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
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
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
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
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
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原则
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组织领导体制、床位编设和人员编配等内容,它具有与医院原则上相似之处,但又有其自身的性质、特点、任务、规模、建筑设计,地理位置和隶属关系。从总体来说,疗养院的组织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要以完成疗养任务为基本前提,这与疗养院收治的对象、数量和工作量直接相关,要科学地确定组织结构和编制;②要体现以疗养员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必须做到各类比例相对合理配比;③要适应疗养院的工作特点,因为疗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康复服务、生活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具有利用自然或人工疗养因子增强和改善疗养员机体功能的特点,因此在专业人才上要求有别于其他医疗机构;④要符合机构组织设置和编制的总的要求,即机构要精简高效,层次要合理科学,基层第一线要充实,有利于提高疗养院的工作效率和效益;⑤要适应国内外疗养事业发展的趋势,随着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的不断采用,要相应增加高新技术人才编制;⑥要考虑到疗养院的建筑环境条件,对建筑比较分散、疗养院占地面积较大、绿化美化任务特别繁重的,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二、疗养院的领导体制
疗养院的领导体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院长负责制;二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制就是院长全面主持疗养院的业务、行政工作,对疗养院的工作全面负责,如同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一样,疗养院院长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并作为疗养院的法人代表。设副院长若干人,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院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的工作,使院长有职有责有权。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主要在部队或其他特勤疗养院实行,即疗养院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党委讨论,明确作出决定后,属于业务行政的工作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则由党委书记(部队疗养院为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两种领导体制究竟采用哪一种为佳,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将向院长负责制发展。不论采用哪一种领导体制,关键是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体谅、互相补充,保证疗养院的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统一指挥、高效有序。
三、疗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
疗养院的组织机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它们分别是适应院长负责制的体制和适应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体制。
(一)适应院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设置模式
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种形式。小型疗养院(100床以下)可设院长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财务科,其中院长办公室内设人事、保卫秘书分别负责人保工作,其他职能与医院相同;医务科兼管门诊和预防保健工作;总务科兼管膳食管理职能。中型疗养院为200床以上,可增设人事保卫科、器械设备科、门诊部、膳食科等;大型疗养院为400床以上,可增设科教科、信息科、预防保健科、人事科、保卫科等,必要时还可设基建科。
图1 各级疗养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图
疗养院的业务组织机构组成很难以疗养院规模大小来进行划分,通常在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的协助下分设五大部分:①各种疗养科,根据疗养任务和建筑可分设一、二、三……科;②医疗业务科室,根据各院特点设立的疗养治疗各科,例如内科、老年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康复科、体疗科、水疗科、蜡疗科、泥疗科等;③诊断检查科室,例如放射科、检验科、心电图、脑电图等功能检查室;④各护理组,根据疗养科分设护理组;⑤预防保健,可设防疫组、计划生育组、家庭病床组等。
(二)适应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设置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当今部队疗养院,与第一种模式不同的是:①院首长代替院长,院首长包括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院长、副院长等,实行党委领导下首长分工负责制;②设医务处,分管医务、护理、科教等;③设立政治处,人事、干部、保卫、宣传等均属此外负责;④设院务处,负责办公室、总务、财务、基建等工作。其他组织机构基本与第一种模式相同。
图2 军队疗养院组织机构示意图
四、疗养院的人员编制
对于疗养院的工作人员编制我国尚无统一标准,因此各院差异较大。1987年,国内24所军队、地方疗养院和医学院校专家学者在编著《现代疗养学》一书时,对50所疗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后提出了疗养院人员编设的参考意见,现介绍如下:
(一)疗养院总人数编配
疗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应根据疗养院的类型、任务、技术设备能力、设科数、建筑布局、地理环境等不同而定。其中干部疗养院由于担负诊疗任务较重,比例可略高一些,宜按1∶1.10~1.20设置;特勤疗养院按1∶0.8~0.9设置;地方综合性疗养院介于上述二者之间。
在疗养院的工作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务行政人员)不低于65%,行政工勤人员不得超过35%。
(二)疗养院机关工作人员编配
