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冻结、查封股权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
全部股份;
2、 申请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江西烨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至
***************
申请人:*************** 2016年11月22日
范文二:沈阳机床:关于子公司股权解除查封的公告 2010-04-17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0-18 关于子公司股权解除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 2009年 6月 6日披露的(2009-20) 《关于为沈阳 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解除的公告》,2006年公司为沈阳矿山机械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分 行借款 1,350万元人民币提供的担保逾期,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查封我公司持有的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81.40%股权。 2009年沈阳矿山机械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欠信达公司的 1,350万元债务已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偿还, 我 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依法已获免除。
目前, 由于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查封期限已经届 满,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将我公司持有的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 公司 81.4%股权之查封予以解除。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〇 〇
二 一 年四月十六日
范文三: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被查封的股权如何实现转让过户
——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北京某建设公司转让被查封的股权案
【导读】
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在股权受让人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标的股权被法院 合法查封,股权出让人消极履行义务,标的股权解冻遥遥无期。
解读此案,将有助于深入了解股权受让人应如何通过协调各方利益,最后达到 标的股权过户的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 )
被执行人:北京市某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 )
案外人: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 )
案外人:北京市某证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 )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律师
执行标的:某基金管理公司 20%的股权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
2007年 11月 28日,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公司就某基金公司股权转让 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 (以下简称“意向书” ) ,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 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基金公司 2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 权”) 。依照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保证金 2000万元。
2008年 3月 20日,某证券公司作为某建设公司指定的受让人,与某科技公司
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称“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某科技公司以 5500万元 的价格,向某证券公司出让标的股权。实际支付了 3500万。
后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又签署了 《股权质押合同》 , 约定某科技公司将标的 股权质押给某证券公司,并在重庆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08年 10月 28日,证监会批准了标的股权的转让。
然而在该标的股权转让的过渡期间,因某科技公司未完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判决书,某银行申请一中院查封了标的股权,致使标的股权不能办理过户手 续。
同时,某科技公司在收到相关款项后,也借故不再积极履约,更为严重的是, 某科技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资金挪用情况严重,其潜在债务 风险加剧,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某建设公司及某证券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及股 权转让款,面临即刻且现实的风险。
【天同代理】
一、辩明法律障碍
天同所临危受命,代理本案的某建设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于 2008年 10月 27日向某证券公司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书,指出:
1、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 ,并办理了标的股权出质 登记,该股权质押合法有效,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证券公司不能基于该项质押,直接取得标的股权,如 某证券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返还已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则可就质押股权处 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某建设公司已支付的 2000万元保证金不在股权质押的担保范围之内;
4、标的股权被一中院查封,已构成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的现实法律障碍。
因此,如何解冻被查封的标的股权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二、制定救济策略
针对解封本案标的股权,天同所为代理客户某证券公司制订了两套风险系数不 同,策略实施结果也不相同的救济策略,供其最后决断:
1、实现债权
该策略是以某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拍卖某科技公司 所持股权优先受偿已支付款项。就该策略而言:
首先,某证券公司履约过程完全遵循相关协议的约定,而标的股权因某科技公 司的过错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被工商银行查封,导致标的股权不能过 户,即造成了某科技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不能,构成对某证券公司 的违约。
其次,根据法律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某证券公司有权解除股 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违约 金。
