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境外商务出行保险怎么买
境外商务出行保险怎么买
到境外商务出行由于人生地不熟,使发生各种风险的概率增加,为此需 要购买一份合适的商务出行保险。那么,境外商务出行保险怎么买呢?需要 根据商务人士出行的次数来决定。
短期偶尔出差的人士
不经常出差的人士,偶尔出差个把星期,为了给自己个安全的保障,给 家人一份安心,可以选择短期的含有交通工具保障的意外险,保障涵盖出行 期间即可,一般保障 7-15天的这种短期的交通意外险,保额都会相对较高, 保费也比较便宜,一般在 20-50元左右。
长期出差的商旅人士
比如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乘坐交通工具的几率比较频繁,每次买一份 意外险既麻烦又不划算, 完全可以考虑买一份一年期的含有交通工具保障的 意外保险。
现在市面上可以买到的交通意外险,同质性比较高,可供选择的产品比 较多。可以根据自己常乘坐的各种交通工具的类型来挑选合适的产品。 比如经常乘坐飞机的人士,航空意外伤害的保额可以高些,如果其他人 身保障非常齐全,可以只选择含有高额保障的单纯航空意外险产品 ; 如果出 差要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带有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意外伤害保 障的产品 ; 如果本身没有其他的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可以选择保障全面的 意外险,既含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又含有其他意外伤害保障及意外医
疗保障,保费不贵,都在百元左右,保障又全面,真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境外商务出行保险怎么买?对于偶尔出行的人士来说, 最好投保一份含 有交通工具意外险的短期出行保险,对于长期商务出行的人士来说,需要投 保一份一年期的交通意外保险,还需要根据自己出行的方式来投保。
范文二:境外商务出行如何选择商务签证保险?
商务签证保险(http://www.hzins.com/special/shangwulvyoubaoxian/)
商务旅游签证,指有关人员因公务或者个人原因去目的地国家从事投资、贸易、会议、展览、劳务等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实地考察或洽谈。这类人员进入目的地国时需持商务访问签证。商务出行需要商务签证保险
(http://www.hzins.com/special/shangwulvyoubaoxian/),应当如何选择呢, 商旅人士如何选择交通意外险?
1. 商旅人士如何选择交通意外险?
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产品并不复杂,但也要货比三家,比比选选,才能
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奔波在外,保障全面了,家人安心,自己才会更
放心。专家 建议,如果常乘坐汽车的人士,最好选择含有汽车意外伤害
医疗保障的产品。还有些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会带有救援责任,这类产
品对一些出差到偏僻地区的人士 尤其适用。
2. 短期偶尔出差的人士:
不经常出差的人士,偶尔出差个把星期,为了给自己个安全的保障,
给家人一份安心,可以选择短期的含有交通工具保障的意外险,保障涵盖
出行期间即可,一般保障7-15天的这种短期的交通意外险,保额都会相
对较高,保费也比较便宜,一般在20-50元左右。
3. 长期出差的商旅人士:
比如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乘坐交通工具的几率比较频繁,每次买一
份意外险既麻烦又不划算,完全可以考虑买一份一年期的含有交通工具保
障的意外保险。
现在市面上可以买到的交通意外险,同质性比较高,可供选择的产品
比较多。可以根据自己常乘坐的各种交通工具的类型来挑选合适的产品。
比如经常乘坐飞机的人士,航空意外伤害的保额可以高些,如果其他
人身保障非常齐全,可以只选择含有高额保障的单纯航空意外险产 品;
如果出差要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带有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意
外伤害保障的产品;如果本身没有其他的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可以选择
保障全面的意 外险,既含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又含有其他意外伤
害保障及意外医疗保障,保费不贵,都在百元左右,保障又全面,真是一
举多得的好事情。
境外商务旅行保险注意事项
一是热衷于境外旅游的人士在出游前一定要考虑一份包括意外和紧
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的境外旅行险。由于旅游者对选择的出游地点大多不
是很熟悉,意外和紧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双重保障
将更有利于境外旅游者应对在国外的突发风险,保障出游的质量。
商务签证保险(http://www.hzins.com/special/shangwulvyoubaoxian/)
商务签证保险(http://www.hzins.com/special/shangwulvyoubaoxian/)
二是要充分考虑购买保险的保障期限。游客应当按自己的旅游行程,根据所需保额和天数投保,为自己选择一份量身订做的保单。
三是要认真了解紧急救援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包括境外救援公司在全世界的机构网点情况,在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状况等。
四是计划去欧洲申根国家旅游的游客要特别留意保险金额。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有些游客就曾因为购买的境外旅游险保障额度不足3万欧元,而不得不重新购买保险。
旅游意外险投保小贴士
1、转机越多,风险概率就越大。尤其是在转机过程中,一个航班的延误可能会引起后续诸多航班的延误,目前市场上推出的旅行险,对航班延误的保障多为每4~6个小时,赔偿300~1800元不等,但各个公司的旅程延误保障也不尽相同,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保险的承保范围。
2、在常规的意外险中,滑雪、潜水、蹦极、登山等往往是除外项目。如果旅行计划中有类似高风险运动,应选择能够承保这类运动项目的险种。
3、境外旅行应选择带有紧急援助服务的保险产品。一旦涵盖紧急援助服务,无论是遗失钱包,还是护照丢失,或是大人出险后小孩的看护,都可以致电救援热线,一些大型国际保险公司还提供母语服务。
4、任何保险产品都有保障期限,在投保的时候要注意出行时间与保障期限相匹配,如果临时发生行程变更,应注意调整所选保险的保障期限。
5、在发生旅程延误、以及旅程取消等情况时,要向相关部门,如机场或相关航空公司索取关于航班更改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商务签证保险(http://www.hzins.com/special/shangwulvyoubaoxian/)
范文三: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凭证,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年满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
动,且能正常境外旅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
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P.1/13
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
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之前在本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所
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者,
三.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烫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
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
按《附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
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
二.
