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首创刑案承诺服务制度
——让每个当事人都共享智豪团队智慧
据悉,重庆市专做刑案的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为追求办案效果的最佳化,智豪团队智慧发挥的最大化,智豪创新的向广大市民公开了智豪承诺制度,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首家专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智勇也是全国律师三大刑事大律师之一,现担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荣获2010年全国十佳律师,受到了原国家领导人、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的亲切接见并颁奖。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重庆卫视台、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重庆新闻台、重庆晚报、重庆商报等权威媒体担任采访嘉宾,因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成就,受邀在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和中国国家会议中心发表过关于中国刑事辩护的激情演讲。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为体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领域的专业性,为体现团队智慧在办案中的优越性,也是为了回报当事人十几年来对智豪团队的信任,现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智豪的创始人张智勇主任决定推出一套业界前所未有的刑案办案承诺制度,力求将智豪刑事团队的办案经验发挥到最大化,也是为了更好更严格的规范智豪本身的办案流程,以最具责任心著称的智豪刑事团队时刻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也正是因为智豪刑案团队这种良好的职业操守,十几年来赢得了当事人的无数赞誉和信任,推动着智豪律师事务所一步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刑案大所,智豪承诺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如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即刻(至迟在48小时工作时间内)开展办案工作,联系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初步交换意见、提出会见申请。委托人不能提供准确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的除外;在确定会见前与委托人联系通报会见具体时间,会见后及时和委托人沟通;自第一次会见后72小时内,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委托人未及时提供必要资料的除外);委托人在侦查阶段向承办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办案律师应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定期联系司法机关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积极联系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与承办人员就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查询、复印相关案件材料;获取起诉意见书后48 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会见在押被告人,并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开庭前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并积极交换律师意见;开庭前7日内向所领导提交辩护方案及庭审提纲,由所领导视具体情况召集所骨干律师共同研究、讨论,形成最终的辩护意见;开庭前会见在押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辩护意见的看法,最终确定辩护观点;开庭后、宣判前承办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会见被告人,沟通庭审情况,完善相应辩护意见;若委托人系外地亲属或委托人确实行动不便,经委托人申请,承办律师可在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代为办理上账事务;接受案件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络沟通信息,至少每10天与委托人通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承办律师在办案中知道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绝对保密义务。
我们不难看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成为重庆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乃至在全国也是有颇有名气,原因在于智豪刑事团队始终坚持的职业操守,始终把责任心放在首位,为确保每个案件的办案质量,均由主办律师提交智豪刑事团队集体大讨论,汇聚智豪精英团队的集体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佳的辩护代理方案,团队化流程管理、细化分工是我们高效运作和案件品质的保证,我们将以以强大的刑事专家阵容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人权乃至生命权利,披荆斩棘10于载,智豪团队的刑辩精英们始终坚信:“自由、生命大于天,公平、正义应当向阳光那样照耀在每个公民身上”。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对每个案件:“全力以赴,勇往向前”今天,又一个起点,又一轮朝阳,智豪将继续秉承求实、创新、诚信、敬业的服务理念,以最专业、最有效的刑事辩护实务,打造全国刑事律师界第一品牌为宗旨,为维护人间正道而不懈努力,彰显并实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光荣与梦想。
范文二:江西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江西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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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南昌哲远律师事务所
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南昌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二七南路655号。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南昌哲远律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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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南昌豫立律师事务所
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南昌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安义县前进路老干部楼下。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南昌豫立律师事务所。
标签: 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南昌振宇律师事务所
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南昌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省供销合作社2楼。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南昌振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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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南昌英华律师事务所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南昌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南京西路227号金阳光大厦A座1901-1902室。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南昌英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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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南昌致力律师事务所
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南昌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县向阳路601号。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南昌致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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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南昌友达律师事务所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南昌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香江路房产交易大厦20楼。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南昌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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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南昌志龙律师事务所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南昌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10号。