范文一: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 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它是监狱行使刑罚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助于监狱工作人员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体现,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最终推进刑事执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
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的考核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 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并限制减刑的 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 罪、**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 评议、月公布”制度。监区(分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分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分监区)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分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监狱“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监狱计分考 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监狱多拨考核分,从而弱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
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 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量是每天都记载的,月底一汇总。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求:监区(分监区)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3次,每次考核分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新收监的罪犯(不含由其他监狱调入的罪犯)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 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监狱调动(含跨地区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监狱。
(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合理的比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劳动规范=2:1:1:1:1,或者是1.2:1:1:1:1。但绝对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劳动规范=55: 45。
(三)优化考核结果兑现途径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 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据相关研究,罪犯在狱中需求最迫切的是减刑假释,而经常提及的计分考核只是他们追求减刑、假释的外在表现;其次需求的是层次比较低的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却没有一个人需要行政奖励。这使行政奖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完全成了考核奖励分与减刑假释中间的跳板且被忽略。而在我国的《监狱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的奖惩仅有: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所以笔者认为:现有的奖惩兑现制度不利于发挥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考核结果应该将之兑现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等内容;即使是行政处罚也应该落实到上述等内容中去。
1.建立与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
建立开放的非监禁化处遇制度,所谓非监禁化处遇,是指介于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之间的一种处遇方式,也就是在实 施监禁过程中,给予受刑人开放式处遇,如返家探亲、请假离监、白天假、求职 假、周末监禁、半监禁、参加公益劳动、中途家庭、寄养家庭等,使受刑人即使在行刑期间,仍能保持与狱外社会及家庭的联系,以缓和封闭性处罚带来的不良后果。“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改 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 取得多少的分数对应什么样的级别,根据级别兑现什么样的处遇内容。
2.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措施
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精神罚方面,列入训斥、警告、点名批评、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形式;二是在财产罚中, 列入取消奖金、罚金形式(其中罚金形式因罪犯经济来源缺乏问题,要严格适用): 三是处遇罚方面,列入停止会见、限制通信通讯、限制文体活动、限制工种分配、 限制活动区域等:四是人身罚方面,要对禁闭、严管、集训等形式的适用条件、 程序、期限进行严格设定;五是资格罚方面:取消当年(季度、月)呈报减刑(假释)的资格、取消当年(季度、月)参加行政类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相关处遇方面的资格。
3.实行累积减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分阶段减刑的做法,常常出现部分罪犯减刑之后或在减刑的间隔期内出现反复。累积减刑制度是将罪犯整 整个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整体评价,当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与其减刑(抵消)幅度对应换算之后,所获得的减刑刑期达到其剩余刑期时,且即一次性兑现减刑,被减刑人从减刑裁定宣布之日起,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当然,累计减刑制度不得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具体来说,累计减刑制度包括四部
分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应是有期徒刑以下罪犯,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实行考验期减刑制度。二是将罪犯经过计分考核获得的记功、表扬奖励统一核算减刑幅度,罪犯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则视行政处罚的等级不同,抵消其已获得的~定期限的减刑幅度,直至全部抵消。三是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重大立功表现咐,监狱机关 应当立即兑现减刑。四是对罪犯每次预计准减刑的幅度和被抵消的减刑天数建立公示制度,让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4.与国际行刑化接轨,优化假释制度
取消现有的根据行政奖励,结合假释比例的假释制度,在设计理念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的假释,成立以刑罚执行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导的、包括检察院、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在内的两级假释委员会,也就是监狱、监狱管理局假释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性实行两级 把关审批。二是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和刚性条款,综合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从宽方面:对原判刑期五年以 下的轻刑犯,一般以假释为主,要求执行原判刑期2/3以上;对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确定适用假释对象,要求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考验期限设定为三年以下,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会。在设定假释适用对象时要对轻微刑事犯罪等放宽 条件标准,如对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职务犯、过失犯、从
犯、 胁从犯、中止犯等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对这类罪犯的行使刑事奖励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既给罪犯回归后早日适应社会创造条件,也给他们一个自我革新的机会。从严方面: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的罪犯,以及在狱中抗拒改造、暴力袭警、隐瞒余罪和重新犯罪的罪犯、累犯、惯犯、涉毒和重大恶性犯罪和经常违规违纪的罪犯在兑现刑事奖励时应从严控制,一般不宜假释。而这些制度的评估依据则, 则该罪犯入监以后每天的考核记载内容,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其在监内是否认罪悔 罪,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是否危害社会。
5.增加刑事处罚内容
减刑是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好的一种“奖励", 当然从制度平衡上讲理应存在对表现极坏的罪犯予以加刑的对应规定。这样才能 彰显奖罚分明的世俗精神,从制度上约束与促进罪犯改过白新,保持狱内秩序稳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是针对狱内秩序一般又犯罪行为的唯一规定,但其适用性极低。从监狱角度来说,主要是调查取证认定“情 节严重"难,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建议规定罪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或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予以严格管理集训,一个季度内严管两次者予以禁闭,一年内受到禁闭处罚2,3次者,便可据此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移送起诉,此时的“几次行政处罚"便是“情节严重”所在,也是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 当然这需要司
法解释的确认,但这有利于打击狱内又犯罪和有效制止违纪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又弥补了惩处类的层递性不足的问题。
二、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一)提高警囚比
我国监狱警囚比例低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在监管工作一线的监狱干 警,与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更低。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监管工作一线 的监狱干警与在押服刑人员的警囚比例应当不低于1:5,否则难以保障监狱的 监管安全。人员保障到位了,才可以达到日考核、周评议、月汇总、均衡考核等 要求。特别是“日考核”工作,是计算机无法替代得了,他需要人去对各个罪犯 每天各项规范的遵守情况,进行考核,加分还是扣分,分值多少。“日考核”工作也是计分罪犯考核奖惩工作的基石。
(二)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进程
我国目前监狱一线干警专业分工程度较低,这种现状是监狱一线干警工作时间长、任务重、所承担的各项具体工作难以顾及的又一主要原因。监狱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干警可分为两类:一类负责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另一类负责监狱的改造服刑人员工作。负责监管安全工作的监狱干警,其主要工作是押送服刑人员出工,监督管理服刑人员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防止服刑人员脱逃、自杀,夜间值班、巡查等,负责改造服刑人员的监狱干警,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改 造服刑人员方案,实施各种改造措
施,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矫治、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深化“三分”工作,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进程
推行分押分管分教有利于监管改造工作的改革与突破,是为使改造工作上 好新台阶迈出的重要的一步。监管改造工作新突破、新台阶的标志是使监管改造 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随着分押分管分教的全面推行,整个监管改造工作将出现新的格局,传统的“大锅煮”、“一勺烩”的管 理教育模式将被突破,分类关押、编队,记分考核,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改造行为规范以及分类、个别教育的实施,必将会产生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模式。但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关押机构仅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关押,仅简单地分为男、女,成年犯、未成年犯。但是,对于关押机构内部分类,即监狱内部 按照犯罪种类进行分类,大多数监狱都很难实现,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由监狱的硬件设施所造成。
