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革命
对土地革命战争史研究中几个热点问题的看法
作者:徐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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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战争(又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是中国革命和革命战争的奠基时期,也是新型人民军队的创建时期。它使中国共产党人掌握了中国革命和革命战争的特点和规律,学会了革命战争的指挥艺术,确立了**在人民军队和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形成了以**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创建了一支新型的人民军队,形成了主力红军、地方红军和群众武装相结合的人民战争武装力量体制和一整套符合中国革命战争特点和规律的人民战争战略战术基本原则;开辟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道路,形成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格局;形成了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和军事路线,积累了丰富的治党、治国、治军经验,形成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革命传统和战斗作风,为中国革命和革命战争的胜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如何开展土地革命战争,坚持走什么道路、怎样创建新型人民军队、采取什么战略战术等,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需要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革命战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艰辛的探索,也曾在党内、军内产生过不同的认识和思想斗争。现就几个热点问题谈点看法,就教于同行和老前辈。
一、土地革命战争开始的时间问题
多年来,史学界对土地革命战争史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系统,在许多有争议的历史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对土地革命战争开始的时间问题,仍说法不一,各持一端。
有的认为开始于1927年7月中旬。这时,中共中央成立了临时政治局常委会,结束了陈独秀的**机会主义统治;决定将党所掌握和影响的部队向南昌集中,准备进行武装起义;准备组织湘鄂赣粤四省农民,在秋收季节举行暴动;拟议召集中央会议,讨论和决定新的方针和政策。
有的认为开始于八七会议。八七会议是中国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会议彻底清算了陈独秀的**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选举了以瞿秋白为首的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标志着土地革命战争的开始。 第三种意见认为开始于南昌起义。认为南昌起义不仅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也吹响了土地革命战争的号角。笔者赞同这一意见。首先,南昌起义的“第一个使命”就是开展土地革命。李立三在《八一革命的经过与教训》中说,南昌起义前召开的九江会议,对土地革命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张须提出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政纲为暴动的目的,因为南昌暴动的主要意义,就是要继续没收土地的斗争,实行土地革命。”“翌日(周)恩来到浔,始传中央的意见应该以土地革命为主要的口号”。随后,以贺龙名义发表了《告官兵书》,明确宣布:“中国的国民革命,第一个使命就是要实行土地革命。”其次,南昌起义
的历史任务是“解决土地、解放农民、打倒地主”。南昌起义胜利后,起义领导机关发布《中央委员宣言》,明确宣布:“继续为反对帝国主义、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在《联席会议宣言》中,也表示:“继续为解决土地问题,解决农民、打倒乡村封建地主之反动势力而奋斗。”再次,起义军开展了土地革命。据老同志回忆:起义军在南下沿途中,广泛张贴“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房”、“打土豪分田地”等标语,积极开展土地革命。
关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于南昌起义,中共中央早有定论。1927年8月5日,中共中央致信湖南省委,指出:“现在南昌政变,其主要目的是发动土地革命(中央另有通知)与湘、粤、鄂、赣四省暴动有力帮助。”同年8月8日,中共中央致信南昌起义前敌委员会,指出:“南昌暴动的主要意义在广大的发动土地革命斗争,因此这一暴动,应当与中央决定的秋收暴动计划汇为一贯斗争。”1933年6月30日,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为了纪念中国工农红军诞生6周年,决定把“八一”南昌起义作为建军节。决定指出:“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发生了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领导的南昌暴动,这一暴动是反帝的土地革命的开始,是英勇的工农红军的来源。”同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批准了这一决定,肯定了南昌起义既是中国工农红军的诞生日,也是土地革命战争的开始日。
二、选定井冈山为革命根据地的时间问题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是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工农革命武装首先开辟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对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是从何时确定创建的,迄今为止,史学界仍认识不一。
有的认为是从文家市退兵南下开始。1927年9月中旬,当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军进攻长沙受挫后,**果断决定放弃原定会攻长沙的计划,于9月20日由文家市出发,率领起义军向罗霄山脉中段挺进,创建革命根据地。这是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彻底摈弃城市中心论,毅然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退却。这不仅是中国革命的战略转折点,也是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开始。
有的认为是从永新三湾改编开始。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是一部分老同志。他们认为工农革命军到达三湾村时,**就有了建立根据地的思想。如赖毅说“三湾开了前委会,确定‘上山’”。熊寿祺说“在三湾改编时,**提出了建立根据地的思想”。韩伟说“三湾改编完了要建立后方”。
有的认为是从古城会议开始。10月3日,工农革命军抵达宁冈古城后,**在此召开了前委扩大会议,做出上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的决策。主要依据是谭震林等的回忆。谭震林说“工农革命军在宁冈举行了著名的古城会议,决定建立井冈山根据地”。何长工也回忆说“在这个会议上,初步总结了秋收起义的经验教训,决定在井冈山周围开展游击战争,并和地方党取得联系”,创建革命根据地。
有的认为是从水口会议开始。10月上旬,工农革命军在宁冈茅坪“安家”后,即由茅坪、大垅出发,沿湘赣边各县分兵开展游击活动,以扩大党和革命军的政治影响和解决给养。后经 县的十都,于10月上旬到达水口。**根据情况的变化,决定率领工农革命军折
返井冈山,开始创建根据地。主要依据是引证**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的一段话:“整个的罗霄山脉我们都走遍了,各部分比较起来,以宁冈为中心的罗霄山脉的中段,最利于我们的军事割据。”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说法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面。选定在井冈山创建革命根据地是经历了一个酝酿、决策的过程。文家市退兵、三湾改编,确实反映了**“上山”和创建根据地的思想。但由于当时迫在眉睫的任务是整编部队、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实行民主制度和废除军阀残余,稳定军心,来不及做出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明确决策。而这一重大决策则是在10月3日的古城会议做出的。这次会议比较详细地总结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团结和改造袁、王部队的方针,做出了在罗霄山脉中段创建革命根据地的决策。这是文家市、三湾会议的继续和发展。10月7日,**率领工农革命军进驻茅坪“安家”。至此,工农革命军完成了向罗霄山脉中段挺进的使命,开始了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新的战斗。
三、如何正确看待红四军党的“七大”问题
红四军党的“七大”是党史、军史上争议比较大的一次会议。红四军,是由**率领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军和由**、陈毅率领的南昌起义保存下来的部队、湘南起义的农军合编而成,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较强的战斗力,是红军中的骨干。红四军成立1年来,在**、**等领导和指挥下,在如何建军问题上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尤其在赣南、闽西艰苦转战中,经受了锻炼,得到发展。但是,由于红军主要来自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其中相当一部分军事主官来自旧军队,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和旧军队作风,如单纯军事观点、流寇思想、军阀主义残余、极端民主化、绝对平均主义等大量地反映到红四军的党和部队中来,再加上部队长期处于分散流动的农村游击战争环境和中共中央“二月来信”的消极影响,部分官兵不愿做创建革命根据地的艰苦工作,不习惯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甚至认为**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搞家长制,直接影响到红军的建设和发展。为此,中共红四军前委于1929年6月22日在福建龙岩召开第七次代表大会,力图解决上述问题。会上对上述一些重大原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克服红军中正在滋长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等正确意见被否定。会议未经中央许可,又越权选掉了中共中央指定的**前委书记职务,致使红四军后来遭受很大损失。同年9月21日,红四军又在福建上杭县城太忠庙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但仍未解决问题。中共中央根据新当选前委书记陈毅的报告和“七大”的会议记录,先后于8月、9月两次致信红四军前委,明确支持**的正确意见,并要求请回**仍任前委书记。同年12月下旬,**在福建古田主持召开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古田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统一了认识,通过了由**主持起草的会议决议,把红军建设的根本原则以党的会议决议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人民军队建设的根本纲领。
多年来对于这场争论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是资产阶级建军路线和无产阶级建军路线在党内斗争中的反映,是路线斗争。一种认为是个人之间的不同认识之争,**
应对造成这场争论负责任。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片面性。在红军初创时期,在如何建军问题上产生不同认识和争论是正常的,不能简单地把它上升为两条性质根本不同的路线斗争,但也不能轻易地否定这场争论的根本性质,必须正确对待。
四、如何正确看待**抵制“立三路线”问题
“立三路线”,是占据中共中央领导机关统治地位的第二次错误路线。1929年下半年至1930年上半年间,随着军阀混战的连绵不断、红军运动的初步发展和白区工作的初步恢复,党内已经存在着的“左”倾思想和“左”倾政策又有滋生和蔓延。尤其是在1930年5月中原军阀混战爆发后的国内形势刺激下,领导中共中央工作的李立三,于6月11日经政治局通过了“左”倾的《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数省的首先胜利》决议,过分夸大革命的主观力量和反动统治的危机,坚持城市中心论,反对**提出的中国革命要以农村为中心的思想,命令红军冒险进攻武汉等中心城市,企图实现革命在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给党和革命事业造成了损失,广大干部和党员都要求纠正这一错误路线。“特别是**同志,他不但始终没有赞成‘立三路线’,而且以极大的忍耐心纠正了红一方面军中的‘左’倾错误,因而使江西革命根据地的红军在这个时期内不但没有受到损失,反而利用了当时蒋冯阎战争的有利形势而得到了发展,并在一九三 年底至一九三一年初胜利地粉碎了敌人的第一次‘围剿’。”
