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_国家法、宪法论文
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_国家法、宪法论文 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_国家法、宪法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经济功能根本法市场经济
论文摘要:《宪法》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所不可替代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并保障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今后,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宪法》的经济功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一、我国关于宪法功能的认识
关于宪法的功能(作用)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政治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宪法的作用体现宪法的价值要求,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2)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特定影响的机能及由其形成的结果。(3)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从上述我国学者对宪法功能的阐述表明,我国学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社会控制功能。宪法的内容虽然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它对经济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在宪法学研究观念更新的今天,宪法学研究方向应该从政治宪法向经济宪法转变,强化宪法的经济功能,注重对宪法的经济论证。
二、宪法的经济功能
我们习惯于马克思主义早已为我们铺垫好的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的论证,在宪政改革成为热门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论被利用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理由,集体利益,政府失灵,立宪主义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无论从那个角度看,我们都可以将其与我们的经济相联系。
有人认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经济没有多少关系,大多是与人类社会文明相关联的,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
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看问题,宪法与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和历史联系,不反映经济利益要求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宪法中所确定的经济权利都是从保护特定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其实人们对宪法的经济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来说,本世纪3O年代以前,宪法的经济功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认为经济生活是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契约自由的支配,政府不应涉足这一领域。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较少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但本世纪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爆发经济危机,导致工人失业、市场混乱、环境破坏等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放弃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用凯恩斯主义,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因此,不仅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而且需要宪法扩充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宪法的经济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视。
三、宪法经济功能的价值性原则
(一)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个人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是经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宪政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狭义的经济权利不同,经济自由所保护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政府经济权力进行限制在此视角下,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职业自由(包括创业、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消费自由以及与实现这些自由相关的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 经济自由的限定与保护为宪政注入了新的血液a‘宪政不仅对国家政治权力限制,也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权的确定与维护对其他自由权特别是政治自由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经指出:”没有物品和劳务的自由市场,便没有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政治上的公民权。在一个毫无经济自由权的国度里,政府、国家直接垄断了全部的社会资源,国家权力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方面,个人因为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自由而失去了追求独立经济
利益和财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与财产支撑的其他个人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就很难说是真正的自由了。
(二)经济权利
与经济自由不同,经济权利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后,为了适应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需要产生的,其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就业权、最低工资保障权、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权和社会救济等权利。而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关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强烈要求限制国家的经济权力,反对专横干涉和非法勒索,而后者依靠国家干预经济来提供社会福利”。如果说经济自由重在关注人性自由的话,那么经济权利则是以实现现代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中国宪法对公民的经济权利问题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现行的”八二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包括两层含义:,是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整体来看,经济民主应是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在于强调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经济地位与权利的平等化;二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经济民主是经济运行系统中的,种组织形式,着力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的主动地位。在经济平等原则之下,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经济自由,不允许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中存在承认一部分人自由,而否认另一部分人自由的经济歧视行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国家应当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财产权和就业权保障,应当给每个符合条件的人以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的机会和权利。
四、宪法经济功能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宪法的经济作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开始阶段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需要有强大的行政手段去直接干预经济的运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比较全面地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
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基本经济政策等。
(一)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确认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表现出公开性的特点,其宪法规范明确表示国家经济基础的核心是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以市场来配置资源,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对国民经济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产业仍控制在国家手中,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的。
(三)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为国家管理经济提供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为政府制定管理经济的法律提供依据,从而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和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则,是经济管理法规的制定依据。
