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的分析存货转出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的分析存货转出
存货 损失 进项 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笔者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center>
范文二:中途免税项目?需按净值转出设备进项税
2011年下半年,某铁精粉生产企业投资3500万元新设两条矿渣砖(包括砌块)生产线,其中厂房投资1500万元,设备投资2000万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340万元。2012年1月,设备投入使用开始试生产,截至5月,共销售矿渣砖35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59.5万元,与销售的铁精粉一同缴纳增值税150万元。6月,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企业生产的矿渣砖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九条规定的废渣比例(重量)不低于30%的标准,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其生产的矿渣砖免征增值税。企业认为,他们生产的矿渣砖前期征税、后期免税,其设备属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因此不用转出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想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设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况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是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如企业自有的供电设备既用于铁精粉生产供电,又用于矿渣砖生产供电,其供电设备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亦即不是指一段时间内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段时间内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因此,该企业生产的矿渣砖前期征税,后期免税,应从批准免税之日起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其设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假如投入矿渣砖生产设备的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2012年2月~6月已按规定计提折旧=2000×(1-5%)÷10÷12×5=79.17(万元),则矿渣砖批准免税后其设备应转出进项税=(2000-79.17)×17%=326.54(万元)。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可见,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已转出进项税的设备在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补提扣除的情况下,再计提抵扣进项税是不允许的。
因此,该企业对生产的矿渣砖批准免税后,要时刻注意矿渣砖中矿渣的实际比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以及批准的免税期限,以免错过补充申报免税的机会,充分享受矿渣砖免税的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务报)
范文三:存货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2
范文四:兼营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探讨
兼营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探讨
杨彩琴
摘要: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条例中,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 算,从增值税条例公式演变过程,强调当月进项税额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重要性,阐明对计算公式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影响因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 项税额,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求,需要多品种经营,以满足市场的配套使用,在从事增 从1993年的财法字[1993]第38号文,到现在执行的财
政 部[2008]第050号文,增值税条例曾对销售比例法的值税应税项目生产的同时,还需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
计算 公式做过三次修改: 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兼营免税项
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无法准确 1.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
3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就应当采用一定
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的方式,转出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条件
也对转出的方法作了规定,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 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
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销售比例法转出的计算方法值
2.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 得商榷。
一、法规计算公式的演变过程 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之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
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 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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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资产对公司股票价格有着重要的影响,具有较强 立在发达的市场交易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完善市场 的价值相关性。而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对于 体制,打破行政垄断,促进产权交易的质量与规模的大 股票的收益率虽然有影响,但影响较弱,它具有较弱的 幅度提升,完善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宏观环境是一 价值相关性。总体上来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改 项基础性工作。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明确界 善了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范围,尽快完善有关公允价
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顺周期效 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和操作指南。再次要加强会计监督, 应”,与会计的稳健性存在矛盾。一方面,企业采用公允 防范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操纵财务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公 价值计量,会使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受到资本市场波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如审计部门、证监会,会 动的影响,容易使企业的业绩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另 计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的作用,完善企业 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放大资本市场上的非理性 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防范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计 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加大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比如在 量模式。最后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不仅 经济高涨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企业的财务报 要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判断能力,还要进 告表现优秀,有可能对投资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从而 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从主观上消除假 使市场表现出更多的非理性,而当经济景气较弱时,公 借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
参考文献: 允价值会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表现较差,有可能增加悲观
[1]路晓燕.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及其框架[J].财 气氛。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推广还需要
会通讯学术版,2006(10). ?慎重。
[2]邓传洲.公允价值的价值相关性:B股公司的证据[J].会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对历史成本的超越,市场经济
计研究,2005(10). 越发达、产权交易越发达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作用就越
[3]何乃飞、陈艳.公允价值计量:SFAS157及其对我国的大,其优点也就越突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
启 示[J].财会月刊(理论)2007(10). 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应用一定也会越来越广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财务处) 泛。从根本上来说,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与应用必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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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国 乡 镇业 中中中中国国国乡乡乡镇镇镇企企企企 计
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 税产品的生产销售,而且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 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 大,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时,参与了转出计算,存
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在多转出进项税额的可能。
3.2008年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例:某塑料制品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 六条之规定: 材料主要有两大类,A原料直接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B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 原料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企业当月抵扣 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 进项税额756.5万元,销售收入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A
二、对公式的分析 原料抵扣进项税517.65万元,销售收入3500万元,毛
利 率为13%;B原料抵扣进项税238.85万元,销售B1.1993年颁布的计算公式,使用的是当月全部进项
税额,按照这个公式,纳税人当月购进的全部进项税额, 原料生
都要参与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但实际会计操 产的免税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毛利率为3%,抵扣进 作时,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项税额164.9万元,销售B原料生产的应税产品500万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 元, 毛利率为13%,抵扣进项税额73.95万元,产销率成品,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6种不假设在
得 100% 的 情 况 下 : 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756.5*1000/3000=252.1 6(万元) 抵扣进项税,在购进时就已经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 业 当 月 实 际 采 购 B原料抵扣的进项税额 只 有 用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公式
238.85万元,而免税产品实际转出进项税额252.16万定义的范围与第十条规定有重叠的部分,存在多转出进
项税额的可能。 元, 显然多转出进项税额。
2.2005年颁布的计算公式,扣除了当月可准确划分 3.购进的废旧物资用于生产。目前塑料加工企业销
售以旧购新业务较为普遍,由于收购废旧物资业务的发 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
算公式综合考虑了特殊情况,并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计 生对象是农户,企业在购进环节就没有进项税可抵扣,
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时,权数减 算口径、范围一致,公式便于操作者理解。
3.2008年颁布的计算公式,使用的是当月无法划分 少,免税产品销售收入所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没有变化, 的全部进项税额,语言表达更为精练、准确。 企业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收入不对等,存在多转出进
三、当月进项税额对转出计算的影响因素 项税额的可能。
1.直接用于销售的原材料抵扣的进项税。当月购进 4.毛利率的影响。正常情况下,采取以旧购新业务的 原材料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商 塑料企业,由于市场竞争较为严峻,免税产品的销售价
格普遍较低,几乎是微利或是保本销售,有的时候毛利 品,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中扣除,否则,存
在多转出进项税额的可能。 率甚至为负数。当免税产品的毛利率与应税产品的毛利
例:某塑料制品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免税产品的 2010年2月,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其计算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偏差,如果免税 应 税产品1500万元,免税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直产品的毛利率远远低于应税产品的毛利率, 甚至为负数 接对 时,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免税产 外销售的原材料5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400万元,其品不但转出了本身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还可能转出了应 中 外购直接对外销售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税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存在多转出进项税额的可能。 假设 直接对外销售原材料毛利率为10%, 企业在核算综上所述,通过上述的计算对比分析,当月无法划 应转出 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虽然修改了三次,但是概念、范围的 免税产品进项税额操作如下: 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界定还是很抽象,操作过程还是难以把握一个合适的
税额=400*1000/3000=133.33 度,以至于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争议也比较 万元,如果扣除用于直接销售的原材料,应为:免税产品不得抵 大。笔者认为,税法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免税项目不得 扣的进项税额=(400- 76.5)*1000(/ 3000- 500)=129.4万元,从 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从理论来讲只是一种估算,但更 数据结果可以看出,前种方法存在多转出进项税额。 应该考虑可合理性、公平性,使结果更切合实际。
参考文献: 2.购进环节能够准确划分用于应税产品抵扣的进
[1]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 项税。塑料加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用于生产的化 44 政经济出版社,2006. 工原料主要有两大类,这些原料的性能完全不同,它们
范文五: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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