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建设法治中国 的战略目标。 法治中国 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理性路径选择。
中国的法治文明是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中国的法治分享了现代西方法治的某些原则、理念。同时,我们应当注意,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不应受到 本本主义 、 教条主义 的影响。在我们的法治实践中,应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成功做法、经验,尽管这些做法、经验可能并不符合西方法治国家的条条框框或法学教科书的概念、定义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各地区、各层级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完善那些经过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并且受到人民群众真心拥护、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法治的做法,并及时以法治的制度形式巩固下来,使法治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改革和建设的有效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不易。
然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
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会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必须落实到行动中。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 全面 ,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环节,就是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和不受法律约束之人。
必须看到,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努力。关键在于从现在做起,真抓实干,以知促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全面深化改革,内在地包含打破一切不符合、不利于法治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全面深化改革一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归根到底是要厉行法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必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也必将使社会主义中国行稳致远、走向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汇报人:思想汇报网
2016年4月13日
范文二:谈谈对法治中国的几点认识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发表时间:2014-11-28 星期五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立法,是中国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过程。法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立法是法治建设工作的万事之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立法基础比较薄弱,当时总体立法数量不多,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立法空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开宗第一句便是要求做到“有法可依”,这完全正确,符合当时的中国实际。35年后的今天,我们党提出了“科学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的“有无”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的“好坏”问题;“有法可依”重在解决立法的“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立法的“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上的一个重大调整,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已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严格执法非常重视,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十八大的要求,针对中国的现状,我们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一要尊重,二要保护,三要规范。要树立政府的权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去“招商引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法官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全民守法,是宪法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上的特权,要绝对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如果我们不能将宪法和法律置于至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法治就无从谈起。
编辑: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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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认识
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的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完善了以“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政府”、“政经结合”的四点基本共识的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备了基层政治制度,如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也因此呈现出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既有基础比较薄弱。从世界范围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基础之上的,但社会主义的实践并非如此。就我国而言,我们党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的基础都比较薄弱,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既有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目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应有的巨大优越性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没有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做出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去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去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探索和实践。这个过程必定是艰巨的、长期的。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说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依法治理国家,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全体中国人的共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民主建国、民主立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主张,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上阐明了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目的和实现途径。争取、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带领人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的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其重大民主政治意义正如**同志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
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同志在深入总结和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观。一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二是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始终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其他事业一样,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重大进步,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范文四:谈谈法治中国的认识
谈谈法治中国的认识
谈谈法治中国的认识
依法治国方针自从十八以来就已经开始强调其重要性了,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其为主题,可见建设 法治中国 必将是我国治国长久战略。 法治中国 主要针对于腐败问题和党自身建设进行了深入透析,同时在权力上进行明确的制约,对老百姓上访上诉问题进行了阐释。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可知, 法治中国 对于维系党和群众关系意义重大。
法治中国 必然要以反腐为保障。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最终会导致党和国家逐渐衰退。因此,反腐行动是当前乃至以后必要的措施,才能确保党的队伍正风正气,才能确保我们的国家长久发展。
法治中国 必须要做好党的自身修养。 身正不怕影子歪 ,只要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能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走康庄大道,那么才能真正履行 三个代表 。 打铁还需自身硬 ,党的自身修养就是一切问题的前提保障,只有自身硬才能去履行国家职责,才能实现真正的 法治中国 这个伟大的任务。
法治中国 建设还需限权接地气。权力是一把 双刃剑 ,使用得当则对民有利,使用不当则会衍生腐败。因而,权力需要关在 笼子 里,做好权力的约束,将其使用在需要它的地方。而接地气则为要与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只有与民同心,才能共进退。 想老百姓所想,做老百姓所需 ,这才能让 法治中国 站住脚跟。
法治中国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也是当前我们国家应当重点建设的方面。 法治中国 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中国根本性保障,也是中国长久发展的必要前提。
汇报人:思想汇报网
2016年4月13日
第二篇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依法治国吹响了号角,描绘出蓝图。法治,这个多次被国家媒体、寻常百姓挂在嘴边的 热词 ,究竟对普通百姓有何现实意义?完全可以预见,未来的法治中国将会使你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自信、更有幸福感、更能看到光明未来。
只要生活在人世间,老百姓首先离不开衣、食、住、行。黑心棉、伪劣食品、建筑垃圾、交通出行受限等等身边的许多很不起眼、上不了台面的 小事 ,无一不和法治有着密切关联。这里既包括已经形成的司空见惯、违法现象的客观存在,也有管理者不作为、甚至与不法者沆瀣一气、违规操作酿成的现实苦果,同时也有咱们百姓自己不知法、不懂法或者是抱着 法不制众 心态产生的违法乱纪现象。但是,一旦让法治的根基真正嫁接到涉及老百姓生存、生活的每一个细枝末节上,人们看到的将是法治社会里的公平、事过程中凭着拍脑袋决断,严重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在百姓中的形象。特别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时常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无视法律法规和不计后果、随意解决问题的现象。如今,法治中国更像一张无形的大网,网住了 执法者主观犯法意识 ,责任追究、依法办事将使得这些部门的领导和执法者一切的行为规范必须置于法治的前提条件下,否则,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执法犯法者同样也将被绳之以法!
