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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 2009.05.22
无论是这次生益科技打败美国 Isola 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还是不久前的“东莞蜡烛”遭欧 盟反倾销控诉, 都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同一个道理: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 贸易壁垒日渐 加深,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才是企业出口唯一的“保护伞” 。
此次生益科技凭借过硬的专利技术不战而胜, 自然赢得了所有人的尊敬, 其意义之深远自然 不言而喻。 随着贸易壁垒的加深,企业所要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 然而,我 们也应该看到, 绝大多数对于海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仍然是以被动防范为主。 即便是此次 光荣胜利的生益科技, 也不得不为调查付出了 3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和 8个月的时间——如 此代价并不轻松。
因此, 主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的战略层面,对于出口型企业, 更是 要研究如何构建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有专家认为, 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战略, 不 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需要从 CEO 理念、公司架构和公司律师素质进行突破。企业有 必要配合市场战略, 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口国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 善于利用出口国和国际知 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 如在出口国市场注册商标, 申请实用新型与产品外观的保护。 相信自 主创新 +主动出击,企业更能赢得漂亮。
范文二: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
经; 斋与 法
知识产权 国 际化 对我 国知识产权 法律制 度 的影响研究
- 迟君辉 华 东政法 大学 一 蔡宏宇 上 海市杨浦 区检察院
[ 要 ]文章 以论 述知 识 产权 国 际化的 发展 趋 势和 我 国知识 产 权的 现状 为切 人 点 ,分析 了我 国 当前 知识 产 权制 度存 在的 问题 和 需要 摘
应 对的挑 战 ,并针 对 知识 产权 国际化形 势 ,提 出 了加 快 实施 国 家知识 产权 战略 的对 策 建议 。 [ 关键 词 ] 识 产权 国 际化 知
一
国 家知 识产 权 战略 也 使权 利 人 在 全球 范 围 内 的 力量 越来 越 强 大 。 而令 人 担 忧 的是 发 达 国家 不仅 在知 识经 济 上遥 遥领 先 ,更 不 断采取 积极 措施 加 强其 知
、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1经济 的全球化 与知识化 .
当前 ,人 们 对世 界经 济谈 论 比较 多 的有 两个 方面 ,一是 经济 全 识 产 权保 护 ,确保 其 竞争 优 势和 领先 地位 。知识 产权 的 国际化 。虽
球化 ,二是 知识 经济 ,也 可 以称 为经 济 的知识 化 。经 济全 球化 已经 然有 助于 发 展 中国 家利 用先进 科 学技 术 实施追 赶 发达 国 家 的战略 ,
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前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曾说 :
争取 达 到后 来居 上 的 目标 ,但是 由于 物 质基 础 和科技 力 量 的悬殊 ,
“ 阻止全 球化 无异 于想组 织地球 自传。 ” 与此 同 时 ,知 识经 济 的发 发达 国 家仍 然可 以利 用其 掌 握 的明显 优 势和 垄 断地位 ,通 过 实施知 展也 成 为一种 不 可 阻挡 的潮 流 ,随着 经济 的发 展 ,科 技知 识 对于 经 识 产 权保 护 制度 ,执 行 有利 于他 们 的技术 标 准 ,阻挠 先进 技术 的扩 济 增长 的作 用越 来越 大 ,在 一些 国 家取代 其他 生 产要 素成 为 “ 一 散 ,并 且对 高新 科技 产 品采 取 高昂 的价格 ,实行 国 际间 的不 平等 交 第
生产 力 ”。 当知 识对 经济 增长 的作 用上升 为 首要 的 因素 时 ,我们 便 换 ,从 发展 中 国家掠 夺 更 多的财 富 ,扩 大发展 中国 家于他 们 的经 济 可 以说 ,新 的产 业革 命再 次 降临 ,传 统 的工业 经 济完 成 了向信 息 经 差 距 。
济 的转 变 ,知识 经济 已 经到 来 。 “ 技是 第 一生 产 力”可 以说是 对 科
知识经 济最 为精练 的阐述。
然 而 ,由于 不 同国 家 、地 区的经 济发 展水 平 不 同 ,更 由于 国际 经济 秩 序 、游戏 规 则的 不公平 ,正如 “ 失衡 ” 的经济全 球 化 一样 , 知识 经 济的 发展 程度 也 有很 大不 同 。发达 国 家凭 借其 雄厚 的
经济 实 力 、科技 实 力甚 至政 治 实力 ,掌 握着 国 际经 贸组 织及 国 际经 济规 则
二 、知识产权 国际化趋 势对 中国知识产权保 护提 出的 挑 战
1 国际知识 产权保 护对 中国现状 的超越 . 伴 随着 加入 世 贸组 织 ,中 国有 了更 多 的发展 机遇 ,同 时也 不 得 不面 对 更大 的挑 战 。 由于知 识产 权 国际 化趋 势不 断 加强 ,来 自这 方 面 的挑 战更 为严 峻。T I 协 议扩 大 了知 识产 权的保 护范 围 ,强化 了 RP S 等基 本 原则 ,加 强 了对 成 员方 的监督 ,比 以前任 何 一个 国 际知识 产
的 主导权 ,从 二 战 以来逐 步形 成 了有 利于 发达 国家 的不公 正 的 国际 保 护 机 制 ,确 立 了 国名待 遇 原则 、最 低保 护 原则 和最 惠 国待遇 原则
经 济体 制 ,除 国际 贸易 制度 外 ,国 际知识 产权 保 护 制度也 是 其组 成 部 分 ,原 因在 于 今 天 的 经济 全 球 化 同 以前 相 比 具 有 一个 突 出 的特 点 。就是 同经 济 的知识 化 浪潮 结合 在 一起 。 有专 家认 为 。知识 经 济 是全 球 性经 济 。具 有全球 化 的特 征 。农 业经 济 以地 为界 ,基 本 上是 封 闭型 的 ,土地 无 法搬迁 而 只能 占领 。 工业 经济 需要 市 场 ,但也 只 有坚 船利 炮 才能 轰开 别 国国 门 。工业 经济 转 向知识 经 济 时代 ,经 济 的全球 化 开始 真正 出现 。 而 占尽知 识经 济先机 的 发达 国家对 知识 经
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
护历 史 非常短 暂 ,保 护意 识 比较 薄 弱 ,保 护 制度 尚不 健全 ,特 别是 经济 和社 会 发展 相 对落 后 ,现代 化程 度 还较 低 的 中国来说 ,无疑 是
一
种 超越 。 其 中经济 发展状 况和 法律制度 的完善 是主要 差距所在 。
我 国建 立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努 力才 进行 了2 多年 。而 发达 国 家的 O 市 场经济 已经有 了 几百 年 的历 史 ,发展 得 非常成 熟 。现代 国际知识
