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历史比较中的第三条道路思潮
历史比较中的“第三条道路”思潮
历史比较中的“第三条道路”思潮
秦 宣 摘要“第三条道路”经历了十月革命胜利之前时期的萌芽、十月革命至二战结束时期的形成、
二战结束到苏联解体冷战时期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重新兴起四个阶段。“第三条
道 路”不是一个新名词,概念内涵也不十分明确,其存在有客观必然性,实质上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关键词“第三条道路” 中间道路社会党国际 作者秦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2)。
础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以公有制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新的“第三条道
的 路”思潮在西欧国家悄然兴起。它由美国民主党在 集中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之间可以走出一条把 公有 90年代初率先提出,后由英国工党大力倡导,接着 与私有、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的“中间道 路”。虽然 有德国社会民主党、荷兰工党、意大利左翼民主党等 他们提出的所谓“中间道路”与我们今 天所谈的“第 纷纷响应。“第三条道路”思潮已在当今世界产生了 三条道路”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
思想对后来逐步 较大影响,围绕着“第三条道路”在西欧政坛上形成 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条道路”思
潮有着重要的影 了一个较为强大的群体。本文旨在探讨“第三条道 响。 路”思潮的发展过程,以期对我们今天认识和理解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经过相 “第三条道路”思潮有所帮助。 “和平”发展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 对 的策略也有所改变,国际工人运动内部发生分裂。 一、“第三条道路"思潮的萌芽(十月革命 作为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反对派,伯恩斯坦和考茨基 胜利之前) 的修正主义相继出现。他们反对暴力革命和无产阶 “第三条道路”并不是一个什么新名词,在历史 级专政,主张通过合法斗争和改良主义道路,实现资 上它曾有过不同的表现形态,如“中间道路”、“中间 本主义“和平长人”社会主义,主张在马克思主义的 立场”、“第三种力量”、“第三种势力”、“世界第三理 科学社会主义与现实的资本主义之间走一条“中间
论”、“第三条路线”等。这种思潮从它的萌芽、形成, 道路”。由于修正主义思想的泛滥,在第一次世界大
发展到现在大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 战爆发时,右翼社会民主党人纷纷堕落为社会沙文
“第三条道路”本意是指既不是社会主义、又不 主义者。“中间道路”的初步尝试失败。 是资本主义,但又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 二、“第三条道路”思潮的形成(十月革命 “中间道路”。按理说,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对立面 至二战结束)——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之前,这一思想是不可能产
生的。然而,在资本主义思想与社会主义思想的对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世界上第一
立斗争中,这一思想就已开始萌芽。早在19世纪 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来。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
末,欧洲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当时存在的自由放 两大制度的尖锐斗争中,“第三条道路”正式形成为 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和由空想社会主义提出、被马克 一种思潮。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道路”从形成为 一种思潮始,在不同地区就表现为不同的形态。 思主义认同并进一步论证的计划经济思想,曾从经 济 学角度提出过“中间道路”的主张。他们主张在社 首先,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第三条道路思
会的某些部门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 潮开始泛滥。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第
制,同时又在整个社会经济中保存很大比重的生产 二国际著名修正主义代表人物鲁?希法亭曾提出了 资料私有制,继续保留市场经济的统治地位。他们 “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思想,认为在吸取社会主义 的基本思想是通过理论论证,证明在以私有制为基 的组织性、计划性优点和运用资本主义垄断组织、议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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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2005年第4期 会民主的过程中,可以走出一条既改变资本主义、又 中,麦克米兰全面论述了走“中间道路”的必要性和
非十月革命模式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欧洲一些 可能性,认为走中间道路就是要对资本主义进行调
国家社会党内的中间力量曾以“第三种力量”的身份 节,这种受到调节的资本主义不仅使经济得到发展,
出现,主张走一条既不同于第二国际提出的用民主 还将为人民提供一定的社会福利。“第三条道路”成 的办法建立社会主义又不同于俄国通过工农革命道 为当时欧洲的一个时髦用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 路建立社会主义的“中间道路”。 前,世界各地法西斯主义的知识分子也在高呼要走 其次,在西欧地区,20世纪20—30年代,社会“第三条道路”,宣称“法西斯主义就是资本主义无政 主义民主党开始提出“第三条道路”理论。1929年资本 府状态和共产主义专政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第四,在拉丁美洲,20世纪20—40年代,也世界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 机打击了美国及世界上其他“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产 生了“第三条道路”的主张。20世纪20年代,秘 鲁 家,使资本主义体系的结构受到了重大冲击。与资 阿普拉党的创始人阿亚?德拉托雷提出了具有拉丁 本主义相反,刚刚建立起来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不 美洲特色的社会民主主义理论,主张将马克思主义 仅没有受到这次危机的多大影响,而且还战胜了国 作一番“适应”拉美情况的“改制”,提出既不要传统
内经济建设中的重重困难,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社会 的资本主义也反对共产主义,而要在拉美实现“民族 主义初步显示了它的优越性。这次经济大危机引起 主义的资本主义”,将来再搞“社会主义”。40年代, 人们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经济制度的比 拉丁美洲阿根廷总统胡安?庇隆也提出过类似“第三 较分析,引起西方国家凯恩斯主义先驱人物对于被条道路”的主张。他所创立的“第三立场学说”曾在 自由主义奉为神圣的市场自我调节、化解矛盾、自愈 拉丁美洲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这种学说认为,“无论 能力的怀疑。面对日益陷入危机的资本主义和蓬勃 资本主义还是共产主义都是已过时了的制度。资本 发展的社会主义,西欧社会党不得不改变他们过去主义通过资本剥削人,而共产主义通过国家剥削人, 反对苏联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极力赞成西方“有组 两者通过不同的制度同样损害人。”“我们选择其中 织的资本主义”的做法,再次打出了“中间道路”的旗 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为我国人民带来应得的福 号,主张在欧洲建立一种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 利,因而,我们决定创立一个第三立场,即既非资本 资本主义又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的民主 主义,又非共产主义”?。 社会主义。对于西欧社会党来说,坚持这种所谓的 “中间立场”,走“第三条道 第五,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也曾有 路”,一方面可以讨好资产 一批中间力量打出过“第三条道路”的旗号。1927 阶级,因为他们并不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只是为了改 年大革命失败,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两党分道扬 良资本主义,使资本主义变得更好;另一方面又可以
镳,这时候一些在大革命失败中脱离了共产党的人, 迷惑无产阶级,因为他们主张吸取社会主义的某些 同国民党左派一些人联合在一起,组成“中华革命 长处,避开社会主义的某些短处,建立民主社会主 党”,探索第三条道路。这种思想一直延续下来。抗 义。 日战争胜利之初,站在中间立场的民主党派(如民 第三,在北欧国家,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党以 走 盟),既不满意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又不 既不同于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又不同于美国式的资 赞成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和彻底的民主革命。他们想 本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的竞选纲领获得了选民支 在国共两党两条道路之外,另辟蹊径,走第三条道持,上台执政,开始了“第三条道路”的实践。 1936 路。他们展开了频繁的政治活动和广泛的宣传。毛 年,美国记者马奎尔?查尔斯根据瑞典社会民主党的 泽东评价说:他们“幻想在国民党的大地主、大资产 执政情况,写了《瑞典:中间道路》一书,对瑞典的社
阶级专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之外, 会、经济、政治情况作了详细介绍,积极赞赏“中间道
另找所谓第三条道路。这条道路,实际上就是英路”的实践。 1938年,英国工党著名经济学家、英国
美 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道路”?。但随着解放战 前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发表了《中间道路:对自由
争的 民主社会中经济与社会进步问题的研究》。在该书 全面爆发,“第三条道路”的主张很快失败。
? [英]托尼?于特:“第三条道路不是通往天堂之路”,原载《纽约时报}1998年9月27日,本文转引自1998年10 日《参考消息》。 , 月12 ? 参见肖楠等:《当代拉丁美洲政治思潮》,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256页。 ?(-t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2页。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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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比较中的“第三条道路”思潮
必须采用一种既符合民族特点和当代条件,又符合 三、冷战时期“第三条道路”思潮的发展 象今天西欧这样一些建立在民主议会制度之上的工 (二战结束到苏联解体) 业发达国家所共有的特征和基本要求的解决办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冷战”格局的形 法?。欧共认为,超越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不象以往
成,西欧社会民主党再次打出了“第三条道路”的旗 那样,需要经过巨大的痛苦的破裂,而是可以通过一
些经济形式上的全面结合,使某种生产方式和生活 号。1951年社会党国际成立后,西欧各国社会党始 方式占上风。因此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是一条在自 终采取既批判资本主义,又反对共产主义的立场,力 图在世界上以“中间势力”或“第三种势力”的姿态出 由中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的、民主的道路。无产阶 现,走一条既非资本主义,又非共产主义的“第三条 级专政这个词在此时的欧洲国家已经包含不了各国 道路”。信奉民主社会主义思想的社会党人之所以 的实际情况。 认定要走第三条道路的论据是:“资本 主义虽然发展 在东欧,捷克、匈牙利、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 了巨大的生产力,但代价是排除了绝大多数公民对 家的一些经济学家也公开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主 生产的影响, 它使阶级之间的斗争尖锐化了。” 张,捷克经济学奥塔?锡克在其撰写的《第三条道 “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灾害性的危机和大 路》、《一种可行的经济体制》、《关于第三条道路的论
规模的失业就无法运行,由此产生了社会的不安定 据》等著作中,对“第三条道路”作了专门论述,其目
和贫富差别”。而“共产主义则是一种僵硬的、同马 的在于寻求一种替代苏联社会主义体制的模式。 克
思主义批判精神不相符合的神学”?。所以社会 在广大第三世界,伴随民族解放运动的曲折发
党国际认为,这两条道路都各有弊端,只能选择第三 展和第三世界各国在取得独立以后对民族发展道路
条道路。为了实现走第三条道路的主张,社会党国 的探索,也出现了多种“第三条道路”的主张。在亚
际还利用它的国际支部在世界范围内加强了“第三 洲,1956年印度总理尼赫鲁提出要“建立一种新型
条道路”的宣传,从而在第三世界和东欧国家中产生 的社会主义——一种在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
了一大批走“第三条道路”的信徒和政党,使“第三条 正统的实践之间的中间道路”?;在非洲,马里总统
道路”从社会党国际的意识形态变成了一个在世界 马桑巴?代巴也打出了“中间道路”的旗号,主张“在
范围内有影响的思潮和运动。1968年的欧洲青年 资本主义体系的山坡和社会主义的山坡所形成的这 个山谷中开辟出一条道路来”?。利比亚的卡扎菲 运动、学生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以基层民主为基本 诉求的种种社会运动,均是在超越现实资本主义和 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世界第三理论”,希望通过走“第 共产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的旗帜下展开的。 三条道路”,建立一个超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 20世纪60—70年代,“第三条道路”理论得到 制度的、以伊斯兰教义为指导、以阿拉伯传统为基础 了 的、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此外,这一时期,西欧社会 进一步发展,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政党和学者 党的关于建立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在第三世界传播 越来越多。在西欧,除西欧左翼政党继续倡导“第三 条道路”主张外,以意共、法共、西共为代表的二十几 较快,第三世界有一些政党也跟随西欧社会党提出 个欧洲、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的共产党主张“欧洲 了类似“第三条道路”的主张。 共产主义”,决心走一 这一时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有些人物也提 条既不是社会民主党的“和平