最后,某证券公司系标的股权的质押权人,且质押登记于工商银行查封之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证券公司已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违约金可排在工商银行的 债权主张之前,就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风险较小,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少。但因 为涉及诉讼, 受相关诉讼期限的制约, 操作期限较长, 且某证券公司无权拿到股权。 2、实现股权
该策略系某证券公司代某科技公司偿还对工行的债务,在法院解封后标的股权 过户至某证券公司名下。就该策略而言:
首先,某科技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准备各项文件,完成各项准 备工作。但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证券公司及某建设公司此前支付的保证金和股权转
让款后,就开始借故不积极履约,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以及准备股权过户文件过程 中,其相关经办人员常常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制造障碍,不配合某证券公司工作, 因此,某科技公司的配合程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 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较为混乱, 资金挪用情况严重, 涉及多起债务纠纷, 潜在债务风险加剧,已被法院查封的标的股权可能出现轮候查封的状况。
第三,要协调多方当事人的关系,存在相当的难度,工作量较大。
因此,在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协调多方当事人存在 相当的困难,相应的风险以及操作难度很大。
最终某证券公司因为考虑到某基金公司的并购价值以及转让价格的优势,选择 了难度较大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
三、具体策略操作流程
为实施上述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天同所为客户设计了一套详 细的实施方案,环环相扣,计划周详:
1、 就某证券公司代替某科技公司偿还工商银行、 某建设公司债务, 及解除标的 股权上的查封和质押并安排股权过户等事宜,与某科技公司协商一致;
2、 就某证券公司代替某科技公司偿还债务, 及标的股权解查封等安排, 与工商 银行及一中院执行法官达成默契,并确认工商银行对某科技公司的债权数额;
3、就标的股权过户事宜与某基金公司协商一致;
4、就标的股权解查封、解质押,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征询重 庆市工商局;
5、一中院执行法官前往重庆市工商局准备办理股权解封手续;
6、 在确认标的股权没有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前提下, 某证券公司将代偿债务金额 付至工商银行指定账户;
7、 工商银行确认相应资金已付至指定账户后, 一中院执行法官向重庆市工商局 送达解除查封标的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提交解质押和办理标的股权过户的 全套文件资料;
8、重庆市工商局先后办理解查封、解质押以及股权过户手续;
9、某建设公司适时向某科技公司追偿尚未偿还的保证金。
四、案件结果
1、解冻任务胜利完成
根据各方于执行和解会议上确定的行动时间表,本所律师于 2008年 11月 26日至 28日, 陪同一中院执行法官, 以及工商银行、 某基金公司的相关人员赶赴重庆。 11月 26日,本所律师确认工商银行已完成了对和解方案的内部审批手续,且 股权解封、解质押和过户的必要手续文件均已备齐。
11月 27日,某证券公司按照和解方案,代某科技公司偿还了其对工商银行的 债务,并于当日顺利完成了标的股权的解查封、解质押和过户手续,标的股权已完 全过户至某证券公司名下,其主要委托事项已完全实现。
2、尚需追索剩余债权
某科技公司尚有部分股权受让保证金未偿还给某建设公司。又因某科技公司目 前的债务状况不甚明确,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天同所提请某建设公司尽早通过诉 讼向其主张债权。
【律师手记】
面对本案标的股权被依法查封的法律障碍,天同所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解决问 题的策略, 两种策略在风险系数、工作精力、 时间成本、 预期成果等方面各有侧重。 最终,当事人选择了风险较大,但预期效果较好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 略。
在策略的执行方面,天同所则展示了自身优秀的协调能力:
一、在某科技公司、某证券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竭力斡旋,促使三方在 大的策略上基本一致;
二、天同所积极与一中院和工商银行沟通,详细说明风险处置方案中关于代偿 债务以及解封标的股权的相关细节和操作步骤,使得各方在坦诚、务实沟通的基础 上,达成了谅解,并确定了各自的行动时间表。
从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优秀的律师不仅仅能在法庭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 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问题面前,同样能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范文四:财产查封期限----房屋、土地使用权、动产、商标权、股权查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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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查封:为两年;第一次查封时间在2004年3月1日之前的,查封期限截止到2006年2月28日,在此之前必须进行续封,否则视为自动解封;其后的续封有可
能成为轮候。
二、股权查封,原则上视为其他财产,适用两年期限;但对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
的股权查封特别规定仅为一年。
三、商标查封期限,根据下述依据4,商标保全为6个月,而根据依据1,商标视为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两个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依据4是旧法,特别规定,而依据1是新法,一般规定。
另外,依据4针对的是对商标的保全,而依据1针对的是查封,两者之间是何关系?如果对商标采取财产保全(保护诉前保全、诉设保全)是否仍应适用依据4,仅为6个月。而在执行中查封商标的话则适用两年时间?
或者保全也赋样适用依据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发布文号:【法释〔2004〕15号】
颁布日期:2004-11-04
执行日期:2005-01-01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
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
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
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
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
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
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
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
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
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范文五: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2015-07-02 问律 问律
askmy?lawye?r_问律?中国-中国首家全?球法律服务?定制机构~联合全国各?地优秀律所?、律师联手打?造全球法律?服务定制平?台,提供全球范?围专业化、便捷化、跨地域、全领域高端?法律定制服?务。
来源‖审判研究(spyjw?eixin)?
