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偷税有哪些方式
【 tips 】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偷税有哪些方式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而每种行为 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 账, 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 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 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 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 由拒不建账, 其实是借机偷税 ; 国营、 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 变造账簿的方式偷税。 企业必须建账, 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 用少造账簿的方式偷税。 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 该 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 在账簿上“作文章”, 重计材料入库、 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 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 通过上述手段, 使账面收入与实际收入、 账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 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 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账,真 账自己实用, 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 作为纳税依 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账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 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账上面, 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账, 造成经 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 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
范文二:哪些记账方法是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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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记账方法是属于偷税行为,
记账是会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做的一件事,但是你知道吗?记账方法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记账用错了方法的话,可是会成为一种偷税行为的,接下来淘丁财税小编就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属于偷税行为的一些记账方法内容,希望能够帮劣到你们了解。 属于偷税行为的记账方法: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7、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流劢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沙淘丁财税(http://cs.taoding.cn)原创,转载请注明版权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劢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资料对属于偷税行为的记账方法内容也都清楚的了解了吧,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劣,在平时记账时一定要仔细,才不会出现错误。
范文三: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175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范文四: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tips 】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 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 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 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 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 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范文五: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额总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只有偷税额占应纳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其二,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一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将对偷税罪的定罪处罚的范围放宽到了五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执法的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实际操作中,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管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后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还是在税务机关查处前补缴税款或滞纳金 (即通常所说的自查补报),只要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显然考虑了刑法规定的偷税罪起刑点过低,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社会打击面过大的客观情况,事实上抬高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起刑点,同时较好地体现了对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
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