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侵权法名词解释
1 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
3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类别。 4权责任形态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形式
5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7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8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致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益影响的客观事实
9果关系 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
10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
11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12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13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4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范文二:生化法名词解释★
生化法名词解释
1,生物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就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氧化有机物的功能并采用一定的人工措施,创造有利于微生物的生长,繁殖的环境,使微生物大量增殖,以提高其分解氧化有机物效率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
2,活性污泥:向生活污水中注入空气进行曝气,在污水中形成的一种呈黄褐色的絮凝体。这种絮凝体主要是由大量繁殖的微生物群体所构成,它易于沉淀,与水分离,并使污水得到净化、澄清。这种絮凝体就被称为“活性污泥”。 3,混合液:由污水、回流污泥和空气互相混合形成的液体,称为混合液。 4,化学需氧量(CODmg/l):化学需氧量表示利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有机物所需的氧量。
5,生化需氧量(BOD5mg/l):生化需氧量表示在有氧的情况下,由于微生物(主
要是细菌)的活动,可降解的有机物稳定化所需要的氧量。
6,污泥沉降比(SV):指曝气池中混合液沉淀30分钟后,沉淀污泥与混合液的体积比(以%表示)。因为活性污泥在沉淀30分钟后一般可接近它的最大密度。当活性污泥的凝聚、沉降性能良好时,污泥沉降比的大小,可以反应曝气池正常运行时的污泥数量。
7,污泥浓度(MLSS):指曝气池中单位体积混合液所含悬浮固体的重量。(单位:mg/l)
8,污泥体积指数(SVI):指曝气池混合液经30分钟沉淀后一克干污泥所占的体积(单位:ml/g),单位可省略。
9,沉降比(SV)与污泥体积指数(SVI)及污泥浓度(MLSS,g/l)之间的关系:
SVI=SV×10/MLSS。
10.溶解氧(DO,mg/l):指曝气池混合液中所含氧量。一般控制在2-4mg/l。 11,污泥回流比(R):回流污泥量是从二沉池补充到曝气池的污泥量,回流比是
回流污泥量与入流污水量之比。R=回流污泥量/入流污水量,一般用%表示。
一, 活性污泥净化废水的过程:
第一阶段:也称为吸附阶段,废水主要由于活性污泥的吸附作用而得到净化。吸附作用进行得十分迅速,对于生活污水,往往在10-30分钟内就可以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基本上在曝气池起端较短距离内就已经基本完成吸附作用。在这一阶段,除吸附外,还进行了吸收和氧化的作用,但吸附是主要作用。
第二阶段:也称氧化阶段,主要是继续分解氧化前阶段被吸附和吸收的有机物,同时也继续吸附前阶段未吸附和吸收的残余物,主要是溶解物质。这个阶段进行得相当缓慢,比第一阶段所需的时间长得多。
三,活性污泥的增长规律
控制污泥增长的决定因素是营养物质(BOD5:N:P=100:5:1)和微生物(活
性污泥)量之间的比值。如图所示
活性污泥增长曲线以及其和有机污染物BOD降解、氧利用速度的关系 1,在生长率上升阶段,微生物营养的丰富,微生物活性强,去除有机物的能力大,此时污泥凝聚性能差,不易沉淀,处理效果较差。
2,在生长率下降阶段,活性污泥生长受营养物质的限制,增长速度下降,这是活性污泥法所采用的工作阶段。此时,废水中的有机物能基本去除,污泥的凝聚性和沉降性都好。
3,在内源代谢阶段,营养物质基本耗尽,活性污泥处于自身氧化阶段,此时污泥凝聚较差,数量逐渐减少,沉降性良好。
四,污水处理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见附图)
五,影响活性污泥净化反应的因素
活性污泥微生物只有对它适宜的环境条件下生活,它的生理活动才能得到正常的进行,活性污泥处理技术就是人为地为微生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条件,使微生物充分发挥对有机物降解的生理功能。
能够影响微生物生理活动的因素较多,其中主要为:营养物质,温度,溶解氧及有毒物质。
1,营养物质平衡:
碳C是构成微生物细胞的重要物质,生活污水中含有充足的碳源,能满足微生物的要求。
磷P是合成核蛋白及其他磷化合物的重要元素。它在微生物的代谢和物质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辅酶I,辅酶II等都含有磷。生活污水中含磷量较高。
氮N是组成微生物细胞内蛋白质和核酸的重要元素,氮源可来自于N2,NH3,
NO3等无机氮化合物,也可来自有机氮化合物。生活污水中氮源是足够充足
的。
生活污水是参与活性污泥微生物的最佳营养源,其BOD5:N:P的最佳比为
100:5:1。
2,溶解氧含量
参与污水活性污泥处理的是以好氧菌为主体的微生物种群。曝气池内必须有足够的溶解氧,其溶解氧保持在不低于2mg/l的程度(以曝气池出口处为准)。溶解氧过低或者过高,都是不利的。
3,PH值
最佳PH值范围:6.5-8.5之间。
4,水温
适宜温度在15℃-35℃之间。
5,有毒物质
主要有重金属离子、酚、氰等。
六,活性污泥的质量。
高质量的活性污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良好的吸附性能;
2,较高的生物活性;
3,良好的沉降性能;
4,良好的浓缩吸能;
污水中呈胶体状态的有机物首先被吸附到活性污泥絮提上,并进一步被吸附到细菌表面附近才能被分解代谢;活性污泥的生物活性是指污泥絮体内的微生物分解代谢有机污染物质的能力;只有沉降性能较好的活性污泥才能在二沉池进行有效的泥水分离。只有活性污泥具有良好的浓缩性能,才能在二沉池得到较高的排泥浓度和回流污泥浓度
活性污泥的质量是以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判定的:
(1)颜色和气味·
正常的活性污泥外观为黄褐色,可闻到土腥味。微生物分解能力越强,即生物活性越高,土腥味越浓。不是黄褐色或不是土腥味的活性污泥一定不正常。
(2)污泥沉降比(SV30)
对于某一浓度的活性污泥,SV30相对较小,说明其沉降性能和浓缩性
能越好。正常的活性污泥,其MLSS浓度在1500—3000mg/l之间时,SV30一般在15-30%的范围内。
(3)污泥的沉降速度
活性污泥混合液在量筒中的沉降过程可分为四个状态,如图所示。P65 a图为沉降初始状态,b图为形成泥水界面时的状态,c图为沉速开始下降状态,d图为沉降最终状态。
ab为絮凝体类型,该过程历时很短,一般以1-2min即可完成。
为成层沉降阶段,可观察到泥水界面以恒定的速度下沉。
为压缩沉降,即污泥浓缩。泥水界面下降越来越慢,直至d态几乎静止。
生物相是指活性污泥微生物的种类、数量及其活性状态的变化。生物相观察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来达到控制工艺运行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生物相观察只是一种定性方法,只能作为理化方法的一种补充手段。应在长期的运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出本厂的生物相变化规律。
八,各构筑物的作用
1,沉沙池
沉砂池的功能是去除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
2,水解池
水解指的是有机物进入细胞前,在胞外进行的生物化学反应。经水解后,原水中易降解物质减小较少,而一些难以生物降解的大分子物质还被转化为易于生物降解的小分子物质(有机酸等),从而使废水的可生化性以及降解速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后续的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可以在较短的停留时间内,达到较高的COD去除率。
水解池的作用:
(1)将原水中的难生物降解物质转变为易生物降解物质,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以利于后续的生物接触氧化处理。