长人”社会主义的道路,又不是苏联和其它社会主义 出了走“第三条道路”的主张,如马尔库塞提出在一
国家以暴力夺取政权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道路。 个国家内可以建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和平共处的
欧洲共产主义认为:“社会民主党所走的道路虽然在 政策。他认为,马列主义的缺陷恰恰在于只看到了
这个或那个国家使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 资本主义的罪恶与弊病,只站在资本主义的对立面
但未显示出它能真正克服资本主义。另一方面,东 进行斗争,而“从来不承认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
欧国家所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样板也不符合西方国家 外还有真正的第三选择”?。马尔库塞认为,资本主
的特殊条件和广大工人及人民群众的意向”。因此 义和社会主义完全可以通过他所倡导的“文化革命”
《社会党国际文件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l、3页。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文献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3、435页。 尼
赫鲁:《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印度国大党机关刊物《经济评论》1956年12月1日。
马桑巴?代巴对法国《人道报》记者的谈话,1964年3月。 [德]马尔库塞:《苏联马克 恩主义》,诺伊维特1964年版,第167页。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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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2005年第4期
实现完善的结合,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社会。 版了《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从理
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东欧地区,“第三 论上进一步完善和阐明了工党的新思路。吉登斯认 条
道路”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戈尔巴乔夫 为,他所主张的“‘第三条道路’指的是一种思维框架 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给东欧各国松绑, 或政策制定框架,它试图适应过去二三十年来这个 二战后被取消的民主社会主义沉渣泛起,东欧国家 天翻地覆的世界。这种‘第三条道路’的意义在于:它 的执政党先后改弦易辙更名为社会党或社会民主 试图超越老派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 党,宣称“为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而斗 1998年9月,布莱尔出版了《第三条道路:新 争”。1989年,波兰团结工会领导人瓦文萨公开主 世 纪的新政治》,详细阐发了工党的执政思想。同月, 张走既不同于现实社会主义又不同于当代资本主义 布莱尔在《华盛顿邮报》(1998年9月27日)上
发表 的“第三条道路”。苏东剧变之后,在经过剧烈的社 了题为“第三条道路是最好的道路”的文
章。布莱尔 会动荡和经济滑坡后,大部分东欧国家中以社会民 指出:“第三条道路是现代社会民主重新得到恢复并
主党为主的左派在大选中纷纷获胜上台执政。以波 取得成功的道路。它决不仅仅是在左派和右派之间
兰社会民主党为代表的东欧社会民主党主张应摒弃 的一条妥协之路,它寻找采纳中间和中左道路的基 现实社会主义的一整套做法,同时也反对在本国建 本价值观念,并使其适用于全世界根本的社会和经 立起19世纪“掠夺式资本主义”,而应走第三条道 济变革,而且不受过时的意识形态的束缚。”布莱 尔 路。具体地说就是要摒弃无产阶级专政,实行多党 认为,他所说的“中间和中左道路的基本价值观念”
制、议会民主,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不反对私 是指“团结、社会公正、责任和机会这些传统的价值 有化而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条件建立混合经济,实行 观念”,而他所说的过时的意识形态则是指“专注于 “带人道面孑L的资本主义”。 国家控制、高税收和维护生产者利益的左的思想支 配的观念”和“主张狭隘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 四、“第三条道路"的重新兴起(20世纪 90 是能够解决任何问题的新式的右翼自由放任主义的 年代中期以来)理论”。布莱尔认为他的“第三条道路”理论既超越 20世纪90年代,伴随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冷 了以西欧社会民主党为代表提出的“国家干涉主义” 战格局的结束,西欧政坛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三 的“老左派”理论,又超越了以里根——撒切尔为代 条道路”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或理论在西欧国家 表提出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新右派”理论,是为解 兴起。 决当今全球化时代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新 冷战结束后,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属于 的政治哲学或理论。 民主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西欧左翼政党不得不反思 几乎就在布莱尔的《第三条道路:新世纪的新政 自己过去的理论主张,调整自己的理论思维,开始进 治》出版的同时,施罗德在选举中一举击败了执政长 行理论重建。在英国,1994年任伦敦经济学院院长 达16年之久的总理科尔。施罗德为使德国社会的安东尼?吉登斯出版了《超越左和右》一书,对以苏 民 主党尽快摆脱困境、获得生机,也打出了“新中派政 联社会主义为代表的现实社会主义和西欧左翼政党 策”的旗号,加入了风行于欧美政治舞台的“第三条 的社会民主主义进行了批判,对保守主义和新自由 道路”的大合唱。布莱尔在祝贺施罗德大选胜利时 主义进行了分析和批评,试图摆脱左与右的对立而 说,英、德两国都是持有同样观点的政府。此后不 构建一种既包含左也包含右的独特的思想体系。他 久,在施罗德出访英国期间,两国还成立了一个由贸 的这一思想成为后来流行的“第三条道路”思潮的理 易和工业部长组成的具体负责“布莱尔主义”和“新 论基础,也标志着英国工党的理论开始整体转型。 中派政策”的英德委员会。施罗德因之被世人称为 从1995年开始,英国工党主席布莱尔在公开场 “德国的布莱尔”、德国“第三条道路”的总设计师。 合频繁使用“第三条道路”来描述自己的政治哲学, 1998年11月22日,欧元区11个由社民表示工党要超越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建构 执政的国家共同签署了名为《欧洲新道路》的文新的思路。1997年,布莱尔以较大优势在选举中胜 党人 这一文件的签署,可以说是欧洲范围内对“第三出,使工党在度过了18年的在野时光之后重新执 件。 条道 政。于是,“第三条道路”成为新政府的口号。为了 路”的一次比较广泛的和有重要意义的认知和认 同。 阐述“第三条道路”的内涵,1998年5月,吉登斯又出 或者说,“第三条道路”思潮已开始从理论虚务、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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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76
历史比较中的“第三条道路”思潮
倡议向能对欧洲政治经济施加实质性影响的政治纲 是对历史上“第三条道路”理论的一种修正或理论创
新。不过,历史上的“第三条道路”却从未像今天这 领转化。为了更大范围地传播“第三条道路”思潮,
研讨“第三条道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999年11 样引人注目。 月,“欧洲社会民主主义者论坛”在柏
林发起组织了 第二,“第三条道路”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明确
“第三条道路”问题国际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 的概念。在历史上它曾有过不同的表现形态。作为
“多种第三条道路:趋同与分化”,会议围绕“第三条 社会发展道路,它主要是指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又不 道路”的时代特征、基本内容及其在不同国家的不同 同于社会主义、既吸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长处、又 表现形式展开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第三条道路” 撇开二者弊端的“中间道路”;作为经济体制,它主要 被认为是社会民主党人为顺应全球化时代背景而进 是指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和集中计划的社会主 行的新的政策开放,体现了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 义经济之间的中间道路;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 义的新一轮结合。 它主要是指既不同于民主社会主义的“和平长人社 20世纪末,欧洲政坛几乎成了左翼政党的天 会主义道路”又不同于苏联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以 下。欧盟15个成员国中,除西班牙和爱尔兰两国 暴力夺取政权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道路。作为外 外,其余13个国家都是由左翼政党单独或与其他政 交政策,它主要是指在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 党联合执政。在布莱尔的影响下,西欧其他各社民 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之间保持外交中立, 党或社会党执政的国家领导人,也都提出了类似“第 实行既不要华盛顿、又不要莫斯科的独立外交政策。 三条道路”的主张,如法国总理利昂内尔?若斯潘提 今天我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是布莱尔、施罗德等 出的建立“共产主义与绝对自由主义之间”的“民主 人在探索解决英、德等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化 社会主义”的主张。这种态势表明在西欧政坛上,左 背景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中,以超越左和右的二元
翼政党的作用加强,并在西欧政坛上已占有绝对优 对立,追求二元融通的思维方式,所形成的以“社会 都是有实 民主主义的复兴”为目标的政治变革思潮。 势和主导地位。由于西欧“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 第三,“第三条道路”思潮的存在有它的客观必 权的人物,因此,“第三条道路”思潮正日益
成为西欧各种思潮的主流。在当今世界上,关于“第 然性。“第三条道路”思潮之所以发展了一个多世
三条道路”的讨论也非常引人注目。虽然在新世纪 纪,而且在今天影响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是它的产
生、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因为在两种相互对立 初,有一些左翼政党再次失去了执政地位,但“第三 的力量之间,中问势力的存在是客观的。从“第三条 条道路”思潮的影响依然存在,有些未丧失执政地位
的左翼政党依然宣布要高举“第三条道路”的旗帜。 道路”思潮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主要是中问势力的一
种理论表现。这种中间势力可能是一国内的,也可 五、结论 能是国际范围内的。它试图替代的是两种对立的思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想或制度。这一思潮源白于社会主义思想与资本主 ‘ 结论: 义思想的对立和斗争,形成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
第一,“第三条道路”并不是一个什么新的名词, 两大社会制度的最初较量中,发展于社会主义阵营 也
不只是90年代的政治“套语”。虽然这一概念最 和资本主义阵营的激烈斗争过程中。20世纪90
代中期以来“第三条道路”思潮的重兴,也早出现的年代已无法考证,但它的形成和发展如果 年 从19世纪末算起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在历 左翼政党为了迎合中问阶层,争取只是西欧 更多选民支持而 史上,具有浓厚左派传统的西欧社会党是“第三条道 谋求上台执政的一种政治需要。 路”的主要倡导者 第四,所谓“第三条道路”实质上是资本主义道 和实践者,它的政策和主张对欧洲 “第三条道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对世界上其他地 路。尽管“第三条道路”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但从本 区“第三条道路”理论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历 质上看,“第三条道路”实质上是资本主义道路。民 主社会主义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实质上是改良的资 史上的“第三条道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西欧国家的
“第三条道路”虽有很大不同,但历史上的“第三条道 本主义道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实质
路”对今天西欧盛行的“第三条道路”有很大影响。 上是民族资本主义道路;而东欧学者或政党提出的
从“第三条道路”思潮的发展历程看,20世纪90年 “第三条道路”已被苏东剧变证明是一条通往资本主
代以来流行的“第三条道路”思潮是 19世纪末以来 义的发展道路;而今天西欧流行的“第三条道路”则
更是一条为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推进资本主义进 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改良派别理论的历史继承和发
展。也可以说,当代西欧各国倡导的“第三条道路” 一步发展的道路。 (责任编辑 白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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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word】 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第三条道路
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第三条道路
山东艺术学院llltll矗咖0f肺Ts2007年第4期(总第97期)
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第三条道路
马知遥
(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历史题材应该反映什么,挖掘什么,宣扬什么,表达什么?除了我们常看到的场面恢宏的写实性质的
历史正剧,除了为讨好观众口味儿采用的戏说历史剧,我们的历史题材电视剧能不能有第三条道路,这第三条道路
既能让观众在观看中获得比较真实的历史知识,同时也能在欣赏表演的同时了解人类的情感,体会风云变化中的
人间沧桑和人间真情,获得美感享受的同时,提升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软实力”,真正做到通过文化的传播树立国
家形象.
