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目录
导读
第一章 法学历史
第一节 中国法学历史:先秦、秦—清、近代、新中国
第二节 西方法学历史: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现代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五章 法律概论
第一节 词源
第二节 法律特征:规范性与概括性;国家意志性、特殊内容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第三节 法律本质:意志论、理性伦、社会控制论;国家意志表现、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物质制约性
第四节 法律作用:规范作用—教育抢评指;社会作用—分配利益、解决纠纷、实行管理;局限
第六章 法律起源:个别—规范、习惯—习惯法—制定法、自发调整—自觉调整;法律发展:线索、方式、现代化
第七章 法律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习惯法;判例 法律分类:成文与不成文法、根本与普通法、实体与程序法、国内与国际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特殊分类
第八章 法律结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法律效力:来源、等级、效力范围
第九章 法律意识:概念、结构、作用
法律行为:释义、基本分类、激励
第十章 法律关系:概念、内容:权利与义务、分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和事实 法律责任:定义、特征、原因、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归结
第十一章 法 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第十二章:法治概念:法治、法制、人治、依法治国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第十四章 法律制定: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第十五章 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实现、实效、效力;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范文二:法理学初阶
法律的概念
法律本质
法律特征
法律作用
法律起源
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的方式
法律继承 1. 含义: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 础上,有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 是新法对旧法的“扬弃”
2. 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最经常的方式,既包括一国国内的新法对旧法的继 承,也包括世界范围内的新法旧法间的继承
3. 根据新旧法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将其分为同质法 之间的继承和异质法之间的继承:
a. 同质法之间的继承:相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继承
b. 异质法之间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相互之间的继承
法律现代化
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律渊源在我国也有学者将它等同于法律形式。其实,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有密切联系,但它不是法律形式
不能仅仅将它当成是法律的来源,应当从司法角度理解法律渊源,即法官或 执法者发现法律之处
6. 国际条约:只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而且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国际条约效力有优先原则,法院在裁判时应优先援引国际条约
7. 习惯:中国当代法律中没有确认习惯为法律渊源的普遍性规定,但是 在个别情况下也会承认特定法律有正事的法律效力。在某些法律中, 还承认国际惯例
8. 补充:判例、政策、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法律结构
概念 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国内的一般理论认为,局已构成法律机构的要素有:
1. 法律概念
2. 法律规则
3. 法律原则
4. 技术性规定
法律概念与技术性规定是构成法律机构的基础性要素,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结构 的主体要素,而法律原则是其中的主导性要素,发挥着关键的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
法律效力
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要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四、
一般来说,一国法的空间效力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本国的船舶、
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生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具有两种情形:
1. 法律的域内效力
2. 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意识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责任
法系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相同点 是两种并存的资本主义的法,在如经济基础、阶级 本质、价值取向、宗教信念上基本相同,历史上也 有某些共同的渊源
历史渊源 根源于古罗马法 也受罗马法的影响,但主 要是由英国中世纪的习惯 法演化而成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 理
表现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 创制者主要是:立法机 构 —— 以国会为法律权 威的象征 主要是判例法,也有制定 法
创制者主要是:司法机关 —— 以最高法院为法律权 威的象征
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不同点
诉讼程序 职权主义原则,由法官 主动审讯、搜集和核查 证据 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处 于消极地位呃保持中立角 色
法律观 崇尚理性主义,比较关 注法与正义和法与公众 道德的联系、法律体系 的逻辑严谨性 崇尚经验主义,其法律散 见于一个个的案件的判决 书中
法律适用的推理上 一般到特殊,奉行“罪 刑法定”的司法原则 懂个别推理出一般原理, 采取“遵循先例”的司法 原则
法学家和法官 法学家的重要性 法官的重要性 程序和实体 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治
法制与法治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概念 1. 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 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 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
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 是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范文三: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
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1、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 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 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 程序性:立法 执法 司法 选举 监督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 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2、 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 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 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三、 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
(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
(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
(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
(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
四、法律渊源和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它是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新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使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 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法学家学说、国际条约和协定、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 两类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3、特别行政区的法规)5、规章(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6、国际条约
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内容上: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 原则的行为模式不如规则明确
2、 明确性方面; 法律规则的规定相对明确具体,其目的是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运用
3、 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4、 适用方式: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
方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改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情况
六、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被法律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表现为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的关系。
特征:1、产生上: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2、内容上: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4、意志性——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一般也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
七、 大陆法系的特征
1、 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
2、 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3、 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4、 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用法上。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法治相对于人治。
2、内涵上。法制是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法治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的方略或原则。
3、产生上。法制与国家相联系,法治与民主相联系。任何国家都有法制,但只有民主国家才有法治。即在逻辑上,有法治必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动态上。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但并没有揭示“法”的性质和价值取向。法治强调制定良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保护人权等。
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三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七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十、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形式
成文法是经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非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文字来表现,但不像成文法那样具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地位
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即根本大法,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须经严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普通法是根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是根本法在各个法律领域的体现。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权
