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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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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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
(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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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
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
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
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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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
(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和(四)项的要求。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
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http://www.nfcaifu.com/news/20130419/2404.html
范文二: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债字[2006]63号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简称公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制定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前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符合公告第一条要求的~请发行人及时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若安排其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困难的~请提交相关说明。公告发布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请发行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二、请公司债券主承销机构联系并协调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的准备及提交工作。主承销机构已关闭或合并的~
1
请第一副主承销机构协调办理。
三、相关联系方式:
中央结算公司 同业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
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路15号 联系部门 托管部 市场二部 联系人 刘铁峰 崔晓春
戴武装 秦简
张婷
电话 010-88087974 021-63298988转
010-88087977 021-63295984
010-88086295
ltf@chinabond.com.cn gsz@chinamoney.com.cn PDF文件提
dwz@chinabond.com.cn 交地址
ww@chinabond.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2
附件: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同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提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以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格式见附件,。其中该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供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对上述材料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甄选。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央结算公司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与同业中心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布~第三个工作日安排该债券交易流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
第四条 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告第三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
3
第五条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同时提交以下信息披露材料:
,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应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第六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条 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八条 公司债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相关交易结算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则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规则~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公告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
4
附件:
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 ,债券名称,已在你公司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的规定~现提交以下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材料清单:
1 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2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3 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
况说明及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5 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发行人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
范文三: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简称公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制定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前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符合公告第一条要求的~请发行人及时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若安排其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困难的~请提交相关说明。公告发布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请发行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二、请公司债券主承销机构联系并协调发行人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的准备及提交工作。主承销机构已关闭或合并的~请第一副主承销机构协调办理。
三、相关联系方式:
1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同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提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备案材料以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格式见附件,。其中该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供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对上述材料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甄选。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央结算公司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与同业中心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布~第三个工作日安排该债券交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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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
第四条 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告第三条第,二,、,四,、,五,、,六,项材料。
第五条 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同时提交以下信息披露材料:
,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应为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第六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七条 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八条 公司债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相关交易结算业务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则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
3
规则~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公告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后实施。
4
附件:
债券交易流通材料备案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 ,债券名称,已在你公司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0号公告的规定~现提交以下有关交易流通备案材料:
材料清单:
1 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2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3 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
况说明及担保协议,或担保函,
5 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发行人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
范文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颁布日期】:2004-12-07【生效日期】:2004-12-1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 (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 (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 (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 (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 (二)和 (四)项的要求。 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 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范文五:[法律法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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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十二月七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和(四)项的要求。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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