关键词:电视历史剧;戏说剧;国家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J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236(2007)04—0051—04
目前,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几乎充斥了中国人日
常的电视频道.这些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热播值得深
思.一方面我们看到了人们对历史题材的关注,以
及电视剧制作部门和相关电视台也因此获得的效
益,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发出这样的声音:为观众看
好的电视剧就一定好吗?那些被歪曲的历史或者戏
说的历史如果通过电视剧在大众中传播其后果又会
怎样?同时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另一个问题,在一些
历史题材电视剧中,那些皇家的威仪和大臣的奴颜
媚骨是否就是中国的礼仪或者传统文化,历史题材
应该反映什么,挖掘什么,宣扬什么,表达什么?除
了我们常看到的场面恢宏的写实性质的历史正剧,
除了为讨好观众口味儿采用的戏说历史剧,我们的
历史题材电视剧能不能有第三条道路,这第三条道
路既能让观众在观看中获得比较真实的历史知识,
同时也能在欣赏表演的同时了解人类的情感,体会
风云变化中的人间沧桑和人间真情,获得美感享受
的同时,也能得到民族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启迪.
一
,目前历史题材电视剧分析
对’’历史剧”这一概念内涵也有广义和狭义两
种理解方式:广义上说的历史剧可以等于”历史题
材戏剧”,狭义上的历史剧则要求戏剧的主要人物
和重大事件有比较充分的历史根据.其实按照现在
我们荧屏上出现的历史题材电视剧,我们可以把它
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视历史剧,这类电视剧基本
上是遵从历史的事实出发,对历史上的真人真事进
行适当的艺术加工,基本上保持了历史的本来面貌
和精神内涵,这样的电视剧使得历史成为一种可以
讲述和具象化的表现,观众在观看的同时也在温习
历史,并在影像中找到书本上对历史人物事件的判
断.这样的电视剧占了目前历史剧的大半,它们的
好处是可以帮助国人认识历史,增进对历史的了解
和思考.同时在从历史事实出发又不拘泥于人物和
事件的局限而加以艺术的再现或者表现的同时,我
们能够享受到电视剧本身所带来的艺术的美.我们
常见的这类电视历史剧之一就是革命历史题材电视
剧,属于中国电视剧中”主旋律”作品.它本来就是
电视历史剧中间的一个类型,由于其意识形态特殊
性,它在电视艺术生产乃至在整个文化生产中起着
导向和示范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大多
数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意识形态色彩极度严重,整
个电视剧给人的效果是主题先行,为了诠释某种主
题而去讲述故事,塑造人物,当一件艺术作品太多地
让功利色彩所左右,那必然要带着非艺术的因素,影
响到整个作品的审美效果.我觉得这一点电视剧主
创人员应该向一些电影创作者学习.他们早就意识
5I
到这个问题,在创作中有意地让主旋律的革命历史
题材作品脱离了过去的”标语口号式的朗诵腔调”,
“带有明显意识形态化的人物脸谱”,焕发出新的活
力,比如电影《张思德》.在那部影片中看不到惊天
动地的行为,撷取的都是主人公生活中的细枝末节,
通过情绪化的,信息化的传达方式,我们让”延安”
和一个”小人物”互相辉映.正如主创人员所说的:
“《张思德》无疑是一个主旋律的作品.然而,我们
在写这样的主旋律影片时遇到一些市场障碍:主旋
律影片固然有很成功的,但是毋庸忌讳,也有大量平
庸的,说教的,让今天的年轻人产生逆反心理的影
片,它们对于主旋律在品牌上造成了损害.能不能
在我们这部影片中,当把’张思德’,’**’,’为
人民服务’,’八路军’,’延安’等等词汇放在一起
时,它并不是一部简单的,标语口号式的电影?这是
我们想努力的.”…可以说,电影《张思德》的成功也
为主旋律历史题材影片和电视剧提供了很好的范
例.
所以,如何让革命历史题材电影改变过去给人
们心目中留下的”假大空”,”说教腔调”,”标语口号
式的演讲”,取消人们长期以来因为审美疲劳而产
生的逆反,关键还要从主创人员的审美意识出发,确
立艺术品的艺术品格,增加艺术品本身的艺术魅力,
真正做到用美好的情感去感染人,用美好的心灵净
,
化人的目的.
电视历史剧中还有一类电视剧,也被称做帝王
将相剧,主要是来源于历史上的着名的帝王和领袖
人物故事,通过对他们的再现或者表现达到对历史
的认识和反思,这类故事以正剧为主,也做到了切合
史实.王昕在《中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类型与美学
精神》(发表于《当代电影》,2005年第2期)一文中
对此有过比较精辟的论述:在电视历史剧中,《努尔
哈赤》,《唐明皇》这样的再现文本,《大明宫词》,
《天下粮仓》这样的表现文本,它们虽然以客观历史
社会为艺术参照对象,虽然对”历史真实”的忠实程
度有所不同,但都没有放弃对外在客观真实性和主
观内在真实性的追求,所以都可以称之为”电视历
史剧”.再现文本力求逼近特定历史的原貌,并反
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表现文本在历史人物,
历史事件的大框架内,对历史素材重新进行素材组
合和艺术构型,以表达自身对社会历史的主观看法
52
和人生思考.这两类电视剧立足当代看历史,也都
内涵了”知识话语与权力话语的关系”,对这种”关
系”,要根据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加以具体分析.
审美评价标准的核心,在于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
点,具体考察电视历史剧美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历史
精神的有机统一性.
王昕把反映古代帝王将相生活的电视历史剧划
为表现和再现的两类,提出了要将历史精神和人文
精神有机统一,其实就是说,无论是表现还是再现,
在电视历史剧中一定要突现一切艺术作品中都不能
忽略的人文精神.它应该包括:对土地,对民族,对
历史,对底层百姓的爱,对天下的忧思,对人类灵魂
的永不放弃的探索.而这些人文精神如何体现,就
是当前电视创作人员应该着重解决的.
在这个问题上,韩国历史题材电视剧《大长今》
应该给我们很多的启发.《大长今》之所以能感动
人心,而且和中国电视历史剧风格迥异,而且有更高
的审美价值,关键在于,这部电视剧从整体上给人的
美感.这些美感主要包括服饰,美食,医术和权术,
而这些文化内容在我们的电视历史剧中并不缺少,
缺少的是贯穿作品始终的文化精神——爱与亲情,
缺少的是日常化的讲述方式.可以说”《大长今》突
破了直露的政治性,道德化说教,代之以日常膳食,
保健中的哲理性启示,而且极为重视’非说教性’细
节”J.这些都让人感到了日常化生活的亲切感,
而且使智慧和启迪在细节中得到展示而不是强行的
灌输,方法的柔和和自然,带给观众的是精神的享
受.
二,如何对待历史题材电视剧中的”戏说”
前面我们主要讨论了历史题材电视剧中的电视
历史剧,还有一类也是为我们当代观众所常见的电
视剧:电视历史故事,也被称做”戏说历史剧”.这
类电视剧其中的历史含量就少了很多,大多是借助
着一个历史的外壳灌注着当代人的后现代主义的思
想和浪漫情怀.虽然表面上也是讲述过去的历史故
事,但与真正的历史相去甚远.人物还是历史人物,
故事已经成了别人的故事或者创作者主观想像的产
物.剧中不少人物,事件及其组成的故事情节,是当
代许多社会热点问题的”置换与浓缩”,以文本的现
实相关性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从而具有某种”荒诞
现实主义风格”.”戏说剧”文本比较复杂,但并不
意味着必然”低俗”,对戏说剧的审美分析要采取一
种辩证观.
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戏说乾隆》,《铁齿铜
牙纪晓岚》和电视神话神魔剧《炎黄二帝》,《西游
记》,《封神演义》,《聊斋》系列,《新白娘子传奇》,
《春光灿烂猪八戒》.这一”戏说类”历史题材电视
剧具有后现代意味的”戏仿”原则.戏仿,也可译为
滑稽模仿,谐谑模仿.”《戏说乾隆》,《康熙微服私
访记》,《铁齿铜牙纪晓岚》等戏说样式的历史题材
电视剧,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文化转
型期而出场的大众文化文本,有其发生和存在的历
史合理性.戏说剧是民间传说和电视这种现代电子
传媒结缘的产物.”
也可以说,戏说剧有着长期以来人们的接受基
础,因为它本身具有民间文化的特点:狂欢和戏谑的
特点.在戏说中崇高和权威被消解,人生的痛苦和
恩怨以及价值判断被取消,”意义”这样的最被人们
关注的问题也被抛弃,纯粹为了娱乐出发,为了博得
观众的笑声;获得较大的收视率是这类电视剧的最
终目的.历史题材被借用到娱乐文化中,或者说借
助电视媒体强大的宣传作用,通过对历史的戏说达
到吸引观众本来不是什么坏事,对电视艺术的发展
来说,反而会起到一种形式上的拓展与推进.在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追求进程中,大众对美好生活的
追求欲望只能是越来越强烈.大众要求他们的衣食
住行越来越趋向于审美化,而生产者为了适应消费
者的需求而将审美”灌注”于产品中,会成为消费社
会的正常态势.美理应属于大众.大众在美的产品
与全社会制造美的氛围中得到美的熏染进而提升自
身的素质又有什么不好呢?但问题是许多的戏说电
视剧在创作中将历史故事曲解或者重新演绎,将一
些老百姓心中的历史人物任意丑化,都可能成为对
国人尤其是下一代人历史知识的污染.比如在对
“经典”的改编问题上,出现了很多戏说的电视剧.
比如有人对鲁迅,曹禺等经典作家创作的《阿Q正
传》,《雷雨》等经典之作,以及被称作”红色经典”的
《林海雪原》,《沙家浜》,《红色娘子军》等现当代优
秀作品,随意地进行改编和”戏说”.在这些”戏说”
之作中,阿Q这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典型形象,变成
一
个滑稽可笑的小丑(《阿Q的故事》);智勇双全的
共产党地下女交通员阿庆嫂,变成了潘金莲式的淫
妇,不客气点说,此类”戏说”不但是对革命历史的
歪曲和对革命精神的亵渎,而且是对艺术规律的践
踏.正由于此,它们遭到广大读者,观众的严厉批
评,便是理所当然的了.
另外在一些编导的观念里,作为”诗”与”历史”
的混血儿,历史题材电视剧应该天然地具备”诗”对
哲理性的揭示和”历史”对往日故旧还原的双重优
势,达到审美性与真实性的统一,这是创作者的理
想,也是他们最深层的心理根源.但是,遗憾的是,
从现有的历史题材电视剧作品中,我们没能解读到
这种境界J.所以说,我们看到的戏说历史剧,更
多的是商业化气息极重的功利性操作,忽视了历史
的真实,同时也在俗化的道路上丢掉了艺术应该具
有的起码的审美品质.有论者因此指出:一方面,这
一
类把皇帝作为”人”来表现的电视剧,大多还把
“人”仅仅停留在概念化的意义上,只是把原来高不
可攀的”真龙天子”还原为一般的”人”来加以认识
和表现,而真正血肉丰满的”人”的帝王形象并不是
很多,在艺术上对帝王的个性的挖掘也还远远不够;
另一方面,后续的一些根本不顾历史真实的对皇帝
“戏说”,拿皇家”搞笑”的完全非历史化的”历史题
材”电视剧,只是表现了更强的娱乐性,博得观众的
鼓掌和笑声,其中也透露出不少编导纯粹用帝王名
义来换取最大商业利益的倾向J.这种观点可谓
一
针见血地看到了戏说历史剧的本质,也找到了戏
说历史剧的危害性.那么如何在这样一个大众文化
消费的年代里,既能保持文艺的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又能够积极引导和鼓励具有审美品位和历史真实两
相统一的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发展,是我们应该解决
问题.