五、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一切社会活动按其规范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和巨大的经济发展导向功能。比尔德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指出: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益,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文件,离开经济,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明确财产权的归属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所以要争取利益,是因为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对人们来说是稀缺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想对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合法有效地占有。所以,对财产的所有愿望驱动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对财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导人们去依法追求财产,鼓励人们在追求财产的过程中创造财富。这样,整
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会向前发展。
(二)对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财产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有财产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转化,拥有财产权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力。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都很重要,都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公有财产只存在受侵犯一个问题,所以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只需规定”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可。而私有财产权存在”被侵犯、受公共利益限制和被征用”三个问题,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包含”不受侵犯、受限制、征用补偿”三项内容。
(三)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宪政宪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因此,宪政宪法理应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活力的源泉在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较自由地进行经济行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供给和需求,竞争的压力无时不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会给经济带来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下,明白了自身利益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在化的同时,能发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四)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适度宏观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合法、合理、适度、有序、负责,这需要宪法对宏观调控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我国宪法经济功能实然定位及其完善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增长,这与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分不开的它在制定时就把“经济建设”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1982年《宪法》又适应形势需要对经济政策作了3次修正,主要是
调整所有制形式和经济体制,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对经济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个特点,即过分侧重经济政策,有意回避财产权制度。经济政策的功能应该重视,但财产权制度的功能更应重视,因为财产权制度是经济政策的落脚点。,个国家要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财产权制度。1982年《宪法》鼓励公民发财致富,却未赋予公民对发财致富获得的财产享有产权,更未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拥有财产权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安排上的这一缺陷已经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现如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非洲各国的宪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除了政治内容外,大都涉及经济问题,有些专家提出”经济立宪”的概念。因为21世纪是个大发展,大变化的时代,经济实力才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历史教训中得出一个真理:落后就要挨打。振兴民族的关键是经济。正因为如此,他们进一步补充修改自己的宪法,做出调整管理保障经济的内容,否则很难参与到国际市场,更难保障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这一方面,宪法的经济功能确实应该有效的实施,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吸取的经验。
范文二: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国家法、宪法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经济功能根本法市场经济
论文摘要:《宪法》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所不可替代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并保障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今后,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宪法》的经济功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编辑。
一、我国关于宪法功能的认识
关于宪法的功能(作用)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政治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宪法的作用体现宪法的价值要求,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2)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特定影响的机能及由其形成的结果。(3)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从上述我国学者对宪法功能的阐述表明,我国学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社会控制功能。宪法的内容虽然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它对经济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在宪法学研究观念更新的今天,宪法学研究方向应该从政治宪法向经济宪法转变,强化宪法的经济功能,注重对宪法的经济论证。
二、宪法的经济功能
我们习惯于马克思主义早已为我们铺垫好的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的论证,在宪政改革成为热门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论被利用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理由,集体利益,政府失灵,立宪主义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无论从那个角度看,我们都可以将其与我们的经济相联系。
有人认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经济没有多少关系,大多是与人类社会文明相关联的,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看问题,宪法与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和历史联系,不反映经济利益要求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宪法中所确定的经济权利都是从保护特定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其实人们对宪法的经济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来说,本世纪3O年代以前,宪法的经济功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认为经济生活是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契约自由的支配,政府不应涉足这一领域。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较少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但本世纪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爆发经济危机,导致工人失业、市场混乱、环境破坏等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放弃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用凯恩斯主义,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因此,不仅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经济生
活方面的内容,而且需要宪法扩充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宪法的经济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视。
三、宪法经济功能的价值性原则
(一)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个人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是经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宪政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狭义的经济权利不同,经济自由所保护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政府经济权力进行限制在此视角下,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职业自由(包括创业、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消费自由以及与实现这些自由相关的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
经济自由的限定与保护为宪政注入了新的血液a‘宪政不仅对国家政治权力限制,也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权的确定与维护对其他自由权特别是政治自由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经指出:”没有物品和劳务的自由市场,便没有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政治上的公民权。在一个毫无经济自由权的国度里,政府、国家直接垄断了全部的社会资源,国家权力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方面,个人因为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自由而失去了追求独立经济利益和财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与财产支撑的其他个人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就很难说是真正的自由了。
