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叙述黑龙江地域文化历史变革。
黑龙江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存有大量的遗址、历史文献以及民间口头传说等,在20世纪上半叶形成了一条清晰可辨的“红色文脉”。
但是,由于以往学术界过多用沦陷区的视角来看待黑龙江的红色文化,对黑龙江红色文化的成因考察多半归结为30年代中共满洲省委对革命文艺活动的领导,以及日本侵略初期忙于战争疏于文化钳制等因素。而对于在20世纪初,尤其是十月革命后,哈尔滨所处的向东北和关内传播马克思主义与俄苏文化的中心地位,以及黑龙江“华洋杂处”的“国际主义大家庭”环境对近现代黑龙江精神的塑造等地域文化现象,缺乏文学与史学学科的整合、互补研究。
因此,恰恰忽视了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学的本土化,才使黑龙江在现代意义上与关内文化形成对接,在黑龙江文化人或流亡关内或坚守乡土的文化选择中,实现了关内关外文化的精神遇合这一重要理论建构的机缘。
“红色之路”
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和还原历史。哈尔滨作为中东铁路的中转站,先天存在着一条联系中国和俄苏之间的“红色之路”。
早在1920年中共建党前夕,瞿秋白在哈尔滨滞留50多天,就指出哈尔滨“先得共产党空气”。王观泉在研究瞿秋白时发现,这条“红色之路”在1928年之前,隐蔽地充当了我党与共产国际的往来通道。当时除了人员往来,哈尔滨还存在大量苏联“红党”创刊的报刊杂志,以及通过中东铁路在哈尔滨广为流传的俄苏报刊书籍。据统计,1928年6月28日至7月25日,仅1个月内,哈尔滨海关就扣留了中东铁路传来的红色“书籍8种,报纸57种,杂志27种,合计3157件”。
1922年,安怀音在红色气氛浓厚的哈尔滨办《大北新报》副刊《杂俎》,发表《文学家与革命家》首倡革命文学。此后《东北早报》、《哈尔滨日报》也发表《唯物史观与文学》、《时代的牺牲——高尔基〈说部〉集》、《我也来谈谈革命文艺》等革命文论。1925年,任国桢受党委派在哈尔滨以《东北早报》编辑身份作掩护开展工作。其间还翻译了鲁迅非常赞赏的《苏俄的文艺论战》,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介绍苏联文艺论战的书,对中国左翼文艺运动影响巨大。以哈尔滨为中心,在东北各地还分布着共产国际的反帝情报组织、罢工抗议的工人群体和反帝爱国的进步学生群体。
黑龙江大地上演绎的红色文化之所以没有“一过性”,而是形成了“红色文脉”,缘于黑龙江从接受十月革命影响为起点,形成了20年代俄苏文化翻译潮(灿星社)、30年代左翼文艺创作潮(牵牛房、星星剧团、哈尔滨口琴社、寒光电影公司等)、40年代工农兵文化实践潮三大文化热潮。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代表性人物和群体中,流亡关内的东北左翼作家群体的运行轨迹及人物命运。
这个群体凭借在哈尔滨习得的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化精神资源,融入中国左翼文化大潮,在抗战中汇聚到革命圣地延安,抗战胜利后又返回黑龙江,自觉地进行红色文化的再建过程。黑龙江文化“走出去”又“返回来”的轨迹,从现代意义上再次回答了东北地域文化主体身份认同、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历史融合认同等国内外重大学术问题。
“红色文脉”:
地域文化显著标识
“红色文脉”的理论建构对当下黑龙江文化精神的传承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再造工程的不断扩张,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导致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遗址遗迹被推倒铲平。相关历史人物居住的纪念地、发生过重大事件的活动场所也已荡然无存。通过实地考察来串起完整的历史图景已越来越难。以往经常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抢救”的词汇也频频出现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中。譬如,中共满洲省委临时省委旧址、《哈尔滨新报》旧址、东华学校旧址、中共哈尔滨国际交通局旧址、中共六大代表秘密接待站旧址、瞿秋白参加哈尔滨劳动大会旧址、金剑啸从事左翼文艺运动的天马广告社旧址、萧红困居东兴顺旅馆旧址等大批纪念地都相继被呼吁“抢救”过。
然而,相对于地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大面积消失,当我们出现精神危机时却需要向所剩无几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求助!20世纪90年代末,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在物质丰富了精神却空虚了的现实面前,普遍感到理想和信仰的缺失。在众多“戏说”、颠覆、搞笑的文化娱乐中无法找到心灵慰藉。“怀旧”情绪普遍上升。其中,回归革命信仰,在“红色经典”故事中寻找生存价值,从“革命经典”到“红色经典”言说策略的转换,打通了历史与现实的隔膜,也使红色历史文化资源以文化产业的形式顺利地进入当代人的消费视野,获得更进一步的“历史再现”和精神认同。
时至今日,将20世纪上半叶可以支撑“红色文脉”的历史文献归拢起来,发现这段历史尽管留有许多未解之谜,但较之古代文献提供的情况要好得多。黑龙江流域古代诞生过东胡族系、肃慎族系等三大古族系。东胡族系后裔和肃慎族系后裔先后建立了北魏、辽、金、元、清等封建王朝,奠定了今日的中国版图,维护了中华民族多民族大家庭的统一,传承了中华文明“和而不同”的文化特质。但是,北方渔猎游牧民族的迁徙习惯,以及朝代更迭、地下文化资源尚未完全探明等诸多因素,使得古代文化在文献资料上尚存在着某些断层。近现代红色历史文化在历史遗存上则保存了相对完整的承继关系。
黑龙江“红色文脉”之所以应该受到关注和重视,还在于其传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本土化之后的地域文化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性基础上文化自觉的产物,呈现着经由国际主义大家庭长期熏染形成的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特质,至今仍然在黑龙江文化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构成了地域文化的显著标识。
范文二: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其核定或者认定继续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
