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执行监督程序的构建
执行监督程序的构建
审判和执行是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随着案件的增多,难度增大,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引发审判错误和执行错误。对于审判错误在法律上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但是对于执行错误在法律上却没有规定执行监督程序,造成对于执行完毕后才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在纠错处理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目前,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备,还是解决实践难题的需要角度看,都急需构建执行监督程序。结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宗旨,根据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法律条文意义上的执行监督程序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对执行完毕后的执行案件的事后监督,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应当慎重对待,以保证执行监督程序成为最后的执行救济途径。 一、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1(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级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执
行监督程序。 2(当事人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执行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请重新执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请重新执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改正原执行裁定的错误,并重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执行。所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纠正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错误的重要途径。基于执行行为的特点,为确保执行裁定效力的稳定性,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期限必须予以限制,应当规定为案件执行完毕后一年内提出。且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必须有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实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并应当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3(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案件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执,应当制作抗执书。抗执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错误而提出抗执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根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提起抗执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执的人民法院;抗执案件在原执行人民法院的案号;抗执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的,应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于人民检察院抗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二、执行监督程序的审查处理 同审判监督一样,执行监督也需要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审查处理,包括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抗执等。建议在执行局内设裁决部门,行使类似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监督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第一,案件的审查实行执行监督听证制度,由执行监督机构人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执行听证程序进行执行听证审查。第二,听证后,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认定,作出处理意见,如认定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如认定原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
行裁定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应作出维持的裁定;如认定原执行完毕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错误,应作出撤销的裁定,使案件回复原状,移送执行部门重新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形成合议庭意见后,应报告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执进行执行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案件是基于其抗执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为了更进一步实现监督权,也应当派员出席,使人民检察院自始至终都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始终贯彻“事后监督”的原则。 三、执行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 要明确以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定的效力,防止争议的无限循环,维护执行监督裁定的终局效力。按照现行的审级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提起的执行监督也均应当赋予申诉人救济权利。原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法定期限过后申诉人不予申请复议的,裁定即生效。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提执的,所作的执行监督裁定是终局裁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范文二:武汉市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法院执行假拍卖,五名法官阶下囚
『湖北』武汉市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法院执行假拍卖,五名法官阶下囚
访问数:197 ?回复数:16
楼主作者:jjjkkk360 ?发表日期:2011-2-26 13:11:44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重视全国人大信访局转来的代表来信,依法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查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骆河安、执行庭副庭长靳晓路、行政审判员胡荣等五名法官滥用职权、枉法办案、收受贿赂等犯罪事实,并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胡荣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骆河安有期徒刑十年,被告靳晓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等。2010年9月19日武汉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2010年1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武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09年3月12日作出的【2003】武立执字第138-4号民事裁定。为武汉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挽回了超过五亿多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010年元月,全国人大信访局转来一封全国人大代表的信,反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武汉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证券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中,将市值五亿多元的225亩土地廉价折抵给代付款及利息,总计1800万元,给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武汉市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早在2003年元月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武汉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证券公司偿付其所欠付款人民币1700余万元,并支付该代付款的利息等,总计18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武汉市中级法院于当年查封该公司600亩土地中的225亩(注:该225亩土地2003年市值5000余万元,2009年3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时,该225亩土地已达市值五亿多元人民币),进行评估业务。在法官胡荣的授意下,武汉瑞泰投资公司法人代表杨剑指使不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自然人刘汉龙草拟评估报告、故意降低评估标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该宗土地的“度假村、别墅、商业”用地性质,改变为“工业用地”,虚设评估参照物,将上述市值5000余万元的土地,故意低评至人民17976100元。上述评估过程中,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涉案人员杨剑、刘汉龙、李龙波等三人均已被法院判刑。
检察院的诉讼书指出:在本案执行拍卖阶段,执行法官胡荣、执行庭副庭长骆河安(后任执行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该案交由关系单位武汉运通拍卖有限公司(简称“运通拍卖公司”)拍卖。在本次拍卖过程中,根据《竞拍合同》的要求,参与竞拍的单位必须向拍卖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竞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伟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运通拍卖公司”缴纳竞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但“运通拍卖公司”阻止新能置业公司参与竞拍,将其拒之门外。而中国宝安集团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运通拍卖公司”相勾结,提出年底资金困难,只缴纳竞拍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但愿意支付双倍拍卖佣金180万元,并将其中90万元分给执行法官胡荣、靳晓路、骆河安等五名法官。其后,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不仅参加了此次竞拍,而且还以人民币1800万元的竞拍价竞得了该225亩土地的使用权,该拍卖已涉嫌恶意串通,违法交易。事隔六年后,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3】武立执字第138-4号民事裁定,裁定武汉广安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上述225亩土地的使用权(注:此时该225亩土地己达市值五亿多元人民币)。上述情况经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骆河安、靳晓路、胡荣等五名法官涉嫌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受贿罪等,于2010年3月,均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经开庭公开审理后,于2010年底,对骆河安、靳晓路、胡荣等法官分别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9月19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9年3月12月作出的【2003】武立执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至此,这起长达七年多的法官受贿、滥权、枉法假拍案终于划上了句号。五名法官成了阶下囚,检察院也为武汉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挽回了超过五亿多元的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关注楼主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范文三:执行救济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执行救济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我国的执行救济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都是执行程序中独立的程序; 都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因执行行为错误或不当或执行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错误而受害时获得救济的途径; 都是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目的都是考虑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都是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下停止某些处分行为的执行。但二者在许多方面有不同之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一是审查范围不同。