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有些法如国际司法中的冲突规范,不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但程序法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大陆法系奉行实体中心主义,英美法系奉行程序中心主义
(四)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律制定的主体
国内法是指有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一般法 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半时间生效的法律。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生效的法律。二者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一种法律在相对的意义上可能既是一般法又是特别法。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十一、 不同法律渊源的特定主体
1、 宪法 全国人大
2、 法律; 主体;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代表3000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175
3、 中央法规 主体; 行政法规:国务院
军事法规:中央军委
4、 地方法 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5、 规章 主体:1、部门(部委)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2、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3、军事机关:制定机关:中央军委各部、军兵种、军区
十二、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角度,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2、法律意识的专业化和普及程度,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非职业者法律意识)
3、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以及它们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4、现代性为标准,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后现代法律意识。
5、从人的认识过程(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 胡果提出的法律行为
十三、 英国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
1、 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2、必须给予各方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十四、
1、提出法律案
2、审议法律案
3、通过法律案 立法程序有哪几个部分
4、公布法律
十五、法律实施的三个方面
法律遵守(简称守法)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
法律适用(简称司法)
十六、法律的监督分类
1、 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
2、 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3、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十七、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即对已制定的规范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和加工。
法律系统化的意义在于,便于查阅法律法规,便于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助于改善立法工作和实现法制的统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律编纂:即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法律,是一种立法活动。
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在于: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并不是立法活动。
范文四: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
导论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我国古代最早出现“法学”一词,是在南北朝时期的《南齐书》。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津田真道翻译,维新变法时期传入我国。)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当然,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
(三)法学的层次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治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的。我们认为,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
上编 法学基本知识
第一节 中国法学历史
法学产生的基础性条件:1. 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 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 先秦时期;2. 秦汉至清末;3. 清末至中华民国;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 西方法学历史
一.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法学在古希腊思想中并没有形成一门专门的学科,和众多其他学科一样,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被裹挟在希腊思想家对自然和社会所进行的哲学化思考中,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
柏拉图——《理想国》:对正义问题和城邦秩序进行了探讨。
——《法律篇》:集中体现了柏拉图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 达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
的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
2. 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出“法治
优于一人之治”;
3. 给“法治”确定了三个基本要素:1. 指向公共利益;2. 守
法的统治;3. 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有法律信念的)。
第三节 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
法学在古罗马成为一门专业化的学科,一批以研究和实践法律知识的法学家阶层也出现了。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从 “法律和发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
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
五大法学家(公元1—3世纪):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努斯。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奥古斯丁:基督教思想家,代表作《上帝之城》,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的先
河,因而被认为是欧洲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奠基人物。
三.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
在基督教的背景下,中世纪法学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 教会法在中世纪得以系统发展;
2. 注释法学的发展;
3.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思想。
四.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西方步入了近代时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对西方近代的社会生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奠定了现代世界诞生和存在的决定性基础:公共生活的世俗化。西方近代世俗文化宣扬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充分肯定了个体的尊严和价值,充分相信人的理性在构建法律规范和社会制度是的决定作用,凡此种种文化特质,最终促成了西方近代法学思想的转折性发展。“个体权利”论取代基督教的神学宇宙观成为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关注与解决的核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影响深远的众多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确立,这一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
总体而言,该学派的学说有以下两个特点: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历史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
研究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否定存在普遍的人的理性,因而反对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假设;
认为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渐进的过程,且这种发展离不开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符合该民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和内心意识,才能适宜于该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分析法学派
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1832)
理论渊源: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法学思想《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论一般法律》 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领域相分离,主张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理想中的法”,认为只要是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
哲理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继承德国古典哲学,从纯粹哲学的角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
继承古典自然法学,以此为出发点,重点研究理想中的法而不是现实中的法,并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对实在法进行了系统的抽象分析。
五.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
进入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现象出现了加剧的趋势,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开始形成,包括福利、教育、劳资关系、经济在内的诸多领域的社会立法相继出现,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众多新的法学流派相继出现。
新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美国法学家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
新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信条,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地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全新研究。
新分析法学派
范文五: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自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创造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三)法学的层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1)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2)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
思维的学问。
3)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基陈重创造的。
法理学一般在西方称之为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后来又被称为“法理学”,如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现在西方学者一般同时使用“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名称,如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上编 法学基本知识
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法学历史
一、先秦时期法律思想概述