狱政管理是为了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而进行的监狱行政管理。科学合理的 狱政管理不仅是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罪犯分类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罪犯分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中所使用的行之有效的基本监狱制度之一,它对科学、合理、经济地关押和矫正罪犯,都有重要的作用,它是在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罪犯情况的基础上对罪犯 所做的类型划分。 对于关押机构内部的分类,一般
以监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按照罪犯是否有犯罪前科,分为初犯监区和非初犯监区;按照犯罪种类不同,分为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不同监区。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之间相互交叉、深度感染,彼此交流犯罪经验,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司法实践中部分,部分省份,对罪犯的内部分类又做了探索,根据罪犯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健康状态、文化水平、智力状况将罪犯的劳动能力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生产劳动任务,不同的考核指标。从而有 效地回避了在考核中因个体、制度设计的原因从而导致考核结果的不公平。
四、健全权力监督、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各省份的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中都制定了完善的考核复议途径、方法、时效。但所有监督、救济的途径都尚没有脱离系统内的监督,都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救济途径罪犯使用的少之又少,能够救济成功的则更少。建议在制度完善时,救济途径的方向可以指向第三方,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社会第三方机构。这种救济,也不能总是被动的,可以主动式的评估、阶段性检查。
范文二: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研究
坚持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夯实基础建设
---论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不断深化,监狱刑罚职能日益凸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如何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摆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制度是这其中最为十分关键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制度的深入探索,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笔者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对监狱普遍执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累计分 考核 监管 教育 劳动
一、累计分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建立有效、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省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系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11月9日以云狱发【2004】165号文颁布实施,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为监狱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稳定监管秩序,惩罚改造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该累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扣分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不同监狱如何实施这一办法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不能真实反映一般罪犯的改造情况,考核内容不够全面和客观,仍存在考核不精确,奖分和扣分受警察主观因素影响大的老问题;忽略了考核中的区别对待;加分与减分具有累加性,所得分数并不是悔改程度和真诚改造的充分体现;罪犯考核制度缺乏操作性。《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本分的评定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五种规范评定,每种规范2分,满分10分。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二条以举例方式详细规定了五种规范的奖扣分情形,对于普通犯,在个人及小组成员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下,可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六款获得3分的加分,其余条款的奖扣分则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明确的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的条件。明确的奖扣条件多指向监督岗、小组长等事务犯,普通犯要想获得奖分,就必须具备某一项不明确且主观性很强的条件,例如: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制止、检举他犯违反十条纪律或狱内外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1-5分。表面上规定了奖分的情形和奖分的幅度范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违反十条纪律的情节有轻重,犯罪线索有价值高低,很难统一认定,而且这样的条款比比皆是,要么对奖扣行为没有准确定性,要么对奖扣的分值没有准确定量,和以前的百分考核相比较,执行
起来随意性仍然很大,容易造成警察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对罪犯的考核普遍存在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考核现状。主观上,由于功利和本位主义思想。客观上,由于罪犯思想改造不易量化。因此,对罪犯的考核在突出本质特征、真实反映罪犯思想内容方面,缺乏力度。反而使有些细枝末节或表面的东西成为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实际。这绝不是累计分考核代替百分考核的初衷。
除此外,《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还存在许多令人费解的疑问。考核规范确定的基本分只有10分,而监狱给每一名罪犯的基本分在13-15分,势必要在10分以上依据规定加3-5分,而依据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在不违规的条件下,小组成员每人可获1分,共计3分。面上每人可加分至13分。如有人违反以上三条三款中的一款或多款,势必有1-3分不加,多数罪犯在10-13考核。监狱因少数监区的特殊条件,允许在不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的前提下,人均加1分,是按规范加分还是特别奖扣分。并入前项后,普通犯不违反三十八条的条件下,考核分在10-14之间,要加至15分及以上,应如何加法、奖分的依据是什么?司法实践中,默认五项规范各有1分的奖分。这样,如某项规范的基本分被扣,相应的奖分取消,如基本规范扣1分,取消对应奖分1分,实际造成扣2分的结果,如何理解?第九条:老弱病残犯和普通犯一样参加劳动,劳动规范却没有基本分只有奖分,又如何理解和计算累计分?第十三条:罪犯加刑后第三个月开始考核,为什么是第三个月,依据?普通犯适用加分的条件还有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一个指标+-0.5分,但需要确定工作日劳动指标,如何确定?第四款:节约原材料、收旧利废。如何确定标准?第五款:重、脏、累劳动岗位如何界定?如何确定程度?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未发生事故,如何界定?其余自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奖扣分条款,均为几分至几分,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
二、监管改造与累计分考核
监管改造:是监狱依法收押被人民法院宣判为有罪的罪犯,剥夺其自由,强迫其接受军事化的严格管理、参加强制性劳动和学习、感受刑罚、矫治恶习的司法活动。
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互相贯穿、综合运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其中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是重点。罪犯考核机制,必须完整体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可忽略其一,更不可偏废其一。
监管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本前提,其本质是对罪犯的惩罚,即强迫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因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被理解为罪犯获得基本考核分的必要条件。对罪犯的日常考核, 要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为基础,基本分以上,依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分, 基本分以下,依据《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 而且,必须规定同一规范凡有扣分即无奖分,强调持续的稳定,良好的改造。考核应与监管、教育、劳动的相关部门相结合,避免狱政科独立审核,应组织生产、教育、管教等部门参与考核。
监管改造中的累计分考核应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为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形式应涵盖《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基本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的全部内容及学习规范、劳动规范中的定性规定部分,对罪犯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理,应基于主观易于定性而不易于定量实际,作出否定或肯定的奖扣决定。例如:规定凡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或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此前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以及积累的考核分一律作废,考核分必须从头积累;规定凡因违纪
一次性被扣2分以上的罪犯,当月不得基本分;一次性被扣5分以上的,当月不予记分;严管罪犯,如果在严管集训期间,一律不计考核分。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罪犯每月均可获得一定考核分,均有受奖的机会,都有减刑、假释的希望,这样有利于调动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让所以罪犯都能在希望中改造。
三、教育改造与累计分考核
教育改造:是在监狱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劳动和学习,迫使罪犯接受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获得社会谅解的司法活动。
说到教育改造,很容易被理解仅仅是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对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失之偏颇,认为似有若无,形式大于实质,这样就会让人觉得教育改造虚幻无边,不着边际,难以考量。考核缺乏操作性,客观上造成了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现象。
教育改造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适应“三个转变,一个发展”的要求,从传统的以“三课教育”为主教育向监管、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大教育格局转变。教育改造的目的是使罪犯学会尊重人、尊重劳动,以改造手段来激励罪犯矫正恶习、改造思想、重新做人,实现对罪犯攻心治本的功能。不能过于强调监狱自身管理的需要,而忽视了对罪犯主观方面的改造。应促进罪犯自觉矫正犯罪恶习,培养其健康的心理,还复其健康的人格。
罪犯的认罪态度、悔改程度,不能以认罪悔过书即代表其认罪服法。特别是一些主观恶性较深的累犯、惯犯和多次犯罪的罪犯,熟悉监管模式,容易骗取监管人员的信任,使监狱警察在对这类罪犯进行考核时,被其表面的改造表现所麻痹。对累犯、惯犯的考核、奖励应当从严掌握,并在给予累犯、惯犯、多次犯罪的罪犯行政奖励及减刑、假释奖励时,增加限制性条款,降低行政奖励兑现减刑、假释幅度,即削减减刑、假释幅度。此外,对于从事脏、苦、累岗位劳动的犯人和长年从事夜班生产的犯人,劳动计分应给予倾斜,让服刑人员感到不同的付出,会有不同的收获。
通过对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四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建立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联系渠道,罪犯必须主动与被害者及其家属有实质性联系或接触,并以自己真诚的认罪悔过,争取获得被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使罪犯获得教益,学会换位思考,体验被害者及其家属的心态,真诚的认罪悔罪,进而实现消除犯罪恶习、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的刑罚执行的目的。此举还应当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前提必备要件。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客体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警察希望通过考核机制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则是为了早日脱离监禁环境以获得自由。为此,不少罪犯投机改造,采取伪装、欺骗等手段达到目的,一旦减刑无望或减刑结果不如愿便消极改造,或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屡教不改、公然抗改,以致于警察扣分及行政处罚对罪犯触动不大,往往成为监管改造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教育改造考核的重点是思想改造方面,主要包括:罪犯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如实向警察汇报思想,坦白交代余罪和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服从警察管理教育,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与累计分考核