笔者以为,历史题材电视剧如此火热与观众的
接受心理有很大关系,我们在此不赘述,但我们必须
明确的是,历史题材电视剧如果单靠目前的电视历
史剧的创作模式和电视戏说历史剧继续下去,必然
会给中国的电视剧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为
它直接关系到的是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国家在国
人和其它国家眼中的”软实力”.
三,提高国家”软实力”和未来历史题材电视剧
的第三条道路
从宏观层次上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综合竞
争力,包括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科技实力和文化实
53
力.它不但包括”硬权力”,也就是资源总量,经济
实力,军事实力,科技实力,而且包括”软权力”,也
就是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动员能力,文化的生产和传
播能力,在国际组织中的作用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能力等等.这种能力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遇到
危机的时候,尤其会显示出巨大的抗风险能力和再
生能力].其实这里所说的”软权力”就是我们现
在常说的”软实力”.文化也是”软实力”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文化是重要的”软实力”.1990年代
初,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约瑟夫?奈
教授最早提出”软实力”这个概念.”软实力”是国
家通过自己的吸引力来实现发展目标,而不是靠武
力威胁,武力报复以及经济制裁.在我国我们谈的
“软实力”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国防力量等”硬
实力”而言的,是指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等影
响自身发展潜力和国际感召力的因素.电视剧作为
强大的媒体文化,尤其是历史题材电视剧通过电视
这个强大媒体完全可以传播到许多国家和地区,而
如果由戏说和太过意识形态化的历史剧充当了我们
国家文化宣传的主力,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它可
能给观众传达出一个错误的信息,以为中国就是一
个封建的充满了帝王崇拜的落后观念的民族,要么
就是一个没有历史使命和承担的民族,全民的娱乐
的确能给节目带来很高的收视率,但如果只是限于
肤浅的娱乐,而将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将一个民族
可贵的人道关怀,那些人类共同热爱的主题:美,善
良,真挚的友谊和爱情等戏谑化,只能丑化和降低一
个民族的文化影响力和号召力.
我们的邻邦韩国已经提出在5年内成为世界文
化强国,它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了文化实力在国际舞
台上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发现了文化”软实力”的重
要意义,文化产业化已经成为它们的发展目标.我
们的电视产业怎么能在文化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怎样让历史题材电视剧在树立国族形象,提升国家
“软实力”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呢?
笔者以为,第一,要走出过去历史题材电视剧的
思维模式,从意识形态化和僵化的帝王戏剧中走出
来,从纯粹的娱乐指向中走出来,真正做到,在通俗
易懂的故事讲述中,将东方文化的传统意蕴和优秀
品质通过故事和人物树立起来.民族的才是世界
的.努力发掘那些属于华夏民族优秀的各类文化,
让这些文化在情节中在故事中自然呈现,形成有机
的整体,在整体的美感享受中得到教益和娱乐.在
令人深思和快乐中获得历史真实的知识和深刻的启
迪.没有这样的美学追求和有意识的引导,历史题
材电视剧必然会离开传统文化越来越远,必将和庸
俗文化越来越近.精英意识,民族的特点,国家的形
象也会在潜移默化的媒体传播中败坏.
第二,在市场经济与消费时代,艺术的商品化同
样也向艺术的独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键在于
艺术家和理论家是否能应对这种要求与挑战,拿出
更具独创性的作品来.让消费年代里,电视剧在产
业化发展中不仅仅是被市场牵着鼻子走,应该努力
获得文化与市场的双赢,而不是以牺牲文化做代价.
第三,提高历史题材电视剧的故事性.如果电
视剧失去故事,一切都失去了结构依托.观众再也
不是90年代初一部《渴望》就使之万人空巷的观众
了,没有超凡想象力的故事性,拿什么拯救我们的电
视剧创作?”观众是挑剔的,观众手中的遥控器更
是刻薄的,面对这样一种电视剧创作和发展的局面,
面对观众对于影视剧故事性的强烈渴望,我们的编
创人员真应该敲响警钟,并且警钟长鸣.回到艺术
本源去,我们要故事,要好故事!”r在大事不虚的
前提下充分发挥艺术想象,使得历史的真实与人性
交织,使得朴素的传统与娱乐交织,使得中国的文化
精神与人类重大的主题交织,使得历史的可读性与
深刻性交织,让历史题材电视剧真正在文化传播中
成为”软实力”的重要窗口,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媒
体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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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创作随想[J].电影,2005,(2).
(责任编辑景虹梅)
范文三:历史的终结与第三条道路
历史的终结与第三条道路 邹蓝
1989年《历史的终结》这本引起重大关注的书,其结论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东西方对峙终结,西方最终胜出,西方文化和政治体制将一统天下,从此天下无事,永远宁静到永恒。
但是其作者福山经过20年,发现历史远没有终结。历史事实依然在时间长廊中有阵阵的回响。
1990年代的10年,苏联解体后,百姓困苦,百业凋敝,昔日能跟美国一较长短的苏联,分崩离析后失去了一些加盟共和国的土地,躺在大地上呻吟。巴望美国和西方的拯救,因为叶利钦吃的就是美国给的药方休克疗法。这可以看做是俄罗斯归顺了西方。
本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可以就此解散。因为天下太平了。不过美国军事政治家喜欢追穷寇。而且昔日对手已经倒在地上,也不能放松警惕,要把自己的枪炮直接架到俄罗斯的门口。
我都已经归顺了,对我还是如此不厚道,而且还不肯帮忙。1999年12月31日叶利钦退出总统宝座,让给普京。俄美关系出人意外又重回苏美对峙的轨道。2014年因为乌克兰事件,俄美干脆撕破脸皮了。
2001年,俄罗斯还没有康复,依然不是美国的对手。但是这时,一个来无影去无踪的对手出现,四架民航客机,在美国柔软的下腹部猝不及防的四记凶残的拳击,创造了两个历史记录:国外民间武装组织成为美国的劲敌,美国大陆本土(夏威夷的珍珠港不算,因为不在北美大陆)首次遭到沉重的袭击。
美国的遭遇,不论东西方,还是南北方,都是普遍的同情。正常人的思维就是利用这国际有利条件,拉起同盟的旗帜,一起对付国际恐怖主义。
美国的鹰派思维真不同。先对阿富汗塔利班下手,这不错。然后就找茬灭了萨达姆和伊拉克。这是画蛇添足。
结果,塔利班没有给灭掉,阿富汗和伊拉克10多年后依然战乱。麻烦蔓延到巴基斯坦,蔓延到中东北非各地。而且10年后因为阿拉伯之春的温室效应,宗教极端主义抬头和扩散。在这个近乎无政府的状态下,伊斯兰国静悄悄地孕育,并且在叙利亚乱局中以美国和西方支持的反政府武装盟友的名义下,壮大起来。揭竿而起就举世皆惊,其残暴和凶狠,本拉登都会甘拜下风。更要命的是,本拉登无法招募获得了英国美国身份的穆斯林或者皈依穆斯林的宗教极端分子的向往和投奔,但是伊斯兰国做到了。这些人不同于本拉登分子,他们持有英国美国以及法国德国等护照,可以方便出入西方国家。这些人隐身在西方民众之中是定时炸弹。什么时候爆炸,在何处爆炸都没法判断。因为是自己国民,西方发达国家国境线的防守对他们没用。
因此宗教极端分子武装,实际上成了美国和西方的心腹之患。美国依然掉以轻心而依然在算计俄罗斯和中国。
因为俄罗斯在对美不满的情绪中壮大并且强硬了起来。而同时,中国经济也持续走强。 君子无罪,怀璧其罪。中国的这句古话说的是,你小子本来不该死,可以因为你揣着一块宝玉,我想要,因此你就该死。中国走强,美国有人觉得是对美国的威胁,因此要阻止中国强大起来,要用东亚的小日,小菲等几个小喽啰来骚扰牵制。实在不行就拿大刀跟几个喽啰在中国门前的空地上耍大刀吓唬吓唬中国。
本来,面对松散无形的恐怖分子,以美国和其西方盟友,加上全球多数国家之力来对付,难度并不大,至少不会弄出越打击其势力越大的局面。伊斯兰国,本来也是小股势力,因为借美国西方要打叙利亚的旋风,沾光于美国盟友的身份而得到援助和经验而坐大。美国和西方等于自己硬生生的因为自己短视而培养出了一个将三几个英美人当众斩首示众的强敌。
可是美国和西方有些人包括北约,鬼迷心窍。优先要对付俄罗斯,同时要重回亚太钳制中国。你连同时打两场战争的力量都不够了,而且还多了一个真正威胁美国安全的劲敌,居然还如此短视。好多乱局没有俄罗斯和中国配合,美国根本搞不定。国际反恐更是如此。既然如此,还同时要出双手打三个目标。除了说美国是鹰派误国,还有什么话可说?