文‖秦昌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依托一?则案例,讨论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被查封?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并提出对被?查封股权转?让合同的审?理思路。
某公司A有?股东B、C、D,三位均为自?然人。2010年?2月1日,B、C、D作为甲方?与乙方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协议签订时?乙方预付1?00万元,待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再?付200万?元给甲方;股权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应按工?商部门的要?求办理股权?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于10日?之内办理完?毕。次日,E支付了转?让款100?万元,但因为B、C、D未履行股?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手续,E遂起诉要?求B、C、D履行股权?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B、C与案外人?F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经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的2?009年1?2月22日?裁定冻结了?B、C在A公司?的股权,但E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明知?。在E诉讼B?、C、D的过程中?,因案外人G?又对B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轮候查?封了B在A?公司的股权?。
对于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如?何确定,二是E要求?B、C、D履行过户?手续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成立时?即生效,但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特殊手续的除外??。公司法第3?2条对于工?商登记手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实?质影响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生?效要件说,认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是股权变?动生效要件?说,认为股权变?动应该遵循?物权变动的?法理,采
纳股权变?动生效要件?主义;三是对抗效?力说,认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解决的是股?权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影?响。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工商登记并?无直接关联?。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工商登记实?质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是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确认?和加固,同时也是对?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使其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按合同法一?般规定理解?,在未附条件?或期限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
(二)股权被查封?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影响是本?案的前提问?题。本案涉及的?重点则是,合同标的即?涉案股权被?查封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1.涉案股权被?查封导致合?同标的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权之客体给?付不可能的?状态。通常而言,履行不能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履行不?能与狭义的?履行不能两?种。前者是指本?来履行、给付之目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现的状态?,而不问其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是否有责?任。而后者则仅?指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有责?任的情形。,1,此处在广义?上使用履行?不能的概念?。
按照不同情?形的分类标?准,履行不能可?以细分为:(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指?不能履行的?情形自合同?成立之始即?存在;嗣后不能指合同成立后??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2)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指?任何人都不?能作出履行?的情况;主观不能指?债务人虽不?能履行,但债务人以?外的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形。(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指?在债务履行?期或者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期间,其履行不能?;如果只是在?此期间中的?一部分有障?碍,则是一时不?能。(4)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的全?部履行不能?;部分不能,指给付物体?的一部分不?能。(5)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法律上的不?能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或?者说是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的不能?。,2,
查封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或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但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仅仅只是限?制了处分权?,而非剥夺其?所有权。在未进一步?由法院代为?处分其财产?,并清偿债务?之前,被执行人仍?不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因此?而彻底丧失?。且由于查封?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查封到?期或者被解?除,查封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即消失?。本案股权被?查封使过户?受阻,但并不意味?过户可能完?全丧失,也不意味着?股权丧失,协议双方还?保有通过履?行相关债务?从而解除对?股权的查封?,消除合同履?行障碍的权?利。此系法律上?的一时性履?行不能,不能因该查?封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涉案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标的?不能履行的?合同必然无?效。通常情况下?,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即?应有效,而不以标的?可能为要件?。合同法的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给付?标的自始履?行不能、一时履行不?能而受影响?。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一方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按照通常的?解释,重大误解包?含了对合同?自始履行不?能误解为可?以履行的情?形,欺诈也包含?了对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情况的隐瞒?欺骗。可见,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合?同标的不能?履行情形下?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而并不认为?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必?然无效。
