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法2017年产假
劳动法2017年产假
2017劳动法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家是否需要了解一下呢?下面是学优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法2017产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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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2017年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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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法2017年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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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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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法2017年产假。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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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2017年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2016-12-19浏览:分享人:贾胜盛手机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婚假产假怎么休?广东晚婚假取消~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北京的相关草案拟取消晚婚假~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息~供大家参考!
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卫计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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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调整后~则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增加产假=15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至于婚假的时间~山东目前的婚假~如果是晚婚的话将是:3天婚假+14天晚婚假=17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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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
去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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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这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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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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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2017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对产假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下面职场百科网小编为大家介绍2017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能帮到大家!
现行生育二孩规定:不享受晚育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
对于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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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二孩产假能休多久?
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更不是独生子女,因此,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基础性的98天。
到底会不会延长产假,或者让二孩妈妈也享受晚育假,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过,国家卫计委在本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会积极推动调整完善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同时要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最新2016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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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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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 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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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一)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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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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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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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方产假规定
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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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天。
晚育假期
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晚婚晚育标准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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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4]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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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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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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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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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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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劳动法产假工资,希望你喜欢。
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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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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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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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产假超过90天的,产前假应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
4、女职工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长产假,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定。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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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
6、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7、女职工产前需要休息保胎及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时间是否视为病假?
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应医疗机构证明的,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2017劳动法产假工资_劳动法产假工资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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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产假期间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产假期满后终止。但若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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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劳动法产假规定2017
劳动法产假规定2017
劳动法产假规定20172016-12-20浏览:分享人:邱林玲手机版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那么~劳动法最新产假规定有哪些呢?产假分类包括哪几种?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产假规定2017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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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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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该法生育的妇女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因此~各个地方的人大也有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职工的产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
二、产假延长
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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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对于产假还可以延长这种说法~想必很多人听说过~但是仍旧是一知半解。那么~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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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2016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2016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2016年新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上述规定。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法~晚婚晚育虽然取消~但是该法延长了产假的天数。具体是多少天?这由各国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予以确定。
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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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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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晚婚晚育的的男方有15天护理假;其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具体可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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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按此规定~则男方的护理假=15+5=20天了~具体你们那边怎么样~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查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具体法律条文。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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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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