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制作合同注意事项
想要进行广告制作,都要签署相关的制作公司合同,那么在签定广告公司制作合同时,要注意哪些内容呢,以下为您提供参考资料:
(,)广告设计的种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设计制作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广告设计的种类。广告的媒体是划分广告设计种类的依据,常见的有:?印刷广告,目前有报纸广告、杂志广告以及图书广告等。?电子广告,包括广播、电视、电影、电子显示屏幕、幻灯、录音带、录像带等。?邮寄广告,常见的有邮寄商品目录或商品说明书,邮寄宣传品和邮寄印有广告内容的明信片、挂历等。?户外广告,包括海报、广告牌、旗帜广告、气球广告等。?售点广告,包括陈列广告、橱窗广告及活人广告。?空中广告,有烟雾广告、空中投光广告、飞机飘旗广告、热气球广告等。?物品广告,印制在衣服物品上的广告。如将广告印制在手提包、购物袋、文具、衣服、火柴等用品上。?其他形式。
(,)广告设计方案。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提出的要求,针对广告目标、诉求对象及所采用的媒体,提出广告创意,包括确定广告的表现形式,构思出广告主题的基本形象,同时对广告中的标题、副题、画面、说明、广告词等作出决策。广告设计方案制定的过程中或制定后要与广告主反复协商、修改。为避免纠纷,广告设计方案中涉及的质量问题,合同应详尽、具体规定。
(,)广告设计制作期限及验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制作完成的期限以及验收的方式、时间。
(,)广告设计合同的保密条款。由于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计制作活动中常会涉及广告主的一些商业秘密,这就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保密,不仅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履行中为广告主保守秘密,而且要在终止合同关系后仍为广告主保守秘密。
(,)广告设计费及支付方式。广告费,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协商确定。广告费用的确定应本着公开、合理原则,一要看收取费用方即广告经营者所付出的劳动,即收取的费用与所付出的劳动或者风险应成正比;另一方面广告经营者要向国家有关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和社会公开自己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或得到广告费用支付方即广告主的认可。广告费的支付方式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在广告设计合同关系中,可能发生的违约有:广告主不能按时提供有关资料,广告经营者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广告设计或制作,广告经营者违反保密条款给广告主造成损失,广告主不按时验收设计成果或不按约定方式、期限付酬等。对各类违约行为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有所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可以规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经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其他条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双方认为有必要
约定的条款进行约定,如规定质量标准、某些设计由广告客户完成等。
篇二:关于广告代理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于广告代理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付款时间:
甲方根据考核情况最终决定月费支付的金额,并于每一工作月度结束后的25日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月费。 2、付款比例:
采取基础月费+绩效月费的形式,比例为( 肆万元 :贰万元 ),基础月费部分为每月的最低基础,对绩效月费部分进行评分考核。 3、工作提交
a、本合同签定前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项目总体策划方案。
b、每月25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下月整合策划方案,包括:推广目的,传播主题,推广策略、活动建议、媒体建议、新闻、软文广告建议、系列广告概念稿等内容。经双方讨论后,甲方向乙方下达工作计划。 c、乙方根据计划提前一周完成设计并提报修改。
e、稿件于发稿前三天最终确认,乙方不能以非工作日为借口推迟供稿。甲方应安排指定负责人协助乙方顺利完成设计工作。 4、会议沟通
a、乙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负责人和执行人按时按要求出席月度工作会议(每月25日前)和周例会(周六上午9:30分),
双方部门和专案负责人必须参与,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项目例会主要建立确认、信息沟通、反馈等工作程序,检讨作业得失,改进策划方案;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会议记录送达客户主管人员,并分派乙方专案小组的每一个成员,以保证保留完整作业过程记录及日后评价广告公司服务的依据。双方与会人员就会议内容均要签字备案。 b、乙方高层领导在项目前期进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每月两次前往项目地开会的频率,后期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每月定期举行双方总经理级领导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工作进度和效果情况; 5、监制、现场监理和推广执行:
乙方应对各种制作工作(包括宣传资料的印刷、,,品制作、户外广告、卖场展场等的包装)进行勘样、监制和现场监理。对各项策划活动组织执行。若成品与
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相应的损失。 6、第三方成本
乙方有义务无偿为甲方提供摄影、图片等基础服务,如确属产生第三方费用,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有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策略、创意及构思、平面表现、包装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因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
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造成对他人侵权,引起甲方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乙方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著作权法》及各种相关法规条例,乙方应在广告作品中自觉遵守。如乙方在广告中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文字及图标等,乙方所设计作品的主题创意存在明显抄袭,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合同终止
当双方在合作上出现重大的意见分歧,如乙方的服务未能达到甲方的满意,甲方均可依照本条约定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0考核办法 分值构成:
广告公司每月工作任务书总分为100分,由每月例行工作40分、每月重点工作60分。 考评指标:
1. 对广告公司的考评按三个维度,不同系数进行综合考评。
2. 参照此三个考评节点,每个节点未完成扣除单项分值100%,延期完成扣单项
分值50%。
3. 因未完成或延期导致影响发布的工作单项,该项分值为零,并追加扣罚该项
设定分值等额分值,并且甲方有权追究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 对于乙方连续3次提报的工作单项,经审核后不符合甲方要
求的,该项分值
为零,并追加扣罚该项设定分值的等额分值。 重点工作考评要求:
1. 例会为每周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以双方传真确定为准)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共
同召开。如乙方相关负责人不能到场召开,则单项工作不得分。
2. 每月25日之前提案,由项目总监参加月度提报会。如不能到场召开,则此
项工作不得分。
3. 由乙方对每次例会内容做出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审阅后签字确认,双方备案。 4. 创意、设计和制作的广告作品,须由创意总监亲自签字确认后再交由甲方,
否则甲方将视为作品尚未完成。
5. 每月具体工作以工作任务书的时间和要求为准,乙方在接收到任务书后, 如
没有异议在工作任务书上签字并发传真回传。如工作拖延,每延期一天扣单项分值的1分,影响广告正常发布的,该项分值为零,并追加扣罚该项设定分值的等额分值。
6. 乙方必须保证至少有一部有效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若乙方通讯工具联系
不上,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每次将扣除5分。 考评流程:
1. 项目部每月30日之前,乙方提案后经双方讨论,乙方拟定次
月工作计划,
报甲方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2. 每月3日前,甲方对乙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甲方分管
领导审核签字,再发给乙方签字确认。
3. 双方确认完成后,甲方按最终确认的分值的百分比乘以月费绩效标准进行核
算并付款。
(附注:以上工作根据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篇三:广告合同审查
篇一:广告发布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广告发布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 合同简评
广告发布合同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非常普遍,但作为广告发布合同有区别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点,如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等,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查修改在这方面更是重点。
二、 合同审查修改要点
1、注重审查广告的发布位置,建议以照片的形式将委托方所要发布的位置在合同附件中固定下来;
2、注重审查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委托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3、对广告费用的审查,必须明确该费用包括了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对广告费用支付的审查,通常分期付款为宜。
5、对受托方权利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取得政府批文的义务、提供广告制作明细的义务、广告牌设置、维护的义务、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义务、保证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完整的义务等。
6、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在实践中在城市发布的广告往往受到政府部门政策的影响,导致广告发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广告发布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受托方的责任。
7、根据受托方的义务,设定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
