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地方官制
1.丞相--治理全國〈政〉。
2.太尉--負責軍事〈軍〉。
3.御史大夫--監察百官〈監察〉。
1.漢初仿秦三公制。
2.由大將軍兼領,到西漢晚年,大司馬大將軍已成為實際掌握
政權之人。
3.東漢初年尚書令掌權:東漢光武帝中興,鑒於權臣竊國,一
切政務改歸尚書負責,尚書令實際等於西漢初年的丞相。 1.魏文帝--中書省〈掌權〉。
2.劉宋--門下省〈掌權〉。
3.北周--依周禮置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官〉。 1.隋唐的中央行政組織採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分權制: a.隋朝:職掌上尚未明確劃分。
b.唐朝:始趨完備,成為此後中央政制的藍本 2.唐代中央官制--
a.分權:
甲.中書省:為決策機構,掌制法出令,長官是中書令。 乙.門下省:為審駁機構,掌審核和封駁中書省所出的法令,
長官為侍中。
丙.尚書省:為執行機構,長官為左右僕射,綜覽全國政務,
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b.合議制:設政事堂--
甲.作用:三省分權易因意見不同而起爭執,故而設置政事堂,
有事合議解決,以避免紛爭。
乙.參與:有資格入政事堂議事者,即為宰相。
固定人員:中書令及侍中。
非固定人員:日後逐漸演變,尚書僕射須有『參知政事』、『同
中書門下三品』等銜,才可入議政事。而三省以外的官員,如
有此類名號,亦可入堂參議大政,使唐代宰相更為多人並置制。 1.宋初三權分立:實行政治軍事財政三權分立,宰相樞密使三
司各有職掌。
2.神宗文武分權:更訂官制,使從三權分立變為文武分權。 a.相職: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以尚書左右僕射居相職。
b.財政:罷三司,將財政業務納入尚書省戶部。 3.南渡後大異於唐制:刪去三省長官的虛稱,把左右僕射改稱
為左右丞相,掌中書省。
4.寧宗以後軍政合一:丞相兼樞密,成為永制。
採北面官〈主番事〉、南面官〈主漢事〉。
仿宋制,海陵王時,實行尚書一省制,創我國一省制的開始。 1.仿宋:採文〈中書省〉、武〈樞密院〉分權制。
2.仿金:廢尚書、門下,六部移中書省之下〈中書一省制〉。 1.太祖首置:明初的中央政府,自廢丞相後,皇帝集政務於一
身,置殿閣大學士為之襄理文墨,備顧問。
2.成祖定名:大學士得參機務,而正式有內閣之名。
3.仁宗以後完備:
a.原因:皇帝多不親政事,閣權漸重,超越六部,其制度益趨
於完備。
b.權限:大學士只有票擬之權,一切決定仍在皇帝,權限遠較
丞相為小,所以,內閣大學士與丞相不同。 1.內閣權弱:清初官制,大致沿襲明代。但是清朝內閣大學士
的職權遠不及明朝,理由是:
a.清朝皇帝事必躬親,大權不外假。 b.清朝軍國重務,不經內閣,初有議政王大臣議奏,雍正以後,
又設有軍機處。
2.設軍機處:
a.由來:雍正時,因用兵西北,故專設此機構。 b.成員:選王公、大臣為軍機大臣。 c.職權:
甲.取代閣權:掌理機密重務,漸至取代閣權,成為中央最高
決策機構。
乙.稟命皇帝:與內閣一樣沒有直接向六部及各省發布命令的權力,仍須稟命於皇帝。
1.民國元年:臨時大總統、臨時參議院。 2.民國三年:總統制〈設國務卿〉。 3.民國五年:袁世凱稱帝。
4.民國六年:總統〈內閣制〉。
5.民國14年:成立國民政府〈主席制〉。 6.民國37年:正式行憲,設五院。
郡、縣二級制。
1.高祖採『郡國並行』制度。
2.漢初採郡、縣二級制。
東漢採州、郡、縣三級制。
州、郡、縣三級制。
1.隋--州〈郡〉、縣二級制。
2.唐--道、州、縣三級制。
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制--各級長官由朝臣兼領,是差 遣非正官。
道、州、縣三級制。
仿宋路、州、縣三級,長官改正官。
1.仿宋制,另設省,成四級制。
2.設行中書省於三級之上,為日後行省起源。
行省〈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府、州、縣四級制。
行省〈總督、巡撫〉、道、府、縣四級制。
省、縣二級制。
一府三縣 台灣府、台灣、鳳山、諸羅三縣
一府四縣二廳 增彰化縣、澎湖及淡水二廳
福建省
一府四縣三廳 增葛瑪蘭廳
二府八縣四廳 二府為台灣府〈台南〉、台北府
三府一州 三府為台北府、台南府、台灣府〈台 台灣省 中〉 十一縣三廳
范文二:宋代官制表格
附表1 北宋前期中央机构表
附表2 北宋元丰新制中央机构及其长贰表
附表3 两宋诸殿学士等职名表
注:此表据《文献通考·职官》8、《职官分纪》卷15、《古今合璧事类·后集》卷56、《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8、《宋会要辑稿·帝系》8之57、《宋大诏令集》卷164、《庆元条法事类》卷4、《宋会要辑稿·职官》7之1至21《学士》等制成。 附表4 路建置一览表
注:此表据《玉海》卷18、《宋史·地理志》、《元丰九域志》卷1至卷9、《宋会要辑稿·方域》5之10至44、王文楚《北宋诸路转运司的治所》(刊《文史》第28辑)等制成。 附表5 路监司官一览表
续上表
附表6 州府军监长贰官一览表
续上表
附表7 县长贰官一览表
附表8 北宋前期文臣京朝官迁转官阶表
续上表
注:此表据《长编》卷435庚午条注文、《宋史·职官志》9《文臣京朝官至三师叙迁之制》、《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2、
《宋史·选举志》4等制成。并参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刊《文史》第21辑,及(日本)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
》第一章《宋代的文阶》。 附表9 元丰寄禄官易旧官表
附表10 文臣京朝官寄禄官分左、右沿革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注:此表据《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17、19、21、27,《皇宋十朝纲要》卷21乙酉,《玉海》卷119《元丰新定官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5乙丑、戊戌、己亥,《宋史·孝宗纪》2等制作。 附表11 选人七阶名称变化表①
注:① 此表据《石林燕语》卷3,《云麓漫钞》卷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1丁卯,《宋史·选举志》4,《宋大诏令集》卷164《改将仕郎等御笔手诏》,《宋史·孝宗纪》2制成。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9,绍兴二十八年五月甲子:“诏将作、军器监胥长,自入役通及三十年,出职补将仕郎。” 附表12 元丰前后两宋文官(朝官、京官、选人)寄禄官阶对照表
注:此表据《宋史·职官志》9《元丰寄禄格》、《宋会要辑稿补编》页521等制成。 附表13 宋前期武臣横行阶迁转表
注:此表据《职官分记》卷44、《宋会要·职官》35之4《四方馆》、《宋史·职官志》6《东、西上閤门》及《长编》卷345等制成,并参照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刊《文史》第二十一期)。 附表14 北宋前期诸司西班正使、副使阶表
注:此表据《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21《官制门·武阶类》、《长编》卷218辛巳、《职官分纪》卷44《东、西班》等制作。 附表15 诸司正使、副使易名对照表
注:此表据《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宋史·职官志》8《官品》中华点校本页4016制成。 附表16 大使臣的不同称法表
注:(1)据《云麓漫钞》卷4;(2)据《宋史·职官志》3《吏部尚书》;(3)据《职官分纪》卷44《横行、东西班、大小使臣》;(4)据《宋会要辑稿·职官》56之43,《庆元条法事类》卷4《官称》;(5)据《永乐大典》卷14629《吏部条法磨勘门·文武通用》;(6)据《职源·官称》制成。又,如诸司使、副使、大使臣并称,即此“大使臣”不包括诸使正使与副使。修武郎(内殿崇班以上)为升朝官。 附表17 宋前期三班使臣、诸司使副迁转表
注:此表据《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古今合璧事类·后集》卷62《武阶》、《宋会要·职官》56之37、《宋会要·兵》14之11、《长编》卷245癸亥、《宋会要辑稿补编》页521等制成。 附表18 政和、绍兴武官阶表续上表
注:此表据《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古今合璧事类·后集》卷62《武阶》、《宋会要·职官》56之37、《长编》卷245癸亥、《宋史·职官志》9《绍兴以后阶官·武阶》等制成。 附表19 内侍阶官名称更动表
注:(1) 内东头供奉官以下与班官无直接迁转联系。
(2) 此表据《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1、5、13、25,《宋史·职官志》6《入内内侍省、内侍省》,《职官分纪》卷44《元丰八年诸两省内臣诸级》,《宋史·职官志》9《入内内侍省内臣叙迁之制》制成。 附表20 宋代低级内侍官迁转阶官表
注:此表据《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1、5、13,《分纪》卷26,《宋史·职官志》9《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内臣叙迁之制》,《宋史·职官志》8《官品》制成。 附表21 宋前期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宦官迁转官阶表
注:此表据《宋会要辑稿·职官》52之24《诸使杂录》、《职官分纪》卷44、《长编》卷71己丑及《宋史·职官志》9《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内臣叙迁之制》、《宋会要辑稿·职官》36之13、25《内侍省》等制成。 附表22 爵级与食邑、食实封表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9《爵》、10《叙阶之法》,《玉海》卷134《景祐封国三等》、卷18《宋朝郡国名》,《朝野类要》卷
3《爵禄》,《却扫编》上,《春明退朝录》上,《玉堂杂记》卷2,《合璧后集》卷60《开国》、《国公》,《庆元条法事类》卷4《官品令》,《宋史·宗室》等制成。 附表23 文臣封爵加食邑、食实封例示表(以周必大为例)
续上表
注:此表据《周文忠公全集》卷首《周文忠公年谱》,《玉海》卷134《景祐封国三等》,《宋史·职官志》9《爵》、10《叙阶之法》等制成。 附表24 武臣封爵加食邑、食实封例示表(以岳飞为例)
注:此表据《金佗稡编》卷6、7、8《行实编年》,《金佗续编》卷2,《宋史·孝宗纪》3,《宋史·宁宗纪》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1甲戌,以及龚延明《岳飞官衔系年与考释》(刊《岳飞研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等制成。 附表25 外命妇名号表之一
注:此表据《宋会要·帝系》8之1《公主》、《铁围山丛谈》卷1、《却扫编》卷上、《宋史·职官志》3《吏部·司封郎中》等制成。 附表26 外命妇名号表之二
注: ① 政和二年改制,“夫人”不分国与郡,但政和六年之后则分国夫人与郡夫人。表姑从之。封母,夫人需加“太”字,如国太夫人等,郡、县君为郡太君、县太君等。
② 武臣依文臣相应官品,准此。
③ “宜人”原为“室人”,政和三年改名。
④ 表据《宋会要·仪制》10之28、《宋大诏令集》卷164《改命妇封号》、《朝野杂记》乙集卷14《官制》、《铁围山丛谈》卷1、《职源》等制成。 附表27 北宋《嘉祐禄令》四十一等请给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一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1《奉禄》、《宋会要·职官》57之1至7《俸禄》等制成。 附表28 元丰改制后至北宋末文武寄禄官请受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二
续上表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1《奉禄》制成。 附表29 元丰新制至北宋末职事官职钱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三
续上表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1《奉禄·职钱》制成。 附表30 北宋文武内侍官禄粟十八等——宋代俸禄表格之四
续上表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1《奉禄》制成,并参《宋会要·职官》57之7、8。 附表31 北宋《嘉祐禄令》差遣与带职添支钱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五
续上表
续上表
注:此表据《宋史·职官志》12《增给》,《宋会要·职官》57之8~15等制成,并参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页614~618校正之。 附表32 北宋前期给薪、炭、盐、纸等物之官员表——宋代俸禄表格之六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2制成。 附表33 北宋前期月给餐钱之官司与官吏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七
注:本表据《宋会要·职官》57之16制成。 附表34 两宋文武官给元随傔人衣粮表——宋代俸禄表格之八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1、12《元随傔人衣粮》,及《宋会要·职官》57之88《俸禄》制成。 附表35 职名添支、贴职钱表——宋代俸禄表格之九
注:本表据《宋史·职官志》12《增给》、《宋大诏令集》卷178《立学士至直阁以上贴职钱御笔 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等制成。 附表36 大观新定职名贴职钱、公使钱
——宋代俸禄表格之十
注:本表据《宋大诏令集》卷178《允户部尚书、详定一司敕令左肤乞立学士至直阁以上贴职钱御笔 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制成。 附表37 南宋俸禄总表——宋代俸禄表格之十一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注:本表据《文献通考·职官》19《中兴重修寄禄官》、《宋史·职官志》12《南渡重修寄禄官》、《宋会要·职官》57之73、74等制成。 附表38 外任地方官职田十二等表——宋代俸禄表格之十二
注:此表据《宋史·职官志》12《职田》制成,并参《文献通考·职官》19《职田》。 附表39 天文官迁转官阶表
注:(1) 元丰新制与南宋之制,均设判太史局官,以五官正判。
(2) 本表据《宋会要·职官》36之123、31之1、18之82及《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制
