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
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 22 1500 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
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
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范文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
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千元至,千元”、“,万元至,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
,、冒用他人名义;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
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
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
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湖北十堰一受害人向我咨询:他被人以假借合同的名义,骗走130万元。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该是“数
额特别巨大”,没有任何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应该在十年以上。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多少才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明确规定;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认为是“数额巨大”,该判罚没有问题,维持原判。受害人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法院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其量刑畸轻。
该咨询引起了我的深思。我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太随意,否则,有违司法公正。
二、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即“数额较大”,是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
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数额是决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量刑幅度的重要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应该没有标准,更不能随意认定。
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则有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0年 5月 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该是2万元。相对于诈骗罪的而言,提高了两倍。因此,2万元,应该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地方标准,可以参照
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有标准,我们可以参照。广东省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对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广东省是中国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因此,广东省的地方规定,
很有代表性。按照广东省的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这对其他没有制订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应超过100万元
个人认为,参照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诈骗罪的2倍,即“数额特别巨大”,不应高于100万。
回到刚开始的问题,目前的现实是,湖北省的经济,并不比广东省发达。因此,参照广东省的标准,湖北省认为130万,算不上合同诈骗罪的个人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我认为,这样的自由裁量,有失公正,应该予以纠正。
四、结语:早日修订法律,出台司法解释
为了严肃法治,统一司法,规范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早日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数额,制订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尽早出台标准,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
篇三: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范文三:【doc】合同诈骗20.9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20(9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
大,
合同诈骗20.9万元是否属于数额
特别巨大?
编辑同志:
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童0某(两人崎在进)if- 2002年5月至10月期间,烈虚僵的公司为名,在. 签订履行用工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装修厂房舍 两过程中,骗取他人现垒20.9万元舌糖款普连如何, 认定奉案的合同诈骗数额?是数额巨犬.押或是数蕲蒋 剐巨走?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李精才
李精才伺毒:
对台同诈骗犯罪数额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 作出新的司缓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司蔷实践中可以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华12月l6日l砟出的《关于审理诈骗 案件县体应用莹律若于阗题的孵释》(击发[1996132号) 中有关数额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审实残审这一类寞件 的具体情况.认定合同诈骗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本刊研究组
此抵押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编辑同志:
基甲,采乙,银行三方于l9年1月1日签订借敷抵 押鲁同.策甲向银行措簸1万元.还款期限为1997-ff-gg1
曰,篡己用房基作抵押扭憬到期后.莱甲,鬟0均未还
款2001年1O月3日,罐行向某甲催垃借款.熹甲在催收 通知书上签名,银行自措最开始一直没有向_某乙主张权 利.2O03年9胃10日,幸臣行向法院起诉.叠求采甲偿还奎 部借款本患,采乙承担抵押责任.对熹乙应否承担抵押 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毒见认为.根据最高鲁院 关于枉保法的解释第12l奈第二款的规定,本隶某乙应承 扭挺押责任;另一种意见为,奉案银行一直没有向某 乙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裔时效,来乙术应承担抵押责任.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乐蜜县人民法院胡伟
胡伟局志:
来信脐述案件,主要是如何解决抵押祝的诉讼时效 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 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知,除特殊 情况外,作为抵押人的某乙,其对愤权人承担责住的期 间+应当理解为自被担保债权偿还期限届满后最少不 低于4年.如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特 情况,本案中诉讼耐效终止的时间是1999年8 ,r.月31日.按照上述规定,抵押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的时间应当~U2oo1年8月31日为止本案中债权人向 债务人发催收通知的时间是在2OO1年l0月3曰,已经超 过了抵押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承 担责任的期限,故此时抵押权已经消灭,抵押人无需再 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债务人某甲因签字确认而形成的 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是普通愤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抵 押权等担保物权.
本刊研究组
无偿付期限的货款应否计息?