中国对美国没有什么敌意。中国根本不想当美国的敌手。中国也不想取美国而代之。中国只想美国对自己客气点。中国只是穷怕了,而且给人打怕了,想把日子过好一些,想避免再挨打,因此家里练练武,只是防止别人上门来欺负。这有什么不对吗?以前占过中国大便宜的几个,现在妄言怕中国收拾。
况且,中国也不想去自家院子外打别人,或去去以前打过自己的家伙家里报复一下。
因此我的看法是,历史非但没有终结,而且进入螺旋上升状态。
历史没有终结,没有出现西方政体和西方意识形态一统天下的全球大同局面,因为现在世界上,西方还是西方,俄罗斯还是俄罗斯,中国还是中国。
以我个人看法,西方代议制民主整体来说相当可取。但是其不足之处在财政政策上有突出的暴露。金融海啸的爆发,有大金融大资本贪得无厌而无法得到控制和制约的因素,更有相关国家财政政策不负责任,听任议员为再次获选或者当选而用纳税人的钱不负责任地许诺,导致财政资金被分肥的债台高筑,国家财政几乎破产的局面。南欧国家就是典型。美国要不是有国际货币美元的铸币税,估计也很难就撑下去。
秦晖最近说到,西方左翼政治家主张大政府、高税收加高福利。右翼政治家主张自由竞争,低税和低福利。对选民对百姓来说,左右逢源的好处是左的有高福利,右的有低税收。但是没有哪个只有好处没有害处的。高福利可以,但是需要高税收来支撑。低税收可以,但是你也就不要指望高福利。权与利一般来说需要对称。只有这样,国家财政才大致可以收支相抵,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动态平衡。
但是政客们具体执行中好多都玩民粹,左翼玩高福利而导致财政寅吃卯粮,右翼玩减税则减少国库收入而一样要举债,而两方面不讨好的另外一半结果则都不提。
同时,福利项目具有棘轮效应,除非出现巨大经济危机,一般上去了就下不来。议员和政客通过民粹保住了自己的禄位,财政则收不抵支而债台逐渐高筑则都不管。这种不可持续的结果,到2008年来一次欧美的总爆发。而处理和治疗过程基本是头疼医头依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估计金融海啸还会有2.0版和3.0版。
因而,代议制民主有节制地实行很难得。例如在北欧国家(不过那里的意识形态同是社会民主党,也就是从共产主义的第二国际演变过来的社会民主党,既能顾及公平,也能重视效率,但是不同于正统资本主义的做法是,北欧的税率极其高,所得税最高达到60%),没有贪小便宜的民粹,才使得国家发达,民众安居乐业,而且财政也相对稳定。而且公认北欧人的平均文化教育素质和健康状况,是全球最前列。
由此来看,英美的萨克森式民主和政治,一统天下的话,可能是人类的灾难。当然,这肯定比希特勒那样或类似的文化和政治专制来得好得多。
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中,北欧模式的社会民主党模式,看来比英美,尤其是美国自视最优越而想全球推广的萨克森政体,要好得多。这个方向,也是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当初竞选的时候想进一步探索的第三条道路。
因此从坏政体到好政体这个光谱,好的那头,实际上不是英美体制,而是北欧体制。坏的这头就不用说了,大家都明白的,柬埔寨的红色高棉和金三。从北欧到红色高棉这两个极端之间,有次好,有较好,有还可以,过了中线是大体一半一半有好有坏,到倒四六,然后是倒三七。直到最糟糕的金三和乔森潘和阿明的乌干达。倒三七或倒二八的,则有菲律宾津巴布韦等。那跟阿明时期的乌干达一样,也是英美政体的国家。而且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的社会经济发展势头看来就是亚洲第一,亚洲模范。
当然,还有超脱于这个政治光谱的国家,比如佛国尼泊尔。国体是君主立宪制,虽然偏贫困,但是国民总幸福GNH 值比较高。这算不算也是第三条道路呢?
第三条道路。
范文四:宪法解释的“第三条道路”
作者:王蕾
北方法学 2011年09期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1)03-0029-10
一、宪法解释的方法论问题
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立法者无法预知的“缝隙”或“漏洞”,法官却不能因此拒绝审判,“立法者制定法律,司法者据此适用法律”的传统信念由此开始逐渐松动。在涉及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司法实践当中,人们经常会求助“体现制定法精神和目的”的抽象规范来填补这种漏洞,试图消解由此产生的司法悖离民主渊源的可能性。但是,随着宪法的司法适用,这种努力愈发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宪法中充满了难以直接适用的抽象目标和原则,这已不是偶然,而是常态。并且,宪法领域内的“漏洞填补”具有不可纠正性,它无法像普通法律领域内的法官造法那样,可以通过监督机制得到更正。于是,在宪法解释领域中,寻求稳妥的宪法解释与司法适用的方法和技术,解决传统权力划分框架下早已存在的缝隙和悖离,变得更加紧迫而必要,因为它常以一个更加骇人的面目出现——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
“反多数难题”只是我们所面临的司法裁量空间问题的一个夸张版本。如果我们承认,司法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并非是一个毫无规则可循的“暗箱操作”过程,那么,“司法过程(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的)独特的专业性特征”就成为法律人必须诚实面对和坦率作答的问题。如果司法是独特的,它的裁量技术必须有章可循,且不同于立法技术;如果它是有章可循的,它必须回答我们,它的独特“章法”如何与民主政治和谐共处。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司法权能膨胀的国家,在美国,一切政治问题最终总会转化为法律问题。①在自我确认了立法的违宪审查权之后,最高法院无时无刻不面对“司法僭越立法”的指责。英国法律人曾不无讽刺地说:“事实上,它们(政治问题)由美国法官在法院里裁决并不意味着在那里它们不能被政治性地解决。因此,如果贵国的宪法已经使其他地方的法律成为政治,那么,这样做就要冒着使你们的法院政治化的风险。”②或许正是由于这样的警告不绝于耳,司法审查之范围、依据以及方法之类的讨论一直是美国法理学和宪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法律人很清楚,若想有效地维持这项权力,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有理有据,尤其是要避免法官在审查中以个人的价值偏好“曲解”宪法、否决民意。这是美国学界在探讨妥当的司法审查方法时必须直面的问题。
简单地说,避免宪法解释的主观任意性,无非是要为其寻找一个客观的依据,这个依据可能是宪法文本,即宪法明示或暗含的规定,也可能是宪法文本之外的规范。这正是美国宪法理论中的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之争的焦点。二者的分歧始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当无法从宪法文本中直接找到据以判断的依据时,该当如何?前者主张,此时我们应推定合宪,而后者则试图从其他的规范资源中寻求判断的依据。不难看出,前者不易受到质疑,判决的确定性程度较高,但由于直接违反宪法条款的立法少之又少,这带来了审查有效性降低的缺点;后者使违宪审查更加富有成效,但审查的基础易于受到攻击,且确定性程度较低。如何扬长避短,找到一条有效性与确定性皆优的路径与方法,一直是美国宪法理论不变的主题。并且,“宪法解释的妥适方法问题”所及的不仅止于问题本身,它涉及如何理解法律,它是否是立法者早已制定出来的东西;如何理解民主,他是否是立法者的多数表决方式;如何理解司法的功能,它是否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以及更为根本的,究竟何种价值与信念构成了我们的“自我理解”。
在这个意义上,伊利和德沃金均是这种“第三条道路”的开拓者,尽管二者的理论进路大相径庭,但同样扎实的论证、巧妙的思路、系统而成熟的理论体系使二者在宪法解释领域产生了同样深远而持久的影响。至今,伊利的程序主义和德沃金的权利论仍然在宪法理论当中占据支配地位,在他们的论述中,法律解释的方法、民主观念、人权、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这些无法分割的问题一脉相承、顺理成章且富有内在的逻辑。
二、“第三条道路”的“程序”模式
(一)程序与实质两分
伊利认为,既然完全诉诸宪法文本的解释主义不可行,非解释主义又无可避免地会使法官成为实际的修宪者,那么唯有另辟蹊径,从“程序”这一较少争议的层面入手,重塑司法审查的基础。具体来说,司法机关的审查目标应该是监督政治过程(立法机关)是否对所有人都保持了开放,而非越俎代庖地去确认和衡量那些重要的基本价值。
对于伊利来说,价值判断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理性基础,它完全源自于个人的主观偏好,因此,只能通过意志强加而无法通过理性论证。他奚落说:“正如同道尔教授所说,在将近二十五个世纪之后,那些硕果仅存相信被哲学家皇帝统治的好处的人,几乎都是……一些哲学家。”③因此,对于价值问题的司法审查,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只能是,“我们喜欢罗尔斯,你们喜欢诺齐克,六票对三票,我们赢了,法律无效”。④而且可能更糟糕的结果是,法官个人的价值选择将是精英主义的和不民主的。
既然价值问题不具有任何客观性,无法通过推理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答案,它自然不适合由法官来处理,法官应该在各种价值选择面前保持中立,各种价值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各种价值主张都能够在民主的程序中获得表达的机会,“这种机制能够确保没有哪一个单一的价值体系能保持其长久的统治地位,因此它有助于维持所有价值的平等”。⑤当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内,单一的价值目标必须被选择作为共同体行动的方向指南时,唯有立法机构可以以多数决的方式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选择他们意欲实现的价值和目标,允许法官个人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代替人民的整体选择将具有“反民主”的性质。因为现代民主国家“无论是在理论上或者是实践上,选举程序均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机制,没有任何事物最终能够贬抑选举程序这项核心制度的重要性;而经由选举程序所产生的代议机关,掌握有决定政策的权力,这也无疑正是民主政治体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体制的特质之处”。⑥
但是,易于被人们忽视的是,代议机关决定实体价值问题的正当性有一个前提,即代议机关能够真正代表多数选民的意志。如果代议机制失灵,一部分被孤立的个体在民主的协商程序中永远无法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和他人一样的考量,始终处于少数和边缘地位,那么,他们事实上已经丧失了民主决策的表决权,就同没有投票权一样。失灵的民主程序没有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而是将一部分人的价值偏见强加于另一部分人,这个程序所输出的结果也将丧失民主的正当性,它甚至是反民主的。最高法院在这种状况下推翻立法机构的决定不仅不是反民主的,反而是与民主协调一致的。因此,伊利认为,程序主义的路径是司法审查权正当行使的基础,增强代议机构的代表性、监督政治程序的运作过程的责任无疑最适合由法院担当,法官是程序专家和政治局外人,比起其他政治官员,更适合对立法进行审查。
对伊利来说,程序主义的路径并非单纯的理论上的空想,而是已然被沃伦法院付诸实践的有效经验。1938年“卡洛琳内产品公司案”中斯通法官的第四注脚最早昭示了这种选择。⑦注脚的主体内容表明:这个判决的核心是去探究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是否受到了不当的限制,包括有机会加入足以辨识、调和价值的政治过程,以及有机会分享上述政治过程所达成的价值协议在内。⑧一方面,言论表达、结社以及选举方面的权利容易受到多数掌权者的不当限制,造成政治变革的渠道堵塞;另一方面,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群体事实上被“剥夺”了选举权,遭受歧视性的对待。针对这两类情况,法院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政治参与的程序公正。
在伊利看来,沃伦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所坚持的“以参与为导向、增强代表性”的路径虽然有效地解决了“反多数难题”,避免了“法官处理实体价值问题”的非议,但是,要想牢固确立“程序取向”司法审查方法的支配地位,就不能仅仅停留于“防守”,而必须积极为其寻找更加切实的宪法根基,因为毕竟“司法审查的目的就是解释宪法”。⑨
(二)体系性解释
伊利的程序主义解释路径建立在其所主张的美国宪法的本质的基础之上。“美国宪法整体而言,仍然堪称是一部关注结构问题的宪法。美国宪法素来以其统治程序见长,而不是强调统治的意识形态,美国自己也是个长于程序甚于实体的国家”。⑩这是一个通过综合考察美国宪法制定的背景理论、具体宪法条文的制定目的、宪法条款之间的联系、立法史料、具体的和抽象的立法意图等因素得出的结论。总体而言,这些方法并没有超出“宪法文件的控制范围之外”,是一种经过修正的、更为精致的文本主义,我们也可以称其为某种主张更为明确的“新文本主义”。
体系性的解释方法强调的不再是字面含义,而是根据具有较高共识性的解释规范加以识别的文字的语境化含义。因为“不存在脱离语境或脱离文化的文本可以被用作解释的唯一指导”。(11)法律解释不能脱离特定的文化场域和背景规范,即便以“逐字逐句”解读宪法文本字面含义的方式解释宪法,也免不了要参照那些存在于宪法文本之外的具有广泛共识的背景性知识才能完成解释任务。因为“虽然每一个宪法条文的射程范围都是有限的,但是,无疑地,每一个宪法条文都要求我们为它们注入未见于宪法文件的内容”。(12)正如汉德法官所说:“字词并非互不相关地并列着的鹅卵石;它们只拥有一个共同的存在;不仅每个字词的含义相互解释,而且这些字词作为一个整体也从它们被使用的那个环境中汲取意思。”(13)对伊利来说,体系性解释方法所依赖的文本外资源正是具有高度共识性的“立法机关乃决定实质价值问题的唯一合法机构”的观念。
这种侧重于宪法文件内部结构和整体精神的体系性解释方法超越了原来传统的文本主义,克服了其过于僵化和迂腐的弊病。伊利认为,“为数不少的宪法条文用语,从文字表面观之,便需要援引条文之外的来源,来补注条文的内涵;但是,这些人仍然认为,用来补充条文内涵的理论,应该从整部宪法文件的一般性思想原则中推导而出,不可以全然跳脱于宪法文件的控制范围之外”。(14)这里的“一般性思想原则”不是实质的价值原则,而是伊利所谓的“大写的程序”——民主的运作程序。这种在宪法的整体原则的解读上所固守的“形式主义”取向,是伊利与非解释主义者分道扬镳的重要标志。而这一点也正是伊利与传统文本主义一脉相承的地方。
对文本主义的坚持源于其中所包含的重要理论优势。文本主义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分权原则的基本要求。即立法机关负责法律的制定,司法机关负责适用已存的法律。体系性解释方法通过维持对文本的忠诚来确保司法权远离政治舞台的中立性。如果司法权偏离了宪法文本的范围,则它就不是在适用法律,而是在创制法律,从而超越了其代理人的角色。
伊利的体系性解释方法一方面试图修正传统文本主义的缺陷,一方面试图保持文本主义的优势——立法机关的民主至上性。与文本主义的根本规范基础相一致的是,伊利的程序主义介入路径也以维护立法机构的民主至上性为前提。司法审查只有在立法机关的民主性存在不足的时候方可行使。也就是说,程序主义的路径是与忠于文本内容和结构的体系性解释方法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民主原则的内在支撑。
(三)多元论民主观