(二)经济权利
与经济自由不同,经济权利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后,为了适应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需要产生的,其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就业权、最低工资保障权、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权和社会救济等权利。而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关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强烈要求限制国家的经济权力,反对专横干涉和非法勒索,而后者依靠国家干预经济来提供社会福利”。如果说经济自由重在关注人性自由的话,那么经济权利则是以实现现代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中国宪法对公民的经济权利问题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现行的”八二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包括两层含义:,是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整体来看,经济民主应是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在于强调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经济地位与权利的平等化;二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经济民主是经济运行系统中的,种组织形式,着力强调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的主动地位。在经济平等原则之下,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经济自由,不允许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中存在承认一部分人自由,而否认另一部分人自由的经济歧视行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国家应当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财产权和就业权保障,应当给每个符合条件的人以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与社会
救济的机会和权利。
四、宪法经济功能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宪法的经济作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开始阶段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需要有强大的行政手段去直接干预经济的运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比较全面地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基本经济政策等。
(一)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确认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表现出公开性的特点,其宪法规范明确表示国家经济基础的核心是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以市场来配置资源,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对国民经济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产业仍控制在国家手中,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的。
(三)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为国家管理经济提供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为政府制定管理经济的法律提供依据,从而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和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则,是经济管理法规的制定依据。
五、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一切社会活动按其规范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和巨大的经济发展导向功能。比尔德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指出: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益,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文件,离开经济,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明确财产权的归属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所以要争取利益,是因为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对人们来说是稀缺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想对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合法有效地占有。所以,对财产的所有愿望驱动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对财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导人们去依法追求财产,鼓励人们在追求财产的过程中创造财富。这样,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会向前发展。
(二)对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财产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有财产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转化,拥有财产权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力。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都很重
要,都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公有财产只存在受侵犯一个问题,所以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只需规定”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可。而私有财产权存在”被侵犯、受公共利益限制和被征用”三个问题,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包含”不受侵犯、受限制、征用补偿”三项内容。
(三)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宪政宪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因此,宪政宪法理应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活力的源泉在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较自由地进行经济行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供给和需求,竞争的压力无时不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会给经济带来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下,明白了自身利益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在化的同时,能发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四)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适度宏观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合法、合理、适度、有序、负责,这需要宪法对宏观调控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我国宪法经济功能实然定位及其完善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
增长,这与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分不开的它在制定时就把“经济建设”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1982年《宪法》又适应形势需要对经济政策作了3次修正,主要是调整所有制形式和经济体制,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对经济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个特点,即过分侧重经济政策,有意回避财产权制度。经济政策的功能应该重视,但财产权制度的功能更应重视,因为财产权制度是经济政策的落脚点。,个国家要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财产权制度。1982年《宪法》鼓励公民发财致富,却未赋予公民对发财致富获得的财产享有产权,更未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拥有财产权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安排上的这一缺陷已经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现如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非洲各国的宪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除了政治内容外,大都涉及经济问题,有些专家提出”经济立宪”的概念。因为21世纪是个大发展,大变化的时代,经济实
力才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历史教训中得出一个真理:落后就要挨打。振兴民族的关键是经济。正因为如此,他们进一步补充修改自己的宪法,做出调整管理保障经济的内容,否则很难参与到国际市场,更难保障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这一方面,宪法的经济功能确实应该有效的实施,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吸取的经验。
范文三:国家宪法日特刊: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原标题:国家宪法日特刊: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法学讲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10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公安大楼前,获得盱眙“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称号的10名优秀警察庄严地向宪法宣誓。新华社发(周海军摄)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这些都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有关治理者与其人民关系的最早表达。这种表述方式是一种警示,它告诫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治理者不能漠视人民的诉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视这样一种关系,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贤明的重要标志。同理,治理若只是为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互利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智慧在政治领域的运用。
