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灭火器管理办法
灭火器管理办法
为加强灭火器的管理~确保灭火器的完好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二、维护管理责任人职责:
1、确保灭火器不得挪作它用。
2、确保灭火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
3、确保灭火器箱处于打开状态。
4、检查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
5、检查灭火器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6、要将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的明显部位。
7、及时向上级汇报灭火器状况~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定期组织员工特别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器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同时要保持培训和演练情况记录。
四、每年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有: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
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筒体。
附:1、各类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不同物质的火灾匹配不同种类的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
酸碱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竹、木、棉、毛、草、纸等一般初起火灾~但不宜用于油类、忌水、忌酸物质及电气设备灭火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伏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火灾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的物品有遇水燃烧的锂、钠、铯、锶、铝粉等~还有易燃固体中闪光粉、铝粉、铝、镍合金氢化催化剂等~也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
1211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由于1211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在非必须使用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1211灭火器,
范文二:灭火器管理办法
商铺自配灭火器管理办法
规范本万达广场商户自配灭火器管理,确保灭火器安全有效,特制订此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沈阳铁西万达广场步行街商户、次主力店、主力店,各店方须严格执行。
1、租(商)户负责人为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是铺内全部消防设备设施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商铺(营业区、办公室、库房、厨房)只允许配置4公斤ABC 干粉灭火器(参见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灭火器应具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年检签。电器设备机房须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3、商铺营业区每50㎡配1具灭火器,办公室、库房、厨房等重点部位每50㎡配2具灭火器;上述不足50㎡空间至少配置2具灭火器。
4、商管公司对商铺自配灭火器统一建立管理台账,商户不得随意外借、更换台账内的灭火器,如需调换须提前向商管公司报备。
5、商户指定专人每日检查灭火器≥1次,商管公司每月检查≥3次,每次检查覆盖率100%并如实填写《灭火器检查表》;商户漏检、造假、检查表失损罚款200元/次。
6、灭火器日常检查方法:
1) 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向绿区为正常,红\黄区为异常。
2) 灭火器喷管喷嘴畅通无阻。
3) 灭火器配件齐全完好(包括瓶体、压把、压力表、保险销、喷管)。
7、过期、失压、规格和数量不符灭火器的处理办法:
1) 商户发现过期、失压、规格不符灭火器需立即清除出本广场,我司检查发现将当场没收(不
做补偿)并罚款200元;
2) 商管公司对过期、失压、规格和数量不符的灭火器没收后予以临时填补(楼层营运主管确
认),商户2日补齐并归还商管公司灭火器,逾期者罚款200元/日。
8、当《消防法》和《集团安全管理制度》修订时,本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公布后效力相同。本管理自2011年12月9日起实施。
范文三:灭火器管理办法
灭火器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
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范文四:【DOC】-灭火器管理办法
灭火器管理办法
灭火器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
-01 实施,GA 95,1995。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
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
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范文五:灭火器管理办法
灭火器管理规定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
损失。
2.范围: 厂区内部之所有灭火器
3.定义:
3.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3.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3.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3.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3.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灭火器(M)
类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BC 类 干粉F(粉) 手提式MFZ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千克 BC类 干粉F(粉) 推车式MFZT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千克 ABC 类 干粉F(粉) 手提式MFZ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千克 ABC类 干粉F(粉) 推车式MFZT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千克 。 二氧化碳T(碳) 手提式M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0 二氧化碳T(碳) 推车式MTT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0 泡沫P(泡) 手提式MP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升 0 泡沫P(泡) 推车式MPT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
4. 作业程序与权责:
4.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依据生产发生火灾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 (附灭火器配置表) 4.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4.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4.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1)面向外,摆放稳固;
(2)前方净空并予以标示;
(3)外观清楚,无灰尘;
(4)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4.2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
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4.3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4.3.1各使用单位指定责任人(进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于每周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
点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
定的使用期限。
4.3.2设备部至少每月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灭火器的配置、摆放、使用、检查记录及灭火
器的使用状态。
4.4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4.4.1各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或使用后,应立即隔离放置并通知主管,由单位主管进行
确认并安排人员交材料库换取备用灭火器并放置原位置。
4.4.2对于更换的灭火器与备用灭火器由库管进行管理,库管对两种灭火器有标识的放置。
4.4.3对换下重新罐装的灭火器,库房管理员2天内填写申请单交市场部。因其他不良交库房的灭火器,库
管通知设备部管理人员确认后处理。
4.4.4市场部责任人联系外部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罐装,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
动气体,并将罐装完好的灭火器入库,作为备件使用。
4.4.5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报废。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
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使用;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4.4.6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填写申请单提出申请,设备部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4.5教育训练:每年公司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由公司内部安全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确保公司员工具备相
应的知识与技能;
4.6异常处理:
4.6.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管理规定4.4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4.6.2设备部人员巡检,外部组织查核中,发现有关违反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或检查事项者,不良单位
须在3天之内进行整改。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
a、灭火器有损坏,不完整的者,罚款50元。
b、灭火器没有做好日常保养,未进行月检点及未填写检点记录者,罚款20元。 C、灭火器过期或使用后2天以内未更换者,罚款20元。
D、随意更改灭火器配置、数量,改变灭火器类型者,罚款50元。 E、灭火器丢失,不知去向者,罚款20元。
F、因灭火器丢失、超过保质期、损坏、保养不良造成火灾抢救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根据实际危害
情况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由公司安排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如与公司其它规定相冲突的,依公司管理规定为准。
6.本规定如有变更须经总经理批准,修改亦同。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制定: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