第三条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下列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历史文化建筑依法使用获得的收益;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
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保护性利用。
第八条城市、县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督促、指导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认定
第九条建(构)筑物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五)具有其他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或者纪念、教育意义重要的建(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历史文化建筑普查。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向建(构)筑物所在地城市、县文物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推荐等情况,拟订历史建筑名录,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专家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的,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依法履行认定程序。
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义务。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文化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城市、县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历史文化建筑,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文化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资助或者组织实施抢险加固工程;经非国有历
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货币化、置换产权等方式进行收购,并按照原有风貌进行修复。
使用政府补助维护或者修缮的非国有历史文化建筑出售的,在同等条件下,城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建筑应当根据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和纪念、教育意义,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保护类别和保护措施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需要依法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公布,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可以根据保护需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外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专家评审和征求社会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依法批准后,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中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保护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监督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的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使用、维护和修缮等具体要求,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需要编制保护图则的,保护图则应当自历史文化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但尚未编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建筑及其相互依存的周边环境和自然景观,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
(一)除修缮、保养、抢险加固和设置保护性设施外,不得对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进行建设活动;修缮、保养、抢险加固和设置保护性设施不得改变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类保护要求,并保持历史建筑原有高度、体量、造型、立面和色彩等。
(三)不得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
(四)在历史文化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建筑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第二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建筑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在退让、间距、日照、节能和抗震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实无法达到的,城市、县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
