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营企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民营企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摘 要:民营企业工人是我党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重要群体。这个群体由于其在构成、文化程度、所处环境、现实需求等方面都有其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点,因而对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有针对性地探索民营企业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应做好以下几点: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工人维权工作;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关爱员工的学习和发展等。
关键词:民营企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对策
民营企业工人是新时期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群体。与国企相比,民营企业不管是在工人思想特点、工人来源、工作环境和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国企比较成熟的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套用,而应该根据民企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加以创新。简单来说,就是民营企业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以解决工人实际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民营企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以解决。
一、民营企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
1.工人价值需求失衡
价值观包括物质价值观、精神价值观和人的价值观。物质价值观就是指自然价值观和经济价值观。对工人而言,即满足生存发展的物质需要,也就是工资福利;人的价值,就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精神价值,则包含了知识、道德和审美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的关系。新时期,发达地区大型民营企业工人的需求有
如下特点:一是物质需求仍然是首要的和第一位的需求。二是在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体现在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的上升。从外部来讲,工人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包括同事的尊重和好评、上级的认可和信赖;从内部来讲,工人希望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并且有所成就,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抱负和理想。三是精神价值方面,工人的政治追求和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得到显现但仍明显不足。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的上升和社会道德、责任意识的增强是公民政治素养上升的重要体现,可以显示出工人对政治进步的需要和社会贡献的需要,工人政治追求的薄弱正凸显其失衡的价值需求。
2.政工人员的现实处境使思想政治工作容易陷入被动地位 在民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企业的雇员,不享有领导权力,与普通工人群众之间不存在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同时与企业主之间又是劳资雇佣关系,这就使其工作受到上级企业主和同级经营组织的双重牵制,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发挥不了中心作用,体现不出主动性;同时由于其产权私人所有的性质,企业不会安排脱离生产经营的专职政工干部,党组织的一切工作要服务于经营组织的要求,以促进和不阻碍生产经营为前提。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都是在配合了经营组织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无偿进行,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只领取作为企业雇员所得到的工资福利,他们的工作岗位必须服从企业主的安排。总之,政工人员不再专职,与工人之间又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工人即使有了思想问题,也不会自觉找政工组织解决,政工组织
又缺乏主动性和驱动力,自然发现不了问题。
3.劳资问题凸显民企思想政治工作新难点
伴随着民营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受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利益驱动,加上工人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相对薄弱,以及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工人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人的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和民主权利等方面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贯彻执行。企业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复杂,劳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民营企业工人群体思想政治工作对策研究
1.教育方法:分层教育,循序渐进
首先,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层次的人群要因岗制宜、因材施教。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不同岗位的人要进行不同的教育。在工人群体中,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这些人虽然同属工人阶层,但是其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职责要求不同,其面临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也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其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教育。二是对不同思想和文化水平的人要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对于文化水平一般的普通工人,要突出强调普遍性的要求,明确哪些是必须达到的要求;对于文化层次较高的人,要多强调先进性要求,鼓励、支持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其次,按照个人需要、企业精神、社会意识、政治引导的顺序来进行
思想工作的引导。工人首先是经济人,其次是企业人,再次是社会人,最后是政治人。思想政治工作也应该按照这个顺序逐步引导人的思想由满足基层需要向纵深层次发展。具体来说,首先要给予其足够的物质保障,解决其实际问题,使其在物质需要方面无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之中;在这个基础上,对工人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从事业务工作的能力,进而依次培养起其对企业的了解度、忠诚度和企业自豪感,使其树立起与企业之间“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观念;接下来是培养工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其社会修养;最后才是突出国家、民族、社会制度等政治层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政治立场。总之,民营企业要做好对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符合人的生存发展规律和思想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现实的人出发,从客观实际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才能大有所为。 2.教育队伍:落实“一岗双责”的管理体制