令》、《宋史·职官志》4《太史局》等制成。 四十五种引用书目简称全称对照表
续上表
范文三:宋代官制总论
龙的传人
宋代官制总论
(2012-05-30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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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宋代官制总论
龚延明著
宋代官制辞典
开篇词
文化
分类: 图书收藏、藏书楼(家)、书院
宋代官制总论
龚延明 撰
【题记:本文截取自中华书局版《宋代官制辞典》的开篇部分,著作者为龚延明。资料来源为网络,在此向录入者表示感谢。】http://club.xilu.com/jjun/msgview-997595-1980.html
两宋(公元960—1176年)官制,承隋唐之旧、启明清之新,处于中国官制史上关键时期。然以其繁杂多变,又为历朝之最,给后人了解它的全貌带来很大困难,学者视为畏途。学界研究凡涉及宋代官制者,稍不慎则生差错,如误中书门下之省称“中书”(宰相治事之所),为三省之一的“中书省”(闲省)①;误皇帝的秘书机构“学士院”,为侍候皇帝日常生活的应奉机构“翰林院”②,因未能辨别宋代职官别名,或以拟古官“太守”当作正官,而不知实系“知某州军州事”之别称③。中书、学士院、知州,为宋代常见的官司与差遣,在注释与著述中的误解已屡见不鲜。而不常见的宋代官称,则更易搞错。如将“东、西上閤门”官司之省称“閤门”,误释为“官署的大门”④,将“閤职”(閤门宣赞舍人,閤门祗候),误释为“知閤门事、引进使、四方馆使、东上閤门使、西上閤门使、同知閤门事、閤门通事舍人(宣赞舍人)、閤门祗候、带御器械”⑤,即将横行诸使、閤职、带御器械混为一谈;至于官、职、差遣、职事官、寄禄官、散官阶、散官等不同概念、不同范畴的职官术语,因不易辨别,又失于查检而妄下雌黄者,也不乏其例。如《司马光奏议》中的一段标点:“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⑥点校者没有弄懂宋代什么叫“职事官”、什么叫“寄禄官”、什么叫“职”,结果把所有官名当作职事官一古脑儿点下去了。此段正确的标点应是:“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宋代官制的复杂,势必给古籍整理增加难度。像《全宋文》这样规模宏大的工程,在点校官名较多的文字时,也出现不少失误,如咸平三年九月《重定告身诏》点校中,误“伎术官”为“使术官”、“中书行省守当官”为“中书行省”与“守当官”、“两使留后”(即节度观察留后,政和间改为承宣使)为“两使”与“留后”、“横行诸使”为“横行”与“诸使”、“节度行军副使”为“节度”与“行军副使”等⑦。
唯其如此,宋代官制的研究,已经引起海内外学人的极大关注,迫切期望着宋代官制全面、深入地开展,期待着严谨晓畅、翔实可信的《宋代官制史》、《宋代官制辞典》的问世。本辞典作为抛砖引玉的一种尝试,希望在释疑解惑中,读者能有所取资。为使读者在利用本辞典之前,就宋代职官制度有个大致的认识,谨撰“宋代官制总论”,以供读者参考。
一、宋代官制研究资料及研究现状
今存有关宋代职官制度的史籍,比较丰富。以原始资料繁富而著称的,是清人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宋会要辑稿》。其中的“职官”、“选举”、“帝系”、“后妃”,为官制资料的渊薮。宋人编专门职官史籍,有孙逢吉《职官分纪》(50卷),讲古代职官沿革,述及宋代至哲宗绍圣止。王益之《职源撮要》(不分卷),南宋宁宗朝以前之宋代官制,在书中所占比重较大。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翔实地记载了南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前有宋250余年的宰辅拜罢史实与制诏。《元丰官志》(不分卷),为元丰四年新定官制格目(今传本已非原貌,有后人添加成分)。马端临《文献通考》成书于元初,史事止于南宋嘉定末,其“职官考”、“选举考”等,叙事、论事、考三者结合,学术价值与史料价值甚高。元人所修《宋史·职官志》十二卷、《宋史·选举志》六卷,可视为古人所著宋代职官制度简明通史。重要的类书有章如愚《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王应麟《玉海》之“选举”、“官制”、“郡国”、“州镇”、“帝学”等,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富大用《古今事文类聚》之《新集》、《外集》,缀述宋代职官史料,条例分明,沿革清晰,可补史志之不足。至于宋代基本史料《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三朝北盟会编》、《两朝纲目备要》等,为宋代官制研究者不可不读。它如政书《宋大诏令集》、《宋朝事实》,笔记《石林燕语》、《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乙集、《春明退朝录》、《愧郯录》、《朝野类要》、《事物纪原》、《容斋随笔》、《挥麈录》、《却扫编》、《云麓漫钞》、《能改斋漫录》等等,重要文集如《文恭集》、《欧阳文忠公文集》、《元丰类稿》、《临川集》、《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范太史集》、《石林奏议》、《梁溪集》、《周益国文忠公集》、《后村先生大全集》、《止斋文集》、《攻媿集》等等,均散见有大量的宋代官制史料与例证。文集与笔记,当不限于以上所引,多多益善。又如《宋史·地理志》、《元丰九域志》、《景定建康志》、《吴郡志》、《咸淳毗陵志》、《咸淳临安志》、《淳熙三山志》、《嘉定赤城志》、《嘉泰会稽志》、《嘉泰吴兴志》、《乾道四明图经》、《郯录》等宋代方志,及《金石萃编》、《八琼室金石补正》等石刻资料,托名曾巩的《隆平集》、吕祖谦的《历代制度详说》、朱熹门人辑录的《朱子语类》之“本朝”、“内任”、“外任”、“论官”、“论法”、“论财”,都含有宋代职官方面的珍贵史料或精辟论述。
近人对两宋官制的注意与研究,首推康有为。二十世纪初,他通观了中国二千年官制,认为“宋官制最善”:“宋之官制凡有五善:一曰中央集权;二曰分司详细;三曰差〔遣〕易官;四曰供奉归总;五曰州郡地小。凡此五者,中国历朝所未有。”①但康氏之研究未及深入,止宏观地窥略而已。1916年,吴廷燮《北宋经抚年表》发表,这是宋代官制专题研究的首创②。进入四十年代,宋代官制研究较为活跃。钱穆《论宋代相权》、聂崇歧《宋代州府军监之分析》、辰伯(吴晗)《宋官制杂释》、金毓黻《宋代官制与行政制度》及《堂后官考》、官蔚蓝《宋代禄制之薄》、曾资生《北宋人事行政制度概况》等等③,均在这十年内发表。这一时期,宋代官制最重要的成果,是邓广铭的《宋史·职官志考正》④,堪称近人宋代官制研究的第一部专著。邓先生利用了《宋会要辑稿》,并旁征博引它籍,对元人撰著的《宋史·职官志》进行了校正。 “其校正条目总数达563条,总字数十五万左右,蔚为大观⑤”。只缘成文于1943年,正值抗战,随校流徙于西南一隅山沟,图籍缺乏,校正未臻详尽。然其全面勘校《宋志》之讹误、补苴其阙漏、疏通其晦涩,功绩已显。时至今日,《考正》仍为宋代职官制度研究之取资,并为国内外史学工作者所推重。五十年代以后,大陆的宋代官制研究,一度处于沉寂状态。 1962、1965年,聂崇歧、瞿蜕园先后发表《中国历代官制简述》⑥、《历代官制总述》⑦,论及宋代官制一般结构与特点,过于简略。进入七十年代末期后,大陆宋代官制研究一破沉寂的局面,显得生气勃勃。朱瑞熙《复杂多变的宋朝官制》,作为“中国历代官制讲座”的一个部分,在《文史知识》上连续刊载⑧,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宋代官制的特点及基本范畴最系统、明确的论述。继之面世的有王瑞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①、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②,两部宋代重要官制史籍整理与研究专著。专题研究方面,更是硕果累累,成果迭出,代表之作,试举如下: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③,邓小南《北宋文官磨勘制度初探》、《宋代文官差遣除授制度研究》、《北宋的循资原则及其普遍作用》④,曾小华《宋代磨勘制度研究》⑤,王曾瑜《北宋的司农寺》⑥,陈振《关于宋代的知制诰和翰林学士》⑦,朱瑞熙《宋代官员致仕制度概述》⑧,王瑞来《论宋代相权》、《论宋代皇权》⑨,龚延明《宋代职官简称别名汇释选》、《宋职官术语汇释》、《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北宋元丰官制改革论》⑩,李昌宪《宋代文官帖职制度》(11),穆朝庆《宋代中央官府吏制述论》(12),李宝柱《〈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13),丁凌华《宋代寄禄官制度初探》(14),张星久《关于南宋户部与总领所的关系》(15),金圆《宋代监察制度特点》(16),许怀林《北宋转运使制度略论》(17),杨果《翰林学士与宋代政治初探》(18),汪圣铎《宋代官俸禄与差遣》(19),徐规等《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弥封制度》,何忠礼《试论北宋科举制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20),张希清《论宋代科举制中的特奏名》、《南宋贡举登科人数考》(21),杨康荪《宋武举述略》(22),等等。篇幅所限,以上所列举的,仅仅是七十年代末以来,大量宋代官制研究成果中的一部分。但已能看出大陆宋代官制研究的勃勃生机,研究层面的丰富、解决问题的深度、研究人员老中青形成梯队的态势,表明了宋代官制研究不复是宋史学术界研究中的落伍者,并预示着能够迎头赶上经济史、史学史、思想史等先进研究领域的广阔前景。
台湾与香港宋史界同仁,在宋代官制研究方面,成果斐然,老骥伏枥,新人辈出,引人注目。专著有杨树藩的《宋代中央政治制度》(23)、梁天锡的《宋枢密院制度》(24)、李正富《宋代科举制度之研究》(25)。单篇之作,五十年代未能称多,相当寂寞,止有方豪《宋代之官制》①、周道济《宋代宰相名称与其实权之研究》②、侯绍文《两宋之制举》、《两宋之贡举》③。迈进六十年代后,职官(包括选举)方面的研究工作,如雨后春笋,不胜枚举,代表之作有金中枢的《北宋科举制度研究》、《北宋科举制度研究续》、《北宋科举制度研究再续》④;林瑞翰《宋代官制探微》、《宋太祖至仁宗朝乡贡考》⑤;梁天锡《北宋台谏制度之转变》,《宋代之祠禄制度》⑥;杨树藩《唐宋监察制度比较论略》、《宋代宰相制度》⑦;林天蔚《宋代相权形成之分析》、《蔡京与讲议司》⑧;葛绍欧《北宋之三司使》⑨;罗文《宋代的路政府》⑩;李弘祺《宋代官员数的统计》(11);迟景德《宋代宰枢分立制之演变》(12)。
海外宋代官制之研究,为日本宋史界所称雄。专著有佐伯富所编《宋史职官志索引》(13),其中刊有宫崎市定所撰《宋史官制序说》(14),围绕如何阅读《宋史·职官志》展开,阐释、论述了宋代复杂多变的官制特点与体制,对全面研究宋代官制具有开创之功。继而面世的是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15),这是梅原教授致力于宋代官制研究的成果结集。洋洋大作,包括《序论一宋代官制的沿革》、《宋代的文阶》、《宋代的武阶》、《差遣一职事官为中心的若干问题》、《宋代的馆职》、《宋代的恩荫制度》、《宋代胥吏制概论》七个专题。对宋代官制中的难点与重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是宋代官制史研究领域的重大突破。日本有影响的宋代官制研究成果,尚有周藤吉之的《北宋三司的性质》、《北宋三司的兴废》、《宋代州县的职役和胥吏的发展》(16);佐伯富《关于宋代的皇城司》(17);衣川强《论宋代的俸薪》,刊《论宋代的俸薪》(18);古垣光一《关于宋初的考课》、《关于宋真宗时代磨勘之制的成立》、《关于宋仁宗时代的磨勘之法》(19);幸彻《北宋时期监当官的地位》(20);内河久平《南宋总领所考》(21);村上嘉宾《宋元时期的吏事》(22);选举制研究方面突出的有荒木敏一《宋代殿试实行情况》、《北宋时期的制科》、《宋代科举政策的考察》①;中岛敏《宋代科举中的期集》②;等等。由上可见,日本在宋代官制研究方面,其成就灿然可观。综合大陆、台湾、香港、日本学界研究宋代官制情况,也能发现不少课题研究重复,尚待开垦的“处女地”不少。不过,我们相信,随着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学术文化交流的日益发展繁荣,宋代官制研究进入更全面、更深入、水平更高的阶段,为时已不远。到那时,也许各国学者有兴趣通力合作,分工撰写一部高水平、多卷本的《中国宋代官制史》,作为对人类文化积累的一项有意义的贡献。
二、宋代官制的源流变迁
“宋承唐制”③。此唐制,实为唐后期之制。“唐制,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员额。”④赵宋立国之初,其官职因袭唐末、五代之制,即不脱唐末以来“紊乱”官制的窠臼。此所谓“紊乱”,主要是指《唐六典》那一套整齐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行政管理制度,名义上存在,实际上已逐步为临时差遣所动摇,以致“尚循唐制”之“本朝”官制,“皆空存其名而无其实”⑤。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北宋前期的官制。至神宗元丰间,对北宋前期官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使宋代官制进入了与前期明显不同的元丰官制新阶段。哲宗元祐间,对元丰官制,有所更革,但无关宏旨,元丰官制规模未曾触动⑥。徽宗崇宁、政和间,扩大了元丰改制的成果,改定选人、武选官名。此为宋代官制变迁的第三阶段。南宋初,因宋金战争,对省部寺监进行了删并。孝宗乾道八年,罢三省长官,改定宰相名称为左、右丞相。其后,官制未有更大更动。宋代官制沿革大体如此。 以下分阶段予以叙述。
北宋前期官制(公元960—1082年) 两宋是中国又一个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时期。它扭转了唐末、五代百余年中央政权衰落、社会混战不休的局面,使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又走上了一个高峰。 “政事之原,莫大于官制⑦”。宋代封建专制集权之所以能维持三百年之久,北宋前期奠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起了莫大的作用。
