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经济与法
2006.12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
张
哲
陆
湖北
璐
武汉
43006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给传统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商标保护制度的局限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所
带来的新情况,从而产生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商标的侵权与保护关系。另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示范法让各国作为立法时的参考。本文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做出论述,望能够对电子商标的保护做出一份努力。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4一、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开始渗透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它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急需法律来调整。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方式的革命,涉及的不仅涵盖传统法律规范调整的所有领域,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此同时,商标也被网站经营者和电子出版商由显示环境眼神使用到虚拟的网罗世界,给传统的商标权保护也带来了种种挑战。由于网络世界虚拟空间的特殊性质,其中主要是其世界性及技术发展的影响,导致了网络世界商标所有权争议的层出不穷。因此,在网络世界中如何才能防范自己的商标权不被人侵犯,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已经成为了众多的网络经营商和电子出版商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商标(Trademark ) 俗称为“牌子”,它是印刷在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一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构成,它使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有所区别。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次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发生在1618年的英国,起因是一个布商假冒另一个布商的标识而引起的。到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首次肯定了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另外,法国在此前后的1803和1809年,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申明了商标权应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具有相同地位。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1857年,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因为商标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和功能,所以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商标由独特的词汇、图案或者词汇与图案的组合构成,其能够证明商品的制造者、服务的提供者,以与其他人所制造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相区别,即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其依附于产品或服务而存在。在商品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的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和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能直观地反映商品的来源,能够使消费者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一个享有盛誉的商标,意味着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商标的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所有的商标拥有显著的特色导致了商标的选择、设计和创牌,凝聚着商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 12-040-02
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艰辛劳动,商品因此也就成为企业的无形财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生产者和经营者也都将商标视为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象征,视为企业的生命。
二、商标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一)商标与电子商务
网络同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一样,具有大规模散布广告和其他市场信息的能力由于买卖双方还可以通过它进行谈判和交易的商业往来,网络在成为一种新媒体的同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市场,多数网络提供一个买卖交易的环境。商标在网络世界的角色就如同它在传统的媒体和市场中一样重要。
商标具有区别一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活服务的特殊功能,历来是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任何厂商想建立其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声誉,都离不开商标或其他商业性标识。许多厂商不惜花费重金利用各种传播媒体或醒目招牌,不遗余力地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以期扩大其商标或其商业标识在消费者中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商标及商标法的影响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间和空间对信息传递的阻碍。在电子商务中,越来越多的厂商意识到互联网是一种最有效的传播工具和营销手段。如前所言,商标在电子商务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与网下商标一样,网上的商标也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目前,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可能无限期地续展),并进行长期地广告宣传,以此为商标建立良好的信誉,这使得商标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商标所起的作用比在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过之而无不及。
互联网的全球性给商标使用锦上添花,它使商标在消费者间的传播速度大为增加。过去企业必须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打造商标的知名度,而今天他们只要投入大量金钱发布密集的、有针对性的网络广告,便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该商标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所认知。可以说,网络的便利性以及无国界性这些优点使它成为造就驰名或著名商标的温床。
但是,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使得商标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不同于传统使用,这就产生了现行商标法未能解决的问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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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管理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管理
1、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已经开始改变全球的经济结构;同时,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在技术和经济领域内的革命性突破,而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除我们所熟知的网上域名、商标和版权问题之外,电子商务专利问题也已成为各界争论的又一热点。同时,专利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现代信息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靠知识,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受环境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也是一样,特别是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应用,这使得每个国家都把加快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现代企业重视无形资产管理也就理所当然。
