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粉丝经济的三大关键要素
粉丝经济的三大关键要素 来源:亦锐营销策划
铺天盖地都在谈论粉丝经济,粉丝经济究竟是什么?怎样的粉丝经济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粉丝经济?笔者认为,把握粉丝经济的核心需要关注三个点:1、更屌丝;2、不能去专业化;3、情感营销做到极致。 粉丝经济,首先需要更屌丝
粉丝经济貌似由来已久,线下企业早就了解粉丝的商业价值。韩国都教授最近来华转了转,据说轻轻松松赚了一个亿。公交车站的广告牌贴满了面无表情但女生最爱的都教授的画像。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粉丝经济有另外一层含义。粉丝经济是对屌丝的人文关怀。粉丝经济是互联网创业型公司彰显自己的屌丝气质,和数量众多、不断聚合的屌丝形成紧密联系。
有一些高大上的精英分子在屌丝崛起的大趋势下,被迫装作非常屌丝。如,聪明的罗振宇也在装屌丝。而可爱的罗永浩不需要任何伪装,就占据了屌丝心目中的最佳代言人的地位。韩寒OUT 了。罗永浩才是新一代屌丝男神。罗永浩的横空出世,以及不顾死活地杀进智能手机市场,瞬间让小米手机很尴尬。因为所有屌丝在对比中发现,原来罗永浩和锤子手机才是更屌丝!这会引起身份认同的一次大迁徙。坦率地说,原来我只认为华为、联想手机才会对小米手机构成绝杀。现在不得不承认,锤子手机对小米手机的软实力构成了绝杀。尽管这种绝杀目前只是精神性的,转化为实际的销量,锤子手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粉丝经济,不能去专业化
锤子手机产品发布会结束后,老罗的一句名言火了。“我不是为了输赢,我就是认真”。敢于和西门子和方舟子较真的罗永浩没有人会否定他的认真。但卖手机,核心问题确实就是输赢。之前,苹果、魅族、小米和联想的产品发布会都给我留下过深刻印象。但对比起来,我是相当地欣赏魅族。比如魅族MX3产品发布会上,有一些特别朴素的话语打动了我。魅族总经理说,大家是不是经常用智能手机?用大屏幕智能手机是不是会更加保护眼睛。而为了大屏幕后能单手操作,魅族做了很多的磨具,就为了毫米级的握感和用户体验。
魅族这样朴素和专业的营销语言是我最能接受的。而锤子手机的产品发布会有一个特点,用户被埋在诸多创新的细节里,缺乏酣畅淋漓的高潮。问题出在哪里?因为专业化的积累不是一个速成的事情。罗永浩的倾情表演确实征服了一部分粉丝的心。但落实到购买行为,需要专业化的组合拳。罗永浩对智能手机的理解缺乏一套清晰的逻辑。看得出,罗永浩真心想做好一款产品。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常常是归纳法。
锤子手机更像一个归纳出来的产品,缺乏原生性的卖点。但这种缺陷恰恰是粉丝经济初级阶段的特征。粉丝经济的另外一个表述就是大规模业余化。大规模业余化最后在商业的角度也是成立的。背后的原因非常值得思考。互联网经济是边缘创新,是大规模业余化。大规模业余化不等于去专业化,反而有更多专业高手成为编外人员。
例如,现在电子商务已经从B2C 发展到O2O+大数据。O2O 有几个清晰的逻辑,一是本地化,二是CRM 升级为SCRM ,SCRM 成为粉丝经营的一个强大工具。三是大数据成为SCRM 的技术底层。这些都是罗永浩不知道的事情。他只是简单的认为,有粉丝就等于有销售。实际上,销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返利-体验-评价-导购-预售-团购,电子商务O2O 的销售流程都非常复杂。有粉丝,还需要非常专业,才能有销售。2014年电商行业发生的一件大事,就是乐蜂网被唯品会并购。乐蜂网的李静在粉丝经济打下的基础,绝不亚于罗永浩,而且是另外一个商业模型。但最终很难迅速见效,罗永浩对锤子手机实在有盲目乐观的一面。
粉丝经济,先把情感营销做到极致
尽管有各种不足,锤子手机和罗永浩并不一定输。粉丝经济第一步,先把情感营销做到极致。在这一点上,罗永浩还有很多牌可以打。比如罗永浩+柴静这种男神+女神的变态组合,看上去就很有杀伤力。锤子手机是一款很有屌丝气质的手机,同时也可以被定位为一款很文艺、很励志的手机。越是婉约的诉求,越是有更多的回应。而强悍的诉求,反而让用户去做最理性的比较。分析出锤子手机各种不足。罗永浩+柴静反而是一种刚柔并济的营销手段。而锤子手机的定价必需调整。粉丝经济的底层是屌丝,是基本面。粉丝经济不会让商业逻辑脱离地心引力,但是可以在情感上与用户零距离。
超扁平化才是电子商务的特质之一。情感上的零距离是超扁平化的一个内涵。所以电商要研究粉丝经济。而罗永浩应该研究电商,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有情怀的供应商。
范文二: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学论丛】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侯乃平
(中共兴城市委党校,辽宁
兴城
)125000
摘要:经济法律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经济法调整后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要素〔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8)02-0103-02
地位,其权力、其权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
一、主体
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则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公民。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谈及经济法律关系,必涉及其构成要素。普遍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体法律关系中,其中一要素发生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财物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它们确定主体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联合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没有客体,同样也不可能建立经济法律关系。
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意义还在于使我们更明晰某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该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了解到作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的核心
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
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
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
