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目录
需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表时间:2008-3-19 16:29:00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
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范文二: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附件4,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序号 标准物质编号 标准物质名称 研制单位 1 GBW(E) 060036 空气中乙烯气体标准物质
2 GBW(E) 060037 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
3 GBW(E) 060038 氮中一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4 GBW(E) 060076 乙烯中乙炔气体标准物质
氮中甲烷、乙炔、乙烯、乙烷、氢、一氧化碳、5 GBW(E) 060077
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6 GBW(E) 060078 丙烯中丙炔、丙二烯气体标准物质 7 GBW(E) 060079 氮中环氧乙烷气体标准物质
苯中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8 GBW(E) 060370
甲苯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苯中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9 GBW(E) 060371 甲苯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苯中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异丙苯、邻二甲苯、10 GBW(E) 060372 上海基量标苯乙烯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准气体有限苯中甲苯、异丙苯、苯乙烯液态混合有机标准11 GBW(E) 060373 公司 物质
正已烷中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12 GBW(E) 060374 苯、邻二甲苯、戊烷、庚烷液态混合有机标准
物质
正已烷中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13 GBW(E) 060375 苯、邻二甲苯、戊烷、庚烷、辛烷液态混合有
机标准物质
正已烷中正戊烷、异戊烷、正庚烷、正壬烷、14 GBW(E) 060376
正癸烷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正已烷中正戊烷、异戊烷、正庚烷、正壬烷、15 GBW(E) 060377 正癸烷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正已烷中正戊烷、环戊烷、环已烷、正庚烷、16 GBW(E) 060378 环庚烷液态混合有机标准物质 17 GBW(E) 080102 氮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
18 GBW(E) 080103 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 19 GBW(E) 080104 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 20 GBW(E) 080105 氮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 21 GBW(E) 080106 氮中二氧化硫气体标准物质 22 GBW(E) 080107 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 23 GBW(E) 080108 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
氮中甲烷、乙烷、丙烷、正丁烷、异丁烷气体24 GBW(E) 080172
标准物质
25 GBW(E) 080160 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 26 GBW(E) 080161 氮中丙炔气体标准物质 27 GBW(E) 080162 氮中丁烯-1气体标准物质 28 GBW(E) 080163 氮中顺丁烯气体标准物质 29 GBW(E) 080164 氮中反丁烯气体标准物质 30 GBW(E) 080165 氮中丁二烯-1.3气体标准物质
范文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目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认证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程序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申请受理
3、审核、审批(现场考核)
4、制证
5、证书送达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目录
序品种 大类 号
1、光电测距仪
测距仪 2、超声波测距仪 1
3、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1、光学经纬仪 经纬仪 2 2、电子经纬仪
全站仪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3
水准仪 水准仪 4
测地型GPS接收机 测地型GPS 接收机 5
液位计 液位计 6
测厚仪 1、超声波测厚仪 7
2、X射线测厚仪
3、电涡流式测厚仪
4、磁阻法测厚仪
5、γ射线厚度计
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体温计 8 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1、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 辐射温度计 2、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9
3、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天平 非自动天平 10
1、非自动秤
非自动衡器 2、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11
3、数字指示轨道衡
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2、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3、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自动衡器 12 4、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5、动态称量轨道衡
6、核子皮带秤
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13
称重显示器 数字称重显示器 14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15
1、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加气机 16 2、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差压式流量计
2、速度式流量计
3、液体容积式流量计
4、转子流量计
5、靶式流量变送器 流量计 17 6、临界流流量计
7、质量流量计
8、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
9、气体腰轮流量计
10、明渠堰槽流量计
1、冷水表 水表 18 2、热水表
燃气表 膜式煤气表 19
热能表 热能表 20
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 风速表 2、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 21
3、电接风向风速仪
血压计和血压表 血压计 22
血压表
眼压计 压陷式眼压计 23
1、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
2、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
3、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4、膜盒压力表
压力仪表 5、记录式压力表 24
6、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
7、轮胎压力表
8、压力控制器
9、数字压力计
压力变送器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25 器 压力传感器
氧气吸入器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6
1、摆锤式冲击试验机
2、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
3、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
4、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
5、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
6、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 材料试验机 27 7、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
8、木材万能试验机
9、抗折试验机
10、杯突试验机
11、扭转试验机
12、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1、工作测振仪
2、公害噪声振动计 振动冲击测量仪 28 3、冲击测量仪
4、基桩动态测量仪
1、机动车雷达测速仪 测速仪 29 2、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出租汽车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1、接地电阻表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 31 2、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1、绝缘电阻表(兆欧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32 2、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泄漏电流测量仪 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3
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 34
1、交流电能表
电能表 2、电子式电能表 35
3、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
4、最大需量电能表
5、直流电能表
1、测量用电流互感器 测量互感器 36 2、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电阻应变仪 电阻应变仪 37
1、干扰场强测量仪 场强测量仪 38 2、近区电场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39
1、心电图机
2、脑电图机 心脑电测量仪器 40 3、脑电地形图仪
4、心电监护仪
1、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
器 电话计时计费器 41
2、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1、声级计
2、噪声剂量计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 3、噪声统计分析仪 42
4、个人声暴露计
5、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1、纯音听力计 听力计 43 2、阻抗听力计
1、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2、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医用超声源 44 3、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
4、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焦度计 焦度计 45
验光机 验光机 46