2、专利权——电子商务企业的新筹码
2.1 专利权对于企业的意义
事实上,专利长期以来就是企业用来保护自己、维持竞争优势的一种方式。然而,网络及相关技术引发的无穷创意,已经使得专利较以往具有更高的价值。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具备有效的电子商务模式和方法专利就象拿到了护身符一样,让竞争对手无法全盘照抄别人的成功模式,从而使企业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另外,在融资以及最终争取客户方面,对一些公司来说,仅仅申请专利就已经足够了。很多公司逐步认识到商业创新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因此专注于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的开发。日本的日立制作所从1996 年度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取得经营模式专利的活动,现在已提出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日本Lion 也正在申请一种提高供应链效率的库存管理专利。该公司认为,尽管是制造业,信息系统的优劣同样会大大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表示今后还要积极申请经营模式专利,因此经营模式专利是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2.2企业可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目前,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规定中,国际上已经有较成型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一旦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3、专利管理的策略与方法
3.1 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作为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起着关键的作用。一切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没有物质实体的资产,都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一般是指无形资产的资源,是无形固定资产的简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它是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固定资产。
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隐蔽性、非独立性等特点,很容易让人忽视无形资产的存在,也很难让人相信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能作为企业的资本。面对这种状况,首先,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普及无形资产的知识,树立现代资本观念,要让人们意识到,不但企业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是企业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还要让他们意识到一个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内部协调关系、与债权债务人的合作关系、稳定的营销渠道、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税收的优惠政策等都是企业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在企业作产权交易时,都可作价评估。其次,要增强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的观念。世界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与技术含量为特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企业正是因为无形资产才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的杠杆效用。如微软公司的巨额财富大多是该公司的无形资产所创造的。
3.2建立科学的专利管理制度
国外企业对无形资产管理很重视,企业内建立了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美国的道化学公司在这方面获得了成功。道化学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诀窍、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其中专利是其主要形式,专利总数达2.9万多项,每年用于专利的费用为3000万美元,这些专利原先处于分散的无组织状态。该公司管理层认识到专利管理是知识管理中最有可能获得成功的领域。因此,他们从专利管理入手,建立起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系统。
道化学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分为计划、竞争力评测、分类、价值评估、投资和组合六个阶段。由于公司已经拥有大量未被充分利用的专利技术,因此无形资产管理先从组合阶段开始,即对所有专利分别进行有效性鉴别,若属有效专利,则由公司属下各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对此专利进行投资。第二步是分类,把专利分成正在使用、将要使用和不在使用三类,然后确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或放弃此专利。在计划阶段,制定专利利用与业务部门经营目标实施计划,这一阶段与价值评估和竞争力测评阶段相联系。随后是价值评估,确定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道化学公司与一家咨询机构合作开发出一套名为“技术因子法”的综合性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能方便地快速地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评估,计算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在竞争力测评阶段,公司对其他竞争对手的知识、能力和无形资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便明了对比情况下本企业的知识管理状况。而这又是通过应用所谓的“知识树图”来完成的,即把本企业和竞争对手的无形资产情况同时放到一张图上,形成综合机会图,从而可以对各自的优势、无形资产覆盖范围和机会空缺等指标进行评估。根据前面对企业在知识管理上存在的差距分析,对公司在最后的投资阶段决定采用诸如对研究加大投资,建立合资企业,从外部获取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等策略。道化学公司是在五年前开始实施这套无形资产管理模式的,并已经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3.3建立无形资产的管理系统
应建立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系统,全面支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该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组织系统、管理计划系统、管理控制系统,分别执行不同的管理职能。无形资产信息系统是由人员、设备和程序所构成的一种相
互作用的连续复合体。其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收集、分类、分析、评价和提供有用的信思,供企业管理决策者用于制定、修改无形资产发展计划,执行和控制无形资产管理活动。无形资产计划系统是在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发展总目标的要求而对未来行动所做出的规划、安排。它是由无形资产各子系统计划的具体指标构成,各子系统计划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综合平衡,形成一个系统整体。无形资产组织系统是企业中与无形资产管理有关的所有事让和部门及其成员组成的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其构成要素包括:共同的目标、人员和职责、协调关系、交流信息等,其核心任务是从组织上对无形资产管理计划的正确实施给以保证。无形资产控制系统是用于跟踪无形资产管理活动过程每一环节,以确保其按计划目标运行而实施的一套工作程序或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各种控制标准、反馈制度,及时搜集信息、衡量成果、发现偏差和提出纠正偏差的措施,即为使管理实绩与预期目标一致采取的措施。