建立交叉兼职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让思想政治工作者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经营管理者也有思想政治工作指标,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与企业发展实际相结合。交叉兼职,就是党委书记进董事会,工会主席进监事会,党委成员进经管会。这样,党委在经营班子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在有效指导企业发展方针、监督企业经营规范的同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实际,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决定何时、何地、如何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更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要突破仅靠党委和政工部门独抓的局限,就要落实好相关政策,并细化为必须履行的制度,建立“一岗双责”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就是经营管理人员不仅有产量、质量、安全、消耗、利润等经济指标,也要抓思想政治工作,有思想政治工作指标;支部书记、党委书记等党务领导干部除了要抓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精神文明指标,而且也有生产经营指标,也要抓经济工作。实行“交叉兼职”的“一岗双责”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和经纪业务工作的有效对接。 3.教育途径: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为雇主与劳动者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形成的财富共创、利益共享、平等协商、经济民主的一种劳动关系,是一种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民营企业要努力构建起这样的和谐劳动关系,就能激发动力,凝聚力量,迸发出巨大的生产力。
首先,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工人维权工作。维权是民营企业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环节。民营企业中,做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人连其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地保障,思想政治工作只能成为空谈。一是要维护好工人的劳动权利。思想政治工作者一方面要监督企业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如劳动合同的签署,用工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培养工人的维权意识。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企业的自觉,更要靠工人自身的争取。要知法、懂法,更要会运用法律来
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工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内容以及维权途径。二是要维护好工人的物质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合理的物质利益是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障。这里所说的物质利益主要体现为工资水平、社会保障、奖金福利、住房条件等。三是要维护好工人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人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要保障工人民主权利,为工人参与管理企业提供有效的平台。如签订集体合同,定期召开座谈会,增加网络沟通渠道,畅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使员工申权有渠道、行驶权利有组织、有机构。
其次,努力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人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的工作,必然会受到环境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在企业中,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成效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与工人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呈现出正相关性。因此,努力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一方面,这里所说的工作环境包括有形的物质环境和无形的文化环境。物质环境又包括物质报酬、办公设施、福利设施等。优美、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无疑能够使工人们获得极大的满足感和身心愉悦感,不仅可以激发工作热情,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有利的。另一方面,无形的文化环境指的更多的是一种氛围,包括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良好的
人际关系、民主的企业管理与法制、开拓进取的学习精神等。 再次,关爱员工的学习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是人,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企业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是工作在一线的员工。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的依靠力量。和谐企业的终极目标是企业员工的全面提升和发展。打造关爱员工的和谐企业,一要确立正确的用人理念,使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二要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合理的职业发展渠道;三要完善工人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鼓励员工增强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同时做好相应的资格认证和荣誉授予,拓宽员工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史广成,王玉敏.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金钊,王政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手册[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
[4]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范文二:“如何提升民营企业政工干部素质”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营营营营营营营营营”营如何提升民企政工干部素
营营营营营营培学心得
文/文体中心燚 张 9597
2012年7月19日~我中心主任到调度中心调了“一调新调跟随来学
的调程”。作调一名新调工且调大调调~调于“政工”调一调调调是非常并从学
陌生~也调民调企调里的政工工作充调了好奇。通调永茂老调一整天深刘
入出、调致入微地调解~我大了解了政工的调能和作用。在老调浅概刘
的调下~我调合前的调展形调和民调企调自身的特点~立足于中调调启当阳~调民调企调政工工作尤其是政工干部素调的提升调调自己的看法。
调入二十一世调已调有十二年调。在调十二年中~调局调调云调幻个当国~国国与国与调格局日调多元化~之调的调系愈加调调~调然和平调展调是世界的主调~但各调矛盾和突调出不调~有愈演愈烈的调调。在调调境日益调冲国
调的新形调下~社主调的中也在调生深刻的调化。正如调繁调调的调形会国国
调~中也调入改革调放三十年的矛盾调调期~而调调调的反调调调调力国来国国内
也乘机调调作浪~调调我的调代化建调调了重大的调患~调人民的安定生国来
活调生不利影~甚至危及到无调调调政调和在社主调建调中的调调地响会党会
位。在如此调峻的形调下~中央提出了建社主调和调社的宏调目党构会会
调~以科调展调指调新调期中特色的社主调调代化建调~而以“八调八学国会
耻会”调代表的社主调调辱调更是“以人调本~调合调调”调人民思想素调的提高奠定了基调。
作调一政工干部~尤其是在大型民调企调中~一定要醒的调调到个清
当国国内跟党党前的调调境和形调~调刻调中央的步伐~调定地调调调行的路调、方调、政策~把握社主调的前调方向。要做到以人调本~调密调系群会
众从会~一切调调出调~调事求是。要牢固调立社主调的世界调、人生调和价调调~以调列主调、毛调调思想、调小平理调、三代表和科调展调武调个学装
调~做好企调的思想政治工作~调企调的繁调调展调自己的力量。献
但是~新的形调调企调的政工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中特色的社国会个学构会主调调代化建调也调入一新的调展的调调调期~科调展调、建社主调和调社、社主调调辱调已成调新调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调。整社都会会个会
在调生调烈而又深刻的调化~尤其是人调的思调方式、生活方式、调调调系都走向多调化、多元化~之相调~调代企调的管理理念和制度行使与运
得思想政治工作的各方面都调去有了大的不同。政工干部的工个与很
作水平和工作效能直接调系一企调思想政治工作的调量和调调效果~制个
