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美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简介
美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简介
来源:诺亚财富时间:2010年8月3日【字体:大中小】
二战后, 美国政府采取温和的通货膨胀政策, 刺激经济的发展。由此, 美国资本市场急速扩大, 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 信托投资业也大规模发展, 业务活动从现金, 有价证券经营直到房地产, 业务范围, 经营手段都时有翻新。
二战至今, 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垄断, 由商业银行信托部兼营。自从银行从事信托业务以后, 美国信托业由原来的信托兼营银行业务, 发展为目前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格局。据统计, 全美约有420多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来看, 美国的专业信托机构不多, 信托公司与银行拥有同等的地位。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最发达的国家, 而美国却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的买卖及在公司中参股, 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为此而设立证券信托部代为经营, 这也是美国信托制度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与银行相互兼营业务, 但有关法律又规定, 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 实行分别管理, 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同时, 还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普遍开展有价证券业务。这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 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 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 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 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 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 从而参与控制企业。美国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有一半多用于股票和债券业务。
三、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相互交替。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 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交替出现。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 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
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 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因此, 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 可以大致了解美国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
四、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美国十分重视企业的管理。从信托业务的特性出发, 他们对信托从业人员制订了严格的规则和注意事项:(1)禁止从业人员向银行客户购买或出售信托资产;(2)禁止从业人员向顾客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3)禁止从业人员谈论或泄露信托业务以及有关顾客的情况;(4)任何一个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 不能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以避免同银行进行业务上的竞争。
范文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 (系) 金融与贸易系 专 业 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 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 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 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 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内外的结合导致了我国信托业不能良好发展,为使我国的信托业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大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家应加强对信托业的管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从宏观上给信托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托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使经营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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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信托业(Trust Industry)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我国《信托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的观念自古有之,从最初的民事信托为主发展到以商事信托为主,并肩负起了公共财产管理的公益使者的职能,显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的体现。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信托业最初起源于英国的“USE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①。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位,信托公司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一些部委及地方政 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子”,多次受到清理整顿。直到2001 ①选自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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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业务才得以回归本源。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1.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础。
(1)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
(2)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
2.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金融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功能有:一是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信托融资是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信用基础,不仅可以融资,也可以融“物”。二是提供理财产品,满足理财市场需求。信托产品连接金融市场和实业市场,直接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收益率和安全性都相对高于其他金融产品。三是完善金融功能,化解金融体系风险。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融资方面大有作为,有助于改变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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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缓解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存贷资金期限错配、“短存长贷”的压力。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一是提供专业的受托管理服务。信托制度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基础制度,受托人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信托公司未来在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员工持股信托、公益信托等受托业务市场有着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是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信托公司是天然的金融产品提供商,可以为社保资金、保险资金、银行等理财产品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此外,信托公司通过开展遗嘱信托等新兴业务领域,能够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三是提供灵活高效的投融资服务。