劳动改造:是在监狱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的劳动,迫使罪
犯真实感受到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罚,让罪犯在痛苦中学会尊重劳动、尊重生命、尊重社会,最终实现对罪犯思想和灵魂改造的司法活动。
劳动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基本原理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哲学依据。而《监狱法》和《刑法》是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法律依据。
监狱劳动是犯人感受刑罚的要求与载体。作为刑罚具体执行机关的监狱,必须采取能够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使罪犯能体会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措施。罪犯劳动是强迫的、惩罚的,而且表现为体力劳动。唯有如此,罪犯才可能体验到一定的痛苦,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自内心产生悔罪心理,罪犯改造才不是空话,预防之刑也就此实现。因而,罪犯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由此,劳动也成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的价值理性所在。
人的创造力是蕴含、发韧于人的劳动中的,在人类进化、社会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劳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罪犯身处监狱这样一种环境中,那么其创造力的保存与延续便只有通过罪犯劳动这一途径得以实现。正是这种被强制的劳动与思想教育、文化学习相结合,才使罪犯作为“人”能够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劳动是罪犯的人权之一的原因也即在于此。除此之外,罪犯在监狱中习得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罪犯出狱后的更生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如果说罪犯劳动同时也具有实际功利的话,那么它应该是为了罪犯自身的发展,为了其自身的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素质提高;罪犯劳动应以罪犯自身为目的,只有这样,国家为了改造罪犯、矫正其犯罪人格与强制罪犯劳动的初衷才是一致的。
在监狱以劳动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特定条件下,对罪犯的劳动表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应避免赶时髦,错误地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并简单地套用在对罪犯的生产考核中。监狱生产虽然也讲求效益,然而,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产比较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监狱生产的社会效益优位,经济效益次之。监狱可以称之为社会的“新陈代谢”机构,其担负的任务是改造罪犯,这就决定了衡量监狱活动系统成果的只能是社会效益,而不能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监狱生产价值理性的表现,只有在满足了这一要求的情况下,监狱生产的经济效益才会更多更好。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应主要考核: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警察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指标和劳动定额;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现场环境整洁卫生。
五、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我省监狱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立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规范罪犯改造行为,评价罪犯改造状况的基本手段。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工作,促进了执法公正;二是有效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三是促进了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四是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提高;五是促进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
作为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行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本身应当随着监狱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的转变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效性。适时引入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按GB/T9001-2000体系要求,建立罪犯改造质量管理体系,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
在监管、教育和劳动已经是我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三项基本的内
容后。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检验三大教育改造手段实际效果的有效方法。我们对罪犯进行的累计分考核,就是要以定量的方法对三大教育改造手段的效果进行度量,是对三大教育改造手段的效果检验,
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和奖惩,关系到每一名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与形象,我们无论是在制定、修改考核制度时,还是在执行、适用考核制度时, 应立足于调动大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才算取得了实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监狱工作领域才算真正落到了实处,公正、公平与正义的精神才能得到最真实的体现。
罪犯考核贯穿于罪犯改造全过程,对科学改造罪犯、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计分考核办法。各地情况无论差异多大,但对罪犯的改造应当是一致的,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也应当是统一的。无论是从执法公正、奖罚公平的原则看,还是从考核规范、科学操作的要求看,制订全国统一的计分考核办法都势在必行。
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威严,保持社会安定和谐;二是威慑可能犯罪的人员抵制犯罪意念,中止犯罪;三是改造罪犯,矫正犯罪恶习,消除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罪犯考核机制的设计必须符合此刑罚目的。必须体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综合作用,注重思想改造、矫正犯罪恶习的原则。要注意解决累计分考核工作中存在的考核不全面,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考核不相协调的弊端。必须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只要坚持区别对待和易于操作的原则,科学界定罪犯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用简单、统一的标准去考核评价,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应当是可行的。建立科学的罪犯评价体系,应实行动态标准管理,将考核标准分为若干类和若干级。根据罪犯年龄、文化程度、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分类,可设为老病残类、新犯类、重点罪犯类、短刑犯类等。在考核标准设计上,可分为否定性标准(如罪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等)和一般性考核标准(如行为规范、生活卫生、学习教育、劳动生产等),否定性标准采取定性考核,一般性考核标准采取量化考核;规范考核程序。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当前罪犯考核的一种情况不容忽视:一些主观恶性仍然较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获劳动考核高分及奖励而获减刑、假释的不合理现象。
累计分考核应主要考察罪犯认罪态度,悔改程度,以及坦白交代余罪和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等。使罪犯考核制度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密切关联。还应当将考核与奖惩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针对罪犯对考核与奖惩的不同认识进行教育。比如有的罪犯只注意奖惩的结果,不注意日常考核,应当对他们指出只有平时养成,才能最终受奖。
六、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修改和完善应注意的错误倾向
罪犯计分考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放在时间的长河里检验。同时它又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我们必须站在尽可能公正、科学的角度进行操作,以维护它的权威性。同时,要避免以下错误倾向:
1.关于劳动考核的细化。不加选择的借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套用在对罪犯的劳动考核中,是对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的最大误解。监狱吸收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不代表要在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中完全或大部分套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监狱企业具有社会企业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一般企业从事物的再生产不
同,监狱通过综合应用三大改造手段,从事的是哲学中第一部类即人的再生产。这足以说明,监狱所要实现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其次才是经济效益。对罪犯的累计分考核,首先要考虑的就应当是把行为规范融入到对应的三大改造手段中,以行为规范来保证三大教育改造手段的有效实施。劳动改造追求的效能,首先应体现在矫正犯罪恶习、掌握谋生技能上,其次才是取得生产效益上,而不能是将二者颠倒。忽略了劳动改造的实质功能,甚至与劳动改造的本义背道而驰。
2.关于考核与我国适用假释幅度低的现状。我国适用假释的幅度大约2%。远低于国外水平,这是由我国发展中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罪犯投入改造后,基本与社会被害人及家属完全隔离,累计分考核仅仅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在社会对罪犯基本没有接收和进一步矫治条件的情况下,提高假释幅度,并不能保证罪犯回归社会后能真诚的认罪和悔罪,相反,还可能会激化罪犯与被害人及社会的矛盾。
3.关于考核、三大改造手段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者关系的理解。基层警察降低工作要求,认为只要罪犯不搞事、不闹事、服从管理,就给予“嘉奖”,单纯为考核而考核。把对罪犯的考核简单地看成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忽视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是为三大改造手段服务的。人为的把三大改造手段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的位臵颠倒过来,把本来是用以量化三大改造手段的方法,变成为三大改造手段实施的目的,按三十八条考核,为监管而改造。试想,没有对罪犯的监管教育和劳动改造,监狱法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罪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何以能实现。
4.关于各地计分考核标准不统一的原因。表面上看,是由于司法部《罪犯计分考核办法》自九二年以来未作过修改,是由于政策不到位,才造成监狱为应付现在改造罪犯的复杂局面而各自为战。实质上,无论监狱从事何种生产,并没有改变劳动改造的本质,究其原因,是地方功利主义在偷梁换柱,必须注重消除罪犯功利性改造目的,防止以复杂的考核淡化了为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刑罚执行目的的真正动机。
5.关于考核为监狱经济服务的理解。监狱存在的理性价值在于对罪犯的改造,这是不容臵疑和突破的底线。毫无疑问,监狱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着罪犯改造进行。然而,我们看到,“监狱经济”的存在使得监狱除了追求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的同时,也在为追求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疲于奔命。而且,由于“监狱经济”这一事物与物质利益的紧密联系也使得其在监狱实际工作中的地位已超过了改造,对罪犯的改造这一根本性的工作反而只停留在对罪犯的一般关押与简单说教的层面,满足于将“罪犯改造”融于“监狱经济”所要求的罪犯劳动中去。劳动改造功能未真正得以发挥,成为当代中国监狱的最大问题。
七、总结
累计分考核与监管、教育和劳动三大改造的关系,是对罪犯改造效果进行检验的方法与对罪犯改造的过程的关系。累计分考核以量化的方式,实现对监管、教育和劳动三大改造手段实际效果的间接考核,其所依据的是《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三十八条。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三十八条又是对监管、教育和劳动三大改造手段的具体化,可见,累计分考核服务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最终服务于监管、教育和劳动三大改造。制定针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累计分考核制度,就必须抛开笼罩于改造人这一实质内容上的所有复杂的表面现象,才能实现考核的最终目的。以上就是我对现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一些个人看法,限于知识的有限和主观偏见,请各位同行提出指正意见。
