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没有签购销合同
没有签购销合同
未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章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a.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b.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c.合同是合同当事人间就设立、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3.合同的种类:a《德国民典法》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信贷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旅游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 b《中国合同法》包括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买卖合同的特点:a.买卖合同为有偿的双务合同b.买卖合同买卖的是某种具体的标的物,一般是指财产c.买卖的价款,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5.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价款就成为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
6.我国《合同法》未对买卖的“标的物”作具体解释,但从有关
买卖合同的规定中看出,买卖合同不包括无行权利的买卖,仅指有形的实物。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a.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 b.订立合同的发价和接受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完成,或者发价和接受虽在一个国家完成,但是货物的交付需在另一个国家履行c.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适用国际贸易条约或惯例所规定的规则
9.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契约自由原则:a合同当事人或交易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c.合同的解释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诚实信用原则:a.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行为,不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应当在事实上诚实,应当遵守同行中的商业交易准则b.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力求正确解释合同,不得隐瞒事实,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公平交易原则:a.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b.当事人承担的合同责任或者是履约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应当是合理的?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则原则
第2章
自然人:是指某一个个人。
自然人要订立合同,必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这是合同有
效订立的要件之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个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个人以自己的行为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撤销或财产终了。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本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点:1至少要有三个关系人参加 2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 3代理人在本人(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本人(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4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实施法律行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通常是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间接代理:代理人自己作为买方或卖方与对方(第三人)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1要了解订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所属国关于自然人或法人缔约能力的
规定。 2要相互通告签约代表的授权情况,并应向对方揭示自己的授权证书 3在合同转让时,同样对合同新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必须进行了解,且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当持慎重的态度。 4中国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或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授权的签字制度。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好处: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采用标准合同条款格式进行磋商交易也可加速交易的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顺利履行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一旦产生争议,也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笔交易的达成,有时要经过询价、发价、还价和接受四个环节。但从法律上来说,一项合同有效成立,只要依法则发价和接受这两个行为完全就足够了。
发价:向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构成发价的要件:1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十分确定 2表明如果被发价人接受,发价人就要受其约束的意旨3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发价的生效: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送达:当发价递送到被发价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
终止: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接受:即我国法律上所称的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未在发价规定的时间内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接受无效,但需适当的考虑交易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要件:1接受发价的人,必须由被发价人向发价人作出 2接受作出的方式,必须以声明(书面的或口头的或电子记录)或其他行为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接受 3接受必须在发价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4接受作出的内容必须是无条件的,且必须是对发价的实质性内容的同意。
根据公约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提出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包装)
如何计算有效期间:1如果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有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 2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3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正遇上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而未能送达时,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逾期接受:1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逾期接受通常无效,不产生订立合同的效力。如果发价人原意接受已逾期的接受,只要他将这种意见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那么逾期接受仍具有正常接受的效力,合同仍按逾期接受的日期接受。2因传递延误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订约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参加;合同订立的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诈、错误、威胁、胁迫等瑕疵。(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a合同不违法b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显失公平。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能有错误、欺诈、胁迫)
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效力应该注意的问题:1不应把订立合同视为单纯的一种交易行为。2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从各国法律规定或国际上的习惯作法,原则上是可以的。3关于合同争议,不论是通过仲裁途径还是司法诉讼,其基础就是合同
第三章
贸易惯例:是指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经过长期实践逐渐形成的已被得到经常 遵守的、通用的贸易作法或方法。
贸易惯例的特点:它是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的,为相关贸易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惯常遵守;由于其经过反复使用,内容确定,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认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和公认性。
习惯作法:是指在特定的交易中,当事人间在贸易实践中重复采用的某种作法。
习惯作法的特点:它们是有当事人自己建立的,只自动约束当事人,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对它的适用。所以,习惯作法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违约金: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时,应向债务人支付的金额,以作为赔偿或履约的担保。
违约金的两种性质和作用:一种是赔偿性质,作为事先预估的损失;另一种是惩罚性质,作为履约的一种担保形式。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当事人一定的金额或其他有价代替物。
定金的性质和作用:1、定金是订立合同的证据,同时又是解除合同的一种方法 2、定金作为履约的一种担保手段 3、定金既作为债权的担保,又可抵作价款。
定金使用上应注意的事项:1、要明确、合理规定好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2、要区分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和作用 3、要区分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 4、外贸合同中应订明国内转销合同中的定金问题。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特点和作法:1、保证是由第三人保证人提供的,是人的
担保,而不是物的担保。2、保证是依约定而提供的,不得推定 3、保证是一种债,而且是一种从属的债 4、保证具有补充性5、保证依约定的范围担保 6、保证的方式可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担保承担某项责任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1、它是类似于银行保函的一种信用证 2、备用信用证较一般跟单信用证使用的范围更广、更灵活 3、从银行必须支付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来说,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点。
第四章
1.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或标准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的法律特征:(1)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而不是由双方或有关当事人制定的,具有不变性的特征(2)在订立合同时或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是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制定的,因此它是向公众或某一类人作出的意思表示(4)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和专业性
3.使用格式条款应注意的事项:(1)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注意国际交易规则或惯例(2)要严格区别格式条款(标准条款)和只为提供双方协商使用的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3)我们有关公司、
企业在接受国外对方客户的一般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或标准条款时一定要谨慎
4.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x%的损溢或增减,由卖方或买方选择。
5.交货条款是把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具体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起运地和目的地)等作出明确规定。
6.fob cfr cif fca cpt和cip等术语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在具体业务中装运即为交货。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付,托收(d/p,d/a)和信用证。
8.fob、cer、cif合同货物的复验地点一般不是装运地而是目的地。
第五章
贸易术语对货物买卖合同的作用:1.贸易术语的采用和贸易术语惯例的适用,简化了磋商的内容,加速了交易的进行,促进了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序进行2.贸易术语的采用和贸易术语惯例的适用,也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创造了条件3.贸易术语的采用一般情况下决定了合同的性质4.贸易术语惯例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1、法律适用法的产生与发展由以下条件决定:a.由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文化技术的交流,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b.由于各国不仅存在着不同的民事立法体系,而且各国的法
律制度,尤其是一些具体规则存在着差异,因而就发生了两国间的所谓“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法律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c.由于各国从其自身利益或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外国法的效力,给合同当事人创造了也可选择外国法的环境