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南昌志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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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南昌正春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南昌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南京西路277号B座15楼。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南昌正春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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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南昌云龙律师事务所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南昌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四路23号。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南昌云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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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南昌中矗律师事务所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南昌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南昌市财富广场A座23层。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南昌中矗律师事务所。
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由南昌市律师界四位青年才俊强强联合合伙开设,于2014年10月成立,地处红谷滩商业中心区的万达广场。主任魏忠是江西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讲师,南昌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委员会秘书长,江西卫视《金牌调解》观察员,江西电视台三套、五套、江西教育电视台等法律节目常年法律嘉宾。执行主任高少华,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人大律师学院校友会理事兼教研组理事,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客座教授。执行主任徐正,江西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评论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涉及到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农资种子、运输、汽车销售等,常
年深入社区,进行法律服务和维权。作为合伙人中唯一一位女性,余凤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其理论基础及执业经验非常深厚,对婚姻家庭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入的法律实践,成功代理省内多起重大案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我所还有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青年律师队伍,青年律师在一个个案件的历练中迅猛成长,已经成为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的队伍。队伍在一次次的展现中吸引众多青年律师和法学才子,队伍仍在不断壮大。
我所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高端的法律服务,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公众评价迅速在南昌市打响。
我们承诺:
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皆承担保密义务;
我们履行律师执业,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我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3写字楼19楼
咨询电话:88536036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成立于1996年12月31日,系江西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
中矗二字,恢宏大气、寓意深刻:中字,含中华、中国之意;矗字,显屹立、挺拔之气,亦为正直、刚直、率直三直合一。中矗品牌,1997年4月18日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部的名称核准,为本所独家冠名。
本所自成立以来,以爱所、敬业、自信、自强为团队精神,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稳步发展,现已跻身于国内强所之列。本所律师,学历高、能力强,精干务实,有金融、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商标专利等多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在刘良欢主任的率领下,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建立了以南昌为基地、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的中矗律师服务网络,实现了与国际知名的香港马士打律师行之间的业务合作。
本所地处江西省会南昌八一广场,设在五星级写字楼---财富广场内,彰显实力和荣耀。宽松、整洁的环境,令您感到愉悦;关注、热情的氛围,让您感到亲切。更重要的是,本所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业务技巧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定能为您排忧解难、伸张正义,定能赢得您的信任。
范文三:武汉最好律师事务所
武汉最好律师事务所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8月(原名湖北得隆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司法厅直属十五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88号水果湖广场A座2708室,办公面积5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38名,律师助理及行政管理人员7人。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著名高等学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业务发展和专业分工,事务所设有金融房地产部、公司及涉外业务部、知识产权部、民事行政部和刑事部五个专业部门,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律师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或代理
接受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代理
接受各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参与相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
接受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四、仲裁
接受各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合同业务
接受委托,参加合同谈判,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
六、公司业务
为企业(公司)设立、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七、法律顾问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八、知识产权
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九、建设工程
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十、招标、投标
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
十一、投资
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托,提供实现其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务。
十二、房地产
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十三、涉外业务
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海商、海事
接受国内外客户的委托,代为草拟、审查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用和海上保险合同;代为主张海事赔偿、进行海事保险理赔和共同海损的理算;代理海事仲裁或诉讼。
十五、反不正当竞争
接受委托,为国内外客户解决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劳动争议
接受委托,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七、医疗纠纷
接受委托,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八、交通事故
接受委托,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九、保险
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业务的咨询和代办,代理索赔、理赔、追偿等事宜。
二十、私人律师
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其它专项法律服务:房地产陪购专项法律服务、工程施工建设专项法律服务、公司兼并购/重组、上市专项法律服务、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等。各类房产.工商登记.户籍.资信调查.办公地点: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A座2708室(温馨提示,来本所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接待)我们的承诺在为您服务中1.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有始有终,从不敷衍塞责.
2、快速高效,雷厉风行,从不拖踏迟延.
3、收费合理低平,从不乱收费,从不高消费及高收费.
4、平易近人,艰苦朴实,随和宽松,不重排场,不搞花架子.
