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时间:2014-03-10
【案例】张某2010年6月被江苏某建筑公司招用,并将其安排至南京分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等相关工作。2010年7月8日,也就是张某进入公司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公司还没来得及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之际,张某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4月18日张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16 日,张某被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鉴定费用300元。张某受伤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截止诉讼之日共计为其支付各项费用168900元。 2011年7月8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8月8日,该仲裁委因超过法定的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不同意由该仲裁委继续审理,遂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2012年8月9日,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工伤待遇费用299435元;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875元;3.自2010年6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费用,合计202500.78元,扣除该建筑公司前期已经支付的168900元,余款33600.7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理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五项内容,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完全由企业承担。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因为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该建筑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相应的费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呢?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救济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有一个30日的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缴纳符合法律规定,超过30日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违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为避免社会保险登记、迁移手续的麻烦,往往不急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有些企业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也不迟。孰不知,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就面临违法。还有的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重视,认为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参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克服上述几个误区,尽快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中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增加缴费基数,或者增加社会保险险种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解决。
时候开始缴纳社会保险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5.《江苏省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指南2010》
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审判实践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几个疑难问题
1.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以下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但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时候开始缴纳社会保险2
(1)用人单位为为劳动者建立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不予受理;(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但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不予受理;?(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予受理;?。
时候开始缴纳社会保险3
范文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保登记证号:11010881196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84173-0 事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单位缴费起止时间 序姓名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号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1 董世斌 622126196209191818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2 董磊 622126198810080018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3 魏艳清 62212619630510004X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4 马兴文 622126197803080437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5 段中成 622123197810091418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6 张团军 622727197403213818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7 李军 622126198303060039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8 马晓宏 622126196801180819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9 杨晓龙 622126198004021814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10 董霞 62212619771010002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11 吕玉霞 62212619731227004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12 魏海波 622126199103220215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13 董世武 622126195912201817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2010.01-2011.1 无 2010.01-2011.1
单位名称(公章)
2011年7月5日
注:1、所以内容须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2、参保单位按格式内容填写完整,不能空项;如没有该险种,请填写“无”。
范文三: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一、2015上海最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据2015年最新数据显示,上海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
1.个人负担比例:8%
2.单位负担比例:21%
3.社保最低缴费基数:3271
4.社保最高缴费基数:16353[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二、如何计算自己的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比如,家住上海的刘阿姨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金,55岁退休,工资一直稳定在5000元,正好处在社会平均工资。那么她每个月可领取的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5000+5000)/2]x30x1%=15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x8%x12x30/170=847.06元
每月领取的养老金=847.06+1500=2347.06元
养老金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而且你的数据必须应时更新。在这里给我们大家的意见就是可以登录自己的社保账户,在里面查看相关养老金的余额,先自己心里有个数。然后可以根据一些网站提供的养老保险计算器服务,用养老保险计算器来计算自己的养老金。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点击计算就可以得到结果了。
社保费缴纳单位按35%的比例:养老21%、医疗11%、失业1.5%、生育1%、工伤0.5%。 个人按10.5%的比例:养老8%、医疗2%、失业0.5%、生育0、工伤0。
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各按7%缴纳。
范文四: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一、养老保险上缴比例变更说明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规定,自2004年1月起,重新核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并变更上缴比例,具体如下:
* 月缴费基数为个人实际月工资;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提高到3444元,工资中超过3444元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 上缴比例变更为:公司上缴个人月缴费基数的4%,个人上缴月缴费基数的7%。
鉴于此,从今年1月起,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将依照新比例执行,即:个人月工资 * 7%(工资高于3444元,以3444元计);外地员工保险补偿金亦相应调整为224元。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调整说明
2004年度失业保险核定工作现已完毕。
自2004年4月起,失业保险参照个人实际月工资确定个人月缴费基数,月工资上限为3933元,即:月工资低于上限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月工资高于上限工资的按3933元计。 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基数的0.5%,按月缴纳。
自本月起,工资中代扣的失业保险金额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特此说明
三、关于上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本市员工自转正当月起,公司为其上缴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内不享受本福利),上缴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311元;
二、外地员工如将档案调至公司的,公司可为其上缴住房公积金;不调档者不享受本福利;
三、公司于开户当月,按员工转正日期补缴公积金,补缴起始月为2004年1月,2004年1月以前部分不予补缴;
四、2004年1月后离职的员工,离职前已转为正式员工并有补缴请求的,公司将予以补缴;
五、要求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请到所在部门秘书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情况统计表》,填写方法详见“填表说明”。每月统计以14日为限,14日前填写的当月办理,14日后填写的下一个月办理。
六、调入调出
调入:曾上过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办理调入时,请将上述信息(包括调入员工本人的个人编号),
提供给原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由原单位办理相关的调入手续;
调出:员工离职,有新的接收单位时,可将对方单位的相应信息告知公司,由公司办理调出手续。
四、补缴金额
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由于需要扣除的补缴金额数目较大,又因年度不同,各项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系数均有不同,因此,特将详细的计算方法罗列如下,请各位员工按各自补缴的月数进行核算。
跨年度补缴的员工,请分别按年度进行计算,再将各年缴费相加: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扣款:月缴费约130元(1311*10%)*补缴月数。
二、养老保险个人扣款:缴费基数为1311元,2000年,个人缴费系数为6%,即:个人扣款为1311*6%*2000年补交月数;2004年,个人缴费系数为7%,即,个人扣款为1311*7%*2001年补交月数。
三、大病统筹个人扣款:个人缴费系数为1%,2004年3月前,缴费基数为1148元,个人扣款为1148*1%*3月前补交月数,2004年4月起,缴费基数为1311元,个人扣款为1311*1%*4月后补交月数。
四、失业保险个人扣款:个人缴费系数为0.5%,2003年3月前,缴费基数为1024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024*0.5%=5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3年4月~2004年3月,缴费基数为1148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148*0.5%=6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1年4月起,缴费基数为1311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311*0.5%=7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4年5月,即当月缴费,为1311*0.5%=6.56(当月为四舍五入至“分”)。其中:补缴月数以员工本人填写的《保险补交情况统计表》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表》为准。
以上四项,本月工资条中会分别列出各项扣款总额。
范文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系 公司原职工,经查从 年 月 至 年 月由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附后,特此证明! 开社保缴费证明有固定的文本格式,按表格上格式提供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码与组织机构代码,需要开具的缴费起止时间等,然后由单位先盖章,再拿去社保中心盖章即可。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所谓“社保证明”就是你在一个地方离职的时候办理的社保关系转移证明,你在单位离职的时候,必须先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然后由单位去社保中心给你办理当地《社保缴费清单》(社保关系转移单),社保中心不接待个人办理此类证明。离职手续是劳动法规定的员工离职的时候单位必须给办理的义务,不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行为。
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个人社保代码(*************)于 年 月 日起在我单位 岗位任职,现为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落款 日期
由单位统一参保办理社保,是不需要开证明的。
如果是你老家需要你的证明,证实你已在工作地参保缴纳社保了,你只要拿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工作参保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缴费清单,并请社保局工作人员加盖公章即可。你把这份盖了公章的缴费清单寄回老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