范文三:运营部平衡计分卡考核制度
运营部平衡计分卡考核办法
一、 目的
为尽快提升店面人员专业素质,强化经营运作能力,保障业务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运营部现有店面的阶段性评价。 三、 运营部岗位设置
◆各岗位职责详见附件一《岗位说明书》
说明:以上岗位不因人员变动进行调整,评价标准适用于全体在岗员工。
四、 考核办法
运营部采取平衡计分卡评价体系,旨在财务层面、客户层面、内部流程管控层面和学习与成长层面四个维度进行全方位评价。 1、维度定义
财务层面:财务业绩指标可以显示企业的战略及其实施和执行是否对改善企业盈利做出贡献。财务目标通常与获利能力有关,其衡量指标有营业收入、资本报酬率、经济增加值等,也可能是销售额的迅速提高或创造现金流量。 客户层面:在平衡记分卡的客户层面,管理者确立了其业务单位将竞争的客户和市场,以及业务单位在这些目标客户和市场中的衡量指标。客户层面指标通常包括客户满意度、客户保持率、客户获得率、客户盈利率,以及在目标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客户层面使业务单位的管理者能够阐明客户和市场战略,从而创造出出色的财务回报。
内部经营流程层面:在这一层面上,管理者要确认组织擅长的关键的内部流程,这些流程帮助业务单位提供价值主张,以吸引和留住目标细分市场的客户,并满足股东对卓越财务回报的期望。
学习与成长层面:它确立了企业要创造长期的成长和改善就必须建立的基础框架,确立了未来成功的关键因素。平衡记分卡的前三个层面一般会揭示企业的实际能力与实现突破性业绩所必需的能力之间的差距,为了弥补这个差距,企业必须投资于员工技术的再造、组织程序和日常工作的理顺,这些都是平衡记分卡学习与成长层面追求的目标。如员工满意度、员工保持率、员工培训和技能等,以及这些指标的驱动因素。 2、评价频率
运营部平衡计分卡考核频率采取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考核周期为每月21日~22日。 (2)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2月23日~18日。 3、评价标准
因运营部各店面情况不同,各岗位员工工作职责有异,统一评价标准将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店面、各岗位业绩指标。为达成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及店面之职能,需将公司目标与运营部店面情况、各岗位实际职能相结合,从而产生出《运营部平衡计分卡指标库》(详见附件二)。据此,为贯彻运营部店面平衡计分卡指标,分别设定《运营部月度平衡计分卡》及《运营部年度平衡计分卡》(详见附件三、附件四),并与各岗位职责覆盖,形成可操作的《岗位平衡计分卡》(详见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
(1)《运营部平衡计分卡指标库》为运营部整体战略目标,店面各岗位指标均须从此选取,相当于母体或大纲。为保持店面工作方向紧密地与公司战略目标结合,《运营部平衡计分卡指标库》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
(2)《运营部月度平衡计分卡》及《运营部年度平衡计分卡》为本店面各岗位员工工作标准及工作指南,相当于《运营部平衡计分卡指标库》的月度、年度指标分解。它将发放至每一位员工,供其每月工作计划制订、提出培训及员工自我适时的工作指南。
(3)《岗位平衡计分卡》按照运营部岗位设置,分别有《店长/副店长/储备店长2014年__月平衡计分卡》《讲师/养生顾问/团购营业员2014年__月平衡计分卡,、表中所列指标均为每月可量化指标,每月考核结果据此产生。
D 、以上表格与指标之逻辑关系:
4、考核步骤 (1)设定月度目标
《岗位平衡计分卡》为年度目标在每月中的分解任务,但各项指标的目标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达成的,因此,在每月考核周期开始前或初期(21~30日期间),须与各店面、各岗位员工达成当月计划达成目标值,设定当月月度实际目标,并经双方签字以视同意。 (2)实施过程辅导
在每个考核周期,店面主管均应及时、主动地对员工进行绩效辅导。辅导内容集中为“在当月确定目标值时,员工提出调整意见较多的指标”上,并充分授权,作好督促和辅导工作。 (3)做好日常考核记录
在日常工作中,主管和员工都容易养成“堆积处理”和“月底整理资料、核实数据”的习惯,这在绩效考核中是大忌,这种习惯将会导致目标值偏离,工作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在平衡计分卡指标考核时数据失真,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最终成为形式。运营部设定两类表格予以控制:
A 、 表格《__月岗位平衡计分卡日常记录表》:主管使用,用于跟进每周目标值达成情况;
B 、 表格《岗位平衡计分卡每日工作记录》:员工使用,用于每日工作记录与总结,店面主管每日批阅。 以上表格详见附件八、附件九。 (4)公开、公正评价
考核时,应根据“数据来源”所规定的文件或材料进行目标值计算,做到计算方法公开、公正,员工自己都可计算。对于加分扣分项,则应在事件发生时即时反应,并由主管和员工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十:《运营部奖惩细则—红白单》 (5)结果确认与绩效沟通
考核得分出来后,不应认为考核已结束,而正好是绩效管理中最重要环节—绩效沟通的开始。通过《__月岗位平衡计分卡沟通记录》(详见附件十一)进行绩效沟通。主管应对本期考核中员工表现优秀/突出、问题症结等内容进行针对性面谈,面谈结果应有记录,并对结果进行双方确认及签字认可。 5、结果运用
(1)月度考核结果与各岗位员工绩效工资挂钩。计算方法为: 运营部工资结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分红 固定工资(a)=1680/月------ 固定不变
绩效工资(b)=月度绩效系数*绩效工资------ 与绩效考核挂钩 月度分红(c)=岗位分红系数*月度分红基数------ 与经营效益挂钩 (2)绩效考核与职级调整挂钩。 参照《职业生涯管理制度》 (3)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挂钩。 参照《薪酬管理制度》
月度绩效系数按照下表设定:
年度考核结果=月度考核平均得分*40%+年度考核得分*60%,得分结果运用如下:
计分原则:
A 、 考核得分直接由实际达成值与目标值比较产生,严格控制主观意向评分。 B 、 计算过程公开、透明,员工清楚个人得分计算依据。
C 、 建立店面奖金池,对优秀员工进行当期总额*绩效系数分配,以激励先进,鞭策
后进。
D 、 店面会销营业额完成情况达成目标,则其他各项按满分计算。
6、考核申诉
运营部设立公司级“考核申诉领导小组”,对每月考核结果员工申诉事件进行记录并协调处理。具体流程详见《考核申诉流程图》
五、本办法为试行至2015年1月20日,指标有效期为三个月,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执行。 附件:
一、《岗位说明书》
二、《店面平衡计分卡指标库》 三、《岗位平衡计分卡》 四、《月度目标承诺书》 五、《岗位平衡评价表》 六、考核申诉流程图 七、《员工申诉表》
八、《员工申诉处理记录表》
九、《岗位平衡计分卡每日工作记录》
附录一:岗位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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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岗位平衡计分卡
附录五:岗位平衡评价表
附录六:考核申诉流程图
附录七:员工申诉表
附录八:员工申诉处理记录表
附录九:岗位平衡计分卡每日工作记录
范文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西 韦寿华
应付和治理不断严重的社会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虽然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监狱设施先进、管理制度严密,监狱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普遍较高,但对日益上升的社会犯罪和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仍束手无策。而我国却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对监狱投入有限、监狱条件简陋的情况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罪犯改造成功率是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我们的监狱制度、管理和改造方法科学有效是毫无疑问的。进入21世纪至今,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思想意识的更加多样化,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在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方面已逐渐呈现出一些不足,比如罪犯考核制度中奖惩对象的局限性、确定标准的随意性等方面既困扰着执法的准确、及时、高效的实施,也制约着奖惩激励措施的落实以及罪犯主流群体的改造积极性的充分调动。本文根据我们
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和理论学习中的一些思考,并就罪犯考核制度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现行体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供决策机构参考。
一、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
重力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无疑是维护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根本所在。但是,如何理解“严惩”却值得我们思考。罪犯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送到监狱服刑,在高墙电网内,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活动范围和言行举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从罪犯个体角度看,他们已经为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但从国家和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为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惩罚和改造的手段,使罪犯悔悟,弃旧图新,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从此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监狱只有立足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乃至消灭犯罪的高度看待刑罚执行,把转变罪犯的思想和观念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刑罚的目的。
监狱的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首要一点是科学的认识罪犯,科学的改造罪犯。罪犯危害社会受到惩罚,但不可否认,罪犯也是人,除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外,罪犯其他的权利仍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我们认为目前法学理论界和监狱学界对罪犯权力保护研究似乎有失偏颇,有的学者提出监狱是为罪犯提供服务的,是保护罪犯的,有的学者认为罪犯生存和生活保障在监
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等等,这些观点,忽视了监狱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的根本职能和任务目标,不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旨。监狱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保护罪犯,而是改造罪犯,如果我们把罪犯保护得很好,让罪犯很享乐、很舒服,但他们的犯罪思想与恶习未得矫正,出来以后仍不是守法公民而是重新犯罪者,甚至有些人可能会产生犯罪坐牢也很舒服的认识,那么监狱岂不是舍本逐末,能起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吗? 惩罚并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存在价值,是监狱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责任所在,有效地改造罪犯,从而减少犯罪人口,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秩序与环境,才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大力提倡文明执法,创建文明监狱,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已得到充分重视,殴打、辱骂、体罚、虐待和歧视罪犯的现象基本杜绝;罪犯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标准逐年提高;超时劳动、超负荷劳动等现象逐年减少;“三课”教育和再就业教育等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所占时间比例逐年增加。例如广西黎塘监狱不仅重视对罪犯的“三课”教育,而且在全监罪犯中开展行为养成、读书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在押罪犯的品德修养和文化修养,出监教育也已走上正轨,计算机操作、摩托修理、家庭养殖、农作物种植等课程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应该说,罪犯在这方面的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公正的改造环境和制定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我国对罪犯的
改造采取的是“给出路”的政策,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造,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更期待的是公正的改造环境和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
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服务于罪犯改造的需要,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监、狱务公开、文明执法的不断深化,罪犯考核奖惩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进行更进一步的科学化探索,以求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新突破。
