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英属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
英属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CAP 291)
公司证明(第14,15章)
第567520条
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登记人特此证明,在满足国际商业公司法(CAP 291)关于公司成立方面的所有条件后, 该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作为一家国际商业公司,正式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
公司登记人签名
以上翻译
1. 公司名是Practical Global Co., Ltd. 某某环球有限公司(第一个单词以某某代替,应该有
正式的中文译名)
2. 以下是英属维京群岛的资料 英属维尔京群岛,又名英属处女岛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面积153平方公里。位于背风群岛的北端,距波多黎各东海岸100公里,与美属维尔群岛(BVI)毗邻。属于亚热带气候,首都为TORTOLA,公路发达。英属维京群岛由50个岛屿组成,占地59平方英里, 大约15个岛有人居住。其中最大的就是占地21平方英里、拥有19,000人口的TORTOLA。英属维京群岛是一个自治管理、通过独立立法会议立法的、政治稳定的英属殖民地,它已经成为发展海外商务活动的重要中心。另外还有离岸公司的意思。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两项支柱产业为旅游业及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世界众多大银行的进驻及先进的通讯交通设施使英属维京群岛成为理想的海外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有超过250,000个海外离岸公司已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这使英属维京群岛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美元的使用在英属维京群岛已成为合法的,当地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英属维尔京群岛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之一,已有29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因此,BVI也就成了离岸公司的代名词。
要成立离岸公司应做如下准备: 1、确定所拟设公司的名称及股份数额; 2、确定股东和董事人选: 3、确定股东持股数量; 4、签署设立离岸公司合约; 5、预付有关公司设立费用等。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注册离岸公司的条件
公司构成:只有一个申请者即可成立离岸公司,公司名称必须以
如:LIMITED、 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或S.A.。公司名称不能以
注册资金:标准资金为美元50,000元,分为50,000股,每股为美元1元。 公司董事: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董事会秘书:委认秘书虽不是强制的,但BVI政府建议这样做。
董事会议:董事可在任一国家举行会议,或通过代理参加这样的会议。
公司股权: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股东仅需一位年满18岁以上股东,股东的个人资料不用公开。但是,股东
记录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位于离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可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 GF-CC 是BVI政府指定一级代理公司,可提供。
公司印鉴: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印鉴,并且公司印鉴的式样需上报公司注册
公司税收:免除任何在英属维京群岛内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商业活动的税收。 注册离岸公司的流程
1. 公司名称查册(提交最满意名称) 2. 提交
范文二:bvi商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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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商业公司法
2012年bvi 《商业公司(修订) 法》主要修订内容重点:
? bvi 总督上个月宣布,bvi 《2012年商业公司(修订) 法》以及《2012年商业公司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
公司名称
? 过去曾根据《商业公司法》注册海外公司的名称,修法后,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重新使用。
? 在审批公司名称时,注册处将不会主动考虑任何人对该名称或名称使用上有关商标或服务标志之法律权利,无论该权利源于bvi 境内或境外法律、或根据普通法所赋予。
? 准许公司名称:
登记 ”其他外文名称”,该外文名称未必要与英文名称相符之意译或音译; 及可包括货币符号、以及“!” 、“?” 和 “@” 符号。
候补董事
? 法条赋予候补董事签署书面决议案之权力,并确立候补董事在职期间应负之诚信责任。 董事决议案
? 法条规定,若公司章程有明文规定,董事决议案可经由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
自愿清盘
? 清盘程序起始日期是自愿清盘人向注册处提交委任通知书之日起计,而非公司委任自愿清盘人决议案日期。
? 若公司为受规管的法人,例如:从事金融业及银行业之bvi 商业公司,则必须委任bvi 持牌清盘业者担任自愿清盘人。
? 最近曾担任董事、高级经理人、与其关系密切之业务伙伴或家庭成员、以及与公司关系密切之其他个人,不得被委任为自愿清盘人。
? 自愿清盘人之委任通知书必须于bvi 境内及公司主要营业地之报纸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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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之”有偿债能力声明书” 无需显示董事之姓名及签署,但必须由注册代理人证明相关摘录内容正确及完整。
? 公司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进行自愿清盘:(a)没有负债; 或(b)有能力全额支付到期债项,且其资产价值不低于负债。
? 现时规定,若要进行自愿清盘,公司必须在现金流量及损益表两方面均有偿债能力,而非仅在现金流量上有偿债能力。
被除名公司之解散
? 被除名之公司,在七年后(而非十年后) 将被视为自动解散。
股份及股东
? 厘清有关股份类别转换之规定。
? 若股东同意,可采电子方式发送通知予股东。
? 订定更多记载不记名股份实益拥有人相关文件之规定。
? 允许公司章程可规定,有关股东会召开通知期较短之豁免,可要求较高股东同意比例(最高可要求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豁免) 。
抵押登记册
? 抵押登记册及解除抵押登记册之政府归档,只能由bvi 之合格执业律师或注册代理人代表承押记人递交申请。
? 位于bvi 境外的承押记人,必须向注册处提供,在bvi 境内代表其收受相关文件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 在bvi 境内公开登记之任何担保文件,将构成发给任何第三方人士之正式通知。
范文三:国际公司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A. 1945年3月1日
B. 1945年4月25日
C. 1945年10月24日
D. 1945年10月25日
满分:2 分
2.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C
A. 联合国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联盟
C. 国际联盟
D. 欧洲协调
满分:2 分
