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6最新合肥限购房政策
2016最新合肥限购房政策
限购令出台后,由于个别购房人超出当地规定的家庭限购套数,新购住房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引起了一些经济和法律纠纷,给购房人带来了重大风险。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关于合肥限购房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0月2日,合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条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合肥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其中,合肥市区本地人限购2套,外地人限购1套,购房需纳税1年。
合肥限购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应力度,今年内市区再供应5000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超10000亩。优化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规划设
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满足刚性需求,兼顾改善性需求。
二、开展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各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每周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三、严格居住用地供应条件
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50%-100%。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
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六、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八、落实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全市人才住房“刚需”,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0000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其居住困难。有关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九、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管理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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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佛山限购房政策
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表时间:2011-03-19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买卖以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范文三:广州限购房政策
广州限购房政策
导语:在今年两会期间~与会的政府官员纷纷就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发表言论~从中剧透出房地产政策信号。
2016年房价最新政策
一、广州买房条件
1.广州市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所拥有的房屋的套数不超过2套(不含2套)。
2.非广州市户籍居民:1.最近年两连续13个月以上连续的医~保社~保缴纳纪录。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广州市均没有任何物业。
二、广州买房首付30%。
三、广州二手房**
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二手楼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由不得超过35年调整为40年。
2016年广州买房契税新政策
1. 个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 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
2. 广州户籍人士跨区**第二套房~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3. 跨市首套优惠:如果广州市房管局查册显示是购房者家庭名下没有房的~就可以以唯一一套房享受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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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房~就都按国家“23号文”执行。
1. 公积金贷款利率%。
2. 公积金贷款额度
每人最高贷款额度40万~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80万。
3.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申请首套自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已有一套房且已缴清的职工家庭:再买房时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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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4)暂停发放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限购政策究竟限制了什么
毋庸置疑~限购~肯定是限制了购买的套数~就像去市场买鸡蛋~一人只允许买2个鸡蛋~这就是限购。对于房地产而言~限购政策无非是限制了购房者购买的自由~以前买房子~
不要看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具备买房资格~也无需看你是否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有你有钱~买房买就行~限购令一出台~即使有钱也不能放肆的买房了。
从另一方面来看~限购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但从长远来看~限购政策只不过是一定时间内政策采取的宏观调控而已~所以限购政策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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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南京限购房政策2016
南京限购房政策2016
南京限购房政策20162016-09-27浏览:分享人:于磊元手机版
时隔两年~2016南京重启限购~自9月26日起开始执行。此次重启限购~距南京市2016年9月22日取消限购刚好两年。2016南京重启限购备受人们关注。下面品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南京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实施主城区限购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南京市将在前期“控房价、控地价”的基础上~对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包括: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明确~其中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网上房地产”数据显示~截至9月25日~南京今年新房成交量达万套~提前三个多月超越了2016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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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万套。二手房成交也同样火爆~成交量高达万套。南京的新房和二手房的成交量均创下历史同期最高纪录。
此次限购政策出台前~南京市刚在9月23日完成了史上第一次土地网上拍卖。一次性推出的20幅住宅用地~由于开发商疯抢~全部触顶最高限价~被要求“现房销售”。这也意味着~未来两年内~南京楼市新房供应量会减少。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限购有保证楼市“平稳过渡”之意。
据了解~南京对楼市进行限购并不是第一次。2016年2月19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的住房限购令落地南京~本地人限购两套房、外地人限购一套房且须提供满一年的社保和纳税证明~但该政策在执行三年零七个月后取消。
从2016年的限购执行情况来看~喜忧参半。当时~限购令一出~楼市迅即量价齐跌~但不久后~由于假结婚、假离婚、假社保证明等“绕道”手段盛行~限购效力减弱~楼市逐渐回暖~并连涨24个月。2016年中期~受限贷等因素影响~房价掉头向下~曾出现“三连跌”~住宅库存升至5万套以上。此时~南京政府迅速出手~取消限购~楼市立即止跌回升直至现在的“高烧不退”。
今年8月11日~南京市宣布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其中~由于对投资客仅提高5%的首付比例~效果并不明显~不但没有给楼市降温~投资者反而抢购得更加疯狂~新房认购量继续直线上升。此次~南京再度祭出限购~效果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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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2016南京重启限购~在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宁政办发?2016?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稳定房地产市场~在前期“控房价、控地价”的基础上~对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下同)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一、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6年9月26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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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6上海限购房政策 上海购房新政策
2016上海限购房政策 上海购房新政策
2016上海限购房政策 上海购房新政策
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沪九条”)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拓展阅读:限购意义影响
主要意义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来自:WwW.ZW2.CN 爱作文 网:2016上海限购房政策 上海购房新政策)发展。
产生影响
多地初现退房潮
由于政策的出炉时间与消费者下定金的时间存在“时间差”,深圳、北京、广州等城市的部分楼盘已经在十一之后,大量在9月认购的客户,银行贷款的审批将变得异常严格。北京联达四方房产经纪公司总经理杨少峰透露,据其近期从一线市场了解到的信息,在9月签约客户中,不能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或者首付需要提高的客户,至少占同期成交量的1/3,加上二次调控出台后还有些客户抱着侥幸心理抢关突围,“绝大部分在售项目将面临史上最大规模的退房潮”。
住建部提示:违反限购令办不了房产证
限购令出台后,由于个别购房人超出当地规定的家庭限购套数,新购住房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引起了一些经济和法律纠纷,给购房人带来了重大风险。
对此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风险提示,郑重提醒房地产交易各方参与人应当详细了解房地产调控政策,重点是本地区限购
住房套数的相关规定,防止因对政策的不了解而产生经济和法律风险。同时,房地产销售机构要加大对限购措施等调控政策的告知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门店显著位置标示限购措施的主要内容,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房屋销售人员、经纪人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准确告知每一位购房者相关政策并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退房纠纷。
影响范围
2011年头两个月,加息步步紧逼,房产税“敲山震虎”,在“最严调控”升级的压力下,楼市步入降温通道:1月成交显著萎缩,春节楼市跌入“冰点”。新一轮调控高压下,多方期盼楼市会出现“合理调整”。“春节交易骤降,只是楼市降温的开始。”有关人士表示,随着紧缩政策陆续执行到位,调控“战果”有望扩大,2011年房价将得到一定遏制。但在调控中如何防止伤及“合理需求”,成为另一个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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