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租赁合同滞纳金比例
租赁合同滞纳金比例
篇一:租赁标准合同(公司现租版)20160410
厂房、办公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王炳华
手机号码:13906651386 电话号码:0577-85500258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温州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电话: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享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物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合
同签订时尚无政府拆迁规划。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及其场地从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条、 乙方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
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应提供合格的消防设施并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
间内检查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由政府机构主导的
消防检查中,如遇整改或罚款以检查机构认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经济损
失。
第三条、租赁物地址、面积
3.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
区金益村二产用地B604地块,包括钢构厂房北边起约3340平方米(不包括:朝西
办公楼一楼北面至卫生间止),年租金捌拾捌万元整;朝西边办公楼二楼办公室北
边起至中间卫生间止(卫生间双方共用),朝南边办公楼六楼的西边北面叁间宿舍(卫生间双方共用),年租金壹拾万元整,合计年租金玖拾捌万元整。第四、第五年租金上涨6%,即年租金壹佰零叁万捌仟捌佰元整。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4.1、租赁期限为伍年,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
24日止。
4.2、乙方租赁该房屋仅可作生产及办公使用。
4.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必须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续约,应当在租赁期满前9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租赁物有关证件
甲方应提供:村集体所有土地证、甲方身份证原件进行较验,并且复印给乙方,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给甲方。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租金及支付
乙方自行安装变压器并付保证金壹拾万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签订合同后3天内,乙方应支付第一年租金玖拾捌万元及保证金壹拾万元合计壹佰零捌万元给甲方。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保证金予以返还。2017年3月25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即玖拾捌万元整;2018年3月2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玖拾捌万元整;2019年3月2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壹佰零叁万捌仟捌佰元整;2020年3月2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壹佰零叁万捌仟捌佰元整。土地税、房产租赁税及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7.1、租赁期限为伍年,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
24日止。双方协商:甲方4月22日前腾空钢构内厂房由乙方进场安装设备及变压器。由乙方安装的变
压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若租赁期满,由双方商议折旧转让给甲方。
7.2、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7.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租赁期到期后叁日内在该厂房及场地上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处理厂房及场地上的一切设备及货物,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在租赁期满交付甲方时,必须结清由乙方在该厂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税费等。租赁物发生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确实无法维修,乙方应折价赔偿,乙方无权拆走租赁物上原有的及租赁期间搭建的任何材料和建筑。租赁期满所有费用结算清楚之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退还保证金收据。
第八条、其他费用的支付
8.1、租赁期间由甲方提供的供电供水设备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均由乙方在水电公司规定交费的日期提前5天支付给甲方,甲方按时给水电公司交费,按现有水电公司收费标准除消耗后、定价为水费按5.5元每吨支付,电费按0.96元每度支付。由乙方产生的通讯费、税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乙方自负,乙方自安装的
变压器所产生的电费、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九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9.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乙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改造所有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和用途。出租房屋主体的自然损坏(非人为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维修方式及造价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如由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房屋及各种设备应由乙方负责修缮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引起的各种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对乙方自行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9.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9.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与甲方商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0.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有义务保证此条款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的效力,如新的房屋所有人拒绝继续
履行本合同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当年租金30%的违约金,并退还未履行租期的剩余租金。
10.2、乙方可以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但必需与甲方商议同意后方可转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必须提前9个月通知乙方,向乙方支付当年租金30%的违约金、并退还未履行租期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
11.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30%的违约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未履行租期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
11.3、乙方不得拖欠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叁天以上,甲方有权按日增收年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有权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全部场地及上面的建筑物,有权处理乙方一切设备及货物,不给于乙方经济补偿。
11.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水、电等费用的,每逾期叁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滞纳金。
11.5、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必须提前9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按当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必
须继续支付9个月租金,并按合同当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退还未履行租期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
11.6、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及时腾空租赁物,逾期未腾空的需向甲方缴纳双倍租金,逾期超过叁天未腾空的,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强制腾空租赁物,甲方放置在租赁物内的物品乙方不负保管责任,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有权处理乙方一切设备及货物。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不退还乙方未履行租期的剩余租金及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12.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12.3、因不可抗力因素(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2.4、若因政府行为需要拆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提前叁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与甲方结清实际租赁期间的租金(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同时由甲方退回乙方剩余租金,然后收回租赁物。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因不可抗力原因(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3.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将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送审稿
合同编号:
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甲 方: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方)
乙 方:(承租方)
目录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和归还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第七条 改造、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 第八条 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通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附属设施设备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附则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湖北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方)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5号 电话:
乙方: (承租方) 注 册 号(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意表示。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甲方将拥有合法权益的座落于 , 栋 号房屋(商铺)(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
3、租赁物的结构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1、本租赁合同期限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约定该租赁物仅作 使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的营业执照为合同附件之一)。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功能。甲方(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租赁合同滞纳金比例)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不表示对乙方行为的默认。
3、乙方拟用商号为 。
4、甲方 同意/不同意 乙方将租赁物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5、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租赁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并独立承担经济,安全与民事责任。
6、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租赁物,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 赁 费:大写 (小 写)万元/年;