调着企调调工的精神调和整素调~调而调企调的调调效益调生作用~调社状体会
主调调代化建调调影。新的形调和调代企调调展新的需要使企调思想政治来响
又面调调多新的挑调~因此~提高企调政工干部自身的素调至调重要~在
当从前调得尤调迫切。那调~如何提升民调企调政工干部的素调~我以下几来方面解答。
首先~家要加强企调政工建调。第一~家调调范和完善有调企调国国
政治工作的各调制度和法律法调。第二~调合调调情~加强调企调政工工况
作的指调~调刻引调企调政工工作的正方向。第三~加强调企调政工干确
部的培调~调调政工干部的先调模范调调作用。
其次~企调要加强政工干部调伍建调。第一~调化政工干部调伍调构~提升其调斗力。年调调上~“老、中、”三调合~充分调调三代人从构青
的自身调点~文化素调上~以本科调主~鼓政工干部提升自己的从体励
文化水平~能力培调上~以调合能力调要求~多培调“高、精、尖”从
人才。调得注意的是~政工干部调伍建调不是一味的增加常调机和并构
人调配调。作调民调企调~我调要建立一支“小而精~少而调~一才多用”的政工调伍~调调才能使其正服调企调~服调于人民。第二~加强政真与
工干部的调培调力度和调调的工作能力~调政工调伍建调提供良好的调调学学
境和调基调。把定期的调培调和“以老调新”调范化、制度化。第三践学~增强政工干部的调感和使命感~使其心深调正调同到政工工作誉从内真~并众以做好政工工作调使命~调调企调调工~万一心~调企调调调效益的提高而努力工作。
再次~政工干部要提升自己的调合素调。第一~要勤于调、善于学学确党国调。调持正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调。牢牢掌握的方调政策和家的法律法调~调格遵守党党调调。走群路调~众靠众众依群~调系群调。要把勤调调作调一调政治调任、一调政治任调~调学学持调调列主调、毛调调思想、调小平理调、“三代表”重要思想及科调展调~个学打好调调的理调基调。在调调工作中要科调展调调指调~理调调系调调~调事求是~不解放思想~学断
与构广调俱调~调拓调新。同调要完善和调化自身的知调调~提升知调水平。泛涉调企调调调管理相调的理调和与践技调知调~调调中好调调和做法调行调调和完善~理调调相调合~不提高自己的调合能力~把自己与践断个塑造成一调“高精尖”的新型人才。第二~勤于思考~善于思考。调立高的尚道德情操~增强自身的政治敏调性和政治调调力。社主调调代化建调的从会
大局出调~立足于企调调展追求调调效益和社效益的调调情~以调足企调会况
群的思想政治需求调目的~不更新调念~众断旧跳出有的思想模式~调新工作机制、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但在工作的同调~也要调调好自己的调威和正的利益不当受调害。第三~勤于调~善于调。要调践践造性地做好新调期新企调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就精深的调调能力和调新能力。要调新工作方法~调持以人调本的科调展调学~始调调人民服调~调企调群服调~调心和调调企调群~调企调群出调策~众众众划
想调工之所想~急调工之所急。调调~调调了企调群~又调调了企调群既众众
的调极众性、主调性和调造性~调企调的健康调展群策群力。增强企调群的
集体属众决主调精神和调企调的调感、自豪感。调企调群自调地调调调调、解调调~使每位调工都能充政工干部的当角色。
调而言之~在新的调史形调下~政工干部只有调与俱调~调拓调新~不断真提高自身的调合素调和调调工作能力~才能使企调的政工工作正收到调效~调企调的生存和调展调造一良好的思想政治调境。个
范文三:关于选派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帮扶的建议
关于选派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帮扶的建议
民营经济是安徽经济增长的最大潜力和持续动力。截至 2015年 9月底, 安徽私营企业 53.9万户, 个体工商户 196.1万户; 民间投资 12817.7亿元, 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 72.5%; 民营企业出口 95.2亿元,占全部出口的 50.3%。预计 2015年安徽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达 57.5%。但受宏 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生存艰难,迫切需要 党委政府给予帮扶、引导。但在反腐高压下,不少民营企业 反映,领导干部不愿意也不敢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也就难以 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的真实处境,服务民营企业就会受到影 响。
选派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是践行 “三严三实” 要求, 转变机关作风,密切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现实需要;是坚持问 题导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精准帮扶力度,提振民营企业发 展信心的有效举措; 是锻炼机关干部, 培养懂经济、 会经营、 善管理复合型人才,加快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机 关干部在接受锻炼、学习经济知识、积累企业管理的实践经 验的同时,感受企业疾苦,倾听企业呼声。这既能提高干部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丰富基层一线工作阅历,提高 对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也能密切党群关系、政企关系、干 群关系,使机关干部能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切实 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重庆市自 2013年选派机关干部进民企以来,已选派了 三批,共选派了 100多名市级机关干部到民企挂职锻炼,挂 职时间为一年,获得民营企业的一致好评。河北省直部门落 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 见》工作措施中也明确提出,从 2014年至 2017年,每年组 织 100名省直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挂职, 协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鉴此,建议:
1、借鉴重庆、河北等省市的做法,根据“企业自愿、 业务对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我省开展选拔 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锻炼。
2、出台《关于选派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帮扶工作的意 见》 ,加强对选派工作的组织领导,象重视选拔机关干部到 村挂职一样,做好选拔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工作。 3、对各级党政部门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年青干部,尤 其是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分期分批选派到民营企业去工作 一年左右,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挂职帮扶干部挂职帮扶期间,行政、人事关系不变, 原任职务不免,工资及福利供给渠道不变,不承担原单位的 工作任务。
范文四: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主要来源大体有三种渠道:
一是毕业分配,即国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按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以取得干部身份。
二是军队转业,部队转业人员,连级以上的干部,到地方后都可列入干部编制,拥有干部身份;但一般士兵复员到地方工作则列入工人编制或回乡当农民。
三是提干,即根据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的人,可以列入干部编制,但是这种指标极为有限;如果没有相应的编制和指标,而机关或单位又需要干部身份的人,那么可按“以工代干”的方式操作。
“以工代干”:“以工代干”的人虽然在干部岗位上,却依然保留原来的工人身份,并不能列入干部编制。
除此之外,普通民众进入干部队伍的机会微乎其微。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制度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干部队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干部身份就可以终生保持。干部子女虽然不天然地拥有干部身份,但是到70年代末期,干部队伍中存在“接班”、“顶替”等规则。
改革开放后,许多改革措施直指身份社会。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公开考试制度的确立,为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进入干部系列提供了机会,干部系列的封闭状态有了很大改变。
(来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范文五:民营企业破产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为何“少”
[ 2007-1-8 20:02:00 | By: 刘涛 ]
