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伙人企业法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企业法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货币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知识产权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没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公司的出资中不易评估,但完全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
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范文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更多详情请搜索:中国铁路商务网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更多详情请搜索:中国铁路商务网
7、第5项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范文三: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文件清单
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文件清单 序
文 件 名 备 注 号
1.申请事项填写“出资时间、出资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
1 式”
记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
2 只需填写最下方的空白表格
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3 变更决定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
4 《合伙协议修正案》 全体合伙人签署
变更合伙人住所的~有关申请文书的5 公证书 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
证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6
其他文件 7
注:
1、请将上述文件用A4型纸打印成文~并请按序号排列~报经发局外资科一份原件。
2、所有报送文件必须采用中文文本~若文件是外文文本~请附中文译文并在两种文本之间加盖骑缝公章。
3、使用签字笔、钢笔填写、签字,请勿使用圆珠笔及修正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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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之劳务出资
论合伙企业出资方式之劳务出资
杨兴刚,毛仲荣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摘 要: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多元化的一种,但为什么劳务出资能被合伙企业所允许,运用分析综合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看得出劳务出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合伙企业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两者中前一个特殊性又被后一个特殊性所包容和需要,虽然劳务出资自身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立法的完善,劳务这一生产资料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趋势以不可阻挡,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的前提下,不能否认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劳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商事立法的颁布,劳务商品化和资本化越来越吸引有关学者和专家的关注,那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劳务到底能否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这在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不少学者主张,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劳务像其他物质资料一样参与到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中来,建立劳务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如职工持股,劳务出资等,使劳动者借此能凭借自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才能,获取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以此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毕竟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虽说有时劳务出资将带来巨大的经济的利益,但是,劳务出资背后存在的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下面我们就以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为前提来更深一步的探讨和说明劳务出资对现代企业的必要性。
一、劳务和劳务出资的定义
劳务,顾名思义,他是劳动者劳动力使用的结果,它的范围广泛,既有简单的体力劳动,也有复杂和高级的脑力活动,包括技术性,管理性强的劳动,但以之作为出资标底的时候,无论是何种内容的劳务,都必须能够创造特殊的价值。
劳务,又称为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 [14]
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续,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
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非凡技能和治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
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轻易被确定。
四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
劳务出资,即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的出资,交由公司支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动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劳务出资,是将劳务作为出资标的,从而同其他物力资本一样分享企业的利益,承担企业的损失。
二、劳务出资的必要性
(一)劳务出资的优越性
针对劳务出资的立法欠缺和学界对劳务出资的疑问和争议,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劳务出资的必要性。
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
职工持股,是指为了吸引、激励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企业部分股票,从而使员工参与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拥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一种非凡计划。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率先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在英国,职工的购股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税前利润;而在美国,主要是运用各种税收和信贷杠杆,帮助职工筹集购股资金,降低持股参与成本。
自1985年以来,我国的职工持股实践经历了认可职工持股、制止职工持股到继续推行职工持股的循环发展过程,但终点和始点并没有实现质的飞跃,职工持股计划始终没有走出原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制度缺陷。2000年出台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实行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以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为辅的购股方式。而且,我国的职工持股实际上绝大多数要求职工必须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股份。推行不力。尽管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付诸于实践时却收效甚微不少企业搞形式主义,为赶时尚而在职工不愿入股的情况下强行摊派,严重违反了购股自愿的原则不说,还引起了职工的强烈反感。购买能力不足。由于我国长期沿用高福利、低收入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多数企业经营效益较差,职工手头积攒的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十分有限,客观上根本不具备购股的能力。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也没有赋予企业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信贷解决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在以上几个方面中,如何解决职工的购买力不足的难题是我国目前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答应职工以劳务资本出资,坚持劳务资本与物力资本相结合的出资形式,使职工变为股东,和物力资本的所有者一起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企业利润。这不仅避免了英、美等国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而政府财政负担的缺陷,成功解决了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难题,也改变了传统物力资本独占利润的局面,同时也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
股票期权的基本机制是公司将股票认购权有条件地无偿奖励给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或者公司授予高级治理人员在将来特定时间内以授权时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一种选择权。这种机制的优越性在于高级治理人员为了得到股票期权所赋予的利益,就必须依靠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而股票价格的涨落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是否用足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股票期权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高级治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形成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但是,就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以冯根生无力购买青春宝公司股份为代表的“冯根生难题”,以于志安、楮时健等高级治理人员严重经济犯罪为代表的“59岁现象”,以及国有企业优秀青年企业家大量流失的“39岁现象”等曾一度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这些现实难题和不正常现象促使人们深刻思考现行企业高级治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和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性。既然股票期权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出现的,其核心宗旨在于激发企业高级治理人员的积极性,那么对现行企业高级治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使他们在为企业做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得到承认。既然高级治理人员在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与其劳动最终得到的回严重不对称,那么确认企业高级治理人员劳务投入的价值,并以此折算股份,不仅能使其有工资收入的保障,而且能使其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既解决了其购买力不足的难题,又安抚了其不平衡的心态,同时也防范了其被其他企业挖走的风险,这样一来,以劳务出资反倒成了一件几全其美的事情。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和制衡,规定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供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的一系列公司制度的总和。它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公司法》修改的着眼点应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将是现代公司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仅是物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劳动与资本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中,资本是第一位的。因此,为公司提供物力资本的“资本家”的权利是资本所有权,而为公司提供劳动的“雇员”的权利只是一种对资本运用的他物权,他物权均要从属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这就必然使得资本家控制了整个公司,而且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显体现。综观不少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公司的增资、减资等所有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而股东大会基本上又是由物力资本的投资者组成,这反映了物力资本至上的股东中心主义。就我国的《公司法》而言,也没有逃脱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缺陷在于:第一,忽视了劳动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尤其是科技密集型的企业,劳动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中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必然要求扩大给公司带来极大利润的劳动者在公司的权利。第二,有违当代的经济民主理论。目前,民主体现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只是一种物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公司治理的只是股东的专利,而真正从事财富创造的劳动者却被排斥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向公司制度的延伸,必然要求劳动者也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导致“经营者”的不法谋利行为。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所有人,但他们却一般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治理,“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经营行为的风险由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承担。由于现代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分散,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公司“经营者”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经营者”作为经济人有着不同于股东的独立利益目标,加之职工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这就为“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相反,假如答应劳务出资,作为股东的职工比普通股东更了解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更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作为股东的“经营者”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致性,会积极谋求企业的发展。这样,既重视了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又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化。
(二)为什么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其中提到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的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即合伙协议)。这就为合伙企业允许劳务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找到了理论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议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中以劳务等不作为的方式出资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其次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中,只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来进行出资,不外乎普通合伙人可以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彼此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将其作为出资的劳务与物质生产条件相联系,使其提供的的劳务物化形成合伙积累的财产,为合伙企业创造财富;也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而作为劳务出资的具体表现通常是经营管理方面的,所以,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以劳务为出资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范文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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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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