三.
四.
P.2/13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每人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人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每人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
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预计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出境的所有被
保险人人数计收预付保险费。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该
预付保险费。
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出境明细
P.3/13
而计算得出的保险费总计超过预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缴预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旅行保险期间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上所载的保险费表计算。
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该期间内实际向保
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出境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出境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
月日、性别、目的地、中转地、旅行时间、旅程目的等)而计算调整保险费。若第十一条约
定的预付保险费低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则
保险人将退回超额部分。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下简称“”)为一年,以保险单所载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投保人业务需要出境进行境外旅行的,本保险
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为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多位被保险人的同一次境外旅行,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为分别每一被
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同一被保险人的多次境外旅行,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
外旅行”为该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保险期间(以下简称“”)根据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实际境外旅行时间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凭证后,方可被视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
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旅行保险期间不能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最长
旅行期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起始,以下列情况中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上述凭证所载旅行保险期间内以凭证所载的境外旅行为目的,离开其境内日
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列情况中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
(2) 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至终止期间,以下简称“”。
若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超出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日时,只要该被保险人的出境日
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最长可持续至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
止。
如各被保险人在旅行保险期间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旅程延长,而旅行保
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旅行保险期间。
一. 由以下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保险人将在合理期间内延长旅行保险期间,
P.4/13
:
(一)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停航;
(二)由于交通机构的订票受理业务存在弊端致使该被保险人无法乘坐以上交通
工具;
(三)因该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治疗;
(四)该被保险人护照遭窃或丢失,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已申请补发护照或回国凭证
的情况;
(五)该被保险人的同行直系亲属或同行旅行者住院。 二. 由以下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保险人将旅行保险期间在合理期间内延长至该被保险人
获救后回到正常的旅行路线时为止:
(一)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该被保险人当时居留的场所受到
其他任何人之非法控制或受到任一官方机构之监管;
(二)该被保险人被政府当局拘留;
该被保险人被诱拐或绑架。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P.5/13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境外旅行之前,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该被保险
人出境明细,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凭证后,方可被视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境外旅行。 其被保险人出境明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境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
性别、目的地、中转地、旅行时间、旅程目的等。
知道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
料,
。
P.6/13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
(三) 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
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四) 出入境记录;
(五) 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七)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八) 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
(三) 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
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四) 出入境记录;
(五)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
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意外伤害发生时,因被保险人的既往残疾或既往病史,以及其他与本次事故
无关的原因,造成所受伤害发生恶化时,保险人将以恶化前的状况决定给付保险金额的额度。
被保险人无合理原因未接受必要医生治疗,或者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妨碍被保险人接受此类
治疗时,保险人也按照上述规定决定给付保险金额的额度。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失踪,后经
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
被保险人被证明并未因该等意外事故身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上述情形之日后三十日内退还
P.7/13
保险人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索赔申请期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院做身体检查或
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
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 保险单;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
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约定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
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
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
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境外
湾地区。
P.8/1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指在境内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或在境外被保险人于接受诊察、医生
治疗、诊断所在地所拥有相当于该医生资格者(被保险人本人除外)。
同行旅行者 :指与被保险人同时预定旅行的,且与被保险人同行之人。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意外伤害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事故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烧烫伤
烫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
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
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
定结果为准。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部位
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
照 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医疗事故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任何个人或团体,利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恐怖行为
而无论其是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 联,也无论其是具有政治的,宗教的,空想的,种族的目的或原因,包
括有意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其一部分陷入恐惧的目的。
P.9/13
山岳攀登 :指使用登山工具如冰杖,鞋底铁钉,绳索,锤子等登山工具的。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保险金申请人
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
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A)。 计算公式为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A部分按照实际保险期间天数如下决定:
不足60天的:5%
不足180天的:10%
180天及以上的:20%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级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八
P.10/13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第 九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二 7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级 十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级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50%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级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级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第 三三