事实上,伊利对宪法的程序主义解读与其多元民主观之间存在着重要关联。他认为,宪法文件的最重要论题就是多元主义,“在宪法文本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策略,可以说是一种概称为多元主义的策略,用以保护少数。多元主义是构成政府的原则之一,就某种程度而言,整体社会也是如此,因而确保了各式各样的主张都可以发声,没有单一的多数联盟,能够主宰一切”。(15)多元主义理论内部虽然存在重大的分歧,但总体而言,它们都强调: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存在相似之处,立法是为了回应“消费者”的需求,立法机关则是产品的制造者,消费者通过投票影响立法机关的产出。像经济领域中的理性个体一样,政治领域当中的公民以“最大化自己的个人偏好”的方式行动。不存在独立于社会个体偏好的公共利益观念,所谓的“公共利益”不过是经过掩饰的集团利益。利益集团的存在则被解释为,在政治市场当中其组织化的形式能够获得比个人行动更大的政治收益。因此,集团竞争和互动成为政治社会的特征,政治市场应和经济市场一样,保证准入和退出的自由开放,维持多元和竞争的局面。(16)
正是为了实现宪法所预设的多元主义目标,民主过程必须向所有人保持开放。但是,由于现实的政治过程并不能确保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参与机会,竞争性的利益集团之间可能存在不平等和权力集中的现象,和经济性垄断一样,政治垄断同样是有害的,因此必须加以纠正。但是,由于政府并没有据以实施介入行动的“公共利益”,它不能提供实质性标准去衡量民主运行结果的公正性,而只能在程序上保障民主过程的畅通。也就是说,维持程序上的平等参与是政府的全部职能。对伊利而言,议会就是这样一个程序性的装置,法院则是负责维持这一装置正常有序运行的辅助机构,对于民主程序所输出的结果,二者都没有发言权。
就违宪审查的方法而言,这也就意味着,法院对立法机构的合宪性审查只能针对程序,不能针对实质性内容,因为没有判断实质正义的客观标准,所以“不能仅通过查验谁最终拥有什么确定大部分分配的合宪性,而只有通过关注引发所讨论之分配的程序方能清楚地加以处理——亦即罗伯特·诺齐克所谓的‘历史’(与‘最终结果’相对)进路”。(17)程序主义路径的第一个方面(确保言论、出版和政治结社自由)是要维持进入民主程序的自由开放,防止在任者利用“局内人”优势阻碍“局外人”进入政治程序;程序主义路径的第二个方面(关注“分散且孤立的少数群体”)是要避免形式上的“局内人”成为实质上的“局外人”,即实质上丧失在多元民主程序中讨价还价的能力。总体而言,程序主义路径旨在维护的正是实质上的机会平等。
和他价值可知性问题上的态度相一致,伊利的民主观是纯粹程序的,与结果无涉,因此,维护健康的民主政治运行的方式也只能是程序性的。如果更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每个公民都应具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机会,伊利的答案则是,因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也就是说,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不是最根本的原则,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才是美国法律制度当中最为根本的理念。为了实现平等权,每个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在各个国家机构当中,立法机构是唯一适合履行这一任务的机构,尽管它也可能存在程序性的失灵。如果政治决定的权力被转移给不经民选产生的法院,公民的政治平等权将被严重削弱。
三、“第三条道路”的“原则”模式
(一)原则与政策两分
在德沃金看来,回避实质价值判断的司法审查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反对法官作出政治判决的理由主要在于,对这类问题的判断缺少预先确定的客观标准,无法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真正的依据。但是,德沃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原因在于它忽略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问题,即原则和政策之间的区别。当我们问“考虑到所有的相关情况,原告是否具有他所声称的权利”的时候,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当我们问“如果法官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会使社会整体上得到更多的改善”的时候,这是一个政策问题。(18)这两个问题都涉及试图作出回答的法官的两种不同的政治信念,原则问题诉诸的是法官所持的法律权利理论——关于共同体中的成员相互间具有何种道德权利以及他们对于政府具有何种政治权利的理论;政策问题则是关于法官对于理想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最佳方式的个人信念。(19)
对于德沃金而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个人权利,政策的主要内容则是集体目标。(20)而维持这一区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作为权利的主张比政策性主张更加重要,也就是说,一项权利的要求不能随意被一项通常的政策主张所压倒,这被德沃金称为作为“王牌”的权利。因为如果一项个人权利可以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限制的话,它也就失去了作为权利的意义,而沦为普通的个人利益,就像我们没有靠右侧或左侧通行的权利,因此立法可以随意确定我们该靠哪一侧通行。宪法上的权利是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类型,它是个人对抗国家的“王牌”。
权利与政策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一项权利的存在理由是独立的,不因外在条件而减损(indexfree);而一项政策存在的理由则不是独立的,是有条件的(index-dependent)。(21)举例来说,言论自由权的存在意味着,存在一种保护个人根据其意愿说话的理由,这个理由不因为受保护的人数的增多或减少而改变,保护言论自由对于每个人都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与此不同,一项以发放代金券形式来拉动内需的经济政策,其存在的理由会受到得到这一利益的人数的影响,在代金券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该政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发放代金券的价值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权利的价值在于其自身,而政策的价值则在于其对于其他目标的价值。
于是,一项权利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它被要求将其适用于每一个享有此权利的个人,而政策无此要求。比如,如果存在一种获得医疗补贴的权利的话,那么医疗补贴必须被扩展至每一个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如果医疗补贴仅仅是一项政策的话,它可以仅仅适用于某一部分人,尽管将此政策适用于另一部分人也是有助于其目标实现的。基于这样的差别的存在,进一步来讲,权利的论据可以提供一种理由上的“一致性(consistency)”,即相似案件相似处理。这是政策的论据无法提供的。
权利与政策的以上区别为“司法机构应该根据原则而非政策来处理案件”提供了根据。众所周知,与立法机构相比,司法机构的决定需要符合较高程度的“一致性”要求。因为,司法机构不对选民负责,不能像立法机构那样去“创制”法律,而只能“发现”并适用已经存在的法律,并且司法决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司法机构依据新创制法律进行判决对于败诉一方是不公平的。政策问题往往涉及不同需要和利益在共同体中的分配,缺少较为统一和确定的标准,可以因时因地而调整,不适合由远离多数选民需求的法官来决定,应由立法机构根据多数人的意愿来选择。
在德沃金看来,“法官应当根据原则来审理案件”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项义务,相应地,公民要求法官适用“能最佳地论证整个法律制度历史的‘原则’”来对待的抽象权利。这项权利来自于一个文明社会对正义的共识。在一个文明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划定自己和他人行为界限的标准,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对权利的理解对待他人,对于政府来说,它不仅要按照自己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对待公民,仅在公民确实负有义务的时候对其行使权力,并且这种“公民具有权利或义务”的判断应该是具有制度和理论支持的,而非个人的主观臆断。
(二)建构性诠释
既然法官应根据原则来审理案件,那么在违宪审查案件中,只要涉及个人权利的问题,司法机关就有理由介入并审查。这种观点的出现在美国学界并非偶然。“学界的主流曾普遍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应该通过某种准则,确定真正重要而且基本的价值,并且强制政治部门接受这些价值,以赋予宪法中的开放性条文具体内容”。(22)毫无疑问,确立基本权利(原则)在违宪审查中的准据地位是这种观点的延续。但是,传统思路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基本权利的内容过于抽象,以致于无法为宪法解释提供明确的指引。为了使“原则”有客观、中立、确定的内涵,德沃金为其设定了一个建构性诠释的检验“门槛”,并通过“唯一正确答案”和“无漏洞的法律体系”的论证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于“原则”审查的信心。
与通常对于“原则”一词的静态理解不尽相同,德沃金的“原则”与“建构性诠释”是密不可分的。适用于当前案件的原则是经“建构性诠释”的方法才得以“发现”的。具体来说,当面临一个缺乏明确可适用的规则的宪法案件时,法官可以首先从某一个道德立场出发推导出一个价值原则,然后用这个原则去解释过去此类案件中的一切判例,若能解释得通,即证明这个道德原则是既有制度所固有的,法官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之适用于当前的案件。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道德原则都能满足这个条件,则看哪一个原则在解释的范围上更广,如刚好有两个原则在这一点仍然相同,则可根据法官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具有最佳道德理论支持的原则作为判决的标准。因此,建构性的诠释其实包括两个检验门槛:一是制度性的,即能够解释得通最多数量的既往案件;二是道德性的,即当多个道德理论都可以通过第一个检验时,应选择道德性最佳的那个。第一道检验是较为客观的,这道“门槛将剔除掉法官们若在无拘无束的情形下会形成的偏好;因此,制度硬生生的历史将以此方式限制任何法官个人对正义的信念在判决中所能起的作用”。(23)第二道门槛则较为主观,无法去除法官个人的偏好。德沃金认为,不同的法官对于“何为最佳的道德及政治信念”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但是,对于法官个人而言,当前案件仍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既然“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人而异,这答案又如何能算作“唯一正确”。德沃金的回答则会是,正确答案的标准不是外在于主体之外的,而是内在于主体的自我构建之中的。这是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真理观。“例如,我相信奴隶制度在现代世界的情境下是不正义的,我认为我对此观点已经提出论断,虽然我明白我的看法可能会受到挑战,但我只能诉诸我的信念,而对这些信念我也无法再提出进一步的论证。我之所以用‘我认为’这些字眼,是因为我知道别人的看法和我不同;也许我不能说服他们,而事实上,如果我给他们适当的机会,他们有可能说服我。但如今让我们假设某人听完了我反对奴隶制度的理由后,问我是否还有其他的理由去主张奴隶制度真的是客观的且真实的不正义,我知道我没有。”(24)
通过诉诸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德沃金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其“唯一正确答案”的论题。只是,这一论题的成立还依赖于另外一个外在的条件——完备无缺的美国法律体系,这正是德沃金的另外一个论点。如果法律体系存在漏洞,则法官无法通过对既有制度的诠释找到原则,而必须于制度体系外的道德价值中寻找依据,缺乏制度性“门槛”的检验,答案的确定性和唯一性也将落空。德沃金之所以对美国的法律体制如此自信,相信其已经发达和完善到一种无漏洞的状态,主要的原因在于,在他看来所有文明的政治社会所必需的道德权利已经完全被纳入到美国的制度之中了。“在美国,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已经融为一炉了”。(25)当然,推动美国法律日趋完善的正是前述的“建构性诠释”方法。
总体而言,透过“建构性诠释”的方法,在“无漏洞的权利保障体系”和“唯一正确答案”这两个分论点的支持下,德沃金基本上解决了“原则”在作为宪法解释依据时所必需的“确定性”,为违宪审查找到了一条更宽广、也更有抱负的理想之路。
(三)自由主义平等观
德沃金之所以煞费苦心地构建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司法审查进路,主要是缘于其在政治理论上所持有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在他看来,民主制度所具有的现实缺陷,只有通过可以与多数人的不公正决定相抗衡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纠正。
在德沃金看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是具有高度共识的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原则,民主无疑是实现这一原则的有益方式。但是,对于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民主有时候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每个人都有权自己决定并选择他们所珍视的生活,他们对于何为有价值的人生的想法值得同等程度的尊重,任何人不能决定别人该有何种价值目标。在现实的民主制度运行过程中,投票者难免会因单纯的不喜欢某一种与自己不同的偏好而投反对票(external preference),而并非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internal preference)。例如,我投票反对在我所在的社区里修建游泳池,并不是因为它会给我带来不便,而只是因为我对游泳这项运动十分反感。这时,我投票的原因是建立在我对喜欢游泳的人的生活方式的贬低和厌弃的基础上的,我并没有像对待我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那样公平地对待他们的生活方式。这个时候,在像德沃金这样的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制度就不是在实现平等原则,而是在违反平等原则。
虽然立法者同样负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宪法义务,但事实是,民主过程是不可能自发地清除外在偏好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政治决定中的外在偏好总是和内在偏好结合在一起,很难将它们彻底分开;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个不迎合选民外在偏好的议员将是难以生存的。为了克服这些外在偏好所带来的不公正,我们需要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的作用就是去审查多数人的政治决定是否反映了外在偏好,并以此为基础推翻这些不公正的决定。至于具体需要哪些基本权利主要取决于我们有哪些需要克服这类外在偏好的情况,而人们对此总是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总体而言,宪法中所列出的基本权利类型基本上能够满足我们现在的需要。(26)