历史文化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广告、灯箱、条幅、电子显示屏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建筑外观的外部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牌匾、照明设备、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县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设置的外部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已经设置但不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或者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按照保护要求依法重新设置。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文化建筑;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措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建设方案。迁移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在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活动:
(一)涂污、刻划、损坏历史文化建筑;
(二)危及历史文化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
(四)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国有历史建筑中设立私人会所;
(五)违反法律、法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自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并按照规定供社会查阅。
第四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性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符合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要求的保护性利用活动,发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第三十二条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建(构)筑物,具备开放和保证文物安全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
(一)开设博物馆;
(二)设立文物保管所;
(三)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用作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国有建(构)筑物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非国有建(构)筑物向社会开放;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向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历史建筑中可以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传统文化研究;
(三)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
(五)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
(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第三十四条向社会开放的历史文化建筑的游客承载标准,由城市、县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鼓励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与历史文化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传统文化、艺术和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文物、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未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
(二)未定期进行历史文化建筑普查的;
(三)未拟定历史建筑名录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将名录报认定的;
(四)未向社会公布危害历史文化建筑行为的举报方式、历史建筑名录或者保护规划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标志说明或者建立档案的;
(六)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七)其他未履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维护或者修缮历史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建筑外观的外部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或者挖掘等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标志说明、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四)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五)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不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文化建筑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外部设施设置等可能影响历史风貌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其核定或者认定继续有效。
范文三:黑龙江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
期末作业
姓名 王卓奇 学号1323001251073
学校 黑龙江电大龙江分校 成绩
“红色文脉”黑龙江
我的家乡黑龙江拥有一片神奇的土地,这里是大山的王国,巍巍峨峨,雄浑粗犷。 这里是绿树的海洋,浩瀚无垠,茫茫苍苍。 这里是冰雪的世界,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这里有无尽的宝藏,珍禽在天,奇兽在山,香菌在林,锦鳞在渊。 这里有连绵起伏的大、小兴安岭;有沃野千里的松嫩平原;有气势磅礴的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水域;有风景秀丽的镜泊湖、五大连池;还有绿草如茵的天然牧场,这些无不勾勒出一幅幅绚丽的画卷。