依照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企业内部条件和发展需要,优化无形资产组合,提高资产利用效果。①要改变企业资产管理偏重有形而忽视无形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两种资产齐抓共管的综合考核指标和复合控制体系。②依据企业各自需要,建立以企业文化、商业信用、软件开发等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组合。这是因为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及其效率,不仅取决于负责人的管理意识,还取决于无形资产的要素组合和结构质量。③由于无形资产组合是企业目标与企业内部条件、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是企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有机配置。因此,它不仅可以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利用率,还可以充分体现企业特色和个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4、结语
以电子商务技术来构建对于企业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系统,使其管理更为高效,条理更为清晰与合理。在如今知识、技能、人力资本和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应用都越来越重要的时代,企业如何有效管理运营好自身的无形资产变得尤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1、 马骁.电子商务专利引发的几点思考[J]. 电子知识产权,2000,(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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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J].经济特区,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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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电子商务中关于流氓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研究
电子商务中关于流氓软件侵权的案例分析研究
案例一:腾讯与360之争
腾讯与360的竞争由来已久。
2010年春节前后腾讯推出QQ医生软件,到5月份升级成QQ电脑管家软件,新版软件涵盖了360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类似。此举很快引发了360的激烈反应。
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并曝光QQ的行为,由此引起了网民对于QQ客户端的担忧和恐慌。当天,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至此,腾讯与360相继发布声明,拉锯战展开。 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当天,360声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
10月27日,百度、腾讯、金山、傲游、可牛五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抵制360,随后腾讯QQ的在线用户马上接收到了关于此消息的弹窗报道,指引用户进入页面观看声明并参与评论。当晚,360也终于按捺不住,以强制弹窗的形式传播着自己的回击声明,使得这场"口水战"升级为"弹窗战"。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 当天,腾讯立即宣称扣扣保镖是违法的,可牛随后宣布称将推出"361特警"。面对腾讯的"违法指责",360称其完全合法,且还能让QQ更安全。
11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索赔400万。 11月3日18时,腾讯发布《至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其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且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案例分析:
双方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
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 不可以 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 软件 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 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但此种逻辑令人难以信服。
案例二:狐浪之争
2001年10月新浪发现搜狐抄袭新浪短信频道的手机图片, 2001年10月31日电话通知搜狐并发出书面侵权通知,通知附随了打印的搜狐相关侵权页面,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抄袭行为。由于搜狐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并且从未停止其大批量的抄袭侵权行为。新浪因此认为抄袭是其公司内部确定或默许的故意行动。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新浪自2001年11月起新浪按照法院认定网络侵权证据要求进行证据固定。2002年1月24日,新浪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搜狐赔偿30万元。
对于新浪的起诉,搜狐公司发表声明认为,新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搜狐公司的商业声誉,侵犯了搜狐公司的名誉权,纯属恶意炒作。 2002年1月31日,搜狐也在北京二中法院以同样的案由提起对新浪的诉讼,指控新浪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后因新浪对管辖地域提出异议。得到法院认可后将搜狐诉新浪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
2002年7月8日,新浪对移送至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向搜狐提起反诉。法院最后决定不予受理搜狐的反诉。
2002年12月2日,在历时一年经过三次庭审后,北京二中院对新浪诉搜狐案做出一审判决,搜狐被判侵权并应向新浪公开道歉,赔偿新浪经济损失21万元。法院判决同时认为,关于体育频道的3篇文章的部分和财经频道的一份名单的部分,因新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02年12月12日搜狐对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搜狐和新浪上诉后,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03年6月3日裁定发回重审。
2003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做出重审判决,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搜狐不得再使用侵权手机图片,赔偿新浪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211,813元),并在搜狐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新浪赔礼道歉的声明;法院同时判决驳回搜狐就此案对新浪提出的反诉请求。
案例分析:
网页抄袭是指从他人网站抄袭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图片,以降低信息采集成本,甚至低价销售给客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目前网页抄袭现象较为普遍,因为这种行为主要由著作权法约束,但只有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网页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这种抄袭行为屡禁不止。新浪指控搜狐对新浪短信频道手机图片内容,对财经频道的内容,对体育频道的内容进行剽窃和抄袭。网页抄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范文四: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世界经济的各个层面,构成网络经济主要部分的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据有关资料统计,,,,,年,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交易额为,,,亿美元,,,,,年为,,,亿美元,,,,,年为,,,,亿美元,预计,,,,年将达到,,,,亿美元。可以说,电子商务极大地促 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即可掌握大量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便可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定货等。(,)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关税和税收问题
对于有形货物的离线电子商务,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依然适用。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书刊等,消费者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由于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基础不复存在,对这部分电子商务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变得非常困难。目前在美国倡导下,包括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暂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中信息流产品的关税和流转税,但极大地 冲击了国内相关行业如软件业的经营。