济 的重 要性 有更 深入 的认 识 ,对 国 际知识 产权 保 护 制度 的建 立也 有 产权 保 护制 度正 是 几百 年市 场 经济 发展 的结 果 。我们 长 期 实行计 划 经济 。与发 达 国家相 比 ,市 场经 济 才刚 刚起 步 。 由于历 史 的原 因 , 着更大 的兴趣 。 2 知识产权 国际化 的趋势 与经 济全 球 化相 适应 ,知识 产权 保 护也 呈现 出全 球 化 的趋 势 。 国 际公 约 的不 断 增 多 和效 力越 来 越 强 ,知 识 产 权保 护 日益 走 出 国 界 ,向全球 统一 的方 向发展 。与贸 易有关 的知识 产权协 议 ( RP T IS
) 动 。知识 产权 的国 际化还 体现 为向 网络 空间 ( 拟 空间 ) 延伸 , 虚 的 市场 经济 体 制很 不 完善 。无 论在 宏观 领域 还 是微 观领 域都 存 在许 多
深层 此 的 问题 需要 解决 。现 代企 业 制度 尚未真 正建 立起 来 。许 多企
成 ,地 方保 护 主义 严重 ,权 力对 市 场的 干预 比 比 皆是 ;市场 经济 秩 序 在很 多 方面 处于 无序 状 态 ,急需 整顿 ,等等 。 由于我 们正 在进 行
众所 周知 ,地 域 性是 知识 产权 的一个 重要 属 性 ,但伴 随 着知 识产 权 业还 没 有成 为真 正 的市 场 主体 ;全 国统 一协 调 的大 市场 还没 完全 形
的签 订就 是 这一 趋势 的典 型 表现 ,也 可 以说 是对 这 一趋 势 的有 力推 的市 场 经济 起 步晚 ,阻 力 大 ,发掌 程度 低 ,所 以建 立在 成 熟市场 经
济基 础 之上 的现 代 国际 知识 产权 保 护制 度对 我 们而 言是 一种 跨越 ,
随 着知识 经 济 的进 一步 发展 ,网络 空间 的知 识产 权保 护 已经 成 为一 着 眼于 我 国现 实的 生产 关 系状 况 ,现代 国 际知 识产 权保 护 水平 是 比 个热 门话 题 ,主 要发 达 国家 如美 国 、欧盟 的学者 及 立法 机构 普遍 强 较 高的 ,是 一种超 前。 另 外 ,现 行 的 国际 知识 产 权制 度特 别 是T IS 中国 法律 制度 RP 对 调 网络知 识产 权 的扩 张 ,而且 已付诸 立 法实 践 ,并在 世 界范 围 内成
功地推 行 了这 种权利 扩张 的理念 ,在一 些国 际条约 如wC 、WP T T P 和 来说 也 是一 种 超越 。我 国 的法 律体 系 尚不 完善 ,尽 管这 十 几年 立法 T IS RP 中都 有具体 体现 。 同时 ,知 识产权 的 国际化趋 势不 断加 强还表 进 程非 常快 ,但过 快 的立 法速 度也 难免 带 来许 多 问题 , 比如在 某些
中 现在 保护 的标 准 越来 越高 ,如无 过错 责任 的 推行 ,对 最 终用 户 责任 领 域立 法质 量 不高 。法 律 不配 套 ,相互 之 间; 突就 是 突 出表现 。根 的加 强 以及保 全措 施 的实 施等 等 ,无 不体 现 了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平 衡 据 专家 的观 点 ,当代 中国立 法5 多年 所积 聚 的一 条基本 经 验是 “ 0 要 点不 断向权利人 倾斜 的趋势 。 认 知 中国 立法 的过 去 ,现 在和 未来 ,需 要 把握 中国立 法与 国情 的联 正如 前文 所述 ,随 着经济 全球 化 的 不断 发展 ,知 识 经济 的 日益 系 ,正确 认识 和处 理 它们 的关 系。 ” 然而特 殊 原 因使 得我 们 的知识 0 深 化 ,科 技在 全球 范 围 内的传 播 越来 越广 ,权 利 人要 求在 全球 范围
产权 立 法迅 速跨 越式 发展 ,短 短2 年 左右 便于 国际保护 水 平接 轨 ,
内保 护知 识产 权 的愿 望也 越来 越 强 ,经 济的 全球 化 和知识 化 的 发展 而 我国 整体 立 法 尚处于 初 步发 展阶 段 。如 此 ,不协 调 和冲 突就 在所
《 场现代 化 》2 1 年4 ( 商 0 0 月 下旬 刊 ) 总第 6 9 0 期
◇
经i 斋与 法
难 免 。而且 ,我 国低水 平 的执法现 状 更为严 峻 ,法官 队伍 素质 不高 观 需 要 。
是 一个重 要原 因 ,知识产 权 的审 判需要 很强 的专 业知识 与技 能 ,要 适应 知识 产权 立法 的迅速 发展 ,短 时 间内培 养起 大批 的法 官几乎 是 不可 能的。 2 中国知识产权保 护的两难选 择 . 如上所 述 , 当前 国际 上不 断扩张 的 知识产 权保 护水 平超 越 了中
2 实施 国家知识 产权战 略的原则
( 维 护国家利益 原则 1)
马 克思 曾经 说过 : “ 人们 奋斗所 争取 的 一切 ,都 同他们 的利 益
有 关。 ” ** 在 一次会见 美 国前总统 尼克松 时 曾谈 到 : “ 我们都 是 以 自己的国 家利益 为最高 准则来 谈 问题 和处理 问题 的。 ” 同样 。 国的 发展阶 段 。反映 了发达 国家 的利 益 。许 多学者 认为 ,过宽 的知 国 家知识 产权 战略 也要 以国家利 益 为最高 原则 ,这是 由实 施 国家知 识产 权保护 压抑 了竞 争 ,就 连美 国经 济学 教授里 查 、曼都 说 :乌拉 识产 权战 略 的 目的决定 的 。作 为国家 战略 。知识 产权 战略 根本上 是 圭回合 中形 成的T IS RP 至少 在扩大专利保 护领域 、统一2 年 的发 明专 为 了推动 国家 文化 与科 技事 业 的进步 。促进 国 家经济 建设 的发展 , 0 利保护 期 、确认 “ 口权 ”、在 确认侵 权 时承认 “ 法延伸 到 直接 从 而 在最 大程 度上 实现 国家 利益 。这 一原则 ,在 知识 产权 的对外 交 进 方 生产 产品 ”原则等4 个方 面完全按 照发达 国家 的意 愿作 出 了规定 。发 往 中尤其 重要 ,古往 今来 ,国家 与国 家的交 往 。包括 政治交 往和经 展 中 国家要 想参 与市场 并享 有优惠 ,就 不得 不接 受他们 在修 订 巴黎 济 交往 ,始 终是 以争取 和维护 国家利益 为 目 的。 标 公约 时所不愿接 受的专利保护标 准。 ( 从 属国家 整体 战略原则 2) 我 国需要 更多 的时 间提高 知识 产权 的保 护水平 ,然 而在 发达 国 对西 方成熟 的知 识产 权 制度 、完 善 的知识产 权 理论 、强大 的综 合实 力 。我们没 有更 多 的时 间。尽管 面对 的是 不 断扩张 的超越 中 国
发展 阶段 的国际 知识产 权保 护制 度 。有 时出于 总体 和长远 的考 虑 ,我们 也 不得 不接 受。不 加强 保护会 有 损于我 国的国 际形象 ,也 不利 于激
发 国 内知识 创新 ,不利 于吸 引国外 先进 技术 ;而 强化保 护 将增加 我 知识 产权 战 略不 是孤 立的 ,为了更好 的维 护 国家利 益 ,需要与 家主 导的经 济全 球化 和知识 产权 国 际化潮 流越 来越 强的 背景 下 ,面 整个 国家发展 战 略与 安全 战略相 适应 。知 识产 权 既事关 国家发展 又
事 关 国家安全 ,同时 渗透 于经济 、政 治 、军 事 、文 化之 中 。要给 知 识产 权 战略一 个 明确 的分 类和定 位是 不容 易 的。相对 而言 ,其与 国 家 的经济 和科 技发 展有 着更 为密 切的 关系 。 因此 ,知 识产权 战略 更 多的 从属 于经济 发展 和科 技 发展 战略 ,而与 后者 的关 系似乎 更为直 接。现 在 ,科教 兴 国战略 已成 为我 国 的既定 方针 ,因此 ,应 该把知 识 产权 战 略和科 教兴 国战略 紧密结 合起 来 ,它们 各有侧 重 ,可 以优 势 互补 ,配 套实施 。 ( 适应 综合国力原 则 3J
们 技术 引进 的成本 。加 剧贫 富 、地 区 、行业 间 的不平衡 ,加大我 国 现代 化 发展 的代 价 。既 要强化 保护 又不 能过 度保护 ,我 们面 临着 两 难选 择 。伴 随 着我 国经济 的进 一步 发展 ,对外 开放 的全 面展 开 ,特
别是 加入 世贸组 织之 后 ,我们 在知 识产 权方 面所面 临的 挑战 与 困境