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
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
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
二、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下转第111页)
【争鸣与探讨】
造的人是很灵活的———他能够因时制宜,改掉旧习,在变化与抉择面前应付自如”。
〔6〕
自己的内心对社会文化认同的不适应,因为“二分法的消解”中包含着:“……接受与反抗、自我与社会、适应与不适应、疏离他人和认同他人、严肃与幽默、认真与随便、庄重与轻浮、酒神与太阳神、内倾与外倾、循规蹈矩与不合习俗……。”
〔10〕
能够做到这些,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内心的大目标和崇高的追求。广阔的眼界和胸怀使它们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思想境界,基于这种境界,他们不认为把精力都用于对抗是明智之举,因为真正对自己的发展有意义的事情在等着自己去做,只有做起来才能使发展的可能变为现实,所以自我实现者“较常人更有可能纯粹地欣赏‘做’本身;他们常常既能够享受‘到达’的乐趣,又能够欣赏‘前往’本身的愉快”。
〔7〕
这些观点我们是不能都赞同的,尤其是在对如何缓和与现实矛盾的解说上有不当之处,简单地划定“二分法的消解”也有武断之嫌,而且列出了许多对立的范畴,却没做具体的分析,难以让人信服。但是从马斯洛的这些观点中却可以看到,尽管他非常推崇自我实现者,却没有将其简单的神化,而是指出了自我实现者对社会文化认同的内在抵制和适应不良,并且在分析中做出了如何缓和这一矛盾的努力。这提醒我们对自我实现要有全面的、科学的认识,尤其应当对自我实现者在与社会文化认同的矛盾中如何实现健康的发展做出认真的研讨。■
参考文献:
[1][9]成明编译.马斯洛人本主义哲学.九州出版社,2003,8:298、356.
[2][3][4][5][7][8][10][美]亚伯拉罕?马斯洛著,许金声译.动机与人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162-163、183、164、171、163、177、178、187-188.
[6][美]弗兰克?戈布尔著,吕明,陈红雯译.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28、29.
从现实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做”也有着明确的方向,那就是创造。创造性是所有自我实现者的普遍特点,“每个人都以某种方式显示出具有某些独特的创造力或独创性”。
〔8〕
这种创造力的独特有多方面的体现,其中之一就是可以在不适应社会文化认同的情况下照样发挥,“他能随遇而安,能以变化为乐,能即席创造,能满怀自信、力量和勇气对付他毫无思想准备时面临的情境”。
〔9〕
马斯洛不认为这样的创造
是屈服和软弱,而认为能做到这些的是有创造力的新人。
这样做是不是没有原则呢?本来内心是在抵制社会文化认同,为什么不奋起抗争呢?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者之所以不这样做,有着深刻的原因,即“归纳和强调一个非常重要的、可由对自我实现的人的研究得出的理论上的,那就是“二分法的消解”。“过去认为截然相反、对结论”
立或一分为二的东西,其实只对不健康者存在。在健康者看来,这些一分为二的问题已经解决,对立已经消失”。显然,自我实现者就是这些健康者,他们不是以对抗的方式来看待(上接第103页)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任何法律关系要
[作者简介]樊超(1983-),女,辽宁锦州人,广西师
责任编辑:白
沙
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
三、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少学者认为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没有看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允许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行为,或者必须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
素中的核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去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等均围绕权利义务而发,离开了权利义务,就不会有什么法律关系。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一方的经济权利以另一方的经济义务为保障,一方的经济义务是另一方经济权利的体现。其中,经济权利包含经济权力,即政府和经济管理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团体在管理中的权利。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并保证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资格,其实质是经济管理职权。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经济权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
的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其他任何机关或团体无权为之。
1.该行为是同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市场
管理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同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
2.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对于经济管理机关而
言,其经济权力只能是明确法定的;对于社会经济团体而言,其权力则来自于成员的约定而表现为他们制定的章程。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强调的是经济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或依章程规定,不能超越,否则构成权力滥用而要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
着国家的干预行为只能依法进行。
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
为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公民所实施的该法上规定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主编.经济法简明教程.九洲出版社.[2]沈强主编.经济法.辽宁大学出版社.