院领导编配数:200床以下的疗养院设2~3人,300~400床的设3~4人,500床位的设4~5人。
院办公室人员:设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员、公务员、收发员各1人,秘书2人(其中1人兼任打字员),400~500床的疗养院可增设行政管理员或秘书1人。
医务处(科)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医务处(科)主任1人,医务助理员2~3人,统计、资料图书员各1人。400~500床的增设护理部主任1人,医务助理员1~2人,资料图书员1人。
政治处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主任1人,科室党支部书记或政治协理员3~4人,干事2~3人,俱乐部主任、文娱图书员各1人,广播放映员2人,400~500床的可增设党支部书记或政治协理员2~3人,干事1~2人。
院务处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处长1人,助理员2~4人,会计或财务助理员2人。400~500床的可增设副处长1人,助理员2~3人,会计或财务助理员1人。
(三)疗养院卫技人员编配
疗养科卫技人员: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需人数=[编制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每名疗养员所需的诊疗时间(分)/每名医师每天工作时间(分)]+机动数
注:①床位使用率一般按85%计算;②每名疗养员所需诊疗时间按平均为24分钟计算;③每名医师每天工作时间按6小时(360分)计算;④机动数按25%计算。各类疗养院疗养科的卫技人员与床位编配比例参照下表。
表1 各类疗养院疗养科卫技人员与床位数编配比例表
诊疗科和医技科室卫技人员编配:可按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所需人数=[编制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每名疗养员每天所需工作件数×每件所需工作时间(分)/每人每天工作时间(分)]+机动数
院办公室人员:设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员、公务员、收发员各1人,秘书2人(其中1人兼任打字员),400~500床的疗养院可增设行政管理员或秘书1人。
医务处(科)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医务处(科)主任1人,医务助理员2~3人,统计、资料图书员各1人。400~500床的增设护理部主任1人,医务助理员1~2人,资料图书员1人。
政治处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主任1人,科室党支部书记或政治协理员3~4人,干事2~3人,俱乐部主任、文娱图书员各1人,广播放映员2人,400~500床的可增设党支部书记或政治协理员2~3人,干事1~2人。
院务处人员:200~300床的疗养院设处长1人,助理员2~4人,会计或财务助理员2人。400~500床的可增设副处长1人,助理员2~3人,会计或财务助理员1人。
(三)疗养院卫技人员编配
疗养科卫技人员: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需人数=[编制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每名疗养员所需的诊疗时间(分)/每名医师每天工作时间(分)]+机动数
注:①床位使用率一般按85%计算;②每名疗养员所需诊疗时间按平均为24分钟计算;③每名医师每天工作时间按6小时(360分)计算;④机动数按25%计算。各类疗养院疗养科的卫技人员与床位编配比例参照下表。
表1 各类疗养院疗养科卫技人员与床位数编配比例表
诊疗科和医技科室卫技人员编配:可按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所需人数=[编制床位数×床位使用率×每名疗养员每天所需工作件数×每件所需工作时间(分)/每人每天工作时间(分)]+机动数
(四)疗养院后勤保障系统人员编配
疗养院的后勤保障支持人员数要比综合医院为高,这是由疗养院的服务性质所决定的,编配比例如下:①工疗人员食堂;疗养食堂工作人员与床位之比为1∶12~15,工作人员食堂,其人员与工作人员之比为1∶20~25。②根据车辆编配汽车队人员,每辆车驾驶员1人,设队长1人和修理工1~2人。③洗衣房人员,按与床位之比1∶50~70设定(含缝纫工)。④锅炉房人员:200~300床设2~3人,400~500床设4~5人。⑤房屋和水电维修人员,其中水电工200~300床设2~3人,400~500床3~4人;木瓦工200~300床设1人,400~500床设1~2人,⑥物资仓库人员,200~300床设1~2人,400~500床设2~3人。⑦话务人员,设2~4人。⑧门卫人员,2~3人,可适当增加临时人员。⑨花房人员,一般为2~3人。⑩其他工勤人员,包括服务中心、招待所、幼儿园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编配。
表2 各类疗养院诊疗科和医技科室卫技人员与床位数编配比例表
表3 各类疗养院药品器械科卫技人员与床位数编配比例表
第3.2.1条 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二、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
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 第3.2.2条 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疗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床。
第3.2.3条 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2.4条 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过4床。
第3.2.5条 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床长边与装置采光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第3.2.6条 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第3.2.7条 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小于0.50m。
第3.2.8条 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做灵活的隔断予以分隔。
第3.2.9条 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三、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装置。
四、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
第3.2.11条 公共设施
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室,其面积按每床0.80m2计算,但不应小于40m2。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
二、公用盥洗室应按6~8人设一个洗脸盆(或0.70m长盥洗槽)。
三、公用厕所应按男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的小便槽),女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大便器旁宜装助立拉手。