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人对此提出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自始至终坚决地执行了“立三路线”,给中国革命造成了比“立三路线”更为严重的损失。有的认为**对“立三路线”的错误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开始是执行的,后来才进行了抵制。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片面性,尤其第一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
郭化若曾长期工作在**、**身边,对当年**抵制“立三路线”的情况十分熟悉。他在回忆录中说:1930年6月下半月,**在福建汀州主持召开前委扩大会议。李立三领导的中共中央特派员涂振农在会上做报告,传达了全国红军会议精神,批评了红四军不打硬仗、放弃打大城市的所谓“错误”,命令红四军等部进攻南昌、九江等中心城市,并规定红军的战略战术“只有进攻,无所谓退守”等。“**和**在组织上表示接受党中央的决定,但对李立三的整个方案是持怀疑态度的。**对当时革命形势做了马列主义的分析,对于李立三攻打大城市的方案,在执行中是根据实际情况慎重处理的”。红一军团由福建开到江西广昌集中后,前委于7月11日发布了由兴国向樟树推进的命令,只说“进略樟树,窥袭南昌”。“当时行动命令都是**同志授意下,由朱云卿参谋长主持,由我起草,然后送呈**、**同志审查修改后才发出的。命令措词和使用推进计划方式,是在**同志意图下经过考虑有意安排的,实际是并没有具体部署进攻南昌,这就是‘推’字的文章。”我们一到樟树,**就立即召集各军首长开会,讨论行动问题。会议决定“全军团西渡赣江,向湘赣边界转移。也就是说并不乘胜北上打南昌,也不在樟树附近等待由抚州、阜田两处可能来增援南昌之敌,而是佯攻南昌,再向敌薄弱处发展。”这些历史事实,不但表明了**坚决抵制“立三路线”,而且避免了红军强攻大城市可能造成的损失。“这
就是**同志高明之处”。当然,进攻中心城市是党中央的命令,这就要求**在抵制“立三路线”斗争中,既要尊重中央的命令,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反对错误的冒险主义,又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在这些严重斗争中的忍耐、等待、灵活以至斗争中的策略都是为了革命,为了革命战争的利益。他希望研究军事历史的同志,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绝不能人云亦云。
中央文献研究室于1991年在再版的《**选集》注释中,也对**抵制“立三路线”问题做了明确表述。释文说:“一九三 年八九月间,红军第一方面军进攻长沙。当时因国民党军筑垒死守,又有飞机和军舰的援助,红军久攻不克,而敌人的援军已日渐集中,形成不利形势。**说服了红一方面军中的干部,撤退围攻长沙的部队,接着又说服了干部放弃夺取中心城市九江和攻打其他大城市的意见,改变方针,分兵攻取茶陵、攸县、醴陵、萍乡、吉安等地,使红一方面军获得很大的发展。”由此可见,**对“立三路线”不但始终抱着怀疑的态度,而且在实际行动中是坚决抵制的。这一结论无需质疑。
五、**在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期间的3次战略性建议问题
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占据了中共中央的统治地位。他们为了推行其“左”倾冒险主义,向全国各苏区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中央代表机关和中央代表等。但是,这一错误路线在推行的一开始就受到以**为代表的党和红军广大指战员的坚决反对和抵制。因此,中共中央代表团在中央苏区先后召开了赣南会议、宁都会议等,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手段,把**等一大批德高望重的党政军领导人排斥在主要领导岗位之外,全面否定了**为党和红军制定的一整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
但是,**尽管被排斥在党和红军的主要领导岗位之外,许多重要会议都不让他参加。但他从党和红军的前途命运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党为公,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左”倾冒险主义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正如贺子珍所说:“**的态度是,只要让他出席会议,他都去,去了就在会上宣传他的观点,不管王明路线的执行者喜欢听不喜欢听。”尤其在第五次反“围剿”中,他看到红军陷入极其被动和不利的境地后,“非常忧虑。他出于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感”先后3次向党中央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一次是第五次反“围剿”开始时,**建议红军继续运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反“围剿”胜利的经验,实行“诱敌深入”的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充分利用苏区内的人民和阵地条件,不断疲劳沮丧敌人,造成和发现敌人的过失,尔后适时集中兵力,在运动中歼敌一路或几路,以打破敌军的“围剿”。
第二次是福建事变爆发后,**及时向中共中央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建议,红军主力应迅速向以浙江为中心的苏浙皖赣地区挺进,迫使“围剿”之敌回援其根本重地,以便红军在运动中集中兵力各个歼敌。
第三次是广昌保卫战失败后,**鉴于红军在内线作战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已经很少可能,甚至完全没有可能的情况下,向中共中央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建议,红军主力应向湘
中前进,以便调动“围剿”中央苏区之敌跟进,在运动中将其各个歼灭。
上述3次战略性建议,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政治家、军事家和战略家的深邃目光和一贯思想,令人信服。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人认为**的这3次战略性建议是后来总结教训提出的,并不是当年提出的。这种说法值得研究。
1936年12月,**在撰写《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论著中,首次披露了他在第五次反“围剿”期间的3次战略性建议的基本内容。文中说:“对于我们,当敌举行大规模‘围剿’时,一般的原则是诱敌深入,是退却到根据地作战,因为这是使我们最有把握打破敌人进攻的办法。”又说:“第五次反‘围剿’进行两个月之后,当福建事变出现之时,红军主力无疑地应该突进到以浙江为中心的苏浙皖赣地区,纵横驰骋于杭州、苏州、南京、芜湖、南昌、福州之间,将战略防御转变为战略进攻,威胁敌之根本重地,向广大无堡垒地带寻求作战。用这种方法,就能迫使进攻江西南部、福建西部地区之敌回援其根本重地,粉碎其向江西根据地的进攻,并援助福建人民政府”。并说:“此计不用,第五次‘围剿’就不能打破,福建人民政府也只好倒台。”文章接着说:“到打了一年之久的时候,虽已不利于出浙江,但还可以向另一方向改取战略进攻,即以主力向湖南前进,不是经湖南向贵州,而是向湖南中部前进,调动江西敌人至湖南而消灭之。”并说:“此计又不用,打破第五次‘围剿’的希望就最后断绝,剩下长征一条路了。”这是**对其所提建议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十分珍贵的第一手历史资料。
另外,贺子珍也是历史见证人。她在撰写回忆录时,也说:福建事变发生后的那几天,“**非常忙碌。他觉得,这是一个扭转红军被动局面的有利时机。他打开地图,仔仔细细研究了国共双方战斗态势,还收集了有关福建蔡廷锴部的情报。他考虑了新的作战方案,郑重地给中央写了一封信,提出两点建议:红军同蔡廷锴的部队联合起来,共同对付**的进攻;或者把红军队伍拉到以浙江为中心的苏、浙、皖、赣地区去,纵横驰骋于杭州、苏州、南京、福州之间,威胁敌之老巢,这样可以解中央根据地之围。”又说:**镇压了福建事变后,又集中兵力向中央苏区发动新的进攻,形势日趋恶化,**仍“在想还有什么办法能挽回败局”。过了两天,他“又提笔给中央写了一封信”,提出了新的战略性建议,但又被拒绝了。
当时任闽赣军区司令员的萧劲光也是历史见证人。他在撰写回忆录时,也说:我是1933年9月20日,也就是敌军开始向中央苏区举行第五次“围剿”前的第五天,奉命回到闽赣军区布置工作,准备迎敌。“我根据敌人进攻的态势和黎川一带我军防备空虚的形势,建议红军主力应及早集结于黎川东北的光泽、资溪一带,从侧面打击进攻黎川的敌人,不要死守黎川。”并说:“在此以前,**同志针对敌人进攻黎川一线的形势,也曾建议要采取诱敌深入的办法,将敌引入建宁、泰宁一带山区根据地,集中红军主力在运动中消灭敌人,这些建议也未被采纳。”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的《**传》、《**年谱》和一些很有造诣的党史研究专家,也对**在第五次反“围剿”期间的3次战略性建议都是充分肯定的,毫无异议。
六、红军长征有无准备的问题
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红军长征,震惊世界,成为中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也取得许多可喜的成果。但对于红军长征有无准备问题,众说不一。有的认为毫无准备,仓促出动;有的认为准备充分,出动从容。笔者认为红军的战略转移是关系到党和革命的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当时主持党中央工作的博古等人不能不有所准备,但表现了不应有的决策犹豫,准备不足,出动仓促。1934年5月,敌军占领广昌、建宁后,中央苏区的形势日趋恶化,红军在内线打破敌军的“围剿”已经十分困难,甚至没有可能,中共中央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曾考虑率领中央红军主力实行战略转移。并将这一设想报告了共产国际,成立了博古、李德、**三人团,负责“处理一切”。6月25日,共产国际复电,虽然表示同意中央红军主力实行战略转移,却认为:苏区动员新的武装力量“并未枯竭”,不必“惊慌失措”。据此,博古、李德等人在《五、六、七三个月战略计划》中,即未提及战略转移的问题,仍命令主力红军继续进行顽强抵御,企图“求得战略情况上的变更”;《八、九、十三个月战略计划》中,虽然提出了战略转移的问题,开始了战略转移的直接准备,“然而,新计划的基本原则依然同当时应取的战略方针相反”,仍然命令主力红军“用一切力量继续捍卫苏区,来求得战役上大的胜利”。直到9月上旬,红军驿前以北阵地全部丧失后,苏区日益缩小,人力、物力、财力已十分匮乏,在内线打破敌军的“围剿”已经根本没有可能时,博古、李德等人才被迫放弃在苏区内抵御敌人的计划,决定于10月或11月初实行战略转移。他们首先改变了过去不遗寸土的方针,决定以保存有生力量为主;其次,建立健全了红军的各级指挥机关,并协助地方党政军领导机关加紧进行突围的准备;第三,选定突围的方向,“准备到湘鄂西去”,同红三军和红六军团会合,先放下行李,尔后实行战略反攻,粉碎敌人的“围剿”,恢复中央苏区;第四,同陈济棠部进行秘密谈判,企图借路顺利通过粤军防区;第五,征集新兵,补充主力红军;第六,公开发表张闻天《一切为了保卫苏维埃。》的文章,发出战略转移的预先号令。
但是,对于战略转移这样重大的问题,博古、李德等人只限于上层少数人了解,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未提出讨论;中革军委下达的一系列命令、指示,多注明“绝对秘密”,严禁向干部和部队传达。“关于为什么退出中央苏区、当前任务怎样、到何处去等基本的任务与方向问题,始终秘而不宣”。特别是10月6日石城失守后,博古、李德等人被敌人的气势汹汹所吓倒,仓促决定提前1个月实行战略转移,许多党政军高级干部缺乏思想准备;部队尚未进行必要的动员和休整,有的部队一边撤离战场,一边匆匆踏上新的征程;新征集的战士也来不及进行集中和训练,即补入部队,等等,表现了不应有的“仓猝的出动”。
七、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性质问题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经出现过3个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个是红四方面军到达川陕后成立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个是陕甘苏区于1935年2月5日成立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个是中共中央率领红一方面军主力长征到达陕甘苏区后,于1935年11月3日决定沿用原陕甘苏区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名称。一些人对这3个名称相同的军委的性
质,特别是后一个军委的性质产生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该军委是隶属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简称为中革军委;一种意见认为该军委是隶属于中共中央的最高军事指挥机关,**任主席,**、彭德怀任副主席,实际上是中央军委。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准确的。
第一,中共中央所以沿用原陕甘苏区成立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是为了便于对敌斗争。中共中央率领红一方面军主力到达陕甘苏区后,暂时没有公开中国共产党的名称,而对内对外发布文告和指示、命令,多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名义。因此,这时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实际上是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的军事工作部门,隶属于党的组织系统,简称“中央军委”。
第二,中共中央沿用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名称的另一用意,还在于同1931年11月25日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相区别。这个军委尽管被张国焘的第二“中央”宣布撤销,已经失去其职能,但中共中央并未认可,依然存在。这对于同张国焘的斗争是有利的,也便于并争取其率领红四方面军等部北上,同红一方面军主力会师,以壮大抗日力量,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