3.权力行使的积极性。对于经济权力而言,它就是体
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所以经济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行使其权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要经常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团体也是如此,它应经常协调会员之间的行动与利益冲突。
责任编辑:阿满
范文三: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术论坛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田东兵
中交二公局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119
摘要:本文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与特征以及社会性是经济管理法律、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6-0304-01
1 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与特征
依据法理学的解释,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行的法律关系依据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等。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其中一种。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为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法律关系。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了五个主要领域,这五个领域并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经济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法律关系领域。
2 社会性是经济管理法律
以社会性关系为逻辑起点和归宿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与维护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经济管理决策与经济管理执法都以社会为本位,具有社会性质。因此,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固然具有经济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成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还需具备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社会公共性是以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运作和实现为根本目标与宗旨,它体现为经济管理主体以社会管理者的角色进行国民经济管理,这种国民经济管理以一种普遍性的措施出现,并不着力于某个个体,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因此,在某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如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罚老鼠仓行为,尽管表面看来是打击某个行为主体,但其本质上是为了整个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3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包括经济权利的享有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也包括了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首要要素。经济法律主体的构成是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自然人等。国家是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产的唯一所有权者,是唯一能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此外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这里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不仅要行使经济权力,而且也要进行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是最普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但并非所有内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这些组织不是法人,对外也不是独
304 2015年7期
立的主体,在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时,经济法赋予他们一定的主体资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承包户、自然人。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虽然不属于法人,但已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成为主体之一: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
3.2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由物、经济行为两种基本形式构成。
3.2.1 物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了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其中,自然资源如土地、水资源、森林、动植物等等,都是法在调整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3.2.2 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后果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经济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此种经济行为包括了国家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性经济行为和经营性行为,也包括市场主体的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4 结论
社会性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启动、发生的原点,离开了社会性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就有违法的嫌疑,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行使便有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经济性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政府参与市场的结果,是介入传统私人生活的结果;组织管理性表明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的一种,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综合性体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复合性,表明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质,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必备要素。
参考文献
[1]张悦,陈小宝.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2(7):71-75.
[2]周培萍.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法律规制的思考[J].经济导刊,2012(3).
[3]黄筱蓉,喻晶.江西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研究——以地理标志的法律关系为视角[J].企业经济,2010(9):168-170.
范文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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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的是()。
A、经济职权
B、债权
C、荣誉称号
D、有价证券
答案:C
解析: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
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某市国家税务机关
B、承包经营企业
C、某社会团体
D、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公民。选项D公司的分公司,其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可以自己怕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也是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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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罗瑜 20090857 工程造价2班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特殊主体
2.国家机关
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4.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内部主体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A.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
1. 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某种行为
2. 根据自己的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
3.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一定行为
4.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B.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
1.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做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不做出一定行为
3.当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
1.物---指的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物质。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4.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
【案例】
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百货大楼应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300万元,待服装厂于10月底前交付全部服装后结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此种服装在市场上已滞销,于是提出协商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服装厂表示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百货大楼与服装厂分别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分析】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依法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与形式合法,是一份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
主体是某百货大楼和某服装厂,
客体为10万套服装,
内容为主体双方依照本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使得原合同法律关系变更。
合同变更后,双方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正是由于双方严肃认真地履行了合同,才使得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得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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