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月,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
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
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1、定金合同纠纷
82、担保追偿权纠纷
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4、信用卡纠纷
85、补偿贸易纠纷
8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8、承揽合同纠纷
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1、保管合同纠纷
92、仓储合同纠纷
9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4、行纪合同纠纷
95、居间合同纠纷
96、借用合同纠纷
97、典当纠纷
9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01、彩票、奖券纠纷
10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8、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09、演出合同纠纷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11、展览合同纠纷
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1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1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1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三、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邻接权权属纠纷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4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
1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149、发现权纠纷
150、发明权纠纷
1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2、确认不侵权纠纷
(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
1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154、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5、虚假宣传纠纷
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57、倾销纠纷
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
159、有奖销售纠纷
160、商业诋毁纠纷
161、串通投标纠纷
162、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66、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6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16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16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17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7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
17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7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18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8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8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
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
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91、理货合同纠纷
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195、拖航合同纠纷
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
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7、港口作业纠纷
208、共同海损纠纷
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10、船舶共有纠纷
211、船舶权属纠纷
212、海运欺诈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
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
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
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5、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2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230、企业分立纠纷
2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34、企业兼并纠纷
235、联营合同纠纷
2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1、股权确认纠纷
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43、股东出资纠纷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46、股东知情权纠纷
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248、股权转让纠纷
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50、发起人责任纠纷
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56、公司合并纠纷
257、公司分立纠纷
258、公司减资纠纷
259、公司增资纠纷
260、公司解散纠纷
261、公司清算纠纷
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63、普通合伙纠纷
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
265、有限合伙纠纷
范文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一审民商事案件
1.本人依法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度为800万元以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额度为500万以下;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应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4.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行政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3.申请执行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
1、须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
2、当事人申请讼费缓、减、免,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范文三: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03-31 【发布日期】2008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
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
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 福建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通化市、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黑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陕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渭南、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安康、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海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陇南、定西、甘南、临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贵州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其辖区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实行集中管辖的五类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塔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发生于奎屯市、伊宁市等二市八
县辖区 云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农一师、农二师、农四师、农六师、农七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依照法释(2002)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省区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西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拉萨城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其他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行署所在地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所辖各县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均由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范文四:人民法院立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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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新规定
2017年?我国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制度作出了?修改,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修?改为如今的?立案登记制?,那么究竟具?体作出了哪?些调整呢?现在,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话?又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带来我?国人民法院?立案新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赢了网s.yingl?e.com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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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赢了网s.yingl?e.com 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赢了网s.yingl?e.com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赢了网s.yingl?e.com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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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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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内容就?是我国最高?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立案?新规定的内?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了立?案登记制,此后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就会便捷得?多,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那么法院就?必须要进行?立案登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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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立?案新规定h?ttp://s.yingl?e.com/ss/27193?7.html)
范文五: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变更案由?
【案情】
原告刘文诉被告某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炮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立案时案由确定为健康权纠纷,系侵权之诉。法院受理后,被告花炮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应由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并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中,法院承办法官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事实上原、被告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由为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下属的四级案由保险待遇纠纷,系契约之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5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虽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险待遇纠纷,法院承办法官依职权告知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认为契约之诉根本不成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变更案由。
【分歧】
本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变更案由,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可以直接以结案案由变更立案案由,并按变更的案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主要理由为:人民法院确立案由应当以最终查明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确定案件的案由,不应当受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案由的限制,故在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后,可以依职权变更该案案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改变本案案由。主要理由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仅是对法官的释明义务,原告对该建议不是应当接受,原告有自由处分权,其可以接受该建议,也可以不接受该建议,继续坚持按原来起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原告以侵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诉讼请求确立案由,至于查明的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作为被告对原告侵权关系不成立的抗辩理由,不能依职权变更该案案由。就本案而言,法院只能按照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依据查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事实,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于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解决范畴。
【评析】
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案由的选择权在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以审理查明的讼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或变更案由。但法院必须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当事人不愿变更的,法院可直接裁判予以驳回,案由仍以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为准。
第二,法院依职权变更案由,代替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有越俎代庖之嫌,会把诉讼上的利益、风险进行最优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劣化过程,有违法院角色的中立性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三,即使法院依职权变更案由,亦未必最优方案。本案中,原告认为案由是健康权纠纷,系侵权之诉;法院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为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下属的四级案由保险待遇纠纷,系契约之诉。侵权之诉和契约之诉的选择,从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如赔偿数额来进行选择,侵权之诉当优于契约之诉,因为后者缺乏精神损害赔偿且受合理预见性原则的限制;但从举证责任上选择,则契约之诉应当优于侵权之诉,因为后者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一旦法院依职权变更了本案案由,为当事人选择了诉讼路径却使其走上了败诉之路,当事人如何面对?
综上,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法院不应该依职权变更案由,应采用当事人主义为主,同时融入职权主义的法官释明和指导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