传统的信息类产品必须依托特定的有形的物理媒介如磁盘、光碟等才能得以交易和传递。借助互联网,这类产品的物理媒介变为无形的、流动式的,下载成为货物流转的手段。因此,产生的这种无形交易收入其性质是属于销售收入继续征增值税,还是属于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或属于特许权转让费征,,,特许权使用税(因信息产品常带有版权),性质上很难界定。另外,对跨国经营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等也很难予以规范。
二、电子合同的产生和效力问题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同多通过书面订立,可以通过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点。我国合同法虽然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一个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网页可以被看做是经营者所作的宣传自己的广告。在网页经营者向公众发出要约邀请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可以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发出要约的是某个商业组织,该商业组织一般能够在正常的工作日及时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也就能够及时发现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双方的合同得以成立。但是,如果发出要约的是个人用户,而个人用户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的时间和次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当用户发现了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时,很可能已经超过了用户要约确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网页经营者的承诺还能使合同成立吗,或者由于网络本身的原因,要约和承诺在网上发生塞车或迟到现象时应如何处理,合同怎样才能算成立,
另外,知识产权贸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大部分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例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许可用户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客体。相比之下,通过网络出售汽车、玩具等有形商品或者提供运输、保险等服务就不能完全在网上进行,还必须到“网下”才能完成。
从交易方式来看,知识产权贸易也非常适合网络环境。就网上版权贸易而言,越来越多的网上作品附带了权利管理信息,在向公众传播时这些信息就会显示出来。现在许多网页的超文本标记语言(,,
,,,)中的源数据也包含了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权利管理信息不仅标识了作品、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信息,而且标明了使用作品的要求和条件。用户可以按照管理信息的内容,取得使用作品的许可。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有限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因此,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是否擅自扩大了法定的权利范围,是否剥夺了被许可人依照法律本来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产权的自由。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作了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针对的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网上发表的声乐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和怎样支付使用费,他人恶意地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版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于是,法院将越来越多地回答下列问题:在这些作品越过边界后,为保护这些作品,应适用什么法律,
《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款规定:“除本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的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
的那个国家的法律”。这便是伯尔尼公约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的“地域性原则”。但是这里所说的“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公约对此未再说明。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每个国家只要有连接的可能,就有侵权发生,连接便是犯罪的地点。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传输导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比非网络环境下复杂得多,因此在,,,,年,月马德里召开的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与传播技术国际研讨会中有人便指出:“受保护的作品的网络传播已不再受国界的限制。只要各国实体法之间缺乏协调,跨国传播活动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便成为首要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各国都在趁机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范围,这一方面加剧了法律冲突,另一方面促进了冲突法规则的发展。侵权行为类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法已经变得难以辨认了。由于在互联网上,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就可以在全球各国的法律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国家起诉和主张权利。从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到当事人选择法规则的变化,说明原有的冲突法规则不再适应网络环境的现实,尤其是当事人选择法等于实际上取消了客体管辖权方面的规则。因此,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冲突法规则,其中所谓“来源国规则”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
总之,解决网络环境下与知识产权跨国贸易有关的法律冲突的规则还在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之中。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普遍。我们必须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创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何谓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指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因为电子商务是个新兴事物,如果发生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生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龋当事人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
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如果电子商务有涉外因素,形成涉外诉讼,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健康轨道发展,成为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立法的目的