通过发动军事政变建立起来的赵宋王朝,为了稳定人心,减少旧势力对新皇朝的威胁,宋太祖赵匡胤没有去触动后周的官僚机构;在太祖、太宗两朝进行“先南后北”的统一战争过程中,同样采取了“伪署并仍旧”⑧的办法。然而,这不过是策略而已。他们有惩于唐末、五代“君弱臣强”、“藩镇割据”、“武臣擅权”的流弊,在旧机构旁增设新机构,如中书门下旁,又立三司;吏、兵部旁,另设审官东、西院、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之旁,又建审刑院;太常寺旁,另建太常礼院;秘书省之侧,另设三馆秘阁(崇文院),等等,以分割相权、省部寺监之权,既使留用的大批旧官员乾领俸禄、不能掌握实权,又使其互相牵掣,便于皇帝驾驭操纵。与此同时,有步骤地,用委派有才干的省台寺监文臣京朝官,出任知州、知县,以接管节度使、团练使等武臣所掌地方之权,“三岁一易,坐销外重分列之势”⑨。而原坐镇地方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武官职,则给予优厚的俸禄,削夺其事权,使其变成为武臣迁转之贵阶。此即“节度使不食本镇租赋”、“而观察、防御、团练、刺史特以为右列叙迁之宠,虽有正任、遥领,大率不亲本州之务”⑩之谓。从而构成了北宋前期官制名不符实固定化的特点——官与差遣分离。 “官”,即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官司之正官,如尚书左、右仆射、丞,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寺监卿少、丞簿等;“差遣”,即临时委任的职务名,常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点”、“提辖”、“签书”、“监”等限定词。此外又有“职”(职名),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三馆秘阁官等,用作内外差遣所带荣衔。 如:
尚书工部员外郎、直龙图阁、知襄州事王洙①
此为仁宗庆历间王洙官衔,其中“尚书工部员外郎为“官”,或称“正官”、“本官”,无职事,只用于定品位(从六品上)、俸禄(料钱三十贯,衣赐春、冬绢各十三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因此,在北宋前期又称“寄禄官”;“直龙图阁”为“职名”,省称“职”,无职事,但为差遣所带荣衔,主要职能在于提高其资序、威望,或略给添支钱,如直龙图阁给傔人餐钱五千;“知襄州事”属“差遣”,为文臣王洙实际担任的职事官——襄州的一州之长官。
差遣代替职事官——正官,在宋初,实出于稳定人心、巩固政权之必须,又有提拔资序低而有才干的新进之士担任要职、安置无能或不甘臣服官员于闲散之便,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与之同时,也带来了明显的弊病。原来的省台寺监官,变成了闲散官或阶官,除非特敕,不治本司事,造成了官制的紊乱。诚如马端临所述:
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然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中书、门下〔省〕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位版、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左、右谏议无言贵,而起居郎、起居舍人不执记事之笔,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补阙、拾遗改为司谏、正言而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郎中、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七八;秘书、殿中二省,名存实废;惟内侍所掌,犹仿佛故事;九寺五监,尤为空官。六统军、十六卫,每遇大礼、朝会,但遣官摄事,以备仪范;天圣中,始以环卫官补宗室子。东宫官不常置。公主无邑司。节度使不食本镇租赋。藩府除授虽带都督之名,而实不行都督之事。京府以及四方大镇,皆有牧尹,而类非亲王不除。诸路无观察、采访,而观察、防御、团练、刺史,特以为右列叙迁之宠;虽有正任、遥领,大率不亲本州之务。诸司使副,有东班、西班,又有横班;横班之有职事者,独閤门、客省、四方馆,略有典掌,其他悉无所领。此其大概也。至于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②
这一大段文字,精辟地概括了北宋前期官制的特色。士大夫对当时官制中名不符实、机构重三叠四十分不满,大声疾呼要求正名。司马光抨击道:“今之所谓官,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所以任能,爵所以酬功。今官爵浑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③面对宋初以来因循唐制而固定化了的官制种种弊端,上下怨声不断,所谓“天子临朝太息于上,而公卿大夫咨嗟悼叹发愤于下,不知几年矣!”④及至宋神宗赵顼上台(公元1068年,熙宁元年),终于在元丰三年至五年间(公元1080——1082年),集中精力进行了官制改革。使宋代官制进入了新阶段。
元丰改制后的官制(1082——1276年) 神宗元丰改官制后,“官”与“差遣”分离的局面结束,职事官与差遣统一;而文臣专定“寄禄官”代替北宋前期之“官”。从此,“寄禄官”与“职事官”(包括差遣)明确分离的格局已定,并笼盖了其后的岁月,直至南宋政权覆亡。这就构成了宋代官制变迁的两大阶段:北宋前期与元丰改制以后时期。元丰改制以后,又可细分为:①元丰新官制,②元祐之制,③崇、政之制,④南宋之制。
① 元丰新官制元丰三年(1080年),宋神宗颁赐经过校订的《唐六典》,成立详定官制局,降诏着手依《唐六典》进行官制改革。元丰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诏:“五月朔行官制。”①即元丰五年五月初一,正式颁行《元丰官制格目》。元丰官制的主要内容为:一、正官名。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职事,凡领空名的官,一律罢去。二、定《元丰寄禄格》。北宋前期,由文臣本官组成的迁转官阶,一律废罢,以阶易官,代之以《元丰寄禄格》,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
《元丰寄禄格》内所定二十五等寄禄官,决定文臣京、朝官的官品与俸禄,此所谓“寓禄有阶”②,是元丰新官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项官制改革内容。“寄禄法实为一代新制”③。三、定新官品。北宋前期官品,采用唐官品总为三十阶。“唐令,定流内一品至九品,有正从上下阶之制。……宋初,并因其制,唯升宗正卿为正四品、丞为从五品。”④元丰新制,一至九品通分正从,罢正、从品内上、下之分,共为十八阶。官品可决定官员服色、及影响俸禄等待遇。北宋前期,三品以上服紫,四、五品服绯,六、七品服绿,八、九品服青;元丰新制易为四品以上服紫,五品、六品服绯,七品至九品服绿⑤。四、罢文武官散阶,及吏人带文武散阶、检校官、宪衔⑥。
元丰寄禄官与元丰新制官品,见下表:
② 元祐之制元丰官制改革,并非全面的官制改革。像武选官名、选人官名、内侍官名等,未予正名。元祐时,基本上遵循元丰官制,但作过一些小修小补。如改三省、枢密院分班奏事为合班奏事;户部右曹侍郎不复专掌常平事,而归总于户部尚书等。影响稍大者,即于元祐三年(1088),将寄禄官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正议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六阶分左、右。元祐四年,自朝请大夫至承务郎十四阶,又分左、右。至此,元丰寄禄官二十五阶,除开府仪同三司、特进、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散大夫五阶,余均分左、右,总为四十五阶。进士出身加“左”阶,馀人加“右”阶,用以区分流品。绍圣二年(1095)四月三日又罢元祐四年之分,而复元祐三年分左、右之制(按:金紫光禄大夫罢分)①。
③ 崇、政之制徽宗崇宁、大观、政和间,动以继承熙丰新法相标榜,维护和扩大了元丰官制改革的成果。大观二年(1108)三月,罢哲宗元祐寄禄官分左、右之制②。崇宁二年(1103)九月,改选人幕职州县官七阶官名为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又将通仕郎改为从政郎、登仕郎为修职郎、将仕郎改为迪功郎,以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为荫补未出官人之阶③。
崇宁三年(1104),续元丰未竟之事,建殿中省④。
政和二年(1112)九月,把元丰时未及正名的诸司使、副等武选官者,统统改名。原三公官之一太尉,降为武官阶之首。横行自内客省使至西上閤门副使,易为通侍大夫至右武郎十二阶。诸司使自皇城使至供备库使,易为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八阶;诸司副使自皇城副使至供备库副使易为自武功郎至武翼郎八阶。大、小使臣自内殿承制至三班借差,易为敦武郎至进义校尉十二阶。大将、军将、守阙军将易为进武副尉、进义副尉、守阙进义副尉。并确定医官阶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共十四阶,内侍官自供奉官至贴祗候内品十一阶。改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罢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而置三少(少师、少傅、少保)。又易三省长官名: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⑤。钦宗靖康元年三省长官复元丰旧称⑥。
④ 南宋之制 南宋初,因宋金战争,军事机构增多,行政管理机构予以省并。建炎三年(1129)4月,合中书、门下二省为一省,尚书省虽独立,但属执行机构,实质上,已恢复北宋前期三省政事合一之制,并罢秘书省(绍兴元年二月复),废翰林天文局(绍兴二年正月复),宗正寺并归太常寺(绍兴五年闰二月复宗正寺),并太府寺、司农寺归户部(绍兴二年五月复太府寺,三年十月复司农寺),并鸿胪、国子监、光禄寺归礼部(绍兴三年六月复国子监,二十三年二月复光禄寺,二十五年十月复鸿胪寺)。将作监、军器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十月复置二监)。卫尉寺罢归兵部。太仆寺罢归驾部。少府监罢归工部①。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寄禄官依元祐之制,又分左、右,“以别流品”;淳熙元年(1174)三月,寄禄官阶复罢左、右之分②。孝宗乾道八年(1172)二月,罢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之名,易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③。
2.南宋前期中央机构的变动
三、宋代行政管理机构
宋代自皇帝至县乡的行政管理机构,适应加强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繁荣的需要。皇帝对百官的操纵,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各级机构对财税的管理,监察机构的强化,均大大超过前代,形成了君强臣弱、内重外轻、重文轻武的政治局面。宋代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分成七个层面:(一)皇帝制度;(二)宰执制度;(三)中央行政管理机构;(四)监察机构;(五)皇宫、京师侍奉机构;(六)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七)军事统率机构与地方治安机构。
(一)皇帝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国家形式,是皇帝专制制度与中央集权制的结合。宋代官制,是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官制承上启下的一个阶段。毫不例外,皇帝盘踞于整座官僚机构金字塔的塔尖。皇帝,与攀附在皇帝周围及直接为皇帝服务的后宫、东宫、宦官、学士院、翰林院等机构,构成了一整套皇帝制度。赵宋皇帝制度,比唐、五代更务实,亦更为坚强。它有效地维护着皇帝至高无上的发号施令权,维护着皇帝的终身制和世袭制,遏制了后宫、外戚、宗室、宦官对朝政的干预,避免了类似汉唐的外戚与宦官之祸。宋代自太祖赵匡胤至度宗赵禥,传了十五帝,统治了三百零五年(不包括流亡政府)。
皇帝名号、权限与权威 “皇帝”,由秦始皇嬴政确定以后,成了中国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它不由选举产生,靠开国君主用武力夺取。赵匡胤原为后周禁军最高统帅——殿前司都点检。他通过发动陈桥驿兵变,推翻了后周王朝,建立宋朝,成为两宋第一代皇帝。皇帝实行终身制与世袭制(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他总掌国家政权、军权、财权,发号施令,至高无上,“凡军国庶务一听裁决”①。具体地说,皇帝拥有召集与主持朝会、朝议,立皇后、太子,除授与废罢宰相、枢密使等宰执官,及御史中丞等台谏官的权力;决定改元、大祭祀、大赦、战争与和平、禅位、法制的改革等等。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身。他所发布的命令称“诏”、“圣旨”、“御笔”、“手诏”,有时不必经过宰相签署。皇帝的诏旨就是法律,有权修正或收回已颁布的命令。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兹略举数例:
“有事南郊,大赦,改元乾德”(《宋史 ·太祖纪》1)。
乾德二年十一月,太祖下“讨蜀诏”(《宋大诏令集》卷225)。
元丰三年,神宗降“改官制诏”(《宋大诏令集》卷162)。
至道元年,太宗立第三子赵恒为皇太子(《宋大诏令集》卷25《至道元年立皇太子制》)。
绍圣元年,哲宗下诏废孟皇后(《宋大诏令集》卷20《废皇后孟氏诏》)。
宣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徽宗赵佶禅位给其子赵桓,降“传位诏”(《宋大诏令集》卷7《内禅·宣和传位诏》)。
乾德二年正月,太祖除拜赵普为宰相,制称“可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宋大诏令集》卷51《赵普拜相制》)。其居高临下的口气,跃然于纸上。
当然,皇帝的权力,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他亦受到相权的制衡、言官的谏诤。所谓“人主莅权,大臣审权,争臣议权”②。皇帝的命令,通常须经中书门下(元丰改制后为三省),得由宰相画敕,门下省审驳,付尚书省施行。“凡军国事,中书揆而议之,门下审而覆之,尚书承而行之。”③“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治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④这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因此,皇帝有逾越法度之处,宰相有权谏诤阻止。如北宋末,钦宗欲以私意擢游侠王伦,仅以“片纸书曰:王伦可除兵部侍郎(从三品)。”宰相何桌毫不客气地拒命,后改除寄禄官修职郎(从八品),并不授予职事⑤。
皇帝生前有尊号(神宗皇帝拒受尊号属例外)、死后有谥号、庙号。 以宋代第二个皇帝赵光义为例:
太平兴国三年八月,群臣上尊号曰:“应运、统天、圣明、文武皇帝。”(《宋史 ·太宗纪》1)
至道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赵光义驾崩,群臣上谥号“神功、圣德、文武皇帝”,同时上“庙号太宗”(《宋史·太宗纪》2)。
通常史籍中所称某皇帝为“太祖”或“仁宗”“高宗”、“宁宗”之类,均属庙号称。