因此,对德沃金来说,所谓的原则或权利,其最终的来源只有一个,即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正是根据这一更为抽象的原则或权利才衍生出政治实践中的种种具体“基本权利”。对德沃金来说,“基本权利”一词不仅仅意味着重要的个人目标和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是自由主义平等观念的个人价值的具体化,是可以和有利于共同体整体福利的目标相抗衡的“王牌权利”。这种“王牌权利”确保公民在一个“由多数人说了算”的民主社会里仍然具有政治和道德上的独立性。
四、程序模式与原则模式的比较
我们看到,宪法解释的妥当方式问题必然衍生出两个彼此纠葛的问题——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和适当界限,这是伊利和德沃金所共同面对的。二者的出发点也具有某种文化同根性,即都以平等原则和政治多元主义为论证的前提,并且在宪法解释的总体方向上都在遵循着某种“中立原则”。(27)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宪法解释的程序模式和原则模式是两种策略上完全不同的理论,一个是规避价值的,一个是直面价值的。“就政治哲学而言,道德绝对主义者和道德相对主义者这两派立场截然不同的学者,也都分别以他们各自的理论语言,拥护和捍卫民主政治——前者支持民主,主要乃是因为民主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教义;而后者则认为,这个世界上并没有道德定律可言,而民主正是最能够自然顺应这项基本理解的制度设计”。(28)事实上,正是伊利和德沃金在价值客观性问题上的不同认知,直接导致了二者对于平等原则和民主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由此所衍生的宪法解释方法、路径上的差异。伊利虽然没有详细论证其在价值客观性问题上的观点,但正如前文所述,在其对程序性审查路径的论证中已经明显地表明了怀疑主义的态度。相比之下,德沃金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其在价值客观性问题上的肯定立场。(29)这一基本观点上的不同,更为具体地体现为二者在法律观和民主观上的差别。
(一)预设式法律观与诠释性法律观
作为在司法审查当中“法官适用和解释宪法的妥当方法”,程序模式和原则模式的旨趣可谓南辕北辙。究其实质,乃是由于二者对于法官在宪法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认识上的不同造成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根本问题的分歧导致了伊利和德沃金在司法审查当中“法官应如何行为”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虽然伊利在其理论阐述过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对于“法律”的理解,但是,从其相关的论述当中不难看出,伊利所理解的、可为法官所适用的“法律”是一种隐含在法律文件当中的客观规范,它不依赖于解释主体而存在,并可通过体系性的解释方法得到“发现”。尽管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伊利比以往的文本主义者更为灵活,但在对于“法律”的理解上其并没有超出传统文本主义在实证法体系内寻找预先存在的“正确答案”的解释路径。这种解释路径是建立在主客体两分的“预设式法律观”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法律观的持有者认为,虽然有时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分歧,但事实上正确的理解只有一个。“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早已预先存在于法律文本当中,只要法官采取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它们就可以被找到并得到正确适用。所以,法律文本本身并没有什么缺憾,存在缺憾的是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预设式法律观将法律当作一种预先存在的“事实”,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在试图发现这一“事实”,解释本身无需也不能掺杂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因此,预设式法律观下的法官不能也无需做政治决定。“法律应该如何”这类政治决定应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作出,它与“法律实际上为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只有后一个问题才与“法律是什么”相关,并且属于法官职责范围内的提问。
与伊利不同,德沃金对其原则理论背后的法律观的阐述较为明确,诠释性法律观是建构性诠释理论的重要基石,建构性诠释方法本身正是诠释性法律观的具体化。诠释性法律观主张,法律并非不变的实体,伴随着主体对其每一次的理解与应用,它的内涵也不断地被确定与延续。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实在性,法律在根本上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法律是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具体说来,立法者将法律理念与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得出实在法律规范;法律适用者又将法律规范与真实的个案相对应而得出具体判决结论。不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具体判决都不是法律的含义所在,构成法律不变内涵的只有它们得以导出的、有主体参与其中的“关系”。
这是一种本体论的法律诠释学,它秉承了哲学诠释学的立场,主张“理解”是一个文本意义与解释者的“前见”之间的诠释学循环过程,二者共同缔造解释的结果,而并非是一个由文本至解释者的单向意义的传递过程。具体到法律的“解释”问题上,法律的意义也就不是预先存在的、可以经由方法得以“发现”的对象,而是经由法律适用者之手而发生的制定法规范(应然)与案件事实(实然)之间的对应、类比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什么”不可能在回避“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情况下而获得回答,或者说,“法律应该是什么”本身就是“法律是什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德沃金的宪法解释理论当中,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不仅不可避免地包含价值评判,而且法官应当大胆地依“原则”作政治裁判,这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程序性民主观与实质性民主观
民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是宪法解释理论的终极关怀所在。在探索这一问题过程中,代议机构与司法机构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是任何宪法解释理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上,这是一个有关“民主观”的问题。当然,“民主”并非是一个不具有任何共识性成分的概念。“有一个假定,它似乎已经成了信仰民主的人必须预先设定的条件,那就是公民在参与统治的时候应当被当作政治上平等的个体”。(30)至少就伊利和德沃金而言,仍然可以找到“政治平等”这个具有较高抽象程度的出发点,而不是“多数人可以控制一切”。但是,出发点相同并不意味着路线相同。在伊利与德沃金的理论比较中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二人对“民主应该如何”或者说“政治如何平等”的不同解读,使得他们对于“立法与司法机构在民主制度下的地位关系”与“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方式”等问题的回答显现出不同的轨迹。
对于伊利而言,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以政治平等为目标的民主只有通过代议机构才能实现。伊利认为,在美国,民主的理想到现实的转换主要借助了一种被称为“实质代表(虚拟代表)”的理念。“实质代表”的理念最初用来指称“在殖民地没有投票权的人的利益可以被在英国具有类似地位的有投票权的人来代表,因为投票者所通过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自己”这一古老观念,被伊利用来指称在代议政治中“参与的有效性”。出于“有投票权却无实质上的影响力的政治弱势者”的利益保护的需要,有利于强势者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必须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障政治上的弱势者接近政治程序的机会平等和每一张选票的影响力相同。前者是形式上的参与机会,后者是实质上的参与机会。总之,伊利的民主观是一种以强调“政治参与有效性”为特征的程序性民主观。这种民主观不涉及代议政治分配结果的合理性,而只着眼于代议政治准入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对于伊利而言,代议民主程序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31)通过这种不涉及结果的程序性民主观,伊利才有可能使司法审查走完全的程序性路径。
在伊利所塑造的以立法机关为核心的程序性民主观之下,司法机关全无处理价值问题的能力,而只负责辅助性的监督代议机关。这是一种以立法机关为重心的权力分配模式,为了保障立法权由代议机关垄断,伊利极力反对授权行政立法。在这种模式下,不但行政机关能力较弱,司法机关的地位也较为次要、作用极为有限。相应地,司法审查的范围也较为狭窄。总体而言,这是一种较为符合传统上人们对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功能界限看法的保守的权力关系配置模式。
相较之下,德沃金理论背后的民主观具有更多的实质性特征。如果说伊利将代议民主过程视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德沃金对代议民主过程的看法则更接近“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志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32)对德沃金来说,政治平等在法律领域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无差别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是判断代议民主程序输出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志。代议民主程序本身并非民主的全部,甚至并非最重要的部分,虽然它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但是由于在“多数决”规则的影响下,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因保护多数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而被不当地牺牲,捍卫个人权利的重任最终只能由法院来担当。由于法院是公民权利的最可靠受托人,法院就成为政治平等的最忠实卫士,法院不仅能够作出有关“公民是否有某种基本权利”这类实体的价值判断,而且是在这类问题上最具有发言权的机构。
显然,在德沃金的民主观念之下,司法机构的地位被大大提升,它不仅不和民主发生矛盾,甚至它还和民主之间保持着最和谐的步调,立法机构不仅不能独立担当民主的重任,它甚至是民主最应防御的敌人,因为多数人的暴政是反民主的。因此,以德沃金的实质性民主观观之,传统的权力配置模式被打破,司法机关的功能与作用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司法机关至少已经成为民主的核心机构之一。提升司法机构权能和司法审查范围的部分结果就是,立法权的行使不能仅仅是权力的运用结果,而必须具有更多的政治道德基础,这正是和实质民主理念相一致的政治实践要求。
注释: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9页以下。
②[英]哈特:《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噩梦与高贵之梦》,载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52页。
③[美]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刘静怡等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④前引③,第89页。
⑤[美]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⑥前引③,第7页。
⑦第四注脚内容为:“当一项立法由表面观之,乃是宪法所明文禁止者时,例如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至第10条,推定为合宪此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就会受到限缩;同时,因为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的涵摄功能,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至第1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各州……现在无需考量的是,限制了那些我们通常期待用以废止不满意之法律的政治程序的立法,由于增修条文第14条的概括限制,凡是涉及限制上述政治程序的法律,将受到较诸其余多数类型的立法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唯本案也无需探究的是,针对特定的宗教、国族或种族少数所制定的法律,可能需要相对上更为缜密严格的司法审查;针对孤立而对外隔绝的少数所形成的偏见,是否可能是一种特殊的状况,极为可能严重削弱和少数保障紧密相关的政治过程的运作,因而相对而言也需要比较缜密严格的司法审查。”
⑧前引③,第115页。
⑨前引⑤,第2页。
⑩前引③,第150页。
(11)[美]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12)前引③,第63页。
(13)NLRB v.Federbush Co.,121 F.2d 954,957(2d Cir 941).转引自前引(11),第129页。
(14)前引③。
(15)前引③,第119页。
(16)参见[英]克雷格:《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毕洪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17)前引③,第148页。
(18)参见Dworkin,A Reply by Ronald Dworkin,in Marshall Cohen ed,Ronald Dworkin and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Rowman&Allanheld Press,1983.