并且,这片4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十分的丰富。这里存有大量的遗址、历史文献以及民间口头传说等,在20世纪上半叶形成了一条清晰可辨的“红色文脉”。但是,由于以往学术界过多用沦陷区的视角来看待黑龙江的红色文化,对黑龙江红色文化的成因考察多半归结为30年代中共满洲省委对革命文艺活动的领导,以及日本侵略初期忙于战争疏于文化钳制等因素。而对于在20世纪初,尤其是十月革命后,哈尔滨所处的向东北和关内传播马克思主义与俄苏文化的中心地位,以及黑龙江“华洋杂处”的“国际主义大家庭”环境对近现代黑龙江精神的塑造等地域文化现象,缺乏文学与史学学科的整合、互补研究。因此,恰恰忽视了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学的本土化,才使黑龙江在现代意义上与关内文化形成对接,在黑龙江文化人或流亡关内或坚守乡土的文化选择中,实现了关内关外文化的精神遇合这一重要理论建构的机缘。
“红色之路”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和还原历史。哈尔滨作为中东铁路的中转站,先天存在着一条联系中国和苏俄之间的“红色之路”。早在1920年中共建党前夕,瞿秋白在哈尔滨滞留50多天,就指出哈尔滨“先得共产党空气”。王观泉在研究瞿秋白时发现,这条“红色之路”在1928年之前,隐蔽地充当了我党与共产国际的往来通道。当时除了人员往来,哈尔滨还存在大量苏联“红党”创刊的报刊杂志,以及通过中东铁路在哈尔滨广为流传的俄苏报刊书籍。据统计,1928年6月28日至7月25日,仅1个月内,哈尔滨海关就扣留了中东铁路传来的红色“书籍8种,报纸57种,杂志27种,合计3157件”。1922年,安怀音在红色气氛浓厚的哈尔滨办《大北新报》副刊《杂俎》,发表《文学家与革命家》首倡革命文学。此后《东北早报》、《哈尔滨日报》也发表《唯物史观与文学》、《时代的牺牲——高尔基〈说部〉集》、《我也来谈谈革命文艺》等革命文论。1925年,任国桢受党委派在哈尔滨以《东北早报》编辑身份作掩护开展工作。其间还翻译了鲁迅非常赞赏的《苏俄的文艺论战》,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介绍苏联文艺论战的书,对中国左翼文艺运动影响巨大。以哈尔滨为中心,在东北各地还分布着共产国际的反帝情报组织、罢工抗议的工人群体和反帝爱国的进步学生群体。黑龙江大地上演绎的红色文化之所以没有“一过性”,而是形成了“红色文脉”,缘于黑龙江从接受十月革命影响为起点,形成了20年代俄苏文化翻译潮(灿星社)、30年代左翼文艺创作潮(牵牛房、星星剧团、哈尔滨口琴社、寒光电影公司等)、40年代工农兵文化实践潮三大文化热潮。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代表性人物和群体中,流亡关内
的东北左翼作家群体的运行轨迹及人物命运。这个群体凭借在哈尔滨习得的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化精神资源,融入中国左翼文化大潮,在抗战中汇聚到革命圣地延安,抗战胜利后又返回黑龙江,自觉地进行红色文化的再建过程。黑龙江文化“走出去”又“返回来”的轨迹,从现代意义上再次回答了东北地域文化主体身份认同、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历史融合认同等国内外重大学术问题。
“红色文脉”:地域文化显著标识“红色文脉”的理论建构对当下黑龙江文化精神的传承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再造工程的不断扩张,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导致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遗址遗迹被推倒铲平。相关历史人物居住的纪念地、发生过重大事件的活动场所也已荡然无存。通过实地考察来串起完整的历史图景已越来越难。以往经常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抢救”的词汇也频频出现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中。譬如,中共满洲省委临时省委旧址、《哈尔滨新报》旧址、东华学校旧址、中共哈尔滨国际交通局旧址、中共六大代表秘密接待站旧址、瞿秋白参加哈尔滨劳动大会旧址、金剑啸从事左翼文艺运动的天马广告社旧址、萧红困居东兴顺旅馆旧址等大批纪念地都相继被呼吁“抢救”过。然而,相对于地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大面积消失,当我们出现精神危机时却需要向所剩无几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求助~20世纪90年代末,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在物质丰富了精神却空虚了的现实面前,普遍感到理想和信仰的
戏说”、颠覆、搞笑的文化娱乐中无法找到心灵慰藉。“怀旧”缺失。在众多“
情绪普遍上升。其中,回归革命信仰,在“红色经典”故事中寻找生存价值,从“革命经典”到“红色经典”言说策略的转换,打通了历史与现实的隔膜,也使红色历史文化资源以文化产业的形式顺利地进入当代人的消费视野,获得更进一步的“历史再现”和精神认同。
时至今日,将20世纪上半叶可以支撑“红色文脉”的历史文献归拢起来,发现这段历史尽管留有许多未解之谜,但较之古代文献提供的情况要好得多。黑龙江流域古代诞生过东胡族系、肃慎族系等三大古族系。东胡族系后裔和肃慎族系后裔先后建立了北魏、辽、金、元、清等封建王朝,奠定了今日的中国版图,维护了中华民族多民族大家庭的统一,传承了中华文明“和而不同”的文化特质。但是,北方渔猎游牧民族的迁徙习惯,以及朝代更迭、地下文化资源尚未完全探明等诸多因素,使得古代文化在文献资料上尚存在着某些断层。近现代红色历史文化在历史遗存上则保存了相对完整的承继关系。黑龙江“红色文脉”之所以应该受到关注和重视,还在于其传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本土化之后的地域文化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性基础上文化自觉的产物,呈现着经由国际主义大家庭长期熏染形成的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特质,至今仍然在黑龙江文化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构成了地域文化的显著标识。
我们应该重视黑龙江的“红色文脉”,因为其传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本土化之后的地域文化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性基础上文化自觉的产物,呈现着经由国际主义大家庭长期熏染形成的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特质,至今仍然在黑龙江文化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已构成了黑龙江地域文化的显著标识。