信托在设计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发挥中长期资金融通功能等方面优势突出。信托公司通过积极推进信托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大局,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新兴战略产业等重点领域。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一项财产一经成为信托财产,该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对抗第三方债权人。通过财产权利的分割和重构,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的个性化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信托能够在中长期财产转移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信托具有显著的工具优势,可以直接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通过贷款、投资、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灵活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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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的优势具体表现在:
一是信托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行业不断扩容。2007年,新办法实施以后,信托公司的功能地位和市场价值逐渐被市场关注,一大批中央企业、境外知名金融机构纷纷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抵抗能力大大增强。截至2010年三季度,信托业实收资本合计657.22亿元,净资产合计1142.2亿元,固有资产合计1314.25亿元。此外,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的信托公司陆续完成重组,重新进入信托市场。目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数量已经达到60多家,未来有望达到70家左右,行业规模不断扩张。
二是信托资产高速增长,行业赢利能力突出。近几年,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不断增加,2007年底为9621亿元,2008年12365亿元,2009年20405亿元,2010年三季度达30103.71亿元,突破3万亿大关,超过基金公司基金资产规模。与2004年2102亿元相比,信托资产规模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
三是信托公司赢利水平显著提升。2007年以来,信托行业整体保持赢利,收入和利润水平连续增长,股东回报率和人均创利水平在金融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2009年,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333.47亿元,净利润152.20亿元,行业人均利润273万元,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四是信托金融创新优势明显,信托产品在理财市场占据重要地位。2005年开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最终选择了信托模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 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 样的信托理财服务。与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保险的理财产品,优势十分明显。2009年,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6.33%,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五是信托融资服务功能突出,在支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行业恢复初期,信托公司就通过海外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引进先进设备和进行国家、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近年来,信托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依托各自股东背景优势,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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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小企业、“三农”、低碳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三季度,信托财产中运用于基础产业的规模达10012.30亿元,占总体规模的35.5%。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身为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在我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也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遭到怀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谈起。
1.内部问题
首先,人才资源匮乏。信托业历经整顿,导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与国民经济货币化和金融市场化形成巨大 的反差。
其次,主业不主。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都违背了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名为信托,实为信贷。其经营方式和经营所得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代理费,而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存款放款利差;其资本金充足率、长短期投资比例和拆借比例等许多资产负债比例都达不到要求。这就意味着其在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隐含着一定的风险。
再次,治理结构的缺陷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 方面的显著缺陷,容易形成依附于政府的,政策性的“官办”融资窗口。
2.外部问题
首先,相关制度不配套,阻碍信托业发展。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信托业做出一套完整的相应规定,给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的限制、支持和服务不足。部分监管政策不统一,很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却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部分政策违背了信托产品的特性,某些规定实施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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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可能反而增加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束缚 ①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
②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
③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
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一是从信托公司自身来看,信托公司要立足信托本业,不断探索和拓宽信托运用空间,推动信托产品结构转型,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引进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提升自主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客户资源开发和市场营销力度,培育形成能够支撑信托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专属高端客户资源;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和平稳运行。
1、加强诚信建设。对信托公司来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2、大胆创新,丰富产品设计。创新是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信托业的发展缘于创新,目前仍需要通过创新获得新的生存的空间。在业务与产
品创新上,国内信托业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用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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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来适应我们的市场。在技术创新上,可以考虑利用网络给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3、培育信托专业人才。信托机构应建立起先进的激励机制和系统的培训体系,从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理财人才、研发人才、营销人才 着手,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带动整个信托业的素质提升,逐步缩小与金融同业之间的差距。