儒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孔丘、孟轲、荀况。儒家法学观最重要的特
点体现在“礼治”。儒家坚持和发展“礼治”思想,视“礼”为国家的主要规范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道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在法理思想上倡导无为,一定
程度上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墨家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是墨翟。主张“法天而尊天法”;同时法律的
实施离不开刑罚。
法家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法家“法治”思想主要包括:法是
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以特定形式向大众公开。总体说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公开、严苛的法律只是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与后世法律思想有本质区别。
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
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顶峰,唐以后逐渐衰
落。律学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还对包括礼与法律例之间的关系、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断狱等在内的法理问题进行阐述,使儒家经典与法律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三、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概述
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工作,借鉴了大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立法
技术,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瓦解。
四、中华人名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概述
第二节、西方法学历史
一、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古希腊的法治和正义观念: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家
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将法律定义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
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里的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给“法治”确定了三个基本要素:法治指向公共利益;法治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法治意味着对法律的认同。
二、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
西塞罗代表作《论共和国》、《论法律》。他首次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然
法和人定法之分,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而自然法的本质就是神和人共同的理性,理性能区分善恶对错的能力,所以理性是普世的,因此,根源于理性的自然法超越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为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适用于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时代。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帝努斯。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在位时期国法大全得以制定,包括《查士丁尼法
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尤其是对近代大陆法系私法理论的发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奥斯丁,代表作《上帝之城》,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是
中世纪教会法学的奠基人。
三、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
注释法学分为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派)。前
者主要是对罗马法文字上的解释,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后者是以平移和评论为主,着眼于现在,力图把罗马法的一些运力、原则应用到当时显示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对后期判例法的发展产生力较大影响。
阿奎那的代表作《神学大全》,将法律分为四类。①永恒法,是上帝用来
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②自然法,是上帝依据永恒法引导和统治人类的法律。③人定法,是人类利用自然法的原则为人类的具体生活制定的法律。④神法,通过神的启示得以阐述。
四、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权利和社会契
约论。其特点有:将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主张“恶法非法”,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等级特权宣扬法律人格的平等。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洛克《政府论》,霍布斯《利维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力图体现各民族特有的精神,法律是“民族精
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一定民族共同生活经验,论证的主题是民族精神论。代表人物及其著作: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梅因《古代法》——法律发展遵循“从身份法到契约法”的规律。
分析法学派,用的是实证分析的方法。在研究范围上主张法学的适用对象
是实在法,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论一般的法律》。
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代表人物及其著作: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五、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
新自然法学派,主张呈现两个特征:①不同程度的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的基本信条,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回归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强调道德和法律的联系。②将争议问题的研究重点转移到程序上,因此由于强调社会在总体上的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罗尔斯《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法与国家
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提出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社会法学学派,注重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主长研究法律和其
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论证的主题是社会控制说。代表人物及其著作: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经济分析法学,通过运用经济学上的定量分析方法评判某项法律制度的优
劣。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学:包含三个层次①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②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般理论。③马克思主义部门法思想。
马克思第一篇政论性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包检察令》。
第二章、法学性质
第一节、法学基本属性
法学的基本属性:1)人文性。2)意识形态性。3)实用性和理论性。4)民族性和普世性。5)时代性和历史性。
第二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三章、法学体系
第一节、法学体系概述
一、法学体系释义
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
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1)系统性。2)层次性。3)现实性。4)开放性。
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1)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2)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3)推
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4)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交流。
第二节、法学分支学科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归类
我们主张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
缘法学。
二、法学分支学科主要类别简介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的法
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
科。
比较法学: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
学科。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
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章、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的特点: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4)法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
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1)思想素质,即应当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和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2)法律素质,即应当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
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辨别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比较过硬的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3)人文素质,即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体现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中编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五章、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词源
一、汉语中“法”和“法律”的词源
我国汉语中,法字的古体是“灋”。①灋和刑通用。刑,既有刑罚的含
义、也有规范、制度的含义。②从象征性角度看,灋意味着公平公正,从功能性角度看,则意味着一种严厉的惩罚。③灋有神明裁判的含义。 我国古代汉语中“法”“刑”“律”存在互释互通的情况,表明中国古代
的“法”和“律”的主要内容是“刑”,法律塑造社会生活秩序主要通过强制性手段实现。无论是行旅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概念所具有的逻辑和内涵。
二、西方“法”和“法律”的词源
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理论将“法”和“法律”明确区分
开来。
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
义”、“正当”、“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西方法律,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以主观意志和认识制定的法律,即“主观
法”或“现实法”、“实然法”。
区分自然法和人定法有助于改进实在法。
第二节、法律本质
法律:就是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
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意志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
一、关于法律本质的主要学说
1)从立法的权力来源和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出发,产生了“法律命令
说”,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是法律本质的核心,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该要求而面临的恶果。
2)从立法者意志和效力根据出发,产生了“人民公意说”,卢梭认为,主
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都是普遍性