将更加严峻 ,如何应 对挑 战 ,走 出困境 ,我们 需要作 出努 力。
知识 产权 战 略从 属于 国家 总体战 略 。国 家总体 战略 则是 一个 国 家根 据其 国 家实 力 、所 处 国际环 境等 因素制定 的 。综合 国力是 国家 三 、加 快 实 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应 对 知 识 产 权 国际 化 总体 战略的基础 ,因此 ,知识 产权 战略必须与综 合国力相适应 。
( 坚 持积极 防御原则 4J
的趋势
在 经 济全 球 化 和 知识 化 的 背 景 下 ,在 向 世 界全 面 开放 的背 景
作 为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我 国不 宜在 知 识产 权 保 护 方 面走 激 进 下 ,中国在知 识产 权保 护方 面面 临的挑 战会 越来 越大 ,要 适应我 国 的道 路 ,而要 立足于 中国经 济 、社 会 的发展 状况 寻 求一条稳 妥 的道 国情 。赶 上世 界知 识产权 保护 的步 伐 ,加快 实施 国家 知识产 权 战略 路 。具 体来 说 ,立法 方面 ,在 遵循 有关 国际 条约 的前提 下 。一般不 是我们 面临的一个十分 紧迫 的任务 。 宜制定 高于 国际 条约 要
求的条款 ,保 护 的范 围 、期 限 、方式 等不 宜 1 实施 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的 紧迫 性 . 走 在世 界保 护的 前列 ,在这 方 面 ,并非越 先 进 。标 准越 高越好 ,只
所 谓 国家知 识产 权战 略是 为 了实现 国家 目标 ,发展 和运 用知 识 有 适合本 国经济 、社会 发展 状况 才是最 好 的。 对知识 产权 的保 护总 产权谋 求 国家安全 与 发展 的全局 性 的谋划 。在 实施 知识产 权 战略 方 体 上应 采取 “ 低标 准 ” ,这 里 “ 低标 准 ”的含 义是 指 中国参加 的国 面 ,发 达国 家特 别是美 国 一直走 在前 列 ,知识产 权 战略是 美 国最 为 重 要的 长期发展 战略 之一 。2 世 纪7 年 代 ,随着欧 洲发 达 国家和亚 0 O
际公 约规 定 的必须 遵守 的标 准 ,一般 不高于 这 个标 准。这 种战 略可 以称 为 防御型 战略 ,这 是 由中国 当前 的总体 国 家战略 、综 合国 力所
洲新兴 工业 国家和 地 区经济 的崛起 ,美 国感到 了 巨大 的竞 争压 力 , 决定 的 ,采取这种 战略最有利 于维护 国家利益 。 美 国政府 和产 业界 对此 进行 了深刻 反思 ,认 为美 国在 全球 经济竞 争 中最 大 的资源和优 势在 于科技 和人 才 。1 7 年 ,美 国前总 统卡特 第 99 参 考 文献 : f 李 长久 : 《 1 1 全球 经济 与国 家经济 》,载 《 经济参 考报 》19 97 次将 知 识产权 战略 作 为国家 发展 战略 提 出,从此 ,美国利 用长 期 月2日 积 累的科技 成 果 ,巩 固和 加强 知识产 权 的优 势 ,保 持 了在全 球经 济 年 4 f1 中玉主 编 : 《 2罗 知识 经 济与 法律 》,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20年 01 中的领先地位 。 第1 ,第8 版 页 我 们 应 当清 醒 的 认识 到 中国 当前 的历 史 定 位 和在 世 界 上 的地 王一鸣 主编 : 《 知识 经济 与 中国经 济发展 》,中 国计 划 出版 位 :一 个正在 崛起 的还 比较落 后 的发展 中大 国。经 过2 多年 的改革 社2 0 年 第一版 ,第13 O 00 9页 开 放和 经济 建设 , 中国已经 具备 了相 当 的经济 实力 ,是一 个正 在转 1] 文 华 主 编 : 《 T 4刘 W O与 中 国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冲 突 与 规 型 中的 国家 。一个 正全 面走 向世 界 、与国 际接轨 的 国家 ,一个 面 向 避 》 ,中国城 市 出版 社20 年 第1 ,第20 01 版 9页 .一 f 周 旺生著 : 《 5 I 立法 学 》,法律 出N ̄ 20年 第2 ,第16 .-00 4 版 6页 现代 化 刚要起 飞的 国家 。就像 ~架 超 大型 的客机 ,已经驶近 跑道
的 【 蒋洲 : 《 6 J 加入世 界 贸 易组织 与我 国知识 产权 战略 》 ,载 《 经 尽 头 ,接 近起 飞的速 度 ,机 头已经 仰起 ,前 轮 已离开地 面 ,沉重 的 济评论 》20 年 第4 01 期 后轮 尚在 地上 滑行 。这一 阶段 既是 ~跃 而升 的阶 段 ,也 是 比较危 险 『J 良著 : 《 7李转 全球 经济 一体化 》,天 津人 民 出版社 19年 第 99 的阶 段 ,正 确 的国 家战略 极 为重要 ,而 知识 产权 战略是 不可 或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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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成部分 。 认 识到 中国 的历史定位 和 战略机遇 ,认识 到经济 全球 化
版 . 第4 页 9
[ 马 克 思、 恩格 斯 : 《 8 】 马克 思 恩格 斯全 集 》第1 ,人 民 出版 卷 和 知识 化 的趋 势 ,我 们就 会更加 明白知识 产权 对我 国发 展 的重要 意 社 15年 第l ,第8 页 96 版 2 义。认 识到 加 紧实施 国家 知识产 权 战略是 我 国经济 和社 会发 展的 客 f】 9** : 《 小平文 选 》第3 - 93 第1 . 邓 . ,19年 g , N ,第30 3页
o 场化04下 )6 《现》0 (刊第期 商代2 月旬总0 1 年 9
范文三:华为-走向国际化知识产权管理
走向国际化的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9月21日上午,在第13届中日(佛山)知识产权研讨会上,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副总裁、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先生作了主题为“走向国际化的华为知识产权管理”的演讲。
宋柳平首先概述了华为的现况。华为公司自1988年创立,已发展成为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设备供应商;已在全球建立了78个地区部和32个分支机构,各类产品已经进入了4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这些骄人的业绩来自于华为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46%的倒三角人力资源结构,持续十年将公司销售总额的10%用于R&D的巨额支出,建立全球研发体系以及与世界一流的设备商、供应商等建立起的广泛合作。更引人注目的,是华为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宋柳平指出,标准的制定已经成为跨国公司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电信行业和通信网上,必须遵照国际标准才能生产设备。宋柳平说,华为按国际公司的基本要求来定位,把知识产权当作是一种能力建设,是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华为的全球化战略中,标准和知识产权的联合是重要组成部分。
他精辟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就是通过保持一定的知识产权投入,形成较强的专利组合并获得较多的基本专利,避免交纳高额许可费、保证自身的产品经营安全,同时有限度的压制竞争对手。