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 户外广告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发布的位置、面积、规格、形式
1、广告发布的位置:
2、广告发布的数量:
3、广告发布的规格:
净画面尺寸:
材料要求:
4、广告发布的形式:
第二条:广告制作要求
1、乙方应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前提供工程制作明细表给甲方确认,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施工;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画面设计样稿,乙方需在 7 天内审核完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样稿;
3、其它约定(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工期等做出相应补充要求)
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
1、广告发布期限:_____个月: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费用为:
单价:___________,总计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万伍仟圆整;
上述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
一切费用。
2、甲方以按照下列方
式支付广告发布费: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3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广告制作发布完毕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6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余款元人民币在发布结束当日支付完毕。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2)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样稿、营业执照、预售/销售许可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3)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的 5 天内,按工程明细表及广告设计样稿验收广告牌,并拍照存档;
4)广告制作发布后,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若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对广告文件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自行制作发布。
2)在制作广告牌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确认的工程明细表要求的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尺寸、材质、照明等,以备做验收标准;
3)负责提供设置场所,并负责广告牌的设置申报、制作施工、
维修保养、管理、保险、拆除等业务;负责广告安装所需一切材料,包括广告铁架、照明线路、灯具等;
4)广告制作发布前乙方须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核及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并取得发布许可等法律手续义务。否则若由于该广告内容未经工商局审核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验收广告牌时,即使甲方已尽必要的注意但仍暂时难以发现的问题,则不得视为广告牌已通过甲方的验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改且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6)在施工期间和广告发布期间必须保证广告牌(包括广告铁架、电源照明系统等)的安全性,如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
7)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所委托发布的户外广告完好无缺(包括射灯完好,灯光正常且亮度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广告画面清晰完整等),以保障甲方的利益,如有损坏,乙方应在两天内修复(从损坏之日起计),费用由乙方负责;若超过期限,应当顺延广告发布时间;
8)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路旗制作喷画一次,若甲方超出更换次数,乙方画面按 _ 元/杆收取喷画制作安装费用。
9)在收取广告费时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验收标准
乙方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广
告牌除需满足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及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及认可的详细施工方案要求外,还需符合:
1、广告牌钢架抗12级风力;
2、整体效果清晰亮丽,起到应有的广告宣传效果;
第七条: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如因城建、市政设施改造、自然灾害或政府清拆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广告发布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乙方应在广告拆除后 十 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回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合同总额?30×日剩余时间。
2、合同期内,如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造成本合同短期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广告
发布时间相应顺延,或由乙方提供与原位置相当的广告位(须经甲方同意)继续发布本广告。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布甲方的广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广告登记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后 十 天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在甲方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应修改或重做,为此付出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若修改或重做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广告制作发布后,若由于广告制作发布不符合规定或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的广告被拆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广告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广告正式发布后,因乙方不及时履行日常维修、清洁义务导致广告不能达到应有宣传效果,或乙方无故停止广告发布,则乙方应退还未能发布期间的广告费,或应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广告天数。
5、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乙方相应延长甲方的发布日期,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附上所要展示的广告位置)篇二: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费用及结算方式,应约定清楚明确。
2、审查投放广告具体内容确认方式,一般约定经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同意后才可发布。
3、发生广告延误投放、误放、漏放后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一般约定采用补播的方式或缺一罚多的补播方式,具体方式可根据广告发布单位发现或被发现上述情况后约定。
4、其他条款可根据双方情况,具体约定,一般无固定格式。
[示范文本]:
广告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甲方标准厂房项目的广告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说明
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提供以下广告服务:
1.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条件及规格,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4(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及必要的公司资料。
5(对广告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
6(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仅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金额,甲方有权拒绝任何未在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五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详见附件)。
2(及时提供收款发票。
3(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制作广告的内容,并在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投放。
4(乙方有权核对甲方的广告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核对有关证明,如有不符不予发布,但乙方对广告的任何删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5(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
6(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内容,在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上连续投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约后,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任何单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有一方遇有不可抵抗的客观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提前30天提出并经双方同意方可解除。
五、费用
1(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万元人民币
2(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万元人民币
六、结算方式
本合同分三次付款。
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
第一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第二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七、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之差错造成广告内容产生歧义或误解或与事实不符,乙方除在10日内在同样媒体同样版面更正、致歉外,还应在10日内重新刊登或播放该次广告或将该次广告费用一次性退还甲方。