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转让?。转让人基于?股东资格的?存在,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经过磋?商而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只要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注意到?,涉案股权在?转让前已被?依法查封,如果确认查?封股权的转?让效力,是否与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相悖,
笔者认为,确认查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对法院依?法查封这一?具有法律强?制力行为的?审查与否定?,且就查封财?产是否可以?转让也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就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2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通常是?认定查封房?地产转让无?效的常用条?款。但北京高院?2010年?12月22?日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说明虽然在?签订协议时?转让标的被?查封,但并不一概?认定为无效?。
综上,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的?履行不能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二、查封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场合,合同无效;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虽然无?明确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方已将涉案?股权被查封?的事实告知?受让方,但现受让方?并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是请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该请求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系其合法权?利的自由行?使。
在确认转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于股权受?让人E主张?查封股权转?让人B、C、D履行股权?过户的诉讼?请求该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E的诉讼?请求。只要查封状?态的持续存?在,B、C、D的过户义?务即为不可?能。虽然是一时?性的履行不?能,但这种不能?系基于法定?的事由所致?,无需当事人?提出抗辩,亦非当事人?所能改变。另外,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到?判决的可执?行性。此类过户诉?请案件受理?后,法官应当尽?量做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撤诉,重新去提起?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请,只需确认查?封仍然存续?的事实,即可说明过?户仍面临客?观的法律障?碍而不能履?行,还可附带说?明待查封取?消后,当事人可再?行主张。因此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待影响过户?义务履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再行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决?义务人B、C、D限期履行?过户义务。既然认定合?同有效,权利人则有?权主张享有?股权,且可要求义?务人履行过?户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判决义务人?限期履行过?户义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保障了股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E作为善意?的股权受让?方,按照合同支?付转让坐款?后,应当获得相?应的股权。虽然股权由?于被查封而?导致履行过?户义务存在?法律障碍,但该障碍不?可归责于股?权受让方E?,而是出让方?B、C、D造成,B、C、D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倘若驳回E?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从一定程度?上放纵了B?、C、D的不诚信?行为。
第二,兼顾了查封?的效力。查封作为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民事审判无?权对查封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所作出的裁?判结论也不?能与既存的?查封效力相?违背。因此,不能直接判?决义务人履?行过户义务?。判决义务人?限期履行,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又给予义务?人适当的履?行期以消除?履行障碍,尊重了既存?的查封措施?的法律效力?与权威。
第三,判决兼有确?权的内容,有利于及时?确定争议股?权的归属。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对查?封行为有异?议的合理救?济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这样的理由?不能成立,实务操作亦?不具有可行?性。对于一般的?产权,法院执行机?构审查其转?让的合法性?并不存在困?难,但是,法院执行机?构并不愿主?动去确认这?种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其更倾向于?引导受让方?先通过民事?诉讼对其请?求权予以确?认,然后再让受?让方加入到?被查封标的?的处理过程?中去。这尚且是在?转让双方对?于转让行为?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一旦转让双?方存在争议?,特别是很可?能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异议的股权?转让争议,让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可谓是勉为?其难了。并且,因过户手续?履行障碍的?出现可归责?于转让方,倘若因为过?户手续一时?性的履行不?能,而判决驳回?受让方的诉?请,要求其待查?封解除后,再另行主张?,实际上是让?受让方不公?平地承受了?本应由转让?方承受的查?封的法律后?果,而且因查封?解除期限的?不确定性,受让方合法?权利的行使?也将一直处?于待定状态?。故转让方应?及时消除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所有?障碍,及时履行过?户义务,否则其行为?属于恶意令?交易条件不?成就。
第四,限期履行的判决实际上??具有可执行?性。导致义务人?履行不能的?是已经存在?的法院的查?封,一旦查封的?情形消失后?,义务人履行?过户义务并?不存在障碍?。而导致查封?结果发生的?是义务人其?他债务的未?履行,只要该债务?履行完毕后?,查封情形即?消失。因此,如下几种方?式可消除履?行障碍:股权转让方?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及时?清偿另案债?务,解除股权查?封,即可履行过?户手续;股权受让方?可以通过代?转让方履行?另案债务的?方式解除查?封,再由股权转?让方履行过?户手续。
第五,即便转让方?未限期履行?债务、消除查封,以致限期履?行的判决进?入
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查封的客?观事实中止?执行,待查封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即可?,避免受让方?权利长期处?于得不到保?护的不确定?状态以及重?复诉讼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探讨的?查封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如何?处理,主要是股权?转让前的查?封。至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查封,在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后,受让人E即?为争议股权?的权利人,其可以凭借?确认其为权?利人的生效?判决向作出?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应?当予以解除?查封,股权过户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签订转让合?同后,对于转让标?的的查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主张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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