1.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使用的急剧增多和进一步的发展,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这种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确定如何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2. 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大多数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书面的”、“经签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便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已颁布的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全部,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法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立法的不完备会对商务贸易造成障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如果我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和不明确性,将会限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
3.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开展电子商务。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方面,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做法。同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作法,尽量减少政府参与、干涉和不必要的限制。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 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
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开放性及其开展范围的广泛性需要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合同,确定和认可了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同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可使用
计算机证据,为世界范围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重对国际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参考。 2. 采用“功能等同”方法
起草电子商务法应认识到: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发展商务活动的主要障碍。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包括进去,解决传统规定造成的障碍。所以,电子商务法应允许将国内有关立法加以修改并制定新的规则,使电子手段方式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即依赖一种称作“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进行立法工作。该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的可识读性、长时间内保持不变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同样程度的安全保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但注意这同时需符合若干技术和法律要求。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应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费用)。
3. 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计算机发展日新月异,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涉及的社会领域不断拓宽,并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迅速地发生变
化。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制定必须紧跟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和突破,否则将很难解决新问题和新的矛盾冲突。
联合国从1984年便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立法的范围
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揭示了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商业领域后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2. 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技术范围
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包括: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等。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应当是“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 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立法的途径
目前,现行法规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途径何在,如何着手,法律界、商务界、信息技术界等众多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和交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 先分别立法,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支付规则、提单规则、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但因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化和一体化。
第二, 先综合立法,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这种立法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后,可以指导、规范实践活动,并随发展现状而及时进行修正。同时,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但因有基本法进行整体指导和规范,可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诸多矛盾冲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形式,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涉及了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电子签字统一规则,目前这一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应是目前可以选择的较好的立法形式。
众所周知,互联网(Internet)自从1994年进入商业应用以来,联网计算机从2百万台增长到3千万台,上网人数从几百万人增长到超过1亿用户。据美国政府1998年4月15日发表的《新兴的数字经济》一书,美国电力从1882年建立第一个电站到普及80%工厂与用户用上电,花了50年时间;无线电花了38年使听众达到5000万人;电视花了13年使观众达到5000万人;PC在出现以后16年时间使用户数达到5000万人;Internet在4年内达到5000万人使用。因此,互联网具有罕见特性。互联网目前不仅仅用于科学研究、商业通信和信息发布,而且已变成商业活动(售前、售后)的重要场所、最大的新闻媒体和娱乐场所、无所不包的信息集散地、还可以提供电信服务(如电话、会议电视)。互联网大大地带动了全球的信息产业,促使美国实现了最低的通货膨胀率和消除了政府的预算赤字,其作用可见非同一般。
随着以互联网(Internet)为龙头的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世界正在进入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正在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和直接的推动力;从信息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经济正在进入网络经济或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不仅使传统商业产生巨大的变革,而且本身亦在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的同时,美国经济依托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仍然取得了4%的高于以前的年增长率,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与传统零售业相结合最具生命力的产物就是电子商务。在传统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零售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不仅仅要依靠加强内部管理,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有效的营销策略,更重要的是要占领电子商务的技术制高点,使零售业依托信息产业的快速增长而获得自身的长远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或称 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在互联网上,交易各方完成从商品浏览到支付的全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几方面的共同参与:商户、银行、电信、公证、ISP和消费者。