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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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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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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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27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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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劳动者上一个月因病等处于非正常劳动状态的,按正常劳动下的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省高院与省仲裁委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人们最害怕的是变化无常,要学习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变化中另找创新,并不是停留在变化的痛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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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 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 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 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 、 ,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 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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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 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 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 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 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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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 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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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 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 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 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 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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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 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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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 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细微 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 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 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 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 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 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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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 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 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 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 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 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 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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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 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 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 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 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 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 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 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 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 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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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 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 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
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 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六、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 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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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 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 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 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 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 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 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 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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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 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 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 , 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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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标准一: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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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标准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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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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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16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规定~仅供参考!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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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缩小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经济补偿金之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缩小了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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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也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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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1、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2、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3、无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之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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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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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关于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年9月23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
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
基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65号 2001年8月22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范文五:《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依据。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这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解除合同之后经济补偿金问题做了极详细又留有空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非常重要。但是这些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是以“互引”的行文方式体现在文本中,这种表现方式是由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简洁性所决定的。但是也造成了阅读和整体了解的障碍,为此笔者将这些“互引”的相关条文进行内容还原,希望读者可以一目了然明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情况适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 概括而言,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等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4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2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梳理相关法条之后,笔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所建议:
第一、 用工单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要保存双方自愿签约的证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护,按时发放工资以及各项福利,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不能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 《劳动合同法》的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笔者曾经解除过一些咨询者,他们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辞职,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劳动者自己的权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损害了。由谁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以上是笔者关于《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专题所做的一些整理意见,希望对各位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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