(19)参见前引(18)Dworkin文。
(20)参见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p.82—84.
(21)参见Donald H.Regan,Gllesses on Dworkin:Rights,Principles,and Policies,载前引(18)Marshall Cohen ed书.
(22)前引③,第66页。
(23)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Hary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255.
(24)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Clarendon Press,1986,p.171.
(25)Joseph Raz,Professor Dworkin's Theory of Rights,in Political Studies,1978,Vol.26.
(26)参见前引(24),p.197.
(27)宪法解释应遵循“中立原则”最早由威克斯勒教授提出,这一观点在美国宪法解释领域影响深远。参见[美]威克斯勒:《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张千帆译,载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译:宪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75页。
(28)前引③,第13页。
(29)参见Ronald Dworkin,Objectivity and Truth:You’d Better Believe It,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No.2.(1996),pp.87—139.
(30)[美]达尔:《论民主》,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9页。
(3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32)前引(31),第86页。
作者介绍:王蕾,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范文五:叔孙通的第三条道路
2012年02月27日10:41??来源:人民网-文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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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尚未神圣的时候,曾是一种俗业。孔子之前,儒已存在,儒士们行走民间,靠儒术打工混饭。孔子就曾是这样的儒,也给人管过仓库,放过牛羊。后来,他老人家觉得不行,就改了路数,经潜心研究,构建了庞大的儒学理论。他认为儒有两种,即:君子儒和小人儒,两者同源不同路,有高下之分,前者为理想奋斗,后者为肚子伤神。他要求弟子们遵循儒家道德,实践儒家理想,立志做君子儒;不能满足于填饱肚子,沦为小人儒。他不可能想到,两百多年后,有个叫叔孙通的人,却走了第三条路。
叔孙通命不算好,生得很不是时候。秦汉交替时期,人们忙着打仗,没人把儒学当回事。儒生们心灰意懒,有的隐居,有的改行,还有的专门研究天灾鬼神,以便能在需要时,为领导者搞点儿预测。他却不同。他带着学生,四下里叩门,有人收留,就止住脚步,帮着敲敲边鼓,或者做些鸡毛蒜皮的工作。直到依附了刘邦以后,他才算成就了点儿事业,在礼仪制度方面,留下了些许遗产。对他来说,所谓第三条道路,其实也不是路,说白了,是对现实的妥协,是君子儒和小人儒的融合。他活得七上八下,亦雅亦俗,有时似乎忠于理想,有时又好像只管肚子。总之,他不同于先辈大师,也有别于同代儒友。他的路,是世俗的山间小径,依势起伏,虽不宽敞,却也通畅。
他为什么要四处奔波
这个问题容易理解,却不好回答,尤其不好摆到桌面上去说。当年,孔子曾游说列国,试图走进政权。先师做得,后辈学子当然也做得,至少,可以效仿吧。也许,这就是他的理由。在同时期的读书人中,数他活得最苦,至少在10数年间,他东奔西忙,不断跳槽,先后服务于6个政权7位领导。早在进入秦宫之前,他就学有所成,名气遍及四乡八镇,身边有众多学生追随。被招进秦宫之后,他以儒生身分,做了待诏博士。秦二世时期,他自砸饭碗,向东潜逃,自此开始了颠簸流离的生活。他曾为陈胜做事,后又投靠项梁,项梁战死,再依附楚怀王。怀王被迫外迁的同时,他留了下来,成了项羽的部下。高帝二年,刘邦攻占项羽首都彭城,他顺势投了刘邦。在刘邦这里,他扎下了根,开始了自己的事业。分析他的周游过程,可以归纳两个特点。一个是有门就进。这样说,有点不厚道,他还没傻到这种程度。但他不懂军事,不善判断,对时局及其趋势心中无数,不知道天下最终会鹿死谁手,只能靠直感,走一步看一步。当然,他也不是碰上谁是谁,彼时,天下独立政权很多,他并没有到处敲门。他有自己的选择方式,大抵是哪里有热点,闹得动静大,他就会出现在哪里。陈胜、项梁、项羽及刘帮都曾经声势浩大,都席卷过某个地区,在他眼里,这些人都是大腕儿,跟着大致不会有错。另一个是不讲究待遇。他明白,天下大动干戈的时候,儒学派不上用场,儒生有饭吃就很不错。他告诫过弟子们,大意是:读书人不会舞枪弄棒,上不了战场,最好咬牙忍耐。他本人就能忍耐,无论投靠谁,从不提条件,只要人家收留就行,至少在职务待遇上没有奢望。至于领导们喜不喜欢儒学,是不是善待儒生,他不怎么再乎。他服务过的7位领导,大都文化不高,对儒学及儒生不感兴趣。好在,这些人并不糊涂,对文化人也不一概否定,毕竟,他们要装点门面。叔孙通和他的弟子就是这样的门面,被随意摆在某处,用处不大,看上去也许很美。通过上述分析,似乎可以帮叔孙通理理头绪,他为什么一定要依附权力,为什么见门就进,且不讲价钱?要知道,人家孔子可没这样说过,也不做低三下四的事情。他不敢批评孔子,也不肯放弃自己的主张。他认为,要把儒学进行到底,就得走进俗世,取悦权力,否则,就是死路一条。
他把神圣和无聊揉在一起,拧成了世俗的大麻花
他读过很多精典著作,先贤教诲也能烂熟于心,但他很现实,不拘泥于教条,不照搬精典。在他那里,世上本没有铁定的东西,一切都要因时而变,包括理念、立场和方法。显然,他偏离了先师教诲,淡化了儒学的庄严,以致于把神圣和无聊揉在一起,拧成了世俗的大麻花。麻花好吃、畅销,很对俗众胃口,也符合他的心思。他本人也变得时尚,变得圆滑、庸俗甚至奸巧,很像孔子批评的“巧言令色”的那类人。比如,陈胜起义后,宫廷震动,秦二世召开御前会议,专题讨论陈胜事件的性质。30多位博士都认为这是造反,是大逆不道,建议派兵镇压。叔孙通却看透了领导心思,批评博士们小题大做,还说:皇帝英明,官员守职,法律严格,天下一家,哪来的造反者,陈胜一伙儿,不过是些小贼小盗,地方官就能搞定。胡亥听得特高兴,“赐通帛二十疋,衣一袭,拜为博士”。再比如,刘邦讨厌儒生,动辄骂“竖儒”,他自觉地适应环境,夹紧尾巴做人,表现极为谦和顺从。刘邦反感儒士的穿戴,他就脱儒衣,摘儒帽,改穿楚服;刘邦拒绝诗、书,他就从不讨论这类话题;刘邦喜欢不怕死的武士,他就到处张罗,专门推荐那些敢玩儿命的楞头青。是时,刘邦手下聚集了大批儒家知识分子,很多人并不妥协,有个叫陆贾的人就常提起诗和书。刘邦骂说:老子在马上得了天下,跟诗、书有球关系!陆贾反驳说:“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陆贾等人敢和刘邦叫板,他却不敢,处处低眉顺眼,生怕得罪了领导。对他的行径,同辈学人颇多微辞,甚至极尽抵毁辱骂之能事,但他不为所动,笑骂由人,自己该怎么做,仍旧怎么做。为了给刘邦制定礼仪制度,他去齐鲁一带招工,遭到两位儒生的坚决抵制。抵制者认为:礼乐是天大的事情,必须教化百年,积德百年,然后才能制定并实施。两人还指责叔孙通“所为不合古”,表示决不同流合污。叔孙通反讥说:“若真鄙儒,不知时变。”在他看来,礼乐者,不过是“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且“五帝异乐,三王不同礼”,天下哪有不变的礼乐呢!现在看来,他是对的,撇开其做人的丑陋,单说他的思考方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他终于等来了一显身手的机会
随着战争的中止,机会终于出现。战乱进行时,尽管他不知道谁将胜出,却明白机会迟早要来。因为仗不可能打个没完,一旦天下太平,善战者必定离场,舞台将会空出,如果操作得当,儒生们就可能占据一席之地。他曾对弟子们许诺,只要有机会,他一个也忘不了,笃定推举大家入仕做官。现在看来,这个人还真不简单,他深知儒学的本意,了解儒生的弱点,不具备条件时,他不谈诗书礼乐,不讲操守理想,可一旦形势允许,他也会不客气地亮出儒家旗帜,扯开儒士的嗓门儿。
刘邦及其同伙大都来自田间街巷,打仗内行,别的事情大都笨拙。高帝五年,刘邦消灭项羽,当了皇帝。政权初创,缺规少矩,一切草草,大家野惯了,动不动就吆五喝六,哪怕上朝,也要喝酒,醉了就闹事。还有一些功臣,对封赏有看法,时尔拔剑击柱,或者任意笑骂。刘邦对此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叔孙通知道,自己登台的时候到了。他对刘邦说:“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这次,刘邦没骂竖儒,只是表示担心,怕他搞得太复杂,自己学不会。叔孙通确是老牌儒生,办这种事得心应手。他改造前朝旧典,又对刘邦量体裁衣,搞了一套雅俗咸宜的礼仪规范,然后征召100多人,拉到郊外,苦练一个多月,终于成型。实施之日,满朝肃穆,尊卑立显,刘邦喜不自胜,连连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叔孙通立了大功,随之被提升为太常,获赏500金。他没忘记昔日承诺,帮众多弟子实现了做官梦想,还把赏金分了下去,赢得一片掌声。叔孙通为儒学儒生争得了面子,自己也一改旧日模样,举止严肃,深沉干练。重要的是,他获得了地位,有了说话的权力。任太子太师时,刘邦打算废掉太子,他据理力争,犯颜直谏,让刘邦难以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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