现行宪法的“中国共识”无疑包含着这一古老智慧。在这种“水舟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这条航行于现代化海洋巨轮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严格履行它的纲领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现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领路人。中国宪法就是这种关系的隐喻表达,是由中国革命和发展过程并通过某种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识。这是中国宪法之为根本法的关键所在。
宪法日唤起公民对共识的信守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中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宪法写在纸上只是一些字,它鲜活的生命只存于实践。宪法只有在动态的实践中,人民才能感受到这种共识的价值和意义:宪法不是悬置于高处的一纸文件,而是扎根于人民油盐米酱醋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生活之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它既关切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关注我们普通百姓的细小散碎,譬如,我们的房屋应不应该拆迁?我们的土地应不应该被征用?这些就是宪法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
令人鼓舞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毫无疑问,这两个规定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或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国家宪法日针对的是我们每一个国民,可以想见,12月4日这一天,作为中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我们都会知道这一天的意义。如果国庆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国民对国家的家园之感,那么,宪法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公民对那个曾经的“约定”或共识的信守和遵从。
向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能否这样来理解,宣誓既是一种仪式,也是一种承诺。仪式能够激发人的内心深处的皈依感;而宪法宣誓仪式则能增强宪法的威严和信念,最终达成对宪法的信仰。承诺的本质是不被违背的决心和意志,犹如结婚典礼上两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当彼此戴在对方手上之时,就意味着誓约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将伴随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当然,这两个规定只是宪法实施的开始,而宪法实施概念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之时还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真正成为“活的宪法”,还在于宪法文本,包括具体条文能在专门机构得以实施。宪法与普通百姓相关,说到底是宪法的具体条文与他们相通。
宪法就似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的感觉,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人博)
(来源:光明日报)
范文四:对宪法的认识
我对宪法的认识
生活在一个法制化的国家里,要深刻了解到法学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便不仅能更好的享受法律给与我们的权益和也能履行义务,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突破了以往对宪法片面的认识,更加深刻的理解了我国宪法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本人总结对宪法的认识。
第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宪法,坚决维护和实施宪法。
第二,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各项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宪法的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迅速发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执法和司法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在实施。
第三,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据宪法,我国将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第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这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同时宪法又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党不但坚持了对国家的领导,而且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例如,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党中央曾经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又遵守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依法办事。既树立了宪法的权威,又维护了党的领导,将宪法的实施推向了新的阶段。
我国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就是巨大的,但要使全国人民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还需要作进一步努力。我们应该加强法制宣传,首先要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要大力宣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扬人民民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继续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范文五:国家宪法日知识问答-国家宪法日的内容
国家宪法日知识问答-国家宪法日的内容
国家宪法日拟定于12月4日 我国拟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将以立法形式确立
10月27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
事实上,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因此,有人把这一天称为中国的“宪法日”。
意义 宪法为公民带来自由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认为,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直接体现。李林建议设立宪法宣誓制度或设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权威的教育。
“不少国家都有这个制度,如美国总统就任时要拿着圣经和宪法宣誓。我认为若在这方面设立类似制度,四中全会或能有所突破。”李林提出建议,“我们或许也可以选择一天定为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 法观念、宪法权威的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早在2001年就建议将12月4日定为我国宪法日。
“这个想法不是我的首创。早在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们就提出了这个建议。”韩大元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决定,12月4日的那个星期为全市宪法宣传周。设立宪法纪念日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韩大元表示。
据了解,不少国家都有“宪法日”。6月5日是丹麦的法定节日,纪念l849年通过的第一部丹麦宪法。
这一天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政治家们出来发表演说,宣传自己的政治见解,选民们则悠然自得地坐在草地上休息,享受宪法为他们带来的自由权利。
专家解读 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利最有力的武器
韩大元告诉记者,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设立宪法日。从世界的宪政发展史看,法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一些国家设有宪法节,有的国家把宪法的颁布日作为纪念日,有的国家定期搞纪念活动。
韩大元表示,过去,我国在宪法宣传和运用方面比较薄弱。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其实,违宪行为的危害极
大,是最严重的违法。
韩大元表示,宪法要得以顺利实施,主要取决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程度。设立宪法日,宣传宪法,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宪法是保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最有力的武器。
多年来,韩大元等法学专家一直在呼吁和建议设立宪法日。
此前全国人大还曾就如果设立宪法日,第一个纪念日通过什么方式庆祝征求过法学专家的意见。
对此韩大元曾经建议,希望全国人大、司法部门等能够召开座谈会,中央国家机关以召开报告会学习和解释宪法。
同时,宪法研究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向社会宣传宪法,还可以举办一些宪法知识竞赛或者是宪法征文比赛的形式来宣传、普及宪法。
国家宪法日宪法知识竞赛宪法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 )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
有(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 )相适应。
A、社会发展 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 D、社会发展计划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 )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 B、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
合
C、按需分配 D、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
7、(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A、1999 B、1993 C、1988 D、1982
8、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互不侵
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主权 B、领土 C、主权和领空 D、主
权和领土完整
9、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以(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程 D、
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
工农联盟
1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
