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与控股股东及董事的关系
控股股東
City Apex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註冊成立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由ER2實益擁有77%權益及由鷹君全資附屬公司Wellsmart Assets實益擁有23%權益。
ER2乃一家香港投資控股公司,為本公司之最終控股公司。除於本公司之投資外,ER2亦從事物業投資及證券買賣。自成為主要股東(透過於City Apex之77%股權)後,ER2並無於從事人力資源相關業務之公司中擁有股份。ER2由劉先生實益擁有約67%權益及溫先生實益擁有12%權益。ER2之餘下股權分別由唐裕年先生、羅醫生及ColchesterHoldings實益擁有15%、5%及1%權益。除作為ER2之共同投資者外,劉先生、溫先生、唐裕年先生、羅醫生及Colchester Holdings連同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鷹君有限公司為鷹君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而鷹君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羅醫生為鷹君之主席兼董事總經理。由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董事李先生一直為鷹君之助理董事。羅醫生及李先生均為City Apex之董事,而City Apex之其他董事包括劉先生及林美蘭女士。
除本集團、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之間之共同董事外,董事認為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之業務與本集團之業務分開運作,而本集團之業務能獨立於City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之業務營運。
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均為投資控股公司,所經營之業務與本集團不同,因此本集團與City Apex、ER2或鷹君有限公司各自均無重大業務往來及運作。儘管本集團、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之間擁有共同董事,惟各公司擁有完全獨立之管理層及員工。本集團與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就供應商、客戶、銷售及市場推廣及一般行政資源方面並非互相依賴。於往績紀錄期間應付或應收City Apex、ER2及鷹君有限公司之款項並不重大,並已於最後可行日期悉數支付。
1.International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a)與控股股東及董事之關係
劉先生為董事,亦為IRG之董事兼股東,IRG乃一家於一九九七年在英國註冊成立之公司。劉先生於IRG中擁有約1%權益。
IRG,以Odgers, Ray & Berndtson之名進行業務,乃英國一間著名行政人員獵頭公司,主要委任高級行政人員及董事會級人員。IRG擁有約230名僱員,主要於英國提供服務。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淨收入約41,000,000英鎊。IRG乃OPD Group(一家於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之附屬公司,而OPDGroup為提供人力資源/招聘諮詢服務之公司,而本集團則僅於上海提供員工挑選服務,即透過本集團於上海發行之週報1010job精英招聘刊登廣告以協助客戶招聘員工,作為推廣其招聘刊物的輔助服務。員工挑選服務乃本集團於上海推廣招聘廣告業務所特選之輔助服務。截至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來自於上海的員工挑選服務的營業額少於本集團營業額的1%。於有關年度,相關純利少於本集團純利的5%。
因此,董事相信,由於本集團之業務以不同業務模式經營,與IRG之業務並不構成競爭,或於可見將來將不會構成競爭。
(c)本集團營運、管理及財務之獨立性
本集團與IRG於行政及營運方面均擁有本身之管理隊伍。劉先生為IRG之少數股東,並不參與IRG之營運或日常管理。IRG為OPD Group之管理層控制,而除劉先生同時為本集團與IRG的董事外,本集團與OPD Group並無共同董事。此外,本集團與IRG擁有完全獨立之員工,而彼等各自之員工薪酬並無關係。此外,於往績紀錄期間,本集團與IRG之間並無業務來往,亦無應收或應付IRG之款項。鑒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IRG之業務與本集團之業務分開運作,而本集團能獨立於IRG之業務營運。
鑒於上述原因及劉先生僅為IRG之少數股東,IRG於過往並無計入本集團之賬目內,而就介紹上市而言亦無計入本集團之賬目內。劉先生已確認,其現無意將其於IRG之權益注入本集團。
2.Amrop Hever
(a)與控股股東及董事之關係
董事劉先生及溫先生分別於SWPL擁有12.5%及55.0%權益,該公司以註冊名稱Amrop Hever(「Amrop Hever」)經營。SWPL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在香港註冊成立,溫先生亦為SWPL之董事。
SWPL主要於香港、北京及上海以註冊名稱Amrop Hever從事高級行政人員獵頭服務。SWPL擁有約20名僱員。Amrop Hever乃國際行政人員獵頭公司,主要透過其國際網絡於全球提供高級行政人員獵頭服務。
本集團為招聘廣告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為招聘廣告客戶及求職人士提供媒介進行招聘。本集團亦於上海提供員工挑選服務,作為宣傳其招聘刊物-1010job精英招聘而特選之輔助服務。本集團目標人選之酬金水平一般低於每年人民幣400,000元。另一方面,Amrop Hever以排他及聘請基準進行獵頭工作,並依靠專利之獵頭資源物色高級行政人員,薪酬一般介乎每年人民幣400,000元及人民幣1,000,000元。截至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來自於上海的員工挑選服務的營業額少於本集團營業額的1%。於有關年度,相關純利少於本集團純利的5%。
鑒於本集團與Amrop Hever之主要業務擁有清晰劃分,董事認為Amrop Hever之業務與本集團之業務不會產生競爭權益。
(c)本集團營運、管理及財務之獨立性
本集團與SWPL於行政及營運方面均擁有本身之管理隊伍。儘管溫先生為本集團及SWPL之董事,彼並無於本集團擔任行政人員職務,亦無參與本集團之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劉先生為SWPL之少數股東,並無參與SWPL之日常管理。此外,本集團與SWPL擁有完全獨立之員工。於往績紀錄期間,本集團與SWPL之間並無業務來往,而Amrop Hever亦無應支本集團任何款項。鑒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SWPL之業務與本集團分開運作,而本集團能獨立於SWPL之業務營運。
鑒於上述原因及誠如上文所述SWPL之客戶及服務與本集團完全不同,董事認為SWPL之業務並無為本集團帶來協同效益,亦非本集團業務所需,因此,SWPL於過往並無計入本集團賬目內,而就介紹上市而言亦無計入本集團賬目內。劉先生及溫先生已確認,彼等現無意將SWPL之業務注入本集團。
除上述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或本公司控股股東及擁有5%或以上權益之其他股東擁有與本集團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或權益。
避免潛在利益衝突之政策及機制