范文四:黑龙江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
期末作业
姓名 王卓奇 学号1323001251073 学校 黑龙江电大龙江分校 成绩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hub in Yibin city. City track traffic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conducive to city track traffic and regional city inter track traffic, and highway passenger hub and railway hub of integration convergence, while using
“红色文脉”黑龙江
我的家乡黑龙江拥有一片神奇的土地,这里是大山的王国,巍巍峨峨,雄浑粗犷。 这里是绿树的海洋,浩瀚无垠,茫茫苍苍。 这里是冰雪的世界,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这里有无尽的宝藏,珍禽在天,奇兽在山,香菌在林,锦鳞在渊。 这里有连绵起伏的大、小兴安岭;有沃野千里的松嫩平原;有气势磅礴的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水域;有风景秀丽的镜泊湖、五大连池;还有绿草如茵的天然牧场,这些无不勾勒出一幅幅绚丽的画卷。
并且,这片4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十分的丰富。这里存有大量的遗址、历史文献以及民间口头传说等,在20世纪上半叶形成了一条清晰可辨的“红色文脉”。但是,由于以往学术界过多用沦陷区的视角来看待黑龙江的红色文化,对黑龙江红色文化的成因考察多半归结为30年代中共满洲省委对革命文艺活动的领导,以及日本侵略初期忙于战争疏于文化钳制等因素。而对于在20世纪初,尤其是十月革命后,哈尔滨所处的向东北和关内传播马克思主义与俄苏文化的中心地位,以及黑龙江“华洋杂处”的“国际主义大家庭”环境对近现代黑龙江精神的塑造等地域文化现象,缺乏文学与史学学科的整合、互补研究。因此,恰恰忽视了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学的本土化,才使黑龙江在现代意义上与关内文化形成对接,在黑龙江文化人或流亡关内或坚守乡土的文化选择中,实现了关内关外文化的精神遇合这一重要理论建构的机缘。
“红色之路”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尊重和还原历史。哈尔滨作为中东铁路的中转站,先天存在着一条联系中国和苏俄之间的“红色之路”。早在1920年中共建党前夕,瞿秋白在哈尔滨滞留50多天,就指出哈尔滨“先得共产党空气”。王观泉在研究瞿秋白时发现,这条“红色之路”在1928年之前,隐蔽地充当了我党与共产国际的往来通道。当时除了人员往来,哈尔滨还存在大量苏联“红党”创刊的报刊杂志,以及通过中东铁路在哈尔滨广为流传的俄苏报刊书籍。据统计,1928年6月28日至7月25日,仅1个月内,哈尔滨海关就扣留了中东铁路传来的红色“书籍8种,报纸57种,杂志27种,合计3157件”。1922年,安怀音在红色气氛浓厚的哈尔滨办《大北新报》副刊《杂俎》,发表《文学家与革命家》首倡革命文学。此后《东北早报》、《哈尔滨日报》也发表《唯物史观与文学》、《时代的牺牲——高尔基〈说部〉集》、《我也来谈谈革命文艺》等革命文论。1925年,任国桢受党委派在哈尔滨以《东北早报》编辑身份作掩护开展工作。其间还翻译了鲁迅非常赞赏的《苏俄的文艺论战》,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介绍苏联文艺论战的书,对中国左翼文艺运动影响巨大。以哈尔滨为中心,在东北各地还分布着共产国际的反帝情报组织、罢工抗议的工人群体和反帝爱国的进步学生群体。黑龙江大地上演绎的红色文化之所以没有“一过性”,而是形成了“红色文脉”,缘于黑龙江从接受十月革命影响为起点,形成了20年代俄苏文化翻译潮(灿星社)、30年代左翼文艺创作潮(牵牛房、星星剧团、哈尔滨口琴社、寒光电影公司等)、40年代工农兵文化实践潮三大文化热潮。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代表性人物和群体中,流亡关内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hub in Yibin city. City track traffic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conducive to city track traffic and regional city inter track traffic, and highway passenger hub and railway hub of integration convergence, while using
的东北左翼作家群体的运行轨迹及人物命运。这个群体凭借在哈尔滨习得的马克思主义俄苏文化精神资源,融入中国左翼文化大潮,在抗战中汇聚到革命圣地延安,抗战胜利后又返回黑龙江,自觉地进行红色文化的再建过程。黑龙江文化“走出去”又“返回来”的轨迹,从现代意义上再次回答了东北地域文化主体身份认同、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历史融合认同等国内外重大学术问题。
“红色文脉”:地域文化显著标识“红色文脉”的理论建构对当下黑龙江文化精神的传承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再造工程的不断扩张,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导致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遗址遗迹被推倒铲平。相关历史人物居住的纪念地、发生过重大事件的活动场所也已荡然无存。通过实地考察来串起完整的历史图景已越来越难。以往经常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抢救”的词汇也频频出现在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中。譬如,中共满洲省委临时省委旧址、《哈尔滨新报》旧址、东华学校旧址、中共哈尔滨国际交通局旧址、中共六大代表秘密接待站旧址、瞿秋白参加哈尔滨劳动大会旧址、金剑啸从事左翼文艺运动的天马广告社旧址、萧红困居东兴顺旅馆旧址等大批纪念地都相继被呼吁“抢救”过。然而,相对于地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大面积消失,当我们出现精神危机时却需要向所剩无几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求助~20世纪90年代末,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在物质丰富了精神却空虚了的现实面前,普遍感到理想和信仰的缺失。在众多“戏说”、颠覆、搞笑的文化娱乐中无法找到心灵慰藉。“怀旧”情绪普遍上升。其中,回归革命信仰,在“红色经典”故事中寻找生存价值,从“革命经典”到“红色经典”言说策略的转换,打通了历史与现实的隔膜,也使红色历史文化资源以文化产业的形式顺利地进入当代人的消费视野,获得更进一步的“历史再现”和精神认同。
