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胡奎
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
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第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到了10月1日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并不能变成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第三,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二年,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
因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行为,其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续到了《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根据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行为习惯,完全应该让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和体现公平公正。当然,《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还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便于全国法院统一适用。
第四,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则当然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无需赘言。
一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问题
这里只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规定。而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是否可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呢?
有人认为,《民法总则》通过和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情况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一说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再适用。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我们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既然《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就说明《民法总则》舍弃了《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
第三,立法机关表示,只是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不会与《民法总则》长期并行,总有一天会被废止。等到《民法通则》被废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则》被废止之前,还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吗?当然不能。
第四,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则》而不将其废止还有何意义呢?因为《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才是保留《民法通则》的根本原因。
第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难道这“法律另有规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则》关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之规定吗?还真不是,而是指我国《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之特殊规定。
范文二:《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法释〔2OO3〕11号)
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 法释〔2003〕2号)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2001〕民二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苏民终字第O38号文《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本庭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从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与了苏发公司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股份的权利人。
股权关系不仅涉及纠纷当事人,而且还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因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应及早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部分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股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法律并没有规定例外期间情况下,应受2年的限制。本案中,中电某省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息依附于股权,股权确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息返还请求自然也相应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权利(股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在侵害占有持续的情况下,该诉权根本谈不到消灭时效。本案中争议的实质是股权确认,因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O日)
(四)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审判实践表明,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与会同志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法发〔1996〕19号)
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 法复〔1993〕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O〕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范文三:《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缺陷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已审理并结案的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例中,发现有相
当大的比例的人不是因经济拮据而进行经济犯罪的,实为享
乐心理作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干部的考察
中,采取”听汇报,搞座谈,点选票”的形式主义考察办法,不
能真正做到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使不该使用,不该晋
升的使用了,晋升了.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长期进行经济犯
罪.官位却越来越高,自然会产生享乐主义心理;(2)对已犯
罪的领导干部,适用自由刑多,适用财产刑少且轻.使其产生
坐牢一阵子,享乐一辈子的思想.
我们认为,要变享乐主义心理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
识,就应做到:(1)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理想教
育,使其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见诸于行动.(2)追
究考察失职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失职者的责任和用人单位
推荐者的推荐不当的失职责任,使其接受教训,以保证考察
准确,推荐得当.(3)对犯罪者,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运用自由
刑与财产刑并举,彻底追赃致其刑满后无法实现享乐的欲
求.(4)领导干部离职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以免公共财物
被非法占有.(5)对勤政廉政者,予以适当奖励,做到赏罚严
明.
六,实施交流,回避制度,扼制群体犯罪心理
“侦破一案,抓获一串”的这种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现象已
非个案.如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等贪污受贿案,陕
西省民政厅原厅长×××等贪污案之所以出现这种犯罪形
式,”法不责众”的群体犯罪心理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是块块管理.多数领导干部一地
为官几十年,营造了”撕不断,理还乱”的人际关系网,大有一
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态势.这种群体犯罪心理的矫治,可采取
以下措施:(1)党,政,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公,检,法部门
的一把手实施交流制度,以免形成错纵复杂的人际关系网.
(2)实行回避制度.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实行回避制度,不
在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部门任职.(3)对领导干部提名晋升
的人员,坚持同标准,同条件;发现被考察人员有违法,犯罪
问题涉及领导干部时,由上级党委和检察部门及时审查,该
领导干部实行回避.
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抑制犯罪心理产 七,选择典型案例,
生,打消以”以官代刑,以钱赎刑”的幻想
选择典型案例,由地方党委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公开审判
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充分利用反面教材.旁听后,组织讨
论,评议被审判者犯罪的原因,亮思想,摆问题,查根源,定措
施,堵漏洞.警钟长鸣.使其深刻认识到:”不能犯罪.犯罪,要
被判刑.”“害国,害集体必害自己.”这种具体,生动的直观教
育要比单纯坐在办公室里学法律,法规印象深,记得牢,作用
大.有利于打消”以官代刑,以钱赎刑”的幻想,也有利于抑制
犯罪心理的产生,强化,彻底消除”只要为大家,咋干都合
法”,”只要为集体,干啥都有理”的自慰心理,进而形成牢固
的守法的心理.
总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现领导干部经
济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们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不断深入地研究这类犯罪人的
行为特点,心理特点及犯罪心理的矫治对策,才能有效地防
止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更大的损
失.