二是从完善监管和配套制度来看,监管机构要继续落实分类监管政策,鼓励经营规范、运作良好的信托公司在转型实践中先行先试,积极创新;规范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信托公司宏观指导,通过风险提示和监管重点调整等引导信托公司审慎经营;加快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协调解决信托业发展遇到的政策壁垒问题,为信托展业创造良好的空间;加快推动信托登记、税收、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等行业基础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信托法》修改或出台《信托业法》,实现信托市场的统一监管。
1、信托业的发展必须与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无序竞争都源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如英、美、日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以健全的信托法制为基础,除一般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产品而制定的信托特别法,没一种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是信托业在历史上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并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要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关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可以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及时颁布有关特殊的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建立单一税制,通过配套政策的建立,为信托公司开辟足够的生存空间,这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3、对信托业的监管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信托信用评级制度,以社会监管为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方案的实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量化式评级体系。
三是从改善信托业发展环境看,要着力培育信托理念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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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社会有良好的信托理念是信托公司展业的基础。我国的信托制度是从国外引入,信托市场还需要精心培育。要通过信托业协会等平台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信托知识。信托公司要开展其产品和服务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程度和状况,加强投资者教育;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客户披露信息。
四是重塑信托形象,普及全社会的信托意识
1、要重塑信托业的形象,就必须注重品牌效益,突出自身优势,实施特色战略,获得崇高信誉,实现规模经营;要重塑信托业的形象,就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人才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可持续能力归跟结底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结构、素质、知识和年龄层次等是最重要、最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能。以人为本,人的发展是企业发展的最终和最高的目的。②
2、中国传统储蓄的观念决定了信托知识的宣传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在宣传的过程中, 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不宜采用轰炸式手段。根据人们了解事物的一般规律,逐步利用媒体、报刊杂志、海报等直接渠道进行宣传,信托公司也可适时举办“员工服务到家”活动间接进行宣传,还可通过争取各种金融系列活动的参与资格,扩大认知度,培养全社会信托意识。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
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②选自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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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
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 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
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 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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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 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
结论
信托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信托制度还不是很熟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和地位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搞好信托教育,普及信托知识,让广大民众和企事业单位了解信托,更新财产管理观念,使信托业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变的很重要;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信托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投资理财功能,还需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给信托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运行状况分析,信托业有着巨大的潜能、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新形势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部环境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劣势,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以促进信托业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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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发展。此外,还应与国际信托业接轨,注意吸取外国成功的经验,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开展特色的信托业务,形成自己的市场优势,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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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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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5]施天涛 余文然著,《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第一版
[6]刘隆亨著,《银行金融法学》,北京出版社2005年8月第五版
[7]王淑敏著,《金融信托与租赁》,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8]王新权著,《信托业走向探索》,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王洪兰著,《现代信托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年6月
[10]当代金融家网
[11]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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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商事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商事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美国
调查显示,目前美国信托资产中90%以上都属于商事信托。到1994年底,美国由信托和其他机构型受托人持有的私益信托总资产已经达到6720亿美元,其中包括自由裁量私益信托(注:自由裁量信托是与固定信托相对应的分类,是指受托人有决定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以及享有多少受益的自主权的信托类型;而固定信托是指受益人所享有的利益在信托文件中已加固定的信托。)资产5320亿美元,固定私益信托资产1400亿美元,而这还不包括由私人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
