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深圳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深圳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为你推荐关于深圳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欢迎参考和阅读一下哈。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内容参考《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16〕3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情况及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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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民政局。
深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2、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重点优抚对象。
3、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4、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备注: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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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
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申请程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向现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情况及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查验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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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排上了两次,可是买不起。想住廉租房,又不够条件~5月18日下午,在深圳市残联举行的该市人大代表调研残疾人保障性住房问题会议上,残疾人杨忠萍苦恼地说。许多人大代表表示,应该在廉租房的申请和分配上适当放宽残疾人的条件,让更
多的残疾人住上廉租房。
杨忠萍给大家算了一笔账,自己在华强北社区工作,每月收入2250元,超过了低保的标准,所以租不上廉租房。但是,作为一名肢体残疾人,她必须租电梯房,最便宜的也要800元,加上每月高昂的医药费用,生活非常困难。
深圳市残联工作人员表示,杨忠萍的情况在残疾人中非常普遍。深圳市有4万多名残疾人,大多生活比较贫困。许多人尽管没有达到低保标准,可是由于医药等费用较高,生活可能比许多低保户还困难。他们中有许多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却买不起一次次地放弃了。他们其实只希望租到便宜的房子。希望我市能够将低收入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纳入廉租房的补助范围。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深圳是一个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对于保障性住房应该有一个原则,就是少售多租,让更多人有房住,而不是有住房。不能让人一买上经济保障房就一夜之间变富了。对于残疾人来说,同样要重点保障他们租上便宜的、方便的房子,而不是让他们购买住房。建议我市放宽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并给他们优先选房权,以有效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范文三:深圳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篇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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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
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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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 【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
第九条 【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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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
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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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
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
篇二:2017年深圳市公租廉租房并轨政策解读
2017年深圳市公租廉租房并轨政策解读
深圳是中国进行改革开放试点的第一个城市,存在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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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属于年轻型城市。在深圳,消费是很高的,住房也是个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关于2017年深圳市公租廉租房并轨政策解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23日在《深圳市政府公报》发布,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并轨后,将维持现有廉租保障对象保障待遇不降低。
据统计,深圳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806.29万元,补贴3415户,配租廉租房406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意味着什么?
1、廉租保障对象可轮候公租房
据了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深圳将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此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此外,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规定,深圳现已停止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深圳新供应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两种形式。
2、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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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将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对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3、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市民有何影响?
1、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
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
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2、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根据《办法》,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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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继续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述规定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据测算,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给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保障对象带来如下变化:一是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二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总体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3、足不出户可申请廉租保障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保障的条件和方式会有哪些变化呢?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廉租保障的申请条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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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廉租保障对象选择轮候公租房的,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并轨后,廉租保障的申请方式将更为便利。《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登录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就是说,廉租保障对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请。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
篇三:深圳公租房申请范本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受理窗口初审人填写了下表备案回执号和 初审人姓名后,本次申请完成备案
申请表编号: GSRXXXXXX审验码:XXXXXX
申请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
第一部分:系统核查信息
申请人:张X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时间: 90个月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否
是否在本市转让(或分割)过自有住房:否
是否现租住保障性住房(市本级):否
以上信息通过市规土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有关等部门的数据接口核查获取。如上述信息有误,请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复核后,提交复核结果。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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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未与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校验,核查时,如发现不一致,以最新系统核查信息为准,申请人另行提交复核结果除外。
第二部分: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报指引》提交申请材料。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无需再次提交。
第三部分:申请人填报信息(?为必填项)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申请人父母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配偶父母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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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日期:
成年子女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日期:
第四部分:申请人及所有申报人共同承诺:
一、我们已了解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条件,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二、我们已知道如有虚报、瞒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1、52、53、54、55条规定。
三、我们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和住房建设用地等),未领取购房补贴,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规定年限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3年、安居型商品房5年)。
四、我们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时,未在本市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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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5年、安居型商品房15年)。
六、我们会积极配合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审核部门向公安、民政、规划和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及公布。
七、轮候期间,住房、计划生育、人口、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会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化,会第一时间在系统中修改,否则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认可将有关文书邮寄至系统填报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九、同意将所填报的所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和公布(其中身份证号对外公布仅限于前10位)。
(申请人)签名及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名及手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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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小编为你介绍北京廉租房的概念和申请条件。相信你肯定也要知道一下。欢迎阅读。
一、廉租房的概念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3、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4、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5、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不得申请条件
1、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2、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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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6、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7、离婚不足2年的;
8、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9、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四、廉租房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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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上海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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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老年夫妇家庭;
(二)残疾人员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九)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
平方米)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中所列(一)(八)项的申请家庭租赁居住。
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www.30lawyer.com)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房源供应标准
(一)配租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二)选房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且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
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
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租金标准与承担
(一)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
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且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
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老年夫妇家庭;
(二)残疾人员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九)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中所列(一)(八)项的申请家庭租赁居住。
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房源供应标准
(一)配租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二)选房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且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
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
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租金标准与承担
(一)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且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
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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