的 七 1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四
P.11/13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
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
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足2%但少于5% 50% 头部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足10%但少于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P.12/13
〈本页内容结束〉 豆丁网(DocIn)是全球优秀的C2C文档销售与分享社区。
豆丁允许用户上传包括 .pdf, .doc, .ppt, .txt 在内的数十种格式的文档文件,并
以Flash Player的形式在网页中直接展示给读者。简而言之,豆丁就如同文档版的Youtube。现在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文档会上传到豆丁,正基于此,豆丁将致力构建全
球最大的中文图书馆。
豆丁努力使世界上仸何人都能够自由地发挥他们的创造力。文档资料只通过少数、单一的出版物来传播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互联网给文档资料提供了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渠道,豆丁希望能够给每个独立的文档持有者利用这个新机会的方法。现在,我们为原创人群提供安全、自由、民主、便利的文档发布与营销平台。借助豆丁,你可
以为你的文档定价,并通过豆丁发表到不同博客、论坛、联盟中,进行广泛传播,在分享的同时获得收入回报。
豆丁致力于构建全球领先的文档发布与销售平台,面向世界范围提供便捷、安全、专业、有效的文档营销服务。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北美、欧洲等在内的豆丁全球
分站,将面向全球各地的文档拥有者和代理商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把文档发行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豆丁正在全球各地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与兑换渠道,为每一位用户提供优质的文档交易和账务服务。
P.13/13
范文四: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境外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凭证,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年满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且能正常境外旅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
P.1/14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至第三项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
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
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之前在本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所
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
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烫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
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
按《附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及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
人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
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其后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之前已给付的意
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其后的意外
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
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犯罪行为或挑衅行为;
三.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等影响而无法自控
P.2/14
的情况下驾驶各种机动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的疾病、精神错乱或失常;
五. 被保险人的妊娠、流产、分娩,外科手术及医疗事故引起的;
六. 对被保险人执行的刑罚;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但恐怖行为除外; 八.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九. 被保险人的无可见症状的腰痛、颈椎挫伤症;
十. 被保险人的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二.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三.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四. 被保险人进行山岳攀登;
五.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六.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
具;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七.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
的职业活动;
八.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开始前或责任期间终止后。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每人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人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每人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若搭乘同一班次交通工具的多个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总计超过保险单所载的累计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应在该旅行保险期间开始前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保险金将以该累计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预计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出境的所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预付保险费。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该
P.3/14
预付保险费。
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出境明细而计算得出的保险费总计超过预付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缴预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旅行保险期间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上所载的保险费表计算。 第十二条 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该期间内实际向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出境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出境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性别、目的地、中转地、旅行时间、旅程目的等)而计算调整保险费。若第十一条约
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则定的预付保险费低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差额;若预
保险人将退回超额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下简称“保险单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所载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投保人业务需要出境进行境外旅行的,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为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多位被保险人的同一次境外旅行,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为分别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同一被保险人的多次境外旅行,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为该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旅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保险期间(以下简称“旅行保险期间”)根据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次实际境外旅行时间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凭证后,方可被视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旅行保险期间不能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最长旅行期限。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起始,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者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上述凭证所载旅行保险期间内以凭证所载的境外旅行为目的,离开其境内日
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者为准:
(1) 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所载的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
(2) 被保险人完成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至终止期间,以下简称“责任期间”。 第十七条 若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超出保险单保险期间届满日时,只要该被保险人的出境日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最长可持续至旅行保险期间届满日止。
第十八条 如各被保险人在旅行保险期间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旅程延长,而旅行保
P.4/14
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保险人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旅行保险期间。 一. 由以下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保险人将在合理期间内延长旅行保险期间,但以七十二
小时为限:
(一)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停航;
(二)由于交通机构的订票受理业务存在弊端致使该被保险人无法乘坐以上交通
工具;
(三)因该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治疗;
(四)该被保险人护照遭窃或丢失,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已申请补发护照或回国凭证
的情况;
(五)该被保险人的同行直系亲属或同行旅行者住院。
由以下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保险人将旅行保险期间在合理期间内延长至该被保险人二.
