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案例分析]离婚起诉书
男方离婚起诉书,第二次起诉(具体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故有所隐藏)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电话:X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女取名XXX。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出差,双方很少联络致使双方家庭生活矛盾加深。且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及被告脾气很差等原因,导致每次原告出差后短暂回家双方也为诸多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原告根本无法安心工作。自?2009年5月年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租房居住。2010年年初,在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且原告提出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2010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也无任何接触,且继续处于各自生活的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达2年多。
另,婚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且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父母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原告对于被告对自己父母不体谅、不孝顺的行为极为愤恨,更加觉得双方无任何生活在一起的必要,也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
综上,原被告双方起初感情实质一般,婚后矛盾日积月累,目前亦无任何和好可能。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已经显示双方根本无任何婚姻可持续的基础,也表明了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也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时也为使孩子能够不要再生活在双方的吵闹之中,减少伤害,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可根据个案本身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事实与理由部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书写。
范文二:[案例分析]异地起诉离婚
委托人暨当事人:石某,临沂人;对方当事人:李某某,潍坊人。
案件事实:双方2010年5月在潍坊登记结婚,婚生女儿一岁,一直随女方生活。2011年双方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一处小产权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结婚后男方长期住在潍坊,对女方和孩子不管不问,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住女方起诉离婚,请求:1孩子由自己抚养,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2房子归女方所有。
向法院提供双方共同在即墨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先在本地法院立案,占据主动权,否则只能去潍坊起诉,会很麻烦。在即墨立案后考虑到对方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到时候看法院怎么处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也不会当庭判,双方还有在庭下协商的余地。法律是教条,是路线,怎么走,活动空间很大,很灵活,只要不出线。
开庭时,对方先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方提出,不管在哪里审理,都是一个目的:解决问题。法官先给调解,没调解成,宣布休庭,解决管辖权问题。(法官想移送到婚姻登记地法院)
庭下做当事人的工作,房子补偿对方10万元,冲抵抚养费,最后给对方5万元现金,与对方沟通,对方接受,双方达成一致,然后跟主审法官联系,不要移送案件了,双方已达成一致。法官很快确定了开庭时间,调解离婚,案结事了。
范文三:[案例分析]离婚起诉书
案情回放: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接到案件以后,郭杨铭律师?,经过耐心细致做被告工作,并积极和审案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同意离婚并在财产方面做出了最大让步,维护了女方的最大利益。
起诉书
原告:,邵××,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2、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一人一半,债务各自由自己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有一套房产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砦南街×号楼×单元×号,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分割一半的财产。
婚后生有一个女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一直无端大骂原告,女儿看到原、被告吵架就吓的浑身发抖,不敢回家。希望法院判令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一直默默忍受。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反而认为原告软弱变本加厉,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有时还拿刀恐吓原告,屡次保证就是不改,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20××年×月×日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年×月×日由贵院审理,在(20?1×)二七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范文四:为何四次起诉离婚还被驳回——离婚案例分析
本人最近从网易看到一篇《妻子遇车祸截瘫 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新闻报道,全文见:http://news.163.com/12/0305/02/7RQ4V9T000011229.html。本人觉得此案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特从法律的视角发表对该案件的思考,欢迎交流和探讨。
罗律师联系电话:13670059009,QQ1550160752;邮箱:lgf6115@163.com...
几乎所有正常的人都不愿意这个案例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新闻报道出来了,我想对这个案例做出正确的判断先要撇开个人情感,不能让对女方的同情心和对男方道德谴责左右我们理性的判断,我们可以从理性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事实涉及的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本案男女双方是否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女方陈述男方自2007年就不露面了,女一直居住在娘家而男方居住在自己家里,女方由娘家人在照顾。因此可以认定男女双方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本案男方自2008年到2011年三次起诉离婚,最后判决已经是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的感情应该是已经完全破裂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以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三、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个案例是刊登在三八妇女节前夕,目的是希望女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从本人作为律师职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有四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一是获得赔偿的60万元。如果当初女方真的得到赔偿60万元,法院应该要调查当初60万元是否真实获赔,赔偿款是在谁的手上,这60万元是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
二是法院已经判决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男方起诉有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既然还没有离婚,且存在夫妻共同存款,是否需要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元生活费。婚姻法可是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支配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且没有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只能够判决男方每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了,
三是男方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女方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四是夫妻情感以及完全破裂,不判决离婚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未能真正保障女方的利益。
如前所述,既然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且法院以女方生活没有得到解决为由一直判决不准离婚,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女方的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且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提供帮助同样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婚姻法对离婚判决一方给另外困难的一方提供标准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在男方有能力提供帮助,且双方还有共同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为女方提供适当帮助是切实可行的——www.lvshimen.com。
范文五:为何四次起诉离婚还被驳回——离婚案例分析
《为何四次起诉离婚还被驳回——离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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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18
本人最近从网易看到一篇《妻子遇车祸截瘫 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新闻报道,全文见:http://news.163.com/12/0305/02/7RQ4V9T000011229.html。本人觉得此案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特从法律的视角发表对该案件的思考,欢迎交流和探讨。
罗律师联系电话:13670059009,QQ1550160752;邮箱:lgf6115@163.com...
几乎所有正常的人都不愿意这个案例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新闻报道出来了,我想对这个案例做出正确的判断先要撇开个人情感,不能让对女方的同情心和对男方道德谴责左右我们理性的判断,我们可以从理性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事实涉及的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本案男女双方是否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女方陈述男方自2007年就不露面了,女一直居住在娘家而男方居住在自己家里,女方由娘家人在照顾。因此可以认定男女双方自2007年后分居至今。本案男方自2008年到2011年三次起诉离婚,最后判决已经是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因此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男女双方的感情应该是已经完全破裂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以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三、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这个案例是刊登在三八妇女节前夕,目的是希望女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从本人作为律师职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有四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一是获得赔偿的60万元。如果当初女方真的得到赔偿60万元,法院应该要调查当初60万元是否真实获赔,赔偿款是在谁的手上,这60万元是女方今后生活的保障。
二是法院已经判决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男方起诉有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既然还没有离婚,且存在夫妻共同存款,是否需要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每月1000元生活费。婚姻法可是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支配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且没有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只能够判决男方每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了,
三是男方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女方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四是夫妻情感以及完全破裂,不判决离婚是否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未能真正保障女方的利益。
如前所述,既然男女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且法院以女方生活没有得到解决为由一直判决不准离婚,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女方的利益同样得不到保障。且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判决男方对女方提供帮助同样能够找到法律依据。
婚姻法对离婚判决一方给另外困难的一方提供标准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在男方有能力提供帮助,且双方还有共同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为女方提供适当帮助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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