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仓储货架的验收标准
仓储货架的验收标准
跟着社会的开展,物流职业迅猛开展,股动货架职业也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开展。
仓储货架现已在各职业中普遍使用例如:像纺织、烟草、商业、医疗、机电、军事、服装等实业职业,需求依然稳定增长;此外,新型材料、食品冷藏冷冻、出版发行等职业对仓储货架的需求大幅上长,在近两年的货架市场中敏捷突起。
在需求的拉动下,货架职业获得了快速的开展,但是,由于仓储货架短少职业规范,仓库型货架职业面临着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而如何检验仓储货架成了公司需求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一步:承认收到的货架是不是数量按订单的交货,各种配件完全,色彩对样品,包装契合要求。
第二步:货架全体装置精度检查
1、货架片笔直差错不大于10mm
2、同层横梁高度差错10mm
3、相邻货架片立柱底部基地距差错2mm
4、同一巷道同列货架片错位差错不大于5mm;
第三步:货架制作精度检查
1、选用进口数控机床冲制滚轧成型的立柱,首尾孔差错2mm
2、在满载荷时,立柱内外侧弯度应小于H/1000,横梁载荷挠度应小于L/250;
3、货架刚性和强度契合机械职业规范GB/5323-91;
4、货架焊接技术参照国家规范履行,无脱焊、虚焊景象,每个焊接部位均人工去焊渣及飞溅物;
第四步:外表处理技术
黑坯-除掉外表脏物--化学除锈--磷化--喷塑--流平固化--包装检验入库,涂层厚度60微米。
以上规范在公司检验时也许并不能立刻就能检查出结果,因而只需先货架是不是和样品共同,外观和数目和发货单共同就可,别的具体尺度能够抽样检查,刚度强度和涂层厚度需求供货方出具陈述。
文章出自:母婴店货架批发 www.fsycyhj.com
范文二:商品房验收的合格标准
商品房验收的合格标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0 2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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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我最近打算买一间两房一厅的商品房,听朋友讲一定要在验收的时候看清楚点。所以想知道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有哪些?
中顾网律师解答: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
面积
一般来讲,商品房在出售时是按“套”或“单元”出售,并以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来计算总售价,而这建筑面积是销售面积,指的是购房者所购买的那处房子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而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即: 公用建筑面积=全套建筑面积-全套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共用墙水平投影面积1/2+非共用墙水平投影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筑面积
而: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主体结构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房屋主体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引起地面变形、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2)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得产生明显变形;
(3)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外墙
(1)外墙不得渗水,特别是下雨天要注意观察,看有无明显的水印和霉点;
(2)外墙不得有较大面积的空鼓、开裂。
楼地面
(1)面层与基屋必须粘结牢固,整体平面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2)卫生间、阳台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装修
(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
(2)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
(3)门窗玻璃应表面平整,粘贴牢固;
(4)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
(5)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脱皮、漏刷。
电气
(1)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 过墙导管连接必须紧密;
(2)照明器具等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位齐全,接触良好;
(3)检查话线路是否如期开通,接听效果是否和谐。
水、卫、消防
(1)进出水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
(2)应按套(单元)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3)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卫生器具应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
不合格怎么办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个别开发商无视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施工建设,导致房屋地基不牢、下沉、墙体倾斜、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拒绝签入住通知单,或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验房程序:
查看两书一表一数: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数据对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自己可实测套内面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必须详细记录该套住宅中房屋外观及尺寸偏差、防水、水电安装等8项内容的验收过程、曾经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检查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分户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如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就不能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二、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必要时举证(即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或照相机调好日期记录证据)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自己留存、交房代表签字的验房问题备案单。核查房屋总面积:超出或减少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很普遍(多退少补,吃亏的是业主);套内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更多(实得面积减少,吃亏的还是业主)。
三、房屋完好。交接钥匙后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四、交合理费用(物业管理费[应有市物价局批文]等
)
范文三:仓储库房商品车验收入库管理
仓储库房商品车验收入库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车的验收、存储、出库要求和工作程序。 , 相关引用文件