2、国际货物交易中常见的国际私法规则:a.法律行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法律c.常设营业所(或主营业所或住所)所在地国家法
3、诉讼(仲裁)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权利人(如买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七章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由于订约时的情况变化,致合同的履行遇到意外困难,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某些修改或补充。
2、合同变更特点:1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的局部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2有关合同变更的时间问题
3、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1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善意的和公平的,否则对合同的修改是无效的 3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4、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事实)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5、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条件:1合同已按约定
履行 2合同解除 3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 4 因法律规定的条件产生 5合同的债权人免除债务 6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6、合同终止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区分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概念,不应混用 2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篇二: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合 同 号: 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甲方: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货物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及价格向乙方购买,乙方愿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向甲方出售如下货物:
二、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风险:
1、 交货时间: 。
2、 乙方应在交货前__10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货已备妥并通知甲方具体交货时
间。
如因乙方未能有效、及时通知甲方,导致双方未能按时交接货物的,视为乙方未按时交货。 3、 交货地点:。
4、 交货方式:货物必须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书面指定的代理人
或收货人,并以甲方或甲方书面
指示的代理人或收货人书面签收单据作为交接货证明。该接货证明仅作为货物运到的证明,不得作为货物验收合格的证明,货物验收按照本合同检验规定进行。
5、 交货内容:乙方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设备、相关配件、专用工具以及其
他甲方要求提供的各类文件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操作手册、零部件手册、换证凭单、质量证明书、合格书等。如若短缺,均不能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
6、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根据本合同货物交付的规定,乙方一经将货物交付甲方,货物的
所有权即属于甲方,货物因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归甲方承担。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或收货人签收书面收货单据前发生的一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包装及唛头:
177、 乙方应依照惯常合理的商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并符合出口标准。所有交付货物应具有适
合远洋和内陆运输以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使用国目的地,即甲方告知的货物最终使用地。如由于包装原因产生货物毁损、锈蚀、丢失
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该损失。
8、 乙方应当保证提供准确、真实的有关货物包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尺寸、重量、件数等,
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甲方出口费用的增加,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该损失。
9、 包装物不回收,不另收费。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唛头:根据甲方指示,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邻接的二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或油墨
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字样印刷以下唛头标记(见附件)。 11、 乙方应在包装箱外部刷上箱号,箱号应当连续,并且标注出总数。 12、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装箱单,并且在包装箱中装一份中英文货物装箱单。 13、 包装要求: 对于海运货物,如果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8吨或长度超过12米或宽度超过2.7米或高度超过3米,乙方应在交付运输前_15_天,向甲方提供该超尺寸货物的三视图(正视、侧视、俯视)。
对于易燃、易爆等有害、危险的货物或存放温度需特别考虑处置的货物,乙方应将货物的名称、特性,特殊的搬运方法,保护措施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方法提供给甲方有关中英文说明,以便甲方做出合理安排。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除害处理。
如本合同对货物包装有具体要求或不同于行业惯例的特殊要求的,乙方的包装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四、 货款的支付:
14、 支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 1 】 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作为预付款。 【 2 】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和甲方认可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向乙
篇二: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没有签购销合同)%),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篇三:如何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签订购销合同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耗损,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则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记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发生违约时处理。
12.还要有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范文二:没有购销合同 印花税 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印 花 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企业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与印花税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印花税的价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框架购销合同相关的据以结算的发货单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本期稽查观察中,华税律师为您作出分析。
一、案情简介
A企业系一家贸易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部分购销合同是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缴纳印花税的;并且与部分客户仅签订框架购销合同,具体凭借发货单据及入库确认函进行结算,A企业并未对该部分凭证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A企业补缴印花税。
二、华税分析
(一)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算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
1
同的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对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营改增之后相关税法也并没有明确,需要区分合同的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一。
1.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
2
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这一问题的答复称“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2.以不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3.以包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我们认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购销金额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而上海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述规定有违反上违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企业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以降低税法风险。
3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就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这一问题进行了如下明确:“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本案中,A企业与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合同,而结算是依据发货单等单据进行,属于具有合同给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小结:
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
4
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执行的地区,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意交易价格的约定,将购销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开约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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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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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印 花 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企业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与印花税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印花税的价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框架购销合同相关的据以结算的发货单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本期稽查观察中,华税律师为您作出分析。
一、案情简介
A企业系一家贸易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部分购销合同是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缴纳印花税的;并且与部分客户仅签订框架购销合同,具体凭借发货单据及入库确认函进行结算,A企业并未对该部分凭证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A企业补缴印花税。
二、华税分析
(一)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算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的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对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营改增之后相关税法也并没有明确,需要区分合同的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口径也有所不一。
.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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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00〕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这一问题的答复称“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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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9〕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合同范本《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以包含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0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我们认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购销金额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而上海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述规定有违反上违法之嫌。并且由于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企业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以降低税法风险。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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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9〕55号)第一条就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这一问题进行了如下明确:“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本案中,A企业与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合同,而结算是依据发货单等单据进行,属于具有合同给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小结:
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执行的地区,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注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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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约定,将购销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开约定为宜。
上一:化工购销合同表格范本 下一:没有了 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第 水电材料购销合同范本大全
水电材料购销合同范本甲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条 材料名称.材料(产品或设备)名称: 详见材料清单.规格型号: 详见材料清单.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4所购材料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第 和4 项。.4.. 可就所购材料、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功能和方法向乙方咨询。.4.. 可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甲方施工。.4.. 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指导甲方或材料、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及一般维护。.4.4. 乙方负责所购材料的售后服务及维修工作。(保修时间按所购材料或设备的保修单规定或依甲方与业主所签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5. 其它 :第条 材料包装.包装标准: 一般.包装费用: 由乙方承担.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 和 种处理方法。. 甲方负责自行回收. 包装物随产品归乙方所有. 其它方法:现场所产生的其它与产品包装有关的垃圾及其相关的清理工作由乙方负责第条 材料数量.采购数量: 详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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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
篇一:购销合同交印花税
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
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因此对于我们单位应按照销营业收入或成本乘以50%再乘以0.03%来计算应纳的印花税,例如我们与乙公司签订轻卡销售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则我们单位与乙单位应分别缴纳印花税3000000*50%*0.03%=450
(元),但是可能会存在有些业务没有签订合同,有的签了合同的也没申报,
所以我们也可以以反映在报表上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购销合同
印花税。对于购销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凡是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增值税后计算印花税。 3、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如果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篇二: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么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请阅读下面
的内容。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 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如果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当然了,如果不嫌麻烦,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购销合同印花税算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 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
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篇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
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
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国税地字第,,,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
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
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
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国税地字第,,,号文
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 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 资金账簿
1) 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
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
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 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 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21. 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国税函发[1991]155号)
篇二: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
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
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
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
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
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
篇三: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
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
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6.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7.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8.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9.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0.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3.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5.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没有购销合同印花税)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7.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8.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19.演出合同
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0.审价咨询合同
企业签订的审价咨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1.法律咨询合同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2.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23.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
企业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4.供应商承诺书;
企业签订的供应商承诺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5.保密协议;
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7.保安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8.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9.杀虫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杀虫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0.质量认证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质量认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1.翻译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翻译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32.广告代理合同
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33.聘用导演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聘用导演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条例里列举的合同,不交印花税。
34.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5.工程监理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
才交纳印花税。对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36.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印花。
37.财税字〔1988〕255号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9.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0.财税〔2014〕52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4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2.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
范文五:印花税没有购销合同
印花税没有购销合同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的定义~签订购销合同按照‰贴花~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一、定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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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其中~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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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2]
征税范围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1.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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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3.营业账簿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税目税率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哪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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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相关问题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五、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六、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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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性质特点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金融票:53年印花税贴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征税范围广泛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税率低、负税轻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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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征收方式印花税下调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免税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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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房有关的凭证。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缴纳方法金融票--印花税单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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