在组织建设方面,华为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部,除专职人员外,在各研发产品线和业务部配2-5名专/兼职的专利管理人员,让知识产权工作渗透到产品开发的各个流程中。让资深技术专家为每个产品和市场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策略,研发人员与知识产权人员共同分析专利风险,并及时申请专利。在奖酬制度上,华为也制定了相应的策略:在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实施奖励,设有专利协作奖。
目前,华为的专利主要实施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策略,以 “标准专利”化提高专利质量。截止2003年底,华为已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771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233件,达85.7%。从今年开始,国内专利申请将保持在2000件/年的水平上,国际申请将保持在200-400件/年的水平,这个指标比欧美同行略高一筹。商标方面,华为已在全球40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800多件次,2002年已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
宋柳平说,华为在国际化的发展过程中,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强化专利质量和保持专利数量,并将保持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参与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交流。
范文四:企业国际化中的知识产权
企业国际化中的知识产权
摘要:
随着专业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想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需要知识产权作为依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立、确认和维护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间。只有真正把知识产权问题放到企业战略层面,使之得到充分的重视,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取得成功。
关键词:概念 意义 基本状况 解决建议
正文: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会是企业所有权优势的重要体现。拥有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国际化经营的基础,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力和源泉。
目前,国际之间的综合实力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企业生命力的竞争则突出表现在专利技术和品牌之争,其中,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价值,就将成为考察一个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从企业的发展经营模式的变化来看,通过传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得到的投资回报知识其所获得的回报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来获得。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经营已经离不开知识产权的经营。
三、知识产权的优势特征
1、开放性
识产权的优势形成得益于全球化,国际化竞争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想在这种国际经济体系中寻求贸易的动态利益,就必须打开国门全面开放国内的市场,进行与国家经济体制的接轨和实现国家经济机制的转换。
2、规则性
在WTO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日益完善,随着经贸体系愈来愈额趋于一致性,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所需遵循的规则也越来越趋同,国际经济贸易和合作的双方都逐渐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获得、利用和运营作为国际技术、贸易。文化交流的主要规则来承认和遵守。
3、垄断性
经济主体(自然人活着企业法人)在法律程序的保护下,把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相对优势转化成一种市场垄断的优势,并且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通过许可转让、投资控股、技术联盟等方式,在限制竞争对手进入的同时也享受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所来的经济利益。
4、价值型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权,他的创造、获得、使用及运营等一系列活动中,会影响国家、地区的经济整体发展势太,从而会带来现实而长远的经济增长,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运营实现知识产权投入的附加值。
5、可持续性
知识产权优势带来的利益在于它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把发展经济的基点放在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这种可持续性资源上,这样就减少了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从而可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状况 1、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面临竞争压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和纠纷,相关国家的企业利用其国内的法律,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打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将越发凸显。而我国企业的贸易竞争对手,也将会利用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中国企业日益增长的竞争力予以抑制。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2、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
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拥有量还是自主保护意识都是不够的。首先,我国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其次,知名企业的著名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比率相当低;再次,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事件频频发生;第四,贸易壁垒限制多。