第三,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后来演变为军委主席团,仍隶属于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193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为了便于领导和指挥三大主力红军的行动,决定成立军委主席团,由**、彭德怀、王稼祥和**、张国焘、陈昌浩组成。三大主力红军会师后,中共中央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于12月7日决定扩大军委主席团,由**、**、**、张国焘、彭德怀、**、贺龙等23人组成,**任主席,**、张国焘任副主席。中央军委的扩大,对于加强红军建设,保证集中统一指挥,顺利实行由国内革命战争向抗日民族战争的转变,准备直接对日作战等,都起了重要作用。
八、如何正确理解“以发展求巩固”的战略方针
“以发展求巩固”的战略方针,是中共中央到达陕甘苏区后,根据蓬勃兴起的抗日救亡运动和苏区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而提出的。对此,当时许多人都有疑虑,认为是冒险,坚决主张依托陕甘苏区逐步向西安方向发展,寻求同国民党中央军和东北军、第十七路军作战。这一主张被概括为“以巩固求发展”。另外,还有主张向北发展,经绥远,东进抗日;西进宁夏或北出五原、包头,与日军争先机,打通与苏联的联系,取得共产国际的援助。**则主张红军应乘全国抗日救亡运动的发展,东渡黄河进入山西发展,即“以发展求巩固”。 根据**的意见,中共中央于1935年12月23日在陕西瓦窑堡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中央关于军事战略问题的决议》,决定红一方面军举行东征,“把国内战争同民族战争结合起来”,“猛烈扩大红军”,“准备直接对日作战的力量”。根据会议的决定,中央军委于12月24日下达了《四十天准备行动计划》,准备东征。
1936年3月20日至27日,中共中央在红一方面军胜利进行东征战役期间,在晋西地区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传达了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决议,听取了**关于战略方针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争取迅速对日作
战是党和红军的重要任务”。红军的战略方针应是“以发展求巩固”,“现在只有发展才能求巩固”。并强调:我们在战略上必须采取大胆的方针,因为客观的形势好;战役上采取谨慎的方针,在有利地形上实行以多胜少,力求减少错误。同时规定:红一方面军“第一时期以经营山西为基本战略方针,在此方针下,向河北、河南、绥远三省境内作战役跳跃是许可的”。
遵照“以发展求巩固”的战略方针,红一方面军在东征战役胜利结束后,又进行了西征战役,巩固和扩大了陕甘苏区,筹集了大量物资,壮大了红军力量,扩大了党和红军的影响,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为三大主力红军胜利会师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证明:**提出的“以发展求巩固”的战略方针是正确的,决非冒险。
以上几个问题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肤浅看法,对于土地革命战争史研究尚需深入。诸如:对党的八七会议的评价问题、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对鄂豫皖边区的影响问题、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形成的时间问题、红军游击战争“十六字诀”是由谁概括提出的问题、**农村包围城市理论形成的时间问题、对红三军团第一次打长沙的评价问题、对富田事变的评价问题、如何正确看待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给军队建设造成的严重损失问题、宁都会议召开的时间问题、中央红军长征初期错误的性质问题、中央红军长征途中转兵的时间问题、对红四方面军撤离鄂豫皖苏区的评价问题、对张国焘擅自放弃川陕苏区的看法问题、红四方面军长征开始的时间问题、如何正确看待张国焘南下方针同党中央北上方针争论的实质问题和张国焘企图危害党中央的“密电”问题、红军长征落脚点选定的时间问题、对红二十五军九间房战斗的评价问题、对红二军团上山和下湖争论的评价问题、西路军形成和失败的历史责任问题,共产国际与东北抗日联军的关系问题等,仍有待于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史部】
(摘自《军事历史》2002年第4期)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
来源:热点论文 [ 2009-6-8 20:05:06 ] 作者:李良玉 编辑:论文
[摘 要]1950—1952年期间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政策步骤方面较之民主革命时期的土改运动有相当变化。在划分阶级成分方面有十一点新精神,在对待富农的政策方面有四点新内容,在土地财产的分配政策方面有六个新特点。新区土改的这些政策改进,基本保证了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扩大了受益面,保护了农业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和现代技术基础,减轻了社会震动。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执行的重要方针,也是它获得农民的支持,最后战胜国民党的强大法宝。1949年10月以前,全国大约有1.19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这主要是抗战以来中共所管辖的地区。1949年冬天,在中共新解放的一些地区,主要是华北的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区,加上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有0.26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1949年3月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规定,将来在南方新解放区,必须“首先有步骤地层开清剿土匪和反对恶霸即地主阶级当权派的斗争,完成减租减息的准备工作,”以便在一二年后“实现减租减息的任务,造成分配土地的先决条件。”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中共预定在全国解放后必须完成的计划。
南方新区土地改革的启动是在1950年6月。当月14日,**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1950年冬天完成土改的地区大约一亿农业人口,1951至1952年是1.64亿农业人口的大部分地区,余下0.2亿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暂不进行土改。
新区土地改革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力的作用。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国家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实行。同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称,新区土改“是一件翻天覆地的大事”,是“中国人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制度所发动的一场最猛烈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将在实际上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1](P.83)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处理相关事宜,乡、区、县、省农民大会及其选举的农民协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构。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农民协会的首项任务就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通则规定,地主富农均不得加入农协,土改完成之后富农才可以加入。除了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外,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不得加入农民协会。7月16曰,“人民日报”社论称,有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由于他们“并没有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所以就“不能允许他们加入”,他们“也没有理由要求加入”。[2](p.97)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依法惩办“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7月14曰的政务院会议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旨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7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所以赋予人民法庭以保障土改的职权,是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同时又“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3](P.108)
为了执行土地改革法等法规,各大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例如,1950年9月19曰,华东军政委员会第28次行政会议通过“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三个档次对破坏土改的地主判罪,即当众悔过、劳役、一年以下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凡勾结匪特反抗政府、杀害农民和工作人员、实行暴动、烧毁房屋粮食、有破坏农民运动的重大行为乃至致人于死,均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各地均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因反抗土改而受惩处,但现在还缺少准确的统计资料。有人记载,土改中大规模地处决地主阶级的成员,“也许有100万至200万人”。又有人认为,处决人数在20—80万人。[4](P.88)这些数字还有待于史料的证实。当时土改运动正与镇压反革命运动同时进行。有的论著指出,镇反运动于1950年10月全面开展,至1951年5月共逮捕150万人,其中处决50万人,此后便收缩处决政策,尽量少杀人。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任务,是惩处恶霸地主以及
对抗土改的地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由人民法庭处死者,似乎包括镇反运动的打击对象,所以总的数字和两者分别的数字还有待考证。
新区土地改革既延续厂建国以前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方法,又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
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政策路线,也是它获取农民支持的基本手段。建国以前的土地改革,被作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现在,民主革命大致结束,新区土地改革的推行,已经不仅为了最后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且被当作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必要环节。**说:“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井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这是中共在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
土地改革是一场群众性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容易造成失控局面。新区土改在坚定不移地推行土改路线的同时,更加强调避免混乱。这是由于1947年底至1948年初的土改运动中,曾经出现比较严重的多划地主富农成份、乱挖浮财、乱打乱杀等混乱现象。**的报告强调,今后的土改运动“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而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新区土改继续执行了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的方针,但是规定必须在各地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严密领导之下进行,农民协会是在官方严格控制下执行土改计划,并且明确规定不再如同1947年那样广泛组织贫农团之类的容易滋生过火行为的组织;土地改革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土改;经当地回民的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情保留;土改法也不适用于城市郊区。