编辑同志:
2001年l1月至2002年5月,赖某在格某的建材商行 购买蓑饰材料,偿付了部分货款2002年6月经双方结 算,授某尚欠5.2万元,并出具欠条,未约定偿付时间此 后,撩某几次口头催收(无文字凭据),校某推拖不付: 2002年12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赖熹付款付息对本 案赖某应否计付欠款利息.利息率掘失计算的起止时 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不应计惠.依民法通则笨一百 一
十四奈的规定,徐熹在堂款蛄算后.未适时主张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太.且无妁定偿付时间.不应 就欠款利息损失提出诉请.二是应予计息:白结算日起, 齄某确认了谊请务,无法定延付事由,拖欠不付,违背了 诚信商事规则,而徐某的经营责金不能夏时收田的利息 损失客观存在.依民法通别第一百零六第一敷的规定. 压判夸赫某偿付从债务确定日起至清偿日止的欠款利 息三是计息时问.因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依合 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从赫采收到标的轴时起至 清付日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马战营
马战营同志:
债权人与债务人经结算后,债务人出具欠条.该欠 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后经债权人催要,礴 务八仍没有付款.于此情形,对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支 付利息的责任问题,我们认为:经结算并出具欠条时.双
范文四:合同诈骗数额
合同诈骗数额
篇一: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 情况,我省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4月12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1条、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
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附《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篇二:合同诈骗实际取得钱财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诈骗实际取得钱财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8年,康某下海经商成立公司从事商品批发。同年10月经朋友介绍,康某认识了商人苏某,并签订了苏某购买康某商品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款到付货。自此,康苏二人交易多次均无纠纷。2010年5月中旬,苏某与康某签订合同,购买康某价值18000元的商品,苏某称货物紧缺要求尽快发货并提出先预付2000元定金,其余价款货到即付,康某见对方多次交易款项均无拖欠遂同意并着手交货。交货后,苏某一去不返,康某多次联系未果,至苏某公司发现楼去人空,遂报案,同月,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无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
合同诈骗罪,苏某的行为也符合合同诈骗,在行为未达到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况下,应该做无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理由是刑法总则规定了未遂犯可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既然未取得财物都可以适用诈骗未遂,当然在取得财物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未遂处罚。何况,整体而言,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其法益侵害性更甚于普通诈骗,故对其未遂行为进行处罚更具有合理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在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应该以普通诈骗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苏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苏某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未遂
首先,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在苏某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合同诈骗未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本案中,苏某意图骗取的康某财物价值为16000元,而实际亦获得了16000元,既未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也不存在“未得逞”的情形,若将此种情形称之为“未遂”实欠妥当。、
其次,并非所有的未遂行为都会得到刑法的处遇,而只有达到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未遂方可以犯罪论处,《解释》亦说明需要“情节严重”。然而对于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却并无明确规定,“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问题是司法实务界普遍依赖司法解释,一旦法律规定模糊就请示汇报的今天,“情节严重”的适用可以毫无标准么,如此,则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重大侵犯——司法人员可以基于某种原因或影响将某个行为以属于法律规定之“情节严重”入罪,亦可以不属于“情节严重”范畴而出罪。于是,定罪或不定罪,全在司法人员的掌控之中。如此而言,“情节严重”足以让习惯于干预司法活动的行政官员或者干脆自己滥刑的法官如获至宝,同时也足以让每个可能遭遇刑事调查的公民心惊肉跳,所以,孟德斯鸠指出:“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之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们正是在他们自己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
那么,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情节严重”的正确适用呢,毕竟静态的法律文本只有适用才能成为“活法”并具有
价值。而法律适用的过程正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刑法适用自不例外。凡解释必遵循一定的原则及方法,体系解释正是刑法的重要解释方法之一,即根据关联条文阐明规范的真实含义,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的条文——同一法令或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了。”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诈骗未遂的处罚具体规定,但刑法中并不缺乏同类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属于不同的法条,但同属于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数额犯,“情节严重”当可以参考使用。另外,刑法第224条中有“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亦可参照界定未遂之“情节严重”。苏某合同诈骗16000元的行为,就上
述参照法条而言,数额远远未予达到,称之为“情节严重”而处以未遂实属不妥。当然,若苏某意图诈骗数额远超于二万元数倍,并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则以合同诈骗未遂论处实属正当。
第二,苏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首先,苏某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根据“举轻明重”之原则,一个比它社会危害更轻的行为在刑法中都规定为犯罪,这个行为当然更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整体而言,合同诈骗罪侵害法益的程度更重于诈骗罪,法谚曰:“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既然如此,采取其他手段骗取3000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处罚,而对以合同形式实际骗取康某钱财16000元的苏某却以无罪论处,诚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其次,苏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所以,活生生的正义必须具体化、实证化。换言之,“在论述自然法时,永远不可能是谈论一个完整的、随时随地都可以应用的制度,而是仅仅涉及正义的一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需要进行某种具体化,才能应用于某些特定的生活情景。这种必要的改造由实证化来完成,实证化把那些原则变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的规则”。因此,在大力推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时代,刑法的公平正义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实现而不能在其外追求。于是,有人以此认为,苏某侵犯的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追诉标准,将其定为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然,因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法
条竞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只要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就已经符合了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既然如此,以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宣告苏某无罪实属不当。