5、诚信度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从来没有干过对不起委托当事人的事在您需要法律帮助的任何时候可以拨打13618611119
省政法委和省司法厅等政法单位的部分退职领导加盟本所,从而大大提高了本所律师的政治素质,同时也提高了本所的管理水平。事务所正在扩大规模,广纳贤才,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湖北维思德律师诚信服务宣言
护法弘义,为民立极,严禁各种贪利行贿;
诚信公正,勤勉尽责,严禁任何弄虚作假;
敬业自律,运作规范,严禁私自接案收费;
公平竞争,扶困济弱,严禁同业诋毁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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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9
范文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员工须知》
首先,欢迎您加入本所,为了能让您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合作轻松愉快,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
1、凡本所员工进入本所必须阅读本《须知》及本《须知》提到的相关制度,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2、本所所训为“敬业、精业、坦诚、忠诚”,本所旨在建立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收管理费用全部用于本所支出,每个律师须有专业定向并在相应部门执业,并须为法律的公正实施及公益事业不遗余力。
3、本所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为行政作息时间,员工手机必须保持在上午七时至晚上十时畅通,周末休息时律师可能排班。
4、本所员工应注重公众形象,上班须穿戴整齐,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
5、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向导》执行。
6、本所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员工须熟知本所业务范围、服务特色、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保持统一宣传口径。
7、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行政事务由所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本所律师执业管理主要依据《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等。
8、本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本所各业务部门办理律师业务,本所还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组织。
9、本所建立有门户网站与论坛、信箱、博客、QQ,其管理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10、本所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场9层,电话0718—8221897,传真0718—8221845;网址:www.hbzbhglaw.com。
再次欢迎您成为本所的一员,因为有了您的加入湖北震邦华广律事务所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附:
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
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
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
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
5.《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
6.《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7.《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办法》
8.《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9.《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行为规范指引》
10.《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指引》
1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1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指引》
1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1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臵办法》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本所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本所的监督。
第四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所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在拒绝之前必须取得所领导的同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委托给本所其他律师办理时,需取得当事人和所领导的同意。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也不能为个人利益使用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本所受案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审查和案源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发生为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或者没有进行案源登记就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统一的律师函(含调查函与会见函)和合同范本。
第九条 律师接案前应尽风险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预期效果应进行合理分析,防止误导诉讼,防止因当事人不满意诉讼结果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评价降低。
第十条 本所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明显低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假借办案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和签订合同。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
得违反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为避免利益冲突,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关系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不得收取证据原件,办理案件与其他法律事务时应作好记录、备案、保存、归档、总结等工作,防止产生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及本所的形象。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五条 本所党员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率先垂范。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或仲裁超过时效,或者超过上诉期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办案件及办理公共案源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由主办律师就该案件对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负责并承担风险,主办律师具体处理有关的协调和管理职能,确定报酬的分配,办公室确定合办案件的收入时只需征求主办律师意见。主办律师有争议的,以辩护与代理合同上确定的第一个律师姓名为准。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指导下办理的案件,或者实习律师以执业律师名义办理的案件,其风险责任均由执业律师承担,其报酬均记入执业律师名下
后由执业律师进行分配。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
第一条 诉讼业务受案工作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审批,咨询业务、代书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分配。
第二条 法律顾问业务、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业务由所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本所律师办案必须办理本所审批手续,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严禁私自收案。
第五条 本所各类办案所需业务手续一律统一印制并编号,不准开具空白的盖章的委托合同或者介绍信。
第六条 本所受理业务按照先收费,后办理委托手续的顺序处理。风险代理与非诉讼代理按代理合同办理。
第七条 律师费的缓、减、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办理退还已交纳的律师费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律师签署意见后报经本所领导审查同意,退还的金额由承办律师退还后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九条 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咨询登记表。咨询登记表是确定公共案源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所正式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