从整个大环境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及申请相关专有权利出口都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还处于起步或者初级阶段;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思还比较缺乏;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以发挥知识产权积累效应和协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能力不足;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相对较弱。
五、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1、重视知识产权的创立
知识产权的创立离不开人才。企业要重视以成熟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组织制定留住现有人才,并为其发展和创新提供资金、技术、观念上的支持;要给予员工恰当的激励措施,引导其在技术创新改进方面的合理竞争。同时有意识的从国外引进人才,壮大企业的科技创新队伍。
当然,知识产权的创立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一定的科技基础。要不断加强同大型跨国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实现资源和优势互补,最终打到双赢的有利竞争队伍。于此同时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并购一定科技优势的国外企业或者部门,为企业实现技术上的领先和垄断创造条件。
2、树立知识产权申报意识
首先,在进入他国市场之前要仔细研究该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辨析其与我国法律的不同,同时还要熟悉知识产权申报的程序和保护措施,关注该国知识产权现有注册和授权情况。
其次应当加紧向目标国申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等涉及企业生存和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并得到审批前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防止因企业专有技术的流失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在国际化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利用优先注册权原则等有利于本国企业知识产权注册方面的规定,保证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实现;同时也必须警惕强制许可专利原则等不利于我国企业发展和取得竞争优势地位的原则,限制其危害。
3、坚决抵制侵权行为
面对侵权行为,企业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不同一般的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因此,当侵权行为产生并危害权益的时候,更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寻求援助。
4、重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的明确和维护作为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并在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时加入知识产权的理念。
六、结语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意义不仅在于消除海外市场的疑虑,还在于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走精细化的企业精英路线,获得更高的利润附加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一股重要推动力量。
当然,要想在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其将更加依赖政策法规的完善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而能否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突破,将成为中国企业能否“走出去”的决定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吴玮 吕亚萍 ,论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商贸》 2010年16期
2、张明利,论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3、余丽娟,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研究,中南大学 2005
4、张小云,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及对策,重庆大学 2007
5、王敏,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优势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
范文五: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作者:夏文树
安徽师大学报:哲社版 1995年05期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当今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防止假冒商品的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化保护阶段。我国作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已经签署了包括《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为了实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将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这无疑会给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