划定阶级成份是土改的中心环节,因此,必须根据实际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这方面沿用了过去的政策框架,但是又根据新区社会状况作了若干改变。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作为评定阶级成份的依据。“决定”重新公布了1933年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两个土地改革文件,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井在这两个文件上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对有关阶级成份的定义,如地主、富农、知识分子、革命军人以及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份的确定,以政务院补充决定的形式增加了专门解释的内容;二是文件的最后部分增加了11条新决定。这些补充决定和新决定根据新区实际社会状况提出了一些阶级成份的新的标准和定义。它们包括:(1)二地主,即向地主租人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而转租于他人,生活水平超过中农者,视同地主;(2)将工商业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确定为阶级成份。这类情况称为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份。其他成份兼地主者,在土改完成以后即照其他成份待遇;(3)地主家庭的成员以所有土地的主要部分出租,其数量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之数量三倍以上者,虽然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生产劳动,仍应定为地主;(4)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之数量者,为半地主式富农;(5)知识分子的阶级成份分为几种情况,受雇于机关、企业、学校等为办事人员者,为职员;受雇于机关、企业、学校为工程师、教授、专家等,为高级职员:独立营业为生之医生、教师、律师、新闻记者、作家、艺术家等,为自由职业者;(6)手工业从业人员方面
分为手工工人、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三种;(7)商业从业人员分为小商、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8)革命烈士家属指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以及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阵亡将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16岁以下的弟妹:(9)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一般不划定阶级成份,只划定阶级出身;(10)凡依靠或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经常用暴力和权势欺压掠夺人民,造成其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者,为恶霸。经举告并查有实据者,由人民法庭判决处理;(11)解放前工人、农民、贫民女子嫁与富农、资本家不满三年.至解放后与其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改为富农、资本家成份:上述出身女子解放后嫁与富农、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一年后,应改为富农、资本家。
新区土改中对富农的政策值得研究
民主革命过程中对富农的政策一直是个不明确的问题。30年代执行的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946年的“五四指示”规定,“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但要注意如果群众要求“不得不侵犯时”,“不要打击的太重”。政策上的这种两可性,加上内战即将发生,需要尽可能的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各地的土地斗争都把富农的土地一齐拿出来参加平分,而实际结果则更进一步,是把“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3](P.386)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全体人口统一平均分配。这就是说,富农多于农民平均拥有数量的土地是要被没收的。与“五四指示”的不同之处是,大纲规定部分地保护富农的财产.包括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只征收这些财产的多余部分分配给农民。上述规定也仅仅是大纲的内容,各地执行的政策对富农的剥夺仍然激烈。比如,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规定,所谓多余财产,粮食房屋是指“留下种籽后吃了有余,住了有余的”;牲口、农具是指“超过该村农民所有的平均数”。经过这样的剥夺,富农和获得土改成果的贫雇农已经没有区别了。实际执行的结果远甚于此。1948年春天对土改进行纠偏,**发表演讲强调:“以后对富农只能征收其多余财产的办法。不能没收其全部财产、房屋,更不应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去对付一般富农。搞富农地财也不能如搞地主地财一样”。[4](P.106)这证明,各地大多用了扫地出门和全面挖浮财的办法对付富农。
在酝酿新区土改的时候,对富农的政策似乎有了改变的可能。1947年底至1949年春,中共中央着手对土改运动中的**过火行为进行调整,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1949年10月建国之前的局部地区的土改运动更加规范一些。1949年5月,北平市军管会颁布的土改文件“关于北乎市辖区土地问题的决定”,即规定只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而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其耕种权与所有权一律照旧不变”。据薄一波回忆,当时北平市郊区(不包括当时归河北省管辖后来才划归北京的通县专区的一些县),富农占有土地88 700亩,其中出租20 500亩,土改征收的就限于这2万多亩地。[5](P.118)1950年初,**访问苏联。在和斯大林
谈到土改问题时,斯大林“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斯大林的看法是“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3](P.264)应当承认,斯大林是根据苏联的经验来看待中国的富农问题的。他似乎过高地估计了中国富农的阶级能量。在这之前,即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土改问题时,**也提到过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但毛似乎更多地将其与江南工商业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考虑。他认为“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所以,“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须有所修改”。[5](P.119)**回国以后,即开始征询各地对于富农政策的意见。1950年3月12日,**致电邓子恢等大区军政负责人,提出是否可以暂时不动富农,“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5](P.272)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乱打乱杀;二是缩小打击面。政治上更主动;三是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各地意见中,中南局邓子恢和东北局认为,富农出租的土地应该没收,华北局、华东局和西北局不仅认为富农的出租土地不应没收,而且主张以后也不要再去动它。为厂提供讨论的依据,1950年3月间中南局和华东局各自按照自己对于富农政策的意见草拟了一部土地改革法草案。李立三提出了一个佃富农的概念,即有些富农从地主手里租来土地出租给农民.如果执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些佃富农的出租土地也应该没收。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共中央召开七届三中全会,土地问题是会议议题之一。**做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据薄一波回忆,**认为,如果大量出租土地,实际上就是半富农半地主,有些富农出租的土地可能会超过小地主。因此,不动富农的土地不能说死。[5](p.130)根据最后形成的新区土改文件,新区土改对于富农的政策有四个内容。第一,在确定富农成份的标准方面有所调整。1949年春天对土改运动纠偏时,曾经把富农与中农的界限,即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30%。现在,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这个比例仍为25%。超过二5%为富农,不超过为中农或富裕中农;第二,土改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三,土改法规定,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第四,政务院对1933年文件的补充决定规定,“向地主租人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子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其自耕土地与富农一样对待。土改法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扣除租人的土地数)。新区土改不再执行征收富农多余财产的政策。
在土地财产的分配政策方面,新区土改也有一些新的内容。表现在:(1)关于应予没收的土地。土改法明确规定,除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外,也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由于南方地区经济文化相对发达,有些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常常都以自有土地为经济来源之一。土改法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
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有关学校、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机构的经费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办法解决。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等,应与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2)不挖地主浮財。土改法规定,对地主是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的房屋与附带家具,但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里所说其他财产,包括衣服、饰品、金银、钱币等。**的土改报告解释说:“由于地主的多年剥削,多数地主是还有许多其他财产的。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瞒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还不如把这些财产留给地主,使地主“可以依靠这些财产维持生活”,或者“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3)对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公务人员及其家属的照顾。土改法规定,家住农村的革命烈士、人民解放军官兵、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及其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均应与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烈士本人计算为家庭人口。人民政府公务人员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也应与农民分得同样土地和生产资料,但可视其工薪等收入的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由于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论。其出租部分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拥有数两倍者,可征收其超过部分。但是,如其确系以劳动收入购买者,或者系鳏、寡、孤、独、残废人以此土地为生者,可酌情照顾。上述对烈士的安排,体现了优待;对军人的安排,既体现丁优待,也适应将来裁减军队的需要;对工人、自由职业者、小贩或其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的照顾,考虑到了南方地区城乡关系更为密切、更为复杂的特点。(4)对待其他农村社会阶层与人员的灵活性。土改法规定,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在农村,其职业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经常生活者,均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只有一口或两口人并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分得多于一人或两人的土地;回乡的城市失业工人及其家属,可分得同样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还乡的逃亡地主与国民党党政工作人员、受惩处的家住乡村的汉奸、卖国贼、战犯、反革命分子、破坏土改的罪犯之家属,可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等;(5)特殊土地山林的处理.南方地区经济的相对发达,不仅表现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繁荣,而且体现在农村经济的更加多样化和技术基础相对高一些。比如,更多一些茶山、桐山、桑田、果园、苗圃、鱼塘、水利设施、农业试验场等经济型园地:土地法规定,所有山林均按适当比例折合为普通耕地统一分配,原耕农民有优先分得权;原有水利设施可随田分配,不宜分配者可按原有习惯公共管理;使用机器耕种或者其他技术设备之农田、苗圃、农场、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桑田、大桐山等,不得分散。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归原垦者所有,不参加土改;华侨所有的土地房屋,另行处理;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矿山、湖、沼、河、港均归国有;铁路、公路、河道之护堤、护路,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地,不得分配;(6)地方政策更为弹性的特点。这方面以华东地区最为典型。华东地区农村,特别是江浙沪一带苏、锡、常、沪、杭、甬地区,农村经济有五个特点。一是地主兼王商业或者工商业家兼出租土地者比较多;二是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出租土地者比较多;三是农村公地多,据1950年7月统计一般占全部耕地的10—15%,多的占20%以上。各地情形不一,据统计土改前江苏苏南地区约占6—7%。这些公地大多用于一些公益性事业,例如学校、义仓等;四是农村租佃关系比较复杂,农民普遍有永佃权,地主出租地也有田底权和田面权之分;五是华侨多。这些特点本来是城市经济等现代经济因素发展的结果,它们不仅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的性质,而且也有带动农村发展,减轻农民贫困化程度,削弱社会对立情绪的作用。为了适应这些社会状况,华东土