(2)能够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在污水处理厂污水浓度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水解池反应后出水有机物浓度升高一般不多。
(3)水解反应池对悬浮物的去除率很高,可去除80%以上的进水悬浮物
(4)可使污泥减量30%左右
(5)水解+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能耗较低,其机理在于水解池去除有机物(以COD表示)占全流程去除有机物总量的50%左右,其次将不溶性有机物转化为可溶性有机物,大分子物质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为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缩短了反应时间,降低了处理能耗。
3,曝气池
生化反应的主要构筑物,它是整个污水处理工艺的核心。
4,沉淀池
二沉池的作用是使活性污泥与处理完的污水分离,并使污泥得到一定程度的浓缩。
范文三:商务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
4.互联网商务: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
5.Intranet商务: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
6.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单,它任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送货。
7.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8.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第二章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4.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用 。 第三章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到达主义”: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11.“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14.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第四章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强化电子签名: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又称可靠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中国采用的强化电子签名)
3.数字签名:附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4.哈希函数:是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
5.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第五章 1.认证: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2.电子认证: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3.电子认证服务:按照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价服务活动”
4.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5.电子认证法: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认证机构:来源于英文的“certification authority”,缩写为CA,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7.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则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8.PKI:公开密钥体系,它是一种遵循既定标标准的密钥管理平台,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者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
9.交叉认证;就是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的过程。
10.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11.过错责任原则: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
1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1.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这个定义侧重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及其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布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3.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网上银行本质仍是一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4.电子现金: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将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的各种金额市值。
5.差额结算:指银行间先就其债权债务进行抵消,然后仅仅就抵消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 第七章 1.比特税 :比特税是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2.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3.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4.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驶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
5.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想打设法以种种合法手段尽可能增加税收管合作的困难,来逃避或减轻税收义务的行为。
6.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指纳税人、扣激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第八章1.网络广告: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困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2.SPAM:是指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未经请求或许可的色情与营广告,其英文缩写是CAN-SPAM,又被叫做SPAM,中文称为垃圾邮件。
3.隐性广告: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蔽,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4.ICP: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传播的主体。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5.IS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6.广告发布者: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7.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章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2.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是指禁止在网上汇露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帝、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3.数据用户:用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4.OPA: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根据该联盟的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行张巾OPA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他们自身的认证标准和回入认证的条件。