知识产权又称“知识财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性活动依法所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属无形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权的最大区别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即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品就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可以无偿使用,而有形财产权则无此限制。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权条例》、1709年制定的《安娜女王法令》以及1857年法国实施的商标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后来资本主义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①。这一时期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普遍规定,知识产权的确认或保护只适用本国法,其空间效力仅仅限于本国境内。而从19世纪末期起,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伴随着国际商业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日渐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技术和知识的国际性要求出现了矛盾。于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形成,表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步入国际化轨道。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扩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了干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经过修改、补充得以逐步完善。如受保护的作品,从传统的文字、音乐戏剧、舞蹈作品扩大到音像制品、广播节目、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专利保护的发明从产品发明扩大到方法发明、材料发明以至动植物品种的发明。此外,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缔结,如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使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些条约和组织所主张的措施和规定,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因而不同程度地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时至90年代,高科技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因而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磋商和贸易摩擦日趋频繁,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尤为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美国一方面通过修改其综合贸易法,以特殊301条款为武器,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美国自认为不尊重其知识产权的国家频频发起进攻,以贸易报复相威胁;另一方面,又主张撇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内,以达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事实上,知识产权一向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范围内进行讨论的,该组织所统辖的众多公约和协议已为知识产权制定了详尽的条款和规则,在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②。但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效率低,它所管辖的公约和协议由于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等原因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结果,经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妥协,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协议》,并于1994年4月15日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由各谈判方签署。
二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性文件。该协议共7个部分72条,主要规定了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标准、实施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引入了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在内的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从未涉及,该协议属首次引入。如《协议》第4条规定: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一个缔约方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集中体现。但同时透明度原则又是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协议》中要求缔约方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所有者能了解其内容③。
至于国民待遇原则,一直是《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协议》只是作了进一步重申。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1.保护范围上,把包括著作权、商标、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形式都列入保护范围,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在国际性文件中是首次涉及。
2.保护期限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了进一步延长。如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也不得少于10年。
3.实施程序上,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而现有的国际条约中实施程序只属国内法范畴。
4.权利范围上,强调了专利方面的进口权和计算机软件及电影作品的租赁权等。