1、紫外辐射照度计 照度计 47 2、光照度计
医用激光源 医用激光源 48
1、放射性活度计
2、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 活度计 3、低本底α、β测量仪 49
4、α、β和γ表面污染仪
5、γ放射免疫计数器
1、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
2、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
3、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 50 测仪
4、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
5、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
6、X、γ辐射个人报警仪
7、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1、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
2、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 剂量计 51 3、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4、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1、外照射治疗辐射源
2、医用诊断X 辐射源 医用辐射源 52 3、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 射线
辐射源
4、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测氡仪 测氡仪 53
1、氧弹热量计
热量计 2、水流型气体热量计 54
3、示差扫描热量计
1、手持糖量计 糖量计 55 2、手持折射仪
电导仪 电导仪 56
1、实验室pH(酸度)计 pH 计 57 2、船用pH 计
1、可见分光光度计
2、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分光光度计 58 5、荧光分光光度计
6、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
7、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8、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1、发射光谱仪 光谱仪 59 2、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1、旋光仪 旋光仪 60 2、旋光糖量计
3、气相色谱仪
4、液相色谱仪 色谱仪 61 5、离子色谱仪
6、凝胶色谱仪
浊度计 浊度计 62
1、烟尘测试仪
烟尘粉尘测量仪 2、粉尘采样器 63
3、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4
大气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65
1、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
2、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
3、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
4、氨自动分析仪 水质分析仪 66 5、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
6、硝酸根自动监测仪
7、总有机碳分析仪
8、离子计
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
2、硫化氢气体分析仪
3、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67 仪 4、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
5、烟气分析仪
6、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2、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68 仪 3、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
4、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69
1、滤纸式烟度计 烟度计 70 2、透射式烟度计
测汞仪 测汞仪 71
1、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水分测定仪 2、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72
3、原棉水分测定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3 器
1、火焰光度计 光度计 74 2、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血细胞分析仪 血细胞分析仪 75
范文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目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范文五: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五、许可程序:
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程序流程图),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2.受理
(1)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01)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
3.审核
(1)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4.决定
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
六、许可期限:
(1)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任务下达后,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3)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收费:
1.收费依据计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纳费用。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进行收费。
3.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件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九、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
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
1、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2、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3、受理条件:
1.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国家大区计量测试中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部门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国资委直管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以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的计量标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
2.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1份;
(4)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1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 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工作时限: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考核申请初审时间5天,初审合格的,委托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计量标准首次考评应当在任务下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如需要整改,整个考评时间不应该超过5个月;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
5、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
新建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
现场考核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6、工作流程:
(1) 申请
申请建标或复查考核单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设立的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考核委秘书处)申请考核。
(2) 受理
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行政许可资料齐全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和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见附件6)。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并一次性说明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不受理的,送总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3)审批
考核任务下达后,考核委秘书处将考核申请资料发送至承担考核单位及专家组。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执行考评任务,并给出考评意见,报考核委秘书处审核。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考评意见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完毕的考核材料报送计量司量传处。
计量司量传处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批不合格的,签署考核意见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5)。
7、监督制度:
1.监督机构
(1)总局监察、法规司按照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计量司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工作。
2.监督方式
(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明确受理、决定、审批和发证时限,并建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特殊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确定责任人。
(2)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3) 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需向申请单位提供考评意见表一份,完成考评后,申请单位将考评意见填写后寄主持考核单位存档。
(4)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监督电话,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3.处理措施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如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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