第十一条 本所实行律师值班制度,具体事项由办公室提前一个星期安排,值班律师负责周末及节假日的客户接待工作及律师所周末的清洁卫生工作。如因开庭、调查、公出等事由无法值班需委托他人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所执行最低收费制度。除法律援助案件与咨询、代书外,案件代理与辩护收费不低于3000元/案,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元/年/个法人单位。本制度执行前原已签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所对律师承办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对律师承办的已经办结的业务,在卷宗归档时由办公室通过结案审批的形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所不定期地通过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随机回访当事人,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和要求,对于回访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由办公室反馈,承办律师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应勤勉忠诚,结案后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每个月1-5号(节假日顺延)员工在办公室核实上月收入,每年1月5-10号员工在办公室核实全年收入,每个月6-10号律师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领取当月工资和报销费用,并在律师个人台账上签字。每年1月10-20号由本所对员工进行考核。员工对全体律师实行称职与不称职不记名投票,凡所领导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免聘,律师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律师解聘。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条 凡本所员工必须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二条 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凡本所员工均应建立聘用关系,除兼职人员外均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管人员的工资与社保费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所承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的社会医疗工伤保险费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同时缴纳。
第三条 本所旨在为律师搭建执业平台,不以赢利为目的,所交年管理费仅仅为办所共同成本,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必须先购买社会保险后本所方签订聘用合同,不能够购买社会保险的律师,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四条 本所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作息时间需要调整时另行通知。
第五条 行政人员上下班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要求,如有事耽误上班时间须履行请假手续。本所律师不坐班,周末轮流值班,如因出差应向部门领导告知去向。
第六条 员工上班时须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办公区内严禁吸烟,所有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首先对此加以说明。
第七条 员工应当按照安排的办公位臵办公。需要进行位臵调换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八条 本所律师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对于电脑的使用,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毕以后应当做到随手关机。
第九条 本所图书、报纸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员工借阅时应当做到当天借当天还。律师认为有重要书籍需所内购买应与办公室联系同意购买后交办公
室图书统一管理收藏,费用由所承担。
第十条 本所打字复印机只负责本所文书的打印,不对外提供打印服务,律师办案时需要打印或复印证据和法律文书的,自行承担打印费用。
第十一条 本所在报纸和电视台的宣传采取受益者共同分担费用的办法。 第十二条 本所建立行政、业务、党务、工会等组织,各组织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本所定期学习的时间为每个月集中一次学习,政治与业务学习由党支部主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周六上午8:30-11:30。学习内容主要为传达、贯彻时事政策、律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执业经验等。
第十四条 本所员工都必须按时参加本所的政治业务学习,有困难尽力克服,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取得所领导同意。遇所内员工及近亲属婚丧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决定全所统一变更学习时间。学习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本所宣传策划、网站管理、电脑维护、咨询接待、案源管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解答咨询与接待应尽可能地留住案源,避免商机的流失。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按到帐收入每月底进行结算。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代理费用必须开具发票,严禁私自收费。开具发票时收入未到账的由承办律师先交税金和办理个人借支手续后出具发票。开具发票三个月未办结算的不再给承办律师出具委托手续。律师将代理费用坐收坐支的作为私自收费处理。
第十八条 本所公共案源按到账收入的70%(含税)计算承办人收入,30%(含税)为本所或者案源律师收入。个人案源按到账收入的100%计算承办人收入。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将公共案源申报成个人案源,损害投资人利益。
第十九条 本所律师的办案收入按开具发票收入入账,每月均按其提成兑付工资与报销费用,报销费用后的工资超过起征点后的部分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风险代理案件收取的费用作暂收款处理待结案后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各项保险费、培训费用、年检费用由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自行承担,其参与承办案件由承办律师为其分配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所管理费用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律师管理费用按年度计算,签订聘用合同时七日内一次性交清当年的费用。计取标准为律师5000元/年,部门副主任8000元/年,部门主任10000元/年,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15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监事20000
元/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60岁以上的专职律师管理费减半。
律师选择在合同履行中途交清管理费的,计取标准为律师6000元/年,部门主任11000元/年,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16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监事22000元/年。
律师选择在合同终月交清管理费的,计取标准为律师7000元/年,部门主任12000元,所副主任、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18000元/年,所主任、首席律师25000元/年。
实习律师不交管理费,其实现的收入记入承办律师名下后由承办律师进行分配。
未担任所内职务的兼职律师业务量较少的,可以选择按比例交纳,计取标准为到帐收入的8%,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并承担一定的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所律师应缴纳执业风险金,其缴纳比例为收入的5%,律师离开本所时未发生律师赔偿事宜时退还律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专职律师、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人员各项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并自行负责电话费、网络费、个人年检注册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本所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办公室人员因所公务由所承担,律师承办案件发生的差旅费从其个人收入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 案件卷宗须于结案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办理新的委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所员工均需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按年度计算,每年元月15号前签订,未签订合同者本所不再办理代理手续。员工离开本所时须结清一切财务、档案、财产等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律师均分入到各专业
