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
我国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了补充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时效至关重要,它不同于期间为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它的申请仲裁期限只有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未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而根据2008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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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因拖欠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我国申请时间已从60日变成一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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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劳动仲裁申请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期限为 _______年。
2、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期限为 _______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作制,即: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 _______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 _______日。
2、如果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_______小时。
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_______小 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如果达到 _______分,甲方额外支付乙方 ________元补贴;
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每月考核的补贴制定在试用期 仍然适用)。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
范文三:我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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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问:我原系农业银行广东河源市分行工作人员。一九九六年,我被单位开除,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广东省检察院下达《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我的冤案得以平反。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决定书,认定河源公检法机关对我存在侵权行为,决定三机关对我作出赔偿。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我便向单位递交了恢复公职申请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用人单位要我安心等待。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在久等未果的情况下,我向当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该仲裁委认为我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从接到平反通知,即当年七月八日开始起算。按劳动法规定为六十日,据此认为我已超过申请期限。
请问,根据有关规定,我申请的劳动仲裁,是否真的过了受理期限,
答:检察机关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所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是权力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司法行为,应视为你恢复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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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后,你一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未明确表示不予恢复,而是让你安心等待。如此,你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并未形成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应从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平反通知书是一种司法行为,而不是劳动争议。所以,从接到平反通知之日计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从你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到当年十二月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拖而不办,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从你明确认识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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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我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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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期
限,
问:我原系农业银行广东河源市分行工作人员。一九九六年,我被单位开除,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广东省检察院下达《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我的冤案得以平反。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决定书,认定河源公检法机关对我存在侵权行为,决定三机关对我作出赔偿。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我便向单位递交了恢复公职申请书,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用人单位要我安心等待。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在久等未果的情况下,我向当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该仲裁委认为我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从接到平反通知,即当年七月八日开始起算。按劳动法规定为六十日,据此认为我已超过申请期限。
请问,根据有关规定,我申请的劳动仲裁,是否真的过了受理期限,
答:检察机关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所作《刑事--------------------------------------------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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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查决定书》,是权力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司法行为,应视为你恢复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平反后,你一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未明确表示不予恢复,而是让你安心等待。如此,你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并未形成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应从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平反通知书是一种司法行为,而不是劳动争议。所以,从接到平反通知之日计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从你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到当年十二月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拖而不办,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从你明确认识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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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劳动仲裁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期间内就其诉讼中所指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逾期举证则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或负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具体到仲裁法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号施行。相比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仲裁争议处理条例》而言,该法作出了很多的修改和调整,但仔细研读该法,我们可以发现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上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因此,本人在此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浅谈一下劳动争议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一、设立举证期限的必要性与意义
第一,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需。
完善的举证期限制度能够约束举证人,限制举证的随意性。防止证据的突然出示或长期不出示,使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证据内容。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及律师出于追求胜诉的目的,故意延迟举证,庭前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重要证据,而在庭审中作为杀手锏使用;或者在一审中不举证而在上诉期间或申诉期间提供证据迫使案件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些现象,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是不公正的。
第二,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有利于减少诉讼资本的投入,提高诉讼效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考核诉讼效益的指标市诉讼成本的投入。当事人和法院都希望在诉讼中通过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诉讼成本的投入使纠纷得到公正快捷的解决。公正与效率是司法面临的永恒的主题。只有确立举证期限制度才能更好的调动诉讼当事人的举证的积极性,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权利的及时实现。避免了因随时随意提出证据而导致重复开庭,反复举证,质证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减少诉讼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耗费,使法院或仲裁庭能够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审查判断认定证据上,确保案件的质量,实现既经济有高效益的诉讼收入。
二、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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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看看当事人主义协商的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法院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其次,再看看法院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
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三、举证期限的长短问题
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
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举证期限的届满相应的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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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
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
所以笔者认为在在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方面,我们应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采取慎重的态度明确规定举证的期限,以规范案件的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天进行证据提交,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及证据突袭。
四、劳动争议仲裁法中举证期限的完善
举证期限制度的确立对于仲裁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提高诉讼仲裁的效益。然而,新实施的劳动仲裁法对此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得不成为此法中的一大遗憾。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尽快在此处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此部新法能够更好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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