本集團為避免潛在利益衝突而制定之政策及機制包括下列各項:
(i)現時,董事會由10名董事組成,四名為非執行董事,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三名為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不少於三分一。各非執行董事並無參與本集團之日常營運及管理。彼等之主要職責包括(其中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及投票,以及就本集團之策略及政策提供獨立意見。除劉先生(為主席兼執行董事)及溫先生(為非執行董事)外,概無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於與本集團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中擔任任何職位或擁有5%以上權益。董事會之大部份成員(即十名成員中八名)並無於與本集團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競爭之業務中擔任任何職位或擁有5%以上權益。全體董事會(而非個別董事)連同本集團高級管理層為本集團作出決策及監督本集團之營運。(ii)各董事知悉彼作為本公司董事之受託責任,規定(其中包括)彼為本公司及股
東整體利益行事,且不容許彼之董事職責及彼之個人利益之間存在任何利益衝突。倘出現潛在利益衝突,則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應將有關事宜轉交獨立非執行董事,且不得出席有關決議案之討論,並就有關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iii)本公司已成立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審核委
員會之主要職責為審閱及監督本集團之財務申報程序及內部控制系統。薪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包括就董事及本集團高級管理層之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檢討彼等之表現掛鉤薪酬。
(iv)本公司已委聘新百利為監察顧問,其須確保本公司獲得合適指引及意見以遵
守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
(v)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聘請獨立財務顧問,以於需要時就考慮關連交易提供意
見。
(vi)董事須根據公司細則於董事會會議上向董事會申報任何與本集團構成之潛
在利益衝突。董事會會監察董事之潛在利益衝突,而董事須向董事會提交確認以於本公司將予刊發之任何中期或年度報告中披露競爭業務之詳情。(vii)除了上述措施外,本公司控股股東City Apex與各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已
作出有利於本公司的不競爭承諾(「不競爭承諾」),據此,彼等各自承諾不與本集團目前從事的業務競爭,其根據不競爭承諾的定義為招聘廣告、招聘代理、航機雜誌廣告、法定公告的廣告版位代理、於中國及香港的印刷營運及擁有權,惟本文件已披露的權益(請參閱本文件附錄五「董事於競爭業務的權益」一節所作的披露)或於有關公司擁有少於10%具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除外。倘City Apex終止成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則City Apex的不競爭承諾將自動失效,而倘各董事終止為董事,則彼等的不競爭承諾將自動失效。
為了推動良好的企業管治及增加透明度,就不競爭承諾而言:
(a)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閱City Apex及各作出不競爭
承諾的董事遵守不競爭承諾的情況;
(b)City Apex及各作出不競爭承諾的董事亦承諾提供所有所需資料供董
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及執行不競爭承諾;
(c)
(d)本公司將於其年度報告中披露違反不競爭承諾(如有)的詳情;於介紹上市後,City Apex與各董事將繼續根據上市規則第8.10(2)(a)條
的規定於本公司的年度報告顯著披露該等權益(包括任何於介紹上市
後收購的權益)的詳情;及
(e)City Apex與各董事將於本公司的年度報告顯著披露於本文件或年度
報告已披露的資料的任何更改詳情。
根據上文所述,董事會信納本集團已擁有足夠及有效之安排,於主板上市後管理本集團、本公司控股股東及/或董事之間之潛在利益衝突,並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
范文二: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经济法系0744 崔晓潇 0720201442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构筑公司资本基础,股东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立法渊源。但股东对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虽然早期公司是由出资者经营管理,但随着公司自身的逐渐发展,出资者的策略无法满足市场和公司生存的需要,于是就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董事会便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而存在。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权利。其中包括为公司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和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两种关系,一方面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另一方面,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 可见,以股东本位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利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合格董事组成的。董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入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集体或者单独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人。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股东大会对董事有撤换和罢免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所以,在贷款时,贷户需要提供的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公司法》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是: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对董事会规定的职权是: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解决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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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显而易见,《公司法》对两者规定的职权基本是一一对应的。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的方向,而董事会则制定出经营和投资的方案,以及相应的财务预算、解决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一系列公司运作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这些方案。这充分体现了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范文三:公司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及其他人员的关系是