5.争端解决程序上,引入了交叉报复手段,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把多边谈判和贸易报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后盾。相比之下,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则缺少这样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允许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为5年。但又规定任何缔约方应保证在过渡期内使他们国内的法律、规则和实践与该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总之,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增强了各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高到一个更新、更高的水平,并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国际准则。
三
我们知道,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反过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推动了各国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凡是科技和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较早地确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虽然自古就有四大发明等先进的智力成果,但封建制度与商品经济格格不入,谈不上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成果。直到本世纪初,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概念才开始引入我国。建国后的30年内,由于受计划体制和“左”的思想影响,知识不是商品,而被视作人类的共同财富可以无偿使用,因而知识产权立法长期被搁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应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有了迅速发展。在短短十几年中,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巴黎公约》(1985年)、《马德里协定》(1989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我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1978年至1992年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保护的高水准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把药品、化学药品、食品、饮料等为当今大多数国家保护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所保护的仅仅是商品商标的专用权;甚至在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仍保留着“内外有别”的做法。即中国公民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自动取得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则必须在中国境内发表才能取得著作权;对专利、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唯独著作权侵权行为无适用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试想,如果一国知识产权法保护面过窄,保护力度不够,势必会为仿制、假冒等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而依赖仿制甚至把仿制他人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作为基本政策,这个国家注定会永远处于二流以至三流的经济状态。相反,通过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一种支持投资的环境,将有助于一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而1992年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和《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又从外部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自1992年起,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按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靠拢。
立法方面:我国适时地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大体一致,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利国际化保护的程度。新《专利法》主要特点有:
1.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和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则的要求,授予药品、化学产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以专利,并对方法专利保护延伸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身。
2.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从8年延长至10年,这也是参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而作出的。
3.增加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所谓“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不仅有对进口其专利产品的禁止权,还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产品进口以履行其在中国实施专利的义务。这一规定,一方面为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符合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关于各国承担不因产品是在外国生产的而对专利权人有所歧视的义务的要求。
4.专利的国内强制许可受到限制。我国原《专利法》强调了专利实施的严格强制许可制度,而发达国家却很少有些规定。为了向国际规则靠近,新《专利法》对专利的强制许可作出了限制,即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公共目的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法律实施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前不久,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去年7月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同时,我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海关总署还就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④。由此可见,经过几年来的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正在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