二、目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相应对策
1. 制订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
虽然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明确该规范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罪犯日常考核的具体量化。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计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尺度不一,存在执法不公和随意性的问题,无法全面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各地情况无论差异多大,对罪犯的改造目标和改造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也应当是统一的。无论是从执法公正、奖罚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基本原则看,还是从考核规范、科学操作的要求看,制订全国统一的、与《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相衔接的计分考核办法都势在必行。
2. 改变“重视劳动规范,忽视其他规范”的现状,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
监狱、企业以及办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目前仍未完全剥离,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狱必须靠罪犯劳动创造效益,来弥补经费上的不足,增加民警的福利,改善罪犯的生活。现阶段,监狱职能要迅速纯化也是不现实,因此,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单纯以劳动来衡量改造成果是有失偏颇的,这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终极目标有很大差距。所以,当前监狱民警必须澄清认识,走出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惟一手段的误区,不能“唯经济效益”论改造成效,犯以点概全的错误。要在考核奖惩制度上切实做到将罪犯的思想改造和行为规范的养成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劳动改造作为重要手段来使用。
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建立在服刑人员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的成绩来决定其是否减刑和假释。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地“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日常考核制度是由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考察的,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的监狱,服刑人员的考核重头主要体现在他的劳动改造方面,即生产产值情况。广西黎塘监狱对在押的有前科的192名罪犯调查进行了一次调查,其中上次服刑期间被减刑的罪犯132名,占68.54%。这个调查结果给我们很大的启发,造成这
种情况的发生,同劳动改造成绩占据了改造成绩的大部分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减刑结果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要求。况且单纯以劳动规范考核本身就存在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地方,根据《监狱法》第70条规定,劳动改造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恶习。罪犯无论犯什么罪(过失罪除外),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好逸恶劳,在这种恶习支配下,他们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抢劫诈骗、走私贩毒,凡此种种,几乎到了无恶不作的地步。这些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他们长期形成的恶习,而要改变这种恶习,就要让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反思自己的罪恶,在劳动中养成劳动习惯,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通过劳动改造培养罪犯爱劳动、爱集体、爱公物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养成会使他们出狱后形成一种新的劳动定型,能够自觉抵制和鄙视过去的那些恶习,做一个全新的人。但是,罪犯也是人,其体质、体力、技能、智商等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如果以产量、产值作为罪犯改造考核主要依据,不考虑罪犯先天的各种条件和身体素质,就可能导致先天素质竟然成为后天犯罪的庇护这样极不合理的结果。监狱应该针对不同素质和条件的服刑人员制定相应的产值考核标准,彻底改变以产值论劳动考核,以劳动规范代替其他四项规范的的现状,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主观恶性仍然较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劳动能力强而获减刑等不合理现象,要综合考虑,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广西黎塘监狱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专门成立第三监区,对老、弱、病、残的罪犯集中关押,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与大帮
罪犯分开考核,取得了一定成效。
3. 细化和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的结合。 在对罪犯进行考核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公正。所谓科学,就是对五项规范进行细化和量化,制订切实可行的细则。监狱应组织民警深入学习领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尽量避免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民警奖惩时的随意性。对所有可以量化的劳动工种,尽量采取工时定额的考核方法,把不同工种、岗位的劳动量统一折算为工时定额,再由监狱确定统一标准工时定额的基本分。罪犯生产劳动加扣分一律要与产品质量、消耗以及岗位技术含量、工艺难易程度直接挂钩,鼓励罪犯参加技术革新、降低能耗。对无定额的罪犯,要从完成任务的质量、工时、劳动强度、风险责任等方面进行考量,合理划定档次和奖励分标准。对于少部分没有生产任务的罪犯,要从改造态度、罪犯意识、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角度进行量化,制订合理可行的奖励等次,既要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又要树立他们的改造信心。在计分考核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劳动考核与基本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考核比例的失衡,坚决摒弃轻改造考核、重生产考核的错误思想。
4. 加大物质奖励力度,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
如前所述,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如果淡化生产产值在计分考核中的绝对作用,五项规范并举,就有可能挫伤罪犯中劳动能手及其他一些劳动能力强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加大物质奖励力度,使罪犯感到“有利可图”,从主观意识上调动罪犯的
改造积极性,可以有效的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另外,对于一些刑期短或余刑短,减刑无望的罪犯,物质奖励可以刺激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同时物质奖励也可以解决部分贫困罪犯的实际生活困难。
监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规律,制订罪犯低工资制或奖金制试行的原则办法,按照罪犯从事劳动的苦、脏、累、险程度、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劳动改造表现好坏评定罪犯的工资或奖金,计入其生活零花帐,这样既能激励罪犯的劳动改造,发展监狱经济,又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广西黎塘监狱规定,直接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个人月超额奖励分1分奖励5元,罪犯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罪犯资金来源从各个监区劳务加工生产成本中列支。广西黎塘监狱物质奖励办法极大的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
5. 引入科学技术手段,促进罪犯奖罚考核制度的实施
由于国家投入经费不足,使得监狱的硬件设施,特别是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与国外同行相比差距也是明显的,技术手段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罪犯奖罚考核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监狱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狱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人类文明的科技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保证职能的履行。为了准确、客观、
高效的对罪犯进行考核,广西黎塘监狱组织开发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提高了计分考核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规范了各监区、各工种计分考核的统一标准;⑵彻底杜绝“人情分”、“印象分”“交易分”;⑶狱政管理科可以及时发现监区在计分考核中的错误,及时纠正;⑷罪犯随时可以查阅自己的考核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申述;⑸提高了考核的工作效率,考核结果及时得到公示;⑹检察机关、罪犯家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以快速查阅罪犯考核分,保证了狱务公开制度的实施;⑺利用计算机和数据库处理减刑和假释,快速、高效,缩短了罪犯申报减刑、假释的审查等待时间;⑻管教民警可以对罪犯的考核分进行动态数据分析,为个别教育提供数据依据。
6. 实现考评方式多样化,使考核结果能如实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
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实行的是单纯由管教民警打分的计分考核。这样容易诱发一些消极因素:如罪犯靠搞“假改造”、搞表面文章等方式来赢得高分,或是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管教民警给罪犯打人情分、交易分、印象分等。特别是—些主观恶性较深的累犯,由于多次投改,熟悉监管模式,更容易骗取管教民警和监管人员的信任,导致考核计分失去客观、公正性。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罪犯奖罚考核制度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应尽快探索建立管教民警评价、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及罪犯自我测试评
价相结合的的综合评估体系。罪犯由于长期劳动、学习、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同犯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是否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罪犯之间是非常清楚的,那些搞“假改造”、搞表面文章的罪犯,即使欺骗的了管教民警,也欺骗不了朝夕相处的同犯,因此由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将会更客观、更真实。当然,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并不是放任自流,并不等同于以往的罪犯考核罪犯,而是在管教民警的组织和监督下由全体罪犯共同参与的活动,必须要有严格的组织和管理。
建立管教民警评价、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及罪犯自我测试评价相结合的的综合评估体系,将使绝大多数罪犯都能从中受益。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除少数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都会比较公正的行使自己的评议权,因此该综合评估制度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可以极大的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罪犯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同时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罪犯奖罚考核的公正性。
7. 尽快组建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为罪犯自我测试评价和民警个别教育提供依据。
目前,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决定罪犯的改造成绩,主要还是看罪犯的一些外在表现和日常行为。罪犯的主观恶习、犯罪思想是否已经剔除,世界观、价值观等是否得到修正,罪犯是否从思想深处已被改造成守法的公民,仅仅通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外在表现是很难全面把握的。因此必须借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把握罪犯的内心世界,真正掌握罪犯的改造成效。
我们建议组织监狱学、犯罪学、法学、心理学、计算机学等各方面的专家,尽快组建我国的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通过罪犯在每个月中回答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随机产生的选择题,全面反映出罪犯的内心世界,为罪犯自我测试评价和民警个别教育提供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监狱使用的心理测试软件,过于简单,基本上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8. 规范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和考核标准,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环境保证。