获救后回到正常的旅行路线时为止:
(一)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该被保险人当时居留的场所受到
其他任何人之非法控制或受到任一官方机构之监管;
(二)该被保险人被政府当局拘留;
该被保险人被诱拐或绑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P.5/14
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的,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必须备份且妥善保存其最新的被保险人名单。如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投保人应随时提供该名单以供保险人查阅和复制。对未在该名单所载的人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投保人在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不遵守该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条 在保险单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境外旅行之前,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该被保险人出境明细,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凭证后,方可被视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境外旅行。 其被保险人出境明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境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性别、目的地、中转地、旅行时间、旅程目的等。
第三十一条 知道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三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P.6/14
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
(三) 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
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四) 出入境记录;
(五) 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七)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八) 若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及保险人所出具的凭证;
(三) 公共机关出具的事故报告书(但是,若有合理原因时,第三者的目击证明也
可,但保险人拥有认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合适证明的最终决定权);
(四) 出入境记录;
(五)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
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发生时,因被保险人的既往残疾或既往病史,以及其他与本次事故无关的原因,造成所受伤害发生恶化时,保险人将以恶化前的状况决定给付保险金额的额度。 被保险人无合理原因未接受必要医生治疗,或者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妨碍被保险人接受此类治疗时,保险人也按照上述规定决定给付保险金额的额度。
P.7/14
第三十四条 在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证明并未因该等意外事故身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上述情形之日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在索赔申请期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院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申请人无合理原因拒绝上述要求的,保险人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 保险单;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约定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释义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P.8/14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生 :指在境内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或在境外被保险人于接受诊察、
治疗、诊断所在地所拥有相当于该医生资格者(被保险人本人除外)。
同行旅行者 :指与被保险人同时预定旅行的,且与被保险人同行之人。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事故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烧烫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
烫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
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
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
定结果为准。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
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照 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P.9/14
恐怖行为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任何个人或团体,利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
而无论其是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 联,也无论其是具有政治的,宗教的,空想的,种族的目的或原因,包
括有意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其一部分陷入恐惧的目的。
山岳攀登 :指使用登山工具如冰杖,鞋底铁钉,绳索,锤子等登山工具的。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险金申请人 :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
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
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A)。 计算公式为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A部分按照实际保险期间天数如下决定:
不足60天的:5%
不足180天的:10%
180天及以上的:20%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P.10/14
级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二 7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级 十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级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50%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级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级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P.11/14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
的 七 10%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级 三四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
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
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足2,但少于5, 50, 头部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P.12/14
足10,但少于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本页内容结束〉
P.13/14
P.14/14
范文五:境外保险“保险”吗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境外保险 “ 保险 ” 吗
作者:李文卉
来源:《支点》 2016年第 07期
核心提示:2016年,境外保险购买通道已经开始收紧。
为 18个月大的女儿投保了内地某知名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之后,年初李月又在香港购买了 第二份保险,受保人还是女儿,只不过投保额大大提高。
30岁出头的武汉市民李月,从事过长达三年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工作。女儿出生后,有很 多朋友前来推销保险,经仔细比较,李月最终只选择了内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产品,但每年保 费只有 3000多元。
而李月在香港签约的一款储蓄分红险,打算作为女儿未来的教育储备金,每年保费约合数 万元人民币。 “ 内地保险公司也有教育金类型的产品,但收益太低,和银行定期储蓄的利率差 不多,不划算。再考虑到人民币贬值预期及将来孩子出国受教育的可能性,还是觉得买美元保 险比较合适。 ” 李月对《支点》记者说。
赴境外旅游购物早已不是新鲜事儿。近年来,越来越多像李月这样的内地客户,选择赴境 外购买保险,这其中又以香港为主要目的地。
从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数据,也能窥见这一端倪。 2015年内地客户赴香港投保保费 总额为 316亿港元,约占当年香港个人业务总新增保单保费(1309亿港元)的四分之一。而 在 2010年,这个数字还仅为 44亿港元,占比 7.5%。投保额在五年间增幅超七倍,可见增速 之迅猛。
境外保险需求爆涨
3月 30日,彭博社的一篇报道曾在保险业内引起轰动:香港一位保险代理人当月为一名 内地客户刷信用卡 800多次,购买价值约合 2342.2万元人民币的保单。而且,这样的大额保 单并不是个案。
美国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资深业务员杨蕾分析,在境外购买保险的客户,很多都是高净值 人士,大额保单很常见。客户可直接刷银联卡结算,而不用受每年 5万美元结售汇额度的限 制。香港保险又有它独特的优势,由于香港是亚洲金融中心,资本管制很少,客户可更便捷地 将其在香港的资产自由转移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且私密性相对较高。这些优势,都是保险机构 游说客户投保的重要理由。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境外商务出行保险怎么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