改的政策掌握得更加灵活一些,政策性也更强一些。比如,规定在1950年7月以前经过了反霸、减租、合理负担等民主改革的地方,1950年冬天土改以前地主对自己的土地仍有所有权,农民“减租后仍须交租”,“地主在依法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是合法的”;[1](P.150)没收地主多余的房屋粮食“采取先留后分的办法”;没收来的不适合农民居住和生产使用的地主别墅,收归政府所有,“充作农村文化教育场所或其他公用”;工商业家在农村的某些土地财产,如私人住宅、厂房、仓库、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其他投资等,均给以保护;“一般富农的出租土地,应一律不动”;分配农村公地,尤其是宗族所有的土地,“应注意尊重本族农民的意见”,适当照顾本族农民的需要:对工人、自由职业者、职员、小贩等小量土地出租者给予充分照顾;“对于农民租人的有田面权的土地,在抽动时,应给原耕农民保留相当于田面权价格之土地”,等等。[1](P.134,134)上述新区土改六个方面的政策改进,保证了土改运动中避免掠夺性的乱挖浮财,尽可能的扩大了受益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业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和现代技术基础,缩小了阻力,减轻了社会震动。 新区土地改革1952年基本结束。据当年9月下旬的统计,建国以来的三年中,约有三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加上建国以前完成土改的老解放区,全国有90%以上的农业人口完成了土改。除了新疆、西藏以外,只剩下大约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留待1952年冬天至次年春天进行。新区土改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它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全体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的私有土地制度。通过土改,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连同老解放区全国大约三亿农民分得了大约七亿亩土地,由此每年免除地租3000万吨粮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起来。据统计,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28%:1952年比1949年增加40%左右,超过抗战前最高年产量9%。棉花等工业原料作物的产量1951年即已超过历史最高年产量。[6](P.116)通过土地改革.新政权获得了农民的高度信任,使他们成为其稳定的社会基础。
过去,新区土改是作为中共在建国初期的一项重要政略来看待的,但是似乎忽视了它在中共土改运动史上的地位。应该承认,新区土改在1927年以来的土地运动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它是中国土地运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涉及人口最多,动员范围最广,政策比较严密,运作过程比较平稳的一个土地革命阶段。所以能够做到这些。一是因为中共已经获得了过去长期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指导机关的“左”的思想和政策,农民的报复主义,流氓无产者的贪婪投机性,曾经造成土改运动中的严重乱打、乱杀、乱挖浮财。新区土改汲取了这些教训,预先制定了比较严密的政策,从而获得了成功。二是由于严酷的战争已经基本结束,中共获得了国家政权,掌握了城市经济,不再仅仅依靠农村经济支撑巨大的战争消耗。它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家财政制度.拥有了更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当它不再着重于把土改作为战争动员的手段,而更多地为了实现土改的社会改革价值的时候,这场革命当然会相对温和一些了。
改革方式的比较
1、土地政策的差别
ECA国家的农业转型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市场的发育。具体来说,这些政策包括 法律 是否允许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采取的方式,土地分配到个人的具体 方法 ,以及能反映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土地可流动性,如土地买卖、合约租赁等。
(1)土地私有权除白俄罗斯和中亚地区的农地仍属国有外,其余中东欧及大多数独联体国家允许全部土地私有化。
(2)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所有中东欧国家和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和阿塞拜疆4个独联体国家不仅承认土地私有权,而且法律上也不限制土地交易;俄罗斯和乌克兰虽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权,但却严格限制土地买卖,土地交易仅限于出租。吉尔吉斯斯坦在1998年才承认土地私有权,并规定土地交易都需在5年后方可进行;其余国家(包括多数中亚国家和白俄罗斯)基本上不允许土地私有化,但对土地交易的态度却有所不同。在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以及1998年前的吉尔吉斯斯坦,土地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障的,并且可以转让,而在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白俄罗斯,土地交易则被禁止。
(3)土地私有化的方式除阿尔巴尼亚外,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在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中,将土地归还给了原所有者;独联体国家以及阿尔巴尼亚则采取了“耕者有其田”的方法,即在公平的原则下将土地无偿分配给劳动者;匈牙利和罗马尼亚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即将土地归还给原所有者的同时,也无偿分配给农业劳动者,以体现社会公平。而中亚地区国家,只是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因此谈不上私有化。
(4)土地分配方法所有中东欧国家和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等少数独联体国家,实质性地将土地分配到了个人,而在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其他独联体国家,个人通常只是得到一张证明,标明拥有土地的数量,并未落实具体地块。
(5)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在 中国 农村 ,土地要定期重新分配,农民对土地缺乏稳定感。而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却不存在这种 问题 ,土地用益权一旦得到确定,就永久保持不变。土地使用权一般还可以继承,即使在那些不允许土地流转的国家也是如此。
综合来看,根据对土地所有权和流动性的政策规定,大体上可以将中东欧和独联体的22个国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允许土地全盘私有化的国家,包括中东欧国家、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共17国。在这些国家,私有权原则上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转让的自由性要受到限制;第二种类型是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形式,这些国家几乎所有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个人土地使用权只能继承,而不允许转让。这些国家包括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以及土库曼斯坦;第三种类型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包括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它们既保留了单一的土地国有形式,同时又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一样自由转让。
表1:转型国家的土地政策对比
国家 所属地区 私有化程度 私有化方式 土地分配方式 土工可流动性 波兰 中东欧 所有土地 归还+分配 无 可买卖,出租 罗马尼亚 同上 归还 地块落实到个人 同上 保加利亚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爱沙尼亚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拉托维亚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立陶宛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捷克共和国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斯洛文尼亚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匈牙利 同上 归还+分配 同上 同上 阿尔巴尼亚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亚美尼亚 所有土地 归还 地块落实到个人 可买卖,出租 格鲁吉亚 独联体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摩尔多瓦 同上 归还 先明确所有权,后将地块落实到个人 同上 阿塞拜疆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俄罗斯 同上 归还 个人有所有权,但不落实地块 可出租,未明确交易权 乌克兰 同上 归还 同上 同上 吉尔吉斯斯坦 同上 归还(原使用权转变成所有权) 同上 五年后可进行交易 哈萨克斯坦 同上 无 同上 可转让使用权,未明确交易权 塔吉克斯坦 无 无 同上 可转让使用权 土库曼斯坦 所有土地 无;农民最多可得到50公顷土地 农场内部租赁 禁止转让使用权 乌滋别克斯坦 无 无 同上 同上 白俄罗斯 仅限于家庭经营地块 无 无 禁止转让使用权,未明确交易权
2、土地归还方式的比较
将土地归还给原所有者是中东欧国家土地私有化的主要方式,而独联体主要是将土地无偿分配给劳动者。因此,土地归还方式的比较限于中东欧国家之间。
(1)归还起始期的认定土地归还是将土地所有权还给集体化前的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一般适用于合作社土地,而不适用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是在纳粹占领结束后随即进行的土地改革中从大财主手中没收而来的,这些人包括纳粹勾结分子、少数德国人、教堂和修道院等,归还这些土地显然毫无意义。中东欧国家的法律都将土地所有权的归还起始期定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例如,匈牙利定在1949年6月,捷克为1948年2月,保加利亚为1946年。因此土改后由国营农场经营的国有土地不在归还之列;只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将归还的起始期定在1940年8月,这些国家就是在那时被苏联兼并,并且所有土地都实行了国有化。由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农场没有明确界限,因此国有土地都在归还之列。
(2)归还机制中东欧国家有着各自不同的归还机制。如匈牙利的归还机制带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原土地所有者得到一份标明价值的证书,这份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的土地市场拍卖中竞标,并购得土地,甚至还可以在私有化拍卖中用来购买土地以外的资产;爱沙尼亚和立陶宛则允许受益人可以选择获得土地,也可以选择获得一份标明价值、并可用来参与城市土地等各类财产拍卖竞标的证书;罗马尼亚一般将土地归还给原所有者,但不一定就是原来那块地;保加利亚则尽量将土地归还给原来拥有这块地的人,或者用同等质量的其他地块来归还;波兰和斯洛文尼亚没有周密的还地计划,因为在这两个国家,国有和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一向都不被看重。
范文二:中国土地革命
中国农民土地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摘要:
关键字:土地国有制 土地私有制 土地市场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谓的“王土”其实是一种主权宣示.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土地历史制度的标志。
早在奴隶社会,西周开始实行井田制,这也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实质是土地国有制。而至于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动荡,战争不断,当权者不再区分公田、私田,这也就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更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
公元前221年,秦灭齐国统一中国。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农民苦不堪言。是以隋唐前期朝廷实行了短暂的均田制,以人口分配国家拥有的土地,实行租用调制。可是好景不长,唐朝后期因为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大为减少。当权者就开始实行两税法,这也是封建社会税赋的重大改革,虽然这种改革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也致使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更大大的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到了明初,地方设立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多税合一,人田分担,这才稍稍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清初,康熙帝实
行“更名田”固定人丁数,可以买卖土地,而且当权者许诺“永不加赋”,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中国农业发展。
19世纪初,清王朝走向衰落,闭关锁国,妄自尊大,农民生活苦不堪言。中国国内反抗清王朝的起义此起彼伏。其中最著名的是太平天国运动。受基督教影响的洪秀全在广西桂平发动武装起义建立太平天国,并颁发《天朝田亩制度》,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但是由于领导者和主力军都是农民阶级,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完成时代任务。是以天平天国运动只如昙花一现,农民处境还是未能改变。自1919年五四运动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为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打土豪、分田地,进行土地革命,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确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1986年,国家通过土地管理法,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第二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权转让,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
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臵土地的新制度。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1992年**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臵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范文三:土地革命路线
四一二事变后,位于南京的国民政府一方面镇压中国共产党,另一方面继续对奉系军阀作战,以其完成统一全国的目标。
1927年8月1日,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中国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7年10月,**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 土地革命,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1931年春,**总结土地革命 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则是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帮助贫苦农民解决土地问题,才能调动起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党成立之后不久,就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列入党的行动纲领。 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为中国土地革命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指明了正确航向,对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这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动农民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满足无地少地的农民的土地要求。在这条土地革命路线的指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土地革命推动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红军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一、关注土地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农民问题
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根本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农民问题。在中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以上,是中国经济政治生活的主体,也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瞿秋白十分重视农民问题,他是我党最早注意到农民问题的领导人之一。,,,,年,瞿秋白就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没有农民的辅助,不能有尺寸功效。”因此,他积极地宣传“‘农地革命’是中国革命之中枢”,“中国革命如果不能解决农民问题,是永世也不能胜利的”。 1、 如何对待土地革命中的农民同盟军。首先是要“引导农民到有组织的斗争,到自觉地创
立苏维埃政权和实现土地革命的斗争”,当然农民不能各自为战,“要去联络乡村中的农
民运动”,更不能孤军奋战,“要去联络”先进的“城市中工人阶级的斗争”。其次是进
一步启发农民的觉悟,“加紧注意农民的群众组织(农民协会,农民委员会,农民的秘
密结社等等)。巩固无产阶级在农民之中的指导作用”, 最后,瞿秋白强调了党在农民
中要适时地提出正确的中心口号的必要性,“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交给农民代表会议”,
而且要制定适合农村斗争实际的“战术的路线”,集中农村中的基本力量“贫农”和“巩
固的同盟者”中农,共同对付“主要的敌人豪绅、地主”。
,(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只有坚定地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才能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为“中国没有土地革命便不能铲除帝国主义军阀之统治和剥削得基础”。只有解决了土地问题,农村根据地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立住脚,从而解决在农村环境下一系列的错综复杂的问题;瞿秋白将农村阶级分为:地主、富农、佃农、自耕农、半无产阶级及农场工人五个阶级。阶级成分划分以后才能集中火力展开斗争,从地主那里获得土地,来满足缺地和少地的农民的需要,当时“无地的及少地的贫民,人数非常之多,生活非常窘迫,??都处于地主阶级的半封建半农奴制度地剥削和压迫之下”;土地问题解决以后,为了保护土地改革的成果,建立巩固的农民政权凸显出来, 土地革命在中国革命史、中国近现代史乃至在中华民族历史上,留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
首先,它使根据地范围内人数最多原来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废除了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并取消了先前所欠土豪劣绅的债务,政治上翻身当家作了主人。同时,中农阶层也增加了土地,而且,在乡政权中担负工作的中农也约占40%。由此,在农村根据地形成了较为巩固的 由贫雇农及中农组成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约占农村人口90%,他们在经济上获得了好处、政治上得到了解放。这为中国共产党长期在农村领导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结指出“苏区土地革命的威力:,扫荡了一切封建的残迹,千百万农民群众从长期的黑暗中惊醒起来,夺取地主阶级的全部土地财产??废除了高利贷,取消了苛捐杂税,打倒了一切与革命为敌的人而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农民第一次从地狱中出来,取得了主人翁资格,这就是苏维埃政权下与国民党政权下农村状态的根本区别。”
其次,土地革命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好处,革命积极性空前提高,踊跃参加革命战争,保卫和建设革命根据地。在各根据地内,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摧毁了封建制度,打倒了贪官污吏和地主豪绅,废除了族长、家长及父权等宗法制度,长期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劳苦大众成了社会主宰者。在根据地内,普遍实行了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经过人民选举,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正是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地内的广大群众
拥护共产党,支援革命战争。
第三,土地革命不仅使革命根据地内的经济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由于这种变化,还使其他方面的社会风气发生了重大变化。豪绅地主被打倒,威风扫地;工农群众当家作主,扬眉吐气。工农群众的子女得到了上学受教育的机会。
再者,土地革命后,建立起了新的苏维埃政府,在新的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军民情深、干群融洽、官兵团结,形成了一种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在苏维埃共和国内呼吸着新鲜的空气,迸发出冲天的革命干劲,为人民的解放、革命的胜利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妇女同男子一样,享受着政治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婚姻自由的权利。
土地革命是一场社会性革命,他同任何社会革命一样,有其失败之处。举其要者,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土地革命过程中存有一些过错。(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三)禁止土地买卖。它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极大麻烦,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还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最终不能自拔,而陷入放弃。它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有些人分到土地后,未必能经营好这些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二,土地革命受到了当时党内“左”倾错误的冲击。《草案》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中农分中田、贫农分好田、不分新老苏区而一律强制执行等。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 (一)地主不分田,实际上不给地主生活出路, 富农分坏田,实际上也限制了富农的生活条件,。(二)中农分中田,贫农分好田,侵犯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中农与贫农的关系,影响了中农的革命积极
性,实际上,削弱了党在农村的革命力量。(三)由于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不十分明确,造成了阶级阵线混乱。
其三,随着主力红军的战略转移及农村革命根据地的丢失,土地革命的成果难以巩固而付诸东流。由于王明的“左”倾教条主义错误,造成红军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但是,经过这场革命,农民的觉悟提高了,要求获得土地的愿望更加强烈了。经过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斗争,又经过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农民终于得到了那份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心爱的土地!