而在商事信托领域,这一数字已经高达11.6万亿美元,其中包括养老金信托总额约4.6万亿美元,信托型共同资金约3万亿美元(各种类型的共同基金总额为4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信托约2万亿美元;信托契据型企业和债务(trust-indenturedcorporateandmunicipaldebt)总额约3万亿美元。此外,还存在着相当数目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特许信托和救济型信托等类型。
日本
为了引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日本在二十世纪初就从美国引入了信托制度。在1995年时,日本信托业受托财产总额已达2万亿美元,几乎全部是以商事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包括共同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以及各种定期储蓄产品(timedepositproducts),民事信托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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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取得许可的信托业务项目,以金钱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以及担保物权信托等项目数量最多。到2000年第二季度信托业务之总金额为新台币一兆九千二百二十二亿元,其中金钱信托占信托主要业务之业务量的94%,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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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美国丶日本信托业的比较及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
美国丶日本信托业的比较及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
美国、日本信托业的比较及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陆文磊 翟金林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一、引言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从主要的发达国家来看,在经历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之后,信托业以其“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功能,已经成为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高度丰富化和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在个人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和财产管理这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在当今的发达国家,信托业与银行、证券、保险业并存,在便利和企业投资理财、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信托业起步要晚得多,而且其发展的道路也是崎岖不平,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的五次规模的整顿,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至今仍几乎是一片处女地,在等待人们的开垦。今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再加上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环境,标志着我国信托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此为契机,各信托投资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信托产品,一时间,信托产品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投资者面前,为各界所关注。面对信托业的重新繁荣,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必须保持一份清醒,毕竟我国的信托业回
归本业之路才刚刚开始。从长远来看,我国的信托业应当如何定位,信托业应当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并通过与银行、证券业的合作,在产品开发方面取得可持续发展,这是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美、日等国信托业发展的比较,把握信托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方向、思路等问题进行分析。
二、美国、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比较
(一)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其特点
信托业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美国的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但是,美国以公司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信托业务,却比英国还要早80多年。在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而信托产品则随着不同时期信托业的发展重点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之中。
从独立到19世纪三、四十年代是美国信托业发展的萌芽阶段,设立于1822年的美国纽约农业火险及放款公司(The Farmer’s Fire Insurance and Loan
Co1>.),被称为“美国信托公司之鼻祖”,1830年,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也经营一般的信托业务,此后又有宾夕法尼亚州的“州立人寿保险公司”、“基拉德人寿保险信托公司”等一批经营信托业务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由此可见,美国的信托业起源于当时的保险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保险公司赔款后,赔款受益人或继承人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处理赔款的善后事宜,要求对所得赔款有妥当的管理,这就给了保险公司开办信托业务的动力。
从南北战争结束到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的信托业迎来了历史上第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期间经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数量从1875年的35家增加到1929年的1608家,相应地,信托资产总额从1.23亿美元猛增至161.55亿元。这段时
)随着社期,美国的信托业扩张速度之所以如此之快,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1会财富的增加和人均收入的上升,投资者为了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对信托产品的需求不断加大;(2)股份制公司的发展使股票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量大幅增加,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要求有较多的代理经营机构,这为信托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3)南北战争结束后政府对信托业的管制逐渐放宽,使信托公司的开设比较方便,同时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断扩大,能经营包括存贷款业务在内的多项业务。管制的放宽为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随着信托业的扩张,这段时期内美国的信托产品主要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同步,有价证券逐渐取代了原先的土地和实物财产,成为新的信托对象,相关的信托产品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二是随着政府对信托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放宽,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核心的信托产品也获得了相当快的发展,不过,当商业银行被获准经营信托业务之后,这部分业务逐渐转向由各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经营。
二次大战以来,美国的信托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通货膨胀上升和利率管制的并存,金融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其中信托产品的创新居于重要地位。在1960-1980年间,美国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信托部都创造了大量迎合个人和企业需要的信托产品,如设立货币市场互助基金、以信托方式吸收小额资金并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国债等短期金融品种的信托业务、开办现金管理帐户、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等等,这些新的信托业务和产品由于能有效地规避利率管制,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收益,因此