时至今日,将20世纪上半叶可以支撑“红色文脉”的历史文献归拢起来,发现这段历史尽管留有许多未解之谜,但较之古代文献提供的情况要好得多。黑龙江流域古代诞生过东胡族系、肃慎族系等三大古族系。东胡族系后裔和肃慎族系后裔先后建立了北魏、辽、金、元、清等封建王朝,奠定了今日的中国版图,维护了中华民族多民族大家庭的统一,传承了中华文明“和而不同”的文化特质。但是,北方渔猎游牧民族的迁徙习惯,以及朝代更迭、地下文化资源尚未完全探明等诸多因素,使得古代文化在文献资料上尚存在着某些断层。近现代红色历史文化在历史遗存上则保存了相对完整的承继关系。黑龙江“红色文脉”之所以应该受到关注和重视,还在于其传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本土化之后的地域文化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性基础上文化自觉的产物,呈现着经由国际主义大家庭长期熏染形成的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特质,至今仍然在黑龙江文化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构成了地域文化的显著标识。
我们应该重视黑龙江的“红色文脉”,因为其传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本土化之后的地域文化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性基础上文化自觉的产物,呈现着经由国际主义大家庭长期熏染形成的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特质,至今仍然在黑龙江文化传承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已构成了黑龙江地域文化的显著标识。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hub in Yibin city. City track traffic of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conducive to city track traffic and regional city inter track traffic, and highway passenger hub and railway hub of integration convergence, while using
范文五:黑龙江省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特征研究
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11年第2期(总第121期)民族学与人类学
黑龙江省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特征研究
吴占柱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学会,哈尔滨150081)
摘要:柯尔克孜族在历史上有多次迁徙,因此,迁徙对柯尔克孜族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政治、经济、文
化、信仰、习俗等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与新疆柯尔克孜族是同源同族,但宗教信仰不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信仰的是萨满教和藏传佛教,保留着祭祀祖神、蛇神、马神等习俗。黑龙江柯尔克孜族同,
保留着本民族的语言和一些原生态文化的遗存,加之与周围民族文化的融合、外来文化的传入以及现代文化的塑造,正在形成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复合型文化,也凸显出一个迁徙民族的历史文化基本特征。
关键词:黑龙江省;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中图分类号:C950
文献标志码:A
4922(2011)02-0095-04文章编号:1004-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是从叶尼塞河流域迁入,
形成了柯尔克孜族中独特的一支,在历史文化方面有着显著特征,被称为北方民族研究的“活化
。现作如下简述,石”供探讨研究。
一、迁徙民族
:“柯尔克一位研究柯尔克孜族的专家曾说孜族,是在迁徙中发展;柯尔克孜人,是在迁徙中诞生;柯尔克孜人的历史,是在迁徙的峥嵘岁月中写就;柯尔克孜人的文化,是在迁徙的点点火光中繁荣;柯尔克孜的民族精神,是在迁徙的磨砺锤炼
”中铸就。因此说,柯尔克孜是迁徙民族。柯尔克孜族的族源在叶尼塞流域,历史上有
以及政过多次迁徙。柯尔克孜族的形成与发展,治、经济、文化、信仰与习俗,都与迁徙密切相关,
柯尔克孜族是在迁徙中形成的。
在历史上,柯尔克孜族的迁徙主要是西迁,据资料记载:历经三次大规模的迁徙后,形成现在中亚和新疆的柯尔克孜族群。柯尔克孜东迁,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引人注目。
“柯尔克孜历史上有三次东迁。第一次,元
收稿日期:2010-12-29
元朝政府将叶尼塞河流域乞至元三十年(1293),
尔吉斯、憨哈纳思等东迁至松花江流域原乃颜故地(今黑龙江省肇源县),并在那里建肇州城。对
,《肇源县志》这部分人的后来情况已无记载。第二次,是清代雍正十一年(1733)四月二十八日,
从叶尼塞河上游,特斯河流域(现俄罗斯联邦哈卡斯共和国与蒙古共和国乌布诺尔省交界的地方)出发,由西向东,途经蒙古草原,于当年八月二日迁至齐齐哈尔。九月一日正式编入八旗,享受旗人待遇一直到清末。第三次,是在清代乾隆二十二年(1757)五月四日,由乌里雅苏台起程,也是由西往东穿行喀尔喀草原,由三音诺颜、土谢图汗和车臣汗三部按次选派官兵护送,经过三个
于七月二十六日抵达黑龙江呼伦贝尔月的行程,
。这三次,地方”每次的安置各有不同,第一批安
置创业谋生,第二批编佐披甲驻防,第三批赏给索伦官兵做奴
[1]
。根据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
档案记载以及专家学者的科学论证,认为居住在黑龙江省富裕县五家子、七家子等地的柯尔克孜人,是雍正十一年(1733)迁至齐齐哈尔地区的柯尔克孜族的后裔。
作者简介:吴占柱(1947-),男(柯尔克孜族),黑龙江富裕人,理事长,主要从事柯尔克孜族历史文化研究。
95