再次,苏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符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时至今日,虽然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乃至概念仍无定论,但对于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法条属于普通法条,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二者,则并不存疑问,且进而形成了一行为同时触犯二法条时,适用特别法条的规则。于是,有人认为本案中苏某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只能适用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否则就违反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国家出于对特定法益保护的目的设立特别法条并以特别法条处罚一行为的前提是
该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换言之,适用特别法条的前提是行为符合特别法条的规定,以本案而言,即为苏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上文分析,苏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刑法第266条在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亦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们同样可得出如下结论:一个行为只有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又符合了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方依照其他罪来处置而不适用诈骗罪。苏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的既遂也不构成合同诈骗
的未遂,其当然不属于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既然如此,对于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苏某的行为,依法适用诈骗罪自无不可。
行文至此,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已一目了然。在此,笔者对于类似案件之处理做一小结: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时,主观上打算、客观上也足以骗取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的,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宜以合同诈骗未遂论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时,主观上并未打算骗取合同诈骗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所取得的财物也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是达到了普通诈骗罪成罪标准的,应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该案分析到此为止,需要提及的是,司法实务界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适用规则有种无法名状的经验性选择:凡属于特别法条的行为,都只能适用关于特别法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普通法条的规定,否则便违反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此既违反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刑法规则,也违背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二者相符则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应裁判。显然,不能先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而应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归纳与整理。因为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能从不同侧面得出不同结论。当对某案件事实需要适用A法条时,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
A法条的侧面;当该案件事实需要适用B法条时,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B法条的侧面。以本案为例,虽然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时,苏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一大前提。但是,如果将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就可以将苏某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
篇三: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千元至,千元”、“,万元至,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
,、冒用他人名义;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
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
额巨大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转载于:www.CDfdS.cOM 池 锝 网:合同诈骗数额)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a href=“http://www.cdfds.com/sha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山 啻涡衅 氖 钭魑 又厍榻谟枰钥悸恰?/p>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范文五:合同诈骗数额
? ? ? ? ?合同诈骗?数额
篇?一:
? 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广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粤高法?[201?7]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附: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1?条、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 附《?刑法》:?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 附《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况下?,应该做?无罪处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未?遂。理由?是刑法总?则规定了?未遂犯可?以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亦?说明需要?“情节严?重”。然?而对于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却并?无明确规?定,“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问?题是司法?实务界普?遍依赖司?法解释,?一旦法律?规定模糊?就请示汇?报的今天?,“情节?严重”的?适用可以?毫无标准?么,如此?,则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重大侵犯?——司法?人员可以?基于某种?原因或影?响将某个?行为以属?于法律规?定之“情?节严重”?入罪,亦?可以不属?于“情节?严重”范?畴而出罪?。于是,?定罪或不?定罪,全?在司法人?员的掌控?之中。如?此而言,?“情节严?重”足以?让习惯于?干预司法?活动的行?政官员或?者干脆自?己滥刑的?法官如获?至宝,同?时也足以?让每个可?能遭遇刑?事调查的?公民心惊?肉跳,所?以,孟德?斯鸠指出?:
? “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之?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们正是?在他们自?己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 那么?,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情节严?重”的正?确适用呢?,毕竟静?态的法律?文本只有?适用才能?成为“活?法”并具?有价值。?而法律适?用的过程?正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刑法?适用自不?例外。凡?解释必遵?循一定的?原则及方?法,体系?解释正是?刑法的重?要解释方?法之一,?即根据关?联条文阐?明规范的?真实含义?,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出现的项?目
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的条文?——同一?法令或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了。”?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诈骗未?遂的处罚?具体规定?,但刑法?中并不缺?乏同类规?定。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属于?不同的法?条,但同?属于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数额?犯,“情?节严重”?当可以参?考使用。?另外,刑?法第22?4条中有?“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亦可?参照界定?未遂之“?情节严重?”。苏某?合同诈骗?1600?0元的行?为,就上?述参照法?条而言,?数额远远?未予达到?,称之为?“情节严?重”而处?以未遂实?属不妥。?当然,若?苏某意图?诈骗数额?远超于二?万元数倍?,并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则以合?同诈骗未?遂论处实?属正当。?