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以美国政府的名义发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白皮书,极力主张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企业和市场为原则,政府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强调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1998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电子商务秘书处发表《新兴的数字经济》的报告,商务部长戴利发表了讲话并指出“这份报告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我们未来的经济三者清晰地联系在一起。”该报告再次呼吁尽快建立规范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美国政府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推动经济全球一体化,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信息技术和应用上进一步领先,取得电子商务规则、协议的控制权,在未来的数字经济竞争中取得统治地位。
数字经济时代,对于中国经济是风险和机遇并存。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利用后发优势和信息技术的国际分工,我们有可能迎头赶上。如
果我们不能在电子商务的初级发展阶段占有一席之地,将来进入数字经济很可能受制于人。但信息技术发展很快,稍有松懈,将落在后面。
电子商务的三大要素:
1、网上虚拟商店。商品数量不受限制、24小时营业、全球服务、详细的商品介绍和评述。
2、安全电子支付。传统付款方式:邮局汇款、银行转帐、银行托收、支票、信用卡、预付会员费;电子付款方式:电子银行个人电子转帐、信用卡SET安全付款、电子钱包或现金。
3、快速商品投递。邮寄和货运快件、门对门服务。
电子商务是流通领域的一场革命,反映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变革的推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无可比拟的优势。
? 业务空间极大扩展,网上虚拟电子商店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营业,不受天气和公休日的影响,网上商品数量不受门市空间的限制。网上虚拟商店的客户可以是目前分布在全球超过一亿的互联网用户,地理位置不受限制,超越国界。
? 成本低。网上虚拟电子商店不需要租用昂贵的门市,雇佣众多的业务人员,甚至不需要大量的库存,大大降低了成本。
? 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家中仔细选择远在千里以外的众多的网上虚拟商店中的商品,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快速查找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大大减少了客户的购物成本和时间。
电子商务是当前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发展很快。据估计,1998年世界电子贸易营业额将达到500亿美元,2000年可望达到3000亿美元。目前,各国都在加紧部署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希望通过最先进的信息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
北京市政府已明确将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内涵、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首都经济”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选择。1998年5月至7月,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持、由首都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参与,召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电信、国家内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北京市几家商户,就电子商务所需解决的CA和授权认证体系、安全设施和相关标准、配套法规、试点优惠政策等项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并达成共识。1998年7月24日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副市长刘淇同志主持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尽快创造一个环境、构成一个框架、选好试点商家,推动首都电子商务的发展。1999年8月9日由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市长刘淇同志主持召开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认为,建设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很重要,大家也都赞成采取仲裁的机制,为此根据广大法律专家的意见,要加快组织首都电子商城会员制组织,以便共同签署《首都电子商城电子
商务规则》这个契约性文件;法律环境建设问题由首都电子商城(体现联合共建的事业法人)予以公布。
1994年5月1 日,中国科学技术网(CSTNet)与Internet正式接通,从此中国也成为Internet大家庭的成员。随后,中国公众互联网(CHINANET)、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中国金桥网(GBNET)也相继接入Internet。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到1999年7月1日,我国上网人数已达400万人。随着国内高速骨干网和169公众多媒体信息网的建成,随着中国国际出口频带的增宽,随着电信部门对ISP资费的降低以及中国众多的家电企业挤入电脑行业生产低价电脑,促使个人电脑更快速地进入家庭,中国的上网人数在未来几年必将呈现高速增长,电子商务的潜在消费者也将大大增加。
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臻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在试点,组织和从事电子商务具有相当的风险,从而,建设相应的法律环境是非常急需和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缺乏细化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立法。
目前,在我国尚无“立法法”的情况下,立法工作的分工大致为:由全国人大负责进行刑事、民事立法;由国务院负责进行行政管理立法;地方立法一般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结合当地情况的立法。
电子合同及相关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需由全国人大立法来解决。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人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而由地方(如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则显不妥。
对于民事诉讼有两条解决的路子可走,一条是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另一条是通过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惯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仲裁。由于在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方面还没有较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以供法院依法判决。所以,利用仲裁机制是目前保障电子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立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可行之路。
首都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推荐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使用仲裁机制,解决在首都电子商城中出现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民事诉讼问题。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各有关当事人的共同约定《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进行仲裁。
当今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表明,对在电子商务中具有突出重
要意义的安全支付,仅仅依靠技术保障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