皇帝权力的信证,为皇帝玺,宋代称印、宝。太祖初即位,袭用后周“皇帝承受天命之宝”、“皇帝神宝”,新制“大宋受命之宝”。至太宗,别做“承天受命之宝”。宝皆玉质。太宗朝又增三印:一为“天下合同之印”,中书门下奏覆状及流内铨历任三代状所用印;二为“御前之印”,枢密院宣命及诸司奏状所用印;三曰“书诏之印”,学士院翰林学士书诏敕所用印。印均金质。徽宗大观年间共有八宝:“镇国宝”、“受命宝”,非常用之器,唯封禅启二宝;“皇帝之宝”,答邻国国书用;“皇帝行宝”,降御札用;“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用;“天子之宝”,答外国书用;“天子行宝”,封册用;“天子信宝”,出大兵用。由内、外符宝郎专掌①。
皇帝居所称殿,总称“大内”,臣下不能僭用,包括皇太子。 皇太子居所称宫,宰相居所称府。王子居所称院。太上皇居所也只能称宫,如太上皇高宗居所称“德寿宫”,等等②。连居所之名号,也成了树立绝对权威的辅助手段。 皇帝死后墓葬地,亦有专用名号“陵”。陵各有名:太祖(赵匡胤)永昌陵,太宗(赵光义)永熙陵,真宗(赵恒)永定陵,仁宗(赵祯)永昭陵,英宗(赵曙)永厚陵,神宗(赵顼)永裕陵,哲宗(赵煦)永泰陵,徽宗(赵佶)永祐陵,高宗(赵构)永思陵,孝宗(赵眘)永阜陵,光宗(赵惇)永崇陵,宁宗(赵扩)永茂陵,理宗(赵昀)永穆陵,度宗(赵禥)永绍陵。北宋帝陵(除徽宗永祐陵外)集中在河南巩县,史称“巩县八陵”(包括宣祖赵弘殷永安陵);南宋六陵,又称“攒宫”,集中在浙江绍兴宝山下。陵名或用作皇帝别名。如以“阜陵”代称宋孝宗③。现归纳皇帝主要名号为图表如下:
3.两宋皇帝名号表
皇位继承制——东宫制度 皇位继承制度,即立皇太子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皇帝世袭制度的主要形式。两宋,除太祖赵匡胤属非正常死亡、未及立太子以外,其余皇帝,均由皇太子继位。宋代立太子制较为健全。自宋太宗至宋度宗,共立皇太子十六人。北宋所立皇太子,均属太宗赵光义世系;南宋所立皇太子,从高宗选立赵伯琮为太子起,均属太祖赵匡胤世系。皇帝终身制与皇太子继承制,两者形影相随,不可分割,在保证皇帝权力的和平转移、稳定封建统治秩序上起了积极作用。天子传子,宰相传贤,这也是中国二千年封建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皇帝册立太子之后,太子即迁入东宫居住,随之建立起一整套东宫官僚机构,从法制上确保皇太子继承皇帝位的合法性、权威性;同时,对皇太子进行接位前的培训——灌输礼仪、文化、历史的知识,积累行政管理的经验与能力,所谓“谨身就傅勉学”①。通常,皇太子不预朝政,除非皇帝生病,特命监国。
宋代东宫制度,讲究实效。 从形式上看,已远不如唐代东宫制度“如一小朝廷”之完备②,而是因事而设,随宜而置,无定员。或由宰执、侍从官兼充太子三师、三少、太子詹事、左右谕德、左右庶子;实有职事的东宫官,为数不多,如侍读、侍讲官,经常给太子讲授经史。其余东宫官名,在北宋前期,或用作迁转阶官,其后或点缀而已,“非实有职业”③。
宋代东宫官,沿用唐的名号,元丰改制未及更换。大体有太子六傅,即太子三师(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太子三少(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宾客、詹事,左、右春坊司,皇太子宫都监(内侍充)、祗候、承受,太子左、右庶子、谕德,太子中舍人、舍人、家令、率更令、仆,太子侍读、侍讲,太子中允、洗马,太子左、右赞善大夫。太子就学之所称“资善堂”。东宫有保卫机构,称太子诸率府,仅为点缀而已,不必备官④。
后宫制度 后宫制度包括皇后、妃嫔等内命妇及内尚书省官等一整套封授、管理制度。它是皇帝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从封建法制上对皇位终身制的又一种形式的确认,即通过赋予皇帝婚姻以崇高的、充满政治色彩的、无与伦比的合法地位,从一个侧面巩固和加强皇帝最高统治和绝对权威。所谓“天子有后,如天之与地……,称号弗崇,臣民之安仰?⑤”秦汉以来,已有后宫制度。唐代后宫制度比较完备,有内命妇与六尚内官系统。宋代后宫的名号及组织,大体沿袭唐、五代之旧,神宗改官制,未及后宫名号,“宫闱内官,尚或沿袭,有所未暇”⑥。 内命妇,即皇帝妻妾名号之总称,有等级之分、秩品之差:①皇后;②夫人,包括贵妃、淑妃、德妃、贤妃;③嫔,包括淑仪、淑容、昭仪、昭容、充容、充媛等;④婕妤;⑤美人;⑥才人。此外有贵人、御侍等等。并各有视品。为后宫服务的常务机构称尚书内省六尚二十四司。六尚即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徽宗政和三年五月,曾改尚书内省六尚为六司,即司治、司教、司仪、司政、司宪、司缮,以此比外朝尚书省六部。南宋时仍复政和以前六尚二十四司之旧名⑦。
后妃制度中的内命妇等级之别,其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嫡庶之分。皇位继承制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嫡长子或嫡子继承制。确立皇后、夫人、嫔、婕妤、美人、才人之等级,为嫡长子或嫡子继承制提供了无可置疑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可减少或避免因皇位继承问题而发生的流血冲突、社会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诸皇子及妃嫔争夺帝位的野心,有利于皇族统治的世袭与帝位递嬗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嫡长子继承制的弊端是局限性太大,选择皇储缺乏广泛性,因此不能保证皇储的素质、能力。于是孱弱的幼主,多病或无能的君主不免产生,这时,皇后或太后临朝称制,就能发挥保证皇位世袭制不受干扰或破坏的作用。如真宗刘皇后、英宗高皇后,分别在真宗、仁宗、哲宗朝垂帘听政,在夫君患病或幼主即位期间,都表现了管理军国大事的才干。在维护赵宋王朝的延续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4.内命妇名号表
注:此表据《宋会要·后妃》4之1、《长编》卷111、《宋史·职官志》3《吏部·司封郎中》、《宋史·后妃传》等制成。
经筵制度宋代皇帝文化素养普遍较高,能文能书,或吟咏诗赋,或丹青作画,每个皇帝死后都建阁收藏其生前御笔、御制,诸如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等等。确有空前绝后之叹。之所以能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太祖、太宗二朝,为扭转五代以来重武轻文的社会风气,劝学、兴科举,朝野上下逐渐形成读书求功名的大气候。“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①宋代天子不但教臣僚、百姓读书,自己也肯读书,注意从前朝历史中汲取教训。高宗对大臣说:“朕于宫中无嗜好,唯好观书。考古人行事,以施于政。”②同时,重视延请饱学之士至宫中,为皇帝上课,经筵制度较为健全,无一朝不设。这些,都成了促进宋代皇帝文化修养较高的因素。宋代为皇帝讲课的官,总称经筵官,包括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读、侍读,翰林侍讲学士、侍讲学士、侍讲(以上由侍从官以上文臣充),及崇政殿说书(资浅者,即庶官充)。定期定内容,讲解经、史、诗、宝训、时政记等,当代人所著的通史——《资治通鉴》也讲。如宋神宗请《资治通鉴》作者司马光进宫,为他读《通鉴》;高宗请讲读官为他讲解《资治通鉴》③。 皇帝听讲之所,或称说书所、讲筵所、迩英阁、延义阁,不定一④。 学士院 宋代学士院为皇帝秘书处。翰林学士有“天子私人”之称⑤。凡文官太中大夫(从四品)以上、武官观察使(正五品)以上除授草制、诰,立皇太子、后妃,封亲王,拜相、枢密使、三公、三少、使相、节度使草制,统由皇帝宣召学士院翰林学士典掌,且不经中书门下(元丰后三省),故翰林学士又有“内制”之称。学士院翰林学士或为职事官(差遣)之兼职,则不归院掌草制。于是在院内专掌内制之翰林学士必带“知制诰”三字⑥。其在院掌内制之资浅者,有直学士院、权直学士院、学士院权直。 学士之资深者,为翰林学士承旨。
学士院学士除掌内制及起草宫内各种活动文书外,还有一项侍从皇帝以备顾问、献纳之任,皇帝“或问经史,或谈时事,或访人才,或及宰执所奏,凡所蕴蓄,靡不倾尽”⑦。在强化宋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过程中,翰林学士作为皇帝的智囊、参谋,运用其娴熟于胸中的历代典章制度与帝王学的知识,出谋画策,起了重要的作用。宋代的翰林学士,被视为清贵显宦之职,“宁登瀛,不为卿”①之时谚,最足以反映宋代士大夫对翰林学士一职的企羡。翰林学士多由科举出身,“极天下文章之选,非深厚尔雅不足以代王言,非直谅多闻不足以备顾问”②。其入选也难,入选后任也重、位亦崇。翰林学士亲近皇帝,易得人主赏识擢拔,成了宰执官储材之地。据统计,两宋时期翰林学士位至宰执者,约占总数的49%③。
两宋翰林学士际遇于重文轻武的时代,作为君主的得力“内助”④,在整个政治、文化生活中,起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翰林院侍奉皇帝的内庭服务机构。掌供奉皇帝书画、捏塑、琴棋、医术、天文等技艺。设勾当翰林院公事官。其下有翰林御书院、翰林医官院、翰林天文院、翰林图画院四局⑤。翰林院与学士院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机构。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宦官系后宫的附属物,也是皇帝制度的产物。北宋初,有鉴于唐代宦官擅权之祸,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限制内侍的权力,摒绝貂珰染指朝政,竭力使宦侍专心事役于掖庭、宫中。然事未经久,出于强化中央集权之需,皇帝或遣内侍之军中为监军,之路府州郡为走马承受公事,以为耳目心腹之寄。遂启宦官干政之端,导致酿成徽宗朝“童、梁之祸”⑥。南宋时,宦官机构予以省并。天子与朝官对内侍干政,尚能警省,察有奸宄,即予弹劾诛窜;然内侍离间君亲,结交外朝权臣,排斥正臣,骄恣逾法之事终未能绝。
宋代宦官机构庞大、屡有变迁。北宋景德三年二月,将内东门都知司、入内都知司与入内内侍班院合并为入内内侍省;五月,改内侍省内侍班院为内侍省。此后宦官机构,即有内侍省与入内内侍省,作为殿中、宫中承担饮食、洒扫及帝后、妃嫔、宫女日常生活料理的侍奉机构。入内内侍省比内侍省更为亲近帝后生活,位遇比内侍省高。宋初,防范宦官擅权的措施较严,如限制高级宦官的迁转,年龄不到五十岁以上不得迁押班、都知⑦;其官阶不能超过遥郡观察使;内侍衔命出使在外,也不许干预州郡事⑧。但这种防范措施,仁宗朝之后有所松弛。至徽宗朝,童贯、梁思成等大阉得宠,播弄朝政,加速了北宋灭亡。神宗元丰改官制,立定入内内侍省、内侍官额:入内内侍省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以上领省事),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初入省者为小黄门。不定员。又有祗候班⑨。内侍省内侍班官额:左班都知、右班都知、左班副都知、右班副都知、押班(以上领省事),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又有祗候班⑩。南宋绍兴三十年九月,罢内侍省(11),止存入内内侍省。
(二)宰执制度
宰执,是皇帝的辅弼,又是皇帝的制衡器。在宋代行政管理体系中,宰执制度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宋代宰执,为宰相与执政总名。
宰相,系职官总名,非正式官名之单称。在两宋,宰相经历了六次变化:①在宋初,自六部侍郎、尚书以上至三省长官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为宰相①。首相带“昭文馆大学士”,简称昭文相;亚相带“监修国史”,简称史馆相;末相带“集贤殿学士”,简称集贤相②。 ②神宗元丰五年(1082)行新官制,以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中书侍郎为右相③。③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尚书左仆射为太宰,尚书右仆射为少宰,以太宰、门下侍郎为左相,少宰、中书侍郎为右相,三公领三省事为公相④。④钦宗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废太宰、少宰之名,仍复元丰官制,即以尚书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宰相之职事⑤。⑤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四月,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相,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右相⑥。 ⑥孝宗乾道八年(1172)二月,改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三月,罢三省长官名⑦。
执政官,为副宰相与枢密院长贰官总称。 副宰相与枢密院长贰官的名称,也屡经变动。副宰相有参知政事,尚书左、右丞,门下侍郎、中书侍郎等不同称谓。枢密院长贰官,有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⑧。
宰执官之外,又有平章军国事、平章军国重事之名目,非常制。哲宗元祐间始设“平章军国重事”、“同平章军国事”⑨,以处元老重臣,其位虽在宰相之上,但所参预的政事却有限制。南宋时,权臣用事或带“平章军国事”、“平章军国重事”,侵夺丞相之权,如宁宗朝之韩侂胄,理宗朝之贾似道⑩。
使相,非真宰相。系高级阶衔。凡节度使、枢密使、亲王、留守、检校官兼三省长官(侍中、中书令、尚书令)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者,为使相。元丰改制,易开府仪同三司为使相,作为文臣寄禄官最高阶。使相不参预政事,但许在除拜将、相等制敕之敕尾,署“使”字,享有俸禄(11)。
5.两宋宰相、副相名称沿革表
(三)中央行政管理机构
宋代官制,已如前述,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变革。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以元丰改官制为分界线,可分(1)、北宋前期中央机构;(2)、元丰改制以后中央机构。兹分述如下:
(1) 北宋前期中央机构
两府、三司制的建立 北宋前期,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为中书门下,其治事之所称政事堂,即宰相办公处①。中书门下省称“中书”,与枢密院对掌行政、军事大政,号称“二府”②。又有三司,掌国家财政。“二府”与“三司”构成了北宋前期中央最高的管理机构。中书门下别名政府、东府,其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副长官为参知政事(副相)。枢密院别名右府、西府,其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三司别名计府、省司,其长官为三司使,目为计相。 其下分盐铁、度支、户部,各置使③。
中书门下于元丰五年罢。
中书门下附属机构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监的职事,“十无二三”。其职事为中书门下、三司、密院所侵之外,并分归中书门下所属新设机构履行。
