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3年山东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2013年山东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 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着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两人为九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第三条需满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范文二: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
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
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6、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范文三: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 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腾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沐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第二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
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范文四:山东省非因工死亡补助调整通知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作者:魏茂娟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07月18日
山东2009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发)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36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恒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32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路、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
280
范文五: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2008-10-18 07:37:13) 标签:补助标准 直系亲属 职工遗属 鲁劳社 山东省 杂谈
第一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师,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28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腾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250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220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沐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1. 菏泽市:牡丹区 200 200 泰安市: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第二章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
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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