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释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解释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至于单位要求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因为新的劳动法有很多规定要求写入合同中的.
补充回答:请仔细看一以下解答.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 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范文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说明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说明
由于《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第三条规定。现有员工张海波(黑斯达)、寇冀东(黑斯达)、杨旭(黑斯 达)、姜岩(哈斯达)、高纪宽(哈斯达)劳动合同已到期,以上六位员工均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 次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员 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 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二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三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四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五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
(六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 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七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八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
(九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十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十一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十二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十三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十四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 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终止 :
(一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二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三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四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条例可看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两个概念,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 支付员工相应的赔偿 。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 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铁饭碗” 、 “终身制” ,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 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 “护身符” , 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 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 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解决方案:
1、前文提到的五名员工,其中有两位(姜岩、高纪宽)前两次都是与黑斯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位位员 工现属哈斯达公司,此次可与哈斯达公司签订合同,以避免与黑斯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将与哈斯达公 司签订合同,其各项保险也将转移至哈斯达公司账户下。
2、黑斯达员工张海波、寇冀东、杨旭工建议公司在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有利于 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员工本人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 钻研业务技术。
根据以上说明,在公司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请领导定夺。
人事行政中心
2013年 5月 28日
范文三: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如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二、工作内容和劳动时间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完成任务 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工作制, 平均每周工作 四十小时。
第四条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 可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和在 法定节假日加班。 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 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 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 甲方应支付加 班和加点工资。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工 作规范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岗位性质和工作 能力确定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考核结
果发放绩效工资和阶段性奖金(包括年终奖) ,发放标准和时间不具 体约定,根据甲方的规定、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调整按甲方制定的工资方案 执行。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予以 调整。
四、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 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规定的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 婚丧假、 探 亲假、产假及待遇,具体规定详见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制度规定。病假 等假期详见甲方员工手册和制度规定。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以及甲方制定的员 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要求, 不得擅离职守。 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工作指标和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 保 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同类和相似 的任何第二职业或兼职。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甲方可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 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另有 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
偿的情形: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详见员工手册奖惩办法规 定) 。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详见员 工手册奖惩办法规定) 。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有涉毒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 30日以书面方 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指必须持证上岗或作业的岗位) , 因违法、 违章被有关部门吊销上岗或作业证照, 至使无法继续履行所 聘岗位工作职责的。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项培训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 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乙方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甲乙双方可订立《培训协议》 ,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没有订立 《培训协议》 的, 服务期按在培训结束后继续服务五年 计算,违约金数额按培训费用总额和服务年限逐年递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甲方的业务、技术、客户 往来、财务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 何方式和方法,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
违反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罚。 并根据乙方知晓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的情况与乙方订立《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约定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培训约定事项,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八、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均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乙方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完毕后 一次支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按有关规定给 予乙方医疗补助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甲方以下文件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1、员工手册; 2、工资支付办法; 3、假期管理制度; 4、加班加点管理办法; 5、员工奖惩办法; 6、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商调进甲方前的工作年限和集团系统内企业的工 作年限 , 视作为甲方的服务年限。
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停工医疗期按照《上海 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假期工资计算按照沪 劳保发(95) 8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 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公司 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应在法 律规定的时效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相悖之 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 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四: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每月一法"第3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什么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该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该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3类: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10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自2008年1月1日后,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将试用期约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当劳动者符合以下三种条件,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此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从结论去推断,似乎只能说明在该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毫无例外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才对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简单罗列,消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范文五: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模版
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职责为: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将按照国家规定
五、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简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细阅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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