部门中执业,律师的执业不受本部门业务范围限制,但应接受所办理案件专业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本所员工应当参加所工会和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活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所公共财产以及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应爱护使用,损坏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律师(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办理业务发生的涉及本所的诉讼、赔偿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给所造成损害的,由律师本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所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未在本所执业三年的(除本所依据规
定解除合同的),应向本所支付培训费壹万元。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案源可以分为公共案源和个人案源。
第二条 公共案源客户是指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品牌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市场推广获取的客户,公共案源客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通过法律服务市场推广工作开拓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并通过公共案源奖励提成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律师事务所开拓案源。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专人负责公共案源客户的管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数据库,对公共案源客户进行跟踪服务,建立良好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案源的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建立公共案源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
第五条 由律师事务所所投入资金、品牌、人力所进行的下列律师服务市场推广行为所产生的案源均属于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
(1)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
(2)通过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咨询热线的咨询;
(3)不指定律师的法律咨询;
(4)律师事务所已有客户所产生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推荐给律师事务所的案源;
(6)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种会议、论坛形成的案源;
(7)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提供的案源;
(8)律师事务所组织参加的各种法律服务投标活动;
(9)律师事务所员工、律师推荐给本所的案源另行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案源客户法律服务由本所律师提供。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律师本人的意愿等因素综合决定承办律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享受公共案源律师服务费70%的分配(含办案的各项费用)。多人合作承办的,由多人就律师服务费70%取酬。
第八条 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可以承办或参与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律师或律师助理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应恪守律师事务所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将公共案源
移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离开本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客户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私自把公共案源变成个人案源。如果发现将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作为个人案源提成的,视为律师不守诚信,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公共案源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对承办公共案源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有权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的登记、分配和维护。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不同专业部门或个人的公共案源客户均应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登记后安排专业部门的律师进行承办。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后交由专业律师服务承办的,该客户在一定年限内的法律业务仍属于提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所有。规定年限未满,承办律师未经原提供案源的个人律师的同意不得私自承办该客户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若私自承办,必须向原案源提供律师支付案源费。
第十五条 凡是提供公共案源的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安排专业律师承办的案源,按到帐收入的70%记承办律师收入。
第十六条 律师个人提供的公共案源是指由律师个人投入资金、人力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市场个人推广所形成的案源。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案源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办公室登记后安排专业律师进行承办,尤其在该律师单独无法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下,由律师事务所派出最合适的律师承办。
第十八条 律师个人案源通过案源合作方式由律师个人交由办公室登记后交由专业律师服务承办的,该客户在一年内的法律业务仍属于提供个人案源的律师所有。在规定年限内承办律师未经原提供案源的律师的同意不得私自承办该客户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个人案源的律师或工作人员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必须将个人案源交回办公室。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人员不得利用管理便利谋取公共案源利益,不享受个人案源费,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本所公共案源。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
第一条 刑事案件及刑事部立案范围
1、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做出之后。
2、刑事部立案范围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委托人,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接受不起诉人的委托代为申诉。
(5)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及民商事、工程房地产、交通事故部立案范围
1、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
(1)民商事案件原告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2)被告委托代理须持民事起诉状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机关受理通知书。
(3)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委托代理须持一审判决或裁定。
(4)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须持一审判决、裁定、上诉书。
(5)申诉人委托代理申诉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6)委托代理执行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部立案范围
经济合同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侵权案件、劳动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责任、反垄断、商标、著作、专利等各类民事案件。
3、商事部立案范围
公司、金融、股权、票据、证券、期货、海事、破产、改制、清算等各类商事案件。
4、工程房地产部立案范围
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商业物业租赁案件
5、交通事故部立案范围
各类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案件
第三条 行政案件及行政部立案范围
1、行政案件立案条件
(1)行政案件原告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2)被告委托代理须持行政起诉状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委托代理须持一审判决或裁定。