腐败,是百姓最为切齿痛恨的丑恶社会现象,一度干扰了行政司法程序,使百姓的正当权益屡遭侵害。一个时期以来, 老虎苍蝇一起打 使许多党政高级官员被撤职查办、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管是身居高位还是基层官员都不能免于被依法调查。如今,法治中国大旗之下,一些强有力的反腐措施正在落实,不敢贪、不敢腐的机制开始形成,老百姓的基本法治权利逐步得到保障,前所未有的反腐机制正在路上!
公平、公正、公开,一切事务和纠纷在法律途径下解决,将真公正、公道;看到的将是国家执行力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尊严得到充分捍卫的景象。那将是:昧着良心经营者在法治社会下终将倾家荡产;投机钻营者在法治社会下插翅难逃;执法人员不作为、混日子将被剥夺执法权或因渎职而被法律追究;如此,百姓的日常生活将在朗朗晴空下享受到法治中国的快意!
生活在人世间,老百姓也有着自己的理想、目标和信念追求,这无处不体现着一种正能量的激情和奋斗。但是,一旦遇到了困难,遇到了官司,遇到了腐败,法治将能给你提供怎样的保障?首先,法治将渗透到政治、经济、行政、社会、文化、生态等具体行业范围的方方面面。乱用公权、伤害老百姓基本权益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眼前社会上的很多上访、群体性事件都与为官者不作为、司法不公正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今天倡导的法治中国就是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彻底解决和杜绝 人治 的弊端,还百姓一个畅快呼吸、自我发展的空间!
曾几何时,政府部门、执法机构在行正提升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形象。法治意识不仅是平头百姓,同样也是各级政府、执法和管理服务部门人员需要共同在脑海中牢固树立的理念。如此,百姓们密切关注身边发生的大事小情才能彻底置身于法治阳光的监督之下;权力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为百姓服务,才能让执法和服务更加透明,才能给百姓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如此,法治中国岂能不让咱老百姓欢欣鼓舞、安居乐业,很有尊严、很有激情地吼上一曲《再活五百年》?
汇报人:思想汇报网
2016年4月13日
范文五:马克思对权威的认识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doc
马克思对权威的认识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权威问题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重要问题。法治需不需要权威, 和权力关系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由此可观,政党权威、领袖权威、法治权威等在当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正确认识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思考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对自觉抵制不要政党,不要领导权的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各类错误思潮,重塑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威的二重属性: 政治权威与社会权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说,不论在哪一种场合,都要碰到一个显而易见的权威[1]( P337).事实正是如此,当人类社会开始出现但还没有建立国家之时,因社会权力的存在而产生的社会权威已经开始逐步出现。当国家消亡( 进入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时,国家政治权力也会因转化为权威而自动消失,但是社会权力、社会权威仍然会存在,所以在历史范畴内权威具有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二重性。政治权威通常指国家政府在履行统治职能、行使政治权力时运用暴力方式来迫使他人服从的威慑力。社会权威是指社会组织在履行社会资源分配、组织分工等社会职能、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力时支配他人所拥有的威慑力[2].从不同社会群体来划分,这二重属性中又分别包含领袖权威和政党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里,强调的是政治领域内的权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构成了政治权威。
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 品 流 通 赖 以 进 行 的 物 质 条 件 是 怎 样的。[1]( P337)对此时的政治权威( 包括通过政治权力而获得的领袖权威、政党权威) ,因外在的强制力而必须服从,高度集权和强制的政治权威是革命的特殊需要,也是国家和党自身建设的需
要。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实行高度的集中制,实行铁的纪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是为了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树立政党权威,发挥党的革命领导作用。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推行新经济政策,凸显了政治权威、政党权威和领袖权威的合力效果。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权威重要性的同时,又坚定主张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权威,以便堵塞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3].他们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4].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实际折射了社会自治与民主的发展。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革命而消失。[1]( P338)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威是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政治权威具有有限性。恩格斯所处社会的阶级矛盾,是无产阶级政党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使用暴力革命方式的主要原因。在当时,偏重强制力的权力实施对于夺取国家政权具有积极作用,由强制力的权力产生的权威也就成为存在的主要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时期,当自由、自治、民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是权威的实际拥有者,是权威的真正主体,社会权威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直到自由王国时全部都是社会权威,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取向,社会权威具有无限性。
当今社会,体验民主的渐进过程是社会自治逐步成熟的过程,也是社会权威逐步构建、增强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过程[2].