的,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3)从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产生后的社会效果出发,产生了“社会控
制说”,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通过系统有秩序的适用社会强制力量的社会控制。
二、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从本
质上来看,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实际上乃是一种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当人,法律不仅是个钟意志斗争的产物,同时也是各种意志妥协的产物。
2)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国家意志,它是
该社会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所变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法律作为特定社会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作为一国法律整体的国家意志不对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利益加以承认和保护。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共利
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
3)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这意味着任
何特定社会阶层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
律,试图跳出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限制而制定的法律,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第三节、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是从形式上来归纳法律的外在属性,它与法律本质相对应,是法律本质的外化。
一、法律所谓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
1)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对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
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活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
2)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
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任何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四节、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释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他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物的调整也不可能非常完美。
法的作用可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
行评价。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
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
法律被顺利实现。
5)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
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
灵,矫正人的行为。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1)分配社会利益。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
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上货中的利益分配。
2)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对社会纠纷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通过司
法的裁判活动是违反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3)实施社会管理。法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的
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第六章、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第一节、法律起源
法律起源的规律:1)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
的过程。
3)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第二节、法律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规律
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梅因发现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随着社会的发
展进步,“个人”不断的替代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现代法调整的单位不再是家族,而是独立的个人。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这就决定了现在法律的平等性。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从族群之法向世界之法发展。
二、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发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的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影响法律移植的成败:①地理、气候、人口等自然条件。②经济因素。
③政治因素。④文化因素。
3)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它是人类法律智慧活动的最高形式,也是难度最大的法律发展运动。
法律创新要注意的问题:法律创新要以有客观实际的需求为前提;法律创新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谨慎的价值选择之上;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创造新制度的步子不宜迈得过大。
三、法律现代化
1)法律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
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的现代
化变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过程。
法律现代化特征:①法律以维护正义和自由、平等权利为目标②协调公
平与效率的关系,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③法律现代化是变革性与连续性的统一。④法律现代化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统一。
2)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以法律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以把法律现代化分为内发型、外源型两种模式。
内发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是指法律由于社会诸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
外源型法律现代化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对较落后国家法律的冲击而导致的该国法律的进步转型。
3)中国法律现代化特点
①从外源型现代化模式逐渐向内发型现代化模式转化。②从模仿大陆法
系到建立具有混合法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③具有立法主导、政府推进、精英主义特色。④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对立与冲突异常激烈。
第七章、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第一节、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释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可虑适用。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已明确的文字形式体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渊源是主要渊源。次要渊源并非由国家预先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文本形式,仅仅由于司法机关的适用才具备了法律效力。
二、法律渊源的一般类别
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条约和协定、宗教教义
和协定。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4)地方法(特殊地方法: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③特别行政区的法律。)。5)规章(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6)国家条约。
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法理等。
第二节、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
式的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
晰明白。不成文法中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够清晰,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
通过法律程序产生出来。而不成文法的形成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需要立法机关创制产生。
从各自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
不成文法虽然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型的特征。
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而不成文法的法律解
释的必要性较低。在成文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在一定范围内,再不成文法的司法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普通法是指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是来自一个
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特别的制宪会议。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根据法的不同地位和效力,由不同的机关制定。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根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要
求。而普通法的制定和修改的要求没有根本法严格。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基本内容不同。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
项,调整社会关系广,具有原则化的特点。普通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某一方面或某一具体领域内的事项,调账社会关系范围窄,具有具体化的特点。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根本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原则和依据,
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地位,任何普通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根本法的解释权力和监督权力往往
被宪法授予特定的机关行使。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处理法机关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3)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
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联系: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
区别:在法律适用中:①实体法一般不溯及既往,而程序法可溯及既往。②实体法不绝对排除类推适用,程序法都不能适用类推。③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适用。
4)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个领域内实
施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
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创制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创制主体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国际法
的创制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强制性质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内的法庭、监狱和警察等强制
机关来实施。国际法的实施没有集中地、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