广受市场的欢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利率管制的取消、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以及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美国的信托业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者对资金运用的要求,其产品的创新还在不断的扩展和深化之中。
就目前美国的信托业务和信托产品而言,按委托人的性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处理其财产上的一切事务及死后的一切事务。相应的信托产品有人寿保险信托、遗嘱执行信托、遗产管理信托、未成年人监护信托、个人代理帐户信托等;
2(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业务。相应的信托产品有职工利益帐户、代办股票转让、与公共设施建设相关的收入债券信托、公司债券的发行、慈善信托等;
3(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主要包括投资信托、不动产信托、公益金信托和管理破产财团等业务。
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及其信托产品的现状来看,大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美国的信托业普遍开展有价证券业务,这是其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目前,美国信托经营机构的信托资产有一半多用于股票和债券业务。
其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的高度渗透和严格管理并存,这是美国信托业的又一重要特点。允许信托机构经营银行业务,这是美国的信托业在19世纪60年代就能够取得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在当时信托机构经营银行业务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客户的交易费用,因此是符合当时美国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但是,信托业向银行业的渗透必然引起两者在业务上的竞争,损害银行的利益,因此政府最终也放开了银行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时至今日,美国的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已无明显区别。但另一方面,尽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已实现了高度的渗透,但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和银行业还是采取了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内部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此外,还禁止银行从业人员同时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齐头并进,发展大体均衡。在美国,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的业务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相互交替:当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的业务量一般会超过法人信托,但当经济出现景气回升时,法人信托的业务量又往往大于个人信托。不过,总体上,在业务量方面个人信托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公民持有的证券种类很多,而税法又比较复杂,手续繁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托机构在代客理财方面的专业化优势。
(二)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其特点
日本的信托业是从英美等国引进、并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成长起来的。从历史来看,以二次世界大战为界限,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
在二次大战以前是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早期阶段,其中又可以分成三个不同时期:首先,1902年到1912年是日本信托业的创始阶段。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首次兼营信托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在日本的正式起步。1904年私人组织“东京信托公司”成立,并在1906年改组为股份公司,该公司的业务主要的经营不动产的管理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从此,日本的信托业务推进到为委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专业化领域,因而该公司被称为日本“最先纯粹之信托公司”。其次,1913年到1921年是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阶段,此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进了日本国内经济的繁荣和金融市场的活跃,从而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各信托公司有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起来,到1921年末,日本国内的信托公司已经有514家之多,发展速度之快实属罕见。在该时期,日本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有财产管理、财产清理和清算、证券代理、信用保证、贵重物品保管、资金融通和咨询调查等。最后,1922年到1925年,是日本立法整顿信托业的阶段。由于此前信托业扩张过快,信托公司业务不规范、经营混乱以及金融风险加剧等问题相继暴露出来,这促使日本政府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1922年,日本政府同时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对信托原则、各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及公司营业的标准等作了规定,同时还限制了信托机构的职能,规定信托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实行信托的专业化管理。政府的整顿使得信托公司的数量骤减,经过合并、改组和解散,到1935年日本的信托公司仅剩了35家。
二次大战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重建,其信托业也逐渐恢复并重新发展起来。首先,从经营信托业的金融机构主体来看,由于战后日本严格的专业化分工金融制度的实施,日本出现了三井、三菱、住友、安田、东洋、日本、中央信托等7家信托银行,它们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目前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核心。其次,从信托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随着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经济步入
快速发展轨道,经济的发展为信托业务的开展和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这具体表现在:(1)经济的发展使日本的国民收入快速增加,这为金钱信托的恢复和“贷款信托”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契机。为了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长期投资,195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贷款信托法》,在此影响下,金钱信托和贷款信托空前发展起来,很快成为信托银行的主要业务,到1980年为止,这两项业务在日本信托银行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仍然高达65,以上;(2)为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经济发展筹集长期资金,195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法》,该法令的颁布鼓励了日本信托银行将证券投资信托作为一项新的业务来加以推广,把资金从人们手中吸收进来,并充分利用时机开拓新业务。总体来看,二战以来,尽管日本的信托机构数量很少,经营的领域也较为有限,但是,信托业在资金融通中的规模还是相当大的,由此奠定了信托业在日本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各信托银行的不良资产骤然增加,这给其经营带来了困难,同时,随着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的实施,美国各大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其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很大加强,这对日本的信托银行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上述背景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增强竞争实力,日本各信托银行也走上了合并之路。其中,1999年三井与中央信托的合并、2000年三菱、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的合并最为引人注目。经过合并,日本的信托银行数量进一步减少,目前其具体的业务也处于调整阶段。
目前,日本的信托产品按照不同的功能,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1(财产管理、继承类信托产品:主要包括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
2(资产运用类信托产品:主要包括贷款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特金信托、土地信托等;