物流管理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仓储库负责商品车的接收、入库、路试、保管、维护、出库以及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仓储库
5.1.1 商品车接收
5.1.1.1 接收场地必须平坦、整洁、明亮。
5.1.1.2 必须接收“大众”签字合格的商品车,服从现场质控人员的指导做好下道工序检查上道工序工作。
5.1.1.3 接收时,对商品车进行总体外观检查,内设应洁净无污,漆层完好,无碰伤、划伤及凸凹不平。
5.1.1.4 检查汽车明显部件的完整性,包括随车备件是否齐全(如备胎)。
5.1.1.5 确认商品车性能完好方可接收。
5.1.2商品车入库、保管、维护
5.1.2.1 车场内地面应平坦, 并有动态区域划分,为便于冬季发车,应备有暖库。
5.1.2.2 车场管理设专人负责,车辆进出按规定路线行驶,并按车型将车摆放到指定地点,车场内时速限制5公里/小时之内。
5.1.2.3 商品车入库司机需将随车“流程卡”交付管理室,由管理室依据“流程卡”按规定项目录入微机。
5.1.2.4 在车场容量允许情况下,车辆摆放遵循以下原则:车前后距离不应小于100mm,左右距离不应小于500mm,拉紧手刹车,将变速杆置入空档,关好车窗及车门。
5.1.2.5 凡入库的车辆不得私自动用,故障车不能与待发车混放。 5.1.2.6 应经常检查所保管的车辆玻璃是否完好,各部件是否齐全。 5.1.2.7 管理员对车场内商品车要加强管理,对与工作无关人员制止进入车场,车场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管理员要随时注意车场四周是否有对汽车产生危害的隐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设法排除。
5.1.2.8 由微机操作员或管理员填写《汇总明细表》车辆出入库台帐要妥善保管。
5.1.2.9 储存中,汽车发现故障,车场管理员随时通知售前修理人员进行维修,如果暂时不能处理由车场管理员将车提到排故区。 5.1.3 商品车出库
5.1.3.1 商品车出库必须有大众公司开出的提货单或调拨单,方可提车。
5.1.3.2 提车前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方可出库。
5.1.3.3 出库时配齐随车工具、备件以及合格证、 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随车文件。
6 质量记录
范文四: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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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6
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
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五种备选项: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一般来说,这其中的第五种选项可以约定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里,谈谈我对于这些交房条件的一些认识。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
由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认为这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而究竟要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很困惑,这样一来二去就形成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所以,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
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手段,更是对购房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可是近年来,几乎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不以该条款作为交楼条件,交楼前要完成综合验收几乎是一句空话;而作为购房人需要的也不是如空中楼阁的综合验收,而只是综合验收里几项重要的验收内容在交楼前完成。因此,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论是开发商也好,还是购房人也好,都不选择此条款。
三、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了。
所以,从购房人的角度考虑,若能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的话,则更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种交房条件,已成为房地产业内通行的选择。
另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开发商都应提供,一般问题不大。
以上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选择或必须的交房条件,当然开发商与购房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更为清晰具体的条件。
范文五: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 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 商品房的交付条
件
商品房验收合格与商品房综合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五种备选项: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___________。一般来说,这其中的第五种选项可以约定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里,谈谈我对于这些交房条件的一些认识。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由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认为这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而究竟要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很困惑,这样一来二去就形成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手段,更是对购房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可是近年来,几乎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不以该条款作为交楼条件,交楼前要完成综合验收几乎是一句空话;而作为购房人需要的也不是如空中楼阁的综合验收,而只是综合验收里几项重要的验收内容在交楼前完成。因此,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
[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论是开发商也好,还是购房人也好,都不选择此条款。三、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了。所以,从购房人的角度考虑,若能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的话,则更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种交房条件,已成为房地产业内通行的选择。另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开发商都应提供,一般问题不大。以上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选择或必须的交房条件,当然开发商与购房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更为清晰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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