5.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经过万维网协会几年的研究开发,个人隐私偏好平台作为一种标准通过了第一次公开测试。它为了提供一个自动的比较用户的隐私参数选择和他们所访问网丫的保密情况的方法。可以让网站表达自己的保密协议。 6.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要求那些被许可张巾它的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7.安全港模式:系统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种将行为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第十章1.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据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4.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7.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8.辛勤收集原则:英美法系所谓“辛勤收集原则”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保护。
9.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根据欧盟的数据库指令,数据库制作者有摘录权和再利用权等特殊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或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等方式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 10.网络商业方法:也称为网络商业模式,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地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 11.正常链: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链,说它正常,是因为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 12.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面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网站上。通常情况下设链者用埋置链借用其他网站上的图片。
13.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村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14.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15.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
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者其他骚扰活动。 第十一章1.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用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和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
2.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指网络中的各个信息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能正常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
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指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的目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特性所从事的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和国家利益的有关犯罪。
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计算机及网络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包括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又称单位主体)。 6.犯罪黑数:是指未经发觉或未被追诉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 7.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9.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10.破坏性程序: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主要包括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等。
11.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2.“双罚制原则”:指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为开展司法协助,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才能进行引渡或司法协助。
第十二章1.属地管辖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物、事所享有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也称为国籍管辖权,分为积极主动的和消极被动的,前者指国家对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管辖的权利,后者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侵害本国人合法权利的外国人也有权进行管辖。 3. 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指每一主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从事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5.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6.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或数据电文,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储存的证据,计算机产生的证据,计算机传输的证据,计算机记录的证据,计算机打印的证据等。
7.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8.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也就是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9.连接点:传统的冲突法建立在以地域区分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连接点把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连接,建立二者之间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比较常见的主观连接点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合意选择地、最密切联系地等。 10.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1.