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有实体和程序双重含义。前者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后者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公平得到清偿,人民法院通过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司法程序。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有效的机制,它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常情况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但现实情况是,每年全国法院所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数量少得可怜,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大量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
关键词:民营企业 破产能力 优先执行 参与分配
我国民营企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的“民营企业”仅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民营企业的迅速崛起。据统计,自1980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产值以每年71%的速度增长,民营企业的就业人数每年以41%的速度增长,民营企业在GDP中的贡献超过了50%以上。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大量的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一些原因被迫停业关闭。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企业法人达到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时,唯一能够合法退出市场的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实践中,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淘汰出市场,但却鲜有民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做的20余起破产案件中的破产企业,仅有两家民营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余的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和破产法律制度,通过对启动破产程序的两个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简要分析,对上述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少的非正常
经济现状作出剖析并提出见解。
关于债务人自身问题的分析
一、民营企业的法人人格问题
实践中,部分民营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出资不足或验资后抽逃资本、虚设股东、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章程缺乏绝对记载事项等诸多问题,从实质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是否有破产能力。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第二条均规定,破产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由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民营企业申请破产时,法院如何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踏进破产还债的大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立案阶段,对所受理的案件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先行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形式审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破产案件的立案阶段,即只要债务人出具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院应当初步认定债务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即具有破产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法院《破产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些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能否申请破产是一个问题。考虑到破产清算是目前惟一有法律保障的清算程序,若干规定在坚持企业投入人应当承担投资不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从以法律手段推广破产清算的基本思路出发,没有拒绝这些企业破产还债退出市场。与企业不经清理就关门走人相比较,这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也可看出,针对破产案件立案审查采取何种审查方式上,最高院倾向于“形式审
查”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营企业的破产申请显得十分谨慎,往往对该类企业的破产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审查更为严格。甚至有些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民营企业出资不足,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一律不予受理。也就是这种“实质审查”,将大量的民营企业挡在了破产的“大门”之外。
二、民营企业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等问题
民营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转移的现象。
财务制度混乱是如今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常见的是账册账目不全,或者财务记载不真实等现象。针对申请破产企业财务存在的上述问题,许多法院在审查破产企业的破产能力时,一般会认为,企业的账册账目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并因此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又予以驳回;另外,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也是私营企业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经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投资人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金钱不入账;②个人账户用于企业经营中资金往来;③投资人随意处分企业财产;④投资人利用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企业财产做抵押对外借款来满足自身需要,等等。对于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这一问题,公司法中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理论直接否定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从这一方面讲,具有此类瑕疵的债务人就失去了破产能力,当然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对于企业财产下落不明、债务人又不能合理解释其去向的以及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按最高院《破产若干规定》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