(4)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须持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5)申诉人委托代理申诉须持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部立案范围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国家赔偿等行政纠纷案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及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法律顾问及非诉讼业务归口到非诉讼业务管理。对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办公室办理案件委托手续时必须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条 公益事业部
管理与发展由本所承担的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维权及法律援助业务和社会捐助事业。
第六条 律师承办各类案件实行归口指导管理,立案后结案前应由所属部门及归口部门负责人签署总结评价意见。
第七条 每个部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安排的法律援助任务与接待信访等公益事务,完成发表一定的宣传文章和学术论文。
第八条 各部门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业务研讨会,并组织检查部门内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以及部门外其他律师承办的归口到该部门指导的案件。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增强承办人员的责任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代理,是指应当事人要求,约定一定的胜诉条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胜诉条件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代理。
第三条 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之前,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的,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
第四条 凡本所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均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负责人审批,办公室留档和督办。
第五条 各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取费标准一般按标的额的15%-30%收取。
当事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的,如果按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的胜诉标的收费,比例为胜诉标的的15%;如果按执行回来的金额收费,比例为执行金额的20%。
由律师事务所垫付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的,如果按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的胜诉标的收费,比例为胜诉标的的25%;如果按执行回来的金额收费,比例为执行金额的30%。上述代理费不包含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当事人在支付代理费用时律师事务所有权先行扣除垫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对于债务纠纷案件,鼓励采用风险代理。对于下列案件一般不采取风险收费方式: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群体性诉讼案件等。
第七条 风险代理合同一般应由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风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胜诉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违约责任。
第九条 风险代理收费只指收取代理费。无论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讼代理,当事人应承担的交通差旅费、文印费、诉讼活动费等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当事人愿意按标的比例支付的,一般为标的额的5-10%收取。
第十条 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办法的案件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实或不配合法庭审理导致案件败诉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要求解除代理的或未经本所同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及撤诉的,应按照胜诉标准和胜诉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
第十二条 风险代理一般采取特别授权代理方式,其代理合同包含非诉讼、一审、二审及申诉与执行中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十三条 案件终结后未达到约定的胜诉收费标准的,不得按胜诉标准收取代理费。当事人预先支付了代理费,但案件终结后未达到胜诉标准的,预付的代理费应予返还。对案件胜诉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需要起诉的,由承办律师报负责人决定。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网站管理,完善网站、网页建设,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对外宣传的窗口、资源共享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域名为: ,中文网络实名: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律师在线、震邦华广律师网。
第三条 本所设立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信箱、QQ、博客、论坛。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四条 本所网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网站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提出阶段性工作思路、考评考核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对门户网站的利用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咨询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明确1人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工作,负责该版块的内容的更新和信息发布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网站内容的监管。网站通过设立系统管理、栏目信息审核、栏目信息发布等权限,对每一位操作人员设立了不同的权限,避免相互干扰,保证信息发布环节安全可靠,使整个信息发布系统责权分明。网站授权人员务必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因密码被盗,给网站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管理人员如须变更,必须上报办公室,并及时更换用户密码。如果因用户账号和密码泄露,造成网站或整个站群系统受攻击、栏目遭破坏、信息丢失、不良信息被发布等,或因没有及时进行信息安全监控,造成较大影响等重大事故,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网站后台管理软件的开发、更新、升级,网站页面设计,运行技术问题,由外包方解决。
第三章 网站内容与信息收集
第七条 门户网站版块主要包括所简介、新闻动态、组织机构、服务指引、律师团队、学术研究、法制热点,以及咨询窗口;业务部门网站内容应包括:部门简介、业务范围、工作职责、人员一览表、办事指南、联系电话,部门网站管理员等。
第八条 网站的信息收集应遵循准确性、时效性、合规性、参考性原则。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可靠、反映本部门、本所工作重点;信息要有高度,有指导性。搜集信息内容包括:
(一)主要反映各级领导对我所检查指导和针对全市律师行业所开展的督导检查活动、其他单位来我所参观、考察、调研、督查等有关工作动态。
(二)转载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律师行业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会议精神等非涉密文件;
(三)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内容、宣传党的政策等文件、党建工作动态等新闻报道;
(四)各业务部门、党支部、工会开展的重要工作、活动及其经验成果等信息;
(五)各类公文、合同、判决等法律文书;
(六)门户网站完善自身建设所需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网站刊载信息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标题:简明扼要,紧扣正文内容和中心主题;
(二)正文:紧紧围绕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要求,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和信息;
(三)附图、照片:若提供信息中存在附图、照片等情况时,所提供的附图、照片要准确反映信息正文所涉及的人、地、事、物等必要条件,并要做到主次分明;
(四)落款:要提供真实的供稿单位(个人)、摄影(摄像)人员、成稿日期等要素;
(五)公文:若提供信息为已印发的公文,要提供分管领导签发上网的依据。
第十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与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原则。发布的信息要求采用统一格式、统一字体、统一字号,确保版面规范一致。
第十一条 更新的内容原则上须审核后才能发布。
(一)新闻类,原则上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由接待人员形成稿件,传到办公室进行审阅,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上传发布;
(二)经验分析类,原则上经业务部门审批,传到办公室后,由网络管理员及时发布上网;
(三)公文类,原则上成文后,传办公室后审阅、发布。