迁徙到黑龙江的柯尔克孜人历经几十年的游牧生活后,在齐齐哈尔东北部乌裕尔河两岸定居。(村屯)。六个他们以姓氏部落组成了“阿寅勒”姓氏中,他本(吴)在查哈莱屯,额其克(常)在三间房屯,嘎博韩(韩)在三家子屯,蔡音德热(蔡)在班岱屯,博勒德热(郎)和害热格斯(司)在雅州屯。后经多年的变迁,大部分迁居到五家子和七家子村。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部分柯尔克孜人因工作需要等多种因素,离开家乡,去外地生活,黑龙江柯尔克孜族形成了小聚居、大分现在柯尔克孜散的分布格局。随着历史的推进,
族已被列为黑龙江10个世居民族之一。
二、原始宗教
。“信仰伊斯兰教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的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和撒
[2]
拉族”。柯尔克孜族共有160823人(2000年统计),主要分布在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少数散居在新疆其他各县,还有1473人(2000年统计),占柯尔克孜族人口总数1%左右的居住在黑龙江地区。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与新疆柯尔克孜族是同源同族,但宗教信仰不同。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信仰的是萨满教和藏传佛教。萨满在黑龙江,,柯尔克孜语中称“嘎玛”意为“兴奋跳舞的人”
“喀木”,“巫师”,亦称意为是联络人与天神(腾格里)的特殊身份的人。其职能是主持节日和重大事件的祭祀仪式。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在原始宗教信仰,特别是在祭祀活动中还保留着一些古代遗痕。其主要有:
1.祭祖神
。柯尔克孜祖神,柯尔克孜族称为“吉雅其”
族向来有祭祖的习俗,祖神常年供奉在房内的西南角上,其标志是一个箭杆儿。箭杆儿上拴着一块红布,别在西南角房棚上。这种祭祖标志与柯尔克孜族早先的生产生活有关。过去曾使用弓箭从事狩猎和战争,祖先创造的这种生产工具和武器就成了祖先的标志。每逢春节都要祭祖,腊月三十晚上和正月初一早晨各祭一次。正月初一早晨,柯尔克孜人以家庭为单位逐户拜年。进门以
”·6习俗目前在柯尔克孜族聚居区仍然存在。
2.祭蛇神蛇神是黑龙江柯尔克孜族固有的信仰。蛇神的形状是一男一女,用布或皮子做成的半身小人,用小蓝玻璃珠做眼睛,人两边是用皮子扭成的两
象征蛇,也有将蛇画在白布上的。蛇神供个皮条,
于北炕西墙的柜子后边,或供于墙壁洞里。
,柯尔克孜人称蛇神为“吉林都斯”它原来只是常姓氏族的家神,后来由于别的氏族娶常姓氏
族姑娘为媳妇,当她或其家人有病时,于是也将蛇蛇神也就传入别的家庭,成为神供了起来。因此,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普遍的信仰。现在,在柯尔克孜族聚居区的柯尔克孜族家庭中还有供奉的。
3.祭马神祭祀马神,是以祭祖先坐骑的形式出现于柯尔克孜族宗教信仰之中的。有马的人家,在自己的马群中选出一匹良马作为神马。神马在柯尔克
“鄂孜拉”,孜族中叫是祖宗的坐骑。因姓氏不同神马的颜色也会有所不同,一个姓一种颜色,如常
姓的神马是青花马,韩姓是兔红色马,吴姓是枣红色马等。神马的马鬃上拴着一块红布,以区别于一般的马,红布每年更换一次。没有马的人家也在木板上画一匹马,挂在红布下面。如今,在个别的柯尔克孜族家庭住屋西南上角处,还放着木板上的马神,每逢年节时还要摆上供品。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宗教杂糅性很强,东迁后还吸收了当地其他民族的宗教内容,仅祭祀方面,除了以上所述诸神以外,还有树神、敖包、场院、狐黄二仙、灶王爷等。
三、古代语言
柯尔克孜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东匈语支,它和其他突厥语一样,属于黏着语类型。柯尔克孜族历史上有本民族的文字,早在公元5世纪,古代柯尔克孜族就有本民族较完整的如尼文。到了唐代,产生了如尼文的韵文文学作品。由于在迁徙中大量遗失,至今有文字记载的古代柯尔克孜族文化遗产已经不多了,大量文学遗产为民间口头文学。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有语言没有文字,保存了
,“所使用的语言是复古代柯尔克孜语言的特点
[3]
。但同
新疆柯尔克孜语有很大不同,而同俄罗斯境内的哈卡斯语较为接近。虽然没有文字,语言也正在消失之中,但国际、国内有关专家认为仍然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是北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语言研“活化石”。究的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人数较少,因此语言交流的圈子非常小,形不成浓厚的语言氛围,加之长期以来同蒙古、达斡尔、汉族等民族杂居在一起,经历了近200多年的演变,语言已处于消失状态。据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中会说
会说少量句子的有3-5简单单词的有十几人,
人,能说比较完整句子并能与考察的专家学者们
交流语言的只有七家子村76岁的常淑元女士。
四、复合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灵魂。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文化现状与现象表明,古老的文化资源在消失,并在与其他民族融合中形成了新的复合性文化。其主要是:
1.原生态文化的遗存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原生态文化资源仍然留有遗存,其主要为:一是东迁以后200余年,至今仍有少数柯尔克孜人会说古代的柯尔克孜族语言;二是东迁后的柯尔克孜靠口耳相传,保存了以回忆家乡为主要内容的民间传说故事,典型的是柯尔克孜族民间歌手、五家子村韩淑珍演唱的《我》、《爱马歌》的家乡等,正在传承之中;三是民族性体育游戏活动,尽管在被现代体育活动逐渐代、“包考”替,但是传统的“打毛球”等仍在民间有活动,这些遗存正处于被挖掘、抢救和整理之中,虽然民族文化符号难以完全复原,但其所具的柯尔克孜族的文化魅力及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2.多元文化的形成
东迁以后,柯尔克孜人为了生存的需要,在文
“拿来主义”,化上表现出很强的渗透着许多蒙古族、达斡尔族、满族、汉族等民族的文化成分,他们
在不断接触中,逐渐融为一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的民族关系格局。据调查,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同其他民族发生联系:一是通婚已达90%,族内婚姻只有6%,还有4%为独户。