A、重要组成部分 B、必要补充
C、重要基础 D、最具活力、最有前途的部
分
12、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私营经济 D、
个体经济
13、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集体
经济的发展。
A、保障 B、监督、管理和指导
C、保护 D、鼓励、指导和帮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的原则。
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
三权分立
1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
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7、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8、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多数通过。
A、四分之一,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一,二分之一
19、宪法以(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
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
议
20、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
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的原则。
A、主动性、积极性 B、主动性、能动性
C、积极性、创造性 D、能动性、创造性
2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
A、监察机关 B、法律监督机关
C、法律检察机关 D、纪律检察机关
22、我国从( )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
修改。
A、1986年 B、1988年 C、1993年 D、1995
年
23、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 )次修改。
A、一 B、两 C、三 D、四
24、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中英联合声明 D、香港基本法
25、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2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 )选举和罢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27、(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防部 D、国家主席
28、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
行监督和管理。
A、保障、鼓励和支持 B、鼓励 、引导和帮
助
C、引导、支持和保障 D、鼓励、支持和引导
2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土地的(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占有权 D、
收益权
30、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
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级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初等教育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
3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 )。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是我国
立法机关,关于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
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及规章
33、下列选项中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法规
C、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4、下列事项中( )是属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诉讼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罚款
35、(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委
C、最高法院 D、最高检察院
36、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 )。
A、行政法规 B、规章
C、自治条例 D、单行条例
37、立法应当( )。
A、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B、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C、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38、下列关于备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报国务院备案
D、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3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
本级( )的专项工作报告。
A、人民法院 B、省妇联 C、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政府
40、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
( )和( ),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C、各民主党派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判断题 (十题,每题2分)
41、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主
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42、在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中,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是国务院。 ( )
43、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职责是领导、督促、检查下级人民
政府的工作。 ( )
44、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 )
45、中央军委实行集体负责制。 ( )
46、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
4次修正。
( )
47、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
4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对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和普通公民
适用的程序相同。
( )
49、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27条宪法修正案。 ( )
50、根据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
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
参考答案(以下内容下载后可观看,字体颜色改为“黑色”)
12.4“国家宪法日”普通民众对宪法了解仍不够
12.4“国家宪法日” 普通民众对宪法了解仍不够
渭南台记者张子模,实习记者韩蓓报道:
12月4号是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是以追求依宪治国为内容和实质的一种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传播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那么我市市民又对宪法了解多少呢,
12月4号上午,记者在城区中心广场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大多数市民表示对宪法只是有一点基本了解,很少关注法律方面的知识,对于细节方面更是很清楚,而且一直觉得宪法“高大上”,普通人难以企及。市民:【01 嗯,不知道,不是很多;基本了解,但是对于内容还不太清楚;不太了解;我只知道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
市民们纷纷告诉记者,设立国家宪法日非常有必要,不仅可以让法律走进生活,而且能更进一步让市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成为市民幸福生活的保障。同时,也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宣传力度,使宪法真正深入百姓生活,为大家所共同了解。市民:【02 市民维权就不懂法,通过法律宣传以后他就以后懂法了;普及这些宪法知识让人们都了解法,在生活中一旦遇到事情的时候你知道用什么方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让市民了解一些具体的东西,如果宣传力度够大,在内容上与民众切实相关,我肯定会对宪法了解多一些】
宪法跟每个公民的关系都非常密切,它和我们日常生活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民众对宪法的认识状况
不是很乐观。宪法文化的影响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运用宪法,尊重宪法,这是宪法文化影响、渗透整个社会的关键。12?4不仅仅是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民众,让我们共同关注宪法、学习宪法、运用宪法,让守宪成为大家的一种生活方式,使宪法与我们之间的联系将会更加密切。
12.4国家宪法日宪法知识问答“12?4”全国法制系列宣传材料 宪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
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只是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而宪法规定的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采取比普通法律更为慎重的态度和更为严格的程序。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它贯穿于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体现着宪法的基本精神,突出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
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国家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答:(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6、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7、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8、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七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7)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义务。在宪法中,除以上专门规定的公民五种义务外,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还规定了其他四种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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