范文四:【侵权法】名词解释
侵任权权权侵人一方自己施的加害行或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准侵行所造成的害后果承担的各民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任。侵任是民事任的一基本形式,本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上是一不利的法律后果,侵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性。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失的侵任权权权侵人通支付一定数金的方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承担被侵人得害予以救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性超害的范判决侵人被侵人予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以外的金,以示侵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益相抵被侵在遭受失的同也得到利益的,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得的金中扣除的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失之侵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金救被侵一方上的失的一侵任方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附失权权权权权,广,包括侵行侵害被侵人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方的人身益生的全部失,狭,侵害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人身易造成失的,按照被侵人因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受到的失,被侵人的失以确定,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因此得利益的,按照其得的利益,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因此得的礼以确定,被侵和侵人就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数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人身害权权权权法律以失的侵任方式救生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身体和健康受到侵害的被侵人及其近属,称人身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因果系权权因果系是侵行与害后果之的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起被引起系。在准侵行的情况下,因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或物的内在危与害后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之的内在系。我因果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侵行权权权侵行人施的侵害他人人身、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及其他法律保的利益的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原是指以何根据确和追究侵行人的民事任,它所解决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是侵的民事任之基。侵行法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就是指加害人的某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被确侵行并当由加害人承担相民事任的基
权权权权任原以作价判断准,判断行人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造成的害否承担侵任的原。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无任原权权权权权权无侵害人有无,法律定当承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担民事任的,侵人当其行所造成的害承担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格任指一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一般任准更加格的一任准。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公平任原权权权权当事人双方在造成害均无的情况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念,在考当事人的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况及其他情况的基上,令加害人受害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失予适当。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推定根据法律定推定行人有,行人不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明自己没有的,当承担侵任
民事任合权权权权不法行人施的某一法行符合多民事任的构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要件,从而在法律上致多民事任形式,象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任合或
“权权权”权民事任合。
抗事由权权权被告原告的侵求而提出的明原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告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共同危行权权权指数人共同施侵害他人民事益的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所造成的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分侵行权权权权权数人分施侵,造成同一害果的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8.权权性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加害人付受害人超其害数的金。
侵任方式权权权权权又称侵任形式,侵任人依法当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侵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具体形式和。
一般侵任的构成要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是指承担一般侵任的各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任权权权?自己加害行,狭侵行,造成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任?自己加害行适用任原情况下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的任?主要指失和恢原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侵任形权权权权权依据侵任法的定,确定侵任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侵法律系参与人之如何行分配的形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侵任法权权权权的概念有广和狭之分。广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法定侵行及其法律任的法律范的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狭的侵任法指《中人民共和国侵任法》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侵害指被侵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或者物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内在危的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方面的不利后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失被侵人因其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失。分直接失,极失,和接失,消极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精神害权权被侵人因他人的侵害而生的精神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方面的痛苦、疼痛和重的精神反常象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直接任权权是一般侵行的法律后果,就是自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行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替代任权权是特殊侵行的法律后果,是他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的任和自己管下的物件致害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任,有的称之承任或者接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独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独一个人作加害人施侵行,并其