3(社会、公益类信托产品:主要包括年金信托和各种公益信托。
与美国相比,在日本信托业的历史发展及信托产品演进的过程中,大致体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首先,日本的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过大起大落,在20世纪20年代整顿前后,信托经营机构的数量从最多时的500多家降至30多家,二战后又减少至7家,这种情况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是很少见的。日本的信托业之所以会出现大幅起落,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初期,由于信托机构对信托原理没有充分理解,经营业务缺乏标准,所以导致了信托业的发展脱离了日本经济发展的轨道,造成了盲目扩张。二战后日本政府吸取了以往的教训,通过实行分业化分工对信托业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7家信托银行,不仅规模大,而且业务范围明确,这就为战后日本信托业的重新繁荣创造了条件。
其次,日本的信托业务以金钱信托为主,围绕金钱信托产生的信托产品高度发达,这是日本信托业区别于美国的一个明显特征。
最后,与美国信托法律的残缺不全相比,日本的信托立法相当完善,除了作为基本大法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某项业务的专用法律,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资产证券化法》等等,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对信托业的管理和促进信托机构稳健经营提供了保障。
(三)、美国、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根据美国、日本信托业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产品的演进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一般规律:
第一,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产品的演进总体上是与经济的发展相同步的。美国、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表明,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信托业主要是以财产管理和财产继承为主,不仅业务种类单一,而且规模很小。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得生产性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国民收入的增加也扩大了家庭的闲置资金,从而社会各部门对资金融通和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也逐渐扩大,这为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产品的丰富化是内生于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人均收入水平决定了信托业的总体发展潜力和信托产品的潜在市场需求,任何超越经济发展规律的扩张都会造成信托业内部的混乱,在这方面,日本早期信托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
第二,美国、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产品的具体定位与其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是紧密联系的,由此使得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及其现状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证券信托之所以高度发达,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的:首先,在19世纪美国经济发展的早期,由于股份制公司的快速发展,其国内证券市场就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二战后美国资本市场的急速扩大,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量的不断上升,直接融资成为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有价证券的不断增加和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为证券信托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与美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相一致,其证券投资的立法和监管也相当成熟完善,这为美国的证券信托提供了依据和发展
空间;最后,美国的诚信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美国的投资者放心专业机构来管理自己的资产,这种风俗习惯也为证券信托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减少了很多障碍。再来看日本,其信托业之所以会走上以金钱信托为主的发展道路,也是与日本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是紧密联系的。一方面,由于日本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与美国相比,日本信托业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缺乏必要的基础;另一方面,从社会因素来看,由于日本的家族观念很强,所以有关土地信托和遗嘱信托的业务需求也不大。这两方面的原因使日本的信托业务从一开始就以金钱信托为主,并作为一种特色保留至今。
由上述两方面的规律可见,信托业的发展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信托业由低级走向高级、信托产品由单一走向丰富与一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作为特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信托业的发展又受到一国具体政治、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金融结构呈现出千差万别的个性。因此,认识到信托业发展中的两重性,是正确定位信托业的发展方向、理清信托产品开发思路的关键所在。
三、美、日信托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对新形势
下我国信托业的定位与展业思路的启示
我国信托业的起步较晚,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信托业基本上是一个空白。直到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我国的信托业才迈出了发展的第一步。从1979年到1988年,在政府的鼓励下,我国的信托公司不断增加,最多时曾达到700多家。但信托业的过快扩张背
离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总体环境,导致了信托业的定位不明、信托公司的业务混乱等问题,因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信托业进行了多次整顿,始于1999年的第五次整顿直到最近才基本告一段落。在经过了多次整顿之后,我国的信托公司在数量上已得到了大规模的缩减,根据最新的数据,目前重新挂牌的信托公司为37家,如果加上即将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则有50多家。在业务方面,多次整顿之后,信托公司的银行业务及证券业务也已经实现了与信托业务的分离。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新版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的出台,反映了管理层对我国信托业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同时也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新的机遇。
借鉴美、日等国信托业发展的经验及其一般规律,我们认为,就现阶段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产品的开拓而言,要实现信托业向本业的回归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就在于遵循信托业发展中的两重性,在明确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总体环境的基础上,正确定位信托业发展的方向和信托产品开发的思路。
(一)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总体环境
在现阶段,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总体环境大体表现为以下几个具体特点:
首先,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发展相比,我国的信托业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一般发展水平和金融业的改革进程,信托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业务开拓空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都取得了快速的扩张,而信托业尽管在80年代曾有过一段时间的繁荣,但随着整顿的展开,信托业就开始一蹶不振,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信托业的发展步伐已经远远滞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其核