责任编辑:王瑞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缺陷
张驰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商丘476000)
通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诉讼时效制度均为其有机组
成部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已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制
度.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集中见于《民法通
则》第七章.散见于有关司法解释中.笔者根据自己的司法实
践.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不尽完善
之处;不但在理论上引起了混乱,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
把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来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一
旦怠于行使的连续状态届满2年,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如果忠实于立法原意,严格从法条的
字面意义上去分析,这大概是正确的理解.按常规思维,法律
条文既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认识应该统一,但学术界对
这个问题的认识,恰恰是不统一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
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
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
】23
权利而于期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
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
行使权利,便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第一,二种观点,尽管其表述方式不完全相
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它说的都是诉讼时效届满时.权利人
丧失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对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
规定,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法条的字面意义.但是,这一符合法
条意义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却是行不通的.权利人的权利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是依权利人的认识,当然也不是依债
务人的认识,而是应经法庭审理,依法定程序确认.因为诉讼
时效看似简单的时间概念,由于诉讼时效制度中还有诉讼时
效的中止,中断,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等的规定,所以,认定是
否超过诉讼时效,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对于欠缺法律知
识的权利人来说,并不容易把握.因此,不能依权利人或债务
人的认识来确定诉讼时效的届满与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先否定了权利人的请求权,启动不了诉讼程序,法庭也
就无从依法定程序确认.此时,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成为不
可能,这恐怕就背离了立法的目的,不符合法治的要求.这样
看来,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请求权的的认识,虽然符合
法条的规定,但经分析,却走入了一个误区.这就说明《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
因为立法上存在缺陷,学术界的认识存在争议,也就在
所难免了.
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第三种认识,虽与法条
字面意义相去甚远,却是可取的.可取之处在于,在任何情况
下,它都承认权利人的诉权,承认权利人有请求保护自己权
利的权利.不预先剥夺,使权利人有机会寻求司法救济,这是
现代法治的要求.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并不
必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是否保护,应由法庭依法定程
序审理查明后确认.也许有的同志会认为,这容易造成诉讼
资源的浪费.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但相对于未经任何法定
程序的审查即不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这种所谓的浪费是社
会应付的合理代价.
笔者在肯定第三种观点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有可取之
处的同时,认为第三种观点的表述方式还有可商榷之处.第
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笔
者认为,这一说法也不能概括诉讼时效制度的全部目的.诉
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不受
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而不是诉讼的胜或负.因此,诉讼时效制
度,似可这样表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
权利,法律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样,《民法
124
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可以修改为:法律保护权利人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
定,它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权利
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或承诺履
行义务.以上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第?,?在学
术界是不存争议的,但对第?种,学术界却有不同看法.从司
法实践来看.当事人提起诉讼,一般会将诉讼进行到底.但
是,也不乏提起诉讼后,因某种原因撤回起诉的情况出现,有
时甚至起诉书尚未送达给被告,当事人就撤诉了.对提起诉
讼,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受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这种情况,
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司法
实践界,这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唯有对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
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由于法条规定不明,学
术界,司法实践界都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
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应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太多数,主流派学者认为,
提起诉讼又撤诉,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持这种
观点的人认为,起诉后及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
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这一法律
事实表明,权利人通过撤诉的行为,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
关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自我否定了自己的起诉,否定了对诉
讼权的行使,就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起诉.不希望诉讼进行
下去,构不成提起诉讼,那么,就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由,当然也不应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提起诉讼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提起诉讼,将
诉讼进行下去,自然应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提起诉讼,是
为了寻求对自己权利的司法救济,撤诉意味着不寻求这种保
护权利人本身就不希望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我们为什么
还要让其起诉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具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法律效力?
以上学术界之所以产生起诉又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
中断的法律后果的争论缘自《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
定不明,说明该法条的立法存在缺陷.因此,为了有利于审判
实践,根据大多数,主流派学者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
十条应增加第二款:
提起诉讼及撤诉的,诉讼时效自撤诉时起,与已经经过
的时效连续计算.
责任编辑:李富民
范文四:《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5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3年?6月25日? 法释〔2OO3〕11号)
第七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 法释〔2003〕2号)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2001〕民二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苏民终字第?O38号文《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本庭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从本案卷宗?材料反映的?基本案情看?,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
?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与?了苏发公司
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股份的权利?人。
股权关系不?仅涉及纠纷?当事人,而且还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因股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应及早解决?。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
一案?的请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部分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股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法律并?没有规定例?外期间情况?下,应受2年的?限制。本案中,中电某省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息依附于?股权,股权确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股息返还请?求自然也相?应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权利(股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在侵害占?有持续的情?况下,该诉权根本?谈不到消灭?时效。本案中争议?的实质是股?权确认,因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O日?)
(四)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审判实践表?明,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与会同志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法发〔1996〕19号)
二十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 法复〔1993〕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O〕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范文五: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诉讼时效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六章 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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