3.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B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
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D.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满分:2 分
4.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C
A. 部分成员
B. 联系成员
C. 观察员
D. 预备成员
5.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满分:2分
6.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B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满分:2 分
7.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B
A.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B.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满分:2 分
8.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B
A. 联合国大会
B. 联合国安理会
C. 争端当事国
D. 第三国
9.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C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满分:2 分
10.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托管理事会
D. 安理会
满分:2 分
11. 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一致反对。
D
A. 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
C. 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满分:2 分
12. 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A )的职权。
A
A. 大会
B. 安理会
C. 秘书处
D. 国际法院
13.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B
A.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D. 1968年《日内瓦公约》
满分:2 分
14. 合法交战者有()
A
A. 武装部队
B. 平民
C. 占领区的敌侨
D. 本国国民
满分:2 分
15.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B
A. 报复
B. 反报
C. 封锁
D. 干涉
满分:2 分
16.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中确定的。
D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7. 国际常设法院于()年成立。
C A. 1899 B. 1900 C. 1922
D. 1928
满分:2 分
18. ()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A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协调机关
满分:2 分
19.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A
A. 国际劳工组织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满分:2 分
20.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B
A. 判决裁决
B. 咨询意见
C. 仲裁意见
D. 上诉意见
满分:2 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ABCD
A.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C.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D.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满分:2 分
2. 作战的基本原则有()
ABD
A. 区分原则
B. 相称原则
C. 纽伦堡原则
D.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满分:2 分
3.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包括()。
ABCD
A. 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B. 只能限于经济或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C. 具有普遍性
D. 同联合国有法律联系
满分:2 分
4.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
ABCD
A. 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B. 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C.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D. 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5.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AB
A. 联合国大会
B. 安理会
C. 中国
D. 欧洲联盟
满分:2 分
6.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方式解决。
BCD
A. 武力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满分:2 分
7.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ABCD
A. 报复
B. 干涉
C. 平时封锁
D. 反报
满分:2 分
8.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ABD
A. 国际电信联盟
B. 世界气象组织
C. 万国邮政联盟
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9.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
ABCD
A. 全体一致通过
B. 多数表决通过
C. 协商一致通过
D. 特定多数通过
满分:2 分
10.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
ABCD
A.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B. 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C. 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委任联大秘书长
满分:2 分
11. 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ABCD
A. 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B.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C. 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D.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满分:2 分
12. 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AB
A. 谈判
B. 协商
C. 和解
D. 调查
13.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满分:2 分
1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B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C. 由于先占
D. 由于添附
满分:2 分