执行救济不仅包括执行异议,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回转。执行监督, 从狭义来说,仅限于执行异议,而不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回转。这是因为,(1)执行监督是上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是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2)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私法关系的诉讼,争议的对象不是执行机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3)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终结后又恢复原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不存在执行监督。当然, 执行监督除包括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外,还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决定、命令、通知、具体执行行为的审查等。
二是启动程序不同。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法院启动执行救济程序。执行监督是根据不服执行法院裁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启动的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应当向下级法院即执行法院提出,不服执行法院的裁定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执行异议。上下级法院对执行异议审查有明确的分工,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下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应首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改正、驳回; 上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裁定的复议申请立案受理。
三是审查期限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上级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经报批后可延期30日。
四是审查的组织形式不同。
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可根据案情的难易,既可以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上级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五是审查的处理形式不同。
下级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撤销裁定。目前,在我国对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执行程序或执行中涉及实体权利的错误,应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2)改正裁定。对执行行为因执法方法上的不当,审查后可以矫正的执行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为,可以裁定改正。如,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3)驳回裁定。经审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也就是说,执行行为无论是在执行程序上或执行方法上,还是在执行中涉及实体权利的处理上,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妥之处,即执行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就应裁定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上级法院可作出如下三种形式的裁定:(1)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申请复议。(2)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查。(3)直接裁定撤销、改正或驳回。笔者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逃避执行隐藏财产,贻误执行时机,上级法院的裁定应是终结裁定,一旦送达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即生效,不得再申请复议。
心怀法治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律师咨询的帮助。
来源:(执行救济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http://s.yingle.com/s/366503.html)
精彩推荐: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s/375250.html
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http://s.yingle.com/s/375249.html
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http://s.yingle.com/s/375248.html
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http://s.yingle.com/s/37524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http://s.yingle.com/s/375246.html
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http://s.yingle.com/s/375245.html
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http://s.yingle.com/s/375244.html 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http://s.yingle.com/s/375243.html
新三板如何开户http://s.yingle.com/s/375242.html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http://s.yingle.com/s/375241.html
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http://s.yingle.com/s/375240.html
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http://s.yingle.com/s/375239.html
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http://s.yingle.com/s/375238.html
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http://s.yingle.com/s/375237.html
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http://s.yingle.com/s/375236.html
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http://s.yingle.com/s/375235.html
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http://s.yingle.com/s/375234.html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http://s.yingle.com/s/375233.html
新三板原始股http://s.yingle.com/s/375232.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s/375231.html
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http://s.yingle.com/s/375230.html
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http://s.yingle.com/s/375229.html
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http://s.yingle.com/s/375228.html
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http://s.yingle.com/s/375227.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http://s.yingle.com/s/375226.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http://s.yingle.com/s/375225.html
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http://s.yingle.com/s/375224.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http://s.yingle.com/s/375223.html 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http://s.yingle.com/s/37522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http://s.yingle.com/s/375221.html
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http://s.yingle.com/s/375220.html
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http://s.yingle.com/s/375219.html
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http://s.yingle.com/s/375218.html
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http://s.yingle.com/s/375217.html
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http://s.yingle.com/s/375216.html
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http://s.yingle.com/s/375215.html
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http://s.yingle.com/s/375214.html
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http://s.yingle.com/s/375213.html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http://s.yingle.com/s/375212.html
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http://s.yingle.com/s/375211.html
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http://s.yingle.com/s/375210.html
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http://s.yingle.com/s/375209.html
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http://s.yingle.com/s/375208.html
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http://s.yingle.com/s/375207.html
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http://s.yingle.com/s/375206.html
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http://s.yingle.com/s/375205.html
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http://s.yingle.com/s/375204.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375203.html