问题 1公转司让原后藏隐债的由谁负责?务 有公司想转让一,到给时变法更、人有股所、东司名公称注册地址、等原股,和新股东已签东协议,署议协定商:公从变更日司起,公司对新公司原一帐切外的权债债不务负任何律法任。请责问:果如公原司在让时隐瞒转了分债务部,公新还对司些债这负务责吗?怎保证么自的己益?利!解答分 析如所果说的让转是权转让股的思,意那么论理上论怎么无变,公更司作为事民体主没有改,变需独它立对承外责担,任新司公只原公是的司更变不可能不,担之前承债务的但。通是常在股权转时会对让债务情进行况调查并,据约此定务债的担,股权承转让时据依资净产转,让否则原由东股未对露的披债务进担行保。问题2 已 经让转份股股能东否阅查让转前司财务公表报 ?是一有家公司限股,并东一直在司公工。公司作管层理公司以损亏为由一直不行分红,进拒并绝向东公布财务股表报按章(程该应布公。实际)况则是公情经营司效益很,管好层与监事理勾结私下等分瓜司公财产,造帐成亏面。后来自损己到找其他作调动后工司公又不以理调动手续办威要胁求将份转让给股理管层监、以退事股出,请份转问让股后份否通能法过律径要途求司公公开向让转股前份财务的表报要求有并关门部进审计行?如果计结果审证实理管通过层假做私帐公分司产还财否进能索行赔?转(让股的金额份还是现在帐面净以产为资依据定的确 解答分析公司法)定规股东权有查公司的财务阅表报,是但在让转份股,后经不已再该公司是股的,就东再有不权查利阅该司公财务报表的。是根据合但同第5法条的4定规一,方欺诈以、迫胁的段或者乘人手危之,对使方在背违真实思的意情下况立的合同,受损害订有权方请求民法人或者仲裁机构变院或者更撤销为了调。,被迫签订离了权股转协让,显然是议在胁受迫情的形下才签转订让协的,议以向法院可求撤销请变更。此时或,若销撤协,议恢复则股身东份可,行以股使查阅东财务报表权利;的变若协更,则议要求可阅财务报查,表者进行或计,按公审的实际净司产资定股权转确的让格价 。问3题 参不与公管司的理法代定人承表什么担责? 任有港的香朋友来深圳公司开,由于工商政行求要要中国公用民法做代人表,人要求他出任人法代表人,不能参与司公管理,有的么责任什可?有什协么议书说来并非明公司人。中解答分 法析代定人须表法承担相依应的法律任,责不以协议排能除。当然涉若刑及事犯罪协议仍,作为证据。 问可4题股 东须必让转出资吗?某 有限责任个司公定规备具下条列件之一,的股
东的出必资须让转: 、股1本东人提申请。出2 、股因东休(退含内退,调)动职退,解除(终)止动劳合等各同种原离因公开司 。、股3主体消亡。东 个规这定法吗? 解合分答这个析规不定法。合股转让东资只能出基于愿,不能自强股迫东转其出资。股让东是否有与劳关系动没关有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其继由承人承。继 题问 5公司有退还基本权收股股回东吗?证 公注册司资本0万5,本出人3万资占,%,6"有股证东"证。为公现司资本已2达0万,0按本人理占12应万而,公"司定",将规1万2为分万3基股本和万效益股,9要并本人接求受司公还的3万最退初的本股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证,东另规:定本人一离开旦司公不,再有享益股效,请这一问列操系是否作有合法之处不公司?有权退还本基股回股东收证?公司有权宣吗"布不享再有效益"股? 解答分析如果没有增吗或者资资,股东减出资的比是例变不。如的果公的司资产增减净,则东股权随之增减,但这益只有股权在让转者或公清司算有意时,义否则是会只处理问题计因此,所谓1。2万应净资产,不存在指分划所为谓本基股效益和股问题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没且,损害股了权东。益东的权股基于出资而产生,它益劳与动系关有关没系 当然。如果东股与股之间在公东成立司之或者认购时司公股份时,之有另合约定同在特定况情转让下股份,只不违要反法律制强规性定,依法效。 有题问 6东股破产对司会公产生么什影响? 某人法资与其他公出司成立限责任公司,有并该法且控股人之,后该若法破产,请人问该限责有任司会有公么什影或者改响?该变法人的债务何处如?置解 分答法人析若产破,在所投资公其中司的权股属产财产破,当按照应有国破产关的法律规分配定。有公司限股东将的此因变更为受而人。
让
范文四: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一、英美法系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的学说 1.信托关系说。信托制度是由衡平法所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的一种独特的财产法律制度。它是以英国14世纪初出现的一种称之为“占有变换”制度为雏形,由衡平原则予以承认并不断创新而成。信托关系基于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以一定的方式处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交给委托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受托人一般的权利是受托标的物的出售、出租、投资等营利性的经营;其一般的义务是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管好别人的财产,并本着“诚实”和“良心”将委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根据上述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公司股东既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公司财产的受益人,公司本身的独立法律地位则不明确。公司董事作为受托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且负有相应的受托人义务。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这样一种历史事实。1844年以前,英国大多数合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效力则根据将公司财产委托受托人经营管理的法律文书。随着英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公司制定法的产生,以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确立,信托关系已经无法包容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法人所有,董事不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这一客观事实了。尽管判例法上仍将公司董事习惯上称为受托人,但却主要是指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而言的,这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关系。信托关系说是早期公司法理论中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的主导学说。在现代判例法上,信托关系说仍存在一定影响。 2.代理关系说。代理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商法上的制度。“倘若合同法可以比作商法的躯干,代理法便可以比作商法的四肢。”(注: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代理制度在英美法中非常普遍,关于代理的定义也莫衷一是。《美国代理法重述》第1 条对代理所下的定义是“代理是这样产生的一种受托信义关系,即一个人表示同意另一个人在他的控制下,为了他的利益而行为,而那个人同意依此行为。”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13、14条代理人有