5)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时间生效的法
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并且二者的划分并不是固定
不变的。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划分可以使法律更合理有效的调整社会关系。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法律关系说:认为凡调整国家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的
法律为公法;凡调整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利于划清两大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采用不同
性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样就能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了私人利益;既体现了对社会权力与自由的自我约束,也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2)普通法与衡平法
3)联邦法与联邦衡平法
第八章、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法律结构
一、法律结构概述
(一)法律结构释义
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二)法律要素结构的确定
法律要素:是具体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因素,是整个法律系统得以
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分析法学派认为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主要是命令或规则。
法社会学派庞德认为法律结构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有机
结合而成。
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认为法律结构是由命令、法律原则和法律政策
构成。
国内一般理论认为,构成法律结构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定。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根据概念所适用的语言环境的不同可将法律概念分为日常用语、专门术语和技术性术语三个主要类别。
法律概念的作用:1)是构成法律结构最为基础性的要素。2)是立法者在其实际立法过程中进行立法创制和推进法律变革与发展的语言工具。3)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也必须借助法律概念来进行。4)在社会历史过程中,法律概念是培养和形成一定水平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的重要媒介,也是人们进行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媒介,同时还是不同文化和地域的人们就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的重要基础。
三、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
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那些必备的要
素构成,以及如何确立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
具体逻辑关系。 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
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经过对事实状态中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归纳与抽象并将
其规定在法律中,从而构成具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
行为模式: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它对让你们行为的标准
与方向作出法律要求和规定,指出人们所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
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
法律后果: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相关事件与
行为的动机、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结果。从表
现形式上有两类: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
表达形式或载体。具体来说,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
类:1)一个条文就构成一个规则2)一个条文中可能含有两个甚至
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3)一个规则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文结合构成4)一个规则可能由来自不同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文结合构成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1)根据行为模式与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
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自身有权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
求他人作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
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要求相关主体应当积
极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作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规
则。
2)根据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
则。
强制性规则:是指必须按照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
或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属于此类。
任意性规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法律允许的选择方式和范围
内进行协商以自行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属
于此类。
3)根据内容的确定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
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方
式,而不必援引其他规则即可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非确定性规则:也称为委托性规则或委任性规则,这类规则本身
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将其委托给某一专门机
关加以确定的规则。
四、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从静态意义讲,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从动态意义讲,是指导法律
规则的创制以及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中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依据
的准则。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依据和稳定性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公
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基
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所涉及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性原则
和程序性原则。
(三)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1)在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中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
2)法律原则具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
3)法律原则对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
权合理范围的重要依据。
4)在特定情况下发挥补救作用。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内同比较笼
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规定明确具体,只适用于某一类型
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
法律原则不同,不同强度甚至使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在存在于一部
法律中。
4)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而要求其符合一定逻辑结构,法律
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五、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
技术性规定的功能:1)技术性规定的多少和好坏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
2)技术性规定不完善会影响法律的具体实施。
第二节、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释义
法律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
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二、法律效力的等级
法律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
系中不同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等级序列。3)后法优于前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九章、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释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的
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与法律知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并
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虽然法律意识的培养可能与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关,但不能得出结论:法律知识掌握的越多法律意识就越强,而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没有法律意识。
二、法律意识的结构
1)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
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不系统地反映形式。
2)法律思想体系: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
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性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形式,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3)法律观念:是介于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
反映阶段。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和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和理性的认识。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准备。
1)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2)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3)中国要走向法治国家,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第二节、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释义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识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的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2)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3)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4)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
三、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
1)法律的外附激励:就是通过赞许、奖赏等;或压力、约束等法律手段使
人们作出某种行为。
2)法律的内滋激励:就是通过主体自身产生的某种自觉的精神力量来使人
们作出某种行为。
3)法律的公平激励:就是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的认同和遵守来激励人们
的行为。
4)法律的期望激励:法律蕴含了某种目的和期望,这种期望可以激励作出
某种行为。
5)法律的挫折激励:法律在很多情形下将规制人们的欲望,并通过使人的
欲望的受挫而使人们服从法律。