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http://s.yingle.com/s/375202.html
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http://s.yingle.com/s/375201.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http://s.yingle.com/s/375200.html 新三板有什么意义http://s.yingle.com/s/375199.html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http://s.yingle.com/s/375198.html
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http://s.yingle.com/s/37519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http://s.yingle.com/s/375196.html
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http://s.yingle.com/s/375195.html
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http://s.yingle.com/s/375194.html
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http://s.yingle.com/s/375193.html
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http://s.yingle.com/s/375192.html
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http://s.yingle.com/s/375191.html
新三板退市机制http://s.yingle.com/s/375190.html
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http://s.yingle.com/s/375189.html
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http://s.yingle.com/s/375188.html
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http://s.yingle.com/s/375187.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http://s.yingle.com/s/375186.html 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http://s.yingle.com/s/375185.html
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http://s.yingle.com/s/375184.html
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http://s.yingle.com/s/375183.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http://s.yingle.com/s/375182.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http://s.yingle.com/s/375181.html
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http://s.yingle.com/s/375180.html
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http://s.yingle.com/s/375179.html
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http://s.yingle.com/s/375178.html
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http://s.yingle.com/s/375177.html
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http://s.yingle.com/s/375176.html
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http://s.yingle.com/s/375175.html
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http://s.yingle.com/s/375174.html
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http://s.yingle.com/s/375173.html
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http://s.yingle.com/s/375172.html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http://s.yingle.com/s/37517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http://s.yingle.com/s/375170.html
新三板是什么http://s.yingle.com/s/375169.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375168.html
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http://s.yingle.com/s/375167.html
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http://s.yingle.com/s/375166.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http://s.yingle.com/s/375165.html 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http://s.yingle.com/s/375164.html
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http://s.yingle.com/s/375163.html
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http://s.yingle.com/s/375162.html
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http://s.yingle.com/s/375161.html
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http://s.yingle.com/s/375160.html
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http://s.yingle.com/s/375159.html
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http://s.yingle.com/s/375158.html
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http://s.yingle.com/s/375157.html
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http://s.yingle.com/s/375156.html
第三方支付是什么http://s.yingle.com/s/375155.html
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http://s.yingle.com/s/375154.html
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http://s.yingle.com/s/375153.html 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http://s.yingle.com/s/37515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范文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与规范
摘 要: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主体,并就抗诉、纠正意见和暂缓执行建议这三种基本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设计,对监督对象进行明确,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所应适用的检察监督方式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具体程序,并进一步厘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关系。 关键词:执行;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监督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89-03 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一个顽疾,最高院早已注意到执行权需要加强监督,却只专注于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和对执行权的分解,始终抵制、排斥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监督。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执行异议的处理以及上级法院对执行的监督制约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施行之后执行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2008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广州“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执行一案受贿落马,引起中央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的关注,检法两家对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共识逐渐扩大而分歧逐渐弥合,2011年3月,两高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确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对五类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但是,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厘清,本文拟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程序启动上的主体问题分析 《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即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那么检察院能否依职权提起检察监督呢?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上应持被动态度。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检察机关不应过多介入私权领域,以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干涉和侵害。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只要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统一及正确实施之情形就应进行监督,而无需依当事人之申请。具体而言,包含三种情况。一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都未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二是执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以恶意串通的形式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被违法执行的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遭到作为公权力之执行权的不当损害,基于客观原因,致使救济不能或发生重大困难。一些学者认为其他主体诸如人大、政协、信访、妇联等机关团体发现民事执行违法,也能要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1],该观点与私权自治原则相冲突,不宜采用,如确属违法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启动程序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问题 作为监督权实现的途径,监督方式是民事执行检察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通知》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只规定了检察建议一种,对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是否可以采用抗诉、纠正违法意见书、暂缓执行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未置可否,本人以为此三种监督方式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不可少的,应予以确立。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的第47条第2、4项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规定。