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送达的法律依据
《送达的法律依据》
------------------------------------------------------------------------------
作者: 日期:2014-08-07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注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似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范文二:查封的法律依据
从《行政强制法》再看安全监管查封扣押权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 2011年 6月 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不仅为安全生产执法监 察实施查封扣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为我们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 实施查封 扣押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完善执法文书,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查封扣押必须坚持依法合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查封扣 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即:“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 条件和程序。 ”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 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实施行政强制, 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 合。 ”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赋
— 1—
予的法定职权, 行使查封扣押是落实依法履行职权职责的需要。 但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慎 之又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只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如果采取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我们在实施查封 扣押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二是查封扣押必须严格执法程序。
首先, 必须明确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是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 并且这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 条、 十七条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行政强制措 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这些规定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一大亮点, 公权当有界, 强制需谨慎。 目的很明确在于规
— 2—
范行政强制约束公权力。 安全监管部门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牢牢把握这一 目的, 必须谨慎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必须由行政机关及其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他人不得为之。
第二, 必须严格把握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 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 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 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十项法定程序。 第二节从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八条又对查封扣押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履行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等。
三是查封扣押必须尽快完善执法文书。
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规定,安全
— 3—
监管部门必须尽快修订完善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尽快弥补原有执法文书的缺失和不 足, 确保程序合法, 确保严格依法行政。 以前拙作 《实施查封扣押不可缺少四种执法文 书》曾提过,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有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这是基本的前提。
第二,查封扣押的执法文书必须有查封扣押审批表(第十八条第一项:实施前须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强制告知书(第十八条第五项:当场告知当事 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第六项: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十四条) 、 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 书(第二十八条) 等。 当然,实施查封扣押必须要有现场笔录、送到文书等等(第十八 条) 。
第三,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查 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
— 4—
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十五日之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 是不同的。 这是值得 注意的。
— 5—
范文三:关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精品论文】
关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
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诉讼;立案;法律依据
论文摘要: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在解决环境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件要进入司法程序,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救济,必须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即必须能进入立案阶段。而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到环境侵害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院的立案,诉权得不到保障,因此,研究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环境民事诉讼立案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有关环境投诉的数量,每年增加速率大概在30%左右。[1]
2.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立案本身是法院的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2.1理论释疑
离开了程序性规范,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运作。[1] 不难理解,民事立案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司法阶段,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的规则去运作,换句话说,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之一必然是民事诉讼法。但同时,因我国立案审查的条件即起诉要件的规定相当严格,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比如在起诉受理即立案阶段,就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原告是否有实体权利,要求原告是正当当事人;在起诉的否定性条件(即法院不予立案)中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之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这就要求立案法官必须考虑把不属于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案审查必须考虑实体法的法律依据,环境民事诉讼立案也不例外。具体到环境民事诉讼立案,也就是要考虑民法及环境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部分。就宪法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而言,它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最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诉权等的法律制度也都以宪法为依据。那么,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之一的立案也必然以宪法为依据。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制定法的落实者,另一方面也是制定法的完善者和发展者。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一方面要运用制定法以解决纠纷,而另一方面在制定规范不周全的情况下,仍有必要依据宪法宗旨来具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严禁法官创造法律的日本,也通过民事诉讼和宪法精神创造出了其制定民法所没有的日照权;我国法院更是根据民事权益保护的需要,创造性地解决了很多新型权利纠纷案件。可见,从宪法的精神出发法院对新型案件的立案(诸如环境破坏引起的赔偿纠纷),是更好地保护国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明智选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既有程序法依据即民事诉讼法,也有宪法、民法、环境法等实体法依据。
2.2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2.2.1实体法依据
2.2.1.1宪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 2.2.1.2民法依据 "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
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
在《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中,已明确将“环境污染责任”作为单独一章,对环境侵权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随着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更加完善,环境民事诉讼的立案将更加顺利和广泛,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也更加充分。
2.2.1.3环境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单行法中的环境民事法律规范也是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实体法依据。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单行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固然,我国环境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多缺陷,需要完善,才能使环境民事诉讼更能顺利立案,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更好地保护环境。
2.2.2程序法依据
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法本身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才能保障日益增多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进入立案阶段,从而得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救济。同时需要完善环境法,使之既有实体法条款,又有程序性规定,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
3.结语
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要求立案法官对侵害环境权益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充分立案受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环境诉权,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整个环境。当然,我们还要完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整个环境法制状况,并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正象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环境污染和公害纠纷等问题,这些纠纷类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颁行时即已存在,但在当时的整个民事纠纷体系中并不突出。然而,在经过十多年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后,上述类型的纠纷无论在发生的数量上还是复杂性方面,都已远远超过了立法时的有限预见。因此,要想合理、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就必须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予以完善。[3]
注释:
?法制日报[N]2005年6月3日第6版
参考文献:
[1]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和法文化的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6-47
[2]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05
[3]赵刚,刘学在.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评论,2004(2)
范文四:关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可编辑版】
关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关于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
关键词: ?
?
环境民事诉讼;?立案;法律依?据? 论文摘要:?
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在解决环?境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件?要进入司法程序,?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救济,必?须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即必须能进入??立案阶段。而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到环境侵?害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院的?立案,诉权得?不到保障,?因此,研究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
1.环境民事诉讼?立案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有关环境投诉的数?量,每年增加速率?大概在?30%左右。?
?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立案本身是法院的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
1?理论释疑 ?离开了程序性规范,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运作。? ?不难理解,民事立案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司法阶段,?其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的规则?去运作,换句?话说,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之一必然是民事诉讼法。但?同时?,因我国立案审查的条?件即起诉要件??的规定相当严格,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要件。比?如在起诉受理??即立案阶段,就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原告?是否有实体权?利,要求原告??是正当当事人;在起诉的否?定性条件(即?法院不予立案?)中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之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这?就要求立案法?官必须考虑把?不属于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案审查必?须考虑实体法?的法律依据,?环境民事诉讼?立案也不例?外。具体到环境?民事诉讼立案?,也就是要考?虑民法及环境?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部分。?就宪法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而言,它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最?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诉权?等的法律制?
度也都以宪法为?依据。那么,?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之一的立?案也必然以?宪法为依据。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制定法的落?实者,另一方面?也是制定法的?完善者和发展?者。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一方面要运用制?定法以解决纠?纷,而另一方?面在制定规范?不周全的情?况下,仍有必要?依据宪法宗旨??来具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严?禁法官创造法律?的日本,也通?过民事诉讼和?宪法精神创造?出了其制定?民法所没有的日?照权;我国法?院更是根据民?事权益保护的?需要,创造?性地解决了很多?新型权利纠纷?案件。可见,?从宪法的精神?出发法院对?新型案件的立案?(诸如环境破?坏引起的赔偿?纠纷),是更?好地保护国?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明智?选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既有程序?法依据即民事?诉讼法,也有?宪法、民法、??环境法等实体法依据。? ?
2实践中环境民事?诉讼立案的法?律依据?
?
1?实体法依据?
?
1.1?宪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
1.2?民法依据 ?
?
范文五:故意伤害罪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本文系华律网整理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www.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