2(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服务费总价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且无需向乙方就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支付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的增加费用支出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能按约向甲方提供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的广告投放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年租金的0.05,,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还有权终止该项委托内容,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返还就该项服务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
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九、协议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职 务:
签订日期: 代 表:职 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
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
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范文二: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范文三:广告发布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发布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进度、发票的提供、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及保密条款的约定等)、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电话、双方公司公章。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
3、设计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双方应在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版权的前提下制定广告方案,若因广告发布方侵权或违反《广告法》所出现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4、广告发布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报纸、广播、电视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有权审核广告客户方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经广告发布方审核发布后的广告若出现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广告发布方应确保广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
5、广告制作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展板、印刷品、路牌、围墙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若因
手续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经济处罚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广告路牌合同应注意添加:
(1)广告发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物损失等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2)路牌内、外打灯所引用电源由广告发布方自行解决,产生协调、电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广告客户方不再另付费用。
(3)广告牌的验收及维修约定。
(4)应注意路牌未到期停止发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
篇二: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
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
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
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篇三:签订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
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转 载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广告发布合同注意事项)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
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范文四: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进度、发票的提供、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及保密条款的约定等)、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电话、双方公司公章。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
3、设计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双方应在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版权的前提下制定广告方案,若因广告发布方侵权或违反《广告法》所出现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4、广告发布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报纸、广播、电视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有权审核广告客户方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经广告发布方审核发布后的广告若出现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广告发布方应确保广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
5、广告制作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展板、印刷品、路牌、围墙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若因
手续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经济处罚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广告路牌合同应注意添加:
(1)广告发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物损失等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2)路牌内、外打灯所引用电源由广告发布方自行解决,产生协调、电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广告客户方不再另付费用。
(3)广告牌的验收及维修约定。
(4)应注意路牌未到期停止发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
范文五:广告合同的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一: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
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
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篇二: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合同应具备主要要素:合同内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进度、发票的提供、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特殊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及保密条款的约定等)、双方公司全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字、留
电话、双方公司公章。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停止合作,必须马上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故有变动或增减事项,必须马上签订补充协议。
3、设计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双方应在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版权的前提下制定广告方案,若因广告发布方侵权或违反《广告法》所出现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4、广告发布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报纸、广播、电视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有权审核广告客户方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经广告发布方审核发布后的广告若出现违反《广告法》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等相关责任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广告发布方应确保广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
5、广告制作合同特别注意添加事项:
展板、印刷品、路牌、围墙等:双方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发布方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若因
手续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经济处罚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广告路牌合同应注意添加:
(1)广告发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物
损失等与广告客户方无关,由广告发布方负责。
(2)路牌内、外打灯所引用电源由广告发布方自行解决,产生协调、电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广告客户方不再另付费用。
(3)广告牌的验收及维修约定。
(4)应注意路牌未到期停止发布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
篇三:签订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
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
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