(1) 制敕院 中书门下吏人廨舍,掌行遣中书门下文书④。
(2) 舍人院 掌外制,任事者称知制诰、直舍人院,取代中书舍人之职。 元丰新官制,废舍人院⑤。
(3) 铨曹四选 唐代由吏部、兵部所掌铨选除授文、武官职事,入宋,归铨曹四选:审官东院⑥,掌除授六品以下文官;审官西院,熙宁三年五月始置,掌除授升朝官以上武选官;吏部流内铨,掌文臣幕职州县官(选人)除授;三班院,掌差除武臣、小使臣。元丰改官制,铨曹四选分别改为吏部尚书左选、吏部尚书右选,吏部侍郎左选、吏部侍郎右选⑦。
(4) 起居院 掌撰修起居注——皇帝主持朝会的日常活动,言论记录。任事者,称同修起居注,为差遣,行门下省起居郎、中书省起居舍人之职事。 古之左、右史之职⑧。
(5) 礼仪院、太常礼院 掌礼仪事,行礼部、太常寺礼仪之职事⑨。
宣徽院北宋前期中央机构之一,为总领供奉官之司,长官为宣徽南院使、北院使,阙则枢密副使兼。凡内诸司及三班院、内侍二省之名籍,郊祀、朝会、宴飨供帐之仪,检视内外进奉之名物,统掌之⑩。康有为将宋代供奉职事归总于宣徽院一事,列为宋代官制“五善”之一,“以一司尽统诸司供奉者,既简、既肃而又不与国政、民政之官相杂乱,岂不清切乎?故制最精妥矣!”(11)
群牧司 掌内外厩牧之政,行太仆寺之职事,长官为群牧制置使、副使(12)。
崇文院 即三馆秘阁(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掌藏图书秘籍及缮写校刊所藏,侵秘书省之职,其馆阁官为储才之地。元丰五年罢归秘书省(13)。
〔附〕 馆阁与殿阁
宋代于官、差遣之外,又有“职”之名目。“职”为“职名”省称。三馆秘阁官,诸殿大学士、学士,枢密直学士(述古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统可称“职”。除宋初三馆秘阁官或有实事外,“职名”皆无职事,为内外差遣所带衔,标志文学高选。差遣所带职名,又称贴职(或帖职)。元丰新制,罢三馆秘阁,并罢职事官带职。哲宗元祐以后,渐复贴职之制;政和间,立定庶官贴职自直秘阁至集英殿修撰为九等①。南宋时,职事官带职十分普遍,早已突破九等之制。侍从官带诸阁待制以上至殿学士、大学士者,泛称贴职。如王纶以资政殿学士、知福州②,汤思退以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③,梁汝嘉以直龙图阁、知临安府④,直秘阁范寅知岳州、显谟阁直学士王似知兴元府⑤,等等。
三馆秘阁 北宋前期,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合称三馆秘阁,总名“崇文院”。三馆秘阁官有: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上为宰相所带职名),集贤院学士、直学士、史馆修撰、集贤殿修撰、判馆、判阁、直馆、直阁、集贤校理、秘阁校理,史馆编修、史馆检讨、崇文院检讨、秘阁校勘等。馆职官通常须召试而后除,属文学高选。元丰五年改制,罢三馆秘阁归秘书省。然南宋时,视秘书省官为“馆阁官”⑥。
6.北宋前期馆职表
注:此表据《容斋随笔》卷16《馆职名存》,《容斋四笔》卷1《三馆秘阁》,《石林燕语》卷2.《职官分纪》卷15《崇文院》,《麟台故事》卷3、4,《玉海》卷165《四馆》,《宋会要辑稿·职官》18之47至52制成。
阁学士等诸阁,包括龙图阁、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焕章阁,华文阁、宝谟阁、宝章阁、显文阁,皆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职名。凡带学士、直学士、待制职名者,为侍从官;自直龙图阁至直显文阁、直秘阁,为庶官所带职名,即贴职①。
殿学士包括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保和殿大学士、学士,以及曾置而旋罢的文明殿学士、大学士,紫宸殿学士,延康殿学士,宣和殿大学士、学士。殿学士,无职事,资望极峻,有出入侍从、备顾问之名义,实为宰执官离任或外任所带职名②。
7.两宋诸阁职名表
注:此表据《宋史·职官志》2、龚延明《宋史职官表补正》卷2制作。
(2) 元丰正名以后中央机构
宋神宗赵顼,鉴于宋初以来官制名不符实的不便与舆论压力,在熙丰变法运动中,设立详定官制所,令按《唐六典》正名。元丰五年五月一日,新订的《元丰官制格目》颁行。凡省、台、寺、监官之领空名者一律罢去,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及诸寺监之制。中书门下一分为三省。徽宗朝复殿中省。从总体上说,元丰正名以后,迄南宋亡,其官制格局未变。
三省元丰正名,罢中书门下,其权归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成为中央最高政务机构。中书省承旨造令,门下省审议覆奏,尚书省施行制命。南宋建炎三年四月,中书、门下二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三省号称政府,议事之所称都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③。三省长官侍中,中书令、侍中,名义上为宰相,实不除人,而以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尚书右仆射、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门下、中书侍郎及尚书左、右丞代参知政事为副相之职。
门下省别称左省,中书省别称右省。两省属官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通称“两省官”④,掌原谏院所掌谏诤职务。门下省起居郎、中书省起居舍人,别称左、右史,掌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事,通称“小两省官”。又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分别由给事中、中书舍人主判。给事中兼掌审读、封驳中书省诏令,中书舍人兼掌原舍人院知制诰草拟命令职事。称“外制”①。
尚书省又称都省、会府、南省。元丰改制后,复尚书省官额,但尚书令不除人,以尚书左、右仆射,尚书左、右丞为宰执官。尚书令厅——都堂,为三省议事之所,代替北宋前期政事堂职能②。其下有尚书左、右司,号称“都司”,置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掌受付六部之事及纠察六部文书之违失。左司分领吏、户、礼三部诸房,右司分领兵、刑、工三部诸房③。
枢密院 元丰改官制时,臣僚曾建议罢枢密院归兵部。神宗不听,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枢密院于元丰官制中仍保存不变,但罢枢密使、枢密副使,止以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为长贰官。至南宋绍兴七年又复置枢密使、副使,其后,宰相多兼枢密使。按元丰新制,凡军国大事,三省与枢密院同议进呈,凡得旨称“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④。
六部元丰新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正名,罢他官判各部事与所属二十四司,而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部事,诸司郎中、员外郎主管司事。又,吏部四司增为七司,户部四司增为五司,尚书省共有二十七司。
吏部七司北宋前期铨曹四选并归吏部为四司,即审官东院改为吏部尚书左选、审官西院改为吏部尚书右选、吏部流内铨改为吏部侍郎左选、三班院改为吏部侍郎右选,又有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总为七司,分掌除堂除外之文武官吏铨选、叙迁、荫补、考课、封爵、策勋等事⑤。
户部五司 北宋前期,三司总管全国财政。元丰正名,以原三司及王安石变法时司农寺新增事权归户部左、右曹,并振举度支、金部、仓部三司职事,共为五司,总掌全国户口,土地、钱谷、赋役之政令⑥。
礼部四司 元丰官制行,罢礼仪院事归礼部。本部掌礼乐、祭祀、朝会、宴享、学校、贡举、道释等政令。下设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司⑦。
兵部四司 元丰正名后,兵部职权略增而已。兵政仍总归枢密院,武官除授铨选归吏部尚书右选、侍郎右选。本部仅掌民兵、厢军名籍,及蕃官加恩,所属四司为兵部、职方、驾部、库部⑧。
刑部四司 北宋前期,刑部以他官判部事,掌审覆天下大辟案。 元丰正名,罢审刑院归刑部,本部掌律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其下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⑨。
工部四司 元丰正名,罢三司,其修造、坑冶等职事悉归工部。 本部总掌城池、宫室、舟车、器械、符印、钱币、山泽、苑囿、河渠之政令。下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⑩。
秘书省 元丰改制,崇文院(三馆秘阁)职事归秘书省,省职振举,统掌图籍、国史、天文历数、祭祀祝辞。长贰为秘书省监、少监各一人,属官有秘书省丞一人,秘书省著作郎一人,秘书郎、著作佐郎各二人,校书郎四人,正字二人。 别称“馆阁官”。分案四:国史、太史、经籍、知杂案。 政和六年增置道教案(11)。
殿中省北宋前期,殿中省六尚局职事由它司分领。如尚食局归御厨、尚药局归医官院、尚衣局归尚衣库、尚舍局归仪鸾司、尚乘局归左、右骐骥院,本省但设判省事一人,所掌仅元旦、冬至皇帝御殿,郊祀、褅袷、后庙神主赴太庙,供具伞、扇等。元丰正名,但未及建省,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复建殿中省六尚局,设殿中省监、少监、丞各一人,掌供奉天子玉食、医药、服御、幄帟、舆、舍次之政令(12)。
九寺五监 北宋前期,“九寺五监尤为空官”,多以他官判寺事,仅大理寺有职事。熙宁变法,司农寺成为推行新法的机构。元丰正名,九寺五监各司其职。九寺是:太常、宗正、大理、鸿胪、光禄、卫尉、司农、太仆、太府寺。诸寺长贰为卿、少卿,下设丞、主簿。此外,尚有大宗正司,长官为判大宗正司或知大宗正司事。五监是: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国子监长官为祭酒、司业,都水监长官称都水使者;其余诸监长贰概称监、少监,下设丞、主簿。北宋前期之司天监,正名时易为太史局归隶秘书省。
九寺五监职能与六部二十七司多有重复处,实际上已远不如秦汉时九卿,已降为具体办事机构,或为闲司,用作“养才之地”①。南宋建炎三年四月,寺监省并。宗正寺归太常寺,太府、司农寺归户部,鸿胪、光禄寺、国子监归礼部,卫尉寺归兵部,太仆寺归驾部,少府、将作、军器监归工部。绍兴初,陆续复置,仅卫尉、太仆二寺与少府监自此罢废②。
附元丰新制六部二十七司组织表。
8.元丰新制尚书省六部二十七司表
注:此表据《元丰官志》制作。
(四)监察机构
御史台监察机构,在中央有御史台和谏院;在地方有路监司(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等),别称“外台”。御史台是一个十分活跃、地位显赫的机构。御史台与二府分持纪纲,在京百司,自宰相以下,悉隶御史台纠察,号称“霜台”、“宪台”①。宋立国之初,沿唐、五代旧制,御史台存其名,三院御史多出外任。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御史台始正名举职,但不领言事,专掌纠弹。至真宗天禧初,始置言事御史,台、谏合一。台官之权日重②。仁宗又明令宰辅不得荐举御史台官,御史中丞、御史缺员,须由天子亲擢。御史台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与二府鼎立的皇帝“耳目之司”,“台谏之权与宰相为抗矣!”③
御史台长官名义上为御史大夫,在宋未除人,实际台长为御史中丞,副贰为侍御史知杂事(元丰正名后为侍御史),其下设三院:台院,设侍御史一员;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察院,设监察御史六员,或称“六察”,掌分察六部及百司之事④。北宋前期,以资浅者为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元丰正名,罢“里行”。本台除掌弹纠百司官吏违纪失律不如法事之外,还掌受登闻检院所上申诉案件及参与决断天下疑狱大案。元丰三年,纠察在京刑狱司职事并归御史台。御史台或被权相(如秦桧)利用作排斥异己之工具。从总体上说,御史台在宋代是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得力工具,其政治影响甚大,故有“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之说。
谏院北宋太宗朝设谏院。中书、门下二省的谏官左、右司谏与左、右正言,如入谏院供职者,必须别降敕命。谏院为诤谏机构。入院为言官,称“知谏院”,职在拾遗、补阙朝政得失,凡百官自宰相以下任非其人、事有失当,都得谏正。元丰改制,罢谏院,复门下、中书两省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之职事。南宋初,门下、中书后省谏官,仍以谏院为称。建炎三年二月,谏院不隶门下、中书省,独立置局,实际上成了皇帝钳制相权及舆论的工具。其官额: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一人⑤。
(五)皇宫、京师禁卫与侍奉机构
三衙为宋代禁军统兵机构。禁军,本义为天子禁卫军,即殿前司、侍卫亲军两司所总之禁旅。真宗景德二年(1005),罢去侍卫亲军马步军都虞候一职之后,侍卫亲军司一分为二: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而与殿前司构成三足鼎立的禁军三衙。宋代禁军,源于赵匡胤所统率的后周禁军,惯于征战。因此,不仅担负着保卫天子、保卫京师之职,一有征讨,则遣师出征,或屯戍于外,扩而展之,禁军成了宋代正规军。“所谓禁兵者,皆三司(按:三衙)之卒”⑥。然皇宫卫士,仍系三衙所统,所谓“入则侍卫殿陛,出则扈从乘舆,……掌宿卫之事”⑦。
三衙各有编制,互不统属。殿前司统兵长官为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殿前司最高指挥官,原为殿前都点检,因赵匡胤曾任后周殿前都点检而不复置。南宋时,提拔资浅者为“主管殿前司公事”。侍卫亲军马军司与步军司长官类殿前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南宋设主管公事。
殿前司所领殿前诸班、御龙诸直,为皇帝近身卫士,直接卫护宫中殿陛⑧。殿前司骑军捧日左、右四厢,殿前司步军天武左、右四厢,侍卫亲军马军司龙卫左、右四厢,侍卫亲军步军司神卫左、右厢,总名“上四军”,为三衙禁军精锐,负责京师及皇宫诸内门之守卫,及备征戍⑨。
三衙为禁军最高统兵指挥机构,其发兵、调兵权则归枢密院。 两者互相牵制。
皇城司为京师皇城的保卫机构,掌宫城诸门管钥、木契,按时启闭;并掌进出宫城门的禁令,后殿引见公事等。所领禁军有亲从官五指挥(近三千人),亲事官三指挥,入内院子(服杂役)五百人。皇城司长官为勾当皇城司公事,初设二员,熙宁时增为七员。南宋时设提举官,提点官二员,干办皇城司公事五员①。
侍奉机构 在禁中侍奉的武职机构,有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横行五司等。