心业务至今为止仍基本处于空白。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托业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特有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信托产品的需求都会日益强烈,这与信托业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总体上看,随着我国信托业的整顿临近结束,处于空白领域的信托业务和信托产品必然要求得到填补,这无疑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其次,作为信托业经营主体的信托公司在现阶段的经营优势和劣势比较明显。概况来讲,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信托公司的经营优势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首先,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信托业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业务的跨度大、范围广,根据两个《办法》的规定,信托业无论是在银行业务方面还是在证券业务方面,都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这就使得信托公司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进行投资,根据不同领域投资收益率的变化,灵活调整重点投资方向,以提高信托资金的收益,这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其次,由于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历史上一直起着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作用,这就使得其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大型企业间具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信托公司能充分利用这些地缘优势,获得充足的业务资源。事实上,从目前上海等地的信托公司所开发的产品来看,有相当部分是建立在为地方公共设施融资的基础上的,这些项目有地方政府的信用作担保,风险较小,同时收益也比较稳定,这充分体现了信托公司利用地缘优势开拓业务的潜力。
另一方面,从目前来看,信托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与信托业原先吸收存款、举借外债等渠道相比,现阶段信托公司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还是偏窄,这会限制其业务规模的扩大;第二,在经历了多次整顿之后,信托业的信用亟待重塑,社会对信托业的认识也有待提高,这就决定了信托也要深入人心、信托产品要真正
得到投资者的认同,还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第三,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法律环境仍很不完善,信托公司在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法律、税收制度上的不确定性和业务风险,这将对近期内信托业务的开展和信托产品的创新构成一定的制约。
(二)信托业发展的定位问题
基于对现阶段我国信托业所处环境的认识,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信托业的定位大体可以分两步走。
在未来的两到三年内,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可能还是选择日本的“金钱信托”类经营模式为好,这是因为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的高风险相比,实业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小,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实业投资的热点也层出不穷,其收益不仅较高,而且相对稳定,因此,信托公司应当利用其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密切关系,通过金钱信托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并投资于有潜力的实业领域,这不仅能保证信托产品收益的相对稳定,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现阶段信托公司的比较优势,从而有利于信托业恢复阶段信托公司新形象的树立和信托产品市场的开拓。
从长期来看,在未来的5-10年左右时间内,信托业应积极转型为证券信托。这也是和我国金融结构的变化、证券业产品日益丰富有关。可以预期,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的资本市场将继续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将稳步提高,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也将逐渐下降。显然,无论是证券种类的丰富化还是证券投资的成熟化都有利于证券信托的开展,
这与二战后美国信托业的发展经验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信托业在经过几年的积累之后,再抓住证券信托迅速成长的契机,则我国的信托业必然会成为金融领域的中坚力量。
(三)近期信托产品开发的主要思路
在近期内,根据以资金信托业务为主、开展实业投资的发展战略,我们认为,信托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应注重如下两方面的思路。
一方面,信托公司发展资金信托的总目标是从战略上实现“代人理财”的转型。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财产、公益信托的特色,以资金信托为龙头,结合信托经营要求设计面向市场的分类信托品种。具体来看,目前对信托产品需求最大投资者群体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的财产拥有者有着委托理财的要求,比如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和保障资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业闲置资金等,这些资金投资者往往不能亲自管理,亟待金融中介来提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对于这些资金,需要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有针对性地设计信托品种。二是随着我国企业经营体制和融资机制的深刻变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财产管理、资本运营和长期融资等金融服务。如企业的大规模购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需要信托投资公司这样的金融中介的参与和运作。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信托投资公司的强力支持。因此,在目前信托业重新发展的初期,除了要继续开拓财政信托外,还需要大力强化财产受托、公益信托的推介。另外,在信托产品开发的导向性上,考虑到信托业原先的业务重心是在法人市场上,因此首先应保持法人市场的既有规模,并开发新产品以吸收法人闲置资金。如资金单位信托存款、单位信托贷款、公益基金信托、财产信托、表决权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这一点在近期
的资金信托市场上也得到了印证,如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推出的北京商务中心区(CBD)项目中,融入机构资金10个亿,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仅占1/3。其次,在保持法人市场开发的规模与速度的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个人信托市场,因为从国外成熟市场信托业发展过程来看,我国个人信托市场还处于幼
稚期,发展空间相当巨大。
另一方面,现阶段开发的资金信托产品必须具有相对较高的和稳定的收益,具体来讲,在现阶段的金融投资环境下,这些产品至少应当具有高于同期限银行存款收益的稳定现金流。事实上,去年下半年以来证券市场的低迷以及部分产业投资风险的凸现为资金信托产品的开发创造了一定的市场条件,也彰显出信托产品的稳定收益型特征,近期市场上信托产品之所以热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风险小、收益高。因此,这类产品的竞争力与其他金融投资产品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从这个角度看,提供具有稳定收益的产品当前应是信托公司开拓市场的有利时机,同时也是其重塑市场形象的一次大好机会。信托业只要让大众了解信托的优点,并推出形式丰富的信托品种,个人信托市场必将得到大的发展。
范文五: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我国信托行业定位的历史轨迹
我国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但随着信托公司的职能由对外融资逐渐扩展到国内的资金融通,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渐快速增加,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监管机构开始了对信托行业的调整。在调整―发展―问题―调整的循环中,监管机构共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开始于1982年4月,整顿的要点是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办理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禁止变相的信贷业务。
第二次调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目的在于打击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避免其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第三次调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着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顿模式的复制。
第四次调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间,监管机构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与专业银行脱钩,压缩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变信托公司高息揽存、盲目投资、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