三大特征:他拥有约束本人的权利;他处于受信人地位;他受本人的控制。代理的三大基础是同意、权利和势力。至于代理的核心,费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代理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代理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代理的核心。”(注:转引自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代理人有三大义务,即履行义务、 受托信义义务和行政义务。其主要内容为:代理人谨慎及努力处事的义务,不得夺取委托人机会的义务,不得与委托人交易的义务,不得与委托人竞争的义务,不得收取贿赂的义务等。代理法上的这些条规足以解释当今英美公司制定法上董事行为的外部效果以及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代理关系说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法人拟制说。“因为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个体,最终它必须通过自然人办事。因此,代理法是公司法的根基。”(注: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页。 )但《美国代理法重述》(1958年版)的编撰者对代理关系说却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美国代理法重述》第14条c款指出, “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单个董事都不是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公司成员的代理人。”尽管如此,代理关系说是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至今一直是英美法系中解释公司与董事关系的主导性理论。 3.特殊关系说。当代英美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r?w?hamilton)和高尔(l?c?b?gower)认为,公司董事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是特殊关系。公司董事由股东选任,而董事(会)则被授予广泛的管理公司事务和财产的权力,这种管理权类似于代理权,但是,由于这种权力是法定的权力,股东会对其权力的控制并非一般代理关系中本人那样能够对其代理人实施持续的控制。董事对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是制定法上的义务,其性质也非一般代理人义务所能够包容的。特殊关系说是试图弥补信托关系说和代理关系说之不足而产生的,但其并未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判例法的有力支撑。 4.混合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英美公司法律制度是一个包容闭锁公司和公众公司在内的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同类型公司中,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也就为普通法、衡平法上各种特殊规则的适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把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
固定的归结为一种,无异于作茧自缚。因此,在董事、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上,首先需要区分作为抽象功能上的董事和董事会和具体个人或由个人所组成的集体来履行这一职能的董事、董事会这样两个层面来分析。在抽象层面上,董事是一个公司组织体中的职位,董事会是公司的一个机关。在具体层面上,担任董事的这些个人以及由这些个人所组成的董事会,他们的行为从法律要求上必须符合制定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才毫无疑义地构成公司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特殊关系说是在具体层面上讨论董事的行为依照何种法律关系类型为基础来决定其法律效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根据董事会权力的性质及其特征,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力—责任—信义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机制。即董事会所拥有的公司业务经营权在本质上是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说董事会拥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公司法律地位的能力。反言之,公司必须承受由董事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但是董事会集体和成员个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仅从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股东会所享有的对公司事务的最终控制权、股东会任免董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董事会产生约束力,这一层面看,董事会与公司的关系类似于代理。但是,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并非完全出自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行使权力并不能由股东会随意撤回这些方面来看,又与代理关系有明显的区别。从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务来看,董事会与公司的关系既象代理又象信托。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信义关系就把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信托或代理关系。就董事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说,单纯就其享有董事资格或作为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的关系,在英美制定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普通法上一般称之为是信义关系。但这主要是从董事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方面来说,单个董事并不拥有独立的权力,而且,除非公司章程特别规定,董事没有对公司的报酬请求权。英美法董事通常分为经营董事和非经营董事。经营董事通常在确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力,同时与公司之间也有劳务契约关系,他既是公司的代理人又是公司的雇员,因此可以说他与公司的关系既是代理关系又是雇佣关系。非经营董事一般属于兼