二、创造土地革命理论以指导中国革命从胜利走向胜利
对旧中国土地制度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深刻分析是创建土地革命理论、制订土地革命总路线和 各项土地政策法规等的前提。
1( 旧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指出旧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的原 因是: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是一个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互相争夺的半殖民地”。这一社会经济现象改变了中国原来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国的封建社会继续了三千年左右。直到十九世纪的中叶,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这个社会的内部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外国资本主义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又一方面,则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的特点: 一是“封建时代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是被破坏了; 但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不但依旧保存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显然的优势。”二是“民族资本主义有了某些发展,并在中国政治的、文化的生活中起了颇大的作用; 但是,它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它的力量是很软弱的,它的大部分是对于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的。”三是帝国主义操纵了中国财政和经济命脉,在日本沦陷区,甚至一切都为日本帝国主义所独占。四是“由于中国是在许多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或半统治之下,由于中国实际上处于长期的不统一状态,又由于中国的土地广大,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极端的不平衡。”五是“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特别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大举进攻,中国的广大人民,尤其是农民,日益贫困化以至大批地破产,他们过着饥寒交迫的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是世界上少见的。”这种社会经济结构是“外国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相结合的结果。” 2( 中国革命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上述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特点,**指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必须有占全国 80% 的农民的勇猛参加,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有了无产阶级、农民参加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
3( 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指出,中国无产阶级是中国最先进的阶级,是革命的领导力量,但必须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在中国社会的各阶级中,农民是工人阶级的坚固的同盟军”“农民在全国总人口中大约占百分之八十,是现时中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中国的贫农,连同雇农在内,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七十。贫农是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广大的农民群众,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最广大的动力,是无产阶级的天然的和最可靠的同盟者,是中国革命队伍的主力军。”**认为,要调动贫农、雇农的积极性就必须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因此解决土地问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目标。所以他提出,在当时的中国,只有通过土地革命才能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以制定正确的土地革命总路线和执行土地革命总路线的策略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关键问题和根本途径。
4( 中国革命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农村。**指出: “因为强大的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反动同盟军,总是长期地占据着中国的中心城市,如果革命的队伍不愿意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妥协,而要坚持地奋斗下去,如果革命的队伍要准备积蓄和锻炼自己的力量,并避免在力量不够的时候和强大的敌人作决定胜负的战斗,那就必须把落后的农村造成先进的巩固的根据地,造成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伟大的革命阵地,借以反对利用城市进攻农村区域的凶恶敌人,借以在长期战斗中逐步地争取革命的全部胜利。在这种情形下面,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不是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 ,由于中国土地的广大( 革命势力有回旋的余地) ,由于中国的反革命营垒内部的不统一和充满着各种矛盾,由于中国革命主力军的农民的斗争是在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这样,就使得在一方面,中国革命有在农村区域首先胜利的可能; 而在另一方面,则又造成了革命的不平衡状态,给争取革命全部胜利的事业带来了季节性和艰苦性。”
5( 土地革命依托于农村革命根据地。( 1) 农村革命根据地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性。“一国之内,在四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有一小块或若干小块红色政权的区域长期地存在。”其条件是: 一是在帝国主义间接统治的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国,白色政权间的长期的分裂和战争,使一小块或若干小块的共产党领导的红色区域,能够在四周白色包围中间发生和坚持下来。二是地方的农业经济( 不是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 和帝国主义划分势力范围的分裂剥削政策。三是深受民主革命影响的地方。四是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五是共产党组织的有力量和政策的不错误。抗战时期,**进一步指出“一切游击战争的根据地,只有在建立了抗日的武装部队、战胜了敌人、发动了民众这三个基本的条件逐渐地具备之后,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2) 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分布状态。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具体分布状态是许多小块根据地。**领导的湘赣边界的农村根据地,“割据地区一天一天扩大,土地革命一天一天深入,民众政权一天一天推广,红军和赤卫队一天一天扩大”。抗日战争时期,“总起来看,中国将是大块的乡村变为进步和光明的地区,而小块的敌占区,尤其是大城市,将暂时地变为落后和黑暗的地区”。( 3) 根据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分布规律,**制定了发展革命根据地的正确的政策: “坚决地和敌人作斗争,造成罗霄山脉中段政权,反对逃跑主义; 深入割据地区的土地革命; 军队的党帮助地方党的发展,军队的武装帮助地方武装的发展; 对统治势力比较强大的湖南取守势,对统治势力比较薄弱的江西取攻势; 用大力经营永新,创造群众的割据,布置长期斗争; 集中红军相机迎击当前之敌,反对分兵,避免被敌人各个击破; 割据地区的扩大采取波浪式推进政策,反对冒进政策。”
6( 制定和执行正确的土地革命总路线。土地革命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党的土地革命总路线 及其政策法规的正确性。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革命的总路线是: “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这条总路线是**根据对旧中国农村阶级关系的正确分析而制订的,反映了最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 以户为单位计算) ,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因此,我们的土地改革所反对的对象,人数甚少,而乡村中能够参加和应当参加土地改革统一战线的人数( 户数) ,则有大约百分之九十以上这样多。这里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 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我们的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土地革命总路线制定了,还需要许多具体工作环节的紧密配合: 一是必须将贫雇农的利益和贫农团的带头作用,放在第一位,同时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 二是“要把一切不是坚决破坏战争、坚决破坏土地改革,而在全国数以千万计( 在全国约三亿六千万乡村人口中占有约三千六百万之多) 的地主富农,看作是国家的劳动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
主个人。必须按照土地法给以不高于农民所得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三是不同地区用不同策略来实施土地法。解放战争后期,土地法在三种地区( 日本投降后的老解放区、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一九四五年九月到一九四七年八月两年内所解放的地区,大反攻后的新解放区) 施行,老解放区“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日本投降至大反攻的解放区“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并且应当准备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还要复查一、二次。”新解放区分两个阶段实行土地法: 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 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出来分配,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 四是“不要性急,应依环境、群众觉悟程度和领导干部强弱决定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的速度”; 五是“不要全面动手,而应选择强的干部在若干地区先做,取得经验,逐步推广,波浪式地向前发展”; 六是在新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和酌量调剂种子口粮的社会政策和合理负担的财政政策”以免“过早地分土地,使军需负担过早地全部落在农民身上,不是落在地主富农身上。”“这样一个减租减息阶段是任何新解放地区所不能缺少的”; 七是制订了从土地改革到生产的全部工作程序,分为十大要点: 调查、整党、组织贫农团和农会、划分阶级成分、分配封建土地和封建财产、调整或改订农业税( 公粮) 负担的标准、整顿党的支部组织、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强调“必须使一切直接从事土地改革工作的同志了解这样的工作过程,避免工作的片面性”。 三、**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对当代中国发展的战略价值
**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里所蕴涵的“智慧之花”仍然能够作为我们分析当代社会经 济问题时的思维工具,这正是**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战略价值。 1( 运用**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明晰当代中国的所有制状况,进而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所有制问题一直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核心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方面的理论创新一直是我党解放思想的重要突破口。党的 11 届 3 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正确认识和理论创新,在以下两个层次上不断推动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逐步变迁。第一层次是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政策规定:自党的 11 届 3 中全会以来关于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尤其是党的 17 大提出“两个平等”,即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等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政策基础。第二层次是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混合势在必然,我们党在政策上及时做出反映。1992 年14 大提出“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4 届3 中全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经济单位越来越多。1997 年 15 大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15 届 3 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 年 16 大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6 届 3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2007 年 17 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过 30 年我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当代中国的所有制经济状况已经发展成为如图 3 所示的复杂结构。这种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正是当代中国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制度基础。
2( 运用**土地制度和革命思想中蕴涵的科学方法论,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体系、行动方略和终极目标。根据**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的思维方法,我们可以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 图 4 所示) ,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根据**土地制度和土地革命思想的系统思维方法,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行动方略概括为全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标概
括为: 五大文明建设、三类社会建设、四个产业链的建设、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图 5 所示) 。 3( 运用**土地革命思想中所蕴涵的科学方法论,构建当代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经营制度。当代中国农村的问题仍然是土地问题。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 30 年后需要继续深化当代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当代新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构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服务体系; 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范文四:土地革命
第3课 土地改革(教案)
一、教材分析
本课是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巩固的内容。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本课前承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后启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在本章教材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学情分析
初二学生经过一年多的历史学科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历史基础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为教师在教学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知识。初二的学生好奇心强,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好奇心,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理解土地改革的开展原因、开展及基本完成;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公布,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引导收集整理或向家人、长辈了解有关土地改革的信息,理解和认识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形成正确的历史概念,学会收集、分析、整理信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认识土地改革的作用与抗美援朝的胜利一样,都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为即将到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准备了条件。
四、重点和难点
1、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公布,土地改革的开展和完成。 2难点: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五、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学生准备:提前预习课文,向家人了解土地改革的历史。
六、教学方法
通过播放视频创设情景,分组讨论、启发式教学等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
七、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课件播放歌曲《白毛女——秋收》通过杨白劳的唱词中唱到:“高粱谷子望不到到边,黄家的土地数不完,东家住高楼,佃户们来收秋,流血流汗当马牛??”这种状况是什么时候结束的呢?农民什么时候有了自己的土地呢?让我们一起进入第3课土地改革。
2、讲授新课:
本课共学习三个板块:农村筑起土地梦
改革掀起创新路
农业走向发展路
板块(一)农村筑起土地梦
课件展示中国农村解放前的具体情况。
师: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当时土地大多掌握在谁的手中?