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皇帝御后殿(便殿)有引见公事,与殿前司、皇城司分工祗应。所统禁军有马直、步直各一指挥,御前忠佐散指挥班一,军头司祗候备员1960人②。
四方馆 掌通进文武官所呈庆贺、起居章表等。
引进司 掌收受臣僚、蕃国等进贡物品及礼物。
客省 掌收受帝后诞辰四方进奉香及外国使人往来接伴之礼。
东上閤门司 掌前后殿赞引臣僚朝见、辞谢等仪范。
西上閤门司 掌忌辰慰礼进名、行香、临奠、问疾等有关凶礼事③。
带御器械 为宫中特殊侍卫武职。宋初正称“御带”,身佩弓箭袋、御剑,为皇帝扈从近臣,以防不测④。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四月,改名带御器械,在京师,有宿卫之职责,实为点缀而已⑤。如任差遣带“带御器械”衔,则用以宠其任,所谓“盖假禁近之名,为军旅之重”⑥。
(六)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宋代实行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① 路级行政机构 宋立国之初,承唐之制,以道为单位划分管理区,分天下为十道⑦。乾德三年(965)三月,朝廷遣官立转运使,总一道之财赋,此为道一级之设官⑧。开宝八年(975),始见“道”名改成“路”。路转运司权力扩大,有“鞫讼”之职⑨。太平兴国二年(977),转运使得掌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官吏,“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⑩。至道三年(997)全国分为十五路,以转运司管理辖区的路级体制形成(11)。神宗熙宁七年(1074),增为二十三路。元丰改制不变。徽宗崇宁四年(1105)增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增燕山府路、云中府路,共二十六路。此为宋全盛的版图路分(12)。
路一级管理区,虽然笼盖部分州、府、军、监的经济管理、刑狱管理与监察管理,但并无统一的行政主管机构,即不像州、府、军、监与县二级,各自均有长吏为中心的权力机构。这种格局的形成,源自宋初强干弱枝政策。宋太祖、太宗,为了削弱藩镇势力、加强中央集权,派遣京朝官直接掌握州、县二级的权力,从而一举打破了节度使、刺史等武臣专制地方的局面。此举有利又有弊。全国二百多个州、府、军、监,无异于二百多条权力渠道通向朝廷。中央实难以直接管理。于是,路之转运司,率先由经度一路财赋进而按部举刺,代朝廷实行对州县官吏的监督。继而皇帝疑惧转运司权力过重,复遣走马承受公事进行讥察。真宗景德四年七月,诸路置提点刑狱公事司,掌一路刑狱诉讼兼察吏治,“实分转运使之权”(13)。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于提、转,神宗熙宁二年九月,又授权提举常平公事,掌一路通货有无、平抑物价、坊场、河渡、水利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并兼察吏治。于是,转运司(漕司)、提刑司(宪司)、提举常平司(仓司),构成了并列的路一级管理机构,总名监司。监司,为皇帝“耳目之寄”,“付以一路”,号称“外台”,与“守臣付以一州,令、宰付以一县,皆与天子分土而治。”①
南宋版图缩小,建炎初减为十九路,“每路文臣为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总一路兵政,许便宜行事;武臣副之。”②南宋之路,为帅府路,即以路之治所所在州之知州带安抚使总管一路,已与北宋时转运使路不同。安抚使司别称“帅司”,在南宋时成了“监司”之一③。宁宗后,安抚司之兵政归都统制司,一路之民政归隶于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成了闲署④。绍兴后,全国分为十六路,嘉定间利州路分东、西二路,共为十七路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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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东汉地方官制
州级主官:
司隶校尉(二千石):掌管司隶一州。
州牧(二千石):掌管一州军政大权;
刺史(六百石):掌管六件事:1、地方各豪族大户是否触犯礼制并田造宅、以强欺弱、以众欺寡;2、郡守是否俸行诏书、遵守典制,有没有背公向私、曲解诏书以自谋利、侵扰百姓、聚敛为奸;3、郡守是否任意断案、不秉公执法以及治内自然灾害和妖异祥瑞、流言蜚语;4、郡守是否为国家公正选拔人才;5、郡守子弟是否横行不法;6、郡守是否勾结豪强、收受贿赂、损改正令。
州级主要助手:(俸禄为百石)
都官从事(仅司隶设置):主察举百官犯法
治中从事(司隶为功曹从事):功曹从事,主州部选署官吏及一应事务。
别驾从事:凡司隶校尉、州牧、刺史巡察州部时,则俸引,并录众事。
郡国从事:每郡国各1人,负责纠劾郡国长官、督促文书、察举非法、按治郡僚属,其地位仅次于治中、别驾。
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
兵曹从事:掌兵事。
州牧次要助手:
假佐:25人,主簿录阁下事,省文书。
门亭长:掌州正门。
门功曹书佐:掌选用。
孝经师:主监试经。
月令师:主时节祠祀。
律令师:主平法律。
簿曹书佐:主簿书。
典郡书佐:每郡国1人,各主一郡文书,以郡吏补用,每年换一次。
郡、王国级:
河南尹(中二千石):掌管京畿,奉朝请如九卿。
太守(二千石):掌管一郡国军政大权。
国相(二千石):王国设置,同太守。
都尉、属国都尉(比二千石):专掌军事,仅边郡设置。都尉区(属国都尉)进行管理,
其性质相当小郡。
(每20万人举孝廉1人。)
郡级主要助手(六百石):
郡长史:掌兵马,边郡设置,代替郡丞。由中央任命。
郡丞:掌治民。由中央任命。由中央任命。
国长史:同郡丞。由中央任命。
郡级僚属:掾为正职(百石),史为副职(斗食),
功曹掾、史:掌任用迁转与记录功过,郡内一切人事。
五官曹掾、史:署功曹及诸曹事。
五部督邮曹掾、史:主管纠察属县、监管本郡官民。
主簿:掌管文书。
斗食至佐史
门亭长:1人,主府门。
主记室史:主录事和发出通知。
书佐:各曹配置,主文书
县邑道官:
县令(千石):大县置,万户以上。
县长(四百石):次县置,五千户以上。
县长(三百石):小县置,五千户以下。
侯国相:同县令、长。
县邑道主要属官(四百石
或二百石):
县丞:1人,管理文书、仓狱。由中央任命。
县尉:大县2人,小县1人。管理治安。由中央任命。
县邑道次要属官(斗食、佐史):
功曹掾、史:掌任用迁转与记录功过,县内一切人事。
廷曹掾、史:署功曹及诸曹事。
狱曹掾、史:掌管监狱。
贼曹掾、史:掌管治安。
主簿:掌管文书。
主记:主录事和发出通知。
县三老:掌教化。
乡、亭、里官:
有秩:五千户乡以上设置,百石。主一乡之事,了解民间善恶,定其徭役先后。
啬夫:五千户乡以下设置,斗食。职务同有秩。
乡三老:掌教化。
游徼:掌治安。
乡佐:主收赋税。
亭长:主管治安。
里魁:掌一里百家。
里之下为什,什有什长,主十家事。什之下有伍,伍有伍长,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
恶,以告监官。
作品相关 东汉行政区介绍及人口统计
司隶校尉部,郡7,县)邑)侯国106。计616355户,3106188口。
河南尹,洛阳,21城,208486户,1010827口。
河内郡,洛阳北120里。18城,159770户,801558口。
河东郡,洛阳西北500里。20城,93543户,570830口。
弘农郡,洛阳西南450里。9城,46815户,199113口。
京兆尹,洛阳西950里。10城,53299户,285574口。(长安)
左冯翊,洛阳西688里。13城,37090户,145195口。
右扶风,15城,17352户,93091口。
豫州刺史部,郡、国6,县、邑、公、侯国99。计1142783户,7179139口。
颍川郡,洛阳东南500里。17城,263440户,1436513口。
汝南郡,洛阳东南650里。37城,404448户,2100788口。
梁国,洛阳东南850里。9城,83300户,431283口。
沛国,洛阳东南1200里。21城,200495户,1251393口。
陈国,洛阳东南700里。9城,112653户,1547572口。
鲁国,6城,78447户,411590口。
冀州刺史部,郡、国9,县、邑、侯国100。计909005户,5931919口。
魏郡,洛阳东北700里。15城,129310户,695606口。
钜鹿郡,洛阳北1100里。15城,109517户,602096口。
常山国,13城,97500户,631184口。
中山国,洛阳北1400里。13城,97412户,658195口。
安平国,洛阳北2000里。13城,91440户,655118口。
河间国,洛阳北2500里。11城,93754户,634421口。
清河国,洛阳北1280里。7城?23964户,760418口。
赵国,洛阳北1100里。5城,32719户,188381口。
勃海郡,洛阳北1600里。8城,132389户,1106500口。
兖州刺史部,郡、国8,县、邑、公、侯国80。计799302户,4052111口。
陈留郡,洛阳东530里。17城
,177529户,869433口。
东郡,洛阳850里。15城,136088户,603393口。
东平国,洛阳东975里。7城,79012户,448270口。
任城国,洛阳东1100里。3城,36442户,194156口。
泰山郡,洛阳东1400里。12城,80929户,437317口。
济北国,洛阳东1150里。5城,45689户,235897口。
山阳郡,洛阳东811里。10城,109898户,606091口。
济阴郡,洛阳东800里。11城,133715户,657554口。
徐州刺史部,郡)国5,县)邑)侯国62。计476117户,2791683口。
东海郡,洛阳东1500里。13城,148784户,706416口。
琅邪国,洛阳东1500里。13城,20804户,570967口。
彭城国,洛阳东1220里。8城,86170户,493027口。
广陵郡,洛阳东1640里。11城,83970户,410190口。
下邳国,洛阳东1400里。17城,136389户,611083口。
青州刺史部,郡)国6,县65。计635885户,3709803口。
济南国,洛阳东1800里。10城,78544户,453308口。
平原郡,洛阳北1300里。9城,155588户,1002658口。
乐安国,洛阳东1520里。9城,74400户,424075口。
北海国,洛阳东2200里。18城,158641户,853604口。
东莱郡,洛阳东3128里。13城,104297户,484393口。
齐国,洛阳东1800里。6城,64415户,491765口。
荆州刺史部,郡7,县、邑、侯国117。计1399394户,6265952口。
南阳郡,洛阳南700里。37城,528551户,2439618口。
南郡,洛阳南1500里。17城,162570户,747604口。
江夏郡,洛阳南1500里。14城,58434户,265464口。
零陵郡,洛阳南3300里。13城,212284户,1001578口。
桂阳郡,洛阳南3900里。11城,135029户,501403口。
武陵郡,洛阳南2100里。12城,46672户,250913口。
长沙郡,洛阳南2800里。13城,255854户,1059372口。
扬州刺史部,郡6,县、邑、侯国92。计1021096户,4338538口。
九江郡,洛阳东1500里。14城,89436户,432426口。
丹阳郡,洛阳东2160里。16城,136518户,630545口。
庐江郡,洛阳东1700里。14城,101392户,424683口。
会稽郡,洛阳东3800里。14城,123090户,481196口。
吴郡,洛阳东3200里。13城,164164,700782口。
豫章郡,21城,406496户,1668906口。
益州刺史部,郡)国12,县)道118。计1525257户,7242028口。
汉中郡,洛阳西1990里。9城,57344户,267402口。
巴郡,洛阳西3700里。14城,310691户,1086049口。
广汉郡,洛阳西3000里。11城,139865户,509438口。
蜀郡,洛阳西3100里。11城,300452户,1350476口。
犍为郡,洛阳西3270里。9城,137713户,411378口。
牂牁郡,洛阳西5700里。16城,31523户,26725
3口。
越巂郡,洛阳西4800里。14城,130120户,623418口。
益州郡,洛阳西5600里。17城,29036户,110802口。
永昌郡,洛阳西7260里。8城,231897户,1897344口。
广汉属国(阴平郡),3城。37110户,205652口。
蜀郡属国(汉嘉郡),4城。111568户,475629口。
犍为属国(朱提郡),2城。7938户,37187口。
凉州刺史部,郡、国12,县)道)候官98。计108791户,477368口。
陇西郡,洛阳西2220里。11城,5628户,29637口。
汉阳郡,洛阳西2000里。13城,27423户,130138口。
武都郡,洛阳西1960里。7城,20102户,81728口。
金城郡,洛阳西2800里。10城,3858户,18947口。
安定郡,洛阳西1700里。8城,6094户,27060口。
北地郡,洛阳西1100里。6城,3122户,18637口。
武威郡,洛阳西3500里。14城,10042户,34226口。
张掖郡,洛阳西4200里。8城,6552户,26040口。
酒泉郡,洛阳西4700里。9城,12706户,约60000口。
敦煌郡,洛阳西5000里。6城,748户(可能是7048),29170口。
张掖属国(西海郡),5城。4656户,16952口。
张掖居延属国(西海郡),1城。1560户,4833口。
并州刺史部,郡9,县)邑)侯国98。计115011户,703965口。
上党郡,洛阳北1500里。13城,26222户,127403口。
太原郡,16城,30902户,200124口。
上郡,10城,5169户,28599口。
西河郡,洛阳北1200里。13城,5698户,28038口。
雁门郡,洛阳北1500里。14城,31862户,249000口。
五原郡,10城,4667户,22957口。
云中郡,11城,5351户,26430口。
定襄郡,5城,3153户,13571口。
朔方郡,6城,1987户,7843口。
建安二十年省云中)定襄)五原)朔方,置一县领其民,合以为新兴郡。
幽州刺史部,郡、国11,县、邑、侯国90。计435263户,2522888口。
涿郡(范阳郡),洛阳东北1800里。7城,102218户,633754口。涿
广阳郡(燕国),洛阳东北2000里。5城,44550户,280600口。蓟
代郡,洛阳东北2500里。11城,20123户,126188口。高柳
上谷郡,洛阳东北3200里。8城,10352户,51204口。沮阳
渔阳郡,洛阳东北2000里。9城,68456户,435740口。渔阳
右北平郡,洛阳东北2300里。4城,9170户,53475口。土垠
辽西郡,洛阳东北3300里。5城,14150户,81714口。阳乐
辽东郡,洛阳东北3600里。11城,64158户,约380000口。襄平
玄菟郡,洛阳东北4000里。6城,1594户(可能10594),43163口。高句骊
乐浪郡,洛阳东北5000里。18城,61492户,257050口。朝鲜
辽东属国(昌黎郡),洛阳东北
3260
里。6城,约30000户,180000口。昌黎
交州刺史部,郡7,县56。计500769户,2074444口。
南海郡,洛阳南7100里。7城,71477户,250282口。番禺
苍梧郡,洛阳南6410里。11城,111395户,466975口。广信