职,他没有独立的业务执行权,也不是公司的雇员。他只是按年或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领取董事费。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非代理的信义关系。(注:参见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51,53页。)这一观点对于全面剖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与董事法律关系具有启发意义。 二、大陆法系
范文五: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一、英美法系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的学说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的学说求。党的十五大在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各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即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熟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 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 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蕃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镂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肺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箝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栳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ッ的主体作用。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麓支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庠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秆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陡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铙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进窈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 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忱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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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拣损害所有者权益。**总理1999年 3月5日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贴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政企分开~健全监 管制度~整顿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国务蒸院各部门已经解除了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山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地方政府也荔要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改革。同时~必须国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保护所有者权益涫和国有资产安全。今后要继续做好向国有橱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搞好国跤有企业~关键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稆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选拔政治素质高、 经营管理能力强、公正廉洁的优秀人才担吖任企业领导。坚持职代会评议企业领导人橥的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达削不到标准的~限期整顿,对因经营管理不哧善而严重亏损的企业一把手~一年黄牌警甬告~两年予以撤换。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耷改革后~国企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解除羯了~政府无法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但政俩府为了保护其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坶全~只能通过间接手段来约束企业。其中芾最有力的间接手段就是控制企业的经营者倘。即选拔政治素质高、经营能力强、公正黯廉洁的优秀人才担任国家控股的公司的董镙事~虽然《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选举夜产生~但由于按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选踢举~国家通过控股地位选举自己信任的人鄞担任董事是十分容易的~并且也是符合《场公司法》的规定的。这些作为国有资产的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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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董事~有如英国公司法上的影子遇董事一样的功能。英国1985年《公司夹法》第741条之规定~影子董事~“他и是指这样的人~公司的董事们惯常地依照馄他的旨意和指示行动。”国有企业公司化 后~国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选派董炅事来间接控制公司~控制国有资产。国有哞企业公司化的最大功能是实行最大化的直哀接融资和最大化的分散风险~而在政企分星开上最大的程度只是解除了企业的行政隶梯属关系~变直接干预为间接干预。虽然从誓法律上讲~公司与董事可以看成是一种委驶托关系~但事实上是一种以经济实力为坚篪强后盾的行政委派关系。虽然在股东和董抠事之间插入了公司作为面纱遮挡了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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