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制
度
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7、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然后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
范文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2016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2015-10-1912:41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建立制度和完善标准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度
(一)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持有关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报建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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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2016
款;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违纪行为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所有建设工程强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不委托监理的工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五)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旁站制度,严把工程质量,不得擅离职守。对未实行旁站监理的人员,吊销其岗位证书,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严格工程监理“四不”制度,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违者视情况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责令改正,违章违纪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施工资质。构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七)所有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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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发包。应进行招标发包而未招标发包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八)严禁在招标活动中,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压低造价、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搞明招暗定等行为。对违反规定干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不论是否谋取私利,均以违纪论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包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自行完成组织施工任务,凡将工程转手倒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后转包他人的,取消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资格,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五、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对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十一)单位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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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它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并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必须在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出具虚假数据和试验报告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等级认证,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对工程未经竣工核验就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办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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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整修、返工或拆除重建,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在保修期内因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制度
(十七)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安全监察。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安全监察手续和安全生产开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要按照建设部部颁标准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减少一般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发生。按照《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九)伤亡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阻碍调查取证工作,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处罚款2000元至1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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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施工现场要加大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开展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打假监察力度,发现事故隐患和假劣防护用品,要限期停工整改。
七、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十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约定,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十三)合同未经审查批准的,责令限期停工整顿。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处理。
八、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二十四)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定额计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和降低计价取费标准。概算、预算编制必须准确齐全。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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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
严格规范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从准人和清出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严格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二十五)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任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委托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责令限期重新委托,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倒手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七)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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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十九)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少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凡从事建设工程建造和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违者责冬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辛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并处以30000元罚款。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20000元罚款。
(三十一)施工单位越级或超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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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严格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十二)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
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能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三十三)查处监理单位不履约合同,搞“假监理”、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吊销监理单位资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四、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四)开发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开发经营活动。没有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越级或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至20000元罚款。
(三十五)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十六)对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开发项目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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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验收,并将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质量核验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商品房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对开发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严明法纪、政纪(从执法和监督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加大执法力度
(三十八)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审计监督