公共设施使用费:大写 (小 写)万元/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大写 (小 写)万元/年; 无形资产摊销:大写 (小 写)万元/年; 其 它:大写 (小 写)万元/年; 合 计:大写 (小 写)
万元/年。
(单价为:大写 (小写)元/月平方米,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待实测后以实际面积为准计算租赁期费用。)
2、第 年租赁等各项费用为大写 (小写)万元/年,第 年起每年递增一次,递增日即每年的费用支付日(租赁物交付日),递增率为 ,。
(此处可增设合同附件) 3、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半年)(年)支付一次的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将租赁期内第 年各项费用共 万 仟 佰 拾 元(小 写)元支付给甲方,第二年起的租赁等各项费用乙方应于每年的 月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现金、银行汇款或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按前述方式支付的租赁等各项费用均以甲方或甲方开户银行或甲方指定的收款人或账户实际收到之日,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支付租赁等各项费用的义务,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账户或指定的账户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4、滞纳金。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按时缴纳租金,如迟延缴付的,则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 欠缴数额×1%×迟延交款天数。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乙方在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满前忠实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万元(, )元作为诚信履约保证
篇三:拖欠房租通知书
房租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租户: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贵方租赁的房屋已经于2013年10月到期,请于
本月底前补缴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房屋租金共计 元整,如果我方未在上述
规定时间内收到足额的租金,我方会默认您为单方面违约,并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同时追缴
贵方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特此通知~有限公司 2014-6-24篇二:催缴房租通知
--标准版本
催缴房租通知 你于2011年7月7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由本人将位于深圳 厂
房及宿舍面积约900平方米出租给你使用。 截止至2012年月日,你已拖欠房租达
天,共计人民币 元。本人向你多次催缴,你均以经营困难为由
要求暂缓支付,但最后
都未能在你自行承诺的付款期限内支付房租。现再次敦促你,请于2012年 月 日之前支付
拖欠的房租。你亦可将房租直接转账至以下账号:,开户银
行: ,用户名: 。 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房租,除加收利息以外,本人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
因此造成的经济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出租人:
2102年 月 日篇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催收租金通知书催收房租租金通知书 刘之初(承租方):
你好~我与你于2012年6月6日签定贰份于都长征大桥(阳光水岸二楼)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将位于于都县城长征大桥桥头(阳光水岸)二楼写字楼,写字楼建筑面积共为850平方
米,1号店面 68平方米1号店面租一半的面积,1号店面算34平方米45元/平方米。租赁
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用途为商业用途。租凭期自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2月7日止,
你已连续拖欠房租租金长达4个月,经我方多次催收仍拒绝支付,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属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房屋租凭合同》第四条第1项、若乙方不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交付租
金,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租金,此期间每日按当月租金总额的
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
算。
《房屋租凭合同》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凭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因
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二个月的违约金。 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我方现通知
你自2012/12/25起同时解除双方签定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收回房屋。限你在2012年
12月30日内将房屋内属于你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逾期不清理,视作你放弃财物所有权及
其他处分权利,我方有权将其作为废弃物处理。同时,限你在本通知书告知之日起15日内缴
清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否则,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特此通知
出租方:
日期:2012/12/7 收件人:篇四:房租催缴
通知书 房租催缴通知 ******公司:
按照我单位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中第四条第二项
相关规定,贵公司2014年9月应缴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半年的租金2014
年9月起多次向贵单位致电催缴房租,至今未缴纳。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二项约定,“承租方逾期未交租金,除应及时
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交付所欠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鉴于我们双方多年合作关系,贵单位于2014年11月13日前缴付房租我单位将不收取滞
纳金。现按每天124.173元收取滞纳金;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3日共计:44
天,滞纳金为5463.61元。若逾期仍不缴付房屋租金的,我单位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法律手段。特此通知! ###################公司#####部
年 月 日篇五:房租催缴通知单 店租催缴通知单
尊敬的租户xxx: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书》,鉴于你拖欠租金的事实,现向你发出通知如下:请你在xx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拖欠的xxxx年店铺租金合计 元整,并根据合同约
定支付xxxx年第三季度滞纳金 元整。两项合计 元。 如果你在上述时间未足额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我方将视为你单方面违约,并有权将房屋
转租他人,解除与你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书》。同时我方将委
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你继续履行支付租金和滞?a href=“http://www.bdfqy.com/ziranzuowen/sha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山鸬囊逦瘢 纱瞬 囊磺泻蠊
退鹗в赡阕孕谐械~?/p>
范文二:合同滞纳金视为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案情]
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2005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06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
(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完!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11/29/225382.shtml
[案情]
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2005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06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
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
(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范文三: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 ?[?案情?] 2?01??X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 书,??约定:?
? ? ?
1?、截?至?201?X?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 ?
2?、乙?方于?20?1X??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1?X?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 ?
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 ?
?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
? ?
?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
? ?
?(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违约?金? 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滞纳?金? 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
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 ?
?(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1?X?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X?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0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
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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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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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6
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2、乙方于2005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06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
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
(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
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www.quanfawang.cn
范文五: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 ? ?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案情] ?2017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 ?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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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1?7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
? 2、乙?方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自20?17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
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
?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故判决?:
?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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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别?进行分析》?、《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 51 ?660元。?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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