生:土地大多掌握在地主手里。
师:解放前的旧中国,地主占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不干活,还坐享其成;而占农村人口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师:怎样改变这种情况呢
生:进行土地改革。
师:土地改革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土地改革的原因:
生:结合课本回答。
教师明确:(1)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根本原因)(2)新中国成立时,占全国三亿多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农民迫切要求得到土地。
过渡:为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新中国的领导人怎么办?
板块二:改革掀起创新路
(二)土地改革的经过:
(1)时间:
(2)地点:
(3)法律文件:
生:结合课本回答,1950——1952年、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课件展示: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师:《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课件展示。
(4)主要内容:
师:土地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生:结合课本回答。
教师明确: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从“地主私有”转变到“农民私有”,仍然是属于土地私有制。
教师播放视频:《土地改革》,让学生对土地改革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感知。
师:结合材料内容回答:土地改革的具体办法是什么呢?
(5)具体办法:
生: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
师:注意保存富农经济,也分给地主一份应得的土地,让他们自食其力,富有人文主义精神,减少了改革的阻力。
教师组织学生比较: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师:此次土地改革的何时完成?取得了什么成果?
(6)结果:
生:结合课本回答。
教师明确:(1)1952年底,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2)免除每年向地主缴纳700亿斤粮食地租。(3)农民获得解放。
课件展示读图说史。
学生上台展示:看图说史。
教师对学生的展示进行点评。
过渡: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中,“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终于得到了实现。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板块三:农业走向发展路
(三)土地改革的意义:
课件展示材料:
时任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的陶鲁笳说:“农民得到了土地,我们的党就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全国农民拥护的事情,那个时候,没有办不成的。所以说,这是一次最彻底的最全面的最成功的一次土地改革。”
师:1952年,土改完成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对农业生产有何影响? 生:结合课本回答。
教师明确:(1)彻底摧毁了两千多年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2)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3)人民政权更加巩固。(4)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5)为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师:土地改革的进行,有利于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都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材料探究环节。
3、课堂小结:
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史海扬帆环节。
1.从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到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中国农民拥有土地的千年梦想都没有实现,真正的“耕者有其田”是在后普遍实现的。( )
A.新中国成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
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 D.1952年
答案:D
2.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分到土地的农民有:
A.1.5亿 B.3亿 C.4亿 D.9亿
答案:B
3.新中国成立前,下列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说法不正确是( )
A.土地制度极不合理
B.只有老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
C.占农村人口极少数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绝大部分土地
D.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占有大量土地
答案:D
【读图说史】
【材料探究】
材料: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请回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哪一年颁布的?有什么政府颁布的?
(2)土地改革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1)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2)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农民迫切要求土地。
4、感情提升:
土地改革实现了中国农民两千多年来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梦想。2005年以来,中央采取了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民殷殷的关怀。在党中央新的农村工作方向指导下,农民的梦想一定会飞扬得更高、更远。
八、教学反思
教学环节方面:根据教学内容整合了三个板块:(一)农村筑起土地梦、(二)改革掀起创新路、(三)农业走向发展路。每个板块都使用大量的历史图片和资料进行了分析,极大
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课堂气氛浓厚,课堂效率极高。
教学方法和互动方面:通过播放视频,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习兴趣。通过材料探究和上台展示等,学生参与度较广,培养了学生积极动手能力,培养学生自主合作的能力,也培养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课件方面:以视频、图片、文字等为载体,更直观、具体,能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 不足方面:学生上台展示,要点放不开,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以后的教学中还需努力。
范文五:土地革命时期
1927年10月,中共东江特委领导广东海丰、陆丰等地农民,在南昌起义部队余部编成的工农革命军第二师(师长董朗,党代表颜昌颐)的配合下,继4月、9月两次起义之后,再次举行起义,占领了海丰、陆丰及其附近地区。不久,彭湃回到海陆丰,任东江特委书记,领导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和红军。
1927年11月18日至21日,海丰全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11人,彭湃在会上代表党中央作了政治报告。12月1日,彭湃和红二师在红场主持召开庆祝苏维埃政府成立大会。
1928年1月,广州起义部队余部编成的工农革命军第四师(师长叶镛,党代表袁国平)进入海陆丰,加强了海陆丰的革命力量。为开辟海陆丰革命根据地打下了武装基础,1月下旬,在红宫举行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决定把县苏维埃政府改为县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大会确定建设大安垌、埔仔垌、朝面山、中峒后方根据地,开展长期的游击战争以及推行土地革命等工作。2月,海陆丰的共产党员从3000人发展到1.8万人,共产党员在海陆丰的革命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
1928年2月,李济深集中三个师及四艘兵舰分四路进攻海陆丰。2月29日、3月1日,陆丰城、海丰城相继被攻陷。红二师、红四师和海陆丰工农武装曾多次反攻,终因敌我力量悬殊,损失很大。3月中旬,红二师、红四师撤往惠来,在普宁、潮阳一再受挫,只得撤回海陆丰山区。红军在根据地迂回游击,8月,红四师师长叶镛同志不幸被捕牺牲,徐向前同志接任师长。敌军继续残酷“围剿”根据地。在半年时间内,根据地的党、政、军干部、战士及海陆丰革命群众牺牲了五、六千人,其中有省委领导人张善铭、赵自选同志,东江特委委员杨望、林铁史、张威同志。在大南山的东江特委书记彭湃8月下旬奉命离开东江,代书记郑志云于同月在惠来牺牲。10月,以陈舜仪为书记的中共海陆惠紫临时特委成立。考虑到红军二、四师只余几百人,且多数伤病,经省委同意,特委成立了专门机构,输送红军去香港就医,或转移各地参加革命斗争。此后半年,包括二师师长董朗、四师师长徐向前、党代表刘校阁等同志先后撤离海陆丰。
1929年9月,海陆紫特委在省委指示下重新组建红军。10月,在海丰朝面山正式成立工农红军第六军第十七师第四十九团,团长彭桂,政委黄强,下辖三个营,不久发展到一千多人。四十九团发展游击战争,转战海丰、陆丰及惠阳广大区域,开辟了海丰、陆丰及惠阳、紫金四县边区根据地。1929年冬,海丰、陆丰两县苏维埃政府在根据地恢复活动。1930年春,海丰、陆丰两县苏维埃政权之下的人数达三十余万。海陆丰人民迎来了第二个革命高潮。1930年夏,立三“左”倾错误影响到海陆丰,部队和根据地都受到损失,后逐渐恢复,并有新的发展。
1932年春末,张达师及张瑞贵师一部进八海陆丰,疯狂“进剿”、“清剿”、“屯剿”。1933年春,红一团挺进紫金受挫,撤回海陆丰山区分散坚持斗争。1934年,海陆丰边界赤卫队被围失利,海陆丰人民武装斗争便暂告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