二、权威的生成理路: 外在的强制与内心的服从认可
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认为,权威是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具体形态会随着人类各种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为了和以巴枯宁为首的无政府主义者作坚决的斗争,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就打倒一切权威、任何权威和国家都是一种羁绊,它一方面产生专制,另一方面产生奴役[1]( P409)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明确指出: 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1]( P335)由此也可以判断,权威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外在的强制力,一是依靠内心的服从认可。
对此,马克思主义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更强调借助强制力而产生的权威。恩格斯指出: 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
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1]( P338)认为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1]( P338).由此进而推断,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观实际主要是从权力的角度来阐述的。
今日的权威是昨日权力斗争的结果。列宁认为,一个国家全部政治的最基本问题、最根本问题,就是政权问题,也就是国家的权力由谁来掌握。在阶级社会,阶级性、暴力性和宰制性构成了政治权力的基本特征,而此时因国家政治权力产生的权威也带有暴力、强迫特征。当无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国家政治权力变化了的基本特性会促使权威的产生方式随之发生变化,出自内心的服从认可成为发展的趋向。正如恩格斯在阐释权威与自治的关系时,指出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1]( P337).当社会自治更加广泛时,权威就会退出强制的主导角色,二者是相对的关系。
可见,随着社会自治与民主的发展,依靠强制性手段实施权力、产生权威的状况会逐渐消失。但是依靠人们内心的认可和信服的权威,即使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哪一种生成路径,恩格斯根据社会生产的联合活动正在取代个人的独立活动的实际情况证明: 权威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和必要的,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1]( P335)
三、权威的社会功能: 解决现实问题
权威是国家统治、革命取得胜利的工具。
在马克思眼里,权威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同样,权威是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必须具备的力量。恩格斯的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着名论断,更加明确了权威的社会功能。他还说: 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1]( P337)他在阐述革命权威、政治权威的重要作用时,还特别指出个人权威、领袖权威在特殊情况下( 危急关头) ,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巨大能量来解决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眼中,一致认为领袖对党的事业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指出: 每一社会时代都需要
有自己的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把他们创造出来。[5]
列宁认为,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 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 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6]
集体权威、政党权威更是如此。列宁在俄国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出现危机时,在《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
《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等文章中,先后提出了建立职业革命家组织的思想,再三强调革命家组织和职业革命家的重要性,指出我们如果从扎扎实实建立坚强的革命家组织开始,我们就能保证整个运动的稳定性,就既能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目的,又能实现纯粹工联主义的目的[7]( P114).甚至说,给我们一个革命家组织,我们就能把俄国翻转过来~ [7]( P121)他还指出,职业革命家是聪明人,他们不仅能够领导并且一定要领导工人革命运动,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就不能持久[7]( P118).通过领导革命运动,同时通过党纲党章确立起来的政党权威、领袖权威,是领导人民推翻剥削制度、获得民主解放的保障。在俄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列宁还创造性地提出利用法律的权威来进行国家治理、解决政府和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的理念,树立法律至重、法律至上、法律至威、法律至信的法治精神。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法律,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 道 路,那 我 们 就 会 是 社 会 主 义 的 叛徒[8]( P188).其次,在行动上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9],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这同样是起码的常识[10].但是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在发挥法律权威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必须重视与社会权威的协同[8]( P150).综上可见,权威的形态虽然各异,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解决现实问题。
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启示
依法治国,是政治权威和社会权威博弈的时代产物。就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一个成熟的经济、政治、文化体系,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并存的国情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 一) 需有效培育法治信仰,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信仰是人们的一种高级、稳定的情感意识与精神活动。法治信仰即人们对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及法治方式等的信服、敬仰和崇拜。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有法治信仰的精神动力支持。法治信仰的树立和培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理想信念滑坡的今天,要有效培育与树立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素养,需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
首先要学法懂法,对法治形成系统认知,为法治信仰的形成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通过学法,才能懂法,才能形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是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与理性选择,国家政治权力也必须严格服从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规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法治和权力的关系是通过法律对权力的保护与限制来表现的,法律维护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对权力进行有效控制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权力专横和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1].任何权力都创造使人变坏的条件,而绝对的权力就尤其如此。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党员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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