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一、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法规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但保。即“双重担保”,不管对招标人还是中标人来说都体现出一种公平。同时,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概念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解释,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的金额和方式
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提交数额,只是泛泛规定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但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提交方式:1、支付现金。2、支票。这是由银行签章保证付款的支票。3、银行汇票。4、银行保函。5、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金一般有三种方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
四、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责任担保。一是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决定不投标了,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二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人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履约保证金是中标通知书发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与中标人鉴定合同协议书之前,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担保。
五、投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具体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法规还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六、设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在招标前,招标人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就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同样,中标人被确定,特别是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更会使招标人遭受损失。因此,法规设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招标人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和中标后项目的完成。
范文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区别
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法》规定:保证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采取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法律还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由此可见保证是人的概念,而且还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也就是说按照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法理原则,投标保证金并非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必须存在的内容。
在部门规章中也仅仅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才有相关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也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上在法律用语中“可以”都还可以理解为“可以不”,那么招标人就可以不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额度: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在我国投标保证金应是“除现金外”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卷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至两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是我国的称谓,《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条件称为缺陷责任期,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称为缺陷通知期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范文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其二,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法则, 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
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法》规定:保证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采取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法律还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由此可见保证是人的概念,而且还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也就是说按照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法理原则,投标保证金并非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必须存在的内容。在部门规章中也仅仅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才有相关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也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上在法律用语中“可以”都还可以理解为“可以不”,那么招标人就可以不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额度: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投标保证金应是“除现金外”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范文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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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间为本工程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合格或确定入围的单位,其递交的该银行汇票将被入账。持开具证明到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额度应当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或电汇(必须从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方式,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 24.2资格预审合格参加投标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以转账方式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无息)。
24.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7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24.4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招投标办依其情节轻重,除扣罚其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依法给予查处。 24.4.1投标人不参加投标;
24.4.2在开标时证件不齐全,投标书明显有瑕疵等原因故意废标;
24.4.3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4.4.4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
24.4.5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
24.4.6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24.4.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24.4.8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25、履约保证金
25.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也可以根据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出具的履约保证,其数额应当不高于合同总价的10%。
25.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3本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招标人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本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保证金为 现金或支票 方式,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本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担保为 无 方式,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0 元。
本招标文件要求廉洁保证金为现金或支票方式,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 %。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虽然《招标投标法》在法律层次上对此没有规定。但有关部门规章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那么投标保证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如果是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不是,应当如何处理?
一、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
目前,在招标行业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投标保证金不是违约定金,在理论和实践中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有两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一种成约定金,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成立。这种解释是认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正式签订合同阶段,合同还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所以在招标实践中,我们把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称作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这个成立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而仅表示了订立合同的约束,双方经过进一步磋商正式签订合同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显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这一段过程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成立,所发生的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要约承诺的法律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表示合同意义上的成立。因此双方如果发生变化则是一种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峰博士在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分析》一文中对此有详尽分析并对投标保证金和定金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比较。
(1)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单向担保,而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
(2)投标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保证金不具有惩罚性,只有补偿性。
(3)可约定的标的额上限不同。
(4)标保证金与定金的效力不同
(5)投标保证金是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加以特定化,具有定型化的特点;而定金的标的是非特定化的,为一般的种类物。
(6)二者适用的罚则不同。
结论: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那么投标保证金是什么?
何教授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以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支票等权利凭证为标的的担保,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的质押担保方式。
我同意何教授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一种特定质押担保的意见,但是我认为这是一种缔约阶段的质押担保而不是合同成立期间的质押担保,何教授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成立。我认为需要商量。因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正如招标公告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严格意义的要约邀请一样,投标文件表示的要约、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的承诺也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合同成立意义上的承诺。《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在这些环节作的特别规定不可能和《合同法》相应规定完全对应。
因此,在招标实践中如果中标人不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没收,反之,招标人不承担双倍偿还的违约罚则。
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在法律层面上对履约保证金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作出解释:“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
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务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但是,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号令)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第59条都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显然,这条规定属于定金违约罚则。
那么,履约保证金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所谓定金是在债务之外当事人之间又约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同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定金罚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双向压力,如因可归责于定金交付方的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定金予以没收;如定金收受方不能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人,以此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因此定金主要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二是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质;三是法律结果以解约结束。由此判别,履约保证金应当属于定金范畴,当然这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立约定金”,即为了缔结合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人不正式签约,定金丧失;反之,接受定金的人不签约,则双倍偿还定金。
除此之外,所谓特殊还表现在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定金一般由要约方支付,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这种定金依据30号令和27号令部门规章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款支付担保。” 部门规章作出了承诺方也要支付等额“质押”,以体现经过法定程序而签订合同的公平。这同样是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履约保证金虽然和《担保法》意义上的定金有区别,但是,如果考虑《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特别法,履约保证金只能在某种意义上视同为一种特殊的定金。履约保证金作为定金的理解有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信守合同,特别是招标人的反向约束。…………………………………………..
范文五:投标保证金
1、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鹿华区域2017年自管站供热设施改造工程——二标段(裕华区机关裕华西路宿舍站)
招标编号:HBCT-170477-138
投标文件应附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其金额为0.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出,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时间截止前1天到帐,并在备注栏注明“项目一处,供热项目”,开标时投标人须出示投标保证金汇款回单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鹿华区域2017年自管站供热设施改造工程——五标段(市地税局裕华路宿舍站)
招标编号:HBCT-170477-141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其金额为0.5万元,
3、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鹿华区域2017年自管站供热设施改造工程——十九标段(天下玉苑站)
招标编号:HBCT-170477-155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其金额为0.3万元
4、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北城区域2018年自管站供热设施改造工程——八标段(钟强花园)
招标编号:HBCT-170477-177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其金额为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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