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婚外情邮件公证判决书
婚外情的证据如何收集
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的颁布,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 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 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因此,无过错方要特别注 意婚外情的取证方式,无论是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助取证,均不能侵犯他人的合 法权利,否则,因其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将不予采信。一般来说,受害方应当注意搜 集以下关键证据:
1、照片
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配偶或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 悔过书等, 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 此类书面材料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之一。
3、录音、录像
录音是指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视听资料,如与配偶在交谈过程中其承认与 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像是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注意此类证据 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
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是否 即是存在婚外情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 其他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 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与短信的特点 相同的是,电子邮件在实践中也很能被证实其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 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证明力较低,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 链条。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一般通过公证后,它证明力会加强。
5、 嫖娼事件等, 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 警方的笔录将成为配偶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 外情关系的重要证据。篇二:婚姻律师指导:婚外情如何取证?
婚姻律师指导: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 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 要取得 “捉奸在床” 的证据难度相当高,几乎是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 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 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的买房合同或租房合同,以及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 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另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尽量收集多一些的间接证据,以便形成一个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严密证据链,这对打赢官司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 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 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三)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 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上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 责任。
但是, 当事人不能将自家 “捉奸” 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 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 否则,可能会涉嫌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
(四)异地“捉奸”可求助“ 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 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 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 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 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五)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 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 但又不甘心, 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 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二、怎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证明外遇、婚外情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 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一)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 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二)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 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
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 整的证据链条。
(三)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四)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五)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 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 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 行为。
(六)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 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 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 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 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 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 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七)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 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 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篇三:婚外遇证据
怎么收集婚外情证据, 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导读:怎么收集婚外情证据?婚外情一般具 有隐秘性,要收集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 有可能应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纳。离婚的婚外情证据 收集是有难度的,因此要完美的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是大有学问的。
(一)为证明对方婚外情可以收集那些证据?
1、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 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 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 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离婚婚外情证据之——保证书或悔过书
“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 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 的证据呢 ? 法邦婚姻专家律师认为是可以的。
在离婚诉讼时, 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 对方有可能会说:“保证书是她逼我这样写的, 上 面的都不是实情! ” 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 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 采信。
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 后果。
3、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照片
效力有限难“作证” ,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 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对方有外遇的证据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 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 目的。
4、离婚婚外情证据之——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 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 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 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 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 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二、婚外情证据被法院采纳后会判离婚吗?
法邦婚姻专家律师提醒您:证据即使能被采用,法院也多不判离婚。
离婚婚外情的证据即使收集到,在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尽早结束婚姻方面虽有一定 作用,但也不大,因为即使这些婚外情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证明过错只发生过 一次。此外,有外遇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会因此就判离婚。
另外,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即使一方能证实另一方有外遇,也无法获得赔偿。 三、什么是离婚赔偿?婚外情离婚都可以要求赔偿吗?
离婚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 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离婚赔偿的,首先需 要确定一方过错指的是什么,才能解决婚外情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 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个是婚外情离婚索要赔偿的法律依据。所以,很多人都会认为婚外情离婚都可以要求 离婚赔偿,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外情离婚赔偿是适用两种情况:重 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外,像嫖娼、一夜 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都不能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如何认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就成为请求婚外情离婚赔偿的关键。
(一) 、 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又 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 活。
(二)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 生活居住。这也是婚外情最多的表现形式。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婚外情,就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对一夜情、嫖娼、通奸等伤害 夫妻感情的婚外情是无法要求离婚赔偿的。
四、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婚外情离婚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导致的离婚, 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也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 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 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如, 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 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 错方的生活。
2、 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 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 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 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 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 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 危害性 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 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 1000元— 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为 3000元— 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 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篇四:婚姻律师指导:婚 外情如何取证?
婚姻律师指导: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 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 要取得 “捉奸在床” 的证据难度相当高,几乎是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 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
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的买房合同或租房合同,以及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 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另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尽量收集多一些的间接证据,以便形成一个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严密证据链,这对打赢官司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 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 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三)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 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上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 责任。
但是, 当事人不能将自家 “捉奸” 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 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 否则,可能会涉嫌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
(四)异地“捉奸”可求助“ 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 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 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 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 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五)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 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 但又不甘心, 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 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二、怎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证明外遇、婚外情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 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一)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 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二)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 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 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四)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五)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 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 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 行为。
(六)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 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 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 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
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
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
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七)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
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
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篇五:婚外情如何取证 , 哪些能得到法庭证实
婚外情如何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证实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
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
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
2、 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 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
婚外情关系等 ;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
4、 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有时候配偶与自己、 第三者与自己还可
能通过短信联系, 谈到婚外情的问题, 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
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
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
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
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
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 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有些
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
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
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 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 有婚外情的一方曾
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
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
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
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 那样的话, 不仅法院不会采信, 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但权利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婚姻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
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向婚姻登记管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
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
(二 )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问题的,
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也就是说,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向
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如何处理 ?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
审查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本身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应当怎么办呢 ? 此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
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
需要提醒的是: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判决一经作出
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
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 ? 根据现行的 《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宣告婚姻无效的职权, 由人民法院
统一依法裁判婚姻的效力。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 婚姻登记机关自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只有权利来撤销婚姻登记,并且撤
销婚姻登记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况,那就是被胁迫被登记的婚姻,才可以申请撤销。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 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
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
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继承人以外对继
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由人民法院酌情适当分得部分财产。 此外需要
注意的是,一方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方仍然可以
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分割财产 ; 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
范文二: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找法网上海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案例介绍:老公在外工作发生婚外情,并不第三者生下一小孩;妻子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宗离婚案,准予
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案例介绍:老公在外工作发生婚外情,并不第三者生下一小孩;妻子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宗离婚案,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万元。
据悉,龚某不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张某在深圳工作期间不一女子发生婚外情,租房同居生活,并于,,,:年生了一男孩。从此,龚某不张某产生矛盾,双方一直分居至,~~,年。
,~~,年,月,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法院认为,龚某、张某自愿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自,,,,年以来,双方长期分居,并多次进行离婚诉讼。同时,张某自,,,,年不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致使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据此,法院认定龚某不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且张某存在过错,故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有配偶者不他人同居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在不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不另一个女子同居,导致不龚某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达,,年,并在此期间多次进行离婚诉讼,符合我国《婚姻法》
找法网上海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anghai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戒有配偶者不他人同居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不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在不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不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龚某较大的精神痛苦,这亦是张某和龚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龚某请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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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上海律师)
范文三:婚外情离婚协议范本
婚外情离婚协议范本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1名婚生女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 冰箱一台、 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 家俱一套、 组合音响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
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四: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本,样本,离婚判决书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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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样本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09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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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院容易采纳的婚外情证据
法院容易采纳的婚外情证据
一是书证。
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1、书证的取得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该合同未加盖公章,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财产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提交的书证应与其
它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是物证。
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三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四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五是鉴定和勘验结论。
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对于伤残鉴定,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
明,主要证明一方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亲子鉴定,主要适用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的。一般情况下,鉴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挑选鉴定机构或双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因鉴定结论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权威部门作出,所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采信比较高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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