四、公用淋浴室应男女分别设置。炎热地区按8~10人设一个淋浴器,寒冷地区按15~20人设一个淋浴器。
五、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六、护理单元内宜设供疗养员使用的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易于管理及不妨碍观瞻处。 当前形势下疗养院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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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烽火戏诸侯 点击数:147 回复数:0 发表时间:2007年10月22日
疗、休养院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都是为本系统广大职工创办福利、按计划安排职工疗、休养的。疗养院的日常开支要依赖上级拨款。
一、疗养院生存发展的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切事物必定要经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优者发展,适者生存,差者调整,劣者淘汰。疗养院也不例外,普遍面临的问题有:
(一)疗养人数与相应的业务收入锐减,经费开支逐年攀升,收不抵支的矛盾日益尖锐。我院80年代,年接待疗养员2 000~2 500人。进入90年代则急速减少,1995年以后每年仅数百人。而疗养院同期的事业开支则因员工工资及煤、水、电、油、通讯、维修等费用由80年代末的90万元升至1994年的270万元,1996年更达700万元。
(二)疗养的滑坡迫使疗养院设法从旅游接待市场上寻找弥补。然而陈旧过时的房屋设施,过于简陋的餐饮娱乐条件,满足不了当今会议接待和旅游市场的基本需求。另外员工队伍观念陈旧,缺乏服务意识,这些都制约着疗养院在市场的竞争。
(三)疗养的内涵已从过去老干部、劳模、科技骨干的慢性病康复疗养转变为普通干部职工的休闲度假;单纯的医疗管理转向宾馆化管理,因而出现了医疗业务萎缩,医务及行政人员大量过剩。
(四)医疗业务面向社会,困难重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有关医疗费用的各种限制规定,以及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在知名度、技术及设备上的优势,均使得各类疗养院在这一竞争中陷入困难。
二、疗养院生存、发展的对策
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立足实际,走向市场,应当是各种类型疗养院应取的现实态度。疗养院最主要的资产是土地房屋,医疗设备与技术往往不具备优势。因此,可以从盘活资产、搞活经营入手,探索疗养院生存之路。
(一)立足自身,搞活疗养接待:
1.改变原有的疗养模式:要适应人们精神生活需求的提高,尽可能丰富疗养生活,合理安排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游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除了固有的定期疗养形式,还可以开展不定期休养,组织周末、节假日的食、宿、行、游乐,以及全程休假服务等。
2.医疗工作要走出新路:首先,可以建立特色专科。专科的选择要尽量避开与社会医院竞争激烈的病种。当然原先即有专科特色或有矿泉浴条件的单位,则应保持原有优势。也可以开展面向本行业职工与社会的健康体检业务,这是既有经济与社会效益、又能积累人群健康资料,开展疾病谱与预防医学的研究。还可以走出院门,担起全科医生的职责,开展行业内、外的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行业疗养院还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同时承担起企业医院的任务。
3.实行“一院两制”:疗养院除发挥健康、康复疗养功能外,还应完善会议接待、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选拔和训练一支有较强生存竞争意识的服务队伍,实行宾馆化管理,采取有别于“大锅饭”机制的激励政策。要规范服务,加强营销工作,广揽会议、团队和散客等各类客源,努力创收,为疗养院生存提供保证。
(二)面向社会,走联合之路:
1.个别自身困难重重而又地处新兴居民城区的疗养院,可以以提供场所为条件,与当地政府探讨联合兴办综合医院,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技术力量,配备医疗设备。这样可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减少新建医院的投资。
2.与驻地城市较有知名度的社会医院合办专科病房、专科分院或康复中心等,利用对方的品牌与技术优势带活疗养院。
3.疗养院与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兴办老年康复中心、护理中心、临终关怀中心,或敬老院之类的机构,解决老年疾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三)以辅补主,多种经营:疗养院应积极寻找能开发自身资源优势的生存途径,如:地处有丰富旅游资源城市的疗养院,可筹资兴办度假村、旅游饭店;闲置的房屋土地可进入房地产租赁与开发市场;利用疗养院独有的园林环境开办对外开放的游乐公园;有条件的还可发展果木林业、淡水养殖、禽畜饲养等
第一章 疗养院行业发展概述
第一节 疗养院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因素分析
1、疗养院行业政治环境因素分析
2、疗养院行业社会环境因素分析
3、疗养院行业技术环境因素分析
4、疗养院行业经济环境因素分析
第二节 疗养院行业发展基本特征研究
1、疗养院行业沿革与生命周期
2、疗养院行业结构特点
3、疗养院行业产销规模
4、疗养院行业企业竞争格局
5、疗养院行业发展周期及波动性分析
6、疗养院行业关键成功要素分析
第三节 2009-2010年疗养院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1、现状分析
2、存在问题分析
3、问题成因及对策
第二章 2009-2010年疗养院行业市场供求分析
第一节 2009-2010年疗养院行业产品供给分析
1、产品产量
2、区域分布
3、供给影响因素分析
第二节 2009-2010年疗养院行业产品需求分析
1、产品市场需求量
2、区域市场分布
3、下游需求构成分析
第三节 疗养院行业供需格局影响因素分析
1、再建及拟建产能情况
2、价格走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3、替代品对供需格局影响分析
4、疗养院行业分布及转移趋势影响
第三章 疗养院行业进出口市场分析
第一节 疗养院行业进出口市场发展现状
1、进出口市场特点分析
2、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
第二节 疗养院行业产品出口市场分析
1、出口目的地分析
2、出口数据统计定量分析
第三节 疗养院行业产品进口市场分析
1、进口产品来源分析
2、进口数据统计定量分析
第四节 影响疗养院行业产品进出口因素分析
1、金融危机特别是“后危机时代”主要影响因素
2、人民币升值对进出口影响分析
3、疗养院行业高端产品进出口市场分析
4、营销模式对产品进出口影响分析
5、其他因素
第四章 2010-2015年疗养院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第一节 2010-2015年疗养院行业供需预测
1、疗养院行业产品供给预测
2、下游需求预测
3、整体供需格局预测
第二节 2010-2015年疗养院行业发展影响因素
1、政策因素
2、技术因素
3、疗养院行业变革驱动因素