15.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有管辖权。
ABC
A. 反和平罪
B. 战争罪
C. 反人道罪
D. 种族灭绝罪
满分:2 分
16.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ABCD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D.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17.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
ABC
A. 决策机关
B. 执行机关
C. 行政机关
D. 司法机关
满分:2 分
18.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
ABCD
A. 代表权
B. 发育权
C. 表决权
D.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满分:2 分
19.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D. 非缔约国不受其约束
满分:2 分
20.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AC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满分:2 分
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判决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 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
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 集体协助原则f 普遍遵守原则g 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范文四:国际商法 公司法案例doc
国际商法 公司法案例doc
[案情]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1.2一人公司设立
[案情] 2000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60,的股份,郭某享有40,的股份。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 B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对60万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范某对 6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问题]哪种意见正确,[评析]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须经过股东资格及人数审查、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等程序,并最终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人资格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而非由法院予以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为前提,是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入资格,是对法人制度必
要的、有益的补充,而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一, A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的 5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全部一次缴清,且该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法入主体资格。范某与郭某作为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确认的股东,在公司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和公信力,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对抗力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A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权利依法由范某和郭某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投入的资本额享有,其二入之间因挂名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登记事项。
其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入主体资格的最重要的基础。本案中的A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注册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挂名股东的“瑕疵”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属于公司设立中的根本瑕疵,范某为使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定人数而虚设股东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并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范某个人的行为是应按相关的公司登记行政管理规定受相应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
另外,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后者是自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并经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的正当交易活动,任何人亦不得以无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正是公司成立后所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要求对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需持谨慎和宽容的态度。
2.公司章程
[案情]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
范文五:浅谈美国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浅谈美国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摘 要 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个很有特色的案例法规则,是审查董事是否履行谨慎职责的司法规则,本文试图从其一般内涵、构成要素、法律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取向方面来浅析这一规则。
关键词 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 谨慎职责
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中,商业判断规则的影响无处不在。它是法院用来审查公司董事是否违反谨慎职责的重要准则。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一般内涵
商业判断规则一直是在案例中演进的,没有固定为成文法规。笔者试图从几个经典案例中窥得商业判断规则的一般内涵。
(一)特拉华州的经典案例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辛克莱石油公司诉莱维安)
该案法官认为:“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不在事后介入董事会的决断。换言之,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院推定董事会的决策是为了公司合理的目标正确作出的,法官不应用自己的观念在事后评断何为正确的决策?。”
(二)1984年Aronson v. Lewis案件