这种婚姻的形成,对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仅以语言为例,柯尔克孜族娶汉族人为妻,孩子一出生耳濡目染的是母语,母语是孩子的主体语言。从而逐步演化为汉语代替柯尔克孜语的现象。二
同其是贸易。柯尔克孜族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他民族进行经济贸易,必须适应社会主体语言的
需要。三是宗教活动。柯尔克孜族信奉萨满教和藏传佛教,进入民国以后,柯尔克孜族民间已没有本民族的萨满,也没有本民族的喇嘛,一切宗教活这种宗教性联系在动都请别的民族的神职人员,
柯尔克孜中是经常的。民族间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对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逐步形成了黑龙江柯尔克孜族文化的多元性结构。
3.新疆文化的传入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从其历史渊源而言与新疆的柯尔克孜族是一个族源,一个民族。虽然也有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某些区别,但有着更多的相近或相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经识别确认,使统一国家之中的同一个民族更加相互联系,相互交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相互间的来往日趋频繁,甚至达到两地柯尔克孜人相亲结婚、生儿育女。这种关系又逐步形成了文化生态联系。因为“人类历史的实质与观念的发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观念是由人民创造出来的,它表现在人民的制度、风俗习惯和各种
[4]
发现之中”。所以两地柯尔克孜人在国内政治文化活动中,相互认知,共认一个族源、一个民族,在文化上开始了交流,但主要还是作为人口比例较多的新疆柯尔克孜族文化向黑龙江柯尔克孜族之中传入。比较明显的,传入白毡帽。现在,每当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各种活动,尤其是上级领导来检查和专家学者考察时,黑龙江柯尔克孜人都戴上白毡帽以示柯尔克孜族的标志。除了白毡帽以外,是大型文艺演出时的柯尔克孜族人的“考。生活中使用的“马鞭子”,姆孜”以及堪称世界
———《玛纳斯》文化瑰宝的大型英雄史诗也都逐渐传入黑龙江柯尔克孜族文化生活中。
4.现代文化的塑造
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文化生活一直是渐进式发展,进入21世纪,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97
在黑龙江柯尔克孜族聚居地之一的垦区柯尔克孜族村(七家子)重新塑造了柯尔克孜族的文化,展示了柯尔克孜族作为移民,逐步形成的多元结构的交融文化。塑造内容主要有:
一是东迁纪念碑:在黑龙江垦区柯尔克孜民
建造了东迁纪念碑。纪念碑族村民族风情园中,
叙说的是东迁的难忘历史,刻画了祖孙三代人在
泥泞的道路上艰难行进的场景,是东迁柯尔克孜人的缩影,传承的是柯尔克孜人不屈不挠、一往无前、追求幸福的民族精神。二是柯尔克孜民俗馆:在民族风情园区的北侧为柯尔克孜民俗馆,馆内主要展示了柯尔克孜民族的历史、文化、生产、民居、生活、风土人情、代表人物等,还有300余件柯尔克孜族传统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文化用品,置于馆内珍藏,展示了柯尔克孜文化。
三是新建了柯尔克孜敖包:2007年6月,应柯尔克孜族的要求,在该村“黑龙岗”的西南坡新
建一座敖包,作为柯尔克孜族的文化活动场所之
一。
总之,原生态文化的遗存、周围民族文化的融合、外来文化的传入以及现代文化的塑造,正在形成黑龙江柯尔克孜族的复合型文化,也凸显出一个迁徙民族的历史文化基本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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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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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语言苏]艾阿地力朱玛地,译.柯尔克孜语渊源[J]
1992,(3).与翻译,
[4].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摩尔根.古代社会:下[M]
302.
[责任编辑
龙
岩]
AsummaryoftheresearchonKirgiznationalityinHeilongjiang
WUZhan-zhu
(HeilongjiangProvincialNationalityResearchSociety,Harbin150080,China)
Abstract:TheKirgiznationalityhadmanymigrationsinhistory.Therefore,migrationhadfar-reachinginfluenceontheforminganddevelopmentofKirgiznationality,andpolitics,economy,culture,belief,cus-tom,etc.AlthoughtheKirgiznationalityinHeilongjiangisofthesameoriginwithKirgiznationalityinXin-jiang,thereligiousbeliefisdifferent.TheKirgiznationalityinHeilongjiangbelievesinShamanismandTibet-anBuddhism,theyarekeepingthecustomsofsacrificingforefathergod,GodofSnake,GodofHorse,etc.,andtheystillkeeptheirnativelanguageandremainsofsomeoriginalculture.Besides,themergingofKirgiznationalitywiththeotherculturesofsurroundingnationalities,theimmigrationofforeignculturesandmouldingofmoderncultureareformingacompositecultureofKirgiznationalityinHeilongjiang,whichhighlightbasiccharacteristicsofamigratingnationality.
Keywords:Heilongjiang;Kirgiznationality;history;cultur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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