4、企业竞争因素
5、价格因素
6、其他
第三节 2010-2015年进出口市场预测
1、进口市场预测
2、出口市场预测
第五章 2009-2010年疗养院行业热点问题深度调研
第一节 疗养院行业产业链分析及延长策略
第二节 转变经济增长结构对疗养院行业影响
第三节 低碳循环经济对疗养院行业发展影响
第四节 疗养院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点
第五节 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对疗养院行业发展后续影响分析
第六节 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对疗养院行业发展影响
第六章 疗养院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及投资现状分析
第一节 企业构成及区域分布分析
1、企业数量分析
2、企业所有制形式分析
3、企业区域分布构成分析
4、企业从业人员分析
第二节 业内标杆及龙头企业调研分析
1、企业关键成功要素分析
2、企业发展模式分析
3、成功经验借鉴意义
第三节 疗养院行业投资现状分析
1、疗养院行业投资监管体制
2、产能及市场需求规模
3、再建拟建项目情况
4、投资规模预测分析
第七章 本报告主要预测结论及观点
第一节 整体发展趋势预测
第二节 2010-2015年疗养院行业主要指标定量预测
第三节 2010-2015年疗养院行业发展趋势定性预测
第四节 本报告主要观点汇总
第八章 君略研究院独家策略建议
第一节 策略建议主要理论及数据支持说明
第二节 针对客户需求给出独家策略建议
报告简介
报告摘要
一、中国疗养院行业概况
目前,中国疗养院主要是国家机关、大型国家企业的附属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机关干部或大型国家企业员工。私人疗养院的虽有发展,但还没有呈现规模化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入老龄化社会,私人疗养需求将有极大的需求,直接促进中国私营疗养院的高速发展。
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1.74亿,2020年进一步增至2.48亿。体弱的老人是疗养院最主要的消费者,面对1.6亿人的大市场,中国疗养院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老年人对疗养院服务需求大、增长快、要求高与全社会疗养院数量少、质量差、增速慢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目前中国每9人中就有1位老人,到2050年,每3―4人中就将有1位老人,大量患病老人的护理工作将社会化,但现在中国疗养院严重匮乏。
随着老龄化社会脚步加快的压力,巨大的患病老人的护理需求日益凸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一些患病老人住进疗养院已经成为必须,这也为民办疗养院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报告主要研究内容
《2008-2009年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全面的概括了中国疗养院行业市场发展状况,包括环境分析、产业特点、市场现状、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地质战略、产业发展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大篇幅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国内外主要疗养院相关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及利润、市场渠道、发展战略及综合竞争力评价等。最后通过深度分析得出研究成果及战略建议。
范文二:双软企业税收优惠
双软企业是指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以及用过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企业,经过认定的双软企业和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均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一般简单称为“双软认定”。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2011-03-31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 【会计网校课程打折优惠,火爆招生中】【2011年经济师考试国内通过率最高!】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著作权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问】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咨询等业务。像这些业务的成本应该分别采用哪些会计科目?
【解答】应该说软件企业会计科目与一般企业的科目大同小异,根据经营项目进行设制收入和支出科目,在记账时进行分类登记就可以了。软件开发收入,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开发研制费用,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款和应付款,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明细根据需要制定。
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方法很简单,看两个重要指标即可,一个是毛利率,一个是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其中,毛利率充分体现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一般来说,毛利率低于20%都有问题;如果毛利率低于10%,可以肯定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当然这需要进行多期的修订。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主要是考虑研究开发费用主要在管理费用中归集,这个比例一般超过50%,同时要结合企业的规模综合考虑。
还有个关键的指标,就是人均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由科技人员构成,其劳动力价值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多。
范文三: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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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二)问题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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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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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属于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吗,
答: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
入,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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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抵免税额,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二十一,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何时报送减免税资料,
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提交备案申请,
答: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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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办税流程
需携带什么材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7.《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时限: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表证单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
《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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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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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什么是软件开发企业
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
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如何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呢?《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2.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3.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认定,但实际经营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
减免税审批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企业在申请该类减免税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82号),软件企业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作出如下说明,该类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运用上述优惠政策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一些企业是软、硬件兼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明确规定,凡软、硬件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2.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税务局退回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即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软件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假如将税款挪作他用,将会失去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范文五: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大的“蛋糕”: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众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非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一是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
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三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四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五是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六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并非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的关税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二是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三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关税。
并非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具备条件
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内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金额扣除。五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六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七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
件。八是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九是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十是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十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是生产型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