第十章、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二)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以主体
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
静态、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客体:主体间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
3)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所属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法律关
系划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2)根据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体化,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
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法
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
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法律关系的产生使之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规范而结成一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符合法律规定一定法律实施的出现而引起
法律关系诸要素发生了变动。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结。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此义务通常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群体,具有相当广泛性。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的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2)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或必为性。3)法律责任的当
为性。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2)违约。3)法律的特殊规定。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1)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影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
任、公平责任。
2)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根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个人责任、组织责任、国家责任
4)根据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限度不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5)根据不同部门法所确立的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
政责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指通过法律责任独特构造和机制应该实现的对
人以及社会的影响。
1)制裁功能:指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从而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
法律制裁:就是不以责任主义意志为转移,法律责任规则主体依
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施加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区别:①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
律责任则无法律制裁的可能。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
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
2)补偿功能:是指国家强制责任主体赔付损失,救济受害主体,恢
复受侵害的权利。
3)预防功能:是指法律责任通过强制责任人补偿其所造成损害,对
责任人进行严厉制裁等一系列不利后果的承担,教育、引导、威
慑责任人及社会上的其他人理性地选择行为。
五、法律责任的归结、承担和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归结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称为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经授
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判断、认定、追究或减缓、免
除法律责任的活动。
归结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归责过程必须依法进行。 ①归责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归责权力或依授权获得归
责权力的主体。②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
类、性质、期限、承担方式等必须以预先生效的法律
规范为依据。③归责主体的归责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程
序法。
2)公正原则。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在法律无法提供准确
的归责依据时,归责主体必须本着符合基本社会公
正、法律公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规则。
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②归责要坚持“罚责相适应”③
归责过程中归责主体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效益原则。是指针对不同的违法或犯罪,确定怎样的
法律责任要始终用效益去衡量。
第十一章、法系
第一节、法系概述
一、法系释义
法系:又称法律家族,具体指拥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若干个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划分法系的标准是法律的历史传统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外部特征。
第二节、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释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指以罗马
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的特征
1)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正是这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地位使得个人的
私权利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强调理性和哲理的作用。倚重的理性主义的载体是自然法思想。
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法学家指导着立法,法学家在法的观念上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大都是有一种革命
性的思想支配着法律的变更,这种革命性的思想对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核心和支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节、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释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英美法系的特征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4)注重程序,施行对抗制诉讼。
三、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1)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传统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则以司法判例为
主。之后演变成,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作用日益显著,特别在行政法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日益增多,形成制定法和判例法并重和相互作用的局面。
2)在法典化问题上,大陆法系传统上实行法典化,英美法系在传统上不采
用法典形式。之后演变成,英美法系也有少数法律采用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并未采用法典。
3)在法律分类上,大陆法系有公、私法之分,英美法系则无此分类而存在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随着国家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法律日益增多。英美法系国家中也逐渐倾向于公、私法之分。
四、中华法系的特征
1)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2)以儒家思想为指导。3)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4)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
下编 法治基本知识
第十二章、法治概述
第一节、法治
一、法治释义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包括五层含义:
①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②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理解,法治有这样一层含义:在制定法律后,任何任何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
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在既定的法律面前,严格遵守才是正当的。 ③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治要求政治的民主化,是治国的方针,是使法律最大
限度的发挥作用的原则。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的。
④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与权力问题的
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
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⑤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可以认为“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得到保障,使政府权力和公
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制与法治
法制:1)静态的理解,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2)动态理解,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没有民主也可以由法制。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2)法制强调秩序,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而法治则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则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即法律必须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另一方面,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
三、法治与民生
民生法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绝佳交汇点。再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
的同时,必须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在司法保障方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审判和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中国现代法治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然要求;建设民生法治,是法治国家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理性化观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
本要求的思想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
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
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其特征是具有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其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和落实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规定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法律程序:就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第二节、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一、法律程序内在价值的主要内容
1)参与。2)公平。3)正统性。4)和平。5)尊严。6)理性。7)公开。