(四)对已发布上网的信息,各信息来源部门应及时查阅校对,发现错漏或文字描述不当之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更正。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本所的内部管理、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所印章分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出纳印章。
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用于合同、公函、文书等必须以所名义署名的用印。
四、《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存、取款、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必须以所名义署名的财务用印。
五、出纳印章仅限用于银行取款。
六、本所印章实行专人专管制。《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公章》、出纳印章由出纳保管,《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七、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使用有完整的记录。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转委托他人保管。如有丢失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本所使用公章要严格办理其使用手续。格式委托代理合同与格式顾问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函(含会见函、调查函)等业务的用印由内勤登记,领导审查签字。非格式合同及单位其他公章用印由使用人先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并注明日期、姓名及其使用理由报投资人审批,经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能办理印章使用手续。
九、未经所领导批准使用公章的,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盖章。
十、内勤未经领导同意超越权限使用单位公章免聘,其造成的责任由内勤承担。会计超越权限在非财务资料上盖章的免聘,其造成的责任由会计承担。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办法》
一、为了保证本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律师业务技能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把本所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专业部门齐全、律师业务领域全覆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科学的湖北省知名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所系由投资人投资按公司化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投
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本所投资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投资人组成,享有本所最高决策权与否决权。投资人会议行使股东会权利,有权决定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重要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主任、副主任、监事等合伙人成员及所务会成员和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等。投资人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本所所务会是本所日常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本所所务会由主任、首席律师、副主任、监事、顾问、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所务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务会成员一般由本所合伙人担任,因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律师担任所务会成员的,与其他所务会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需要由合伙人署名的文件,非合伙人的所务会成员只在所务会的内部会议记录上签名。专职律师的所务会成员执业达三年后转为合伙人。所务会成员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所务会对投资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除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外,本所主任及其他所务会成员由投资人会议推荐,任期三年。但主任、副主任及监事、顾问、副主任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投资人会议提交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且须合伙人会议过半数通过。合伙人选举未通过的,投资人会议应另行推荐。党支部书记径由党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径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
五、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对主任负责,主任与副主任负责本所的行政、业务、劳动人事、宣传、网络、杂志、市场拓展、安全、律师维权等各项管理工作。监事负责财务及执业纪律的监督管理、处理客户投诉,党支部书记负责政治思想工作与队伍建设并联系非党人士,工会负责社会保障与福利及员工困难救济工作,顾问对本所的各项工作提出指导和批评建议,首席律师主要负责业务指导与交流。
六、专业部门是本所开展专业化服务以及律师业务交流、学习、合作、团队展业的平台,每个律师都必须在专业部门执业,接受部门主任的领导,每个部门设一名主任,超过6人的部门可设一名副主任,每个部门配一名秘书,一般由年青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担任。各专业部门包括刑事部、民事部、商事部、行政部、房地产部、交通部、非诉讼业务部、公益事务部。以后各专业部门的设臵由所务会讨论决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专业部门的主任由各专业部门的律师推荐,由合伙人会议任命。部门主任每两年聘任一次,任职期内既无规划也无业绩者作为不称职对待,中途可以免聘。
七、财务人员由投资人会议直接任命,接受所务会的领导与管理。本所财务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一人(兼出纳、内勤),接待一人(兼会计),为专
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由投资人聘任,接受所务会领导和管理,工资与保险等纳入管理费中核算。
八、本所人员规模实行严格控制,新进人员必须保证品行良好并进行严格考察。凡律师及实习律师新进入本所必须有包含本所所务会成员在内的本所两名律师推荐并担保在本所工作期间不出现违法行为且执业三年以上。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均解聘,给本所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律师每年聘任一次。
九、本所旨在建立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收管理费用全部用于本所支出,由所务会行使管理职能。管理费应由所务会开会讨论并作出预算报经投资人会议同意。律师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交清当年度管理费,合同中途及合同终月交纳管理费的,应加收管理费。律师依在本所担任的职务对应的管理费标准交纳管理费,职务调整的,管理费随之调整。除办公室人员工资外,其他管理费用由所务会决定支出。半年一结算,一年一决算并公示。管理费标准一旦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所务会成员任期内超过管理费的支出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所务会成员共同承担。当年度节余的管理费可以转入第二年。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行为规范指引》
一、着装:上班时着装整齐、服装统一。男士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士不得化浓妆,以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和个人形象。
二、办公:坐姿端正,办公区域谢绝会客,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严禁在办公区域闲聊、睡觉、就餐,律师会见一般在接待室与会议室进行。
三、接待:咨询接待由秘书安排,来访接待时要使用文明用语,单位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禁止使用单位电话打长途电话或用单位电话聊天。
四、电脑: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单位网络专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盘上机操作及安装。
五、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有事不上班须报备或者报经批准,电话应保证在早7:00至晚上10:00开机。
六、保密: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商业秘密,防止电脑泄密,尊重别人隐私和单位制度。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情做到不听、不问、不传、不干预。
七、安全: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各自管理的单位财产,损坏赔偿,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关闭空调,关窗,断电,锁门。
八、整洁:办公桌桌面除笔筒、文件盒、电话、电脑、书籍及随时用品外,不摆放其它物品。垃圾篓臵桌后侧。饮水机摆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报刊阅后
及时归位。