郁林郡,洛阳南6500里。11城,约110000户,460000口。布山
合浦郡,洛阳南9191里。5城,23121户,86617口。合浦
交趾郡,洛阳南11000里。12城,约120000户,500000口。龙编
九真郡,洛阳南11580里。5城,46513户,209894口。胥浦
日南郡,洛阳南13400里。5城,18263户,100676口。西卷
人口为永和五年(141年)统计
郡、国105,县、邑、公、侯国、道)候官1181,3682乡,12442亭。计9685028户,50396026口。
质帝本初元年(146年),9348227户,47566772口,垦田6930123顷38亩。
作品相关 东汉物价统计
这是俺根据几位历史牛人的著作统计的,主要出自《居延汉简研究系列》、《两汉军费研
究》等等。
金一斤,10000钱(国家牌价)
膏腴良田,亩/1,1.2万钱
中等土地,亩/1000,4000钱
边塞、荒漠、贫瘠土地,亩/100,300钱
豪华房宅,座/百万钱以上
较好房宅,座/4,17万钱
普通房宅,座/1,3万钱
劣贱房宅,座/3000,5000钱
1石,1斛,17.55公斤
粱米(优良小米),石/400钱
黍米(黄米),石/300钱
大麦,石/220钱
粟米(小米),石/220钱
谷,石/220钱
豆豉,石/500钱
10斤肉,1石谷
耕马、车马,匹/8000,20000钱
战马,匹/2,10万钱
好马,匹/20万钱以上
牛,头/4000,8000钱
猪,头/600,1800钱
羊,只/300,500钱
嬉犬、斗犬,只/1,30万钱
军犬,只/1200,2000钱
普通犬,只/200,240钱
有布、帛、缣、素、练等几种。布为麻织品,是汉人衣著原料之最贱者。帛为普通丝织
品,其价比布稍贵。缣即绢,为细密而有色彩之帛,其价又贵,已非一般人所能穿戴。素为
绢之精白者,其价比缣又贵。练为绢缣之名贵品种,为布帛中价格之最贵者。1匹布帛幅广2
尺2寸(51.5厘米),长4丈(9.36米)。
椴迹狡?250,600钱
丝帛,匹/700,1000钱
缣(绢),匹/1200,1400钱
素(白绢),匹/1400,1600钱
练(精绢),匹/2000,2800钱
布衣,件/200,500钱
单衣,件/350,700钱
袭(短夹衣),件/450钱
布袍,件/380,400钱
锦袍,件/1800,2500钱
袴(裤子),件/500,1100钱
麻鞋,双/30,40钱
麻袜,双/15,25钱
绢、帛、皮毛衣,件/2000,6000钱
简陋牛、马车,辆/2600,4000钱
轺车
,辆/1,2万钱
百炼钢刀,把/9000,15000钱
五十炼钢剑,把/7000,10000钱
军用剑,把/700,900钱
军用刀,把/660,800钱
弓,把/500,600钱
弩,把/2000钱
弓箭,枝/10钱
弩箭,枝/9钱
盔甲,套/6800,8200钱
马甲,套/7100,8600钱
铜器,斤/33钱
铁器,斤/8钱
匠人用的刀,把/200,300钱
柴刀、菜刀,把/40,100钱
草蓆、蒲蓆,张/150钱
麻,斤/10钱
瓦盂,个/70,100钱
棺材,口/1500,3000钱
醇酒,斗/50钱
米酒,斗/30钱
行酒,斗/10钱
饼,册/30,50钱
牛肉,斤/40钱
猪、羊肉,斤/20钱
盐,石/800钱
1个人上酒食店吃一顿便饭,30钱
私人佣工工钱,人月/200,400钱(包饮食)
私人佣工工钱,人月/400,800钱(不包饮食)
政府雇佣工钱,人月/2000钱
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工种和佣工的不同年龄、体格等,都会影响到工价,所以汉
简及文献中的工价有很大的差距。
美婢、壮奴,人/2,3万钱
普通奴婢,人/1,2万钱
占卜的费用,次/100钱左右
婚嫁消费
皇帝娶皇后的聘金最多,一般为黄金2万斤,折合货币2万万钱;皇帝娶嫔妃的聘金约
为4千万钱,是娶皇后聘金的五分之一;诸侯王娶王后的聘金多少不等,一般为数百万钱;
公主的嫁妆费多者可达百万钱甚至千万钱,少者也不会低于二三十万钱。
就高官与富商来说,其聘金数低于皇族成员,如董卓娶妻,聘以辎车百乘,“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共折合货币一百六十万钱以上,这是特例。一般男性成员娶妻的聘金在数十万至百余万钱之间;一般女性成员的嫁妆费多数为二三十万钱,高者可达数百万钱。
就中小地主与中小官吏来说,其聘金数又低于高官与富商。东方朔娶妻的聘金在十万钱左右,这应是中小地主与中小官吏娶妻聘金的上限;东汉议曹史展允娶妻的聘金为二三万钱,这应是中小地主与中小官吏娶妻聘金的下限。一般女性成员的陪嫁物大约值二三万钱。
就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来说,其家资在数万钱至十余万钱之间。一般男性成员的聘金数不会超过其家资的总数,应在万余钱至数万钱之间。一般女性成员的陪嫁物大约值二千钱。
婚宴的花费
汉代酒价一般是每斗30钱左右,汉代人一般都能饮酒一斗至数斗,上石者也大有人在。如果婚日来宾客二十人,仅饮酒一项就须支出2000钱以上。汉代肉价一般是7、8钱一斤,如果婚宴用肉50斤,就得花费3、400钱。再加上粮食消耗的费用,婚宴的花费肯定会超
过四、五千钱。
军费
每个士兵耗粮,1.8石/月,21.6石/年,合4220钱/年;
每个士兵耗食盐,3升/月,3.6斗/年,合144钱/年。
每个士兵衣物,3400钱/年
每个士兵每年生活费约8000钱
每匹战马耗粮,3.3石/月,39.6石/年,合7920钱/年。
安葬费,人/3400钱
将领抚恤金,人/10,60万钱
作品相关 东汉度量衡
东汉度量衡
长度:
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1里,300步,1步,6尺
1引=2340厘米,1丈=234厘米,1尺=23.4厘米,1寸=2.34厘米,1分=0.234厘米
1里,421.2米,1步,140.4厘米
重量:
1石=4钧,1钧=30斤,1斤=16两,1两=24铢
1石=29760克,1钧=7440克,1斤=248克,1两=15.5克,1铢=0.65克
容积:
1斛(石)=10斗,1斗=10升,1升=10合,
1合=2龠,1龠=5撮,1撮=4圭
1斛=20000毫升,1斗=2000毫升,1升=200毫升,1合=20毫升,
1龠=10毫升,1撮=2毫升,1圭=0.5毫升
1石米,17.55公斤,1石谷子,13.5公斤,1石大麦,12公斤
面积:
东汉1小亩,100步,197.1216?,东汉1大亩,240步,473.0918?,1亩,666.6667
?,
1亩,1.4092东汉大亩,3.382东汉小亩,
1东汉小亩,0.4167东汉大亩,0.2906亩,
1东汉大亩,2.4东汉小亩,0.7096亩
作品相关 我国谥法
中兴元功曰元;能思辩众曰元;茂德丕绩曰元;始建国都曰元;行义说民曰元;主义行
德曰元
仁义所往曰王
立志及众曰公
经纬天地曰文;道德博闻曰文;学勤好问曰文;慈惠爱民曰文;愍民惠礼曰文;赐民爵
位曰文
择善而从曰比
治而无眚曰平;执事有制曰平;布纲治纪曰平
外内贞复曰白
内处宾服曰正
克杀秉政曰夷;安心好静曰夷
好和不争曰安
安民立政曰成
能绍前业曰光
幼小在位曰冲
华言无实曰夸
逆天虐民曰抗
温良好乐曰良;小心敬事曰良
治典不杀曰祁
五宗安之曰孝;慈惠爱亲曰孝;秉德不回曰孝;协时肇享曰孝
大虑静民曰定;纯行不爽曰定;安民大虑曰定;安民法古曰定
大虑行节曰考
不悔前过曰戾
贞心大度曰匡
赏庆刑威曰君;从之成群曰君
照临四方曰明;思虑果远曰明;谮诉不行曰明
刚强直理曰武;威强敌德曰武;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夸志多穷曰武
官人应实曰知
不刚不柔曰和
危身奉上曰忠
教诲不倦曰长
肇敏行成曰直
好更改旧曰易
心能制义曰度
不思忘爱曰刺;愎很遂过曰刺
治民克尽曰使
直道不桡曰贞;清白守节曰贞;大虑
克服曰贞;不隐无屈曰贞
追悔前过曰思;道德纯一曰思;大省兆民曰思;外内思索曰思;谋虑不愆曰思
民无能名曰神
靖民则法曰皇
德象天地曰帝
执应八方曰侯
容仪恭美曰昭;昭德有劳曰昭;圣闻周达曰昭
圣善周闻曰宣;
弥年寿考曰胡;保民耆艾曰胡
猛以刚果曰威;猛以强果曰威;强义执政曰威
早孤短折曰哀;恭仁短折曰哀
壅遏不通曰幽;早孤铺位曰幽;动祭乱常曰幽
思虑不爽曰厚
残义损善曰纣
能补前过曰
辟土服远曰桓;克敬动民曰桓;辟土兼国曰桓
凶年无谷曰荒;外内从乱曰荒;好乐怠政曰荒
敬事供上曰恭;尊贤贵义曰恭;尊贤敬让曰恭;既过能改曰恭;执事坚固曰恭;爱表长
弟曰恭;执礼御宾曰恭;芘亲之阙曰恭;尊贤让善曰恭
有功安民曰烈;秉德尊业曰烈
功业最高曰高
温良好乐曰康;抚民安乐曰康
严敬临民曰庄;死于原野曰庄;屡征杀伐曰庄;武而不遂曰庄
未中早夭曰悼
追补前过曰密
慈和遍服曰顺
由义而济曰景;耆意大虑曰景;布义行刚曰景
柔质慈民曰惠;爱民好与曰惠
刚德克就曰肃;执心决断曰肃
威仪悉备曰钦
满志多穷曰惑
彰义揜过曰坚
刚德克就曰肃;刚克为伐曰肃;执心决断曰肃
柔德安众曰靖;恭己鲜言曰靖;宽乐令终曰靖
敬宾厚礼曰圣;扬善赋简曰圣
夙夜警戒曰敬;合善典法曰敬
未家短折曰伤
在国遭忧曰愍;在国逢艰曰愍;祸乱方作曰愍;使民悲伤曰愍
啬于赐舆曰爱
好廉自克曰节
好内远礼曰炀;好内怠政曰炀;去礼远众曰炀;
宠禄光大曰荣
俭啬无德曰褊;心隘政急曰褊
小心畏忌曰僖
执心克庄曰齐;资辅共就曰齐
行见中外曰悫
杀戮无辜曰厉
绥柔士民曰德;谏争不威曰德
短折不成曰殇
柔质受谏曰慧
名实不爽曰质;忠正无邪曰质
怙威肆行曰丑
博闻多能曰宪;行善可纪曰宪
布德执义曰穆;中情见貌曰穆
慈仁短折曰怀
不生其国曰声
爱民好治曰戴;典礼不愆曰戴
隐佛不成曰隐;不显尸国曰隐;见美坚长曰隐
克威捷行曰魏;克威惠礼曰魏
因事有功曰襄;辟地有德曰襄;甲胄有劳曰襄
刚克为伐曰翼;思虑深远曰翼
名与实爽曰缪
一德不懈曰简;平易不訾曰简;恭敬行善曰简
质渊受谏曰厘;有罚而还曰厘
聪明叡知曰献;知质有圣曰献;行善可纪曰献
好变动民曰
躁
状古述今曰誉
温和圣善曰懿;温柔贤善曰懿
不勤戌名曰灵;死而志成曰灵;死见神能曰灵;乱而不损曰灵;好祭神怪曰灵;极知鬼神曰灵
※※※※※※※※※※※※※※※※※※※※※※※※
注1:亭长是主管治安的,佐史俸(月8斛)。
注2:游徼是乡里主管治安的,佐史俸(月8斛)。
注3:五千户以下的乡长官叫啬夫,斗食俸(月11斛);五千户以上的乡长官叫有秩,百石俸(月16斛)。有秩和啬夫相当于乡长,主管一乡之事,了解民间善恶,定其徭役先后。
注4:乡三老:掌教化,斗食俸(月11斛)。
注5:功曹掾、史:功曹相当于组织部,掌任用迁转与记录功过,县内一切人事。功曹掾为正职(百石俸),功曹史为副职(斗食俸)。由县令、长直接聘任。
范文五:高句丽地方官制研究
内容摘要:2世纪中叶至3世纪末,高句丽逐渐形成自己的地方官系统。在五部控制区以外,高句丽共设
六太守,太守下辖城宰,城宰管理城与城周围的村。5世纪以后,在高句丽的地方官制中,城宰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最终形成大城辖小城的四级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分别为:褥萨、处闾、可逻达、娄肖,各相
当于唐朝的三品、四品、五品、六品和七品官。但高句丽并不存在与中原类似的郡县制度及地方官制。
关键词:高句丽;地方官制;加;使者;褥萨
高句丽立国之初,接受西汉玄菟郡高句丽县的统治。高句丽县令掌管作为赋役、军役征
发依据的高句丽人的户籍。直到王莽统治时期,还征发高句丽人从军征讨匈奴。在这种统治
强度下,高句丽人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官制系统,而只能成为高句丽县的下属机构。
高句丽人的早期开拓主要是东向发展,这自然也有逐渐摆脱高句丽县控制的意图。虽然
无法断定《三国志》卷30《高句丽传》所载“后稍骄恣,不复诣郡”是何年代的事情,但参之
同卷称王莽时征发高句丽人伐匈奴,高句丽人“不欲行”,“皆亡出塞”,说明至晚在西汉末期,
高句丽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已在塞外,高句丽县的控制力在削弱。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高句
丽人才有可能发展出自己的官制体系。
高句丽人出自夫余。据《三国志》卷30《夫余传》记载:“国有君王,皆以六畜名官,有马加、牛加、
豕者加、狗加、大使、大使者、使者。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诸加别
主四出,道大者主数千家,小者数百家。” 夫余之官只有两类:加、使者。但夫余人的旧俗是:“水旱不调,五谷不熟,辄归咎于王,或言当易,或言当杀”,显然并不存在成熟的王权,
早期的夫余王不过是部落联盟的首领而已。那么,夫余人的“加”,其身份是掌控夫余人联盟
的强大部落的首领们;“使者”,是强大部落的首领们派出的负责管理各依附部落的亲信,他们
也被称为“诸加别主”,这个称呼反映出他们的身份是“加”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部落首领。因
为夫余人已走向农业与定居,同一部落的人们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组成不同的定居点,即“邑
落”,负责管理“邑落”的是隶属于“使者”的“豪民”。既然称其为“民”,可能其尚未脱离农业生产。
夫余早期加-使者-豪民的统治结构,尚处于原始社会的部落组织向国家形态演进的过程
中,部落制度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尚谈不到存在地方官制。
《三国志》卷30《高句丽传》记载高句丽人的官制:“其官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皂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优台就是朝鲜史书《三国史记》中
的“于台”,与沛者一样都是部落首领。主簿、丞显然借自汉王朝的官名,估计早期是得以在
高句丽县担任主簿或丞的高句丽部落首领的称呼,因此后来成为有权势的部落首领的称号。
[1]
“其置官,有对卢则不置沛者,有沛者不置对卢”,对卢与沛者职能类似,应也是部落首领。
“王之宗族,其大加皆称古雏加。涓奴部本国主,今虽不为王,适统大人,得称古雏加,亦
得立宗庙,祠灵星、社稷。绝奴部世与王婚,加古雏之号。”只有王族大加才可以称古雏加,
说明这是具有继承王位资格的大加的特殊称号。《三国志》提到的古雏加驳位居,因为其父
拔奇未得立而得到这个称号,《三国史记》所载带古雏加称号的,一是琉璃明王之子、太祖
大王之父再思,[2](P284)[2](P316)一是西川王之子、美川王之父咄固,一是长寿王之子、文咨明
[2](P343)王之父助多,都可以证明古雏加的称号代表着继承王位的资格。涓奴部首领得称古雏加,是象征性地保留了这个前国主部落的王位继承资格,绝奴部因与王部世婚,其首领称古
雏加,是从名义上拥有了继承王位的资格。而所谓“相加”,是指担任“国相”的大加。综上可
见,前引《三国志》所载高句丽官称,自相加至丞,实际上都是对“大加”的称呼。《三国志》
卷30《高句丽传》记载:“诸大加亦自置使者、皂衣先人,名皆达于王,如卿大夫之家臣,
会同坐起,不得与王家使者、皂衣先人同列”。使者与皂衣先人的身份类似于“家臣”,就是代
表“大加”管理隶属于大加的部落的人。《三国志》所载高句丽官称表明,在此时期,高句丽
人虽然在逐渐摆脱高句丽县的控制,但其内部的统治结构仍是夫余式的加-使者结构,其社
会性质与夫余相同,也未完全步入国家形态,自然也不存在地方官制。认为高句丽的国家形
成于朱蒙时代显然是不正确的。
《三国史记》卷16《新大王本纪》记载,166年高句丽改左右辅为国相。见于《三国[2](P316)《三国志》约成书于史记》的最后一位国相是300年废烽上王立美川王的仓助利。
285年,因此,《三国志》所载高句丽官制是2世纪中期至3世纪末期的情况。
从《三国史记》的记载来看,在3世纪末以前,高句丽官制虽然主要沿袭夫余官制,