交易主体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并同时提供有效的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建立首都电子商城会员制组织,就是一种组织保障形式,它符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能实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保障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都电子商城的会员分为消费者会员和经营管理者会员两个层次。经营管理者会员包括:企业、商户、金融、电信、中介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依托于经营管理者会员组织,制定《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作为首都电子商城经营管理者会员共同遵守的契约性文件(不是法律性文件),作用相当于多边的定式合同,是用于规范会员间的电子商务行为,确定会员、商城等相关各方之间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同时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依据。
《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与《首都电子商城管理章程》、《首都电子商城会员章程》共同构成首都电子商城的管理框架和法律环境。
《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制定指南》及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制定的。
《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共有八章三十二条,可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规则所涉及的主体:通过规则的第二章,确立了商城的会员制,规范了会员资格和会员身份认证的管理方法,在有关安全认证体系方面,对安全认证体系的采用和相关外部操作进行了规范,而涉及安全认证体系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等问题,由于有安全认证体系自身的操作规范规定,所以不列入本规则。
对主体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则的第三、第四章,具体规定了如何界定一个电子合同产生的有效性;对电子记录的合法性引用和与电子记录的产生、传输、加工、归属等具体操作与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规范;并对电子记录的法律举证和常规凭证管理作了规定。
主体与行为的实用结合:在规则的第五章中,结合目前出现的几种电子商务应用形式,对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如何具体应用基于电子记录的各种判定,以及从事这些形式的电子商务的当事方的行为给予具体规范;
相应的的基础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在第六、第七、第八章中,对首都电子商城的组织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和定义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确定。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将电子合同视同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使我国的电子商务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
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在重点解决电子合同诉讼的仲裁依据问题的同时,为解决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电子合同等具体操作的合法性和适应社会认可等问题,本规则对变通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如:对原始单证、凭证等在电子记录基础上的书面处理方法等。
本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该规则可否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的前奏,可否由首都电子商城颁布,并作为电子商务诉讼中的仲裁依据,希望听到在座专家学者的批评。
范文五:校园中的电子商务
校园中的电子商务
学生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
引言: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相关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新模 式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经济活动方式、 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受并 喜爱网上购物。 校园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校园电子商务的应用已进 入普及阶段。 我国校园电子商务的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与发达国 家相比,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 目前,我国还没有较为实际的校园电子商务构筑平台, 更缺 乏成熟的校园电子商务软件。 而且校园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 以如何根据校园自身的特点, 构筑校园电子商务平台, 以适应校园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并为 广大的师生并提供更好的服务, 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将是教育界、 以及广大商家面临的机 会和挑战。
关键词 : 校园;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指两方或多方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 而校园电子商务系统是 指在校园范围内, 利用基础网络、 计算机硬件、 软件和电子通讯手段构建, 满足校园内单位、 企业或个人进行商务、工作、学习、 生活各方面活动需要的一种具有高可靠性、伸缩性和安 全性的计算机系统。 校园电子商务主要是以校园网为依托服务于广大师生员工, 并由学生自 主经营。 这种校园内部小范围的电子商务具有可信度高、 操作性强的特点。 其运行模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
1. 与后勤部门合作提供校园服务。 校园各后勤服务部门的密切配合是电子商务体系中的物资 提供和配送的保障。通过校园后勤服务部门的物流渠道 , 校园电子商务可以突破传统的销售 模式, 开展代购物品及送货上门等业务, 使师生们真正做到足不出户便能享受到信息化的便 捷服务。 这样后勤服务的范围就借助电子商务而被拓宽了, 同时也可以保证大量的学生的日 常消费留在校园中。
2. 网上超市。 后勤服务同时也可以与一些商家建立合作关系, 比如出售生活用品。 小到零食、 饮料、玩具、学习用品、蛋糕、鲜花,大到电子产品、电脑耗材、电脑软件、学习工具等, 而这些都是当今大学生的日常消费品, 后勤服务可与商家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之后, 最终确定 一批在校园中高购买率的商品,从而做为网上超市的主要营业商品。
3. 图书音像订购、出租。大学生作为高等知识份子 , 对于书籍与音像类的产品的需求是巨大 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可是现在的盗版书、盗版碟充满了校园 , 所以如果 能通过网络来进行图书音像订购、 出租的服务 , 不但能够增加正版软件在校园的流通率 , 扼制 买盗版书、盗版碟的风气 , 还可以以此做为卖点 , 推动校园电子商务的发展。
4. 网上二手交易市场。许多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手中都有一些半新不旧的商品,从 CD 、电 脑、 游戏软件到各类课程的参考书籍, 课本等。 如果单纯的将这些物品处理掉的话是十分浪 费的, 可是如果推行校园电子商务的话, 就可以借助二手市场作为学生信息交流, 相互交换 和买卖商品的集散地。
5. 网上旅游、票务订购。 大学生的空闲时间会较多,所以除了平常的社团活动之外,旅游也 是大多大学生的选择, 那么当然会有假期旅游的需要, 因此校园电子商务就可以以此为契机 联合旅游公司来做此项业务,这样就能给学生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电子商务在校园中可谓是随处可见。 除了以上这几种方式, 学生们更是多方面的利用 网络达到自己的目的, 满足他人的意愿。 在上下课途中, 教学区道路两旁时常会有摊位摆放 免费试吃或是赠送小礼物等活动,商家利用扫一扫关注等方式,让学生们长期关注其品牌。 而在其公共主页上,商家也会时常发布新品及有各种活动等消息,以此来达到品牌的推广。 在校园生活中, 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寝室刷水事件。 由于我们所在的寝室距离刷水的地 点有点远, 且不能顺路。 因此刷水也并不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情, 尤其在这夏天即将到来的季 节。 不知何时, 我们发现同学之间分享着一个关于杭电刷水的链接, 就是说只要在网上拍下 价格, 水就会直接送到寝室。 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当然这也是电子商务带给我 们的便利。
与传统校园商务活动相比 , 校园电子商务的特点有 :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快捷方便、 交易成本较低。 当然, 这些优点的存在同时也促成了一系列的确定, 如此快捷便利的交易, 什么来担保彼此的安全呢?