8)即时和终结性。
第三节、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释义
正当法律程序:人们将程序正义作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追求而形成的法
律程序。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
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作出正确的
或最好的判断。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第十四章、法律制定
第一节、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
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立法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
4)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原则。
第二节、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一、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活动中
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程序
包括:1)提出法律案。2)审议法律案。3)通过法律草案。4)公布法律
第四节、法律体系和法律解释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根据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或原
则,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
总称。划分标准:1)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含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或实践意义:1)法律解释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环节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2)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是使法律符合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并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手段。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是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并且保持法律自身的稳定性。
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或有效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或者无效法律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通常分两种:1)学理解释。2)任意解释。
第十五章、法律实施
第一节、法律实施概述
一、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是法律在社会
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律执行
(执法)和法律适用(司法)。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即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是指体
现在法律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有效的法律实施,从而转
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与结果。
法律实现的条件包括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
法律条件:1)法的有效性。2)法的可操作性。3)法的可行性。 社会条件:1)一定的物质条件是法实现的基础。2)法的实现还离
不开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法的实现的方式是指法律的意志与要求转化为社会现实的具体形式
1)从是否需要在主体间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可分为通过具
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
2)从与国家强制力联系的密切程度角度,可分为法律的非强制实现
和强制实现。
3)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可分为权利的形式和义务的履行。
二、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一)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
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
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1)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的约束力和保护
力,属于“应然”范畴;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际
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2)法律效率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
即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
束力和保护力;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即法律只有在实践
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效的。3)法律效力是证
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
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总之,法律效力讨论“应然”状态静止
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法律实效是分析“实然”状态中
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
(二)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
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法律目的是法律效果优劣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效果也是矫正法律
目的的标尺。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
(三)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1)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给人们和社会带来有效
的效果和好处。2)是指从具体的法律入手,为获得合适的法律目的
的效果,考察法律实施过程中投入成本和所得产出的比率。
一部法律有法律效果,不一定有法律实效;有法律实效,不一定有
法律效果;有法律效果,不一定有法律效益。
第二节、法律遵守
一、法律遵守释义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律遵守的必要性:1)法律遵守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2)法律遵
守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3)法律遵守是社会正常有序的必然要求。4)法律遵守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守法义务的法理基础
1)承诺论:由于每个公民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所以都有守法的义务;
这种守法义务乃是从公民已经参加了社会契约的客观事实中必
然派生出来的。
2)公平论: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既然从别人的守法中
获得了利益,便有了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义务。
3)功利论:公民之所以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是因为稳定的法律秩序的
存在,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守法的道德基础就是
由守法和不守法的比较结果来决定的,即能否对最大多数人产
生最大幸福来决定的。
第三节、法律执行
一、法律执行释义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和国家代表性。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3)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二、执法的功能
1)实施法律。2)实现政府管理职能。3)保障公民权利。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未经法律许可,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首先,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职权的存在要合法。其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2)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确
定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形式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做到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客观、必要、适当、合理。
3)正当程序原则。目的是对行使行政权进行程序控制,以防止行政权的滥
用,通过行政程序公正实现行政实体公正。要求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程序要合乎正当性标准。
4)效率原则。①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时,要尽可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
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也要考虑自身的执法成本与执法效益的比值问题,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
5)诚实守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
6)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节、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释义
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
司法的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2)专业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法
定性。5)裁决权威性。
司法权:是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
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司法权的特征:1)终局性。2)中立性。3)独立性。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平等原则。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司法责任原则。
第十六章、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释义
法律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
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1)主体。2)客体。3)内容。4)方式。
三、法律监督的制度模式
1)自循环监督和交叉监督。2)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第二节、法律监督的依据
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是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2)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
3)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社会法律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人民群
众等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的督促,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
社会法律监督包括:1)公民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3)社会组织监督。
4)执政党的监督。
第十七章、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1)普适性要求,即适用所有法律人或者说整个法律
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2)特殊性要求,即仅适用某种特定法律职业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
普适性法律职业伦理要求:1)实现社会公正。2)忠于法律。3)维护法律
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
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要求:1)法官必须保持中立。2)律师职业伦理的核
心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检察官对于国家和政府是一种“效忠”的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