案中,法官如此解释道:“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受法院的保护。指证董事违反职责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找寻事实推翻前述假设?。”
从这两个案例的法官解释中看出,商业判断规则是一种合理的假定规则,即法官合理假定公司董事是本着善意,在知悉的基础上,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作出决策的。只要原告不能提供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决策行为,即使事后证明是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也是受法院保护的。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构成要素
结合美国律师协会的《示范商事公司法》和美国法学会的《公司治理:分析和建议》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美国经典案例,笔者认为,商业判断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以下五点:
(一)商业判断
商业判断,也称为业务判断或者经营判断。商业判断强调董事在权限范围内必须参与或作出判断或决定,这可以表现为有所行为或者有所不行为。否则,在缺乏决定或判断的情况下,商业判断规则无法启动。商业判断规则也不保护越权行为。
(二)善意
在公司法上,“善意”一词指的是董事诚实、没有欺诈、忠实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善意与否的评判,具有主观性和个体化的意义,应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从程序上,即从董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中评判善意与否。法官认为,基于善意的
即使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即“善意的错误”,董事也不应承担责任?。 决断,
(三)无利益关联
也叫做“无利害关系”。利益关联可分为直接利益关联和间接利益关联。鉴 无利益关联,
于间接利益关联是非独立性的原因,原告若要归责于董事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决断行为不独立,即可推定其存在利益关联,从而导入对董事是否违反忠实职责的审查中。
(四)知悉
董事的谨慎职责要求董事知悉公司的情况。对事态知悉是董事作出决策的前提,如果董事在作出决策时是未知悉的,这是一种鲁莽草率而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董事让自己了解公司的状况和与决策相关的信息的过程和方式是客观的,至于董事是否真实了解则是主观的评判。主观方面的知悉与否法官无从得知,法官只能从行为的过程和方式推定董事是在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具体说来,知悉客观上可以表现为出席会议,与其他董事、雇员或代理探讨,查询公司业务和事务情况,咨询征求外部专家意见等。通常情况下,如果董事实行了以上一些行为,法官就评定董事是知悉的,可以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五)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这一要素体现了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对结果的预期。它是指董事本着善意,在知悉的情况下,合理相信其做出的决策能够给公司带来最佳利益。基于这种合理相信作出的商业判断,即使不能给公司带来现实的盈利,董事也不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正如一位特拉华州的法官指出的,“只要法院认定董事决策的程序是合理的,或者带有善意增进公司财富的努力,法官或陪审团就不得要求董事承担责任。??商业判断规则是以决策过程为主导的,带有对所有董事善意决策的深切敬意?。”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特征
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特征,美国的法学界存在两派观点:
(一)对董事行为适当性的合理假定
这种观点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对董事行为适当性的合理假定,即法院合理假定董事们是本着善意,在知悉的情形下,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行事的。上述特拉华州的法院在1984年审理的Aronson v. Lewis案件是个典型的例子,后来该州的案例也经常重申该案的假定,即“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之上,即董事在行使决策之职时,会在知悉的基础上,本着善意,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如果缺乏董事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董事的判断受法院的保护。指证董事违反职责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找寻事实推翻前述假设。”
二)保护董事的安全港 (
和特拉华州案例规则不同,美国法学会将案例中的商业判断规则定性为安全港规则。这
一旦种观点认为,董事应按照谨慎职责的各个方面证明自己的行为或决策已经满足了要求,法院接受,如同驶入了安全港的船舶一样,董事的行为不受质疑?。
分析两种观点,可见其本质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归属不同。相较之下,前一种理论更有利于董事。而后一种理论,应该是出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考量。事实上公司董事是公司日常事务和业务的管理者,而其他小股东是远离决策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原告举证其在决策过程中的不当是很困难的。法官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形选择采用何种理论,从而实现个案正义。
四、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取向
从上文已经论述的商业判断规则的一般内涵、构成要素、法律特征中可以发现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取向,笔者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肯定了董事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所进行的冒险和创新
股东的投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冒险,而选任董事同样是一种冒险,股东们不应要求董事的商业判断绝对给公司带来最佳利益。美国的司法界实质上用商业判断规则肯定了董事为公司和股东所进行的冒险和创新。以免董事们因担心股东的责难而放弃适当的冒险和创新,从而使得经济市场丧失了活力。
(二)体现了美国法官对董事的经营决断的尊重
在美国,法官们认为自己的身份不是经营专家,不是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经营人才,对复杂经营世界规律的探索和对策的找寻,无法越俎代庖的。因而,法官们不倾向于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在事后评价董事决策和行为的实质优劣,而是关注董事行为的过程和方式,从而体现了法官对董事经营决断的尊重。
(三)是对市场调节的依赖
商业判断规则并不评价董事实质的善意或是恶意,只要董事决策行为的过程和方式符合条件,法官就会启动商业判断规则免除董事个人责任。对董事恶意行为的限制更多地依赖市场的调节。因不能给公司带来收益的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很有可能会被公司淘汰。但市场的调节毕竟是滞后的,它无法对董事的恶意行为都给予惩罚。此时,法官们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评定董事行为不能满足某些条件,从而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转而要求董事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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