第五次调整是在1998年6月,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业与证券业彻底分离。
第六次整顿是在2006年12月,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2010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持续扩容,行业发展景气度大幅提升。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信托行业的繁荣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使其逐步缩小与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发展差距。
从结构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从信托资产的投向分布变动来看,随着我国对基础产业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施行,投向实业的信托资产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与此同时,信政合作信托资产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银信
合作资产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50%以上。
从行业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净利润为参考标准,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二)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也大幅上升,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1.行业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在过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临调整”,每次整顿都没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虽然银监会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营业务。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将遭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做股权投资遭遇政策红线和私募基金竞争,信托业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沦为大型机构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地方政府办信托、银行办信托、保险办信托,信政合作、银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时,如今大型央企以“产融结合”为口号大举进入信托业,目前,在总共65家信托公司中,实业类央企控制了16家。这一方面显示出信托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及其自身灵活性和综合性所孕育的市场价值,引起市场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竞争力,但信托牌照又赋予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类领域的灵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沦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获取微薄的“制度红利”,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开展业务的自由度。
3.商业模式上,以融资类、通道类的被动管理为主,经营较为粗放。从商业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资业务、通道业务等被动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是信托整体利润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资产规模增速的原因。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缺点是项目太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
从具体业务上看,该商业模式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获利微薄,且信托资产运用于贷款比例过大影响其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偏离回归主业的轨道。另一方面,银监会颁布72号(2010)文和14号(2011)文进一步规范融资类的银信合作,要求融资类项目将由表外转至表内,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大银行按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传统的银信合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占信托资产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
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产信托的活跃受益于银根的紧缩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严厉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资金面紧张,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超过25%,项目风险较大。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给该市场带来巨大压力,一旦信托资产违约将会给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银监会还对多家大型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发房地产信托。
4.监管当局监管力度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个行业均出现过“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业在“一法两规”颁布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监管机构处于审慎性考虑,对于创新型极强的信托行业实行了严厉的监管,相继叫停“股权+回购”的信政合作、信托开立证券开户、通道类银信合作、过桥类银信合作、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机构习惯于以“叫停”的方式处理信托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步步将信托的生存空间越压越窄。与此同时,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刚性兑付”机制,信托公司不仅要有严格的风控体系,而且对信托项目强调“刚性兑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风险共担”的模式有所区别,无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创新的激励。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经营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信托难以像银行、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柱,信托行业的破茧成蝶还任重道远。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方向
信托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独立有影响力的支柱,必须明晰自身的定位,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方面发力,要将盈利模式逐渐向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主动管理业务改变。同时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以创新产品服务并领先市场,从而成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
首先,信托公司应着重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质诉求,也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专业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信托产品和服务,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应强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专业领域,信托公司的经验以及经营能力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方式;通过与实力较强的专业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培养自己的投资队伍。待自身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直接开展相应直接投资业务。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础。依托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客户的偏好;通过产品创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产品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以高质量的信托产品赢得客户满意度和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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