九、卫生:保持窗明几净,地面、桌面、窗帘清洁。垃圾篓无溢满现象。饮水机、茶具清洁卫生。保持脸盆、手巾清洁。痰盂倾倒及时。烟灰缸清倒及时。橱窗及时更新。洗手间清洁卫生。
十、素养:不向当事人夸大宣传与随意表态,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案件资料按月整理归档,拒绝非合理报酬,尊重同事与他人劳动。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0~15000元/件。
3、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4、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民事案件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8000元/件;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100,000元以下 5000~8000元/件;
100,001至1,000,000元 3~5%;
1,000,001至5,000,000元 2~3%;
5,000,001至10,000,000元 1~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8~1.5%;
50,000,000以上部分 0.5~1%。
三、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20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申诉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二审、重审、再审或执行案件
1、未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风险代理
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本所律师收费
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外,当事人选择本所首席律师代理的,按收费标准就高执行;选择其他律师代理的,由当事人根据收费标准与本所协商。
八、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代理费中。
九、法律顾问单位的收费依法律顾问合同执行。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指引》
欢迎来到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是您的咨询向导。为了更好的给您提供服务我首先给您介绍一下咨询的程序。
一、登记
首先,秘书将帮助您填写《登记卡》登记,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您的姓名、电话和基本情况。《登记表》作为所内未见,我们将为你保密。填写登记卡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律师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您的满意度。
二、分案
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登记后,秘书将根据您要咨询的内容,为您分配专业律师,律师专业化分工,保证您的问题可以得到更好的解答。
三、交款
每次咨询我们将收取20元的咨询费。与律师因此而付出的智力劳动和您在咨询中所获收益相比,收费是很少的。
四、咨询
好了,现在秘书将安排您与律师见面,您可以在安静放松的环境中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解决您的问题。
五、反馈
咨询结束后,您需要将《登记卡》交回秘书,反馈您对我们的意见。您的任何意见都将得到我们的及时回复。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指引》
一、听取陈述、审查证据与诉讼请求
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请求,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为其设计最优方案,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洽谈收费与授权范围
在分析案情了解案件标的后,按收费标准及本所收费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授权的范围及授权的方式,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三、办理受案登记与审批
根据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及诉讼请求,填写受案登记审批表首先秘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然后按案件申报程序由办公室报祥光负责人审批。需要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在一周内回复。
四、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承办律师
受案登记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确定承办律师。确定承办律师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本所专业化分工与律师个人的专业特长。办公室凭受案登记审批表在协议上盖章,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人,一份留作存根。
五、交纳律师服务费用与交通费用
委托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协议签订在办公室交纳律师服务费和交通费用,由办公室出具票据。对经济困难申请缓交或分期交付的应履行缓交审批程序。(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六、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发放服务卡
交纳律师服务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留作存根。律师函由承办律师交办案机关。同时,办公室发给委托人一张客户服务卡。
七、填写证据清单和办案通知单交承办律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清单,与所里开具的办案通知单及卷宗档案袋一并交给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正式进入法律服务工作,代为书写诉状、
答辩状或非诉讼案件的其他文书。
八、熟悉案件情况、准备庭审材料
承办律师尽快全面了解案情,做好阅卷工作,寻找对己方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开展必要调查,准备庭审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书面代理意见、辩护陈词与庭审有关的必备材料。
九、设计庭审方案出庭参加诉讼
拟定代理或者辩护的初步意见,分析论证法律适用,设计庭审方案,确定辩论角度、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承办律师按照事先设计的诉讼方案尽量和当事人一起参加诉讼。
十、整理并提交代理词、收取法律文书、征求当事人意见、整理卷宗归档 庭审完毕后,尽量根据庭审情况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与辩护词、证据目录。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委托人缓交费用的应进行有关账目的结算准备。收到法院判决或裁定书后,承办律师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委托人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的,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案件终结后当月内,承办律师整理卷宗交办公室归档。
《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交通费据实报销,自带车辆按公路里程2.0元/公里包干计算交通费,凭办公室出车单的里程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实行包干,即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恩施市内每人每天200元,州内其他县市每人每天500元,省内州外每人每天80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0元。从到达目的地起至离开目的地时的实际天数为有效天数。
第五条 通讯费用据实报销。
范文五:河南最好的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解答: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
河南最好的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解答:什么是货币市场基
金,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短期(一年以内)的货币工具如国债、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金融债、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货币基金单位净值一般始终保持在1元,超过1元的收益会自动转化为基金份额,拥有多少基金份额即拥有多少资产。另外,货币基金的交易费用低廉,无需申赎费用。
郑州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由郑州市优秀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朱军律师组建。朱军团队为河南省内私募基金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内控制度建设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合规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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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私募基金律师团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副主任 13073781351郑州市林科路1号先帅商务酒店楼)
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但其长期收益率并不具备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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