校园电子商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一)首先,体现在对校园电子商务理论的研究不足。由于受外界大环境影响,人们 对网络教育形式过分推崇,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校际间攀比、 跟风现象严重,在教育经费不 足的状况下盲目“铺路搭桥” ,把网络硬件建设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信息化、提高教 育质量的唯一标准,造成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教育资金流失、浪费。
(二)电子商务 . 缺乏总体规划,建设中重网络设备,轻应用系统。
许多学校建立校园电子商务初期缺乏整体规划,网络建设缺乏必要的网络建设监 督人员,项目公司实力较弱等导致建网质量低、网路不畅、带宽不足、访问性能差、等待时 间长等。建网时不做远景考虑, 不考虑网络技术发展方向,只重眼前, 在设备选型上贪图便 宜, 结果买的产品已过时, 甚至已淘汰。 导致后期无法拓展, 引起学校重复投资或错误投资。 (三)校园电子商务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
网络时代构筑起的新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 正影响着大学生的情感、 思想和心理。 互联网信息量大, 传播迅速并有高度的交互性和开放性, 难免产生许多令人忧虑的负面影响。 网络管理已成为校园电子商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对网络内容控制不 够。目前在部分学校校园网管理上出现混乱、 无序现象, 造成设备损害、线路不畅等失控行 为时有发生。二是网络安全性能差。如 IP 地址被盗用、独享资源被设为共享、计算机病毒 的侵入和传播、 主服务器受攻击等。 因此, 建立可靠的安全系统已处在校园电子商务建设的 重要位置。
那么,针对校园中的电子商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1) 防火墙技术。利用防火墙技术来实现校园局域网的安全性 , 以解决访问控制问题 , 使只有授权的校园合法用户才能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访问 , 防止来自外部互联网对内部网络 的破坏。
(2)病毒防治技术。 在任何网络环境下 , 计算机病毒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威胁性和破坏力 , 校园网虽然是局域网 , 可是免不了计算机病毒的威胁 , 因此 , 加强病毒防治是保障校园网络安 全的重要环节。
(3)**技术。目前 , 我国高校大都已经建立了校园一卡通工程 , 如果能利用 ** 技术 建立校园一卡通专网就能大大提高校园信息安全、 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 有效保证了网络的 安全性和稳定性且易于维护和改进。
(4)校园一卡通具有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 能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身份认证 , 各方的 交易活动受到统一的审计和监控 , 统一身份认证能够保证网上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校园网 络管理中对不同角色的用户享有不同级别的授权 , 使其网上活动受到其身份的限制 , 有效防 止一些恶意事情的发生。 同时 , 由于校内人员身份单一 , 多为学生 , 交易中一旦发生纠纷 , 身份
容易确认 , 纠纷就容易解决。
开展校园电子商务是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 随着我国校园信息化建设的不 断深入 , 目前已有许多高校开展了校园电子商务 , 它极大的方便了校园内师生员工的工作、 学 习、生活。在中国,高校大学生既是最大消费群体,也是最大的上网群体,更是新思想接受 最快、 资讯传播最快的群体, 他们正成为各类商家争夺的对象。 虽然校园电子商务目前仍存 在一些问题, 但随着我国数字校园建设的不断完善, 在不久的未来校园电子商务将以强劲的 势头在各大高校内迅速崛起。 若能根据学生的消费特点采取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 校园电子 商务这一巨大的潜在市场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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