承担害等任方式的任形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共同任权权侵行的加害人是多数的候,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任在数个加害人之如何行分配的任方式。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同任形分任、按份任和充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免事由权权权减或免除行人任的理由,也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免事由。免事由需要法定或定。于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殊侵行,法律有明确定免事由的条款。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共同权权两个以上的行人基于共同的,侵害他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合法民事益,依法当承担任的侵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共同侵行权权权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致人害,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者无共同故意、共同失,但其侵害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直接合生同一害后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共同危行,准共同侵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施侵权权权害他人民事益的危行,造成的害后果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能判明是侵人的情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共同正犯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施加害行所有共同侵人都于同的
地位,都施了具体的行,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民事任合权权权权侵人施的某一法行符合多民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事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致多民事任形式,称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法律任聚合权权权权=权任重合行人的同一行同反两个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或两个以上不同性的法律任之构成要件,依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法当承担多不同性的法律任的制度。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私先权权权因同一行当承担侵任、行政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刑事任,侵人的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任抗,广,在侵案件中,侵人一方被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一方的指控和求,提出的一切其有不承担
或者减其侵任的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狭,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指侵人一方被侵人一方的指控和求,通提出抗事由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而不承担或者减其侵任的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数人承担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数个任主体作一个整体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害共同承担任,其中的任何一个任主体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部害承担侵任,在任主体之一人,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者部分人,全部害承担了侵任之后,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有向其他未承担任的其他任主体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求付其当承担的份。
数人承担按分得侵任权权权在数个任主体承担共同侵任之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形,一个任主体只其当承担的任份清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不与其他任主体生系的侵任,不
存在追。权权权权
真正任权权权权多数任人基于不同生原因而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生的同一内容的付,各全部履行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并因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人的均于消的一任方式。不真正任属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于广求合的一。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充任或充任主要生在一个侵行造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害事生了两个相重合的求的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况下,法律定利人必按照先后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序行使求。只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排在前的人的不足以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害,才能求排在后位的人。
精神害权权权权:民事主体因人身益受到不法侵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体利益受到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要求侵人通等方法行救和保的民事法律制度。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停止侵害一被侵人求判令侵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停止正在施的侵行的一侵任方式。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返权权权人民法院依被侵人的求,判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非法侵占他人的侵人将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占的参禅返被侵人的侵任方式。恢原状权权权法院依被侵人的求,判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他人的毁
侵人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修理等手段,使受到坏的他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恢到受坏前状况的一侵任方式。
用人者任权权,雇用人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雇主任,用人者,用人位、个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使用人,被使用人,工作人、个人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供人,在从事活致人害的行承担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互网权权权权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生在互网上的各侵害他人民事益的行。
通知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下的侵任被侵人在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知网用施的侵行之后,有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知网服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助措施防止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大,害后果的一网服步提供者在
接到被侵人的通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网用的行被最确侵行,未采
取必要措施的网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提供者接到通知之后的害大部分承担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品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品在消程中因缺陷造成他人在缺陷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品以外的人身或害,品制造者、售者所承担的民事任权权
医权权权事故医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构及其医人在医活中,反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生管理法律、行政法、部章和理范、常,失造成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患者人身害的事故。
医权权权权权害任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或者医机构的果造成患者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医机构被侵人或者其近属依