对罪犯奖罚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体现在假释和减刑上,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影响也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高层次的需要。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运用,能引起罪犯对法治的普遍关注,对法律的权威能起到强化、示范作用,从而成为每个积极改造的罪犯可以预期(期待)的目标,而不断地强化、激励罪犯的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从更广的范围看,可以形成一个监狱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态势,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并反过来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环境保证,使改造手段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和考核标准,一定要透明、合理、制度化,才能做到公正。
在刑罚执行上,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单一假释的制度。是扩大减刑的适用范围,还是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哪个效果会更好? 根据北京市监狱系统的一项调查表明:减刑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比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犯罪率高,
说明假释比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整体矫正质量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获得假释的服刑人员极少,据统计,我国监狱近十年的假释率仅在0.8%-2.9%之间。假释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可以弥补长期刑量刑的不当,可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桥梁,同时也有助于预防监狱爆满的问题发生。我们认为应当适当的扩大假释人员的比例,特别是将部分余刑较短,符合条件的罪犯尽量予以假释,这样可以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到社会生活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要改进和完善减刑制度,细化法律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增加减刑起始时间的档次划分,并对每个档次的起始时间加以明确规定;适当缩短减刑的间隔期,同时相应地缩小每次减刑的幅度,避免出现无刑可减的情况,采用“大目标,小步走”的方法,使罪犯始终在希望中改造;增加“依据死缓犯在缓期考核期间的表现予以决定是否延长其考验期”的制度,促使该类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
制定科学合理的加刑制度,与当前减刑制度配套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中,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重新犯罪或漏罪、余罪的事实,就不能加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部分罪犯,蔑视法律,不思悔改,混够刑期重返社会重新犯罪,这部分人,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目前的法律和监狱却没有很好的手段制约。我们建议,对法律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加刑制度,适当延长那些主观恶习深、无悔改表现,特别是那些长期违反监规、抗拒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期限,应用正负
强化激励理论,多方面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罪犯加速改造。
要结合老、弱、病、残等弱势服刑群体的自身改造实际,制定符合他们的减刑条件、幅度和程序的专门规范,并作为减刑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予以明文规定,以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考核奖惩的公平性。
9.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狱务公开制度。
对罪犯进行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这不仅涉及到罪犯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民警的公正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建立健全一个廉洁高效、责任明晰的执法监督机制,是防止出现考核奖惩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保证。
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落实逐级审核把关的职权分离,确立考核民警责任制,监区主管考核民警对业务科室负责,业务科室对监狱减刑、假释审定委员会负责。畅通罪犯申诉渠道,允许罪犯和犯属以合理的方式申诉。定期邀请监狱纪委、驻监检察室参与到罪犯的奖励评定、工种调配,档次划定等执法程序中来。 在重大奖惩问题上,建立申请复议制度、提前公示制度,切实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跟踪考评。
大力推行狱务公开,构建外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罪犯考核奖惩的每个环节,要坚持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的“四公开”,使监狱对罪犯考核奖惩的全过程臵于有效的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中。同时,要积极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新举措,建立连带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坚决查处考核奖惩罪犯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随意加、扣分、
关键岗位调配不当、擅自加奖励分等,形成违法必究的教育处罚机制。要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强化对民警的执法教育,不断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保证民警在对罪犯考核奖惩过程中不滥用职权。
广西黎塘监狱把狱务公开作为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使监狱公开化、透明化的执法工作,变成看得见的“阳光工程”,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确保狱务公开制度有效实施,广西黎塘监狱采取了多种监督举措: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狱长信箱等,分别接受社会公众和在押罪犯的投诉、举报、建议等;设立监狱长接待日,监狱长定期接待罪犯亲属,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聘请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了执法监督力度,体现了监狱建构“阳光工程”和依法治监的决心。广西黎塘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一步保证了对罪犯的奖罚考核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中。
10、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科学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客观地说,高度合一体制的监狱职能多元化曾经作过历史性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职能分化日益纯化的情况下,很显然,监狱职能多元化已成为制约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我们必须从改造人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监
狱惩罚与改造人的职能出发,尽快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注重监狱内部结构与功能的创新,使监狱从办企业、办社会中脱离出来,专心致力于改造和矫治。只有脱离了经济利益关系,服刑人员的考核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本文获得2006年全区监狱系统狱政管理学论文二等奖)
范文五: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doc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西 韦寿华
应付和治理不断严重的社会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虽然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监狱设施先进、管理制度严密~监狱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普遍较高~但对日益上升的社会犯罪和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仍束手无策。而我国却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对监狱投入有限、监狱条件简陋的情况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罪犯改造成功率是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我们的监狱制度、管理和改造方法科学有效是毫无疑问的。进入21世纪至今~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思想意识的更加多样化~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在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方面已逐渐呈现出一些不足~比如罪犯考核制度中奖惩对象的局限性、确定标准的随意性等方面既困扰着执法的准确、及时、高效的实施~也制约着奖惩激励措施的落实以及罪犯主流群体的改造积极性的充分调动。本文根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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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和理论学习中的一些思考~并就罪犯考核制度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现行体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供决策机构参考。
一、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
重力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无疑是维护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根本所在。但是~如何理解“严惩”却值得我们思考。罪犯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送到监狱服刑~在高墙电网内~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活动范围和言行举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从罪犯个体角度看~他们已经为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但从国家和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为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惩罚和改造的手段~使罪犯悔悟~弃旧图新~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从此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监狱只有立足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乃至消灭犯罪的高度看待刑罚执行~把转变罪犯的思想和观念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刑罚的目的。
