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所得税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表
费用类别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据实
加计100%扣除
14%2.50%8%
全额扣除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总额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0%,5‰)
2%
15%30%
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向企业借
12%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
业间借款)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
联企业借款)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
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部分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据实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据实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住房公积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
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
缴款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规定范围内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5%工资总额5%工资总额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
其他商业保险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
劳动保护支出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所得税税款未经核定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据实据实可以扣除不得扣除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分期扣除据实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不得扣除规定范围内可扣规定范围内可扣不低于10年分摊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不可扣除不可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合理
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
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审计及公证费研究开发费用税金咨询、诉讼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运输、装卸、包装费
印刷费咨询费
可以扣除据实据实加计扣除可以扣除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一般无形资产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诉讼费据实邮电费据实租赁费据实水电费据实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公杂费据实车船燃料费据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
费用电子设备转运费据实
修理费据实安全防卫费据实董事会费据实绿化费据实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10%(人身保险企业)
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
不得扣除
0.5%~5%营业收入的0.5%~5%投资者保护基金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
1%
融企业)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
不得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超过2亿元)贷款
——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25%
(保险公司)担保赔偿准备(中小
1%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
50%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据实票据
按10年分摊交易席位费摊销
同业公会会费据实票据
信息披露费据实
公告费据实
其他视情况而定
范文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标准表
扣除项目 计算依扣除比例 扣除项目 计算依据 扣除比
据 例
职工人800元/人、 纳税调整前所3%
数 月 公益救济得
工资、薪(06年7月1性
金 日前) 捐赠
支出 1600元/人、 实际发生的 加计
月 技术开发技术开发费 50%
(06年7月1费 扣除
日后)
职工福利工资总14% 总机构管总收入 2%
费 额 理费
工资总2% 业务宣传销售(营业)收5‰ 工会经费 额 费 入
工资总1.5% 收入净额15005‰
额 万以下
职工教育 业务招待中石油 2.5% 收入净额超过 3‰ 经费 费 技术创1500万元的部
新 分
向金融实际发生数 销售(营业)收2%
机构 入
向非金不高于金融日化、食品、家8%
融机构 机构同 电、
借款 期、同类贷通信等特殊行利息 广告费 款利率 业
费用 向关联借款金额不制药企业 25%
企业 超过注
册资本50%
的部分
范文三: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2014 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
费用类别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应扣 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 本、费用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实扣除 任职或受雇,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职工工资 加计 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65 号) 8% 职工教育经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59 号,执行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全额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2%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税〔2008〕1 号)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6 条 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 (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
限不得超过 5 年。
政策依据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 生、 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 据实扣除 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 际发生
的费用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 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费用扣除的依据。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 发生额的 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 5‰;股权投资业务
业务招待费
(60%,5‰) 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0%
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策的通知》(财税〔2012〕48 号)(注:该文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 集至另一方扣除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3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 捐赠支出 12% 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 不能算限额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 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 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国家税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 号)。目前为止 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 和玉树地震、 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 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玉树、 舟曲分别是从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2010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第(一)项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公告〔2011〕34 号)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第(二)项 数额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 (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 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注: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关联方出资额或股权(权益性投资)的 5 倍或 2 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 内关联方 息) (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 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无关联关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系) 行为。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77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9 条 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 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率 利息支出 (规定期限内未缴 部分不得扣除 足应缴资本额的)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 不得扣除 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罚款、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 不得扣除 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 (同上)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5%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工资总额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
(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
成费用 环境保护、 生
态保护等专项 据实 资金 企业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 可以扣除 险 其他商业保险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 (如上 不得扣除 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 不得扣除 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 不得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 不得扣除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款 固定资产折旧 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可扣 据实 不得扣除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据实
摊销扣除 按规定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1 条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60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1 条
小额固定资产可在当期一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 次性扣除 分年度计算折旧 可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部分行业、 特定资产固定资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 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 产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60 条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单位 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 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仪器、设备。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特定企业特定固定资产、 所
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单
有企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仪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 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器、设备)可在当期一次性 扣除 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林木类 10 年,畜类 3 年)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2)飞机、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3)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2-64 条
(5)电子设备,为 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不低于 10 年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不可扣除 一般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5-67 条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 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8 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 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7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 实际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
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开办费 筹建期间, 发生的与筹办活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税函〔2009〕98 号)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据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 一次性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 研究开发费用 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 申请加计扣除。 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 150%摊销) 116 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5 条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 )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税金 可以扣除 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直接扣除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 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 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费算限额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业向经纪人、 代办商支付手 续费及佣金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 代办商 据实 支付的手续费、佣金 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出 5%(一般企业) 付,否则不可扣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10%(人身保险企业) 不得扣除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额的 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 0.5%~5%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 号)(该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9 号)(段文涛整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四条 据实 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三条 职工福利费列支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
08 年以前并入工资, 08 年以后的并入福利 2008 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 年以后的则作为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 号)(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 号) 5%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 (注: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1% 贷款资产余额的 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 号) (注:该文执行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 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 业) ——关注类贷款 2% ——次级类贷款 25% ——可疑类贷款 50%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贷 号)(注:该文将财税〔2009〕99 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款 月 31 日止) —损失类贷款 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 号)(注: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 0.8% 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 0.08%,无保 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 0.05% 保险保障基金 据实 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 0.15%;无保证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 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 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不超过保费收入的 0.8%; 长期健康保险业 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 0.15% 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 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 1%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 号) (注: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 (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 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有保证收益的, 不超过业务收入的 0.08%, 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 0.05%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 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 保险公司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 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 100%提取;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 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 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8%提取。 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 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注: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 号)(注:该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保险 25% 公司) 的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 号)(注: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 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 担保赔偿准备 (中小企业信 1% 用担保机构)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年 12 月 31 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 号)(注:该文执行至 2010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注:本通 未到期责任准备 (中小企业 50% 信用担保机构)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当年担保费收入; 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实际发生可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 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用支出 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6 号)
范文四: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范文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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