但在地方官制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变化。首先,公元32年,大武神王将沸流部的三位部长殷
都、逸苟、焚求贬为庶人,[2](P275)证明高句丽王不再像夫余王那样,是强大的部落首领可以
随意罢免的,而是相反,高句丽王获得了对各部落首领的任免权。其次,对新占领的领土,
一部分按传统的部落制方式进行统治,任命其首领为使者,隶属于高句丽人的某一大加,通
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传统的加-使者结构。如对沃沮人,就是“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
相主领,又使大加统责其租税”。[3](卷30)但也有一部分划归王任命的官员统辖,98年栅城已
[2](P285)[2](P285)存在“守、吏”,107年已出现“东海谷守”,这些部落制之外的官员,是高句丽最
早出现的地方官。因此,2世纪中叶至3世纪末,是高句丽新兴的地方官制与传统的加-使
者地方统治结构并存的时期,早期可能部落制传统发挥主导作用,但不晚于3世纪下半叶,新的地方统治体制已占居主导地位。
但280年安国君达贾征肃慎后,“迁六百余家于扶余南乌川,降部落六七所,以为附庸”,
[2](P315)仍在用部落制方式管理新征服地区,“国相”作为传统的加-使者统治体系的代表直存
在到300年,都可以证明,166-300年是新旧体制的过渡时期,两种体制并存,
[2](P275)这
里虽然出现了“买沟谷”,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地方行政组织的名字,而不是自然地理名公元30年,大武神王在位时,“买沟谷人尚须与其弟尉须及堂弟于刀等来投”,
词。因此,最早见于史籍的高句丽地方官称是“栅城守”。
从《三国史记》的记载来看,98年有“栅城守”,107年有“东海谷守”,296年有“新城太
守”,[2](P315)证明高句丽人在1世纪以后派往新占领地区的地方官,是模仿汉王朝地方官名称
称“太守”的,也省称为“守”。
据《三国史记》卷17《西川王本纪》,288年,“王幸新城。海谷太守献鲸鱼目,夜有光。
秋八月,王东狩,获白鹿。九月,地震。冬十一月,王至自新城。”西川王在新城接受海谷太
守的贡献,证明新城是海谷太守的治所。但高句丽有两个“新城”,一处位于高句丽西疆,即
今辽宁抚顺高尔山山城,一处位于高句丽东疆,后改称敦城。前引文提到“王东狩”,证明海
谷太守治所是后来改名敦城的新城。296年,为防备慕容氏而任命高奴子为新城太守的新城,
是指西疆的新城。因此,海谷太守虽然治新城,但与“新城太守”不是一回事。《三国史记》
记载,114年“王巡狩南海”,
[2](P285)南海应是行政区划名,191年晏留向故国川王举荐乙巴素
[2](P299)时,称其为“鸭渌谷左勿村”人,鸭渌谷也应是行政区划名,二者都应设有太守。综上,
见于记载的高句丽太守共6处:新城太守、栅城太守、东海谷太守、海谷太守、南海(谷)
太守、鸭渌谷太守。由此看来,此时期高句丽地方最高行政区划是称“谷”或“城”的。
栅城通常认为在今吉林珲春,[4](P326)韩国学者余昊奎把海谷首府敦城比定在朝鲜咸镜道
[5]的东海岸一带,如果我们认为,东海谷与南海谷都是因海谷而得名,则东海谷应在敦城以
东或东北,南海谷应在敦城以南或西南,那么,上述四个行政单位都在高句丽人旧居地以东
至海的范围内,由北向南依次为栅城、东海谷、海谷、南海谷。鸭渌谷在鸭绿江中游,新城
位于今抚顺高尔山山城,所辖应是高句丽向西开拓的领土。上述六太守辖区散布在高句丽新
拓领土的各处,如果考虑到其间还有采用传统的加-使者模式统治的地区,估计见于文献记
载的这6个太守辖区就是此时期高句丽全部的一级地方行政组织了。 [6](P478-479)韩国学者余昊奎
《牟头娄墓志》:“恩赐祖之囗道城民谷民并领前王囗育如此”。认为第一个囗是“北”字,[5]进而认为“北道”也是一个太守辖区,但日本学者佐伯有清认为该
字是“地”字,[7]再加上“北道”的区域与新城太守有重合之嫌,故不取其说。
《三国史记》卷17《烽上王本纪》中记载,高奴子由新城宰升任新城太守,虽然这里
的新城不是同一个地方,但可以证明,太守的下一级地方行政组织的负责人是“宰”。与此条
史料基本同时,在卷17《美川王本纪》中还出现了鸭渌宰。作为新城宰的高奴子曾“领五百
骑迎王”,[2](P315)证明宰有统兵权;鸭渌宰曾经审断美川王所涉案件,证明宰有司法权。宰作
为地方二级行政组织的负责人,不仅有行政权,还有司法权、军权,权力是相当大的。其上
级主管官员太守的职能应该与此类似。太守-宰是军政合一的地方长官。
《三国史记》卷17《美川王本纪》记载,美川王流落民间时曾在鸭绿“江东”的思收村被
人告发,而审理此案的是鸭渌宰,说明城宰下辖村。村中的案件要由城宰来审理,证明村一
级地方行政组织已不存在正式的政府官员了。同书卷16《山上王本纪》记载,在208年山上王曾微服出行、夜至酒桶村,酒桶村距国都很近,应属于五部辖区,证明沿用传统的加-
使者统治结构的地区,基层行政单位已经与太守-宰辖区下没有区别了,说明3世纪初开始,传统的部落体制也在向太守-宰这种新机制转化。只是限于资料,具体情况已不得而知。
自2世纪开始,高句丽逐渐形成谷(城)-城-村的地方行政体制,谷(城)的长官
是太守,城的长官是宰,村则不存在正式的政府官员。由于自3世纪初开始,传统加-使者地方统治结构向新体制转化,所以,自3世纪末至5世纪初,是太守-宰这种地方管理
体制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自5世纪起,高句丽太守改称“城守事”,或“守事”,这种变化主要在碑刻资料中得到反映,
前者有《中原高句丽碑》出现了“古牟娄城守事”,后者有《冉牟墓志》出现了“北扶余守事”。
[8]其所载史事发生于492年以前。《冉牟墓
耿铁华认为《中原高句丽碑》立于长寿王末年,
[5][9]志》载牟头娄任北扶余守事是好太王(392-413年)时事。韩国学者余昊奎、金贤淑都
认为,这是在太守之上新设的更高一级的地方官。但《中原高句丽碑》记载古牟娄城守事的
官品是“下部大兄”,曾任北扶余守事的牟头娄品级不详,但《冉牟墓志》称其父、祖的品级
都是“大兄”,《三国史记》卷17《烽上王本纪》记载,担任新城太守的高奴子也是“大兄”,可
见太守与“城守事”品级相当,应该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改名。
5世纪以来,更大的变化是宰的辖区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三国史记》在296年以
后的记事中再没有提到太守。立于414年的《好太王碑》在叙述“守墓人烟户”时,提到38
个城,其他形式的单位只有12个:卖句余民、东海贾、俳娄人、梁谷、此连、安夫连、改
谷、豆比鸭岑韩、句牟客头、求底韩、客贤韩、百残南居韩。其中卖句余民、俳娄人、豆比
鸭岑韩、句牟客头、求底韩、客贤韩、百残南居韩显然是指某一地区的某族人,安夫连、此
连尚不清楚是不是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单位,剩下的只有东海贾、梁谷、改谷似乎与太守的辖
区有关,而且后二者并不是我们考证的6个太守辖区之一,究竟是行政区划名还是地理区
域名尚在两可之间。从《好太王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此时高句丽的地方行政组织最
重要的是城这一级。联系《三国史记》此时期各种筑城的记载来看,此时期的城宰已经直接
面对中央,其对太守的隶属关系已经开始淡化。也可能是出于这个原因,太守改名为“城守
事”,意味着他的管辖范围也仅仅是其治所所在地的城而已,其职能已类似城宰,只不过官名、
品级与城宰不同。
上述变化表明,高句丽最初虽然在一些新征服的地区设立了太守,但太守所辖地区却并
未广泛地设立城宰一级官员,太守辖区内恐怕还有相当多的地区是依靠旧有的部落制度进行
统治。随着城的建立与城宰的设置越来越具有普遍性,高句丽对这些地区的统治才由原来的
一个个的点连成为面,其统治也逐渐得到加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德兴里壁画墓(408年)的墨书铭中已出现“中里都督”这一新的官
[10]名,这使我们可以肯定,至晚在5世纪初,高句丽的地方官制已经发生变化。
(三)
对高句丽晚期官制记载最为详细的当属陈大德《高丽记》,其对地方官制的记载:
其诸大城置褥萨,比都督;诸城置处闾,比刺史,亦谓之道使,道使治所名之
曰备。诸小城置可逻达,比长史;又城置娄肖,比县令。[11](P49)
从中可以看出,高句丽地方官的设置只达到城这一级,与前一个时期一样,村一级不存
在正式的政府官员,村都是隶属于城的。各级别的地方官都是其所在城的长官,因此,两《唐
书》中出现的“城主”一词,当是对所有地方官员的通称。但“城主”之间存在不同的等级。 “城主”的官名分为四种:褥萨、处闾、可逻达、娄肖,陈大德认为分别相当于唐王朝的都督、
刺史、长史、县令。在唐代官制系统中,都督、刺史的属官中都有长史,因此,陈大德这里
仅仅是用中原相应的官称来标识高句丽各级城主的不同官等,而不是谈其行政上的隶属关
系。唐代都督一般为正、从三品,参之《高慈墓志》中称其祖量“本蕃任三品栅城都督”可知,
褥萨为三品官,高句丽的褥萨不仅在品级上可以与唐代的都督相比附,高句丽也借用唐朝官
称将褥萨直接称为都督。唐代刺史分上、中、下三等,上州刺史为从三品,中、下州刺史都
是正四品,既然褥萨为三品官,则这里的刺史不应比照唐的上州刺史为从三品,而应比照中、
下州刺史,即处闾为四品官。唐代都督府、州的长史,除大都督府的长史为从三品外,中、
下都督府与上州的长史都是五品,因此,可逻达为五品官。唐代县令品级差异比较大,但一
般为六品或七品,由此推测,娄肖也应是六或七品官。
《隋书》卷81《高丽传》与《北史》卷94《高句丽传》都出现了“五部褥萨”的称号,
两《唐书》中出现南部褥萨高惠真、北部褥萨高延寿,证明高句丽各地共设5位褥萨,以
[12](卷199上)新城应是高句丽西部褥
与高句丽五部相对应。李勣曾说:“新城是高丽西境镇城”,
[12](卷199上)萨所在地。唐太宗伐高句丽,先是打败了救援辽东城的“国内及新城步骑四万”,
也就是击败了高句丽西部褥萨的部队,而后才引出北部褥萨高延寿和南部褥萨高惠贞联兵救
辽东。在高惠贞投降以后,两《唐书》中出现的“乌骨城褥萨”,应是新任命的南部褥萨,可
证南部褥萨治所在乌骨城。《高慈墓志》中称其祖量“本蕃任三品栅城都督”,栅城位于高句丽
东境,东部褥萨驻栅城,因此也称栅城都督。新城以北高句丽的重镇是扶余城,原为高句丽
六太守驻地之一,《冉牟墓志》记载牟头娄曾任北扶余守事,估计这里就是高句丽北部褥萨
的所在地。德兴里壁画墓(408年)墨书铭中的“中里都督”应为中部褥萨的别称。从辖境看,
因此时尚未迁都平壤,东部褥萨(栅城都督)管辖高句丽旧地以东至海各地,南部褥萨管辖
后占领的鸭绿江流域,北部褥萨管辖夫余故地,西部褥萨管辖后占领的辽东北部,则中部褥
萨的辖区只能是高句丽五部的旧地,即以“国内”为中心的地区。由于这里是高句丽的发源地,
也是五部的聚居区,中部褥萨具有特殊地位,称“中里都督”。
据《隋书》卷81《高丽传》,高句丽以平壤、国内城、汉城为“三京”,说明自427年长
寿王迁都平壤后,作为陪都的国内城仍是“中里”的组成部分,在向南夺取汉城之后,也将这
里扩大为“中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长寿王迁都后,其他四部的辖区没有太大变化,高
句丽南扩的疆域都被纳入中部,成为中央的直辖区,与高句丽故地一样,全都称“中里”。
《高慈墓志》中称其祖量“本蕃任三品栅城都督位头大兄兼大相”,《授高延寿高惠真官爵
诏》称北部褥萨高延寿为“位头大兄”,
[13](P146)都证明五部褥萨一般由官品为位头大兄(皂衣头大兄)的人担任。《授高延寿高惠真官爵诏》称北部褥萨高延寿为“后部军主”、称南部褥萨
高惠贞为“前部军主”,证明五部褥萨的职能具有很强的军事性。从各城主都统兵作战来看,
高句丽各级地方官在职能上一直是军政合一的。
从前引《高丽记》的记载来看,高句丽晚期的地方行政建置分四级:大城、诸城(备)、
小城、其他城,但其地方各级行政单位都称城,基本没有区别,行政单位的级别靠行政单位
长官的官称来区别,即:褥萨、处闾、可逻达、娄肖。《旧唐书》卷199上《高丽传》记载:“外置州县六十余城”,但诸书都记载,唐平高句丽得176城,说明《旧唐书》所谓的“置州县”
是指处闾所辖的地方行政建置和可逻达所辖的地方行政建置,而未包括娄肖所辖的地方行政
建置。如果我们从数字上机械地分析,大约5褥萨各辖3处闾、每处闾辖3可逻达,这样,前三级行政建置总数约65个左右,符合“外置州县六十余城”的记载,则娄肖总数在110个左右,每可逻达约辖2-3个娄肖。唐平高句丽后设9都督府、42州、100县,是取消了褥萨一级地方行政单位,以处闾辖区改设9都督府、以可逻达辖区改设42州、以娄肖辖区改设100县,各级建置的数字都较高句丽时代为少,当是因战争破坏,部分地区人口逃散,
原有建置不得不取消的缘故。
将《高丽记》所载官制与《三国志》卷30《高句丽传》所载官制相对照可以发现,高
句丽早期官制中的相加、沛者、优台、丞等“加”的称号,在晚期官制中都不存在了,晚期官
制以各种“使者”和“兄”为主。“大兄”一职在《高丽记》的记载中作“大兄加”,如此看来,后期的
“兄”类官是自早期的诸“加”演变来的。“兄”类官名中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皂衣头大兄”,这是
早期官名“皂衣先人”与后期官名“大兄”相结合的复合式官名,最初应是指担任“皂衣先人”的
“加”。由此分析,“兄”类官是自担任地方官的“加”中演变而来的。早期的皂衣先人与使者都是
王和诸大加的家臣,是其领地与部落的管理者。在高句丽国家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原五部的
首领们逐渐大权旁落,因此晚期官制中很少见到早期部落首领的称号,而作为五部首领家臣
的使者、皂衣先人因转化为军政合一性质的地方官、权力越来越大,逐渐成为高句丽官员队
伍的主流。因此,使者和担任地方官的大加的称号“兄”才在高句丽后期官制中占据主导地位。
《旧唐书》卷199上《高丽传》记载,高句丽的褥萨、处闾两级地方官员:“其下各有僚
佐,分掌曹事”。《泉男生墓志》称其任位头大兄以前曾任中里小兄、中里大兄,估计褥萨与
处闾的僚佐是由官等在小兄至大兄之间的人担任,但具体官名与执掌却都不得而知了。
需要说明的是,《三国史记》卷35《地理志》记载了许多高句丽的郡县名,但将卷37《地理志》所载这些郡县的高句丽语名与汉语名相对照可以发现,在高句丽语名中并不存在
“郡”或“县”的对应词。如南川县,高句丽语名为南买,买即川,没有县字;述川郡,高句丽
语名为省知买,也不见郡字。说明郡县之名是后人所加,或是唐建安东都护府之后的改称,
并不是高句丽人原有的地方建置名称。高句丽的地方建置称“城”,所以两《唐书》都称高句
丽176城,未提到其有州县。《三国史记》卷37所载高句丽的所谓县名中,有33个带“城”或“忽”,“忽”即高句丽语城,也是对这一事实的反映。在《三国史记》卷37中也可以发现高句丽地方建置称“城”的证据,如十谷城县,高句丽语名为德顿忽,德是十、顿是谷、忽是城,
?总之,依据《三国史记》的记载认为
按高句丽语称呼,只是十谷城,县字显然是多余的。
高句丽存在郡县制度,证据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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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段所涉及的高句丽语词的意义皆见徐德源:《高句丽族语言微识录》,《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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