监狱的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首要一点是科学的认识罪犯~科学的改造罪犯。罪犯危害社会受到惩罚~但不可否认~罪犯也是人~除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外~罪犯其他的权利仍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我们认为目前法学理论界和监狱学界对罪犯权力保护研究似乎有失偏颇~有的学者提出监狱是为罪犯提供服务的~是保护罪犯的~有的学者认为罪犯生存和生活保障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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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等等~这些观点~忽视了监狱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的根本职能和任务目标~不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旨。监狱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保护罪犯~而是改造罪犯~如果我们把罪犯保护得很好~让罪犯很享乐、很舒服~但他们的犯罪思想与恶习未得矫正~出来以后仍不是守法公民而是重新犯罪者~甚至有些人可能会产生犯罪坐牢也很舒服的认识~那么监狱岂不是舍本逐末~能起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吗? 惩罚并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存在价值~是监狱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责任所在~有效地改造罪犯~从而减少犯罪人口~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秩序与环境~才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大力提倡文明执法~创建文明监狱~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已得到充分重视~殴打、辱骂、体罚、虐待和歧视罪犯的现象基本杜绝,罪犯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标准逐年提高,超时劳动、超负荷劳动等现象逐年减少,“三课”教育和再就业教育等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所占时间比例逐年增加。例如广西黎塘监狱不仅重视对罪犯的“三课”教育~而且在全监罪犯中开展行为养成、读书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在押罪犯的品德修养和文化修养~出监教育也已走上正轨~计算机操作、摩托修理、家庭养殖、农作物种植等课程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应该说~罪犯在这方面的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公正的改造环境和制定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我国对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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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采取的是“给出路”的政策~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造~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更期待的是公正的改造环境和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
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服务于罪犯改造的需要~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监、狱务公开、文明执法的不断深化~罪犯考核奖惩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进行更进一步的科学化探索~以求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新突破。
二、目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相应对策
1.制订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
虽然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明确该规范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罪犯日常考核的具体量化。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计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尺度不一~存在执法不公和随意性的问题~无法全面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各地情况无论差异多大~对罪犯的改造目标和改造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也应当是统一的。无论是从执法公正、奖罚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基本原则看~还是从考核规范、科学操作的要求看~制订全国统一的、与《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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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衔接的计分考核办法都势在必行。
2.改变“重视劳动规范~忽视其他规范”的现状~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
监狱、企业以及办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目前仍未完全剥离~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狱必须靠罪犯劳动创造效益~来弥补经费上的不足~增加民警的福利~改善罪犯的生活。现阶段~监狱职能要迅速纯化也是不现实~因此~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单纯以劳动来衡量改造成果是有失偏颇的~这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终极目标有很大差距。所以~当前监狱民警必须澄清认识~走出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惟一手段的误区~不能“唯经济效益”论改造成效~犯以点概全的错误。要在考核奖惩制度上切实做到将罪犯的思想改造和行为规范的养成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劳动改造作为重要手段来使用。
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建立在服刑人员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的成绩来决定其是否减刑和假释。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地“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日常考核制度是由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考察的~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的监狱~服刑人员的考核重头主要体现在他的劳动改造方面~即生产产值情况。广西黎塘监狱对在押的有前科的192名罪犯调查进行了一次调查~其中上次服刑期间被减刑的罪犯132名~占68.54,。这个调查结果给我们很大的启发~造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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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况的发生~同劳动改造成绩占据了改造成绩的大部分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减刑结果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要求。况且单纯以劳动规范考核本身就存在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地方~根据《监狱法》第70条规定~劳动改造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恶习。罪犯无论犯什么罪,过失罪除外,~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好逸恶劳~在这种恶习支配下~他们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抢劫诈骗、走私贩毒~凡此种种~几乎到了无恶不作的地步。这些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他们长期形成的恶习~而要改变这种恶习~就要让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反思自己的罪恶~在劳动中养成劳动习惯~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通过劳动改造培养罪犯爱劳动、爱集体、爱公物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养成会使他们出狱后形成一种新的劳动定型~能够自觉抵制和鄙视过去的那些恶习~做一个全新的人。但是~罪犯也是人~其体质、体力、技能、智商等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如果以产量、产值作为罪犯改造考核主要依据~不考虑罪犯先天的各种条件和身体素质~就可能导致先天素质竟然成为后天犯罪的庇护这样极不合理的结果。监狱应该针对不同素质和条件的服刑人员制定相应的产值考核标准~彻底改变以产值论劳动考核~以劳动规范代替其他四项规范的的现状~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主观恶性仍然较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劳动能力强而获减刑等不合理现象~要综合考虑~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广西黎塘监狱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专门成立第三监区~对老、弱、病、残的罪犯集中关押~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与大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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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开考核~取得了一定成效。
3.细化和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的结合。
在对罪犯进行考核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公正。所谓科学~就是对五项规范进行细化和量化~制订切实可行的细则。监狱应组织民警深入学习领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尽量避免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民警奖惩时的随意性。对所有可以量化的劳动工种~尽量采取工时定额的考核方法~把不同工种、岗位的劳动量统一折算为工时定额~再由监狱确定统一标准工时定额的基本分。罪犯生产劳动加扣分一律要与产品质量、消耗以及岗位技术含量、工艺难易程度直接挂钩~鼓励罪犯参加技术革新、降低能耗。对无定额的罪犯~要从完成任务的质量、工时、劳动强度、风险责任等方面进行考量~合理划定档次和奖励分标准。对于少部分没有生产任务的罪犯~要从改造态度、罪犯意识、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角度进行量化~制订合理可行的奖励等次~既要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又要树立他们的改造信心。在计分考核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劳动考核与基本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考核比例的失衡~坚决摒弃轻改造考核、重生产考核的错误思想。
4.加大物质奖励力度~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
如前所述~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如果淡化生产产值在计分考核中的绝对作用~五项规范并举~就有可能挫伤罪犯中劳动能手及其他一些劳动能力强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加大物质奖励力度~使罪犯感到“有利可图”~从主观意识上调动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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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积极性~可以有效的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另外~对于一些刑期短或余刑短~减刑无望的罪犯~物质奖励可以刺激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同时物质奖励也可以解决部分贫困罪犯的实际生活困难。
监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规律~制订罪犯低工资制或奖金制试行的原则办法~按照罪犯从事劳动的苦、脏、累、险程度、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劳动改造表现好坏评定罪犯的工资或奖金~计入其生活零花帐~这样既能激励罪犯的劳动改造~发展监狱经济~又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广西黎塘监狱规定~直接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个人月超额奖励分1分奖励5元~罪犯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罪犯资金来源从各个监区劳务加工生产成本中列支。广西黎塘监狱物质奖励办法极大的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
5.引入科学技术手段~促进罪犯奖罚考核制度的实施
由于国家投入经费不足~使得监狱的硬件设施~特别是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与国外同行相比差距也是明显的~技术手段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罪犯奖罚考核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监狱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狱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人类文明的科技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保证职能的履行。为了准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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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的对罪犯进行考核~广西黎塘监狱组织开发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提高了计分考核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各监区、各工种计分考核的统一标准,?彻底杜绝“人情分”、“印象分”“交易分”,?狱政管理科可以及时发现监区在计分考核中的错误~及时纠正,?罪犯随时可以查阅自己的考核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申述,?提高了考核的工作效率~考核结果及时得到公示,?检察机关、罪犯家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以快速查阅罪犯考核分~保证了狱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利用计算机和数据库处理减刑和假释~快速、高效~缩短了罪犯申报减刑、假释的审查等待时间,?管教民警可以对罪犯的考核分进行动态数据分析~为个别教育提供数据依据。
