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银监发〔2004〕10号 2004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 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第九条 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二,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
,四,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并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已公布的年报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评级机构评级。
,三,母行,总行,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
,四,涉嫌被调查事件的说明文件。
,五,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评价和重大监管措施。
,六,母国,地区,金融、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大额资产划转情况、资金流出入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境外贷款/投资清单~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经营动态等内容。报告还应就母行,总行,组织结构、业务策略、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及市场信誉等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险管理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一,外资银行备案的重大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并表数据上报错误情况。
,三,并表考核指标违规及异常变动情况。
,四,并表监管意见。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促进系统内综合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资银行境内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统一并表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种:
,一,委托并表监管局和属地监管局派出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分别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二,由银监会组织外资银行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并表机构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每年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和现场检查周期确定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计划~并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表现场检查内容~协调检查项目时间和进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在银监会组织的并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将统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手册和检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结束现场部分的作业后~检查组应完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和相应的CAMELs/ROCA评级~并就所涉及的事实与被检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最后确认。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事实与评价》、CAMELs/ROCA评级结果和检查档案移交给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全部检查计划完成后~检查组应汇总并表现场检查报告~连同单家机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和评级情况一并上报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由银监会统一协调。银监会将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做出建议~反馈给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并表现场检查的跟进和处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和银监会建议~向所在地并表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整改。对于违规行为~银监会派出机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并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月对整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或对所在地并表机构实施后续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银监会。
第三十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跨境现场检查申请~并委托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检查组就被检查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
会晤结束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并对检查组提及的问题进行跟进。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原则上应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其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进行审计和并表审计。
第三十二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并表监管局备案本会计年度聘请的外部审计师和审计组~同时抄报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报告行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银监会派出机构如对外资银行聘请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持有负面意见~可以在收到备案书后14个工作日内建议外资银行更换审计组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师应在并表审计前~就审计要求与并表监管局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报并表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属地监管局应在收到《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并表监管局反馈对外部审计质量的评价意见。
并表监管局负责结合各属地监管局反馈意见、《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
中反映的问题~对外部审计质量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根据外资银行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并表三方会谈计划。
并表三方会谈由银监会组织~参加方为银监会、并表监管局、属地监管局、外部审计师和主报告行。会谈结束后~并表监管局应完成并表三方会议纪要~并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并表监管意见将作为审查外资银行机构增设和业务准入等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外资银行并表监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范文二:人力资源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 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第九条 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二)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
(四)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并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已公布的年报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评级机构评级。
(三)母行(总行)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
(四)涉嫌被调查事件的说明文件。
(五)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评价和重大监管措施。
(六)母国(地区)金融、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大额资产划转情况、资金流出入分析、关联交易情
况、境外贷款/投资清单,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经营动态等内容。报告还应就母行(总行)组织结构、业务策略、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及市场信誉等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险管理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一)外资银行备案的重大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并表数据上报错误情况。
(三)并表考核指标违规及异常变动情况。
(四)并表监管意见。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促进系统内综合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向外界提供或披露外资银行境内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统一并表监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两种:
(一)委托并表监管局和属地监管局派出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分别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二)由银监会组织外资银行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并表机构实施并表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每年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和现场检查周期确定外资银行并表现场检查计划,并对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银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表现场检查内容,协调检查项目时间和进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 在银监会组织的并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将统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手册和检查方案中的程序及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结束现场部分的作业后,检查组应完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和相应的CAMELs/ROCA评级,并就所涉及的事实与被检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最后确认。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事实与评价》、CAMELs/ROCA评级结果和检查档案移交给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全部检查计划完成后,检查组应汇总并表现场检查报告,连同单家机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和评级情况一并上报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 并表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由银监会统一协调。银监会将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做出建议,反馈给相应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并表现场检查的跟进和处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检查事实与评价》和银监会建议,向所在地并表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整改。对于违规行为,银监会派出机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在并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月对整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或对所在地并表机构实施后续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银监会。
第三十条 银监会负责受理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跨境现场检查申请,并委托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与检查组就被检查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流。
会晤结束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并对检查组提及的问题进行跟进。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原则上应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其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进行审计和并表审计。
第三十二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并表监管局备案本会计年度聘请的外部审计师和审计组,同时抄报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主报告行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银监会派出机构如对外资银行聘请的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持有负面意见,可以在收到备案书后14个工作日内建议外资银行更换审计组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师应在并表审计前,就审计要求与并表监管局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 主报告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报并表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属地监管局应在收到《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并表监管局反馈对外部审计质量的评价意见。
并表监管局负责结合各属地监管局反馈意见、《并表审计报告》和《并表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对外部审计质量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根据外资银行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并表三方会谈计划。
并表三方会谈由银监会组织,参加方为银监会、并表监管局、属地监管局、外部审计师和主报告行。会谈结束后,并表监管局应完成并表三方会议纪要,并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并表监管意见将作为审查外资银行机构增设和业务准入等申请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外资银行并表监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范文三:并表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的通 知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 股票上市的企业;
3. 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 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 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关于合并范围
(1)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 [1995]11号)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的合并范围。 1. 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 (不包括半数 ) 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 其他被母 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3. 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 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 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 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2)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 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 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 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 将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 综合反 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 司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 控股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下同) ;
(5)附注。
范围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 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 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 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母公司应当将其 全部子公司, 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 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的合并范围。
特点
合并报表具有以下特点:
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是母公司。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构成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的个别报表数据进行加总的基础上,结合其 他相关资料, 在合并工作底稿上通过编制抵销分录将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影响予以抵销之后 形成。
4、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遵循特定的方法 —— 合并工作底稿法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
(2)合并利润表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
(4)合并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下同 ) 变动表 ;
(5)附注。 [1]
合并程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
(一)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 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母公司 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 编报财务报表。 同时,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 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 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 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 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二)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 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 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 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三)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 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 其目的在于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即 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而不是具体的 会计科目。 比如, 在涉及调整或抵销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资产负债表 中的 “ 固定资产 ” 项目,而不是 “ 累计折旧 ”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等科目来进行调整和抵销。 1. 编制调整分录
(1)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①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当根据母公司在购买日设置的备查簿 中登记的该子公司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 负债等在本期 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
②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重要性原 则,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2. 编制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 (即资 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 ,而不是具体的会 计科目。 [2]
(四)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 中各资产项目、 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 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 其计算方 法如下:
1.资产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 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 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 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 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 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费用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 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五)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 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分类
对合并财务报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编制时间和目的不同进行分类
(1)股权取得日合并报表
(2)股权取得日后合并报表
(二)按反应的具体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合并现金流量表
报表区别
合并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反映的对象不同;
(2)编制的主体不同;
(3)编制基础不同;
(4)编制方法不同。 [3]
相关介绍
简介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 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 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或 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 ——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
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 —— 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 —— 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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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 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 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 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 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 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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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 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 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 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 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 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 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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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 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 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 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 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 5
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 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 “ 少数股东 权益 ” 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
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
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 6
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 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 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 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 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 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 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 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 “ 少数股东损益 ” 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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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 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 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 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 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 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 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 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
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 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 “ 现金 ” 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 8
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 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 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 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 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
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
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 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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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
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 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 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 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 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 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 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 “ 少数股东权益 ” 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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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
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
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
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 —— 企业
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 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 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范文四:银监会修银行并表管理规定 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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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据悉,修订后的《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五条,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并表监管、附则等部分。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这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原《指引》以加强并表监管为主,而修订后的《指引》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为首要责任,并将《指引》名称改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和监管指引》。 二是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银行集团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三是增加银行集团内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集团进一步科学发展。同时,就整个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结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针对银行集团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作为母银行如何对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发挥作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如何,母银行是否能够对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做出无界限介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银行集团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五是细化风险隔离相关要求。从管理隔离、业务隔离、声誉隔离、人员隔离、信息隔离、退出隔离等方面对防火墙制度进行了细化。
六是增加恢复计划相关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从而明确商业银行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其所在的银行集团能够继续提供持续稳定运营的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
目前,《指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指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范文五: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近日~银监会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四条~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并表监管、附则等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指引》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文件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是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三是增加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进一步科学发展。同时~就
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结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针对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母银行是否能够无限介入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五是细化风险隔离相关要求。从管理隔离、业务隔离、声誉隔离、人员隔离、信息隔离、退出隔离等方面对防火墙制度进行了细化。
六是增加恢复计划相关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从而明确商业银行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如何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银行能够继续提供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
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并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并表管理架构和模式~健全业务协同机制~完善风险防火墙体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和内部交易管理~从而不断提升银行综合性服务能力和差异化竞争能力。
《指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15年7月1日起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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