法当承担的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机交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通事故任机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因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人身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亡或者失相主体承担的侵任。
高度危,致人害,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因从事高度危作致人害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者保有高度危物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品致人害而承担的侵任。
权权权权权权权物致人害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物造成他人人身或益
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害,物的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任。
物件致人害任权权权权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其所权权权管得物件致人害承担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建筑物、构筑物致人害权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及其权权权权权置物、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挂物存在缺陷或施工缺陷或缺陷而生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倒塌、脱落、落等事故,致人身或害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堆放物致人害权权由于堆放物整体倒塌或个物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落、滑落而致人害,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堆放人得任。
权权权权人任无民事行能人或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限制行能力人,因自己的行致人害,由行人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父母或者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人承担任的特殊侵任。
用人位任权权权权用人位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工作人因行工作任造成他人害,由用人位作任主体,其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工作人致害的行承担害任的特殊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派遣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派遣期,被派遣的工作人因行工作任造成他人害的,有接受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派遣位承担任的特殊侵行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权权权权权反安全保障任依照法律定或者定他人有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安全保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人反法定,直接或者接造
成他人人身或者益害的,担承担害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特殊侵任。权权权权
安全保障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商、行、站、所等公共所
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的者,于入等公共所的消者、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活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安全的教育机构侵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无行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力人或者限制行能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力人在教育机构学、生活期受到的人身害承担的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学生害事故任权权权权权权:无或者限制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期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受到人身害,当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任的特殊侵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商权权权侵人被侵人的、不、其他或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服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行造成被侵人失的侵行。
权权权家任具有特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知和技能的人在履行能,,的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程中他人造成害所承担的侵任。
律侵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任律在行律中属于守当事人造成害所承担的民事任。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权
范文五:营造法名词解释
营造法名词解释
1,须弥座:由佛座演变而来,形体复杂。一般用于高级建筑。开始形式简单,由数道直线叠涩不较高束腰组成,没有多少装饰,且对称布置。后来逐渐出现了莲瓣,卷纹饰,力神。角柱,间柱等,造型日益复杂。
2,阶级踏步:在踏的两旁置垂带石的踏道。
3,如意踏步:是不用垂带石只用踏跺的做法,一般用于住宅或园林。形式自由,有的将踏面自下而上逐层缩小,或用天然石堆砌成规则形状。
4,礓蹉,慢道,:是在斜道上用砖石露棱堆砌,可以防滑,一般用作室外。 5,斜道,辇道或御路,:是 倾度平缓用以行车的坡道,常不踏跺组合在一起。 6,土戚:阶级形踏跺
7,勾阑:栏杆,由望柱,寻杖,阑版构成。一层阑版为“单勾阑”二层为“重台勾阑”。 8寻杖绞角造:木寻杖在转角处不用望板,相互搭交而又伸出者。
9寻杖合角造:寻杖止在转角处望而不伸出。
10坐栏:石栏形体往往低而宽,眼沿桥侧或月台边布置。
11鹅颈椅:近水的厅,轩,亭等常在临水方面设置木质曲栏的座椅。
12开间,面阔,:木构建筑正面两檐柱间的 水平距离,各开间之和为“通面阔”中间一间为“明间”左右侧为“次间”再外为“梢间”,最外的称为“尽间”,九间以上增加次间的间数。
13步:屋架上的 “檩”不檩中心线面的水平距离为步,各步的 距离的总和不侧面各开间宽度总和为“通进深”,若有斗拱,则按照前后挑檐檩中心线间水平距离计算。 14举势:屋面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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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举架,举折,:举,是屋架的高度,常按建筑的进深不屋面材料而定。折,是计算屋架举高时,由于各檩升高的幅度不一致,求得的屋面横断面的 坡度不是一根直线,而是若干折线组成。
15,1举折,宋,:先按照房屋进深,定屋面坡度,将脊傅“举”到额定的高度,然后从上而下,逐架“折”下来,求得各架傅的高度,形成曲线和曲面。
15,2举架,清,:从最下一架起,先用比较缓和的坡度,向上逐架增加斜坡的陡峭度。因此,最后“举”到多高,仿佛是“偶然”的 结果。
16升起:宋,辽建筑的 檐柱由当心间向两端升高,因此檐口呈一条缓和的曲线。 17侧脚:宋代建筑规定外檐柱在前后檐向内倾斜住高的 千分之十,在两山向内倾斜柱高的千分之八,而角柱在两个方向都倾斜。
18都柱:秦汉宫室遗址不崖墓中,有的平面中央仅设一根柱子。
19金厢斗底槽:内外两圈柱。见佛光寺大殿
20单槽:内柱将平面划分为大小不等的 两个区域。,山西晋祠圣母殿, 21双槽:内柱将平面划分为大小不等的 三个区域,唐大明宫含元殿,北京故宫太和殿, 22分心槽:用中柱一列将平面等分,河北蓟县独乐寺山门,
23移柱法:宋辽元金,常将若干内柱移位,或减少部分内柱,减柱法, 24副阶周匝:建筑主体从外到内另外加一圈回廊的 ,在早商建筑中已经出现,应用不比较隆重的建筑。
25额枋,阑额,:柱子上端联系不承重的构件。有时两根叠用,上面的清谓之大额枋,下面的叫小额枋,由额,,二者用垫板,额垫板,传于内柱间的 叫内额,位于地脚处的叫地袱. 26平板枋:,普柏枋,位于阑额之上,是承托斗拱的 部件
27雀替:是置于梁枋下不柱子相交的短木,可以缩短梁枋的净跨距离。可以用于柱间的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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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子下,称为花牙子雀替,在建筑末端,由于开间较窄自两侧柱挑出的雀替常联为一体叫骑马雀替。雀替可用于柱间的挂落下,成为纯装饰构件
28坐斗:位于一组斗拱最下的 构件称为坐斗,大斗,宋为栌斗,有时也可以单独使用。 28,1斗口:坐斗正面的槽口,在清代作为衡量建筑尺度的 标准。
28,2斗耳:斗口两侧凸起的部分
28,3斗腰:斗口下垂直部分
28,4斗底:斗下倾斜的部分
28,5平盘斗:没有斗耳的,常用于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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