? 第二,?苏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首?先,苏某?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根据?“举轻明?重”之原?则,一个?比它社会?危害更轻?的行为在?刑法中都?规定为犯?罪,这个?行为当然?更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整?体而言,?合同诈骗?罪侵害法?益的程度?更重于诈?骗罪,法?谚曰: ? “?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而?正义的基?本要求是?:
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既?然如此,?采取其他?手段骗取?3000?元以 ?
上的?便以诈骗?罪处罚,?而对以合?同形式实?际骗取康?某钱财1?6000?元的苏某?却以无罪?论处,诚?有悖于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 其次,?苏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所?以,活生?生的正义?必须具体?化、实证?化。换言?之,“在?论述自然?法时,永?远不可能?是谈论一?个完整的?、随时随?地都可以?应用的制?度,而是?仅仅涉及?正义的一?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需?要进行某?种具体化?,才能应?用于某些?特定的生?活情景。?这种必要?的改造由?实证化来?完成,实?证化把那?些原则变?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的?规则”。?因此,在?大力推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时代,?刑法的公?平正义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实?现而不能?在其外追?求。于是?,有人以?此认为,?苏某侵犯?的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追诉?标准,将?其定为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然,?因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所以?,只要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就?已经符合?了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既然如此?,以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宣告?苏某无罪?实属不当?。
? 再次?,苏某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符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时至今日?,虽然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乃至概念?仍无定论?,但对于?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法条属?于普通法?条,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二者?,则并不?存疑问,?且进而形?成了一行?为同时触?犯二法条?时,适用?特别法条?的规则。?于是,有?人认为本?案中苏某?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只能适?用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否则就违?反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国家出?于对特定?法益保护?的目的设?立特别法?条并以特?
别法条处?罚一行为?的前提是?该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换言之?,适用特?别法条的?前提是行?为符合特?别法条的?规定,以?本案而言?,即为苏?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上文?分析,苏?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刑?法第26?6条在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亦明确?规定: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们同?样可得出?如下结论?:
? 一个行?为只有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又符合了?其他罪的?构成要件?,方依照?其他罪来?处置而不?适用诈骗?罪。苏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的?既遂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的未?遂,其当?然不属于?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既然如?此,对于?虽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苏某的行?为,依法?适用诈骗?罪自无不?可。
? 行?文至此,?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已一目了?然。在此?,笔者对?于类似案?件之处理?做一小结?:
?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时,?主观上打?算、客观?上也足以?骗取数额?巨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的,?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宜?以合同诈?骗未遂论?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时?,主观上?并未打算?骗取合同?诈骗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所?取得的财?物也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是达?到了普通?诈骗罪成?罪标准的?,应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 该案分?析到此为?止,需要?提及的是?,司法实?务界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适用?规则有种?无法名状?的经验性?选择:
? 凡?属于特别?法条的行?为,都只?能适用关?于特别法?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普通?法条的规?定,否则?便违反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此既?违反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刑法规则?,也违背?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
实进行相?应裁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二者相?符则可以?对案件事?判。?显然,不?能先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而应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归纳与整?理。因为?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能从?不同侧面?得出不同?结论。当?对某案件?事实需要?适用A法?条时,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A法条的?侧面;当?该案件事?实需要适?用B法条?时,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B?法条的侧?面。以本?案为例,?虽然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时,?苏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一大前?提。但是?,如果将?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就可以将?苏某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篇三?:
?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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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万?至,,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千元?至,千元?”、“,?万元至,?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千?元至,千?元”、“?,万元至?,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
成票?据诈骗罪?。
?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 (一?)、
?
? (二)?、
?(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
?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a ?href?=":/?/.cd?fds.?/sha?nzuo?wen/?" ta?rget?="_b?lank?" >山? 啻涡衅? 氖 钭?魑 又厍?榻谟枰钥?悸恰?/?p>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
?十
?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 十
? 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 十
? 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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