笔者认为,对于民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前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太过简单。民营企业私人投资,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投资人往往采取的方式就是尽可能的通过种种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利益很难通过正常的程序予以救济。对于此类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债务人已经没有了财产或者还有财产但尚不能够满足清算费用,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如果债务人还有财产并且能够满足清算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之所以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笔者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①基于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针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必须要尽快利用破产程序予以公平分配,如果人民法院以民营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瑕疵,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债权人及职工就是去了一个公平受偿的机会,同时,又促使申请人的管理者或投资人进一步逃避债务,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筑;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向侦查机关反映,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③虽然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账册不全或账目不清的问题,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予以分配;④在债务人的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债务人即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以责令投资人举证证明个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分离的,如不能证明,则可认为投资人占有了企业财产,并因此不能免除他的有限责任。
三、民营企业管理人或投资人不愿申请破产
1、现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难以让民营企业的管理人或投资人意识到破产法的真正意义。
虽然自《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至今已经有20个年头了,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真正的破产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我国现有的以及已办结的破产案件,绝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破产,该类破产案件更多地体现的是行政干预的因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可以说,我国的破产法自创立以来一直是将“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关的社会目标列在立法目的之首位。如此一来,民营企业的管理人或投资人是很难意识到真正意义的破产法所体现的“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等社会作用的,更无法理解破产能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
2、申请破产对民营企业来讲属于“高成本高风险”的关闭之路。
由于民营企业破产没有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的支持,人民法院在审查民营企业破产申请时,往往表现出特别的谨慎,哪怕有一点点地“担忧”,法院就不
予受理,或受理后再予以驳回。如郑州某民营性质的公司,其在2005年年初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破产的材料,但直到2005年12月,法院才受理了其破产申请;但由于其中一债权人不愿意让该公司破产,便向法院提出债务人“为逃避债权而申请破产”的异议。后经法院的实际调查,该债权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但,法院基于谨慎考虑,在2006年7月份驳回了破产申请,2006年12月,中级法院维持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在上述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自提起申请至案件结束,经历了两年的时间,其间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却得到了不能破产的结果。
“商人,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如前所述,由于法院的谨慎态度,民营企业如申请破产,其需要付出的大量的物质和时间“成本”,甚至付出的“成本”根本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如此一来,作为“商人”的民营企业的管理人或投资人无论如何也是不愿走这条高成本高风险的“破产”之路的。这也是民营企业管理人或投资人不愿意申请破产的原因之一。
3、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人或投资人缺乏诚信,企图通过非正常关闭企业逃废债务。
所谓“非正常关闭企业”,主要指民营企业的管理人或投资人没有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就解散企业,甚至连工商注销登记都不予办理。现今社会上已关闭的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逃废企业债务;基于上述“逃废债务”的目的,该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人或投资人是不会采取正常的程序关闭企业的,包括采取破产程序。
关于债权人的原因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此可以看出,不管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还是2007年6月1日才生效的新破产法,都赋予了债权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不过,虽然法律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提供了依据,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破产案件是由债权人启动的案例。笔者认为,债权人之所以不愿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要原因是。1、债权人对破产法律制度理解不够;2、债权人利用普通执行程序 “优先执行” 的规定收回债权,选择诉讼程序而不申请债务人破产。下面,笔者仅就第二方面的原因作简要分析。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就债权人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作强制性规定,只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启动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而是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且,当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时候,债权人之间很难知道其中是否有人会提起、何时提起诉讼(执行)要求清偿债权。一旦债权人提起了诉讼(执行)程序,他就可以在其他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优先执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这样一来,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得到公平受偿。虽然,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保障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而设立了“参与分配”制度,但该项制度也仅仅只能保障对债务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债权,这对于其他债权人一样显得不公平。
在新破产法颁布之前,曾有人提出增加“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防止部分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不过,新破产法并没有就此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法律制度有必要增设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制度,或者让债权人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而非继续执行。
当然,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少的原因并非仅上述内容,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
方面的因素,如有人提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之所以少,和法院审查“严”有很大的关系。就现阶段来讲,笔者对此观点也表示认同。但从长远来看,债务人自身的原因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中,最主要的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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