6.实现考评方式多样化~使考核结果能如实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
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实行的是单纯由管教民警打分的计分考核。这样容易诱发一些消极因素:如罪犯靠搞“假改造”、搞表面文章等方式来赢得高分~或是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管教民警给罪犯打人情分、交易分、印象分等。特别是—些主观恶性较深的累犯~由于多次投改~熟悉监管模式~更容易骗取管教民警和监管人员的信任~导致考核计分失去客观、公正性。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罪犯奖罚考核制度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应尽快探索建立管教民警评价、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及罪犯自我测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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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相结合的的综合评估体系。罪犯由于长期劳动、学习、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同犯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是否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罪犯之间是非常清楚的~那些搞“假改造”、搞表面文章的罪犯~即使欺骗的了管教民警~也欺骗不了朝夕相处的同犯~因此由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将会更客观、更真实。当然~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并不是放任自流~并不等同于以往的罪犯考核罪犯~而是在管教民警的组织和监督下由全体罪犯共同参与的活动~必须要有严格的组织和管理。
建立管教民警评价、罪犯之间互相评价及罪犯自我测试评价相结合的的综合评估体系~将使绝大多数罪犯都能从中受益。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除少数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都会比较公正的行使自己的评议权~因此该综合评估制度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可以极大的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罪犯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同时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罪犯奖罚考核的公正性。
7.尽快组建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为罪犯自我测试评价和民警个别教育提供依据。
目前~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决定罪犯的改造成绩~主要还是看罪犯的一些外在表现和日常行为。罪犯的主观恶习、犯罪思想是否已经剔除~世界观、价值观等是否得到修正~罪犯是否从思想深处已被改造成守法的公民~仅仅通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外在表现是很难全面把握的。因此必须借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把握罪犯的内心世界~真正掌握罪犯的改造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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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组织监狱学、犯罪学、法学、心理学、计算机学等各方面的专家~尽快组建我国的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通过罪犯在每个月中回答罪犯矫治自测数据库随机产生的选择题~全面反映出罪犯的内心世界~为罪犯自我测试评价和民警个别教育提供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监狱使用的心理测试软件~过于简单~基本上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8.规范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和考核标准~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环境保证。
对罪犯奖罚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体现在假释和减刑上~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影响也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高层次的需要。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运用~能引起罪犯对法治的普遍关注~对法律的权威能起到强化、示范作用~从而成为每个积极改造的罪犯可以预期,期待,的目标~而不断地强化、激励罪犯的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从更广的范围看~可以形成一个监狱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态势~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并反过来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环境保证~使改造手段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和考核标准~一定要透明、合理、制度化~才能做到公正。
在刑罚执行上~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单一假释的制度。是扩大减刑的适用范围~还是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哪个效果会更好, 根据北京市监狱系统的一项调查表明:减刑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比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犯罪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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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假释比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整体矫正质量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获得假释的服刑人员极少~据统计~我国监狱近十年的假释率仅在0.8%-2.9%之间。假释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可以弥补长期刑量刑的不当~可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桥梁~同时也有助于预防监狱爆满的问题发生。我们认为应当适当的扩大假释人员的比例~特别是将部分余刑较短~符合条件的罪犯尽量予以假释~这样可以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到社会生活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要改进和完善减刑制度~细化法律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增加减刑起始时间的档次划分~并对每个档次的起始时间加以明确规定,适当缩短减刑的间隔期~同时相应地缩小每次减刑的幅度~避免出现无刑可减的情况~采用“大目标~小步走”的方法~使罪犯始终在希望中改造,增加“依据死缓犯在缓期考核期间的表现予以决定是否延长其考验期”的制度~促使该类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
制定科学合理的加刑制度~与当前减刑制度配套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中~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重新犯罪或漏罪、余罪的事实~就不能加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部分罪犯~蔑视法律~不思悔改~混够刑期重返社会重新犯罪~这部分人~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目前的法律和监狱却没有很好的手段制约。我们建议~对法律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加刑制度~适当延长那些主观恶习深、无悔改表现~特别是那些长期违反监规、抗拒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期限~应用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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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激励理论~多方面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罪犯加速改造。
要结合老、弱、病、残等弱势服刑群体的自身改造实际~制定符合他们的减刑条件、幅度和程序的专门规范~并作为减刑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予以明文规定~以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考核奖惩的公平性。
9.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狱务公开制度。
对罪犯进行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这不仅涉及到罪犯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民警的公正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建立健全一个廉洁高效、责任明晰的执法监督机制~是防止出现考核奖惩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保证。
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落实逐级审核把关的职权分离~确立考核民警责任制~监区主管考核民警对业务科室负责~业务科室对监狱减刑、假释审定委员会负责。畅通罪犯申诉渠道~允许罪犯和犯属以合理的方式申诉。定期邀请监狱纪委、驻监检察室参与到罪犯的奖励评定、工种调配~档次划定等执法程序中来。 在重大奖惩问题上~建立申请复议制度、提前公示制度~切实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跟踪考评。
大力推行狱务公开~构建外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罪犯考核奖惩的每个环节~要坚持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的“四公开”~使监狱对罪犯考核奖惩的全过程臵于有效的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中。同时~要积极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新举措~建立连带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坚决查处考核奖惩罪犯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随意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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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调配不当、擅自加奖励分等~形成违法必究的教育处罚机制。要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强化对民警的执法教育~不断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保证民警在对罪犯考核奖惩过程中不滥用职权。
广西黎塘监狱把狱务公开作为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使监狱公开化、透明化的执法工作~变成看得见的“阳光工程”~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确保狱务公开制度有效实施~广西黎塘监狱采取了多种监督举措: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狱长信箱等~分别接受社会公众和在押罪犯的投诉、举报、建议等,设立监狱长接待日~监狱长定期接待罪犯亲属~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聘请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了执法监督力度~体现了监狱建构“阳光工程”和依法治监的决心。广西黎塘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一步保证了对罪犯的奖罚考核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中。
10、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科学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客观地说~高度合一体制的监狱职能多元化曾经作过历史性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职能分化日益纯化的情况下~很显然~监狱职能多元化已成为制约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我们必须从改造人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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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惩罚与改造人的职能出发~尽快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注重监狱内部结构与功能的创新~使监狱从办企业、办社会中脱离出来~专心致力于改造和矫治。只有脱离了经济利益关系~服刑人员的考核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本文获得2006年全区监狱系统狱政管理学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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