虽然检察建议类似广义上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暂缓执行建议,但检察建议最大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法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或不予答复,这必然对检察机关的权威造成损害。而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方式仅有检察建议这一种类型,过于单一且缺乏刚性,显然不能有效保证监督目的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开展检察监督规定的唯一方式是抗诉,即对法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依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能提起抗诉的裁定只有三种,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述裁定系针对纯粹程序事项作出,并未涉及案件实体争议,然而法律同时亦赋予检察院对之提起抗诉的权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抗诉的再审,“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和一个诉讼阶段,即撤销原生效裁定的阶段,至于之后进行的本案审理并非再审而应为初次审理,即对于裁定的抗诉事项具有撤销原诉讼行为之意,此时抗诉仅具有纠正程序事项错误的功能”[2]。民事执行中的裁定也是裁定之一种,属于审判活动的自然延伸和组成部分,可以借鉴不予受理等裁定的抗诉方案,当然,不同的执行行为又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民事执行裁定既有涉及程序权利,也有涉及实体权利,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关执行的抗诉案件,在程序的设计上应有别于审判环节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为节约司法资源,应设置较为简易的审理程序和较短审限[3]。 纠正违法意见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发生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做出的书面纠正意见,通知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机关径自发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执行的当事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法院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就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报送上级法院。 暂缓执行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依据查实之情形,认为继续强制执行将会给执行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是权利的实现,强调效率优先,一经做出就会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一旦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寻求救济途径,则极易出现不能执行回转或执行回转困难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监督。检察院可依据案件实际,设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而收到暂缓执行建议的当事执行法院则应暂停执行。此外,为了防止相关当事人借机利用暂缓执行措施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故暂缓执行建议在运用过程中应慎之又慎。
范文五: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及规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及规范
摘 要,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主体,并就抗诉、纠正意见和暂缓执行建议这三种基本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设计,对监督对象进行明确,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所应适用的检察监督方式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具体程序,并进一步厘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关系。
关键词,执行,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监督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89-03
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一个顽疾,最高院早已注意到执行权需要加强监督,却只专注于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和对执行权的分解,始终抵制、排斥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监督。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对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执行异议的处理以及上级法院对执行的监督制约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施行之后执行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2008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广州“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执行一案受贿落马,引起中央对民事
1
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的关注,检法两家对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共识逐渐扩大而分歧逐渐弥合,2011年3月,两高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确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申请对五类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为检察建议,同时,对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但是,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很多问题有待厘清,本文拟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程序启动上的主体问题分析
《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即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那么检察院能否依职权提起检察监督呢,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上应持被动态度。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检察机
2
关不应过多介入私权领域,以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干涉和侵害。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只要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统一及正确实施之情形就应进行监督,而无需依当事人之申请。具体而言,包含三种情况。一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都未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二是执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以恶意串通的形式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被违法执行的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遭到作为公权力之执行权的不当损害,基于客观原因,致使救济不能或发生重大困难。一些学者认为其他主体诸如人大、政协、信访、妇联等机关团体发现民事执行违法,也能要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1],该观点与私权自治原则相冲突,不宜采用,如确属违法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启动程序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问题
作为监督权实现的途径,监督方式是民事执行检察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通知》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只规定了检察建议一种,对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是否可以采用抗诉、纠正违法意见书、暂缓执行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未置可否,本人以为此三种监督方式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
3
不可少的,应予以确立。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的第47条第2、4项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规定。虽然检察建议类似广义上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暂缓执行建议,但检察建议最大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法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或不予答复,这必然对检察机关的权威造成损害。而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方式仅有检察建议这一种类型,过于单一且缺乏刚性,显然不能有效保证监督目的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开展检察监督规定的唯一方式是抗诉,即对法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依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能提起抗诉的裁定只有三种,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述裁定系针对纯粹程序事项作出,并未涉及案件实体争议,然而法律同时亦赋予检察院对之提起抗诉的权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抗诉的再审,“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和一个诉讼阶段,即撤销原生效裁定的阶段,至于之后进行的本案审理并非再审而应为初次审理,即对于裁定的抗诉事项具有撤销原诉讼行为之意,此时抗诉仅具有纠正程序事项错误的功能”[2]。民事执行中的裁定也是裁定之一种,属于审判活动的自然延伸和组成部分,可以借鉴不予受理等裁定的抗诉方案,当然,不同的执行行为又有各自不同
4
的特征,民事执行裁定既有涉及程序权利,也有涉及实体权利,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关执行的抗诉案件,在程序的设计上应有别于审判环节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为节约司法资源,应设置较为简易的审理程序和较短审限[3]。
纠正违法意见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发生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做出的书面纠正意见,通知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机关径自发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执行的当事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法院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就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报送上级法院。
暂缓执行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的过程中,依据查实之情形,认为继续强制执行将会给执行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是权利的实现,强调效率优先,一经做出就会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一旦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后再寻求救济途径,则极易出现不能执行回转或执行回转困难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监督。检察院可依据案件实际,设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而收到暂缓执行建议的当事执行法院则应暂停执行。此外,为了防止相关当事人借机利用暂缓执行措施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故暂
5
缓执行建议在运用过程中应慎之又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