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范文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通三防”方面
1、合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
(1)60万吨/年及其以下矿井,按照“一井一面两掘”、60万吨/年以上矿井按照初步设计要求,是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进行正规设计;是否有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是否出现采掘工作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等情况;
(2)是否制定了矿井配风方案,是否有矿井配风方案;
(3)是否对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进行了核定,是否有风量核定表。是否出现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小于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出现风量不足、微风、无风作业等情况;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5)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6)高瓦斯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7)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68条的规定。
2、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1)是否有健全完善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2)是否制定了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规定的瓦斯检查方案,有矿井瓦斯检查方案;
(3)是否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否存在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等情况;
(4)高瓦斯矿井是否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5)有瓦斯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分析和鉴定;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是否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高沼气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1)是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了核定,是否有核定报告;
(2)是否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修、标校、维护,是否有检修、标校、维护的记录;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等情况;
(3)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规定的是否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
(4)使用罗茨鼓风机抽放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或更换为水环真空泵。
4、局部通风管理
(1)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能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维护记录;
(2)低瓦斯矿井能否实现采掘供电分开、供电可靠,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维护记录;
(3)是否存在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可靠,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等情况;
(4)是否有健全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制度、停风撤人制度、恢复通风时瓦斯排放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二)“水患”防治方面
1、是否对矿井和采区水情及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的采空区情况进行调查,是否有调查报告;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2、水患矿井是否制定了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是否有探水队伍,是否至少配备3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明显透水征兆继续进行生产作业等情况;
3、其它矿井至少配备2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4、是否有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存在相邻煤矿井下相互连通、隔水煤柱不可靠等情况;
5、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好;
6、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
7、是否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
(三)防止“三超”方面
1、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从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依规开采方面
1、证件齐全有效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证件过期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规定,是否存在私自组织生产、整顿的现象;
2、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
3、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4、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五)机电管理方面
1、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
2、下井设备是否取得了MA标志;
3、井下机电设备能否保证完好,是否杜绝了电气设备失爆;
4、是否更换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
5、瓦斯报警矿灯是否按规定进行校验。
(六)火工品购买及“领、用、销”环节的完善
1、是否按照县局关于完善火工品“领、用、销”环节管理的通知,完善了火工品的“领、用、销”环节管理,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存在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
3、放炮是否坚持使用炮泥、水泡泥。
(七)辅助运输系统改造
未实现机械化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是否制定了改造辅助运输系统的方案,七月底前机械化辅助运输系统是否能投入使用。是否存在畜力运输和三轮车运输等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足额配备
1、是否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进行一次核定,有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表。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继续生产等情况。
(九)掘进面支护改革
1、是否对锚杆支护方式进行规范设计;是否有锚杆支护设计;
2、是否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尤其是大断面掘进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超前支护是否合格,锚索和锚杆支护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打到应该打到的层位,锚杆拉力能否达到设计要
求;
3、未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煤矿是否有淘汰木支护的计划。
(十)新建技改项目
1、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违反违规建设情况;
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3、建设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十一)整顿关闭
1、资源整合煤矿该关闭矿井或多余坑口是否进入关闭程序,是否关闭;
2、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程序;
3、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十二)劳动用工组织管理
1、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达到“四个”百分之百;
2、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是否配备并携带自救器,高瓦斯矿井是否使用了隔绝式自救器;
3、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采掘工作面等行为。
范文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是公司物业服务区域的生活、办公场所、租赁房屋等。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象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区域的运行设备、各种配套设施;
2.交通车辆、驾乘人员等;
3.办公区、服务区域内的外租场所、学校、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4.配电、供热、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电气焊等特种设备设施;
5.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工作、生活、项目等场所。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内容包括:
公司物业服务区域的工作、生活、项目等场所、基础设施、设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要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四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分类、分级、排序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
4.物业服务区域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机械设备防护、危险源点的防护、尘毒治理,以及对全部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6.特种设备的完好状态和维保检测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汽车的完好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
7.对变电室和危房等相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进行风险辨识、建立监控预警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13.物业服务、作业区域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联查等方式,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活动,消除隐患滋生根源,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
范文四: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附件2:
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建设项目
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
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
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
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
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
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
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
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
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
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
- 1 -
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
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
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
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
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
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
隔离。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
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
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
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
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
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
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
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
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
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
- 2 -
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
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
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
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
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
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
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
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
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
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
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
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
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
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
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
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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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内容
一、工作机制
1.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部门,完善管理工作的相 关记录或报表。 (制度中要明确)
2.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分 管负责人、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 责分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要明确)
3. 建立煤矿层面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台账或记录,事故隐 患进行分级管理,整改、督办、验收责任单位或部门及人员 要明确,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接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与台账或记录一致。
二、事故隐患排查
1. 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矿长组织召开拟定或审 查计划专题会议,做好相关记录;要按照制定的具体计划落 实。 (隐患排查计划可根据生产作业及有关变化进行调整) 2.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业务科室、区队开展 1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岗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 内容和参加人员。 (矿长要召开月度隐患排查安排会议,有 会议记录、提出的要求、签发的通知等资料)
3. 各分管负责人参照矿长组织的月度事故隐患排查要 求,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区域开展 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 排查。 (有工作方案、有会议记录等)
4. 各区队、 班组长对当日、 当班隐患排查进行详细安排,
有会议记录,建立现场隐患排查记录,安全员每班巡查做到 全覆盖。
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可分月、分旬建立;上级公司排查隐患也登记在台账内) 6. 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 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一矿一档,有全过程的文 字记录、图片等资料)
三、事故隐患治理
1. 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 落实”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组织 实施,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专业处室。
2. 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超过 10天的) ,由治理责 任单位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治理期间要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当班采 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3. 在治理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 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全员现场监督。
四、监督管理
1. 事故隐患治理要明确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按 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和人员实施督办。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及时记录治理进展 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专业处室。 2. 各矿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责任单位 (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上级部门检查出
的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各矿要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和 相关专业处室。
3. 各矿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 况。及时在井口或其它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 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 (通报可 以采用内部网站、简报、微信平台等媒介)
4. 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五、保障措施
1. 各矿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记录统计、 过程跟踪、 逾期报警、 信息上报等的信息化管理。 (使用焦煤的隐患信息平台)
2.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专题会议,通报事故 隐患的治理情况,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3.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制度。 (建立年度安全费 用预算及月度统计报表、台账等)
4. 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 1次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培训记录相关资料)
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制度,每月检查不少 于 1次,检查结果纳入绩效工资考核。 (有检查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