四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是密不可分的,相辅成的。我国“复关”正是顺应了世界经济、贸易、科技发展这一大趋势的。遗憾的是,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未能结束中国“复关”的实质性谈判。但“复关”受阻绝不会影响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合作及中国对外经贸的继续发展,更不能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只不过是依照我国所设定的时间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此,笔者建议,今后除了继续遵循我国已经加入或签署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加强与其他贸易方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磋商、谈判和保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强观念,使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能落到实处,以达到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标准。
(一)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标准相比,尚有差距,仍需完善。
1.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已规定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我国法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未给予保护,对商业秘密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因此,要适时制定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
2.贯彻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对现有知识产权立法中与此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正。如:在《著作权法》中应取消“内外有别”做法,应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或单位还是外国人依法一律自动取得著作权。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则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我国法律却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保护期只有25年。尽管国务院后来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此有所修正,但规定软件自动保护仅适用于外国作品,这里又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应加以修改。最近,我国公开发布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实际上就是遵循透明度原则的体现。
3.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虽然增加了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但对国际上保护的原产地标志、厂商名称、驰名商标等尚未作出规定,今后有待于在商标法中加以完善。
(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固然重要,但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司法,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历史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强化知识产权法律贯彻实施的任务则更为紧迫。当前,除了逐步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机构,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力度,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可以适用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从根本上改变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状况。
(三)应逐步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成立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代理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为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的教育。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仿造别人的产品习以为常,自己的产品被别人仿制也不以为然;有些享誉国内外的名牌产品,因为忽视商标的国际注册,而被外国抢先注册,失去了国际市场;还有一些科研人员重视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却不懂得将科技成果产权化。如今,我国的企业界和科技界更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应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身独立自主开发能力,另一方面又应及时地将开发的成果产权化,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在全体公民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人们遵守和贯彻知识产权法律的自觉性。
注释:
①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出版,第473页。
②吴伯明《知识产权应用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59页。
③朱雪忠《论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与我国的对策》,《科技导报》(京)1994年1月3日第7版。
④《人民日报》1994年10月26日第3版。
作者介绍:夏文树 德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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