(三十九)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审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十)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规范项目法人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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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管理机构的行为。
其它规定
(四十一)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撤出工地。拒不停工的,依法强制停工。
(四十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和强制执行结果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十三)本规定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一年(含一年)期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四十四)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十五)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方法》处理。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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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处理制度
服务质量与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凌通物流全体成员,适用于公司服务质量控制与服务安全事故处理。
2. 制度的目的
促进服务质量良稳定和提高、促进安全运营目标的实现。查处服务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安全意识、服务意识。
3. 职责
?(运营操作部和客服部、业务部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
?(各相关部门配合运营操作部的实施,行政部与客服部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4(轻微事故:
4.1 出现服务时效延误,超过约定时限或常规时间规定48小时的,客户严
重投诉的或多次催促的。
4.2 出现送达差错,包括数量差错和货品差错,如多送、少送和送错地址、
但及时发现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4.3 造成本人或其他工作人员重复工作、不必要劳动,(例如再次派送,
再次出车,再次转运、多次多方协调的重复沟通工作,例如跑保险公
司等且直接损失在500元内的。
4.4 因服务质量事故造成客户不满,投诉,以至收费减少打折和赔款在500
元以内的。
4.5 造成时效延误和货物破损等,客户拒收,货物退运的,且公司支付退
运运费在500元以内的。
4.6 出现车辆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在办理保险、修理及处理事
故纠纷期间,车辆无法正常出车工作在2日以内,修理费用在1000
元以内的。
发生以上服务事故,对于执行人和责任岗位全员通告批评,出现1次记过一次,岗位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50%, 主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5%至20%
5、严重事故:
5.1 出现工作失误和工作差错,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6000元
之内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处以警告处分,同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
岗位承担损失的60%至80%, 主管和经理分别承担损失的10%至20%
5.2 再次出现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增加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百分比,每出现一次增加5% 。
5.3 出现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或办理保险、处理事故纠纷期间,
车辆无法正常出车在3到5个工作日的,修理费用在6000以内的属于
严重事故。
6、重大事故
6.1 因工作失职、失察、监督不力,协调不力等或不严格按公司规定操作
等造成直接损失在60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责任岗位)处以
赔偿损失的50%至80%,情节极其严重的,主要责任者予以降职调岗
或停职2周至1个月,并处记大过处分; 部门领导承担损失金额的
10%至12%每出现一次同类事故,部门领导承担递增2 %的损失。
6.2 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或办理保险、事故纠纷期间,车辆无法
正常出车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修理费用在5000以上的。
注:? 以上各类质量事故赔偿后若薪资总额低于1000元的由责任部门经理申请后获得行政人事部通过后,可逐月从工资等款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7、事故性质
对由于作业环境,设备,技术限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服务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损失,原则上按上述规定下降5%比例进行赔偿处理,特殊情况由调查小组调查后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决定。
8 、责任赔偿细则
8.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式:赔偿客户的款项;收费折扣;重复性劳
动的损失按每人每小时20,每车每小时30元。6米以上车辆按每小时最
低80元核算损失。
8.2 服务质量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分为第一责任,第二责任及第三责任。 8.3 损失承担额度第一责任各按系数“0.8”承担,第二责任各按系数“0.5”
承担,第三责任各按系数“0.2”承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责任人、第
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每个责任人不局限于只有1个人,同时也不局限
于必须有各个责任人。
8.4 违反公司工作规定和领导决定的执行人、操作人为第一责任人。
8.5 工作疏忽、错单导致损失的责任岗位或执行人为第一责任人。
8.6 不按客户要求和客户约定操作的执行人、岗位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
8.7 不按运单标注执行的执行人或操作人为第一责任人。
8.8 工作监督不力、控制不力或缺乏事先指导,导致新入职3月内或新转岗2
月内的员工操做失误的领导主管和直接操作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8.9 工作疏忽大意导致车辆损坏,车辆修理和办理保险理赔期间不能正常出车
的,司机为第一责任人,驾车事故导致本公司以外的财产损失的,司机为
第一责任人。
9、其他责任
9.1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对组长、主管或责任岗位
的直接主管作扣款处理:属轻微事故的各扣款30元/次,严重事故及以上
的各扣款300元/次,3天以内为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提供线索的,提供人员
直接反馈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的,查实后给予奖励100至500一次,并为提
供线索人保密。
9.2 前道工序(或责任岗位)质量问题流转到后道工序(或责任岗位),因没
有严格把关造成质量事故的,前道工序(或责任岗位)按原比例赔偿,后
道工序(或责任岗位)按前道工序(或责任岗位)的60%赔偿扣款,以此
类推。
9.3 若后道工序(或责任岗位)发现或及时纠正避免损失的,后道工序(或
责任岗位)奖励前道工序扣款的60% 。
10、事故处理与纠正
10.1 发生轻微服务质量事故由行政会同责任部门共同分析原因,做好相应的
纠正预防工作,同时对责任者按制度直接进行处理,发生严重及严重以
上责任事故,由行政部24小时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会同责任部门
共同分析原因,做好纠正预防工作,并将“质量事故报告单”报总经理
批示,一式三联,一份人事留底,一份财务留底,一份交责任部门。
10.2 由行政部经理按制度计算赔偿金额,开具赔偿通知单,报财务部,财务
部根据质量事故处理赔偿单从责任者当月工资中扣除。
范文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公司员工发现或知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接到报告或通知的人员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积极主动地协同现场人员采取疏散、抢救、防护、加固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同时向政府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和委托人报告。
2、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事故发生部位及与其相关联部位的施工。对于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牵头、公司技术科参与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事故原因与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并责令和监督承包单位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写出调查处理报告交公司存档;对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公司经理、分管副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确定的处理方案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并旁站,共同写出调查处理报告交公司存档,并报有关单位。
3、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次罚当事人300元,罚总监理工程师200元;同一监理部出现三次,罚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该监理部人员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同一监理部出现5次,免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效益工资。
4、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每次罚当事人800元,罚总监理工程师800元,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40%的效益工资,该监理部人员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同一监理部出现二次,免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效益工资;属监理责任事故,当事人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辞退,并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员工都应该正确对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相互推诿、诋毁,不得无事生非,对于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是不按要求进行处理而马虎了事、玩忽职守的,每出现一次,按同等二次质量、安全事故合并进行处理。
范文五: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安全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四,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综合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各部门处理备案。
,六,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修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九,发生事故~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
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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